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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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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第一篇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哪些区别?
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第二篇

  许多人创业,都想从开店或者开公司当老板开始。可是很多人却不太了解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公司的区别。甚至有人以为,个人独资企业就是通常所说的个体户。实际上两者有很大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1.适用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2.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4.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设立或者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收到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视作企业进行调查,不需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6.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7.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相关知识:

  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手续和程序 

  办照应提供的手续:①本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向工商部门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②申请从事技术性修理行业的应有技术考核证明;③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④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卫生许可证;⑤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药品和烟草销售的应出具专项审批证明;⑥申请从事旅店业、刊刻业,寄卖和印刷业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⑦请帮手、带学徒的应提交签订的合同副本。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经营者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法人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管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有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决定证明。②变更名称的,要有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法人企业申请变更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③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对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法人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要有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决定的批准文件及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有国资部门证明;非法人企业的,要有资信证明。⑤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申请变更场地的,要有新场地证明。⑦交回原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书。 

  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企业名称查询申请表。②经营者登记注册的申请报告;申请法人企业的要有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发起人协议书,主管单位是法人的,需提供其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书。申请法人企业的需要有企业法人章程,有主管单位的需有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设立公司的应有股东签名盖章的企业章程。③申办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申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有主管部门的任职书或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对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地的需有暂住人口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申请设立企业的场地证明。④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需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国资部门的有关手续。⑤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⑥外地企业来办理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函件和工商部门盖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申请注销的申请报告和批准决定;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书。2.注销法人企业的,要有企业主管单位或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联营方)共同成立的清算机构对该企业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的清算报告。3.税务机关的免税注销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要提供国资部门对该企业的注销文件。4.注销法人企业发布的公告;交回原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印章。5.经营范围中涉及“商标印制”业务的,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提供下列证件:申请报告;填写《商标印制单位申请书》一式两份;有与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场地、人员、仓储及规章制度; 

  年度检验需提交哪些材料。 

  1.年检报告书正本;2、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3、联合部门出具的同意年检意见;4、营业执照正、副本;5、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年检时间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年检工作时间,3月15日前为报送年检文件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3年内缴税标准不变)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陈希通讯员张镝石海林)个体户在“个转企”过程中,可获得税收、财政、社保等优惠政策,助其蜕变成长。今起,武汉市政府下发由市工商局起草的《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实施,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效期为5年。

    近年来,武汉个体经济发展迅速,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全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95.51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58.73万户,占比逾六成。然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受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等先天因素制约,个体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吸引人才等方面劣势明显。这样下来,它们可能遭遇后劲不足、履约信用度低、融资贷款难、经营规模受限、抗风险能力弱等发展瓶颈,严重制约其发展壮大。

    武汉市出台的这项政策规定,今起,具有一定规模、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可自愿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并可享受工商、税务、社保、财政等部门的优惠政策扶持与便捷服务。

    升级为企业的准入门槛主要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您可前往所在区的区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咨询办理。

    “个转企”后,企业还能享受到四大类特定扶持政策:税收方面,3年过渡期内可参照个体户标准缴纳税费;财政方面,对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经信委提供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周转支持;社保方面,3年过渡期内,其社保费缴纳仍按个体户缴费标准执行,3年过渡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人社局批准,可再享受2年过渡期政策;程序方面,“个转企”实行无障碍快捷准入,实施“先照后证”,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事宜提供便利。
    武汉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个体户发展得好的,都想主动升级为公司。此“意见”主要针对犹疑不定的个体户,上述优惠政策出台后,会减少这些个体户在税费方面的负担,让其较为轻松地向企业转型发展。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破产吗?

  问:我是一个体工商户,因为经营不善,欠下供货商不少债务,债务总额已经超出我经营的店铺所有资产。请问我能否申请破产,以我经营的店铺所有资产抵债? 

