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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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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第一篇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薪层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方案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第二篇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越来越多。然而,收入偏低的工薪阶层从自己本身相对较少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点舍不得。因此,想方设法的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成为目前热议的话题。就目前而言,对于那些工薪阶层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面对如此繁多的纳税项目,作为工薪阶层的个人,应该如何让筹划纳税方案,才能减轻自己的税负呢?因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

  一、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运用投资规划和理财的知识进行统筹规划,它具有合法性、灵活性等特点,总的来说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避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过优化纳税方案,选择适合自己的目前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纳税,以取得纳税人正当的权益,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负担,这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样一来,相同的收入通过避税筹划,所承担的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针对不同的税收项目进行合理的避税规划,既满足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又能够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人节省纳税支出,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偷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

  偷税与避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而后者则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偷税漏税则不同,这种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是,触犯法律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国家加强了税收方面的征管力度,同时加大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惩罚力度,而对于纳税人特别是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纳税负担,是目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因此,接下来结合实际情况对浅谈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希望能给正在研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的工薪阶层提高帮助。

  三、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方案

  1、实行“双薪”制度,均衡工资收入和年终奖金所得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薪阶层的全年收入比较稳定,就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因为公民的工资收入项目越高,税率就越大,所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因此,为了能够合理避税,必须均衡其工资收入和奖金所得。

  以梁某为例,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工资、奖金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假设梁某全年的收入之和为24000元为基点,其中月工资为6000元,年终奖金为18000元。

  1.当梁某的收入由24000增至29000时,即增加一档税率工资,该如何纳税?(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11000元,工资纳税额950元[(110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1485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2195元[(18000+5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2440元。因此,增加的收入应该计入工资计算。

  2.当薪金由24000元增加31000元至55000元时,又该如何纳税?

  (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37000元,工资纳税额7370元[(370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7910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4795元[(18000+31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4940元。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因此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X,则有: [(X-3500-18000)×25%-1005]+(18000×3%)=[(6000-3500)×10%-105]+[(X-6000)×10%-105] 解之得X=37466.7(元)

  也就是,当薪金总额在24000元至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7466.7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7466.7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大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第三篇

   继5月相关部委出台试点范围后,商业健康险税优方案还在不断细化中。据悉,保监会最近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行为的影响度更是微乎其微,产品多元化和专业化不够发达,更多的健康需求并未通过更多的保障方式获得释放。既往我们对商业保险支付的患者均按照自费患者处理,也没有把出资方的利益和感受放在医疗行为中去平衡。商业保险机构也难以作为管理方之一进入医疗、健康管理过程。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提出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助力”医改,明确深化医改要政府和市场“两手并用”,要用改革的办法调动社会力量。商业保险可以为医改市场化提供更多元的买单方,为医疗机构改革匹配更多的保障。

  所以,商业健康保险对医院的冲击不仅仅是一种费用支付方式的改变,更应该是一种新的医疗范式的重建。商业保险作为买方市场,本着为资本运作的负责态度,在商保定点选择中依据优胜劣汰原则,一定会使用最先进的管理工具,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监管,通过拒付、解约、诚信体系及黑名单制度,推动医疗机构不断自我革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严格进行医疗的同质化服务;通过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案,对医疗中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通过更严厉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优胜劣汰;重塑优质医疗,保证商保客户获得与保额支出匹配的服务。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商业健康保险还能促进私立医院的发展。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自费病人选择到私立医院就诊,可以选择医生和住院时间,从而获得更快和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私立医院的发展,不仅有效缓解了公立医院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满足了部分群体的高端需求,而且实现了公立、私立医院并存互补、竞争合作的局面,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另外,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与分级诊疗上是否具有同样积极作用,也有业界人士表示乐观。

  相关新闻:

  买商业健康险可少缴个税

  三公司获销售资格 相关产品月底或上市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曾里 通讯员李圆圆、周楚莉)以后买商业健康保险,就能少缴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应税扣除限额最高为200元。2月16日,保监会批复了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人保健康三家保险公司“个人税优健康险”的销售资格。据悉,如果产品审批顺利,这个月底,首批个人税优健康险或将上市销售。

