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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2017年农业补贴有哪些?这8种农村补贴直补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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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业补贴有哪些?这8种农村补贴直补到户
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一篇

  2017年农业补贴有哪些?这些国家给予农民直补到户的8大农村补贴,你拿到了几项? 

  在农村种地往往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其中最大的就是环境因素。而且农村的就业机会相比城市也是很少。

  于是近些年,国家一再将帮扶的重点放在了农村建设和农业的发展上,为了解决干部“搬运”村民的福利和钱财的问题,此次国家推出的八大补贴款,通过直补到户的方式,直接打到农民的卡上,不过有很多地方的农民不知道具体的补贴,不知道这八大补贴具体指什么?今天就来说一下。国家规定直补到户的补贴主要有以下八项农村补贴: 

  农业补贴1 

  农村养老保险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只要是年满60岁的老人,不论此前是否缴纳了保险金,到了岁数都可以领取。

  农村户口,年满60周岁的老人都能享受到,60岁之后最低每人每年领取45-65元。且2017年每人每个月发的最低养老金上涨到120元,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农民,每增加缴费1年,每月增加不低于2元的基础性养老金。 

  农业补贴2 

  宅基地拆迁补偿: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这项补贴主要分为三部分,其一是安置补偿,其二是附着物补偿,其三是土地补偿。 

  宅基地的补贴标准是将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结合起来算,并且土地补偿费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到10倍之多!在土地政策重新调整后,有三种人宅基地将会被回收,当然地方也会对其进行相应的补贴补偿。 

  农业补贴3 

  进城购房补贴:

  农民进城买房,国家给补贴款。现在国家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如果你打算放弃现有的土地及宅基地,到城镇购房生活,并把户口迁入城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购房补贴,最高可达到五万元。 

  农业补贴4 

  养殖产业补贴

  养殖大户有补贴,只要符合国家规定,达到相应的标准就能拿到钱。

  养殖户大多数都是有规模、有手续的,这种养殖场都能获得相应标准的养殖补贴。并且根据相关条件,养殖越多,获取相应的国家补贴越多。 

  农业补贴5 

  贫困农户子女教育补贴 

  国家每年给每个贫困学生发放3000元的助学金,这钱也是直接打到农民的卡上。持有贫困证,入学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到村委会办理即可。 

  农业补贴6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农资补贴、良种补贴和种粮补贴三种补贴目前被国家统称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这三项补贴将以三合一的形式直补到户。

  通俗的说就是将种粮、良种和农资补贴三合一,并且国家将按二八分配原则执行。即从原农资综合补贴中拿出20%的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然后将80%的原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加上原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原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继续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 

  农业补贴7 

  七大群体增收激励计划实施 

  第七项补贴比较特殊,叫增收补贴,是国家对特殊人群对社会生产所做贡献的特殊鼓励补贴,这项补贴主要面向七种人群,七种包括企业创业者、基层干部、发展新型农业的农民、技术性人才等等。

  去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部署对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7大群体(技能人才[创业网:

  农业补贴8 

  农机购置补贴

  国家鼓励农民购买农机设备应用于农业生产,如此便可以有效的提高生产力,因此国家规定,农民购买农机有补贴,农机报废了,只要凭借相关资料去申请,同样能够拿到补贴。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注意,以下8种情况下将领不到补贴

  必须注意的是,随着国家政策对农业的扶持,农业补贴项目在不断增多,不仅仅有粮食补贴还有规模化种植补贴。不管是哪种补贴,对土地本身的性质都有要求,在以下8种情况下将领不到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在农村耕地是有一定范围的,范围之外的土地即使种植上农作物也领不到补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退耕还林时领到补贴的土地面积,不能算在农业补贴的土地面积里面。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畜牧业有畜牧业的补贴,用来做养殖的土地不能领取农业项目补贴。

  4、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农业补贴一般是按照土地面积来计算,有些为了套取补贴将以前荒废的土地开垦为耕地,这些面积享受不到补贴。

  5、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达不到耕种条件的土地说明不适宜搞种植,也就与补贴无缘。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予补贴。

  7、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不能获得补贴,包括:

  ①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②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8、有些农业补贴是规定补贴给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这些补贴如果在承包土地合同中没有写明谁来领,就会出现争议。

  以上就是国家推行直补到户,将补贴金直接打到卡上的八项农村补贴,你知道了吗?其中你拿到了几项呢?

