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

信用卡透支案例 大学生创业信用卡透支还不起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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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信用卡透支还不起成被告
信用卡透支案例 第一篇

  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大学生吴伟,因为创业透支信用卡,公司破产未能及时还款。3月11日,没想到惹上“官司”,坐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海南省高院披露,信用卡作为一种个人金融工具,以其方便、快捷、安全、通用的优势在消费群体中迅速普及,与之相伴的信用卡透支、冒用等纠纷也层出不穷且逐年呈上升趋势,亟待规范信用卡的办理程序和使用管理。     大学毕业生信用卡透支还不起成被告     2012年6月份,刚毕业的大学生吴伟不想找工作,就想靠着手上的一点积蓄,开个店做生意。但是开店本钱还差一点,去银行贷款需要找人担保。刚刚走出校门的他,社会经验较浅,没有人愿意担保。于是他灵机一动,为什么不办一张信用卡,先透支信用卡里的钱来周转,再用每个月赚的利润来还信用卡的钱?打定主意后,吴伟很顺利的在银行办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5万元的信用卡。     无奈事与愿违,吴伟人生第一次创业以破产告终    3月11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过调查,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求。吴伟对法院的判决没有异议,没有提起上诉,并表示会尽快偿还欠款。     法院披露信用卡透支案逐年上升     据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明廷法官介绍,类似吴伟这样的涉及同一家银行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去年洋浦法院共审理了三十多宗,发案率非常的高。而目前,我国约有3.5亿张信用卡正在流通使用,如何规范信用卡流通及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既普遍又迫切的问题。     就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吴素琼说,目前信用卡案件主要呈现三个特点,第一个是案件数量逐年在上升,第二个被告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最后是透支消费的总体标的额在逐步上升。     吴素琼还表示,从民事角度来讲,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信用卡领用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卡行返还透支的本金、利息,甚至包括超限费、滞纳金等。同时从刑事角度出发,如果信用卡领用人恶意透支,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办理门槛低亟待规范管理     银行方面是否就是此类案件的单纯的受害者呢。随后,记者对办理信用卡的流程和条件进行了调查发现。门槛低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亟待解决。     当天下午,记者首先来到了位于海口南沙路附近的一家银行调查。,=听说记者要办理信用卡,工作人员马上迎了上来,不停地向记者介绍办理程序,“你这七条里边,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办理,有身份证就行了,你符合这一条”。在办卡过程中,工作人员始终没有向记者说明,还款时应注意的事项,就匆匆拿出相关的表格让记者填写。     离开银行后,记者又来到了海口明珠广场,这里有很多发放各种宣传资料的人员,其中就有办理信用卡的广告。不仅如此,记者在网站上的一些广告中,也看到了有替人代办信用卡的业务,记者拨通了其中一家代理公司的电话。     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回答说: “(透支额)最多能达四五万吧,每个银行都可以办,中国、农业、建设、广发、中信、光大,其他小商业银行,都可以办到”。     当记者告知对方自己没有相关资料证明时,对方还说:“资料的话,如果你不能提供,那我们也可以代为提供资料的,就是说收取四个点的手续费”。     就此,海南大学法学院的童伟华教授认为,信用卡透支案银行并非单方面的受害者,亟待规范和提高办理信用卡的门槛,否则就成为不法中介人员谋利的工具,营造健康和谐的信用环境,树立大众健康合理的消费观固然重要,加强银行监管也不可或缺。

  

信用卡按时还款为什么还被银行罚收利息和滞纳金
信用卡透支案例 第二篇

  经常使用信用卡的人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明明自己账户里有足够的资金,或者已经按时还款,结果一看账单还是欠了银行的钱,被罚收利息和滞纳金。这究竟怎么回事?

