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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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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是个人或团体,对某件事情未来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又指通常是在适当的时候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合理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是有益处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赣榆区检察院于2017年发布了154份检察建议。从制发部门来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腐败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从建议类型来看,工作检察建议与案件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和86。从发送对象来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3份、安监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分散。反馈率为94.8%。一般来说,检察建议的回复一般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特别是基于实际业务的职能部门,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大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未经检察部门向教育部门发出的检察建议,由区教育部门采纳,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江苏省检察院也被评为省检察机关十大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二)形式比较单一。实践中,大多数检察建议是针对单位管理提出的,问题涉及安全防范、财物资金管理、专项监督教育等方面,但提出的整改措施如出一辙,缺乏强效性,不能引起涉案单位的足够重视,没有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应有的作用。一些建议在形式上基本雷同,行文的结构、方式缺少创新。不同程度的体现出调查不够完整、论据不够充分、说理不够透彻等问题。

(三)内容难以贯彻。检察机关非案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配备方方面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对案发单位业务不熟悉,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个别建议在分析问题和提出提出的改进措施方面,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和操作性,将自己的主观看法强加于被建议单位之上,使案发单位在整改时无所适从。

(四)建议实效性低。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监督,仅仅是作为某项具体工作的参考性意见,不具备司法或行政强制力,有些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导致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采信率偏低,建议中相关措施和规范的落实情况也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真实效力。

(五)跟踪落实不到位。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未做跟踪访问,监督执行,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其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缺乏权威性,难以保障实施。由于检察建议法律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强制力、权威性,因此受制于被建议单位的重视程度、配合行为。部分被建议单位不了解检察建议的性质,偏颇的认为检察建议的发放就是在挑刺找麻烦,存在敷衍了事、甚至束之高阁的消极应对现象,大大影响检察建议发挥效用。

二是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主观上重视不够,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剖析和研究上,认为提检察建议只是对案件进行事后预防的一个方面,没有认识到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因而表现出对事后预防的轻视。

三是调研不深入,查找问题不准。部分干警往往没有深入案发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找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而是就事论事,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代替了事。当然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拿不出有效的措施。

四是管理不规范,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一方面对制作的检察建议从格式、内容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要求,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案发的原因,因而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的几点建议 

检察建议是告知书、预防针,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要秉承“问题解决在萌芽时”的工作理念,实施“四化”建设,放大检察建议“预防针”功能。

一是认识理念化。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举措。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就是法院判决书的前身,是预防针、醒酒汤,起着提醒、告诫、预防作用,要大力倡导“提前一步解决问题”、“问题解决在萌芽时”的工作理念,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范意识,坚守法律底线,不触犯罪红线。

二是制作规范化。规范制作审批程序,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在检察建议统一规定的制作格式下,具体细化制作内容,完善审批制度。如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先由办案人员结合实际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等,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格式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并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信息。

三是送达公开化。完善检察宣告庭制度,以公开宣告的方式向有关单位书面送达检察建议书,通过必要的仪式,彰显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权威。可以借助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监督力量,把送达检察建议书公开化,彰显公信力和约束力。

四是落实跟进化。完善跟踪落实制度,力求建议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前后延伸工作,注重抓好对建议的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建议的成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综合效果。一是事前沟通。可采取电话、座谈等方式交换看法、征求意见,取得对方的理解与支持,充分调动积极性,保证行动上的统一落实。二是事后回访。对建议是否符合实际,措施是否适当等进行考查,及时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及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被建议单位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中的事实、整改意见提出异议时,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力求对整改意见达成共识,以使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三是注重配合。对重大检察建议,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亲自指导,组织协调,确保落实力度。根据需要,可要求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被建议单位拒不落实检察建议,或者落实不及时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向被建议单位的主管机关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借助领导机关的力量督促落实。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因不落实检察建议而造成重大案件发生或其他严重损失的,根据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罚建议。

