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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追,折腿,遂状告追赶者求赔偿,法院怎么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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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入室偷盗,被追赶后,摔断了双腿,却要求追赶他的人赔偿500000元,而且主动报案,请求法院支持他的索赔。

    这起奇葩的案件发生在安徽枞阳县,事发之后,这一事件在当地引起了巨大的轰动。       27岁的王某原本是一家4S店的修理工,工作待遇各个方面都还不错,可是迷上了dubo,不仅把自己在城里的一套房子输掉了,还欠了不少钱,而且还养成了好吃懒做的习惯,总想着歪点子发财。       某日,王某在家门口散步的时候,看见同村的周某开着奔驰车子疾驰而过。周某是村里最有钱的人家,光在城里的房子就有3套,车子更是有三四辆。王某顿时萌生了一个发横财的想法。       他在摸清楚了周某的行踪之后,某天晚上趁着周某不在家,他潜入了周某家中。在周某的卧室里四处乱翻,仅仅在抽屉里找到了两千块现金。       王某翻遍了周某家中的各个隐秘角落,仍然没有其他的发现。当他悄悄打开一间小卧室的时候,发现床上正躺着周某的女儿小翠。       于是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悄悄走到了小翠身边,拿到对着小翠。小翠惊醒后,打开床头灯,发现一把匕首正对着自己。王某在威胁小翠,最终确定家里没有其他贵重物品的时候,逼迫小翠将脖子上的项链和手上的手镯拿起来给他。       在拿到这些东西以后,王某正准备逃走,突然间发现暗黄的灯光下,小翠长相不错,一时又起了色意,打算强迫小翠与其发生性关系。       小翠根本不同意,进行了强烈的反抗,王某拿刀继续威胁。这时,小翠的父亲周某突然间回来,王某吓了一跳,赶紧从跳窗而逃。       周某一路追随,便追便大喊“抓贼”,吓得王某赶紧爬墙,可是由于没有站稳,直接从2米多高的墙上摔下去了,两条腿都摔断了。       事后,周某报警,并说明了一切。       由于王某摔下去的时候,两条腿摔倒下面的石头上了,所以摔断了,导致两条腿都得截肢。       王某将周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费,医药费,务工费等600000元,法院受理了此事。王某给出的理由是,如果周某不穷追不舍,那么自己也不会摔伤,也不会截肢,自己偷盗的东西也就30000元左右,至于侵犯小翠也没得逞,不算。比起自己的两条腿,这些都不算什么。       那么,这起案件到底该怎么判呢?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1.王某应该承担盗窃罪。       王某经过有预谋,有准备的实施盗窃行为。在偷走现金后,仍然不满足,拿刀逼迫小翠,让小翠交出身上值钱的东西,包括金项链和金手镯。       入室盗窃属于盗窃罪中的一般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只要有入室盗窃的行为,那么一律认定为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立案标准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王某的盗窃的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了,至少要承担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了。而且这样的行为甚至还可以被认为是抢劫罪了。       2.王某承担犯罪未遂罪。       王某见色起意,在抢走小丽的金银首饰之后,又不顾小翠反对,拿刀威胁,逼迫小翠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样的行为属于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但最终由于小翠父亲周某的出现,导致王某没有得逞。这种情况属于强奸未遂,但依旧属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轻处罚,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王某不仅失去了自己的双腿,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3.周某在追赶王某这个小偷时,导致王某不小心摔断腿,这样的情况法院会判处他赔偿600000元吗?       王某上诉的原因在于他觉得如果周某没有追赶自己的话,自己就不会,也就不会从墙上掉下来,更不会摔断腿。因此自己如今失去了双腿都是因为周某紧追不舍导致的,那么周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最终法院的判决是,周某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医药费用等。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       失主追赶小偷,是法律赋予个人的自力救济权力,只要追赶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不应追究失主的相关责任,因为法律鼓励每个公民都应当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周某在追赶王某的途中,并没有使用暴力等情况,是因为王某自己怕被逮到,所以贸然做出了的准备,最终导致自己自讨苦吃。       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赔偿事宜等全部被拒绝。       法院的审判结果受到了众人的一致认可。       法院的判决,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倡导社会公众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法律捍卫个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事判决后,当时在当地引起了重大的反响,民众们也都纷纷拍手叫好,觉得周某是无辜的,王某是自作自受。       而通过这起案件,也给了我们很多的启发和收获:       1.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存有任何侥幸的心理;       3.正义或许会吃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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