  案例一:自动还款并非万无一失

  万先生在一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绑定借记卡自动还款功能。约定还款日当天,万先生忽然想起借记卡里余额不足,于是马上通过网上银行将钱转账至该借记卡中。然而,原本庆幸最后一天“及时”还款的万先生,仍然收到了因未及时还款被收取罚息的账单。

  对此,银行工作人员解释:一般银行系统是在还款日的前一天,根据所绑定借记卡的余额来判断是否有足够资金还款;如果余额不够信用卡的透支金额,银行系统将判为未及时足额还款。

  提示:目前各银行对于最后结算时间的规定是有所差距的,有的在约定还款日的一天之前,有的在约定还款日当天下午5点之前,还有的在约定还款日当天24小时之内,不知情的用户一定要详细了解情况,避免“挨罚”。

  案例二:拉卡拉、ATM机,“实时还款”仍被罚

  工作繁忙的蒋先生在出差回来的路上收到了其信用卡所在银行发来的还款信息:这一期1.08万元的账单明天到期了。由于当时已经很晚,他马上到家附近的便利店先用拉卡拉(电子账单处理平台)还了5000元。第二天下班的时候经过该行网点ATM机时,他通过即时现金存款向信用卡账户存入了剩余的5800多元。没想到该月账单寄来,蒋先生还是被银行罚了滞纳金和利息。

  蒋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自己的信用卡账单情况,发现第一笔通过拉卡拉还的款项在两天后才到账,第二笔通过银行柜员机还的款项也在次日才到账。

  对于蒋先生遇到的情况,银行信用卡中心表示,目前由于各银行ATM存取款机、“柜面通”和网银实际都有一个数据跑批的日切时间点(各行不尽相同),过了该点则系统会将稍后的交易列作次日的。

  提示:持卡人在还款的时候注意每个还款渠道延迟入账的时间,提前做好准备,还款尽量在白天去还。而使用拉卡拉和快钱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款,更要注意款项到账的“时间差”。目前,各家银行通过拉卡拉和快钱等还款,到账时间滞后少则1天,多则3天。因此,使用拉卡拉等第三方支付渠道为信用卡还款,最好在到期前3个工作日进行操作,否则可能会被银行认为是逾期到账,遭到罚息或收取滞纳金,甚至影响信用记录。

  案例三:退款当还款遭遇罚息

  钱小姐的账单上记录她应该还的钱为18630元,但是由于在本月账单日之后,钱小姐为同事代为支付的机票未能成交,有630元的款项退到信用卡中,因此钱小姐认为这630元已经偿还了部分还款,自己这个月只要还1.8万元就行了。结果在还款日之后,钱小姐却被银行告知她还有630元没还,并因为逾期还款,她还需要支付一笔罚息。

  银行对此的解释是,如果信用卡用户的退款发生在账单日后、还款日前的这一段时间内,就不能冲抵当月的信用卡账单金额,只能留到下期账单冲抵。更值得注意的是,机票退款、支付宝账户退款或其它商家的消费退款都属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银行对这些商户退入信用卡内的钱和用户自己存入的现金并不“视同仁”,只有后者才算还款。因此钱小姐只能付罚息。

  提示:实际上,退款本身不能被视作当期账单的还款,几乎是所有银行的默认“行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信用卡账单日之后打入卡内的退款,各家银行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有的银行规定,如果商户退款在信用卡还款日前进入信用卡账户,可以算作当期还款额:有的银行规定,如果持卡人在账单日后产生了新的消费,卡内余额优先用来充抵;有的银行则是“先记账”,等新一期账单出清之后,到了还款日再用上一期的退款来充抵:由于持卡人对退款入账时间难以控制,因此若有退款时,最好仍然按照消费全额来进行还款,避免退款未入账造成还款滞纳。

  案例四:临时额度须一次性还清

  赵先生原有的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他临时提高额度到3万元,当月消费了2.5万元。由于资金紧张,,也在还款日前按照以往弪验“按时”归还了消费金额的10%的最低还款额2500元。结果,赵先生不但要支付银行的利息,还得缴纳滞纳金。

  银行告诉赵先生,当持卡人信用额度被临时提高以后,实际刷卡额度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将被加入到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中,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不能享受分期还款的待遇,须在到期还款日一次还清。到期后,如果调高的临时额度部分没有全额还清,则会产生滞纳金和利息。根据赵先生的情况,他需要偿还的最低还款额应该是:20000×10%+5000=7000元。由于他的还款额低于7000元,所以需要向银行支付滞纳金和利息。

  提示:在购物刷卡的时候,持卡人可能会因信用额度不够而不能交易,这时持卡人只需致电银行信用卡中心,可临时申请提高信用额度。但是必须注意,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不能享受分期还款的待遇,必须一次性还清,否则,将产生滞纳金和利息。