第二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法律赋于监所检察监督的权限大而宽。从监督程序看,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都有监所检察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肩负着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而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适应,远远不能适应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因此,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许多本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尤其是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立案监督等方面几乎是空白,监督工作存在“五难”。

  1、干警素质适应难。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围着场所的工作转,实际上成了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都是由驻所检察室承担。驻所检察人员长期在同一监所从事检察工作,在一个监管单位工作长了,必然与监所的其他工作人员赿来赿熟,往往碍于各种因素,监督工作过软。有时发现问题,理应发出书面的,因怕影响关系而改为口头,应该口头的,有的就不再提了,使监督的力度不能到位,久而久之,从思想上就会对监督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2、监督机制完善难。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以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为例,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从拘留到判决执行止,法律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由于诉讼环节多,有些诉讼时限计算又比较复杂,而监所检察部门对各诉讼阶段法律文书的持有率很低。如: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等与羁押有关的法律文书,由于法律或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上法律文书监所检察部门均没有,要想监督,只能到监管部门或办案单位查找文书并发现违法,这需要一个过程,根本谈不上立即二字。从现行的换押制度上看,由于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换押时限不够明确,导致对超期羁押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给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了困难。一旦出现了超期羁押,有的办案单位利用监所检察部门对案件流程不明而推诿扯皮,又不大配合调查,法律又没有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因此,是否超期羁押有时难以认定,更无法去纠正了。

第三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缺少法律依据。最高检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但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上却并未对检察建议给予明确定位,其法律依据也只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职能的原则性规定及《检察官法》中的奖惩规定。检察建议书“书出无名”也成为其不受被建议机关重视及造成检察机关监督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2.被建议机关、单位对检察建议重要性认识不够。当前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不重视多是缘于以下错误认识:一是认为检察建议是“一己之见”。二是有些企业只重生产,轻安全隐患,对检察建议中的问题认为检察机关小题大做,对检察建议中指出的问题严重性缺乏充分认识。三是对检察机关的建议权存在认识偏差,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主要任务是办理刑事案件,自己单位又没犯法,用不着检察机关管。四是从“建议”一词的概念理解检察建议的作用,认为建议即是“希望”或者“要求”,作为被建议单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因此对检察建议不用特别重视。

   3.检察建议的内容空泛。一是有的检察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把握不够准确,导致建议没有实际成效。二是有的检察建议虽然能够找准问题,且对存在问题阐述得比较深入、透彻,但改进措施的建议却内容空泛,且很多千篇一律,缺少让被建议单位可着手实施加以整改的实质内容。三是有的检察建议不具有可行性,存在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况。四是有的检察人员存在“我负责找出问题,指明问题,解决问题是被建议单位的事情”的错误思想,导致检察建议中缺少具有实质意义的建议。

   4.检察建议的制作和发布主体不规范。实践中,有的检察建议以院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发出,存在制作与发布主体不规范问题。

   5.检察建议的形式不规范。现在很多检察院对检察建议的形式规定仅限于台头、编号,而对于其具体的格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检察建议格式不一,形式不规范。

   6.公诉部门干警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

   7.存在多头发、重复发现象。一些检察院把检察建议作为考核业务部门工作业绩的一项内容,而检察建议在有些地方又是二级审批制,因此有些检察院出现了公诉、批捕、反贪多头发、重复发检察建议的现象。

   8.检察建议缺乏时效性。当前检察建议多由办案人员送达,没有期限限制,在办案工作压力大、期限要求严格或者办案用车紧张等情况下,常常导致送达延迟,使检察建议缺乏时效性。

   9.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现象。实践中,检察建议有的是检察长、部门领导、办案人员三级审批,有的是办案人员和部门领导二级审批。