  

城乡统筹发展下社会保障制度完善
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二篇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创新已形成为一套较为完整的保障体系。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形成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本文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通过对城乡统筹的基本内涵及其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要求的阐释,提出完善社保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 城乡统筹 制度完善

  本文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通过对城乡统筹的基本内涵及其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要求的阐释,分析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中存有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社保制度的措施。

  城乡统筹的基本内涵及其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

  (一)城乡统筹的基本内涵

  城乡统筹旨在打破城市和乡村相互分立的经济社会结构,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中,使城市和农村相互融合与促进,互动发展,将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进行宏观考虑,统筹物质、政治、精神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城乡发展互赢的格局。总的说来,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城乡一体化。1949年以来我国长期大力发展城市经济,通过城市工商业的发展来带动全国的经济增长;而农村的经济发展则长期处于滞后状态。我国城市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已呈现出严重的不对等:偏远乡村地区经济落后,依然自给自足,而发达城市已经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在严重的发展差异背景下,实行城乡统筹策略便是通过城乡一体化,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实现产业互补,国民待遇一致,使城乡经济互惠互利,相互带动,实现城乡经济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统一部署。城乡统筹即包含了要对城市和乡村统一规划和部署的意思。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规划时,要纵观大局,统一谋划,将农村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纳入到国家宏观战略布局中去。农村的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也应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项重点,并通过统一谋划,使农村与城市经济得以在正确的政策策略推动下均衡发展。

  平等对待。平等对待不仅意味着在政策制定和国民经济计划上使农村和城市融为一体,通盘谋划,共同考虑,更强调要将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保护等各方面给予一视同仁的对待,二者应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不要一味地划分先后、快慢和主次。并且城市和农村应实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应以客观、公正、平等的理念发展,以逐步缩小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差距,因为从发展权的角度来说,不同区域间理应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同时,考虑到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在基本国情下我国长期实行重城市、轻农村、城乡二元分割的经济发展策略,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水平之间已经形成较为明显的发展鸿沟,三农问题凸显,若一味地坚持城乡以共同的速度稳步发展,则二者之间的发展差距将永久存在。故政府在作决策时,应在保证城市一定的发展速度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将更多的发展成果和利益向农村地区倾斜,作出更有利于农村地区发展的谋划,以期农村能在城市的推动和支持下取得更大的发展效果,最终实现协调发展。

  共同发展。共同发展是实行城乡统筹的根本目的和途径。实行城乡统筹意味着农村和城市的发展应同时进行,缺一不可,不能只重其一。原因在于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的引导和带动,城市发展也离不开农村的推动和促进。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领域的共同发展,就要通过合理调整区域布局,完善区域政策制定,改善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等措施,使农村和城市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城乡统筹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制度的总称,是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也是社会发展的体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城市和农村呈现出不对等的态势。由于我国的发展战略长期向城市倾斜,在这种模式下,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因此相对完善和全面,而在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就相对薄弱,起步不久。二者在保障覆盖面、筹资方式、保障水平、运行机制完善度、保障项目类别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城乡统筹要求政府改变这种传统的“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公平、统一和协调发展的理念,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实现二者的共同发展,同步推进。城乡统筹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要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就要认清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情况,以解决农民民生问题为出发点,分步实施,层层推进,逐步完善和改革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并加大政府对其投入资金的力度,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差别,使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最终实现一体化。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要在短时间内形成高度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太现实。故应从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村地区着眼改革,然后层层推进到全国,与城镇社保实现对接。

  2.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重要组成部分,它理应被政府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划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应实现农村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融合,相互带动,消除城乡差别,为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奠定基础。为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布局,就要大力弥补农村社保制度中的缺陷,加大政府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改善农村在社保资源配置中的不利地位,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全方位地惠及于民。