  编辑/石祥新

  

信用卡取现额度调整到1万,取现手续费高须考虑偿还
信用卡透支案例 第三篇

  近日, 不少银行主动为部分信用良好的客户调高了信用卡取现额度,最高升幅达100%。不过,信用卡取现不仅需要付出一定的信用卡取现手续费,还得支付不菲的利息。业内人士提醒,若非情况紧急,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卡取现。

  银行主动调高信用卡取现额度    

  近日,建行发布公告称,3月15日起对龙卡信用卡境内每卡每日透支取现限额由2000元提升至5000元,其他取现规则及政策不变。无独有偶,招商银行也宣布从3月起,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联线路每卡每日预借现金(取现)金额累计上限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10000元;同时,境外银联线路每卡每日预借现金(取现)金额累计上限由原来的“等值2000元人民币的外币”调整为“等值10000元人民币的外币”。

(业内人士表示,信用卡取现手续费高,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卡取现。)

  “调整前,持卡人要取现10000元,需5天时间,调整后,仅1天时间就能取到10000元。”招商银行福州分行的理财师李女士表示。记者走访福州多家银行了解到,各家银行对信用卡取现的额度都有规定,最高不超过持卡人信用额度的50%,目前多数银行执行的信用卡单日取现上限额度是2000元。

  在接受采访时,对于取现额度提高,多数福州信用卡客户表示并不在意。“取现业务小额灵活、应急支付、支取便利,虽然如此使用资金的成本并不低,但这一改动对有短期资金需求的客户提供极大的便利,主要适用于解小额资金的燃眉之急。”福州一家银行的理财师告诉记者。

  那么对于银行而言,调高取现额度能给银行带来多少好处呢?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信用卡取现,银行除了收取利息外,还可以从中赚取透支手续费。“提高提现额度就是为了让客户多取现,多取现利息收益就高,银行的利润就更高一些。”有银行人士表示,上调取现额度只针对信用卡“优质活跃客户”,并非所有持卡人。所谓“优质活跃客户”,主要指的是信用记录良好、刷卡次数频繁、有过分期或取现记录等行为的持卡人。银行主动调升他们的取现额度,也是希望给予持卡人更多用卡便利以及刺激消费的动力。

  注:原来的信用卡取现额度是

  银行名称 日取现额

  交通银行 3000元

  中信银行 3000元

  招商银行 2000元

  建设银行 2000元

  北京银行ATM 2000元,柜台可全取(5万以下)

  广发银行 5000,除上海2000

  光大银行每日累积不超5000,柜台可50%

  农业银行 2000元

  中国银行中银 2000元,长城5000元

  工商银行 2000元

  兴业银行ATM\柜台:2000元

  华夏银行ATM/柜台最多2万

  民生银行ATM/柜台能全取出

  平安银行 2000元

  花旗银行 2000元 

  信用卡取现手续费高

  信用卡取现能缓解燃眉之急,不过持卡人在进行信用卡取现时要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因为信用卡取现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记者走访发现,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取现手续费也不尽相同。“我行执行的政策是,通过本行或银联网络取款,按取款金额的0.5%收取,最低2元,最高50元。”建设银行铜盘路网点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另外,工商银行本地本行信用卡取现免收手续费,异地取现手续费1%,最低2元一次,最高100元,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农业银行信用卡取现手续费1%,最低1元一次,利息当日开始计算,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交通银行取现手续费1%,最低10元一次,利息从第二天开始计算。

  在股份制银行方面,招商银行信用卡境内透支取现手续费为每笔取现金额的1%,最低收费10元/笔,利息自交易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日为止,按月计收复利。中信银行信用卡取现手续费2%,最低20元一次,本金和手续费都有利息,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招商银行信用卡取现手续费1%,最低10元一次,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光大银行取现手续费2.5%;平安银行信用卡境内取现按取现金额的2.5%收取手续费,最低人民币25元/笔。光大银行取现费按照交易金额的2.5%收取,每笔最低10元。

  “在非紧急情况下不要使用预借现金的功能,因为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的‘代价’高。”一位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负责人表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了取现手续费,信用卡取现和刷卡消费的本质区别还在于,取现不享有“免息期”。这意味着,在取出现金的当天就开始计算利息。因此,如非特殊情况,信用卡里的钱还是不取为妙,如果为了解燃眉之急而支取了现金,也别忘及时准确还款,以免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

