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关于保险知识问答(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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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符合文明方向的,人类对物质世界以及精神世界探索的结果总和。知识,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界定。但知识的价值判断标准在于实用性,以能否让人类创造新物质,得到力量和权力等等为考量。知识的概念是哲学认识论领域最为重要的一个概念, 有一个经典,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知识问答1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保险知识问答12篇

【篇一】保险知识问答

基金费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费部分

问、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有哪些种类?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失去全部或部分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般常见的主要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问、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有哪些义务?

答:(1)向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2)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3)按规定履行为本单位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接受地税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

(5)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义务。

问、为什么要实行缴费登记?

答:实行缴费登记是地税部门为了建立与缴费单位的正常联系,了解缴费单位的基本情况,加强对缴费单位有关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加缴费单位的保险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理?

答:对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不按规定期限申报、不如实申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我市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和个人分别计算统一申报缴纳的办法。单位月应缴费额为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乘以相应险种单位缴费费率作为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额;职工个人月应缴费额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缴费费率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底的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费额,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问、社会保险费能否减免?

答: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问、对帐证不健全、不如实申报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对帐证不健全、无法提供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不如实申报的,地税部门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总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问、对有缴费能力而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地税部门如何处理?

答: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2、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问、对欠费单位有哪些管理措施?

 答:有关部门在组织评优评先、办理出国考察、兑现年薪等有关事宜时,对不能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足额缴费证明的,取消参评资格、停办相关手续。

问、单位不为职工参保缴费,职工如何维权?

答: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问、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参加失业保险费。

问: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部分为2%,职工个人部分为1%。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个人部分不需缴纳。

问: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问: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部分为6.5%,职工个人部分为2%。

问:大额医疗保险有什么作用?

答: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主要解决企业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问:大额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缴费标准和最高待遇标准?

答: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缴费。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2010年12月20日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新增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工伤。

问:我市工伤保险费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业基准费率按风险较小行业(一类)、中等风险行业(二)、风险较大行业(三)分别确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全部由单位承担。

问: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与对象?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铜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问:我市生育保险费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问: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

答: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2、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女职工分娩期间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5、参保单位男职工无就业的配偶生育第一胎的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您好,感谢您对地税事业的支持。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的,但是如果是灵活就业个人则无法参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可以享受符合生育保险范围内的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手术费用和分娩期间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其他基金费部分

问、什么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答:水利建设基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是指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的水利专项基金。

问、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基金的范围有哪些?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2)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乡镇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1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问、为何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有哪些?计征率是多少?

答;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了拓宽文化事业建设资金渠道,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引导和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征率为3%。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问、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征?

答: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致富奔小康的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我省也于2004年出台了《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165号令) 。 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

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银行代收社保费需要哪些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首先到市就业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再到委托代收银行签订《铜陵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扣缴授权书》,提供或开立授权扣款银行的活期存折账号(或银联卡号),并存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如灵活就业人员终止或变更参保,须在当月15日前到市就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问、授权代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答:授权代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分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委托银行,并与之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问、实行银行代收后,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仍需到社保部门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答:社保部门每年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个人缴费。如个人需要按高档基数缴费,则要到市就业局办理基数调整手续;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则不需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问、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适应社保个人账户记账需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实行按月征收。

问、缴费人变更委托扣款银行或银行账号如何办理?

答:变更委托扣款银行,首先应到原委托银行办理终止授权手续,再到现委托银行办理授权扣款手续。若委托银行不变,只变更委托扣款账号,也应到委托银行办理终止授权手续,再提供新开立的账户,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问、银行代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如何提供凭证?

答:银行代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时,原则上不再开具社保费缴款凭证,缴费人可到授权银行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持该卡到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均可打印个人缴费记录。《缴费记录卡》由地税和银行共同签章,视同合法的缴费凭证。

若缴费人确需报销凭证,可持银行打印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打印《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此凭证一般按年打印。

问、下岗失业人员持《缴费记录卡》能否办理社保补贴?

答:下岗失业人员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可以到社区办理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记录卡》视同社保费缴款凭证。

问、缴费记录卡遗失、损坏或打印记录已满时如何处理?

