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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地,顾名思义就是就山林之间的地块,有很多丛林,需要进行开发。目前山林地价值潜力大,承包价格低,产值高,可抵押贷款。但不是什么山林地都值得投资的,选择靠近道路有山有水的山林地才是最有价值的,如果选择深山老林,那只能赔钱的份。那么选择好了山林地块后,该如何投资才能盈利呢?接下来小编为你介绍山林地典型的5种投资方案。
纯种植树木
大部分的山林地每亩每年租金只有几十块钱,但种植上名贵的树,经过十几年后产出的价值大大超乎他人的想象。特种树木或选择观赏性的灌木每颗树木往往就是几百几千块钱的价值,市场需求强烈,主要生长周期长,往往需要8年10年树木才可成型。适合进行长期的投资。可种植的树木品种比如:檀木、黄花梨、红木、银杏、梧桐、杨、柳。。。
山林地包装后进行抵押贷款
是的,你没看错,山林地可抵押贷款。目前在政策上农用地、集体用地都无法进行抵押贷款。而林地是唯一一种可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农地。
7月18日,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频出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雾霾天气,一再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安全健康的有机农产品是人们所亟需的。当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家庭农场”概念后,在资本的催生下,农业的大规模产业化或将成为可能。办家庭农场的优点在于投资稳,成本低;市场庞大;农庄特色明显;竞争小、易成功;国家支持、税收减免;目前从中央到各省市都有大量农业扶持资金,涉及到8-10个部门,项目多,资金多。
效益分析:
农场仅需先投入养殖项目就可带出其它创业项目,投入少,但效益极大,年利可达100万元。
1、餐饮:专营山珍野味及绿色、无污染的蔬菜、水果,收费又低廉,每天中午、晚上合计最少接待6桌,每桌按600元,则一年收入130-150万。
2、狩猎:这是最富刺激和吸引人的项目,能把人们征服自然的本能激发出来,一般人
需连续猎获5-10只猎物才过瘾,每人按3只算,一天最少接待10人,每只猎物90元计(含服务费),年收入98.5万元。投资仅需在一块大荒地上用鱼网罩起来,放入野鸡、野兔、鹧鸪等动物即可。
3、每天零售野味、标本、水果、蔬菜按800元计,一年收入29.2万。
以上收入累计约260万元,由于产品大都自产,利润38%以上,约可获利 100万元。这还不包括:①黄金周、双休日、元旦、春节等游客高峰期的收入。②门票及各种参与性比赛项目的收入。只要小型农庄办出特色,最保守年利润50万元,而启动资金仅需100多万元。
地块倒卖差价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山林地,价格还处于不透明,地块价格差异大。往往在土地资源网流转一块土地,什么都不管它,过几年后资产就升值了好几倍了。而且不想国有用地一样闲置一年必须收回。可长期闲置,等到合适的价格就可直接出售,适合投机行为。