  

通过案例解读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透支案例 第四篇

董毅智律师:通过案例解读信用卡诈骗罪 本期介绍:

信用卡透支案例

通过在银行申领信用卡透支消费,在手头拮据的时候,也能够满足一个人的购物欲望。但是,张某、杜某各自办理了信用卡之后,多次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致无力偿还,终使自己身陷囹圄。6月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两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消费的案件,张某、杜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期法律快车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刑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信用卡诈骗罪。

访谈嘉宾: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

法律咨询:138-8955-095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目前国家在打击的信用卡诈骗案的过程中,以要求欠款者还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情况下,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后,看守所都会建议持卡人及其亲属进行还款,在持卡人进行还款后,大部分情况都可以进行保释。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欠款的金额是以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准,而银行提供的数据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超限费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银行提供的数据进行还款后,才可能进行保释。如果对银行的数额有异议,可在刑拘至法院开庭的时候再进行争议,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里呆到三至四个月方能开庭。《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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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董毅智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2、法律快车网:

首先我们先得了解下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董毅智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3、法律快车网:

这则案例的审判经过是什么,您可以给我讲一下吗?

董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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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张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2010年11月最后一次透支后,一直没有将透支欠款还上。截止2011年7月,张某欠款累积18231.37元人民币,其中本金13360元、利息1450.37元、滞纳金1519.2元、超限费1901.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张某始终躲着不和银行工作人员见面,欠款也不予归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检察院于2012年1月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8月,被告人杜某到银行申领了一张标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2000元。办理后杜某开始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至2012年12月18日共欠本息人民币17121.17元。期间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杜某始终不予归还。案发后,欠款还清。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杜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且已退还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两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4、法律快车网:

通过了解这件事情的大致经过,您可以为我们讲一下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吗?

董毅智律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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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5、法律快车网:

这种罪行的表现形式有哪几种呢?

董毅智律师: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6、法律快车网:

其实生活中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人很多,那么什么程度算是恶意透支呢?

董毅智律师: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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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7、法律快车网: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董毅智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透支案例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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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查询不尽职遭投诉的案例
信用卡透支案例 第五篇

信用卡透支查询不尽职遭投诉的案例

[案例介绍]

一位信用卡客户投诉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因透支款项未还清引起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现贷款不良记录的情况,经过银行查询,该银行卡客户通过银行网点在柜面办理信用卡透支还款,由于柜面人员使用交易只查询到透支本金,没让持卡人归还利息,造成利息转入逾期,形成违约未还,由于长期透支没有按时还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自动抓取长期贷款未还记录,形成贷款不良记录。

[案例分析]

本案究其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银行网点在给客户查询信用卡透支本息时,使用交易只查询了透支本金,给持卡人造成欠款未能还清利息的情况,出现逾期,形成不良记录。二是形成银行卡透支后,催收人员贷后管理不尽责,没有及时催收,形成银行卡客户不良贷款,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客户信用卡欠款形成不良记录。

[案例启示]

一是网点人员要熟悉银行卡操作流程,要求员工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严格按照透支还款交易程序办理查询业务,及时提醒客户违约后系统会自动冻结,直到形成不良记录,避免引起投诉,有效减少客户损失,提升银行服务质量。

二是规范业务操作,防控操作风险。在营业网点进行再培训,提高员工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规操作,防控风险,避免因工作疏忽出现差错事故。信用卡透支出现后,可通过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传统手段及时进行催收,也可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欠款追偿,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资产。

信用卡透支查询不尽职遭投诉的案例
信用卡透支案例 第六篇

信用卡透支查询不尽职遭投诉的案例

案例介绍:

一位信用卡客户投诉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因透支款项未还清引起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现贷款不良记录的情况。经过银行查询,该银行卡客户通过银行网点在柜面办理信用卡透支还款,由于柜面人员使用交易只查询到透支本金,没让持卡人归还利息,造成利息转入账户,形成违约未还,由于长期透支没有按时还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自动抓取长期贷款未还记录,形成贷款不良记录。

案例分析:

