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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适用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2.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4.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设立或者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收到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视作企业进行调查,不需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6.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相关知识:
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手续和程序
办照应提供的手续:①本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向工商部门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②申请从事技术性修理行业的应有技术考核证明;③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④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卫生许可证;⑤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药品和烟草销售的应出具专项审批证明;⑥申请从事旅店业、刊刻业,寄卖和印刷业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⑦请帮手、带学徒的应提交签订的合同副本。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经营者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法人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有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决定证明。②变更名称的,要有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法人企业申请变更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③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对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决定的批准文件及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有国资部门证明;非法人企业的,要有资信证明。⑤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申请变更场地的,要有新场地证明。⑦交回原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书。
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②经营者登记注册的申请报告;申请法人企业的要有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发起人协议书,主管单位是法人的,需提供其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书。申请法人企业的需要有企业法人章程,有主管单位的需有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设立公司的应有股东签名盖章的企业章程。③申办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申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有主管部门的任职书或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对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地的需有暂住人口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申请设立企业的场地证明。④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需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国资部门的有关手续。⑤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外地企业来办理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函件和工商部门盖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申请注销的申请报告和批准决定;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书。2.注销法人企业的,要有企业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共同成立的清算机构对该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的清算报告。3.税务机关的免税注销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要提供国资部门对该企业的注销文件。4.注销法人企业发布的公告;交回原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印章。5.经营范围中涉及“商标印制”业务的,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提供下列证件:申请报告;填写《商标印制单位申请书》一式两份;有与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场地、人员、仓储及规章制度;
年度检验需提交哪些材料。
1.年检报告书正本;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联合部门出具的同意年检意见;4、营业执照正、副本;5、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年检时间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年检工作时间,3月15日前为报送年检文件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3年内缴税标准不变)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陈希通讯员张镝石海林)个体户在“个转企”过程中,可获得税收、财政、社保等优惠政策,助其蜕变成长。今起,武汉市政府下发由市工商局起草的《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实施,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效期为5年。
近年来,武汉个体经济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全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95.51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58.73万户,占比逾六成。然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受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等先天因素制约,个体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吸引人才等方面劣势明显。这样下来,它们可能遭遇后劲不足、履约信用度低、融资贷款难、经营规模受限、抗风险能力弱等发展瓶颈,严重制约其发展壮大。
武汉市出台的这项政策规定,今起,具有一定规模、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可自愿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并可享受工商、税务、社保、财政等部门的优惠政策扶持与便捷服务。
升级为企业的准入门槛主要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您可前往所在区的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咨询办理。
“个转企”后,企业还能享受到四大类特定扶持政策:税收方面,3年过渡期内可参照个体户标准缴纳税费;财政方面,对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经信委提供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周转支持;社保方面,3年过渡期内,其社保费缴纳仍按个体户缴费标准执行,3年过渡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人社局批准,可再享受2年过渡期政策;程序方面,“个转企”实行无障碍快捷准入,实施“先照后证”,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事宜提供便利。
武汉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个体户发展得好的,都想主动升级为公司。此“意见”主要针对犹疑不定的个体户,上述优惠政策出台后,会减少这些个体户在税费方面的负担,让其较为轻松地向企业转型发展。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破产吗?
问: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因为经营不善,欠下供货商不少债务,债务总额已经超出我经营的店铺所有资产。请问我能否申请破产,以我经营的店铺所有资产抵债?
答:《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依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系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其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适用《破产法》。
而农机购置补贴是一项惠农政策,即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此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
农机补贴实施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果,2016年农机总动力约达11.44亿千瓦,同比增长2.4%。大中拖、联合收获机、插秧机、烘干机保有量增幅分别达到7.4%、8.2%、6.0%、19.5%,装备结构持续优化。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预计超过65%,同比提高约2个百分点。
2016年全国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预计超过65%,同比提高约2个百分点;水稻种植和玉米、油菜、马铃薯、棉花收获机械化率增幅均超过3个百分点,主产区秸秆处理、高效植保、产地烘干能力明显增强。
2016年补贴实施进度同比明显加快,补贴购置农机具263万台(套),受益农户数达230多万户,带动农户投入500多亿元。
2017年是推进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的第三年。今年国家制定出完善、推出一套整体解决方案,打造一批示范基地,开展一系列活动,支持推广一批适用装备,推进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由于中央财政支出总体规模压缩,今年安排用于农机购置补贴的中央资金压减至186亿元,而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作了新的修订,我们就来看一下,2017年,农机补贴有了哪些新的变化呢?
