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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购物卡套现,日赚万元的套现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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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套现,日赚万元的套现族
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第一篇

    我购物你刷卡,我消费你结账……除了殷勤的老公,还有别人对你这么“热心”,那他,他们提高了回收价格,今年都到九五折了,以前九折、九二折都很普遍。虽然提价了,但是感觉效果并不明显,还是收不到购物卡。

  记者问他原因时,他的答案和记者了解到的一样,中央反腐力度大,卡少了。

  “少了单位的福利卡和一些官员的礼品卡,生意真是难以维系了。”

  随后,记者又询问老张当天的“收获”。他说:“一张都没收到。我们这行不好干了。现在很多人都回家了。以前我们这有100多人呢,你看现在没剩下几个了。”

  “我已经好几天都没有收到卡了,每天早出晚归,挺累的,还赚不到钱。离开这个行业的人不是回家就是去做其他事情了。”老张说,“不过跟你说实话,以前就是沾坏风气的‘光’,现在风气好了,我们不干也罢。过完年我就不回来了,回去找其他事情做。”

  据记者了解,这些回购人大部分都来自外地,因为以前生意好,购物卡套现有钱赚,所以朋友介绍朋友,亲戚介绍亲戚,大家都来“淘金”。他们的离开也从侧面反映了社会风气的好转。

  新闻:

  西安一超市现"套现族"

  记者首先找到了西安南郊的一家礼品回收铺子,不大的铺子里,居然只有一个14、5岁的少年在看门店,得知记者手上有面额为1000元的购物卡需要套现,他熟练的向记者报起了价。

  男孩:“八折,最多八三折。”

  记者:“就是说1000块的卡,你给我800,最多830?”

  男孩:“恩。”

  您听到了么,若是这1000块钱的卡经过这第一道套现,记者最多只能拿到830块钱,当记者继续追问这礼品回收的行情怎么样的时候,孩子以大人不在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追问。随后记者又在西安市南稍门南郭路上找到了一家礼品回收门市部,这里的价格则更低,最多只愿意支付记者800元。但是说起这购物卡回收的生意,老板开始滔滔不绝起来。

  老板:“多么,肯定多,你像这送礼的,还有什么领导收来的购物卡,很多都会拿来(套现)。”

  老板告诉记者,他们这一行也是有行规,像购物卡就会因为超市规模已经分情况来区分,分布越广、越大的超市,收购价格则越高。不过老板也坦言,今年以来,他们的生意,确实不如往年。

  老板:“也不行了,现在查的严。”

  随后记者又在西安市内寻找了几家这样的礼品回收门店,发现他们大多分布在一些老的居民区或者小的道路上,并且超市购物卡,商场购物卡,高档烟酒都会回收套现。记者粗略的算了一笔账,卖卡人经过第一次的套现,可以拿到8折左右的现金,而这些礼品回收公司若是将这些卡拿去超市收银处进行套现,则几乎可以收获不打折的现金,拿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卖卡人套现得到800,而老板拿去超市套现则几乎可以拿到1000元,若是雇上几个人,每人拿上几张卡一起套现,刨去人工,一天套现几千甚至上万元,完全不是问题。就是这样一张普通的购物卡,经过一轮又一轮的套现,卖卡人把卡换了钱,老板通过差价赚了钱,

  律师观点:购物卡套现存在法律风险

  业内人士提醒,对持卡人来说,套现行为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影响个人的信用,造成不良的个人征信记录;更重要的是,持卡人利用套现中介公司等代理机构进行套现的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潜在风险,其银行账户、资金将面临风险,同时,还要承担法律风险。

  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军认为,套现不等同于取现。除代朋友刷卡消费外,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后,没有得到商品,也没享受任何形式的服务,而是拿到了现金,基本上可以认定持卡人对套现行为是明知的、存有恶意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表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不仅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非金融机构做出严格规定,同时也对支付平台的用户加以严格管理,此举无疑会对网络非法套现行为造成打击。

  文/小文

  

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月收入数万犯法吗 小心被骗
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第二篇

  购物、吃饭、打车,都可以“喜刷刷”。当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方便时,一个利用信用卡“套现”赚钱的新行当悄然诞生了。

  随着国内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一类不能够偿还信用卡债务的人群,与之相应的也产生了一群信用卡“养卡人”(专门替人解除信用卡的还款期限并提取相应手续费者)

  这群“职业养卡人”,不仅可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套取现金,还可在信用卡免息期结束前帮助“借款者”还款,然后实现再次套现,一站式服务完全类似于“贷款银行”。 