方秀娇儿时家贫,小时候吃了不少苦,由于家里经济拮据,聪明灵慧的方秀娇,没读几年书就无奈的辍学了。她沿袭父母的老路,开始了日复一日、日出而耕日落而息的生活道路。成家后的方秀娇,见家里的日子依旧紧紧紧巴巴,就跟丈夫小罗商量着学一门手艺,以此来养家糊口发家致富。见妻子铁下心来,丈夫很是感动,于是小俩口拜师学艺,很快就掌握了制作各类面条的手艺。他们狠下心来购置了一台面条机,开办了奇韬镇第一家面条加工店。开业那天,方秀娇把自己打扮得精精神神的,并特意让丈夫放了一挂喜庆的鞭炮。
令方秀娇没有想的是,面条店的生意出奇的好,一个月忙活下来,可以净赚2000元左右。首战告捷,小俩口都开心的笑了。他们十几年如一日,一门心思扑在面条店的生意上。为了让顾客吃上放心的上等面条,方秀娇从进货面粉到面条制作过程都严格把关一丝不苟。正是由于方秀娇处处替顾客着想,收费合理,所以面条店的生意十几年来一直都很兴旺。
有了第一桶金,方秀娇的雄心更大了,她没有满足现状,她的心气高着呢!十年前,方秀娇经过仔细掂量,决定承包镇里的一片荒山。起初丈夫不大同意,说把这么多钱投在那片荒山上,那还不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方秀娇耐心地做丈夫的工作,说只要我们同心协力肯吃苦,咱们将来一定会有丰厚的回报。丈夫终于被说通了,胆大心细的方秀娇先后承包了一百多亩荒山。夫妻俩起早贪黑,不知吃了多少苦流了多少汗。等承包的荒山摘满了绿油油的树苗时,方秀娇整整瘦了一圈。她望着漫山遍野的树苗,长长的舒了一口气。方秀娇知道,若想把这片山林变成财富,她往后的路还长着呢,她必须埋头苦干,科学管理,否则所有的努力就很有可能前功尽弃。
夫妻俩一边经营着面条店,一边管理着大片承包的荒山,每天忙得团团转。那片山林离家很远,方秀娇每次回来都累得腰酸背痛,特别是忙碌时,她总是很晚才回到家。但方秀娇浑身上下似乎有使不完的力气,她知道要想闯出一条路来,就必须比别人吃更多的辛苦,财富不是等来的,而是用勤快的双手创造出来的。她先后在这片荒山投资了十几万元,她在耐心的等待着收获那一天的到来。
一年过去了,两年过去了,三年过去了……当第一批鲜嫩饱满的春笋运下山时,方秀娇眼里闪着激动的泪花。望着愈长愈高的蓊蓊郁郁的山林,方秀娇的心里亮堂极了,她仿佛看到了美好而幸福的明天。虽然承包的荒山开始有回报了,但方秀娇并没有止步,她经过仔细掂量,她又开始新一轮的投资。忙时她雇用临时工上山挖笋,由于山上没有像样的公路,挖出来的毛笋只能用担子挑下来。方秀娇投资一万余元,雇人修了一条简易公路,这样机动车就可以把笋子运下来了……
正在这片承包的山林开始小有回报时,方秀娇又有了一个大胆的计划,她打算在厦门中心市区买一套像模像样的房子,将来让儿子在厦门读书,将来一家人搬到厦门去住。说白了,方秀娇是想改变一家人的命运和生活道路。起初她的想法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后来丈夫仔细一想,妻子起早贪没日没夜地干,还不是为了这个家好吗?于是就同意妻子按歇贷款,在厦门买了一百多平米的房子,雇人装修后租给他人。
方秀娇又开面条店,又管理大片森林,又在厦门买了房子,她一系列大胆的动作,让乡亲们瞠目结舌刮目相看。奇韬人祖祖辈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面朝黄土背朝天,还没有几个人想挪个窝,将来到那眼花缭乱的大城市去生活呢!人们无不惊叹:这个女人实在不简单,她不但勤劳,而且眼光远着呢!