本案究其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银行网点在给客户查询信用卡透支本息时,使用交易只查询了透支本金,给持卡人造成欠款未能还清利息的情况,出现逾期,形成不良记录。二是形成银行卡透支后,催收人员贷后管理不尽责,没有及时催收,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客户信用卡欠款形成不良记录。

案例启示:

一是网点人员要熟悉银行卡操作流程,要求员工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严格按照透支还款交易程序办理查询业务,及时提醒客户违约后系统会自动冻结,直到形成不良记录,避免引起投诉,有效减少客户损失,提升我行服务质量。信用卡透支案例

二是规范业务操作,防控操作风险。在网点内部进行再培训,提高员工操作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规操作,避免因工作疏忽出现差错事故。信用卡透支出现后,可通过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传统手段及时进行催收,也可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欠款追偿,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信用卡透支案例 第七篇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

一、案情

1998年,鸿发文具用品公司经理王仁毅由其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刘志奇担保,在某市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办卡后,虽然王仁毅因生意上的需要曾多次透支,到2002年末累计透支高达69万元,可他每次透支后都能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及利息,从未出现过逾期情况。王仁毅也被发卡银行视为优质客户和“信用第一人”。但是2003年初,王仁毅因经营不善发生了巨额亏空。2003年5月1日至5月30日,王仁毅使用信用卡连续在异地通过商场消费及自动柜员机取款等方式累计透支了7万元。6月初,发卡银行认为王仁毅的行为存在恶意透支嫌疑,对王仁毅持有的信用卡发出“紧急止付令”。“紧急止付令”发出后,王仁毅又购物8次,透支金额达3万余元。此后,王仁毅便不见了踪影。银行在多方寻找王仁毅追讨透支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王仁毅清偿透支款项的全部本息,并由担保人刘志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论

1. 刘志奇认为:发卡银行发现王仁毅的恶性透支行为后,若按自身制定的“持卡人在限额下连续用卡透支超过10笔或恶性透支超过3万元的,即可向上几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规定,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完全可以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发卡银行却没有这样做,直到王仁毅连续透支7万余元后才发出止付令,显而易见,这样的损失是由发卡银行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的,对此透支款担保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发卡银行认为:发卡银行在得知王仁毅有恶意透支嫌疑的情况下,已经及时迅速地对王仁毅持有的信用卡发出了“紧急止付令”,并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误。只是因为从“紧急止付令”发出到真正止付信用卡透支之间存在时间差,才导致出现“紧急止付令”发出后,王仁毅又购物8次、透支金额达3万余元的情况。刘志奇是持卡人王仁毅的担保人,其担保手续合法有效,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思考题

1. 你认为本案中发卡银行的工作有无过失?若发卡银行的工作有过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 你认为本案中的担保人刘志奇是否应对王仁毅的透支行为负连带清偿责任?

3. 你认为本案中的发卡银行应该在哪些方面吸取教训?

四、案例分析

1. 发卡银行要承担过错责任。王仁毅在发卡银行止付令下达前的1个月内连续购物消费和取款达7万元,已经明显属于恶意透支,本应承担民事责任。发卡银行本身也有“持卡人在限额下连续用卡透支超过10笔或恶性透支达3万元的,即可向上级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规定。但是,发卡银行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并未迅速采取止付措施,而是在王仁毅连续透支7万元后才发出止付令,致使风险进一步扩大。发卡银行对个人信用的变化信息不灵、反应迟钝(或是因为持卡人曾有4年良好的信用记录而对持卡人的还款问题存有侥幸心理),对由此带来的风险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2.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担保法》规定,被担保人无力返还债务时,担保人要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只有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或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得到担保时,担保人才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就这些规定看,担保人刘志奇似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本案有其特殊性,本案中,发卡银行对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跟踪不力,控制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消费和取款。因此,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民事纠纷中的任何当事人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行事,不得滥用权力或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受到损害。按规定,

发卡银行有权单方面注销银行卡,并应及时告知担保人,对此发卡银行的业务操作程序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案中担保人刘志奇可以免除部分保证责任,只对“紧急止付令”发出后王仁毅透支的3万余元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发卡银行自身存在过错,所以,其余7万元损失部分应免除刘志奇的担保责任,由发卡银行自身承担。信用卡透支案例