答:如缴费记录卡遗失,缴费人可持身份证明到委托银行申请补领新卡;缴费记录卡损坏或打印记录已满时,缴费人可持原卡申请领取新卡,原卡由缴费人自行处理。

问、哪些因素导致未按时缴费所引起的责任由缴费人自行承担?

答:在规定扣款时间(每月6日至25日)内,由于缴费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存款账户处于冻结、挂失等情况,导致银行无法扣缴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其不能按时缴费所引起的责任,由缴费人自己承担。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部分

问:哪些人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下列四类居民,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全日制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技校在校学生;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3、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

4、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不受年龄限制)。

问: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有个人帐户吗?

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主要提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何办理?

答: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手续在由学籍所在学校代为办理,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保险费。

其他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在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低保居民要附低保证并提供复印件,残疾人要提供残疾证并提供复印件。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缴纳次年的保险费。

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模式是什么?

答:通过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网上收款业务向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参保人员进行批量划扣的模式。

问: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当年住院二次及以上的,从第二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分别按60%、70%、80%的比例支付。

问: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有最高限额吗?限额是多少?

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年结算最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年为100000元,其他居民每年为50000元。参保人员超出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以及个人自负医疗费数额较大的,由民政部门按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求助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问: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如何支付?

答: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其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金支付80%,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年8000元。

【篇二】保险知识问答

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

1. 什么是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1

2.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

3.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3

4. 确定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主要有哪些考虑? 4

5. 为什么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5

6.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人需要交保费吗? 6


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有效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在国际上已发展多年,其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我国早在1993年,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并经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为帮助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做好这次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人民银行邀请有关专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知识进行了解读。

1. 什么是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2.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3. 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为全面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4. 确定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主要有哪些考虑?

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存款是银行业资金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5. 为什么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6.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人需要交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收取保费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篇三】保险知识问答

社保卡相关知识(第二期)

市公司拟从2011年起,在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工作的基础上,本着“职工自愿参保、单位集中办理”的原则,组织各单位为自愿参保的职工投保“职工子女综合保险”。

(问)什么是职工子女综合保险?

(答)职工子女综合保险是从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种附加健康保险,由于这一保险品种的平均赔付额较高,保险公司一般将其视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大客户的一项优惠措施,规定自愿参保人数必须达到应参保人数70%以上时才能承保。2011年,市公司已经为全体在岗职工投保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为此,可以组织职工自愿报名,若报名人数达到70%的比例要求,就能为符和条件的职工投保“职工子女综合保险”。

(问)职工子女综合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身体健康、年龄未满18周岁、未参加工作的北京邮政职工子女,新生婴儿要求出生满30天并健康出院。

(问)具体保险方案有哪几种?

(答)目前,北京邮政职工子女综合保险方案有一、二两种,由职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二:

方案一

方案一覆盖面宽,涵盖综合医疗保险、意外及疾病身故、意外残疾、重大疾病责任等重大风险事故,可以在职工子女发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遭受意外事故时提供补偿,增强了职工家庭抵抗风险的能力,且每天支出仅2元左右,性价比高。

方案二

方案二侧重于保障职工子女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对员工及其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

【篇四】保险知识问答

邮政代理保险知识问答

一、 邮政为什么大力发展代理保险业务?

答:随着邮政储蓄老存款分五年全部转出。受老存款转出及存款利率调高的影响,邮政储蓄利差收益逐年下降,自主运营收益率也不会有太大的提高,邮储只存不贷吃利差的时代已成为过去。为了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邮储发展开始转型,由原来的靠规模要效益,变为调结构、发展中间业务要效益。代理保险是中间业务一种,且代理手续费收入较高。既无风险,销售手续费又能使邮政获得收入通过保险可以扩大并稳定客户,增强客户忠诚度,降低其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自2006年8月19日利率上调后,邮政储蓄的付息成本大大增加。据测算,在资金运用渠道没有较大突破的情况下,全国利差收入07年将比06年减少15亿元,出现邮政储蓄恢复开办20年来的第一次负增长。全市07年储蓄收入预计将较06年减少600多万。成为我们重点发展业务之一。全国部分省如江苏、黑龙江、河北,代理保险业务的收入水平和规模已远远超过其它传统邮政业务,成为仅次于储蓄业务的第二大邮政业务。

二、 什么是银保合作?