  答:《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依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系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其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适用《破产法》。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税务对比分析
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第三篇

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税务分析

(阿来 2015年4月7日)

一、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的认定

(一) 个体工商户的认定

依《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的,区别于公司企业的经营主体。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处理上,按个体工商户计。

(二)小微企业的认定

1、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12号令)首次对小微企业进行了定认,即工业企业之外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为《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

2、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6条首次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的标准进行划型。但该《通知》中的具体划型划型标准被“国税函[2012]615号”文件修订。

3、自2013年起1月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再次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根据

该文件,对非金融企业,主要从“从业人员”和“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予以划型。具体标准为:

(1)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第三产业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此外,国税函[2012]615号文件还规定,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划型。如果是查账征收的,应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一律暂纳为微型企业。对于新办的企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之外的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 “从业人员”进行划型。

二、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税务分析

(一)总体情况

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包含个体工商户,包括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意见》

第二条)”。即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营业税/增值税,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附加税的承担上,基本相同。

3、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主要税务差异,主要体现在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上。

(二)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应纳税种类上的异同点

1、相同点:

(1)二者都要承担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 、服务业税率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或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等,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 二者都要承担与营业税/增值税配套的附加税。如城建附加税(城市按营业税/增值税的7%;县、镇按营业税/增值税的5%;乡、村按营业税/增值税的1%);教育费附加税(按营业税/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营业税/增值税的1%)等。

2、不同点:

(1)个体工商户(包括承包、承租经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一般的个体工商户以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7条);对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的,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注:《个人

(2)小微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按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税收征收方式上的异同点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1、相同点:都可按账簿征收。即:根据账簿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2007年1月施行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 年第 17 号)规定,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2、不同点:对不具备建账标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4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定期定额征收。即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2条)

(四)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具体税务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5年3月13日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1)营业税和增值税具有一定的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无征营业税)。最早设定营业税起征点的是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540号令)。尽管该法规第23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已经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包含个体工商户,包括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意见》第二条)”。故随着国家不断加

2017版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第四篇

2017版营改增后增值税税

销售服务

一般纳税人

现代服务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税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采取预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值税。

3.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向主管的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不适用该项规定)。

2017年《税法》试题A卷及答案
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第五篇

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2017年上学期《税法》试题 A卷

学号 姓名 得分

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某餐饮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8月取得营业收入10.3万元,该餐饮企业8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万元。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A.0.309 B.0.3 C.3090 D.3000

2.某商场12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国外买价80万元,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20万元,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5%,则进口环节应缴纳关税( )万元。

A.15 B.12 C.3 D.13

3.纳税人的下列财产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纳税质押品的是( )。

A.活期存款单 B.定期存款单 C.汽车 D.房屋

4.某进出口公司7月出口美国平纹布2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米,假定退税税率13%,其应退税额为( )元。

A.260 B.4000 C.5200 D.3500

5.不符合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的是( )。

A.字迹清楚,可以压线 B.项目齐全 C.与实际交易相符

D.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某高尔夫球具生产企业2016年9月1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球杆,价税合计为140.4万元,合同约定于9月5日、11月5日各支付50%价款,9月5日按约定收到50%价款,但未给客户开具发票,

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9月就该项业务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0 B.7.02 C.14.04 D.6

7.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中,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是( )。

A.改变生产经营方式 B.改变行政隶属关系

C.住所迁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 D.减少注册资本

8.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是( )。

A.营业税 B.增值税 C.土地增值税 D.车船税

9.下列税法要素中,能够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

A.征税对象 B.纳税地点 C.纳税环节 D.纳税义务人

10.下列权力中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 )。

A.管理权力 B.政治权力 C.社会权力 D.财产权力

11.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中,正确的是( )。

A.国务院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B.地方人大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C.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D.省税务机关可以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12.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收入的是( )。

A.财政拨款 B.销售货物收入

C.转让财产收入 D.利息收入

13.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

A.25% B.30% C.10% D.15%

。)

14.某企业经营用房原值8000万元,假定房产原值的减除比例为30%,适用税率1.2%,其应缴纳房产税税额( )万元。

A.28.8 B.96 C.67.2 D.0

15.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 )元。

A.1500 B.2000 C.3500 D.3800

二、多选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企业缴纳的下列税额中,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是( )。

A.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B.增值税税额

C.消费税税额 D.营业税税额

2.下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是( )。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

C.稿酬所得 D.财产租赁所得

3.电网公司甲在2016年4月与发电厂乙签了购销电合同1份,与保险公司丙签订了保险合同1份,直接与用户签订了供电合同若干份,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丁签订了购房合同1份,下列关于甲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与乙签订的购电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B.与丙签订的保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C.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D.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4.企业生产或开采下列资源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有( )。

A.人造石油 B.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C.盐 D.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天然气

5.甲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下列有关该业务征缴消费税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企业应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B.甲企业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C.甲企业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天内缴纳税款

D.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应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三、简单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消费税的税目有哪些?

2.什么是契税?其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3.什么是车辆购置税?其特点是什么?

4.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5.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四、计算题(共10分)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第六篇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 2014年12月27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

2017个体工商户交税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

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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