  购买健康险税前最高可抵扣2400元

  去年8月20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一直备受关注。今年1月1日,包括北京、上海、武汉等在内的全国31个城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政策试点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简单理解为,如保费年缴2400元,每月税前工资扣除200元,扣除后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纳税标准,就可以直接免交个税了。

  据悉,申报“税优”的凭证只需要投保时保险公司开具的、载有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的发票和保单凭证,即为个人税前扣除凭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除了能减税外,该健康险还有个亮点,保险公司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带病投保”,每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可达100万元。

  首批税优健康险或面向企业销售

  买保险能抵扣个税,无疑能极大促进大众购买健康险的积极性,大家想知道这类健康保险到底能保什么?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公司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还在审批当中。从其中一家公司提交的产品设计来看,其税优健康险产品采取的是“医疗保险+万能账户+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报销的范围涵盖了住院医疗(及前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门诊治疗。”

  阳光人寿则表示,其产品设计在投保人享受个税减免的同时,还可享受更高保额设置,终身保额最高突破百万元;并延长了续保年龄,最长保障期限长达75周岁。

  不过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目前税优健康险处于试点期,各家公司首批产品上市后将先面向企业销售,未来会逐步放开个人购买。

  

关于私车公用涉税及归纳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第四篇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的分析与归纳

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

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

[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以下是地方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四、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

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目前广州的标准:广州地税(穗地税函[2005]146号)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3.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针对这种情况,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办到公司名下,对公司和股东都比较有利。

总之,对私车公用问题,是否签订租赁合同,决定了公司和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要降低私车公用的税收负担,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租赁的方式,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2.支付汽车费用避免采用员工报销的形式;

3.员工可以用汽车投资入股;

4.员工可以将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采用3、4两种方式的不仅所有的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没有问题,固定资产还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最全车辆租赁协议个人公司通用范本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第五篇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车辆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

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出租汽车基本情况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所有人: 所有人地址: 额定载人: 车辆保险情况: 车辆年审情况: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第二条 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乙方租赁甲方汽车的价格为 元/月(大写: )。

支付方式: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车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后乙方需提前 天通知甲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第四条 甲方职责

1.甲方保证所出租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并能够满足乙方工作需要,新车牌照、第一年的保险(全额险)等相关车辆初始手续由甲方承担。

2.在支付租车费用时,甲方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3.若车辆在租赁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与甲方无关,但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保险报损等事宜。

第五条 乙方职责

1.出租车辆在租用期所产生的维修费、停车费、燃油费、第二年车辆保险(全额险)、年审费等由乙方承担。

2.按规定支付甲方租车费。

3.车辆驾驶员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使用并保管,必须及时保养,维修配件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5.除以上1、2、3、4条款所列的费用外,其他一切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均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财政局留存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首先友好洽谈解

决,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

日期:

法人代表人: 日期:

企业私车公用涉及的税务处理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第六篇

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法理和税务处理分析

所谓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的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给员工报销诸如: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实践操作过程中,员工与公司要么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要么签订私车租赁协议来解决私车公用的问题。这两分协议下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员工与公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于自愿和不是胁迫签订的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私车公用协议和私车租赁协议下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基于次规定,在会计上登记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持有的,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在企业名下。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车辆,在当地车管所登记的是员工本人的名字,机动车发票上的收票人也是员工本人。因此,员工购买的车在会计上不可以登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

(1)员工购买车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由于私家车的车主是公司员工而不是公司,所以员工个人购买的私车与公司无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还是签订私车租赁协议,该车购进时的进项税金都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2)私车公用开具的租赁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员工个人或其他个人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公司支付给员工或其他个人的租金,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的发票依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与公司签订私车租赁协议,可以将租金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公司可以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则员工个人到当地税务主管门只能代开租赁业普通增值税发票,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基于此规定,员工私车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或私车租赁协议的车用于企业使用,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基于此税法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允许抵扣或不能抵扣的情况如下:

(1)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私车公用协议中定额约定的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但是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签订私车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如果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在租赁合同约定用途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在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应由车主承担的汽车本身的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支出,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三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给职工发放车补或者允许员工在公司凭发票报销一定的费用;第二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第三种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三种方式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影响不同。