答:所谓银保合作,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这是一种多赢的销售模式,对于银行,银保业务可以降低其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共享保险公司拥有的客户资源;对保险公司,同样是降低营销成本共享银行资源。

我国的银保合作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起步的。从1996年开始,保险公司纷纷与各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展银保合作,银行保险业务成为与个险、团险业务并驾齐驱的“三大渠道”之一。银保保费收入从2001年的50亿元,迅速增长到2005年的1200亿元左右。2006年1季度银行保险占全国寿险保费总收入33.9%。三季度银行、邮政实现保费收入810.24亿元,占兼业代理总保费的78%,占全国总保费的22%。

中国邮政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8年。当时,邮电部与中国保险市场上的惟一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立了代理关系,正式开办了代理保险业务。

1999年至2005年,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代收保费以年平均150%的增长率增长,目前,代理保险业务网点近3万处,网点月均销售产能达到11万元,累计已为近2500万客户提供了保险服务。2004年以来,年均代收保费规模均在200亿元以上,在银行保险市场上的占有率达到17%,发展规模和水平始终排在中国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前列。

2006年中国人寿天水分公司为例,农行代理1660万,邮政821万,工行560万,建行413万。合计代理3563万。

三、邮政代理保险会不会分流储蓄?

答:不会,邮储与保险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互相促进、互补发展的关系;邮政代理保险不是为保险公司作嫁衣,而是强强联合,实现双赢,更重要的是为将来自营保险业务、培养人才、培育市场积累经验。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3月份在北京正式开业。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第一家银行系保险公司由此诞生。中法人寿由国家邮政局与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组建,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两家股东各持50%股份。中法人寿将首先在北京地区主推银行保险业务,北京邮政储蓄网点是其唯一销售渠道。

保险分不分流储蓄的问题,可以从两个例子中得到证实。

⏹案例一:法国邮政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获益匪浅,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分享到寿险市场15%的商业利益;二是代理保险的利润占其总利润的10%;三是拥有了1100万客户,其中250万投保了人寿保险,增加了忠诚度,并且由于开办寿险业务而带来的新客户人数达260万;四是使其已有客户在邮局的个人资产发生了显著变化。法国邮政代理保险不但没有造成客户资产的分流,相反却使客户在邮局的资产不断增加。

⏹案例二:去年1季度,上海局的代理保险业务突飞猛进,代理首期保费9.08亿,从上海局代理保险和储蓄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事实上,在上海局的大部分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和邮政储蓄业务是同步发展的。由此可见,服务产品的增加使用户有了更多的选择,从而减少了邮政用户的流失,稳固了邮政用户群体。

四、通过邮政代理保险,我们有哪些优势?

答:1、有百年邮政的信誉优势,有遍布城乡的网点柜台优势,与保险公司营销方式比较来说,我们不同于保险公司传统的业务员上门的营销方式,我们是静即有固定的柜台,他们是动,是流动的上门营销。曾有用户宁可到银行、邮政去排队购买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也不愿从三番五次上门的保险公司推销员处购买。同样的产品,同样的公司,用户却对代理银行、邮储情有独钟。正是看重了我们网点柜台固定及信誉优势。保险公司业务员可以今天在,明天不干,但邮政的网点柜台是一直存在的。2、我们有现成的用户群,到网点办理业务的用户都是我们的目标客户,办理储蓄业务的用户本身有理财的需求,在营销定位上两方是平等的,用户有需求,我们站在帮助用户理财的角度上引导用户进行合理的选择。如家庭中尚未办理保险的储户,就可进行动员,使其将要转走的存款办理保险。而上门推销,双方定位上已经体现了差别,用户高高在上,营销员虽滔滔不绝,也仍处于被动状态。成功概率很低。3、邮保通系统可以实时出单,方便快捷。2003年,国家邮政局正式启动代理保险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建设工作,并于2005年3月完成了系统的推广应用,实现了代理保险业务统一版本的计算机化处理。邮政代理保险计算机应用系统目前已实现与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平安人寿等6家公司的实时联网,客户可以在联网网点直接拿到正式保险单,显著提升了代理保险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用户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同时,也可办理保险业务。我们邮保通系统对中国人寿国寿鸿丰产品可以实时出单,不用去保险公司,在邮局就可办理承保事宜,用户可实时拿到保险合同,方便快捷。

五、目前我们代理保险公司有几家,分别代理哪些险种?