  “3%点差—帮你信用卡套现,2%点差—帮你代还款”,是职业养卡人小丁接电话的口头禅。这个行业,做的好的,拥有数百个客户的信用卡,以每张信用卡套现5000元进行计算,每月2%—3%的手续费和利息,能让他月赚2万元以上。  

  最重要的是,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只需要记住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还款期限,让一定的现金在各张卡内流转,保证信用卡的‘信用’。唯一的风险就是担心有关部门的监管,或者POS机被禁止使用。”说到实质,职业养卡人就是利用银行的免息期,将银行的钱套出来放贷。 

  这些职业养卡人如何踩法律的边界线“养卡”的,创业第一步网带你来解密。  

  职业养卡人养卡利用POS机套现

  持卡人:信用卡消费透支无力还款

  养卡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期替持卡人还款,还款以后,利用POS机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收取2%-3%的手续费。

  信用卡持卡人无法还款,为了不影响信用记录。职业养卡人就会替持卡人还款,要求养卡人记住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最低还款额以及还款期限,让一定的现金在各张卡内流转,保持信用卡正常运作。

  过了最后还款日,养卡人再利用POS机刷卡TX,将钱套出来,然后收取2%-3%的手续费以及利息。以每张信用卡套现5000元来计算,每月2%—3%的手续费和利息,月收入能赚2万元以上。

  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

  这都是利用信用卡免息期来实现的,各家银行信用卡最短免息期和最长免息期,长的有55天,最短的也有18天。养卡人就是利用这个免息期,在最后还款日代持卡人还款,然后将钱套出来,在下一个最后还款日又将钱换进去。

  不少“养卡人”往往以“信息咨询”、“金融理财”等名义,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甚至在ATM机旁张贴小广告来招徕业务。一些暂无力还款的持卡人,将透支信用卡交给“养卡人”后,由“养卡人”向该卡存入钱款,以使信用卡显示正常还款;随后“养卡人”将该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进行虚假消费,向欠款人收取2%左右的“手续费”。这样,资金转了一圈后仍回到“养卡人”手中,而持卡人仅需支付少量“手续费”即又可获得银行50天的无息贷款,从而实现延期还款的目的。

  此种“养卡”方式的危害

  养卡人:对于养卡人来说,他们称此种方式为“个人小额贷款”。但是,如果套出去的资金无法回收,养卡人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此种养卡方式,也是属于TX的一种,是违法行为。如果被银行查到,是会追究其责任的。

  持卡人:对于持卡人来说,利用信用卡资金投资,如果投资失败,无法还款。就会反复被养卡人收取手续费和利息,时间长了,除了一笔不菲的手续费和利息,还有被银行发现的风险。

  市场:对于市场来说,信用卡资金进入股市和楼市,进入资本市场后,助长了资产价格泡沫,最后泡沫破灭,更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个体商户POS机遭禁刷,职业“养卡人”称自有对策

  “养卡”,这是圈内对信用卡套现的惯称,但业内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对于信用卡业来说实为“养虎为患”。记者通过中间人介绍联系到一位圈内颇有名气的资深职业“养卡人”,外人都叫他“老曹”。

  “我们对外就是一家很普通的投资管理公司,那种几个人租一间办公室就开张的皮包公司。”老曹说话不绕圈子,坦言自己从2004年进入这一行已经顺风顺水地干了6年多。

  当记者询问他一年下来能做多少套现额度时,老曹轻描淡写地回答:“两三年前我这边经手的套现就上亿,现在圈子里一年从信用卡里套现10多亿的很正常。你自己算算,一张卡一年套20万左右,套现1个亿也就不过500多张卡。”

  “这么搞万一被查到怎么办?”记者询问。

  没想到老曹丝毫不以为然:“查?怎么查?我们办公室里又不放POS机,要套现了直接带人到个体户那边,这样做不大会出事的。”

  谈到个体户POS机将被“围剿”,老曹认为另有办法:“这个问题不大,就用对公账户申请POS,还有商场和超市那边都能通通路子。当然影响多少也会有,比如套现资金会延长半个月到账,多了几道转账手续。而且套现手续费要从原来1%-1.5%多涨一个百分点,但费用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反正由持卡人负担。”

  老曹末了意味深长地扔下一句话:“打击信用卡套现是打不完的,像我这样赚点套现佣金还只是小玩玩呢,人家套现搞得大的恐怕你都不敢相信。”