3. 银行应从本案吸取的教训:

1)对信誉好的客户也不能掉以轻心。不可否认,优质客户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有良好的历史记录和较好的信誉。但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及其个体经营的风险较大,其经营状况与收入来源都具有不稳定性,一旦其经营出现问题,收入减少甚至亏损,其贷款的偿还就失去了保证。因此对于优质客户,特别是个体经营户,即便信用较好,银行也要密切关注其经营的变化。特别是当他们在短期内出现巨额透支时,银行应当跟踪调查,多方搜集信息,及时做出决策,保护银行债权。

2)建立对大额信用卡透支客户的信誉调查和监控制度。银行应对大额信用卡透支客户建立信用档案,及时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银行债权。本例就是由于银行对持卡人的用卡行为监控不严密,致使银行长时间内没有发现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

3)在技术层面上,银行内部的信息传递应尽量缩短信用卡止付的时间差。本案中,在银行发出支付命令以后,客户仍能在其账户上支出3万元,这充分表明银行内部信息传递的低效率。电子资金、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客户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就可完成支付结算。因此,要求银行内部的信息传输系统在满足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必须满足银行控制风险的要求。否则,内控系统的严重滞后,只能导致银行更大的经营风险。

4)发卡银行一方面要加快规章制度建设,对信用卡的担保部分应制定出更为详尽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条款,以 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卡透支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要认真抓好规章制度的执行工作,使银行的每项制度都能落到实处,对银行内部有章不循的行为要严惩不怠,才能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信用卡欠款被起诉后果说明
信用卡透支案例 第八篇

信用卡欠款被起诉后果说明

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银行有权联合当地司法机关对持卡人进行刑事起诉。当持卡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即产生逾期记录,若持卡人有连续多次的逾期记录,且逾期时间超过90天即视为不良信用记录,将很难再银行办理房贷车贷等其他信贷业务。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信用卡透支归还后员工解释引起客户投诉的案例
信用卡透支案例 第九篇

信用卡透支归还后员工解释引起客户投诉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银行卡业务部接到办公室转来的关于客户信函,投诉银行信用卡透支归还后,由于未及时对其信用卡进行销户而支付更多利息的问题,认为银行不规范收费造成客户财产及声誉损失,对此银行高度重视对投诉进行分析,最后发现是由于当初员工的一番错误解释造成了客户对银行产品的错误理解。

客户在来信中反映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后用于透支取现和消费。收到银行的透支催款通知书后,前往支行网点办理了该信用卡的全额还款。在将欠款还清以后,客户再三通过网点工作人员确认款项的到账问题以及后续的销户情况,工作人员告知:欠款还清后,卡片会自动销户的。可是最近客户发现该卡又产生欠款。对此客户感到极其愤慨,认为其已经将该卡销户。时隔3个多月,其信用卡怎么又会产生欠款,要求银行给予合理解释,否则将对此事追究到底。经查询该卡在还清全部欠款后,网点柜员并没有对该卡进行销户等后续处理。过后卡上又产生了年费。

二、案例分析

客户在信中再三强调:其通过银行网点进行还款,同时明确表示要将该卡销户,工作人员一再告知只要还清欠款,卡片会被注销的。既然得到肯定的答复,所以客户后续就没有关注此卡了,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信用卡在营业网点办理销户应该分四种情况:

(一)挂失卡销户,信用卡通过营业网点等相关服务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满30天后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取消用卡资格的信用卡销户,信用卡长期逾期未归还,被取消用卡资格是无法通过办理电话销户,需要到营业网点处理。经办人员查询止付日期超过30天,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三)正常信用卡销户,,按照信用卡销户流程,办理收卡及预约销户交易即可;

(四)卡片状态正常,账户被冻结的信用卡销户,此类信用卡需要先将欠款全部还清,通过信用卡风险部门将该卡解冻,待信用卡解冻后按正常卡情况进行后续销户处理。

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的信用卡,系统都是无法进行自动销户处理的,作为银行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对于信用卡的一些基本操作流程应该了然于心,加强信用卡日常业务的学习,才能杜绝此类投诉事件的重演,更好的服务于客户。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xinyongkashenqing/39899.html

《信用卡透支案例 大学生创业信用卡透支还不起成被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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