答:目前我们代理保险公司有三家,寿险一家,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我国最大的专业化商业人寿保险公司,隶属国务院领导,总部设在北京。资金实力雄厚,机构网络齐全,总资产达1600亿元,2003年12月17、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和香港两地同时成功上市,成为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内地寿险企业。至今已有50多年的经营历史,是目前国内经营历史最长的保险公司。代理产品为国寿鸿丰保险(趸交、期交),邮保通系统能实时出单;财险公司两家,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天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1949年,是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在国内享有显著声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总部设在上海。现注册资金为人民币6.78亿元。财产险排名人保第一、太平洋第二、平安第三、中华联合第四、天安第五。代理险种(产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金牛三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建筑工程保险等,网点柜台不能实时出单。得到保险公司去办理投保事宜。

六、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是多少?(保险收入与其他存款收益对照)每1万元收益对照

每位营业员不要虚度时光,要掌握好政策,算好账,在我上班的时间内怎样才能使业务发展的更好,个人收益也得到最大化。

举一例子:青岛港是环太平洋地区重要的中转港和海上运输枢纽,青岛港矿石码头司磅员:手按铃改为脚踩铃,手脚并用可以省一秒,提高打字速度又可以省一秒,推拉的窗户门改为小窗口还可以节省一秒,节省这三秒他们每年就可以多过上万辆车。

七、何谓分红保险?

答: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它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英国,当时是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风险而推出的,由于它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因此一经推出,立即受到市场的普遍欢迎。与传统寿险相比,分红保险既可以获得保险保障,又可以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分配。 这对于家庭理财来说,无疑是一个好的选择。保障功能不用说,而红利分配也肯定会有。

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自利差益、费差益和死差益。所谓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大于预定投资收益产生的盈余,比如保监会规定的预定利率为2.5%,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回报率达到4.0%,这之间的盈余就成为红利的来源;所谓死差益,是指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所产生的盈余;而费差益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在这三个来源中,利差益是最主要的来源,保险公司在世界金融领域中享有最低投资风险的美誉,他的较为稳健的投资渠道、专业的理财队伍和单独核算的独立账户使利差益存在成为极大的可能。保险公司的几大投资渠道有同业拆借、大额协议存款、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基金和股票等,除了股票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外,其他投资渠道都是相当稳健的,而且就股票而言,保险公司不仅在投资的比例上有限制,而且就投资项目的考察也相当严谨。

红利的分配有赖于保险公司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其分配的比例,在保监会下发的《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即分七留三原则。

八、目前,家庭有哪些最常用理财方式?

答:目前,家庭理财方式共有14种,但最为常见的家庭理财方式还是集中在储蓄、债券、房地产、保险、股票、基金6种工具的运用上。

九、保险与其他理财方式的关系?

答:银行储蓄是家庭理财的后卫,可用于应急支出;债券可以称得上是中场,可进可守;基金、股票和房产就是前锋,会带来财富的迅速增加,而保险则是强有力的守门员。这个守门员在风险管理和家庭理财规划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基金、债券和股票可以不买,但保险一定要有。保险在家庭理财中的地位就是为无法预料的事做准备。所以,作为一种健康的家庭理财观念,必须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财富投资,不可以把鸡蛋同时放在一个篮子里。可以看到,保险是投资最少的资金,而它的意义在于没有人可以保证我们所担心的事一定不会发生,所以它是不打折扣的资金,是投资的一切保证。伴随着消费观念的改变,人们的理财意识也日益增强。在社会众多的理财项目中,百姓的的钱究竟往哪里放?股市,风险太大;银行,利息太低;基金,方兴未艾;国债,经常买不到。这时,既有保障功能又有一定保底收益的分红保险开始受到欢迎。

因此,大家在推销保险时,一定要站在帮助用户理财的角度来讲,让用户真心实意的接受保险这种理财方式,从而接受我们的产品。

十、在窗口营销保险时应具备那方面的能力?