  职业养卡人“养卡”带来的风险

  “养卡”行为极易引发信用卡诈骗,据办案的民警介绍,持卡人在将信用卡透支到最大额度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力还款,就找人“养卡”,并自以为该信用卡不可能继续透支,放心地将该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养卡人,这样极易发生盗刷信用卡的事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风险:

  风险一:套现风险

  通常情况下,职业养卡人不会只是单纯地帮助持卡人还款、赚取手续费这么简单。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他们还会怂恿或帮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后,把信用卡放在他那里每个月做专业按时还款,不需要持卡人操心了。从而赚取更高的手续费,一般收费是1.2%~1.5%之间。因为高回报利润,很多人选择了职业养卡这个行业。职业养卡人有的还利用卡内大量的积分换取东西,在淘宝上低价售卖来获得更高利润。 精养卡、普养卡 其实就是卡友们自己预留的资金一边还一边刷,因为利用了信用卡 本身具有还款免息周期。

  职业养卡人的存在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

  1、银行降低信用卡种种收费标准

  2、持卡人无节制消费、入不敷出导致

  因此,为了大家都能拥有更加和谐的用卡氛围,创业第一步网建议广大卡友平时理性办卡、理性消费,不要一味地追求高额度,信用卡额度够用就好。

  警方提醒:套现“养卡”风险大

  警方介绍,这是近期出现的涉及信用卡还款的新型诈骗案。现今社会上流行“养卡”、“卡拉卡”,这种套现行为不仅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而且很有可能被“黑吃黑”。如果持卡人在养卡人存款后立即将卡挂失,养卡人无法将钱刷回,就会蒙受财产损失。而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找职业养卡人办理业务,需要向其提供信用卡、密码及个人相关信息,很可能被对方通过复制卡片及其他方式盗刷信用卡。警方提醒,不管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当牵涉到信用卡还款求助时,请提高防范意识;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造成更大损失。

  养卡要防骗

  职业养卡人挣了500元好处费结果被骗了3万元

  “我被一个微信网友骗了3万元。”8月27日,雨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市民夏女士报警称,她被一个叫“斑斓天空”的微信网友骗了。夏女士告诉民警,两天前,这名网友主动加她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 斑斓天空”告诉夏女士,自己信用卡上所欠的3万元快要到还款期限,由于自己做生意的一批货款没有到位,希望夏女士帮忙把账还上,自己愿意以信用卡为抵押,并先付500元的好处费给夏女士。

  夏女士答应后,“ 斑斓天空”便把自己的信用卡及密码和500元好处费给了夏女士。第二天,夏女士便把3万元汇到了“斑斓天空”的信用卡账户内。结果,当夏女士查询时,却发现信用卡密码已被人修改,“斑斓天空”也已失联。

  后经调查,民警发现,夏女士是名个体经营户,为了挣点钱,她平时在网上做信用卡“养卡套现”业务。

  接到报案后,民警根据夏女士提供的线索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并很快掌握了两名可疑人员的行动轨迹及入住宾馆,很快嫌疑人的身份被确定。两名嫌疑人分别是来自福建省厦门市的高达和庄飞。确定身份后,警方立即将两人作为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8月30日,通过马鞍山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调查及厦门警方的协助,两名犯罪嫌疑在厦门市一居民小区内落网。

  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高达、庄飞两人事先准备好一批用于诈骗的主、副信用卡,通过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工具交友的方式寻找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养卡人”为作案目标,在获取对方的信任后,以给予好处费、手续费为诱饵,提出让对方帮助其偿还信用卡欠款,然后伺机通过捆绑电话修改密码、快速转账的方式进行诈骗。

  持卡人透支消费无力还款,被“职业养卡人”消费10万

  日前徐汇警方接报一起信用卡诈骗案:陈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一名吴姓男子,该男子称可以采取信用卡“养卡”、“消卡”的方式,来达到延期还款的目的。陈先生信以为真,遂将6张信用卡交给吴某,在附近银行内查询后也未发现余额有何异常。但是数月后陈先生收到银行催款单,再次查询后发现,他的信用卡被人消费了10万元。

  记者从警方获悉,职业“养卡人”出现后,一系列诈骗案件也随之出现。一些“养卡人”以需“独立操作”或“隔日取卡”为名,要求持卡人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自己。随后用该卡消费或套现,而持卡人只有在一个月后收到双倍欠款的银行对账单时才会发现受骗。而“养卡人”在行骗成功后却有一个月时间准备后路,给公安机关查证打击造成难度。