在奇韬镇,方秀娇很有人缘,她孝敬公公婆婆,相夫教子,古道热肠,乐善好施,大家伙都喜欢跟她拉呱拉呱。方秀娇日子好过了,但除了投资外,她很少往自己的身上花费,她的箱子里都是半新不旧的衣服。一向节省的方秀娇,一旦左邻右舍、乡里相亲的遇到难处,她都会伸出热情的双手相帮。去年四川汶川大地震,方秀娇一下子捐款500元。
再过一段时间,方秀娇又要忙起来了,因为承包的那片荒山有好大片竹子成才了,她要雇人砍伐,用机动车把毛竹运下山来……走在致富路上的方秀娇信心十足,埋头苦干,她深知要想成功,就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就不能听天由命安于现状——毕竟命运通过一个人的努力是可以改变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
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 出处:农民日报 作者:张爱民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发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
申请人: 余佰海 性别:男 年龄:63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
被申请人:曾志良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
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
1、撤消双方于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6.374亩;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 被申请人理由:
1、2000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
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
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
4、不清楚余佰海耕地的具体边界;
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
6、在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继续种,愿意按2004年农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
2005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
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05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
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
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
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
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
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
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05年的合同标的,按2004年的标准218.10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
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
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飚宋家友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案 由:
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农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2005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尹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张志昌、书记员李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
现查明:
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地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同时,倪淑兰一家在九郊小河沿子8社未分到土地。
2、倪淑兰现在手中所持的户口簿和春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倪淑兰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家3人户口已经落户在白家村6社。
一是1996年末土地调整时,当时白家村支部书记刘中山,会计孙相义、六社社主任周玉学等人按要求于12月31日到春阳派出所查人口底薄,以确定承包土地人员资格。据调查取证,三人均证实当时白家6社的户口底薄上根本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二是经查白家村1996年12月20日人口统计表,该村6社人口为199人,男101人,女98人,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三是当时的村会计孙相义,联队会计周玉学证实未给倪淑兰一家三口人办理过补登户口一事。
四是倪淑兰所持的户口薄虽然是真的,但户藉管理的规定是落户时必须首先由准落户方派出所发出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藉发迁移证,落户人持迁移证到准落户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簿和户籍底册需相互对应,但倪淑兰未用此办法办理落户手续,虽然只有一个户口薄,不能证实其真实的落户时间。
3、倪淑兰提出自己一家三口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是部分村、社干部对其实行报复,此问题不能得到证实。倪淑兰提出自己未能按政策分得土地是少部分村、社干部对其进行私人报复,所以1996年12月31日村、社干部去派出所查户口底薄时故意把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的存在说成不存在,以达到不分给她一家三口人土地的目的。事实是在1996年12月31日查户口底薄时不是一个人去的,既有村班子成员,也有社主任参加,所以不存在村、社两级干部共同用不分给土地的办法报复倪淑兰的问题。
4、原春阳乡党委书记张会彬和包村领导魏春芳提供的证明未提及到关于倪淑兰一家三口人未能足额分到土地的原因。魏春芳同志1996年在春阳乡任副乡长,负责包白家村。据魏春芳证实,当时倪淑兰是按婚出人口每人给一亩地的标准分的地,并未提及倪淑兰一家是否具备分地资格。当时的党委书记张会彬同志证实倪淑兰一家三口具备承包土地资格的理由是倪淑兰一家户口在白家6社已落户,并在外地未分到土地,但分地小组及村民则认为倪淑兰的户口是在1996年12月31日以后找人补登的,这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后来,乡里派人解决倪淑兰承包土地的问题,经协商,村里决定用河套地2.5亩顶1亩给倪淑兰,但倪淑兰未能同意。
5、倪淑兰提出1991年她已分到土地,为什么1997年又不给地。据调查,倪淑兰在1991年是以照顾的名义按婚出人口每人1亩地的标准给的地。倪淑兰提出本人户口是在1987年迁回春阳白家村,如果真是这样,1991年小调时,倪淑兰应分得整份土地 ,但1991年每人仍然分到每人一亩地,这说明倪淑兰在1991年分地时也没有户口。关于倪淑兰提到既然她没有分地资格,为什么还让她抓阄的问题,经调查,当时让她抓阄是按婚出人口分地抓的。 综上所述,本仲裁厅经过认真的评议,特仲裁如下:
1、关于倪淑兰在1996年是否具备承包资格的问题。按照1996年12月8日《中共九台市委、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三十八条“户籍注册的时间界定在1996年12月31日零时”;第三十九条“人在户不在者,在居住地不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之规定,1996年土地调整是严格以户籍为准的。在土地调整之前,各级政府就已通知广大农民以户藉做为承包土地资格的主要依据,并要求相关人员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户籍的相关事宜,当时倪淑兰未被确认有承包土地资格,是因为1996年12月31日在春阳派出所未查到倪淑兰的户藉底册,所以未被界定为分地人口,事后倪淑兰仅凭一册户口本不能证明该户已在白家6社已落户,倪淑兰当时未被确定有承包土地资格是正确的。
2、倪淑兰户口在1987年从九郊迁出后,到1996年末一直未能按要求及时在白家村落户,从而导致了1996年12月31日未能被确定有土地承包资格,责任在其本人。倪淑兰一家三人在九郊未分得土地,在白家村每人只分得一亩土地,这说明倪淑兰未分得双份土地。如果当时六社多数村民认可和没有意见,既使是倪淑兰户口在12月31日前未能落下,也可以为其补足承包的土地。但在1997年春土地调整的后期,乡政府已派人解决此事,村里也同意用坝内河套地2.5亩顶1亩为倪淑兰补足土地面积,但倪淑兰未能同意,致使该问题一直拖到现在未能处理,责任也在其本人。
为了稳定农村大局,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之规定,从2005年开始,可以从白家村6
土地流转合同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流转事宜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 )的荒山 亩流转给乙方使用。林权证号( )。
二、土地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为30年。自2011年 月 日起至2041年 月 日止,共计30年。
三、土地流转方式及流转用途:
流转方式:转让
流转用途:发展经果林、种植业、养殖业。