(1)私车租赁协议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直接给职工发放车补或者允许员工在公司凭发票报销一定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在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只是支付给员工车补,或者允许员工拿票在公司报销一定的费用,则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实际经营中发生的并由公司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属于员工在公司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租车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第七篇

芳(10512167) 14:28:47

来源:肖宏伟课件

(一)租车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一项费用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税法一般都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费用支出符合税法的规定,就可以扣除;否则,就不允许扣除。但要看各地的规定:

1、北京地税的规定。《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租车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2、江苏国税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

[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一)租车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3、大连地税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一)租车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这三个地方的政策大同小异,都界限分明:属于企业的花费,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不属于企业的花费,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具体的扣除项目,北京地税的规定更为明确: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费、修理费和不能扣除。若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全国各地在执行时基本上与北京的做法相同。

(一)租车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4、通常的做法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二)个人获得租车收入的税务处理

个人将私家车出租给企业,取得的收入需要纳税。其中涉及的税收很多,但北京地税简化了“手续”,更便于操作。《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该文件又把出租人分为本企业职工和非本企业职工。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若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获得租车收入的税务处理

租车收入按工资薪金计算的操作方法,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地地税的规定,有不同的表述方法,但基本规定与北京地税大致相同。

(三)单位给予具备一定级别的中层干部以上人员定额报销的车辆使用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应并入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私产公租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租用个人私产,一些重要问题必须明确:

1、要签署协议或合同。这是正规履行财税处理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

2、要明确责任,尤其是纳税责任,以免纠纷。比如,税法规定出租人承担出租收入的纳税义务,但实务中一般都转嫁到承租人身上。这在租房协议(合同)上一定要明确税负由谁承担,以免扯皮。

3、如果是企业租用股东的私产,还要注意关联交易。租赁价格若与市场公允价格差异过大,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车辆无偿使用协议(个人对公司)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第八篇

车辆无偿使用协议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个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由于乙方为甲方的股东,为方便甲方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现乙方将自有车辆(车号:xxxxx,以下简称“该车辆”)无偿借给甲方使用,双方一致同意以下协议:

一、合同时限:

乙方无偿将该车辆借给甲方使用三年,时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无偿使用该车辆,不支付任何租赁费用;

2、甲方应保证车辆的安全。如发生车辆被偷窃,甲方应负责按车辆现价对乙方进行赔偿;如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或人员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3、甲方应负责报销所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保险费、过路费、汽油费、年检费等与该车辆一切相关的费用。

三、乙方权利:

1、租赁时限过后,乙方有权立即收回该车辆,甲方应无条件归还;

2、租赁期内乙方只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不拥有该车辆的使用权。车辆的使用由甲方统一调配,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3、租赁期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与该车辆有关的一切相关费用。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期满,如乙方继续为甲方服务的,甲方可继续租用该车辆,双方另行订立合同;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3、本协议如有不足之处,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私车公用税法规定
公司租用个人车辆的税务规定 第九篇

租 车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公司工作需要,租用乙方(车牌) 汽车一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车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按实际出动时间结算租车费用。

二、租车费用:每天 元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结算。该车费用含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该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公司承担。

三、租车期间乙方驾驶员的食宿由甲方提供。

四、乙方在租期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如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同时,租车期间乙方驾驶员人身安全、患病治疗由乙方自负,并承担所有费用。

五、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必须提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卡等有效证件并处在有效期后方可租用。

六、租车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及其监理组的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调配,如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出现违纪现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七、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八、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备注:具体的相关租车协议可以和税务协商。

关于私车公用中实报实销的税收问题整理

一、企业所得税:

个人总结:企业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应和员工签署租赁协议,其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 参考文献:

文献编号:国税函[2007]305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文件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总结:企业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应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未出台,不适用)。

(个人建议)实际企业操作中,如企业自有车辆较多,且报销时发票上无车辆信息,则可以直接费用报销或购买加油卡,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参考文献:

文献编号:国税函[2006]245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内容: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献资料:国税发[1999]058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件内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5]364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文件内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nanxingchuangye/49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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