  据介绍,“养卡”行为背后其实是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的延伸,并可能引发诸多诈骗类案件。警方表示,除有不法分子以“养卡”之名骗取持卡人卡号密码之外,还有人利用信用卡还款时间差对“养卡人”实施诈骗。

  

关于购物卡的各种财税问题的法规整理
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第三篇

关于购物卡的各种财税问题的法规整理

2011-6-7 8:57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七部委共同推出《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改法案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意见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以下汇总了比较重要的几个关于购物卡的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对购物卡的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

(银办函[2000]5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办公室《关于购物卡性质认定的请示》(上海银办[2000]2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记名、不挂失。

请示中反映的厦门个别商场发售的“购物卡”,性质上应属“代币票券”。 此复。

二000年七月五日

税收中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收扩大应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

2001年2月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货款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 中翰税务注:这一规定显然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被无情的从原则上抹掉,“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成为征管中对增值税立法原则的打破,也属无奈之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第4号

2001年4月2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或各种活动中向各类商家购买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主要用于向本单位职工或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于向个人发放购物卡、购物券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征税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用一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其购物卡、购物券的价值应视情况分别计入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或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向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的,应按照国税发[2000]57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三、各有关基层局应于4月15日前对所管的商业单位发售和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进行调查,对购买购物卡、购物券单位就填列《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基层局的征管范围,将企业购买购物卡、购物券的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各基层局应于8月15日前对这些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并于8月末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6]569号

2006年10月11日

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作者注:北京局的观点,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更新之前,认为购物卡是一种直接收款的销售货物行为,感觉有所曲解购物卡的功能,此时根本无法预知所购物品,也无法说明所购之物是暂存于商场库房,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商场关门的话,仍需要退回客户的预付款项的存在。因此判断为预收货款的销售行为更为合适,如大连国税的判断依据。后续各地规定的所谓直接收款销售行为,也是一种控制税收的无奈行为,但显然与销售行为本身实质不符。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对于变化前已售的购物卡(券),持有人再来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应对卡(券)消费金额按变动后纳税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对变化前已征税款作任何调整。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有销售购物卡(券)行为的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此文件下发之前有销售购物卡(券)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应按此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四、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销售行为的企业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其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应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自2009年7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购物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第三方支付”的交织,让购物卡的税收处理行为更为复杂

由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购物卡,可能将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关联方消费,此时是作为再销售行为还是代收款行为(是否需要具有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值得关注),仍未明确。

目前较多热衷于此业务的企业,还包括个人,如走在行街头,常会听到“有卡没”,“收卡”,细一听,是打折收购物卡的,其背后的利益链已然形成,是发卡机构牵涉其中,还是仅仅收卡为别人刷卡,挣取点费一样简单,看来新事物的出现,有人喜欢,也有忧(监管部门的管理手段)。而税务机关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反正最终有人缴税,没有漏税,也是对税法的不尊重,特别是对纳税主体、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判断上。

银行卡随身带 6万存款不翼飞 克隆卡+套现 谁是幕后黑手
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第四篇

银行卡随身带 6万存款不翼飞 克隆卡+套现 谁是幕后黑手?

读案提示

今年1月,仪征居民胡先生的一张银行卡不慎丢失,3个月后,他见找回无望,到银行补办了一张新卡,并把旧卡上资金全部转到新卡上。今年5月26日,他先后收到两条银行发来的交易提醒短信,短信显示,他的这张新卡在济南一家书店消费共计6.4万余元。

人、银行卡、身份证全在仪征,怎么会在济南消费?胡先生越想越不对,向仪征警方报案。警方发现案中蹊跷—此案与钱包丢失无关,盗刷胡先生银行卡的人,不是盗走银行卡信息的人,也不是克隆卡的人,而是一个幕后套现高手。近日,幕后高手、其中一张克隆卡持有者及其同伙共3人在仪征市法院同堂受审。这幕后高手是如何得逞的?复制胡先生银行卡的人又是何许人?这其中还有哪些黑幕?本期读案,为您讲述?

