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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终身寿险 太平洋人寿终身寿险金享人生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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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终身寿险篇一

太平洋人寿终身寿险金享人生详细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3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金享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享人生终身

寿险(分红型)合同","附加金享重疾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

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

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

整。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

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

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

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人寿终身寿险}.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

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

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

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

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人寿终身寿险}.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

"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人寿终身寿险}.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

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

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

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

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

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享重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

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

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合同责任免除事项

{人寿终身寿险}.

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

加金享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享重

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

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

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

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人寿终身寿险}.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本

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人寿终身寿险}.

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

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本合同效力

终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

仍未支付时,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我们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

人寿终身寿险篇二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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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

※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九条

※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条

※ 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六条

※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十五条 受益人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二十一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释义 第九条 个人账户价值

第十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和持续交费奖励

第十一条 风险保障费的收取

第十二条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个人账户价值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中较大者。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在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本公司对增加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第八条 保险费

一、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分期方式交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本公司交付期交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

若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10000元;

(2)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二、期交保险费增加

若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金额至10000元:

(1)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

(2)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人寿终身寿险}.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同时投保人需一次性补交已交各期期交保险费增加部分,各期期交保险费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三、期交保险费缓交

投保人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以后各期期交保险费应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付。到期未交付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投保人可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第九条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交付的首期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续交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的结算日和复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

四、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和持续交费奖励

对于投保人交付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一、对于每期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如下:

人寿终身寿险篇三

普通人寿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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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指以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死亡保险目的是避免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使其家属或依赖其收入生活的人陷于困境。

死亡保险根据保险期间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也不退不已交的保险费。

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或30年期。一般地,定期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不超过65周岁。保险人也可应投保人的要求,为特定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期间短于1年的定期保险,如保险期间为几个月或几个星期的定期保险。

定期保险的保险条款大多规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由于定期的保费主要是依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计算出来的,储蓄因素极少,且保险人承担死亡风险责任的期限是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其他任何一种人寿保险,从而投保定期保险可以以较低廉的保险费获得较大的保障。正因如此,定期保险的逆选择风险较大。当被保险人在感到或已以存在身体不适或有较大风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保险。为的控制风险责任,保证经营的稳定,保险公司往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核保,例如,对高额保险的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对从事危险工作或身体状况略差的被保险人适用较高费率。

终身死亡保险简称为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的终身负责,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通常被保险人的年龄以100岁或105岁为限,若被保险人在100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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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岁时仍生存,也可以领取终身保险金。终身死亡保险的最大优点是使被保险人得到永久性的保障。

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又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普通终身寿险也称终身交费终身寿险。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定期交纳保险费(通常为按年交纳,也可按每半年或每季、月交纳),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一种终身寿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交费期间约定为10年、15年或20年,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二是交纳是限定为被保险人年满60岁或65岁时止。在同一保险金额下,交费期越长,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费越少,反之亦然。在终身保险中,投保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人较多。

趸交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费。趸交终身寿险可以避免因停交费而致保单失效的情况发生,但由于保费需一次交清,因此金额较大。 无论定期保险,或终身寿险,保险人并非对所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死亡都承担给付。保单中对不承担给付责任的除外责任作了明确说明,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杀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期间届满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投保所交纳的保险费。因此,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付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交的保险费及保费所产生的利息,而且包括保险期内死亡者所交纳的保险费及保险费所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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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如为子女投保子女教育保险,可以使子女在读大学时有一笔教育基金。

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的死亡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可以不同,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将生存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任何两全保险单中都载明一个到期日。如果被保险人至到期日仍然生存,保险人应将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两全保险的期满日既可以是特定的年龄,也可以是某一特定时期的结束日。例如,一张20年期的两全保险单的到期日是自该保单生效之日起满20年止。投保此类保险的人,除了希望在保险期内获得保险保障,还想以储蓄为目的,期望在一定时期后有一笔较大收入用于特定目的支出。两全保险的到期日也可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0岁或65岁止。这种类型对于那些既想在保险期间内获得保障,又想在年老退休后取得可观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日或在期满日前死亡,两全保险单都将支付固定的金额。 两全保险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的比重功能。首先,两全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死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两全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不断积存现金价值。因为两全保险通常也采用均衡保险制,在均衡保费制下,保险人早期收取的保费大于其用于赔付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断积累起来构成准备金用于以后的支付。在两全保险中,积累起来的准备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将等于保险金额。因此说,两全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功能。正因为两全保险承担了双重的保险责任,生死合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高。