四、土地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1、流转价款按所得进行“二八”分成,即乙方卖树除税后的所得,甲方得两成,乙方得八成。农村承包山林
2、土地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费用现金一次性支付。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约定流转款。
2、监督乙方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制止其损害土地资源行
为。
3、甲方应当保证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水、电、路通(电只提供220V照明用电)。
4、乙方有权基于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目的,他人不得干涉。
5、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财政继承权,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6、乙方在承包期内有合同转让权,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7、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阻止国家及各类企业事业建设用地,对占用园地、苗木、地面附属物等赔偿费用应归乙方所有(标准应按当时市级政府补偿标准),地皮赔偿费用归属甲方所有,合同期满后果树等一切附属物应归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必须及时处理。
8、在承包期内,乙方不承担合同外任何附加费用。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乡级司法机关公关公正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机关一份,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一:农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双方的优势,增加农民集体收入,经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甲方同意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双方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包山林土地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地段,实用面积亩,以现状四周范围及双方签字盖章的红线图确认为准,现状不明确的以红线图为准。
二、 承包期限
双方议定承包期限为。承包期届满,土地上附(定)着物所有权、产权按使用状态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到期土地再次承包,同等条件乙方有承包优先权。
三、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1、
2、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的标准为: 乙方应在月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承包款人民币 。
四、 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
1、 本合同范围内山林土地的用途包括:各种林木种植、农牧业种养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审批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经营项目,开发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2、
乙方应依法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在承包地经营有严重污染的项目。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1、 甲方的权利义务 保证本合同山林土地发包程序合法,保证本合同所有条款已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3、
营活动。
4、 保证发包给乙方的山林土地为其集体所有,保证与其他方无任何争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良好的承包经营环境。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正常进行的经议、纠纷或债务,未设置抵押担保。
5、 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时办妥发包范围内山地与第三方原承包合同的解除,将山地移交给乙方使用。
6、 协助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份和林木盗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确保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7、 乙方在承包期间,需要开设林区公路、林道而占用甲方土地、山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并协助做好相关的政策处理工作,所占用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
8、 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各种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
1、 乙方的权利义务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上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在承包土地范围内依法自主开发经营。
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费。逾期支付,按应付金额向甲方支付每
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 乙方在承包该土地时,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规划建设道路网络及搭建相关临时建筑,但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村民参加乙方的工作。5、 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土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投资建造的经营设施拥有所有权。
6、 在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在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承包范围内山地上的林木。
7、 承包期间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山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该土地各项补偿手续,附(定)着物补偿收益总收入归乙方所有,其他土地征收补偿款归甲方。同时,甲方按实际承包期间计收承包费,以每年人民币 计算,多收部分承包款甲方应在土地被征用后30天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将乙方支付的承包款全部退还给乙方。
8、 承包期间内乙方若要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承包范围的土地,乙方无需支付任何征地补偿款给甲方。
9、 承包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承包范围的土地,乙方可对承包的土地采取改变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包括经营其它项目,如农家乐、休闲旅游、养生会所、农牧种养等。
六、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条款
1、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若由于设定有其他权利瑕疵、山林土地权属不清或相邻界限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所承包的山地,应全额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
2、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足额支付承包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致使本
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会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
责任,并全部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4、 如出现地震、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双方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责违约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 其他
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给乙方办理相关证件,办理相关证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取得项目落户政府批文和用地指标后,在符合惠州市土地使用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项目征地手续。甲方应配合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村民代表签名等。
3、
4、