第一回

人在卡在存款蒸发

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千里之外黑手被擒

胡先生今年37岁,安徽人,现居住在仪征。今年1月16日,胡先生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此后正常存取款都通过这张银行卡。

4月14日晚上,胡先生和朋友一起吃饭。饭后,一帮朋友准备到KTV唱歌。由于晚饭是朋友埋单的,胡先生便趁大家唱歌时,准备到前台结账。孰料,一摸上衣口袋,钱包不见了。

这下,胡先生紧张起来了。吃饭前,钱包还在,到底是什么时候不见的呢?胡先生仔细回忆,想起在吃饭前,他把衣服随手搭在了椅背上,饭后,朋友去结账,他拿起衣服就走了。他怀疑,钱包可能是他在拿衣服时,不小心甩掉了„„

丢失的钱包内,除了2000元现金外,还有4张银行卡。因急着用卡,4月18日,胡先生到中国银行办了一张新卡,并把旧卡内存款全部转到了新卡中。令胡先生没想到的是,新卡办好一个月左右,他居然接到了电台的电话,让他去领钱包。此时,钱包内只剩下4张银行卡,另外3张银行卡内的现金分文不少。

胡先生虚惊一场,认为这件事就此结束。却未料到,更大的损失还在后面—5月26日下午,胡先生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这是中国银行发来的消费提醒,大致内容是,胡先生的新银行卡在济南一家书店消费3.78万余元。不等胡先生弄明白是怎么回事,第二条短信就来了,他的新银行卡在济南一家书店消费2.68万余元。 自己从没去过济南,当时他的新银行卡、身份证都在身上,为什么会有消费?胡先生赶紧打中国银行的客服电话,挂失止付,随后打电话报警。

接到报案后,仪征警方展开侦查。6月10日,侦查员通过侦查,锁定山东籍男子大卫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将大卫上网追逃。6月26日,大卫在山东章丘市一家俱乐部门口被当地警方抓获,后移交给仪征警方。

大卫落网后,警方了解到,在本案中,辽宁籍女子林静与河北籍男子小陆也参与了作案。此时,两人因涉嫌盗窃罪已于7月4日被山东济南警方抓获。为此,两地警方很快进行了沟通,7月11日,林静和小陆被移交给仪征警方。

这3个人到底是什么关系?被害人的银行卡随身携带,为何能被他们盗刷?3人归案后,这些问题很快有了答案。事情还要从林静的“特殊职业”说起。 第二回

同行合伙山东发财

弹尽粮绝峰回路转

林静,今年36岁,辽宁铁岭人。去年10月,一次偶然机会,林静开始做起了买料、出料的行当。所谓“料”,就是有磁轨的卡,比如银行卡、超市购物卡等。一般情况下,林静在拿到“料”后,会通过专门的写卡器,把“料”上的卡号、密码、金额等信息复制到另外一张卡上,形成一张克隆卡。这时,原卡内的金额不变。但是,一旦克隆卡上的资金被刷,原卡内的金额就会相应减少,反之亦然。这种盗刷克隆卡的行为就是“出料”。

但林静的水平仅停留在克隆购物卡、银行卡及盗刷购物卡的层面,当遇到银行卡时,后续的“出料”,她还需再找“高手”帮忙。而秦山就是她找到的出料“高手”。

秦山是林静在他们的业内QQ交流群中认识的。此人在浙江活动,而“秦山”,只是他的网名。

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今年2月的一天中午,林静从北京乘坐大巴来到温州,和秦山商谈出料的事。在商谈出料事宜过程中,林静诉苦称,自己最近“生意”惨淡,没弄到钱,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见林静如此窘迫,秦山主动提出,给两条“料”给林静。这两条料,是两张银行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资料,一张工商银行的卡,一张是中国银行的卡。秦山告诉她,其中,工商银行卡中只有100多元,没有多大价值;而中行卡中可能有两三万元,而且卡主可能还会存钱进来,让林静先不要动,好好“养”着。

林静感激不已。回到北京后,她继续做买料、出料。今年5月,林静和小陆聚在了一起。小陆今年34岁,河北霸州人,和林静是同行。和秦山一样,林静也是通过那个业内QQ交流群和小陆认识的。但小陆的业务能力也停留在“菜鸟”的阶段。 两个人聚在一起后,决定合作。此后,两人主要做购物卡生意,并分工明确:林静负责到超市买购物卡,然后通过写卡器,做一张克隆卡;小陆则负责联系买家,把原卡低价卖出。随后,两人再一起去超市或商场,用克隆卡购买香烟等物品,再把香烟销售出去,以此变现。

5月初,两人来到山东菏泽碰运气,然而,一连呆了几天,生意迟迟未开张,两人随身带的钱很快被花得所剩无几。眼看就要“弹尽粮绝”,林静想到了秦山给她的那张中行卡的信息资料。于是,林静在宾馆内,通过写卡器,做了一张中行卡的克隆卡,后到自助取款机处查询余额,结果,让林静的眼睛亮了—这张卡内有29万元!