  3.公平对待。公平对待,即指社会保障制度应体现出平等对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含义。在保障覆盖面上,处在相同条件的农村与城市居民应该享受相同的保障覆盖;在保障水平上,应该使得同类的农村和城市社会成员享受到同等的社会保障服务;在保障项目类别上,农村居民应该能够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同等条件的保障项目。但是,公平对待也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公平,城市与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也不应完全相同。如果在待遇上完全相同,则更多地会对城市居民不利。所以,应当结合各种实际情况,从社会保障本身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来评判其是否公平。4.城乡二元结构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阻碍作用,应积极促进城乡二元结构的融合,缩小城乡差距,以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我国城乡的健康发展。要不断增加对农村社保的财政投入,通过建立基金等方式来开拓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渠道。同时要通过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各种优势所在,来逐渐弥补农村社保制度的不足,使农村社保的覆盖面以及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消除城乡差异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制度建设的目的是要缩小城乡差距。为实现城乡统筹,城市与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都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本着公平、有序、共享的原则思路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城乡统筹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多年来重视城市发展轻视农村发展,造成城乡发展的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也反映在社会保障体制方面,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范围要明显广于农村;城市医疗保障体制更加完善,而农村由于医保制度的滞后,很多农民还处在“小病扛、大病挨”的阶段,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而言,城市也要明显高于农村。就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城市也明显优于农村,近几年来,城市居民养老金发放水平明显提升,而农村地区的养老金发放虽然有一定的进步,但是与城市相比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近年来,党中央一直将提高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将严重制约农村生活水平的提升。

  我国拥有10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使得在这样一个国家建立起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非易事,也无现成的参考模式。鉴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我国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不能直接效仿其他国家的做法与方式,而是应该立足本国国情,同时学习别国在该领域的成功之处,设计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

  (一)逐步增加保障项目,建立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与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得到普及,但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并未得到广泛开展,因此有必要在全国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这也是我国完善农村社保制度的工作重点。具体做法包括:稳定工作的农民工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为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缴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有权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居民或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事建筑业和其他危险性行业的农民工应得到强制性工伤保险。

  (二)着力推行新型农村社保项目,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我国需要进一步增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渠道,向广大对社会保障制度还怀有芥蒂的农民宣传社会保障的好处,改变他们的原有观念,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度。通过编制新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让更多的困难人群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适当顾及有重残障和年幼儿童的低收入家庭和无劳动人口、单亲家庭;及时关注低保农民工家庭的困难情况,对其实行优惠救助政策,实现低保救助与城市接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缩小城乡差距、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应超越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局限,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实现全国的普及与覆盖,让农民早日从中受益。

  (三)加大农村社会保障投入,大幅度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待遇

  为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中央、省、市要不断加大农村社会保障投入。在中央和各省增加社保额度的前提下,各市县应当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增加保障资金,使各级财政补助金及时拨付和就位;稳步提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农合补助、五保户和农民养老的待遇标准;加快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了解并研究新农合制度的资金匹配状况、资金统一运作和个人付费标准等问题,同时较大程度地提升报销占比和报销极限。

  结论

  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改变传统的“二元化”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公平对待,不断增加对农村社保的财政投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推进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最终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体化。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社会问题复杂,基本的国情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应当不断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弥补农村社保制度的不足,缩小与城市的差距,实现二者的共同发展,同步推进。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孟令芸,李士雪,徐缓,张英杰,刘晖.日韩两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中国卫生经济,2009(12)

  2.夏宗明.发展中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简述[J].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1997(4)

  3.代志明,何洋.国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解读与借鉴[J].经济纵横,2005(2)

  4.杨惠芳,陈才庚.墨西哥和巴西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启示[J].拉丁美洲研究,2004(5)

  5.刘东华.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兼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D].河北工业大学,2002

  

农村基本知识
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三篇

农村工作知识

1、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 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3、“三农”问题是指 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农民问题

4、被称为“天下第一村”的是华西村。

5、新型农民的三个界定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

6、2009年7月11日——18日 广西师范学院三农问题研究会暑期三乡社会实践的地点是广西崇左市天等先上映乡桃永村和南宁市隆安县都结乡荣朋村。

7、“希望我和一些支农同志的呐喊不再孤独,希望有一天所有的大学生都以支农为新潮,希望整个社会都会谈农兴高采烈。最后我的这三个希望都不只是希望——白亚丽

8、2009年是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或“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四年。 9、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

10、改革开放,被称为我国农民的三大历史性创造是家庭承包责任制,村委会和乡镇企业。

11、为了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权力干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用了三个不得,这三个不得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坏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2、九年义务教育在全国城乡范围内全面免除在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

13、我国始终坚持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位。

14、首届国家最高科技奖2001年2月开始,当年获得该奖项的是袁隆平、吴文俊。

15、“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营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16、三化促三农中三化:农业的产业化,农村的城镇化,和农村的工业化 三农:农村、农业、农民

17、四补贴: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买补贴,综合直补 四减免——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农业税、屠宰税

18、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

村委会委员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

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关于农村粮食直补政策效果调研提纲
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四篇