八、 纠纷处理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同处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补充议定内容作为合同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山林土地征用手续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范围土地的水电等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附件:
1、 甲方发包山地的林权证;
2、 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承包合同条款的签名表;
3、 甲方签字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承包山地范围的红线图。篇二:荒山承包合同(范本) 12.34 - 1 -三、承包费:承包费为每亩每年元,共计元整(大写:¥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_________年承包费用
_________元,以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向甲方付清承包费用。
(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甲方不得再对乙方承包
范围内的附着物和地形地貌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且甲方应在 年月 日前向乙方移交发包的荒山。 六、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___年____月__日,获得村上领导通过。乙方依据该证明并根据该村上领导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七、甲方保证该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八、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上领导议讨论,获得村上领导通过并形成决议。甲方依据该决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九、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 2 -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
2、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农村承包山林
(1)承包林地范围内经县人民政府登记换发的新版林权证。
(2)乙方承包期间,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协调处理与周边村民及其他土地用户间的关系,出现争议及时解决,并不得由此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3)在承包期内,在承包范围内外的甲方原有的水、电设施、灌溉及交通道路设施,要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如原有设施不足,甲方要做好辖区内的村民工作,同意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承包慌地范围内开通道路,修筑灌溉设施,构建临时住宿、办公用房和其他养殖棚舍,并不得向乙方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4)甲方要协助乙方搞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确保乙方正常经营生产。
(5)、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本合同签订之后,由甲方负责在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 3 -(7)、本合同签订前,依法应办理的荒山承包及批准手续由甲方负责,如由此影响承包合同效力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2、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与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经营荒山所得收益归完全乙方享有。
3、乙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属村民,报酬由乙方承担。
4、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5、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知悉后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参与灭火。
6、乙方因植树需要所涉及的用水、修路等相关需求,甲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 4 -7、乙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8、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有任何权利,甲方不得故意阻挠乙方转让经营权。
10、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可以向外招商引资或引进技术和资金与第三人进行合作经营或联营,但必须告知甲方。
11、乙方在承包的林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桉树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12、承包的林地,如因政府建设需要征用而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都不能追究对方责任。政府补偿的土地款归甲方所有,其他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 5 -篇三:农村荒山荒沟承包及经营合同
农村荒山荒沟承包及经营合同
甲方(出让方):洪洞县刘家垣镇岭南村民委员会 乙方(受让方):洪洞县刘家垣镇岭南村村民刘元平
为了增加土地数量及经济收入,我申请将琵琶沟(东至野场沟,南至琵琶节山,西至白肚子腰,北至现有土地边缘,全部治理成耕地。
为了稳定农村荒山、荒沟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四荒承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四荒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荒山、荒沟的用途。
乙方将承包的荒山、荒沟治理成耕地,再植树造林。
二、承包时限:
从2009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合同时限20年。
三、荒山、荒沟承包数量及费用:
甲方将琵琶沟约100亩的山沟承包给乙方治理、经营。山沟承包费以现金方式支付,共计贰仟陆佰元,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合同约定收取荒山、荒沟承包费;?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荒山、荒沟。
2、义务:?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治理,使用承包的荒山、荒沟,帮助协调本村内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治理、生产及经营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承包的荒山、荒沟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受益权;?承包的山沟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
交纳荒山、荒沟承包费。
3、承包的山沟被国家或本村集体占用,乙方应积极配合。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政府盖章:
2009年7月1日
承 包 合 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第1条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承包本合同。
第2条 甲方将其队权属所有的位于 一幅土地
第3条 乙方依据本承包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资源不包含在本承包
合同的承包范围内。
第4条 本承包合同的承包期年限共 拾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5条 乙 方同意按每年向甲方支付承包金,每年的承包金总共人民
币 元(¥ 元)。
第6条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齐字之日,乙方即向甲方交付清 年
年度的承包金人民币 元;以后每年的承包金定于当年的12月
30日前交付清,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计至付清当年的
承包金之日止;甲方收到乙方交来的年度承包金时,出具《收条》给乙方;
《收条》为一式两份,甲方一份备存。
第7条 在承包期限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时,政府
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面上的财产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本合同
同时终止,乙方与甲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 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本
承包合同自动解除,乙方与甲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 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进行的林、农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