   10.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跟踪督促落实不够。

   11.检察建议缺少对被建议单位的监督机制。

   二、改进检察建议现状的对策

   (一)抓思想认识

   检察机关要首先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问题高度重视,公诉部门要像抓办案一样抓好检察建议工作。一个好的建议,应该是深入调查研究的结果,对发案单位必有深远的意义。因此,应该像抓办案一样抓好检察建议,把检察建议作为衡量我们预防犯罪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标准。公诉部门干警要从办案的每一环节入手,办案前,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既要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要研究犯罪形成的管理、制度漏洞;办案中,要在收集证据的同时,收集发案单位的管理材料和信息,联系案情进行思考;办案后,要进行深入调研,发现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

   (二)抓制度建设

   1.规范制发程序。首先应明确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性质的检察建议,为加强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使用书面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要以检察院的名义统一制作和发布,不能以院公诉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因为检察院是独立的国家司法权力主体,有对外行文的资格,公诉部门只是检察院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对外行文的资格。

   2.规范制作格式与要求。一份好的建议应该内容丰富,指明问题,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可行。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包括:(1)事实部分。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被建议单位在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其后可附有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来源的说明。(2)说理部分。说理是连接“事实”与“建议”的桥梁,关系到被建议单位是否会理解和接受“建议”,因此要求公诉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力、论证能力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3)建议部分。该部分是一份检察建议的最终落脚点,要立足所发现的问题和对该问题所作的分析提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4)结尾部分。应提供检察机关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方便被建议单位沟通,并明确如果被建议对象不采纳检察建议,应予说明理由。

   3.完善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发送检察建议的三级程序:即由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制作检察建议书,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检察官不具有检察建议的审批签发权。

   4.完善备案制度。检察建议书应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份报院预防处备案。回函在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时要在本院预防处备案,由预防处对检察建议统一管理。

   5.建立回复制度。在送达检察建议时应规定一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超过该期限仍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可以发出落实检察建议催办函,对催办仍置之不理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反映。

   6.建立督促落实制度。检察建议发出以后不仅要督促回复,还要跟踪监督落实,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发现虽有书面回复却无实际整改行动的,可进一步启动提请被建议对象的上级机关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程序。如果发现接受单位提出异议,应对该异议认真核实,如发现检察建议不当时,应及时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7.完善奖励激励机制。检察机关应将发放检察建议纳入到工作目标量化考核管理办法中,把检察建议的提交和采纳情况,作为个人及所在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发送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从而将《检察官法》的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8.完善检察建议发送程序。检察机关应委派专人送达检察建议,送达人员应听取发案单位意见,阐明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交由案发单位签收,以确保检察建议的时效性。

   9.形成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合力。应发挥预防部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专业性强、对被预防单位情况了解更深入的优势,使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形成合力,从而达到更好的预防效果。

   (三)抓质量保证

   1.深入调研。“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提出建议前,必须审慎地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把情况搞清,把问题找准,力求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办案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要求公诉部门应以处为单位,由处室领导亲自负责调研的沟通和联络,检察人员也要像日常办案一样,实事求是,深入调研,找准问题且对问题进行细致地分析,像办案一样写出综合报告和说理充分的检察建议书,并附上相关材料。这样做,既是对被建议单位负责,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职权行为负责。同时,可在处领导的沟通协调下,采用多种途径,包括办案组讨论、处室讨论、与发案单位座谈、与专家座谈研讨等形式,集思广益,确保检察建议的针对性。

   2.注重用规范、精练的语言。一份好的建议要做到内容充实,重点突出,原因分析透彻深入,解决措施具体、可行,这些都需要检察人员要在文字上下大工夫,做到字斟句酌,行文流畅,逻辑严密,且紧密结合法律规定,说服力强。

   (四)抓沟通协调

   1.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要在调研中重视与案发单位的沟通,采取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就检察建议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也要重视与案发单位的沟通,得到案发单位的支持,提高检察建议被采纳的几率,在督促落实后,应定期回访,及时、主动地了解、掌握建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验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

   2.加强与发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发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与协调作用,有效地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3.加强与综治部门的沟通。促使综治部门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之中,这样形成工作合力,使检察建议发挥更大的效能。