答:1、自信的能力,如你首先对代理的产品不自信的话,是很难说服用户购买的。在柜台营销时,口气和肢体语言都要显示出自信,特别是向用户论述投保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时,都应该带着不容置疑的肯定语气。如不自信的话,用户会对产品产生怀疑。

2、自我推销的能力,要敢于张嘴介绍。保险业务,可能大多营业员存在不想说、不敢说的心态,营业员每天面临的客户较多,每天都在与人打交道,在办理业务的同时,要善于揣摩用户的心理,要敢于滔滔不绝的推介保险业务,不要害怕失败,一次失败、两次失败,在失败中总结经验,推介10个人,总有成功的一次,只要成功一次,就会有两次,三次,很多次。有的网点为什么办的好,就是因为他们营业员敢于向用户推介,进来一个储户,看属于保险目标客户,大家互相配合,办业务的将储户全部叫过去,让推介的人全心全意为用户介绍。最终形成良性循环,越来越自信,越来越会介绍,成功的概率也会越来越高,由最初战战兢兢变为落落大方。

3、服务创新的能力,有时在用户决定的一瞬间,你的服务很可能改变他的态度。保险产品的专业性,无形性及长期性决定了保险服务的前置性、复杂性与艰巨性。服务从保险销售前营销人员的业务介绍,售中承保流程的便捷高效、售后理赔的及时准确。各环节的服务质量共同构成用户对邮政,对保险公司整体服务状况的评价。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造成客户不愉快的服务体验。根据国外一项调查显示,“不满意的用户中有91%的人日后决不光顾;20%的人会转告他人,平均每人转告8-10人,一个不满意的客户会影响25个人的购买欲望,可见服务对营销的巨大影响作用。

4、沟通的能力,与用户在沟通时,要因人而宜,讲究一定的方式方法。

5、具备丰富专业知识的能力,正因为我们对产品不够熟悉,才使得心中没底,担心用户的问题无法解答,也就谈不上自信和随机应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潜心学习保险条款,涉猎金融、理财方面的知识,仔细分析用户的实际情况,从容应对,才能让用户感到放心,愿意接受你的推荐。

十一、保险营销忌语是什么?

答:我们在做保险销售时,说话要有技巧,沟通要有艺术,良好的口才可以祝你营销成功,良性的沟通可以改变你的人生。我们与顾客交流时,不知道所忌,就会造成失败,不知道所宜,就会造成停滞,要注意管好自已的口,用好自已的嘴,要知道什么话应该说,什么话不应该讲。

一忌争辩

我们在与用户沟通时,是来推销产品的,不是来参加辩论会的,要知道与用户争辩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会招致顾客的反感。

我们首先要理解用户对保险有不同的认识和见解,容许人家讲话,发表不同的意见,如果你刻意的跟用户发生激烈的争论,即使你赢得了胜利,占了上风,但是你得到了什么,是失去了用户。

二忌质问

在与用户沟通时,要理解并尊重顾客的思想与观点,要知道人各有志,不能强求,他买保险,说明他有钱并有保险意识,他不买保险,说明他有原因,切不可采取质问的方式与用户谈话。如你为什么不买保险,为什么对保险有成见,你有什么理由说保险公司交费容易,赔钱难等。

三忌命令

在与用户交流时,微笑再展露一点,态度要和蔼一点,说话要轻声一点,语气要柔和一点,要采取征询、协商或者请教的口气与用户交流,切不可采取命令和批示的口吻与用户交谈。人贵有自知之明,要清楚明白你在顾客心里的地位,你需要永远记住一条那就是你不是用户的领导和上级,你无权对他指手划脚,下命令或是指示,你只是一个保险柜台销售人员,是他的一个理财顾问。