关于农村粮食直补政策效果调研提纲

一、 调研背景

粮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仅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更具有重要的社会属性,是一种战略物资,对国家的发展及政治稳定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由于粮食的重要性,从2004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粮食补贴政策,其中主要是对粮食进行直接补贴。我国实行粮食补贴政策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二是为了保障农民增收。

二、 调研意义

我国从2004年就开始实行粮食补贴政策至今已近十年,在这些年内,粮食补贴政策的效果如何,对农民的优惠程度有多大,对农民增收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刺激农民种粮积极性的目标,耕地面积是否有所扩大,荒地的问题是否的到了有效的解决等等,都是此次调研需要了解的方面,从而对国家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价。

三、 调研思路及方法

1、 调研方法

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从样本总体中抽取一些农户作为样本,通过对样本的调查研究来推论总体的状况。 2、 调研思路

调研时具体关注以下方面的问题: (1) 农民种粮劳动力是否缺乏; (2) 基础设施是否完备;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3) 农机服务是否到位,农技人员数量如何;

(4) 关于土地产权问题,土地是否有序流转; (5) 化肥、农药、农用柴油等生产资料的价格; (6) 粮食种植是否能够形成规模经营,效益如何; (7) 是否有其他的经济作物替代农民的粮食种植。

四、 数据搜集

从2004年至今的粮食补贴的类型,每年粮食直补的总额,每年分别对各项作物补贴总额;每年农民的平均收入、粮食的产量、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的种植成本。

粮食直补政策(农网)
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五篇

粮食直补政策

粮食直补就是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是国家为了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而实行的对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粮食直补资金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是原来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的补贴给流通环节的钱,国家通过改革把它直接补到农民手里,也就是把原来的暗补直接变成明补。这部分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拿大头。国家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也是从2004年开始全面铺开的。至今已实施了八年。目前,全市农民每年得到国家粮食直补资金达3.5亿元。

2004年以前,国家一方面在生产环节领域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等投入,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在流通环节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在流通流通环节,国家每年都支付大量粮食补贴,支持粮食的收购和存储等,通过补贴流通环节间接地补贴农民,保护好农民利益。这种补贴方式与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粮食流通体制密切相关,对贯彻落实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稳定粮食生产与供求、缓解农民“卖粮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其弊端也日渐突出,主

要是:1、种粮农民难以完全享受到政策实惠。2、财政补贴效率较低。3、粮食流通不畅。4、国有粮食企业缺乏改革压力和动力。

在这个大背景下,国家从2000年提出粮食直补的政策构想,到2004年全国实施,用了五个年头,先后经历了改革方案酝酿(2000-2001年)、试点(2002-2003年)和全面推广三个发展阶段。

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财政部开始酝酿研究粮食直补方案。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2001年3月24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完善粮改政策的建议》,提出了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实行对农民直补的初步设想,建议“完善粮改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一个简便的、农民看得见好处的,直接对农民的调控手段”。

2001年国务院28号文件同意进行粮食直补试点。在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指导下,2002年,安徽、吉林、湖南、湖北、河南、辽宁、内蒙古、江西、河北等粮食主产区进行了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对不同的补贴方式,选择不同的县区进行试点。

2003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直补,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资金,主要用于对主产区种粮农民的补贴。2004年3月23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

国农业及粮食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尽可能在春播之前兑现部分补贴资金,全部补贴资金要在上半年基本兑现到农户”的直补工作任务,粮食直补工作全面推广开来。

自从2004年粮食直补制度全面推广以来,总体进行得比较顺利,得到了各个方面的认同和肯定。粮食直补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倒逼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定民心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粮食直补数额的核定和分配办法。首先,核定粮食商品量。省对市(州)、县(市、区)以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1994-1998年5年计税常产为基数,扣除人均300公斤自留量,计算粮食商品量;城区粮食商品量的计算,在扣除自留量后,再扣除1994-1998年5年蔬菜平均产量(按蔬菜产量占粮食总产的比重,即25%计算)。城区乡(镇)蔬菜的扣除比例由区政府根据各乡(镇)蔬菜实际种植情况确定;国有农场粮食商品量,按2004年省核定的补贴面积和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市州、县区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核定。其次,用全省补贴资金总额、全省粮食商品量计算出全省斤粮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各地粮食商品量和全省斤粮补贴标准计算出市州、县区及国有农场补贴数额。市县(区)按照全省以上核定办法,将补贴资金核定分解到乡镇。乡镇对农户按计税面积(第二次税改时确认的数)核定补贴资金