   最后,为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笔者建议应尽快立法,确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在当前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地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检察建议实施工作的具体办法”,为更好地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向。如根据《检察日报》2005年1月3日《泗县人大赋予检察建议约束力,规定被建议单位在一个半月内必须整改否则视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一文报道,2002年4月,安徽泗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办法》,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检察建议在当地焕发了蓬勃的生命力,48条检察建议均被采纳,从而真正发挥了检察建议预防犯罪的作用。基层检察机关的探索必将推动检察建议“入法”的实现。

第四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赋于监所检察监督的权限大而宽。从监督程序看,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都有监所检察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肩负着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而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适应,远远不能适应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因此,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许多本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尤其是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立案监督等方面几乎是空白,监督工作存在“五难”。

  1、干警素质适应难。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围着场所的工作转,实际上成了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都是由驻所检察室承担。驻所检察人员长期在同一监所从事检察工作,在一个监管单位工作长了,必然与监所的其他工作人员赿来赿熟,往往碍于各种因素,监督工作过软。有时发现问题,理应发出书面的,因怕影响关系而改为口头,应该口头的,有的就不再提了,使监督的力度不能到位,久而久之,从思想上就会对监督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2、监督机制完善难。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以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为例,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从拘留到判决执行止,法律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由于诉讼环节多,有些诉讼时限计算又比较复杂,而监所检察部门对各诉讼阶段法律文书的持有率很低。如: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等与羁押有关的法律文书,由于法律或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上法律文书监所检察部门均没有,要想监督,只能到监管部门或办案单位查找文书并发现违法,这需要一个过程,根本谈不上立即二字。从现行的换押制度上看,由于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换押时限不够明确,导致对超期羁押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给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了困难。一旦出现了超期羁押,有的办案单位利用监所检察部门对案件流程不明而推诿扯皮,又不大配合调查,法律又没有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因此,是否超期羁押有时难以认定,更无法去纠正了。

  3、监督手段到位难。目前,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相当部分的山区看守所尚未配置监控设施,监所检察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缺乏,无法实现驻所检察日常管理网络化。对于诸多“志帐簿表”只能采取原始的手工填写,工作程序过于繁锁且流于形式。驻所检察人员实施监督只能局限于日常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所情分析会和用逐个监室检查的方式查找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隐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的不当做法等途径来开展,使法律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阶段。与监管单位的。

第五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宣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呈现新特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了新目标,党的建设有了新要求,这也对各项工作适应时代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新时代检察工作谋篇布局渐入佳境,如何站在转型发展的新起点上肩负起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的法律监督的重要使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何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好,以新理念变革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提档升级,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找准着力重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需每一位新时代检察人深入思考。

  一、新时代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使命。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是由其履行政治责任、履职需要与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准确把握大局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制定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政策落实,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实现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懈追求。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时,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找准检察工作定位,高标准谋划,进而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有效地将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开展检察工作融为一体。

  三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自身科学发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只有提升队伍的法学理论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队伍,才能真正解决好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才能真正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自身发展。

  二、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对XX省各级检察机关而言,自XX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年以来,“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依法推进产权保护,优化XX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贪污贿赂案件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察活动”“服务营商环境,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等五个专项检察行动全面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以做大做强监督主责主业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极大地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企业家及其他营商主体的安全感、获得感。

  一是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积极开展“5个专项活动”。为打赢优化营商环境这场硬仗,各级检察机关按照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成立促进营商环境优化领导小组,按期召开会议,及时传达了上级检察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精神。切实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完成任务的紧迫感,狠抓贯彻落实,切实将5个专项活动引向深入。

  二是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投身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把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各类市场主体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

  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

  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罪等。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