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10条 乙方在承包期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1 发包给乙方依法经营农、林业;该幅土地的面积 亩。
第11条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转让、转租该土地给第三方经营,否则,甲方单方有权终止本承包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12条 甲方发包的土地权属无争议,若因土地权属与他方争议,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因此造成乙方合理的经营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合理的经营损失,但最高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甲方依照本承包合同已经收取乙方交付的承包金数额。
第13条 本承包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双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一致,以达成的书面协议为准。
第14条 本合同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15条 从合同承包期满的第二日起,乙方遗留在原承包土地内的一切财产全部视为无偿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16条 本承包合同若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合同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本承包合同未约定的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18条 本承包合同从甲方的村民代表、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19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XXXX村委会存档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甲方):
村民代表:
承包方(乙方):
签订时间: XXXX 年XX 月 XX 日
2
农村集体林地租赁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双方的优势,增加农民集体收入,经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崇府发[2004]25号《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同意将其集体所有的林地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双方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包山林土地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位于 地段,实用面积 亩,以现状四周范围及双方签字盖章的红线图确认为准,现状不明确的以红线图为准。
二、 承包期限
双方议定承包期限为 年,即从2017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到期土地再次承包,同等条件乙方有租赁优先权。农村承包山林
三、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1、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为每亩 元;共计 .元(¥ 元)。
2、
四、 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
1、 本合同范围内山林土地的用途包括:各种林木种植、农牧业种养以乙方应在2017年 及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审批许可的其他经营项目,开发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2、
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1、 甲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应依法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在承包地经营有严重污染的项目。 保证本合同山林土地发包程序合法,保证本合同所有条款已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3、
动。
4、 保证租赁乙方的山林土地为其集体所有,保证与其他方无任何争议、维护乙方的土地租赁经营权,提供良好的租赁经营环境。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正常进行的经营活纠纷或债务,未设置抵押担保。
5、 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时办妥租赁范围内山地与第三方原租赁合同的解除,将林地移交给乙方使用。
6、 协助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份和林木盗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确保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7、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要开设林区公路、林道而占用甲方土地、山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并协助做好相关的政策处理工作,所占用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
8、 租赁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各种作物及林木,如有前述
行为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
1、 乙方的权利义务 依法享有租赁地的使用收益和上述租赁地的林地经营权合法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在承包土地范围内依法自主开发经营。
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费。逾期支付,按应付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 乙方在承包该土地时,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规划建设道路网络及搭建相关房屋建筑,但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5、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村民参加乙方的工作。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对租赁范围内土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投资建造的经营设施拥有所有权;承包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续租,土地上附(定)着物及乙方所投资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水、电、房屋、围墙、水池等)所有权、产权按使用状态和当时市值由续租者有偿补偿乙方。
6、 在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在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承包范围内山地上的种植物。
7、 租赁期间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所租赁的山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该土地各项补偿手续,附(定)着物补偿收益总收入归乙方所有,其他土地征收补偿款归甲方。同时,甲方按实际承包期间计收承包费,以每年人民币 元计算,多收部分承包款甲方应在土地被征用后30天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将乙方支付的承包款全部退还给乙方。
8、 租赁期间内乙方若要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租赁范围的土地,乙方无需支付任何征地补偿款给甲方。
9、 租赁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承包范围的土地,乙方可对承包的土地采取改变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包括经营其它项目,如农家乐、休闲旅游、养生会所、农牧种养等。
六、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条款
1、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若由于设定有其他权利瑕疵、山林土地权属不清或相邻界限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所承包的山地,应全额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并支付每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2、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足额支付承包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致使