数额。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设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专帐,对直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在乡镇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办理补贴资金的收支业务。粮食直补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市、县;城区补贴数额,由市拨付到区。直补资金发放由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村信用社具体操作,财政所根据计税面积编制直补资金花名册,张榜公布后抄送信用社,信用社根据花名册打印各农户存折,并将其资金存入。

粮食补贴政策
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六篇

粮食补贴政策

2007年06月04日 09:1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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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宣布,今年中央财政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总额将达到427亿元,这一数字比去年增加165亿元,增幅达63%。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央财政今年继续增加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是为了“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据悉,中央财政针对种粮农民拨付的427亿元直接补贴中,粮食直补资金比去年预计要增加约9亿元,增长到151亿元以上,实现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的各地粮食直补资金要达到当地粮食风险基金规模50%以上的目标。同时,在继续保持去年120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不变的基础上,新增156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增幅达130%,总量达到276亿元。

对种粮农民进行补贴是我国政府“三农”政策的着力点,而保护农民种粮、鼓励农民种粮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998年,我国粮食总产量达到了5.12亿吨的历史最高水平,之后,连续5年下降,2003年已跌至4.31亿吨。在粮食5年连续减产的背景下,2004年我国对种粮农民全面实施了粮食直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亿元安排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刺激粮食增产。

2006年,由于成品油调价,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上涨,国家又在粮食直补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此外,除了直接补贴,国家还推行对良种和农机具进行补贴。

在农业补贴、取消农业税等一系列利农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农民种粮积极性不断提高,国内粮食自2004年以来连续三年实现增产,扭转了连年减产的局面,促进了国家粮食安全。统计显示,我国2004年至2006年的国内粮食产量分别达到4.69亿吨、

4.84亿吨和4.9亿吨。

但朱志刚强调,由于粮食生产受气候条件和耕地资源等制约较大,农资等农民种粮成本也有所增加,目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国家惠农、支农政策力度,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根据最新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目标和导向,重点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以更好地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胡静林说,与以往粮食直接补贴资金主要按种粮面积等多种因素测算分配不同,从今年开始,新增资金分配将直接与粮食产量、商品量和优质稻生产挂钩,产粮越多、粮食商品量越大、优质稻生产多,得到的补贴就越多,以充分调动各地政府和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随着今后对农民补贴资金的不断增加,政府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也将加强。据悉,我国第一个以每个农户为统计单位、旨在高效管理涉农资金的中国农民补贴网预计将在今年内正式开通。胡静林表示,这一信息平台将确保所有涉农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国家粮食补贴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7-13 17:26:39 访问次数:

1783 作者:江夏区审计局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武汉市江夏区审计局 胡正全、傅俊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利民工程,是当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自2004年国家实行粮食补贴政策以来,改变了过去对农民多“取”少“予”或只“取”不“予”的分配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粮食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农村的党群、干群关系也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从我局近期完成的2007年至2008年度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及良种补贴审计调查情况看,在国家粮食补贴政策的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种粮农户没有获得补贴。一种情况是农户将承包的耕地转包给他人耕种,粮食补贴由财政部门直接上了发包人的“一折通”。如某村支部书记以每年100元/亩的价格承包村机动地500亩,期限5年。该书记以承包价格将土地转包他人耕种,每年坐享数万元的补贴款,耕种者未能获得补贴。另外一种情况是农户耕种了村组机动地或新开垦的土地,财政部门未予审批。如调查中发现,有4个村共计1100余亩耕地未获得种粮补贴。某乡镇则作出硬性规定,对承包机动地等无经营权证土地的粮食补贴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二是不按耕种面积补贴。粮食补贴面积的核定必需经过核查、公示、上报等程序,少数地方在实际操作中简单地按农户经营权证面积上报,使“粮食直补”变成“农田直补”。

三是调整种植结构不种粮食也可获得补贴。部分地方农民将原种粮土地调整用于种植蔬菜和发展养殖业等板块基地建设,属地政府和财政部门认为有利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也比照粮食直补标准给予了补贴。如某村实有土地1600余亩,在册面积1160亩,除200多亩种植水稻外,其余1400多亩全部种植蔬菜,这些种植蔬菜的面积也同样享受了粮食补贴。