林静头一回克隆出来这么大额的卡,心里既激动又紧张。她满心欢喜地盘算着,请“高手”出马,把这笔钱盗刷出来,自己以后一定吃喝无忧。

第三回

如何应对医保卡套现、购物乱象?
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第五篇

购物卡协议
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第六篇

有限责任公司

购物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纶商业购物卡(以下简称购物卡)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且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购物卡为IC卡,不记名,无密码。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购物卡。

第五条 发卡机构的资金沉淀管理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接受中国工商银行泊头支行资金监管。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购买购物卡的单位和个人。

2、“特约商户”指由发行机构授权并接受购物卡进行交易的商户。

3、“不记名卡”指由发行机构发行,该卡只能用于消费、使用完即止的卡。

第二章购卡

第七条 单位、个人或代理均可向发行机构或发行机构指定的特约商家购买购物卡,一旦购买了购物卡,视同自愿同意并遵守本章程。

第八条 购买购物卡须支付与购物卡面值等同的金额,并享受一定的优惠。

第九条 实名登记制度:

单位、个人通过天纶商业公司购卡时,需配合做好实名登记工作,对于一次性购卡金额大于1万元(含)以上的需要留存有效证件影印件。并按以下要求进行资料登记:

1、个人购卡登记内容包括:购卡人姓名、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资料;

2、单位购卡登记内容包括:经办人姓名、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留存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购卡函等资料;

第十条 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

的,发卡机构也将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一条 发行机构发行面值:100元、200元、300元、500元、四种面值的不记名购物卡。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 购物卡可以在发行机构及泊头市区有“天纶超市”标识的超市使用。 第十三条 有效期:不记名购物卡不设有效期

第十四条 不记名卡不挂失不退换,持卡人的购物卡若因卡损坏无法交易,可凭购物卡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免费办理更换。

第十五条 交易凭证:本卡交易时打印的凭证或凭购物卡卡号、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均视为购买人本人所为。 第十八条 购物卡可在天纶商业公司客服热线0317-8180156查询卡余额与有效期。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1、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2、发行机构若发现购物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人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1、发行机构以书面或通过天纶商业网站等提供购物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发行机构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

3、发行机构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人的权利:

1、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购物卡的权利。

2、购买人有权知悉购物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买人对购物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购买人的义务:

1、购买人未妥善保管购物卡,导致购物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2、购买人对购物卡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购物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3、购买人不得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购物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买人不得将购物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行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发行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

购卡协议

售卡方:有限责任公司

购卡方:

本人已仔细阅读了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卡章程,对章程所规定的事项已知晓,自愿购卡并遵守此规定。

售卡方:天纶商业 购卡方:

日期: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日期:

购物卡
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第七篇

七部委联合封堵商业预付卡腐败漏洞,记名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万元以上购物卡须实名登记

福州商家购物卡林林种种,团体购买量居多,买越多折扣越大

福州新闻网讯 为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央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这份文件,文件要求对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而且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记者25日采访了解到,福州购买购物卡的主要是团体大宗购买,所以这一政策可能会对发行购物卡的商家产生不小影响。不过业界人士认为,这一政策要有效实施还需要出台更多细则。

政策:购物卡要实名登记

商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意见》要求:一是要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另外,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此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已经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

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现状:节前超市购卡者排长队

记者了解到,在福州不管是大型超市、百货,还是中小型美容店、食品专卖店等都在力推各种各样的购物卡,持卡人应在指定门店或连锁门店划卡消费。从种类上看,目前福州商家推行的购物卡多为单用途预付卡。购物卡面值少则数十元,多则数千元。有些超市购物卡的面值由购卡人定,面值高的可达数万元。

“近年来,购买购物卡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福州多家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平时购卡的人就有不少,从超市总体销售额上看,购物卡的份额占两成左右,若是逢年过节,购物卡的份额可超过五成,团体单位购买量至少占一半。“每到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几周,超市卖卡柜台前都排着长队。”一家大型超市相关负责人昨天说,还有不少人不想排长队购卡,就找商场人员购买。

福州一些超市有关人士说,之所以购物卡越来越受欢迎,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送礼或企业作为员工福利,很少有人是为了自用的。另外,吸引大宗用户购买的重要原因是大量购买会有一定的折扣,这也是近年各超市吸引团体客户的一大手段。一家百货的相关负责人说,过节时一次性购买百万元购物卡的单位不在少数。

