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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洛阳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洛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的缴存比例按12%执行。
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工资总额包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1454元,即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洛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818元的3倍。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37号)规定执行。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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