四是部分种粮农户获得了补贴却未真正受益。农户承包村组机动地经审批后获得粮食补贴,按政策补贴款应发给种粮农户,农户按承包协议向村组缴纳承包费。粮补政策出台后,发包人采取抬高承包费的办法,使粮补资金流向村组集体。如某村有机动地400余亩,在未获得粮食补贴前每亩耕地年承包费为200元,享受粮食补贴后,承包费上调至300元/亩。

原因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发放和土地流转存在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地方。2005年进行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少数村组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到位,有的没有核发经营权证;有的村组对5%的机动地限额控制不严,无经营权证的村组机动地面积过大,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部分农民常年外出务工,承包的耕地流转频繁,且大多数没有签订流转协议或流转协议未到经管部门鉴证备案,在发放粮食补贴时容易产生纠纷。

2、财政部门在补贴发放的依据上缺乏统一尺度。部分乡镇粮补发放的依据是土地经营权证面积,有的则是税费改革锁定面积,而有的乡镇对超经营权证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了补贴,有的则一律不予以补贴,更有甚者,有的乡镇在村与村之间存在依据和尺度的不一致。就整个地区而言则反映出补贴依据的不统一,从而有可能产生人情补贴,关系补贴,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滋生腐败现象。

3、粮补政策的把握和宣传力度不够。国家粮食补贴政策执行得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与乡、村干部的法律政策水平,与财政人员的监管和政策宣传是否到位有直接关系。部分干部思想上存在粮食补贴资金是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不补白不补等错误观念和认识。

对策与措施:

1、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证的管理、发放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所载面积是我国粮食补贴发放的重要计算依据。地方政府,特别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几年来的经验教训,及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到每个农户手中,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的指导和管理。特别是村组机动地的流转,应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将粮补款与土地承包款分开,粮补归农户,村集体向承包户收取承包费。并杜绝变相提高承包价格,侵占种粮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

2、规范粮食补贴申报审批程序。对于粮食补贴依据不统一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制定规范性文件,结合各地实际统一补贴发放的种植面积依据,对超依据面积,如村组机动地和新开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实际种粮后申领补贴的,制定规范的审批操作办法,界定职责,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应补尽补,杜绝违纪案件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提高执行粮补政策的准确度,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因调整种植结构而种植非粮食作物获取粮食补贴,明显有悖于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属于合理不合规。属地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农户的思想工作,在确保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取消这部分粮食直补的审批和发放,体现粮补政策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取向之一。(本文内容仅为个人观点,文责自负)

国外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及启示

2007年12月17日16:35《经济纵横》马文杰 等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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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粮食“直补”是将间接向种粮农民予以补贴的形式,改为将补贴直接发放到粮农手中。与以往的保护价收购和其他补贴措施相比,直接补贴有许多优点。目前,发达国家都减少或取消支持价格政策,转向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这种补贴方式的变化除满足WTO规则要求、减少价格扭曲外,其补贴的效率很高。

一、发达国家粮食直接补贴的政策

(一)美国。

美国对粮食实行的直接定额补贴是一种典型的脱钩收入补贴,即补贴数额只与基期的产品种类、面积和单产有关,面积和单产一经确定,便保持不变,与以后每年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无关,也与生产价格无关。这种补贴又称“固定支付”。为向遭受与气候有关的灾害及其他紧急情况损失的生产者提供补贴,美国

制定了《2004年农业援助法案》,逐年增加直接补贴额,同时进一步扩大产品补贴范围。1996年只补贴粮谷、陆地棉,2002年增加了豆类、油类和毛类,2004年又增加了畜产品、糖类、烟草和棉花种子等产品补贴。在执行直接补贴计划时,对一些新近得到土地、因不能获得历史生产数据而无法得到直接补贴的农场主,政府及时提供一次更新基期耕作面积和产量的机会,允许新农场主采用替代办法来核定补贴面积和产量,以确保农民最大限度地得到补贴。

(二)欧盟。

第一,单一农场补贴制度。2003年欧盟实行单一农场补贴制度,主要代替1992年农业政策改革以来对生产者的直接收入补贴及其他补贴形式,改革并简化直接支付补贴政策。新政策进一步扩大补贴产品范围,目前包括耕作物、牛肉、牛奶、奶产品、绵羊和山羊、淀粉薯类、颗粒豆类、水稻、种子与干草饲料类等。第二,休耕补贴。休耕补贴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农民收入的情况下解决过剩问题。欧盟规定享受休耕面积补贴的农场分为有强制性休耕义务的农场和自愿性休耕的农场,前者指谷物生产总量大于92吨的农场,这类农场必须休耕至少10%的耕地,但总休耕面积不得超过申请补贴面积的33%;后者指谷物总产量小于或等于92吨的农场,对此类农场休耕面积不设下限,但有33%的上限。