25日记者致电各大商场的购卡热线了解到,很多超市对购买2万元以上购物卡的都有返额优惠,购买越多返的越多。比如一家超市规定:购买2万元至5万元的可返0.5%;购买5万元至10万元的返0.6%;购买10万元至20万元的返

1.3%。也就是说,购买20万元购物卡可返2600元。

记者了解到,目前福州多数商场购买购物卡手续都很简便,购买者只需提供单位名称,并填写所需卡数及金额,将钱打入商场的开户银行,得到确认后,购物卡就可使用了。

业界:政策还需要更多细则

福州一些商场负责人表示,今后购物卡实施实名制和非现金购买,肯定会影响购物卡的销售,至于影响有多大还不好估计。目前多数购物卡有效期都仅1年或1年半,以后有效期将相应延长。

对《意见》的规定,福州一些商场负责人也提出一些疑问,比如一次性购买万元及万元以上的消费者才要实名登记,那客户分批购买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实名登记了呢?还有是否有限制持卡人使用的问题,比如要购买人本人使用,那影响可能会小一些。

福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刷购物卡消费确实助长了腐败行为,国家出台这一政策对反腐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中可能又存在漏洞,所以需要出台更多细则。相关部门在制定细则时要因人而异,最好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避免一刀切,以免造成用卡的不便,毕竟现在购物卡对提升消费起到不小的作用,因此需要综合衡量。

对购物卡批判的思考
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第八篇

2010年3月(总第111期)

大众商务

popukr

Business

No.3,2010

(Cumulatively,NO.111)

对购物卡批判的思考

余澜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0074)

【摘要】购物卡作为一种民间发行的卡基支付工具,随着我国民间融资合法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普及而被广泛使用。随着与购物卡有关的

行受贿案件和企业逃避税收案件数量的增加,人们多购物卡的批判不断增强。本文在认识购物卡的性质和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两个主要的对购物卡的批判,发现上述问题的关键不在购物卡本身,而在监管环节,因而提出对我国购物卡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购物卡:避税:行受贿;监管

中图分类号:1703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3—0203—01

收购商场购物卡如何套现

有信用风险小、变现能力强的优点,是行受贿者更好的选择。由此看出购物卡只是一种可利用的形式而绝非形成腐败的一个因素或条件,腐败

盛行的原因是监管不规范。

1购物卡的性质与作用

在我国,购物卡是采用不记名、不挂失方式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机构定制的,需用货币购得,再代表一定货币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执行购置商品职能的,一种民间卡基支付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0年颁布的《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购物卡的性质应属

“代币票券”。

3对我国购物卡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购物卡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有效方式,它在帮助商家回笼资金,提高资金周转速度的同时,给消费者提供便利。刺激消费,繁荣金融市场。若抛开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对这种经济行为的利用,购物卡本身是一种多赢的金融衍生产品,它与我国当前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政策是一致的。要使购物卡正确地发挥其功能,关键要做好购物卡的监管工作。

(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实行分类监管。我国涉及购物卡的税收和贪腐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至今没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主要靠政策指导市场监管工作。建议对购物卡实行分类监管,对发行量大、回收期限长、社会影响大的企业售卡活动应采取特殊方式,并进行重点监管;对规模小、影响有限的企业售卡活动应纳入现有法规体系进行监管。并建议财政部在收入准则指南中对销售购买赠送的会计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实际工作中该类经济业务的核算,从制度上保证有销售购买赠送行为的商业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2)强化职权监管。斌予行政监管部门相应的职权和手段,提高监

管活动的实效性。发售和使用购物卡涉及商贸、流通、金融等多个领域,

作为一种代币票券,购物卡以货币购买后,在限定时间和范围内代表货币执行购买、支付职能。使用购物卡免却了使用现金的繁杂,持卡人还可以享受商家提供的折扣等优惠,并且作为特殊的民间金融工具它无需像银行卡一样支付卡费和年费。所以购物卡产生后迅速受到大众

消费者的喜爱。

购物卡的基本交易原则是先付款后使用,因此具有一定的信贷、融

资功能。目前购物卡销售额已达到整体零售额的30%—40%,购物卡

需用现金或支票购买,这能帮助商家迅速回笼资金。消费者不可能在购卡后立即将卡上金额一次性消费完,因此在购物卡发行后到货物销售前的这段时间,商家发行购物卡的所得一直作为预收账款被商家控制。商家在对这部分由于时间差形成的资金享有实际支配权的同时,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信贷风险和利息给付,因此可用于新产品的购买等加速资金