  加大刑事检察工作力度。加大对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以“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直接融资等领域利用金融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的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强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裁判、执行监督力度,加大对涉及土地征用、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监督力度。通过“互联网+阳光百姓工程”报备员培训及调研指导工作,完成对涉农资金、项目的监督。并将发生在农村的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财产处置、邻里纠纷等案件放在民行检察的突出位置。积极稳妥推进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延伸办案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利用网络、报刊、“两微一端”等方式,在法制宣传过程中,深入企业等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及重大意义、工作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官释法说理等手段,增强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等,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分析在检察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政治发展、服务民生以及化解矛盾等服务大局工作中做出了诸多努力和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也发现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中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在今后的检察实践中加以解决和改进:一是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够。个别检察干警定位不高,不能准确把握履行检察权和服务大局的深刻内涵,不能正确认识检察权的人民性,不能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

  二是部分干警的素质水平无法与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个别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方式简单,不注意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从各方利益结合点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不善于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足,法学专业理论储备不足,不能在服从全局、有利长远的前提下开展检察工作;

  三是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措施制定抓得多,对措施的落实和跟进抓得少,难以实现最初的构想。对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及时掌握并制定落实相应措施,从而影响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创新发展。

  四、用高水平法律监督来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必须始终服从服务顺应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从服务顺应发展大局。”检察事业只有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真正做到高点定位,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才能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进而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理念一新天地宽。因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工作。

  (一)立足检察职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依法查办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严重暴力、“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等严重影响民生稳定的经济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坚决惩治网络传销、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惩治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犯罪。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二是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认真学习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把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立足司法办案开展经济风险研判,对可能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存在风险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测,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对于在司法办案中发现的涉及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建议。三是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大力开展专项行动,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又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土壤。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突出惩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严肃惩治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协调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推动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实现“扫黑除恶”的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一是不断深化刑事诉讼监督。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机制,推动实现司法办案的公平公正。加大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漏罪漏犯、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监督,促进刑事立案的谦抑审慎。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监督,健全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制度,促进刑事侦查活动的严格规范。加大对刑事审判活动及判决裁定的监督,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加大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突出加强对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和公正。二是有效开展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民事调解、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强化申诉案件息诉服判工作,不断提升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质量、效率和效果,坚定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既判力与公信力。突出监督重点,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常态化,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着力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官司”“执行难”等问题。建立健全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网络监督机制、法检信息共享机制等,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相结合,着力形成立体多元的监督体系。三是积极探索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强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的行政机关在评估审查、审批流转、证照发放等重点环节执法行为,以及征地拆迁、安全生产、资金补贴等领域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突出围绕履职中发现的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监督,有效推动依法行政。探索开展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工作,全力维护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和人格权。

  (三)拓展和创新服务企业方式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一是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准确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抓紧甄别、依法纠正涉产权的冤错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维护非公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在司法办案中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职责,发挥非公经济法治护航中心、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的作用,形成保护企业权益的多层格局。持续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巩固和健全经常性、常态化互动机制,形成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力。二是深化金融检察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始终保持对严重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身份便利和客户资源实施的犯罪,加强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和业务创新中出现的法律争议和违法犯罪新手段,重点防范投资融资交易性风险和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加大追赃力度,维护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资金安全。构建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机制,深度开展金融犯罪风险预判预警,加大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提供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不断加大金融检察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支精通金融业务的复合型检察官队伍,全面提升金融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化工作能力。三是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障创新创业。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完善“两法衔接”平台,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协调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针对科技创新中出现的新类型犯罪、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情形,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完成创新任务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时有效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四)履行公益职责,营造融合的共享环境。一是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努力保护好绿水青山和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力度,坚持刑事惩罚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二是擦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树立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最大公共利益的理念,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办案、法治宣传和品牌发展三大体系建设,真正做到树立品牌,打造亮点。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通过“专业+社会”的帮教机制,经济、法律、心理“三位一体”的救助机制,公检法一体化的联动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有温度”的司法。探索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在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中,突显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保护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等,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完善“观护矫正”基地,促进外来涉罪人员的平等保护。加强社会保障救助,推动构建弱势群体维权保护网络,加强与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的衔接。不断完善对被害人等司法救助机制。积极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完善纠正和防范冤错案件长效机制,不断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五)紧抓高水平队伍建设,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将加强高素质队伍建设作为突破法律监督工作瓶颈的重点来抓,制定干警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档案,结合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实践活动,来增强干警运用法律知识破解实践难题的能力。提高干警宣传、释法说理能力,培养干警做“多面手”,不仅能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能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通过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第六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至2018年8月,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件。其中诉前程序19件,占90%,起诉2件,占10%。其中2016年办理1件,占4.8%;2017年办理7件,占33.3%;2018年1至8月,办理13件,占61.9%。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17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4件。2018年,该院与佛坪县监察委员会联合制订了《关于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佛坪县委印发了《佛坪县委关于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2016年至2018年3月,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仅1人,2018年4月起,增加至2人。三年来,该院公益诉讼工作每年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今年与县监察委联合制订了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佛坪县委印发了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该院的公益诉讼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公益诉讼工作也逐渐步入正轨,已经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模式。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问题和因素,比如在公益诉讼宣传、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人员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民事公益诉讼一直未取得突破。为此,笔者对当前形势下,该院公益诉讼工作进行深入调研,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与行政执法机关联系协调不够,没有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案件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相关制度,工作层面联系互动少,以致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机关心存戒备,甚至抵触,不愿配合。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各自为阵,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 