四忌直白,我们要掌握与人沟通的艺术,用户成千上万,千差万别,有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群体,他们的知识和见解上都不尽相同,我们在与其沟通时,如果发现他在认识上有不妥的地方,也不要直截了当的指出,一般的人最忌讳在别人面前丢脸。康德曾经说过,对男人来讲,最大的侮辱莫过于说他愚蠢,对女人来说,最大的侮辱莫过于说她丑陋,因此,我们一定要看交谈的对象,做到言之有物,因人施语,要把握谈话的技巧、沟通的艺术,要委婉忠告。

五忌批评,在与用户交谈时,要多用感谢词,赞美语,要多言赞美,少说批评,要掌握赞美的尺度和批评的分寸。如在向用户介绍业务的过程中,可适当的对用户进行赞美,如您的发型真好看,您真有气质等。

六忌专业,在推销保险产品时,一定不要用专业术语,在每个保险产品中都有死亡、残疾等专业术语,中国的老百姓大多忌讳这些词语,如果不加顾忌的对用户讲,肯定招致对方的不快。成功率会很低。

七忌独白,在与用户营销过程中,就是与用户沟通思想的过程,这种沟通是双向的,不但我们自已说,还要鼓励用户说,通过他的说话,我们可以了解他的基本情况,如工作、收入、投资理念、家庭成员等相关信息,才能找到营销突破点。如一开口就滔滔不绝,喋喋不休,全然不顾用户的反应,只能让对方反感,厌恶。

八忌冷淡,在与用户交流时,态度一定要热情,语言一定要真诚,言谈举止一定要流露出情感,要站在用户的角度来说问题,俗语说,“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只要诚心诚意的为用户着想。才能打动对方。

十二、在窗口销售鸿丰保险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面对目标客户时,可告诉用户我们有一种新的储蓄性质的理财产品(而不要开门见山的提及销售保险),也可说是银保产品,突出奖励比定期存款高,收益也高于定期存款,且有一定的保障,不知您有没有兴趣。(强调新的储蓄性理财产品且高奖励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勾起用户的购买欲望和兴趣,再循序渐进的进行详细介绍,如险种,代理公司,收益、保障等)。

2、忌将用户存款全部动员办理成保险,因为我们办理保险存期一般较长,最低5年,万一用户中途退保时,手续费较高尤其是鸿丰期交与美满人生期交,会造成较大的损失,虽可进行保单质押贷款,但也只能借70%,且要支付贷款利率,因此,建议用户不要将家庭存款全部办理成保险,可分流出一部分办理保险。以备日后应急。

3、不要夸大其收益及分红,要事实求是的告诉用户,在与定期存款相比较时,要突出保险的保障功能,不要一味的强调其收益性。

4、介绍完产品后,可对用户说,您考虑一下,看是否需要办理,如需要,可在我们柜台实时出单。如不需要,您可选择我们的定期或活期储蓄业务。我认为这个产品挺好的,但最终决定权在于您。且忌在用户不选择办理时,态度迅速转变,要一如既往热情、周到的为其办理其他业务。

5、要熟练掌握邮保通系统出单流程,为用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这个环节也同样重要,如流程不熟或操作速度较慢的话,有可能造成用户不满意或撤单,从而前功尽弃。

十三、办理保险的几点误区

答:1、过分的强调客观原因,不从自身找问题,如网点余额小,客户群不多,或是客户群体的观念较为落后,举一例子,2月15日,兰邮储蓄余额42.4亿,完成保费39.6万,天水余额21.3亿,完成保费150万。张掖余额12.5亿元,完成保费155万。累计433万,排名全省第一。余额小,地理位置、群体观念是有一定的影响,但绝对不是主要原因。我们先想一下自己对此项业务下了哪些功夫,我是否敢于向用户推介,能否熟练的向用户推销,能否准确快捷的操作邮保通系统,能否对用户提出的问题进行正确的回答,对代理的产品是否了如指掌。如果这些都做到了,业绩确实上不去,我们再找客观原因。

三个营销案例

1)、给和尚推销梳子

有四个营销员接受任务,到庙里推销梳子,第一个营销员空手而回,说到了庙里,和尚说没头发不需要梳子,所以一把都没有销掉。

第二个营销员回来了,销了十多把,他介绍经验说,我告诉和尚,头发要经常梳梳,不仅止痒,头不痒也要梳,要以活络血脉,有益健康。这样就销掉了十来把.