使用率、减少现金流通。

2对购物卡批判的思考

在我国,购物卡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且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引发了不少人对它的批判。

批判一,部分企业运用购物卡逃避国家税收。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营业利润以及员工部分福利需要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将利润中的一部分用于购买购物卡,并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可以在开具购买购物卡发票时可人为地记为费用类科目,从而帮助企业和个人逃避税收。

上面的批判看似合理,却大有可推敲之处。企业和个人之所以能够通过购物卡逃避税收,关键是能通过开具发票的方式将部分企业利润和应税职工福利转换成费用,这个过程中购物卡只起到了一个中介的作用。如果企业选择用其他东西例如实物代替购物卡。丝毫不会影响避税行为的进行。企业选择购物卡而非实物只因它体积小便于携带,且能够给持卡者更多的消费选择空间。所以企业利用购物卡避税的根源不是购物卡,而是财务监管制度存在一定漏洞。

批判二,购物卡易滋生腐败贪污。

购物卡之所以迅速成为行贿的新型手段,普遍认为的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体积小,与以往用信封装现金等赤裸裸的方式相比,购物卡携带方便,行受贿更加隐蔽;第二。风险小,由于购物卡的流通环节不规范,

而且以不记名为主要方式,这就增加了反贪工作的侦查难度。

商贸、工商、税务、公安、央行、银监会等行政机关都负有监管职责,但目前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相对独立,容易出现有责无权,有权无责的局面。因此要对购物卡实施有效的监管,就必须通过立法手段赋予相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建立多部门的监管体系,对企业的购物卡销售购买活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活动进行监管。

(3)将购物卡纳入金融管理体系,规范购物卡市场秩序。购物卡是市场经济自发的产物,对其监管不仅耍采用行政手段,还要配合经济手段。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具有无因性,当前市场上发售使用的预付购物卡一般不需要身份认证,任何持有该卡的入都可以使用,这增加了购物行政监管难度。购物卡引发的负面问题中,涉及的多为面额大、回收期长、企业信誉好的购物卡,故建议将此类购物卡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制定特殊程序、条件和要求,如备案审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担保偿付制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监管。

参考文献:

[1]高涤陈.应该怎样认识购物卡[J].中国统计,2001,(04)

[2]赵雯娜.试论购物卡的规范与监管一以购物卡行贿案多发为视

角[J].法制与社会,2009,(29)

[3]陈秀新,焦勇.预付购物卡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

究.2009.(12)

但笔者认为上面的批判只是出于购物卡表面现象,并未认识到购物卡在行受贿案件中如此风行的根本原因。在贪腐案件中涉及到的不只是购物卡,还有现金、礼品和银行卡等,购物卡只不过是比盲接用货币购买东西送礼更简便、更隐蔽、更现代化而己。和购物卡相比银行卡还具

[4]施徐景.购物卡销售行为的财税问题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

化,2008,(21)

[5]刘本燕.关于规范购物卡的法律设想[J].企业经济,2004,

(12)

作者简介:余澜(1988一)女,四川省西昌人,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2007级经济学基地班

万方数据

对购物卡批判的思考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余澜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0074大众商务(下半月)POPULAR BUSINESS2010,(3)0次

参考文献(5条)

1.高涤陈 应该怎样认识购物卡 2001(4)

2.赵雯娜 试论购物卡的规范与监管-以购物卡行贿案多发为视角 2009(29)3.陈秀新.焦劳 预付购物卡监管问题研究 2009(12)4.施徐景 购物卡销售行为的财税问题研究 2008(21)5.刘本燕 关于规范购物卡的法律设想 2004(12)

相似文献(1条)

1.期刊论文 预付费市场亟待监管 -上海标准化2010(9)

五花八门的购物卡、支付宝、财付通等网上第三方支付,超过8 000亿元由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使百姓消费变得十分便捷.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洗钱、行贿、避税、套现等不法活动正借此平台滋生蔓延,损害了经济安全和百姓权益.

近期,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这一庞大的新兴行业纳入监管.你的购物卡和网上支付安全吗?巨额预付费该怎样监管?存放发卡机构的"沉淀资金"收益归谁?新华社对此进行了追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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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时间:2011年3月1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nanxingchuangye/51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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