1.农机补贴对象变了!
《意见》中,将原来的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这意味着:农机购置补贴对象范围扩大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或农业组织都将成为农机补贴的对象,对于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可获得直接的扶持。
2.农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变了!
《意见》中,补贴机具范围由2014年175个品目压缩到137个品目;取消自选品目,一些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械设备,可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补贴。按照“谷物基本供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
这意味着:对种粮大户等又一大力度的支持。国家要确保粮食安全,鼓励粮食种植,要粮、棉、油等重要物资上给予重点补贴!
3.农机补贴标准变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创业网:
这意味着:中央政府重视发展大型高端农机产品,补贴力度增强。意味着一些从事规模农业的经营主体将获得较大力度支持。
农机补贴申请流程
1.购机
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
2.申请
凭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及区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凭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就近到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
其中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须到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
据了解,中央财政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经全部发放。同时,2015年年度中央财政已下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6.45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已下拨首批209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附:江苏省2017年农机补贴目录 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分档名称 | 补贴额(元) |
单轴1500—2000mm旋耕机 | 1000 |
单轴2000—2500mm旋耕机 | 1500 |
单轴2500mm及以上旋耕机 | 2000 |
双轴1500—2000mm旋耕机 | 1800 |
双轴2000—2500mm旋耕机 | 2700 |
双轴2500mm及以上旋耕机 | 2970 |
1200mm及以上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 10000 |
4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简易型) | 2000 |
4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2800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5000 |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3000 |
4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16830 |
6—7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25000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38000 |
3行35马力及以上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10000 |
4行及以上35马力及以上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28000 |
0.6—1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1—1.5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4000 |
1—1.5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1.5—2.1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6000 |
1.5—2.1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2.1—3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7000 |
2.1—3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3—4kg/s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8000 |
3—4kg/s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包含4kg/s及以上自走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0000 |
4kg/s及以上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3000 |
2—3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8000 |
3—4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0000 |
4—5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1000 |
5—6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6000 |
6—7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18000 |
7—8kg/s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22000 |
8kg/s及以上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36000 |
2行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7000 |
3行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20000 |
4行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25000 |
5行及以上摘穗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28000 |
2行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14000 |
3行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27000 |
4行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29000 |
5行及以上摘穗剥皮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30000 |
3行及以下籽粒收获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 13000 |
4行籽粒收获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 20000 |
5行及以上籽粒收获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 23000 |
20—2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2500 |
25—3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3000 |
30—3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3400 |
35—4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4000 |
40—4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4100 |
45—5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4400 |
50—5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5000 |
55—6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5500 |
60—6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6000 |
65—7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7000 |
70—7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8000 |
75—8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9000 |
80—8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10000 |
85—9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11000 |
90—9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12000 |
95—100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 | 14000 |
100马力及以上两轮驱动拖拉机 | 15000 |
20—2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3500 |