(三)日本。

据国际经合组织的调查,2000年,日本对农业的补贴已达国内生产总值的

1.4%,而同期的农业产值只有1.1%。可见,农业补贴超过农业产值。近年来,日本对农业采取巨额补贴的政策不断受到世界贸易组织和一些国家的指责。在此情况下,日本渐渐改变农业补贴的做法,如,扩大市场的开放度,减少对粮食价格的直接补贴,将支持农业发展的资金更多地投入到对农业人才的培养、农业资源的保护、农业基础设施的更新及支持乡村建设等方面。而对粮食的直接补贴,仅仅是地区性、局部的,而且主要针对粮产区。

二、我国粮食直接补贴的特点

(一)直接补贴大大减轻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负担。

实施粮食“直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再承担保护价收购农民粮食的义务,而是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进入粮食市场,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农民粮食。与此同时,地方财政也不再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新粮承担任何责任,不再承担粮食库存的储存费用和粮食贷款的利息及企业因为粮食经营而出现的亏损,政府承担的仅是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数额,政府负担必然会大大减轻,这也是各地积极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适应WTO规则的需要。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对粮食生产环节给予补贴,以达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应安全的目的。一般对粮食流通不进行干预和补贴,使粮食作为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按市场机制正常流通。我国加入WTO后,粮食生产面临很大挑战。

关于粮食直补工作的调查报告
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七篇

关于粮食直补工作的调查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确保粮食直补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根据主任会议安排,5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由李主任带队,在农委、财政局、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先后在禹王乡和裴介镇召开乡村组干部座谈会,听取乡镇政府、财政所、信用社负责人的汇报,征求村组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深入到禹王村和大吕村,面对面向村民了解粮食直补款领取的有关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4年实行粮食直补政策以来,县、乡、村三级干部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农业、财政、信用社三部门分工协作,精心组织,使补贴资金畅通无阻进折入户,直接补贴给粮农。 一是精心组织,强化宣传。粮食直补涉及我县8万多农户、30余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把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政策落实好,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每年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乡村两级能够充分利用广播、版面、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强调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不留死角。

二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调查了解到,各乡镇都能组织村组干部逐户造册登记,逐地块调查核实,摸清底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落实好种粮面积,并在醒目位臵进行张榜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粮食直补金额,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我县还将粮食直补发放情况以户为单位在阳光农廉网上常年进行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基本杜绝了虚报冒领现象。

三是部门协作,快捷高效。县农委充实一线力量,强化辅导培训,搞好面积审核监督;县财政局认真核实面积,准确拨付资金;县信用联社加大投入,实施福农卡、ATM机、助农取款“三个全覆盖”,畅通支付渠道,热情提供服务。在裴介镇小吕村信贷员孙保群家,调查组现场参观了县信用联社新开通的银行卡助农取款运行情况,每张卡每日可支取1000元以内款项,方便快捷。

四是粮补到户,成效显著。我县从2004年开始实施粮食直补政策,补贴标准逐年递增,直补资金及时到户,2011年全县补贴粮食面积59.02万亩,发放粮食直补资金3287.97万元,61925个农户、19.3万农民受益;2012年补贴面积73.34万亩,直补资金达到3927.85万元。粮食直补政策的落实,较好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全县粮食生产连创新高,连年获得国家和山西省嘉奖。

二、存在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基层群众对粮食直补款的发放工作总体上是满意的,但是也有一些不理解、不适应的地方。调查组成员经过座谈讨论,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补贴面积打折扣,群众难以理解。根据上级规定,粮食直补资金的指标由省财政厅按照上年度种植面积预拨,如有不足,由县财政安排解决。也就是说,群众今年领取的直补款,是国家对去年粮食种植的补助,资金额是由省财政按照我县前年上报的种植面积确定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县财政资金困难,并没有能力解决不足部分,所以都是按一定比例分解补贴资金。