  2、人员素能及待提高。公益诉讼所涉及到的部门法律法规庞杂,与行政执法机关比较,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处于弱势,民行检察部门干警在办案思维,知识储备等方面都有待转变和提高。个人素质、监督能力的不足,也是造成民事公益诉讼一直未取得突破的原因之一。新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同志没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经历,专业能力、专业精神亟待提高。 

  3、对公益诉讼宣传不够。在本县范围内,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宣传较少,人民群众知晓率很低,很多老百姓不知道公益诉讼,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机关也不了解公益诉讼工作,不了解就谈不上理解和支持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4、缺乏自信,对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信心不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从制度建立、完善到全面开展,到现在也就近一年时间,对于这项全新的业务工作从探索到成熟有一个过程,要积累一定的经验尚需时日。对这项业务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统一,有的有畏难情绪,认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难度,还在观望,认为等一等,看一看,较稳妥。有的认为这项工作搞不了多长时间,前景堪忧,最后会偃旗息鼓。一些干警甚至一些领导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信心也不足,自己就没信心,如何能搞好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5、对公益诉讼工作重视不够。民行检察部门部分干警由于自身对公益诉讼工作信心不足,也就谈不上重视了,在公益诉讼方面用的心思就少,开动脑筋谋划公益诉讼工作就少,向领导汇报公益诉讼工作也少,以至于公益诉讼工作迟迟打不开局面。由于历史原因,民行检察部门人员一直偏少,办案设备跟不上工作发展的需要,这些客观方面的不足,没有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6、争取县委、人大支持不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正式开展时间较短,该如何开展尚处于摸索阶段,属摸着石头过河,没有范本可参照,以至于工作思路不够清晰,步骤不够明确,没有达到胸有成竹,不太确定向县委、人大汇报哪些内容,寻求哪些支持,因此专题向县委,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较少,得到的理解和支持也就少。 

  7、受一些因素影响,民行检察部门干警不能把全部精力用于本职工作。2016年2月至10月,民行检察部门仅有的1人也抽调到包扶村任第一书记。2018年4月至6月,民行检察部门1名干警被抽到包扶村驻村扶贫;7月至8月,民行检察部门1名干警又被佛坪县委抽去搞巡查工作。除此之外,民行检察部门干警还要从事或者参加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一些工作,他们真正用于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被缩短,投入业务工作的精力也很有限,这势必会影响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对策 

  1、加强与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协发部门以及监察委,法院的沟通联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监察机关、法院目标一致,也有保护公益的义务,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只有相互协作配合,才能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等制度,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佛坪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佛坪县检察院与佛坪县监察委员会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实现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有效衔接。与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 