25—3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000 |
30—3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300 |
35—4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500 |
40—4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800 |
45—5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5000 |
50—5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6000 |
55—6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7000 |
60—6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8000 |
65—7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9000 |
70—7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0000 |
75—8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1000 |
80—8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3000 |
85—9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5000 |
90—9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7000 |
90—95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19000 |
95—10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19000 |
95—10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21000 |
100—11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21000 |
100—11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23000 |
110—12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23000 |
110—12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25000 |
120—13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25000 |
120—13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27000 |
130—14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27000 |
130—14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29000 |
140—15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30000 |
140—15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32000 |
150—18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33000 |
150—18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35000 |
180—20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43000 |
180—20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45000 |
200—21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 | 60000 |
200—210马力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64000 |
210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拖拉机 | 80000 |
210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拖拉机(动力换档) | 85000 |
12m以下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850 |
12—18m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2400 |
18m及以上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6000 |
18马力以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4000 |
18—35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12000 |
35—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24000 |
50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30000 |
动力喷雾机 | 290 |
4冲程背负式机动喷雾机 | 240 |
3铲及以下深松机 | 1170 |
4—5铲深松机 | 1800 |
6铲及以上深松机 | 2400 |
3铲及以下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 2700 |
4—5铲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 2700 |
6铲及以上振动式、全方位式深松机 | 4000 |
功率4kW以下田园管理机 | 400 |
功率4kW及以上田园管理机 | 600 |
6行及以下条播机 | 360 |
7—11行条播机 | 680 |
12—18行条播机 | 900 |
19—24行条播机 | 3500 |
25行及以上条播机 | 5000 |
与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相配套的小粒种子播种机 | 140 |
普通小粒种子播种机 | 480 |
3—5行气力式小粒种子播种机 | 1500 |
6行及以上气力式小粒种子播种机 | 4500 |
普通2—3行穴播机 | 570 |
普通4—5行穴播机 | 1260 |
普通6行及以上穴播机 | 1890 |
精量2—3行穴播机 | 1000 |
精量4—5行穴播机 | 1800 |
精量6—10行穴播机 | 3000 |
精量11行及以上穴播机 | 5000 |
生产率200—500(盘/h)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 1900 |
生产率500(盘/h)及以上秧盘播种成套设备 | 3400 |
床土处理设备 | 1000 |
树木(花草)修剪机 | 300 |
1.5—2m秸秆粉碎还田机 | 1620 |
2—2.5m秸秆粉碎还田机 | 1890 |
2.5m及以上秸秆粉碎还田机 | 2250 |
0.7—1.2m捡拾压捆机 | 8730 |
1.2—1.7m捡拾压捆机 | 16200 |
1.7—2.2m捡拾压捆机 | 28800 |
2.2m及以上捡拾压捆机 | 40500 |
0.6—1kg/s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4000 |
1—1.5kg/s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6000 |
1.5—2.1kg/s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7000 |
2.1—3kg/s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8000 |
3—4kg/s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10000 |
4kg/s及以上自走履带式油菜籽收获机 | 13000 |
2—3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8000 |
3—4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10000 |
4—5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11000 |
5—6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16000 |
6—7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18000 |
7—8kg/s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22000 |
8kg/s及以上自走轮式油菜籽收获机 | 36000 |
批处理量4—10t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 12000 |
批处理量10—20t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 25000 |
批处理量20—30t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 36000 |
批处理量30t及以上循环式粮食烘干机 | 36000 |
5.5—22kW离心泵 | 360 |
22—55kW离心泵 | 1300 |
55—110kW离心泵 | 1500 |
110kW及以上离心泵 | 1900 |
微孔曝气式增氧机 | 1000 |
微耕机、手扶拖拉机配套起垄机(器) | 120 |
1—2m起垄机 | 1000 |
2—4m起垄机 | 1300 |
4m及以上起垄机 | 5500 |
配套手扶拖拉机开沟机 | 150 |
开沟深度50cm以下配套轮式拖拉机开沟机 | 1000 |
开沟深度50cm及以上配套轮式拖拉机开沟机 | 2000 |
容积20-45m³;功率10KW以下 | 15000 |
容积45-60m³;功率10KW-20KW | 28000 |
容积60m³以上;功率20KW以上 | 55000 |
独立库容50m³以下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80元/m³ |
独立库容50—100m³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80元/m³ |