目前两全保险的业务种类很多,主要有:1.普通两全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2.双倍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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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两倍的保险金。3.养老附加定期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一倍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生存保险金的若干倍给付保险金。4.联合两全保险,即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投保的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险即终止;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无一人死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受领。

人寿终身寿险篇四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

人寿终身寿险篇五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一、重要声明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 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 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二、产品特色 1、身价健康加养老,度身定做四效用 本产品与附加金佑重疾(即“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搭配,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 划。既提供终身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障; 还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通过“一险四用”“一站式”地满足 , 了客户轻症、重疾、身价、养老的综合保障需求。 2、增额红利长保额,保障年年三递增 随着主险增额红利的分配,有效保险金额逐年递增且免核保体检,有助于规避未来“保障缩水(相对 于通胀、医药费上涨等原因而言) ”的风险。该保障计划的特定疾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和身价保障随着 有效保额递增,实现动态增长。 3、特定疾病显关爱, 健康呵护双提前 本计划的附加金佑重疾,不仅提供多达 42 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 10 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 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4、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一保通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本产品的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 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一张保单,保障生活,连通事业。 三、保障责任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 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根据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 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 (1)本产品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 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产品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 元。 2、保险费 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 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 5 年、10 年、15 年和 20 年四种。 六、红利及分配方式 1、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和利差,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产品假设(死亡率假设和预定利率假设) 的盈余,按不低于 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 的。 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投保人分红的具体情况。 2、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 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 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产品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产品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 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产品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产品的年度红利由本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 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关爱 金分配的,本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产品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 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 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产品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产品减少的有效 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本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 给付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七、投资策略及资金运作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分红保险专用账户进行资金运 用。 本公司资产配置以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为原则。根据投资账户的负债特性和投资目标,考虑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投资风险,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并通过一定的风格化资产组合, 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负债在收益成本、 期限结构上的匹配度, 追求投资收益的长期、 稳定增长,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投资收益。 八、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 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所支付的保险 费。 2、退保和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在合同中载明。 九、投保示例 示例 1 金先生,30 周岁,任职于某企业,事业有成,家庭幸福,为自己投保 20 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 红型) ”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元,主附险年交保费 13660 元,10 年交清。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总和=有效保险金额 20%和 10 万二者取小+对应关爱金(图示身故、全残或重疾给付金额,均为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值) 终了红利(关爱金) 80 岁时为 201262 元 (以中等红利计算) 累积红利保额 80 岁时为 83468 元 (以中等红利计算)基本保额(身故、全残或重疾) :200000 元30 岁 交费期39 岁80 岁终身保障利益 金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 及附加险合同终止。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 20 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 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 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 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3、特定疾病保障:如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20万元+当 时的累积红利保额) ,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 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红利分配 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83468元,关 爱金为201262元。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单利益示例表(一) 被保险人:金先生 年交保费:11200 元(主险) 2460 元(附加险)保 特定疾 预 单 年 累计 身故给 重疾给 病提前 退保给 基本 累积红 测 年 龄 保费 付总和 付总和 给付总 付总和 保额 利保额 度1 2 3 4 5 6 7 8 30 13660 200000 200000 31 27320 201563 201563 32 40980 203136 203136 33 54640 204720 204720 34 68300 206315 206315 35 81960 207921 207921 36 95620 209538 209538 37109280 211165 211165 38122940 212804 212804 39136600 214454 214454 49136600 231577 231577 59136600 249892 249892 69136600 269474 269474 79136600 290405 290405 80136600 292575 292575 89136600 312772 312772 99136600 336668 336668性别:男投保年龄:30 周岁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累积红 利保额 年度 现金价 保费 值0 258 534 830 1147 1485 1845 2230 2639 3074 9021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0 0 0 0 0 0 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13660 0 0 0 0 0 0交费方式:10 年交清累积红 利保额 身故给 付0 1000 2005 3015 4030 5050 6076 7106 8141 9182基本保 额身故 给付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基本保 额现金 价值1480 5260 10660 17000 23840 31240 39220 47820 57040 66960 90760年度 红利 保额1000 1005 1010 1015 1020 1025 1030 1036 1041 1046 1099 1156 1215 1277 1283 1342 1411 1400 1410 1420 1430 1440 1450 1460 1470 1480 1491 1598终了红利 特别 红利0 0 0 0 0 73 184 336 533 781 3427 8195 15609 25538 26640 37072 49134 0 0 0 0 0 379 949 1733 2751 4031 18049 44024 85541关爱金0 563 1131 1705 2285 2871 3462 4059 4662 5271 11698 18767 26529 35037 35930 44344 54512 0 2860 5760 8700 11681 14704 17768 20875 24024 27216 61607和40000 40313 40627 40944 41263 41584 41908 42233 42561 42891 46315 49978 53895 58081 58515 62554 67334 40000 40852 41714 42586 43468 44361 45263 46177 47100 48035 57990 69133 81584 95473 96946 1480 5518 11194 17830 24987 32798 41249 50385 60212 70815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1000 2005 3015 4030 5050 6076 7106 8141 9182低 910 20 30 40 50 51 60 7010228 200000103209 200000 145205 200000 194902 200000 242908 200000 247406 200000 283945 200000 320878 200000 1480 5621 11409 18164 25450 33706 42765 52693 63511 7533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20979 200000 1988032280 200000 31124 118560 18451 44159 200000 42944 147600 31693 56645 200000 55368 170240 47130 57928 200000 56645 172040 48726 69770 200000 68428 183940 62933 83566 200000 82155 192620 79124 1400 2810 4229 5659 7099 8548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200000 0 1400 2810 4229 5659 7099 8548 1480 5260 10660 17000 23840 31240 39220 47820 57040 66960 90760 0 361 749 1164 1610 2087 2596 3141 3720 4339 128631 30 13660 200000 200000 2 31 27320 204260 204260 3 32 40980 208570 208570 4 33 54640 212930 212930 5 34 68300 217341 217341 6 35 81960 221803 221803 7 36 95620 226317 22631710008 200000中8 37 109280 230883 230883 9 38 122940 235502 235502 10 39 136600 240175 240175 20 49 136600 289951 289951 30 59 136600 345667 345667 40 69 136600 407919 407919 50 79 136600 477363 477363 51 80 136600 484730 484730 60 89 136600 554711 55471111478 200000 10008 12959 200000 11478 14449 200000 12959 29943 200000 28344121672 200000 189166 200000 279288 200000 382379 200000 393060 20000046555 200000 44841 118560 26582 64368 200000 62530 147600 46147 83468 200000 81497 170240 69370 85452 200000 83468 172040 717991714 100826 1838 1453891970 195866 142768 1984 201262 149221 2113 252877 211405110942 489002 200000 103947 200000 101834 183940 93657

