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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的好处都有哪些
商业保险的好处都有哪些?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很多人都考虑购买一些商业保险作为基本社保的补充,但是很多人对商业保险并不了解,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都有哪些好处。 方法/步骤
1. 虽然说现在保险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一个行业。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商
业保险,也不知道他有什么好处,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在从业6年的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客户对于保险这个极富专业知识的领域的陌生,现用自己的语言简简概话一下,希望能帮助大多数有意愿了解的朋友更便于了解!
2. 我个人认为,对于人身商业保险按其用途大概可以分为4类:
1,意外保障:解决生活中的磕磕碰碰、外来、突发、非人为故意、非疾病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大到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烧伤,中到意外引起的住院,小到意外引起的看一下门诊都可以通过商业保险中的意外险解决! 3. 2,健康保障:解决生活中因为疾病原因导致的医疗开支,中到疾病引起的住院医疗、
大到如癌症一旦发生会导致几十万的巨额治疗费用;当然还有很多朋友会想到平时感冒、发烧引起的看门诊但没有住院的情况,这类目前在整个保险市场上的个人险产品中基本上都没有单独可以保这项的,以后可能会有但价格一定不便宜;不过有社保的话,其中医保中现在每个月会有300块的报销额,这方面是比较小的问题不用太多担心!
3,身故寿险保障:这块主要解决如果发生不幸离开这个世界了,能通过购买的保险赔付一笔钱给我们自己最爱的人,帮我们尽最后一份责任与对家人的爱!
4. 4,分红类、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这类商业保险主要是解决在基础意外及健康保障
全部考虑齐全以后,经济上允许也希望通过保险这种最为安全、低风险的理财渠道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多留存一笔安全的养老金、为小孩子以后的教育多留存一笔安全保证的教育费用,或是整合投资风险做稳健型的、中长期持续低风险投资可配合选择!
从保险产品可为我们实现的作用来讲基本上就大体可以概括为如上4类,每位消费者可根据自己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依次进行合理的规划,从而达到健康理财、最终实现财务自由的终极目标!
以上我们就商业保险的一些好处跟大家介绍一下,其实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作为我们普通社保的补充十分必要。
商业保险有哪些种类
商业保险有哪些种类
导读:商业保险有什么种类?根据保险经营的性质、目的、对象和保险法规要求以及历史习惯等划分的保险类别。据了解,商业保险的种类还是蛮多的,包括:商业财产险、商业意外险、商业健康险等等。
一、商业医疗保险从给付形式上区分为:
1.报销型(通常是要按照损失补偿原则,各公司的报销型产品报销的比例和范围不一样,尤其要区分是仅就社保用药爱范围报销,还是可报销社保外用药)
2.给付型(与任何医疗产品不冲突,多买多给)
A、津贴类产品:手术津贴、住院津贴、癌症津贴、全残津贴、或其他特定项目津贴等
B.重大疾病直接按确诊给付
二、按适用情况区分:
1.意外医疗:通常是用于意外引发的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各公司免赔额与报销比例的区分,有时比例上大有文章可做)
2.住院医疗:发生住院后的医疗费用等
3.重大疾病医疗:通常就是指确诊发生约定的重疾直接给付
三、按具体应用项目区分(有的医疗产品是按项报销或给付的,有的则没有死期报销)
1.手术费
2.住院医疗费
3、药品费
4.门诊费
四、按适用的地域区分:
1、一般医疗产品
2.国际医疗产品
五、按适用群体区分:
1、婴幼儿和儿童医疗
2、成人医疗
六、按医疗的档次分为:此分类会越来越个性化
1.普通医疗产品
2.中档医疗产品
3.高档医疗产品{商业保险包括}.
七、按与社保的关系区分
1.社保补充型:在社保报销之后的余额内按比例报销
2.非社保补充型
八、按报销用药范围区分
1.社保用药报销范围的产品:长城人寿、民生人寿、新华人寿等的产品属城此类
2、含自费药报销范围的产品:中英人寿、友邦人寿的产品含有自费药品
九、按保额与报销次数的关系
1.一年之内不限次数,累积报销额度以保额为限:长城人寿、民生人寿、幸福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的产品均为此类
2.一年之内不限次数,但前后两次之间有观察期限制,每次报销额度以保额为限,一年不限额度:中英人寿、友邦人寿的住院医疗产品均是这类产品
十、按是否返还分为
1.消费类
2、返还型:以中英保安康、海康增划算、泰康乐康A\B为例的津贴产品,以中荷人寿医储宝、信诚的安心倚为例的老年报销医疗产品
十一、按是否保证续保区分:
1、保证续保型的:
2.不保证续保的产品:国寿的长久呵护住院医疗等均是不提供保证续保的,一旦确诊为慢慢病等,就直接拒绝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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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保险包括哪些_商业保险该不该买
商业保险包括哪些_商业保险该不该买
毕业生们在找工作后进入公司,当正式成为公司的一员的时候。公司都会为大家购买一份社会保险。社保较为复杂,保障程度也依照具体情况差别较大,但在生命的保障方面比较不足。所以还有一种保险叫商业保险。那么商业保险包括哪些呢?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和大伙聊聊商业保险该不该买。
关键词:商业保险包括哪些,商业保险该不该买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获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保险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一、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包含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意外伤害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等。
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生活中不幸的案例太多了,矿难、火灾、飞机失事…商业保险是最好的选择。该不该买都随自己。小编希望大家都平平安安的,也祝找工作顺顺利利。
商业保险包括哪些_商业保险该不该买
商业保险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商业保险包括}.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免赔率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
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商业保险包括}.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汽车商业保险包括哪些受保范围
汽车商业保险包括哪些受保范围
一、国内常见车险种类
1.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
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
3.盗抢险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4.车上座位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5.玻璃单独碎险
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而如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也可以赔偿。
6.自燃险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划痕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
8. 不计免赔率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20%),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9. 不计免赔额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500元),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10.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1.新增设备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负责赔偿车辆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车主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CD、DVD及电视录像设备、GPS车载定位终端、真皮或电动座椅等等。
二、新车和老车的车险区别
新车上保险自然是要齐全一点,但不宜盲目。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正确选择险种。一般来讲,自燃险不推荐购买。保险公司曾有这样的案例:新车车主购买了自燃险,结果由于新车电线质量不过关导致自燃,最后还是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一分钱赔偿。因为自燃需要做事故鉴定。新车自燃肯定说不过去,如果不是用车的问题的话,自燃都需要由车型生产厂商负责。所以新车完全没有必要购买自燃险种。
划痕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购买,如果新车本身为中高级车型,喷漆维修费用又比较高的话,可以考虑购买。至于经济类车型,本身价值不高,即便是新车,也没有太多必要购买这类险种。
推荐新车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盗抢险,在根据适当情况是否加上车身划痕险。
老车某些保险也是需要的,比如车损险。同时随着车的使用年数加长,自燃的风险机率加大,自燃险更是不可或缺。
推荐老车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
交强险费率交强险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1,100
二.非营业汽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9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 .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 .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 .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
21 .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商业保险包括}.
22 .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
23 .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
26 .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
27 .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
29 .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6,040
33 . 特种车二 2,430 2,430
34 . 特种车三 1,080 1,320
35 . 特种车四 3,980 5,66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
八、拖拉机
39 .拖拉机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交强险计算方式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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