独立库容100—200m³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60元/m³ |
独立库容200—400m³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40元/m³ |
独立库容400m³-1000m³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40元/m³ |
药箱容积≥300L,喷幅≥6m,自走式(不含三轮自走式等) | 7000 |
药箱容积≥300L,喷幅半径≥6m,牵引式、车载式和三轮自走式等 | 2000 |
幅宽2-3m激光平地机 | 12000 |
幅宽3m及以上激光平地机 | 14000 |
功率大于15KW且作业幅宽大于90CM的乘坐式割草机 | 10000 |
悬挂式挖坑机 | 800 |
自走式挖坑机 | 5000 |
功率18-30KW抓草机 | 3000 |
功率30-40KW抓草机 | 4000 |
功率40-55KW抓草机 | 5000 |
电机总功率5kW以下固液分离机 | 2600 |
电机总功率5-10kW固液分离机 | 3500 |
电机总功率10kW及以上固液分离机 | 3900 |
肥箱容积500L及以上摆动式撒肥机;或与乘坐式插秧机配套的撒(施)肥机 | 3800 |
其他撒肥机 | 1500 |
工作幅宽30cm至120cm秸秆切碎抛撒装置 | 350 |
工作宽幅120cm及以上秸秆切碎抛撒装置 | 400 |
水产养殖环境智能/成套监控管理设备(具有测量水温、溶氧等功能) | 700 |
水产养殖环境智能/成套监控管理设备(具有测量水温、溶氧、电导等功能) | 1200 |
0.5-1T/H压块机 | 6000 |
1-2T/H压块机 | 10000 |
2T/H及以上压块机 | 20000 |
功率2kW以上自走履带式田园搬运机(不带液压自卸) | 3000 |
功率3.6kW至4.1KW自走履带式田园搬运机 (带液压自卸) | 5000 |
功率4.1kW以上自走履带式田园搬运机 (带液压自卸) | 9000 |
筑埂高度大于25cm且配套动力大于36.7KW的筑埂机 | 4500 |
单行自走式或牵引式/悬挂式蔬菜移栽机等 | 6000 |
2行以上乘坐自走式蔬菜移栽机 | 14000 |
功率2.4KW以上茶园防霜机 | 3500 |
与四轮配套,幅宽0.8-1.5米花生收获机 | 1000 |
与四轮配套,幅宽1.5米及以上花生收获机 | 1800 |
联合收获机 | 22000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3-7kw | 800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7kw以上 | 2000 |
有机肥翻抛机;配套动力≥15kw | 5000 |
翻抛机,自走履带式;60≤功率<90kw | 60000 |
翻抛机,自走履带式;功率≥90kw | 80000 |
茶园翻耕管理机,自走式;功率≥11KW;作业幅宽≥60CM | 5000 |
采藕机,自走式;功率≥6.3kW | 3500 |
单体幅宽35cm及以上,3—4铧翻转犁 | 2017年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定额标准2400 |
单体幅宽35cm及以上,5—6铧翻转犁 | 3500 |
单体幅宽35cm及以上,7铧及以上翻转犁 | 2017年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定额标准4500 |
4kW及以上圆捆压捆机 | 7000 |
7.5—15kW方捆压捆机 | 2500 |
15kW及以上方捆压捆机 | 10000 |
12—18行旋耕施肥播种机 | 1500 |
19—24行旋耕施肥播种机 | 3800 |
25行及以上旋耕施肥播种机 | 5500 |
小编近日发现咱农业补贴多了一项农机深松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及能领取的省市情况如下:
注:另除了四川省、贵州省、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无深松项目补贴资金安排外其余省份不同地区均有该项补贴。咱农民朋友可以前去村委会咨询领取。
因为咱农民现在种地不像之前,没有机械化地耕地劳动,纯人力地在田间劳作;这个农机深松补贴针对的是有农机设备的农户,所谓的农机深松指的是通过拖拉机牵引深松机或带有深松部件的联合整地机等机具,进行行间或全方位深层土壤耕作的机械化整地技术。
应用这项技术可在不翻土、不打乱原有土层结构的情况下,打破坚硬的犁底层,加厚松土层,改善土壤耕层结构,从而增强土壤蓄水保墒和抗旱防涝能力,能有效增强粮食基础生产能力,促进农作物增产、农民增收。
因此,国家对于该项作业提供补贴,实则是鼓励咱农民能够有效地利用农机设备,开拓新的种植技术,让农业生产步入现代化、机械化,既减轻咱农民生产压力又提高生产效率;让咱农民能够实现增产丰收。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2017年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定额标准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个体工商户纳税计算方法
一、
国税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 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二、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
1. 按增值税额依税率计算缴纳;(税率:在城市7%;县
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2. 按增值税额依3%计算缴纳。
3. 按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的,减除成
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 对于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应
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2014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个体户纳税税率表)
核心内容:2014年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怎样的?个体户纳税税率表如何?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仅供参考。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14年个体户纳税税率表如下: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计算个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17年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定额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
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如下:
1、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5、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注: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个体工商户地税缴纳主要税(费)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 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二. 税率表一
2011年9 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
案例5: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11600元/月,2015年第四季度发生了如下业务:
(1)10月发生了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票面金额合计10300元),已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2)11月发生了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21600元(票面金额合计22248元),已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3)12月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3000元(票面金额合计3090元),代开发票预缴税额为90元。
说明:
1. 申报表中“销售额”按开票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孰高值填写。所以,10、12月份“销售额”栏应填写11600元。
2. 合计第1列“销售额”不超过9万,本季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12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要按规定缴纳税款。
3. 申报表中本季度第三月第6栏“减免税额”=本季度第三月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代开发票预缴税额
申报表填写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2015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填表日期:2016 年1月 8 日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4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定额核定)工作,统一定额核定方法、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定额核定,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额进行核定。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各区(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指引。
个人承包承租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定额核定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可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经营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取以下一种