人寿终身寿险篇六

如何购买成人寿险

如何购买成人寿险

现今各大保险公司推出有关成人寿险的产品各有不同,在这保险盛行的时代,如何购买寿险也成了大家共同思考的话题

如何购买成人寿险

第一,大家在选择购买成人寿险产品的公司时,一定要充分的了解该保险公司的实际能力。大家可以通过了解这家保险公司是否有负债等情况,来确定这家公司是否具有偿付能力,以此来防止该公司出现无法进行理赔的情况。

第二,一般的保险公司都含有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建议选择终身寿险,因为定期寿险的保费会随着经济和投保人年龄的增长,而不断的增高,终身寿险的保费却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如果经济压力大的家庭,还是选择定期寿险较好,不会给家庭造成太大的压力。

第三,大家在选择购买产品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除了合约的责任内容,还要重点注意产品的免赔天数、观察期为几天等。结合这些情况,来仔细选择产品。

第四,购买寿险因尽早做好打算,因为年纪越轻保费也就越便宜。而65岁以上的人群就不太适合购买此类险,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的限制会增多,另外一方面保费过高,容易出现倒挂的现象。

总的来说,购买成人寿险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量力而行,选择最适合自的产品,否则反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人寿险的分类

定期人寿

定期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简称“定期寿险”该保险大都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

终身人寿

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受益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7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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