二是银行折、卡种类多,群众无所适从。调查了解到,去年县农行在全县农村推广“一卡通”电话业务,承诺各种补贴都可以通过农行发行的银行卡领取,许多群众办了这种卡。但是“一卡通”只能办理农行业务,不能办理其他银行的业务,粮食直补款仍然需要到信用社办理。信用社办理粮食直补发放,原来使用的是存折,今年开始改为银行卡。不少群众反映,家里原有的邮储银行折、卡,再加上农行卡和信用联社的折、卡,密码就有好几套,容易混淆,带来诸多不便。

三是系统纠错难,群众反映较多。不少村民反映领不到直补款。经了解,其原因有多种情况。有的是登记姓名与身份证同音

不同字,银行拒绝支付;有的是折、卡遗失,挂失后重新找到又继续使用或办理新卡没有登记,以至于直补款打进已挂失的折、卡而不能支取;有的是单字名字输入格式有误,系统不能对接,导致直补款不能输入;有的是批量平台输入错误,成批村民收不到直补款。信用社为保证资金安全,纠错时要求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亲自办理,过几天还要再跑一次专程来取折、卡,群众感到十分不便。

四是项目明细不清,群众不明就里。在禹王乡,调查组随机走访部分农户,发现大部分群众不清楚补助标准和明细,只知道那是国家给的粮食直补款。在裴介镇小吕村信贷员孙保群家,调查组看到存折上有三项粮种补和一项粮食补,合计496.50元,但孙保群也说不清楚三项粮种补究竟有什么区别。

五是前期费用较大,乡村负担加重。调查组通过裴介镇墙下村党支部书记刘军亮了解到,每次发放直补款,由于时间紧,任务大,村里要安排各组组长入户统计,村会计需要抽调专人填写登记册,公示后又要请懂行人输入电脑。村民组长平时大多外出务工,赶回来统计面积需要出补助,请人填表和输入电脑要出工资,印制各种表格、复印村民身份证、拍照片也要花钱。每年上报四五次,至少要花2000多元。较小的村子也要花到1000多元。类似情况在调查组所到的禹王乡、裴介镇较为普遍。

三、几点建议

为切实做好粮食直补发放工作,调查组经过座谈,提出以下四方面建议:

一是保证足额领取。如果出现实际种植面积与省财政下达指标面积不吻合的情况,建议县政府先行补足缺额,保证群众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享受粮食补贴,然后再向省里争取缺额资金,不要让群众吃亏。

二是强化宣传教育。粮食直补工作实行8年来,一直不断改进和完善,办理程序和领取方式变化较大,乡村组织和群众完全熟悉和适应还需要一个过程。建议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民群众要加强宣传,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也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宣传,重点宣传直补资金发放的细节要求、补贴范围和标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具体承办人员要加强培训,切实加强对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避免工作人员在姓名登记、电脑输入等环节上出现失误而给群众带来的麻烦。

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县、乡、村三级在直补资金发放中工作中效率和正确率较高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工作失误致使群众直补款出现差错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失误率较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责令其向群众赔情道歉,并承担一

2016年农业补助大汇总
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第八篇

2016年农业补助大汇总

农业是政策性行业。对于农业来说,政策就是天条,不但主载着农业发展的方向,更关乎农民的补贴福利。 最近,许多农民朋友问:“2016具体都有哪些农业补贴政策?”、“我该如何申报?”等等疑问,现在,就由小编奉上2016年农业“大补汤”一碗,希望各位农资朋友都能在补贴政策上分到一杯热乎的“福利羹汤”!

★2016农业补贴政策大全★

1、种粮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

2、 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

3、 良种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

4、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

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

补贴234亿元支持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 小麦、水稻收购价政策

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8、 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9、 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补贴35亿针对生猪养殖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贷款试点。

11、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政策

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的标准化示范区。

12、防灾减灾关键技术补助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3、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

14、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

安排20亿,由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提升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农村直补有多少项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政策

财政专项安排996万元,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补助8亿,鼓励和支持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支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

19、追溯体系建设政策

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采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

20、质量安全县创建政策

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养殖户)购买优质野味养殖或者种公羊和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

22、畜牧标准化养殖政策

生猪类(含野生动物)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以及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

2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政策

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政策补贴190亿元。

25、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

26、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继续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并对补贴方式和方法进行

完善。

27、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安排6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28、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相配套,在养殖业发达和养殖污染严重的地区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建设。

29、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探索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构建。

30、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安排11亿农民培训经费,在4个整省、20个整市和500个示范县开展重点示范培育。

31、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组织实施“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10名从事种养业的优秀新型农民代表,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32、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33、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nongcunchuangye/30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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