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经营参数法;六项费用法;基数递增法;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经营参数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参数标准定额表‣(见附件2)和•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级地段列举表‣(见附件3),以地段级次、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参数指标确定基础核定额,并通过地段类型、品牌效应、从业人员、经营面积、营业时间等系数进行调整,确定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的一种方法。具体计算公式: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地段类型调整系数×品牌调整系数×经营规模调整系数×月均雇工人数调整系数×每日营业时间调整系数) -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
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相应地段级次对应行业和经营项目单位基础核定额×计算单位总量
第七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六项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六项费用发生额以及月均开具发票金额,按照市地税局测定的六项费用比率,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方法。具体计算公式:
(一)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上期六项费用月均发生额÷对应行业六项费用比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
(二)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1.核定(营业税)月应纳税经营额=(月均六项费用支出总额×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比例÷对应行业六项费用比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营业税)开票额
2.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月均六项费用支出总额(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实
际测算确定)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六项费用,指人工费、场地租赁费、折旧费、水费、电费、装修费摊销额。具体费用项目发生额确定方法如下:
人工费:按照双定户上一定额期间平均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确定,但双定户自报个人月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核定月均支付人工费金额。
场地租赁费:按照双定户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租金核定月租赁费用,但租金标准低于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或属于无租使用经营场所的,则按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计算核定月均支付场地租赁费。
折旧费:原则上按照双定户自行计提的月均折旧费计算确定;但月均计提数低于固定资产原值金额1%的,则按固定资产原值金额1%计算核定月均折旧费;对于双定户不能如实反映购置固定资产原值金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合理方法核定。
水费和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提供的水费、电费发票核定,如由总表单位分摊水电费的,按总表单位开具的有关凭据核定月度水费和电费。
装修费摊销额:以双定户实际发生的装修费在受益期内(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平均分摊计算核定月均装修费用;双定户不能如实反映装修费发生金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各行业六项费用比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来确定适用六项费用比率。 双定户经营多种行业的,以其占营业收入额最大比例的经营项目
第十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基数递增法,是指由各区(市)地税局根据当年本区(市)相关行业GDP预计增长比例,合理确定定额调整幅度,从而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上一定额执行期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1+调整幅度)
第十一条 对新开业双定户运用经营参数法和六项费用法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 其“月均开出发票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核定前开票情况确定。
为方便税款计算,根据本指引第五条核定方法计算出的数值统一按百位取整数确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
第十二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双定户定额核定;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法规规定和双定户实际经营变化作出的定额调整;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
第十三条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双定户按规定如实填写•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见附件4),采用六项费用法核定定额的,应同时提供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及六项费用支出凭证。
(二)调查核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受委托代征单位根据双定户自报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双定户实际经营状况,调查人员不少
于2人。对采用经营参数法核定定额的,重点核实影响定额的指标数据,如地段、面积、人数、位数、桌数等;对采用六项费用法核定定额的,重点核实六项费用发生情况。
(三)核定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调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情况,采取本指引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
(四)定额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公示定额核定初步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以方便双定户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督为原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五)下达定额。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双定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在原公示范围公布。
第十四条 调整定额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列举情形,区别采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证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核定。主管税务机关送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2.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按照六项费用法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定新一期定额,同时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日期:2011-10-24 来源:纳税服务科 作者:纳税服务科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对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二、注意事项
(一)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纳税人领取《核定定额通知书》后,如有异议的,可在领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向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该纳税人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定期定额户”当月的实际营业额大于“双定额”30%(含)以上的,次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纸质申报表如实进行报告,否则按不如实申报处理,并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四)“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纳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件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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