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会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全部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4、 如出现地震、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双方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责违约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 其他
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给乙方办理相关证件,办理相关证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取得项目落户政府批文和用地指标后,在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甲方应配合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村民代表签名等。
3、
4、
八、 纠纷处理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同处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山林土地征用手续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用地的水电等基础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十、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补充议定内容作为合同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本合同附件:
1、 甲方山地的林权证;
2、 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承包合同条款的签名表;
3、 甲方签字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承包山地范围的红线图;
6、 林地租赁费领款明细表。
月 日 月 日
农村林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开发山林坡地,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一、发包林地的面积、位置:
经甲方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林地(具体面积、位置以山林证附图为准)发包给乙方使用,该林地四至范围:
位于东江山的林地,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界;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界;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界,计______亩;附发包林地的《林权证》及四至范围图复印件。
二、林地承包的用途及经营范围:
乙方承包期内林地用途为发展生态农业、种植茶叶、果树、兴建茶叶生产加工厂房、仓库和宿舍,开发经营农业科技园艺、旅游观光业,农艺科技培训等。
三、林地承包经营期限:
该林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叁拾伍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林地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1、该林地______年承包款共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承担地上附着物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补偿款(补偿标准按甲方原定的补偿方案执行)。
2、______年承包金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签订本合同之时即支付清所有承包款。
五、承包林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1、原甲方地上附着物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五天内由甲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砍伐手续,手续到位之后三个月内砍伐完毕。无需办理砍伐手续的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清理完毕,不得拖延时间妨碍乙方进场施工,逾期不砍伐不空山的竹、木归乙方所有。
2、承包期满后除由乙方投资的生产设备、花木苗场内培育的苗木归乙方处置外,地面不动产(包括厂房、宿舍、办公处所等所用房屋、水电及道路设施、观光景物以及茶园、果树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毁坏。
六、承包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发包的林地必须为无争议的土地;
2、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3、协助乙方完成国家发包林地的有关手续、解决村民因发包林地引发的矛盾,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等方面的问题。
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现有道路畅通,并无偿提供现有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
6、承包期内国家对农村林地的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自负盈亏,并负责缴纳经营生产过程中国家和政府规定应缴的各种税费,承担修缮通往林地通路的责任和义务,如需改变道路现状(扩大路面,改变走向等),甲方应提供协助,但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在权。
3、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在不影响甲方及下游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有权使用山溪水源,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4、承包范围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如山洞)为乙方开发利用,但不得破坏。
5、乙方经营生产的项目、品种,如遇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补贴归乙方所有或所用。
七、为确保甲乙双方用水安全,山溪两侧的竹林保留。
八、合同的分包、转让
在承包期内,因乙方需要加大投资或重新发展,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林地用途和经营范围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承包林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开发,有权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但承包款不予退还。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妨碍本合同的执行。
3、合同履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解除或变更,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及政策性征用该林地时,乙方承包林地上的各种农作物,建筑设施等林地附着物,政府给予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因甲方人为随意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水资源紧张时,乙方应先满足甲方及下游生活、生产用水后,才能取水生产。
6、本合同期满是否续约,双方应提前_____个月进行协商。同时,甲方有权公开进行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续约不成时,乙方应按时依约迁出,逾期不迁出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迁出后乙方遗留的财物超过一个月,甲方视作乙方放弃物权处理。
十、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严重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其一切责任。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如与本合同有抵触的应作说明,未作说明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为准,补充协议作本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乙方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扩大经营范围,不得种植对环境及生态有害的植物,尤其是桉树,亦不能让原有的桉树再生。不得进行工业生产。不得在林地内进行各种违法活动,不得生产和存放各种违禁品。
2、 乙方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包括养殖的禽畜的粪便,不得污染环境,尤其是水源,各种排放物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3、 乙方不得在林地内进行任何矿产资源的挖掘和开采,包括土方,应保持甲方林地原有的山形地貌基本不变。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公证机关保留_____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和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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