  2、大力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业务,具有案件领域广泛、办案环节繁多、涉及法律法规复杂等特点,从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诉前检察建议和公告、起诉、出庭,对民行检察干警人员力量配备和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行检察部门干警要高度重视学习和培训,注重在办案中学,在实践中学,在交流中学,大力提高干警专业素质。通过自学、集体学习等形式,认真学习《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兄弟县院的好经验好做法,熟悉法律法规、办案流程,补齐短板,练好基本功,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打下扎实基础。坚持边办案边总结提高,通过实战练兵掌握办案技巧、观摩庭审等,着力提升文字能力、出庭能力、调查取证和沟通协调能力,切实提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能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民行队伍。 

  3、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提高知晓率,拓展线索来源。积极运用电视媒体、报刊、“两微一端”,多渠道、多手段,全方位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宣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取得的成效,使更多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认可、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营造保护公益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保护公益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4、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信心。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充分理解其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检察制度和检察文化的自信。充分认识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新时代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力抓手,也是检察事业与时俱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的着力点。在“两反”人员转隶的背景下,公益诉讼工作已经成为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对检察机关来说,应该说是机遇大于挑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人民群众是支持赞成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应当牢牢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肩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满怀信心,扎实工作、创新工作,创造性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开创公益诉讼工作新局面。 

  5、切实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院党组及“一把手”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加强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点环节直接协调,带头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充实办案力量、改善办案条件,将业务能力强、有公诉工作、侦查工作经历的干警充实到民行部门。不仅从思想观念上,更要从人员配置上,切实改变“重刑轻民”的状况。抓好内部一盘棋,统筹民行、刑事、检察综合业务等部门,为民行检察部门干警能够排除一些干扰,使他们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做好主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民行检察部门干警自己也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重视自己的本质工作,面对机遇和挑战,要坚定信心,要有克难奋进敢为人先的勇气,要有勇挑重但敢于担当的精神,实干苦干,善于总结经验,打开公益诉讼工作新局面。 

  6、加强请示汇报。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牵扯面广,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和各部门的有力支持。检察长要主动向县委、人大汇报检察机关关于公益诉讼的重大部署和要求、及本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积极努力争取县委、人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力争将公益诉讼工作放在全县总体工作中谋划和布局,统筹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公益诉讼工作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开展,把握时机,把握节奏,借力借势,顺势而为,有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快速发展。

第七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一、目前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新形势下,纪检检察工作内部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很多干警认为检察业务最重要,大力开展监督工作反而会束缚手脚,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人员配置不合理,岗位职责混乱。近年来,在纪检部门工作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身兼检务督察长、检委委员,兼负检务督察和案件讨论等工作,从成立纪检组以来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纪检组长是个名符其实的“光杆司令”,手下无兵。这种情况下纪检组长兼顾多项工作,使得真正投入到纪检和检务督察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导致很多工作忙于应付。

  (三)纪检监察人员素质还需继续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纪检监察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人员存在“接岗时不去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的现象,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窄,内容过时,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

  (五)有时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当前,纪检监察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存有畏难情绪,一项工作还未开展,自己首先就没了底气。具体来讲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内部监督、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担心自己管多了,干警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干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干警工作积极性,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

  (六)工作落实方法有待进一步提高。采取的工作方式不科学,将直接影响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目前,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处理方式过于简单。纪检监察人员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管人”,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注意工作方法的现象,对出现问题的干警,不是严肃批评、耐心教育,而是简单行事,不能真诚地帮助他们认清问题所在、自觉整改,常常使对方口服心不服。二是举措上无新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满足现状,固步自封,不善于研究新情况,仍凭过去的习惯、经验开展工作,裹足不前,不思进取。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模糊。从上级院既本级院领导来讲本身就不重视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工作,纪检组长虽为党组成员,但职位介于单位副职与中层正职之间,的确不好开展工作。再加上纪检监察人员认为自己身处执纪执法的要害部门,享有监督惩处别人的权利,平时不注重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是自我要求不够严。纪检监察人员总认为当前工作环境不佳,以致态度消极,随波逐流,公仆意识淡化,自律意识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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