第三个营销员销了百十把。他说,我到庙里去,跟老和尚说,您看这些香客多虔诚呀,在那里烧香磕头,磕了几个头起来头发就乱了,香灰也落在他们头上。您在每个庙堂的前堂放一些梳子,他们磕完头可以梳梳头,会感到这个庙关心香客,下次还会再来。这一来就销掉百十把。

第四个营销员说销掉好几千把,而且还有订货。他说我到庙里跟老和尚说,庙里经常接受人家的捐赠,得有回报给人家,买梳子送给他们是最便宜的礼品。您在梳子上写上庙的名字,再写上三个字“积善梳”,说可以保佑对方,这样可以作为礼品储备在那里,谁来了就送,保证庙里香火更旺。这一下就销掉好几千把。

2)、岛上没人穿鞋 一次,英国和美国的两家皮鞋工厂,各自派了一名推销员到太平洋上某个岛屿去开辟市 场。两个推销员到达后的第二天,各给自己的工厂拍了一封电报回去。 一封电报是:“这座岛上没有人穿鞋子,我明天搭第一班飞机回来。” 另一封电报是:“好极了,我将驻在此地,这个岛上没有一个人穿鞋子,这是一个潜在的市场……”

3)、一条街开了好几家牛肉面馆,口味、环境都差不多,但只有一家每月营业额都排名第一,其他几家百思不得其解,派了人去调查,结果发现只输在一句话、一个鸡蛋上,其他几家收银员每次都问顾客,您加不加鸡蛋,客人一般回答是不加。而这家收银员每次都问您是加一个鸡蛋还是加两个鸡蛋。客人一般选择是一个或两个,而很少有人说不加。因此销售额一直名列前茅。

有一个故事,说地球将要毁灭,上帝对比尔盖茨说,“因为你是世界首富,所以我允许你离开地球到另外一个星球去生活,但你只能带走一样东西,你想带走你的财富还是别的什么呢?比尔盖茨说:“不,我将带走我公司最优秀的20个人。”

这说明人才是最重要的,固然有客观条件的影响,但决不是主要的,事在人为。只要你用上心,没有干不好的事。俗话说,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因此,咱们局保险业务发展的好坏,取决于我们在座的各位今天的观念和态度,要靠在座每一位的共同努力。不要忽视你们的能力,每一个人都是企业的一员,都是大海里的一滴水,多了才能汇聚成海。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真正重视保险业务,推介保险业务,只要我们每个网点,每个营业员都用上心都尽力,咱们业务发展一定会越办越好。

2、过分夸大保险产品的难度,不注重营销技巧,造成营业员对推销保险心理上的一种负担,没有自信,不敢也不能很好的向用户推介。

3、自已不接受保险产品,认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保险都是骗人的。自已不能接收的产品是很难真诚的向用户推介的。首先自已要接受这种理财方式。

十四、介绍国寿鸿丰产品时必需说的几个要点是什么?

答:1、保本,零风险投资。

2、固定收益

3、享受分红,且累计生息,分红是每年派发,但不发放,累计生息,待合同到期后一次性给付。

4、保障。是储蓄存款所不能比的。

十五、国寿鸿丰产品的卖点是什么?

答:保本:零风险投资。

保息:趸交5年期,30岁客户保底收益1万元有630元的固定收益;期交5年期交费,30岁客户保证保底收益(1.49%左右年收益率,1万元固定收益1490元)

分红:享受专家理财成果,红利上不封顶,红利累积生息,抵御利率波动风险。

2002-2006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红明细

保障:存一保三,强化人身保险功能,三倍意外身故保障。

免税:免交利息税、所得税、交易税、赠与税、遗产税。

十六、鸿丰产品的目标市场有哪几类人群?

答:有一定经济能力、保障意识、投资慎重的客户(保守型);喜爱投资国债、定期年限较长的客户;有子女教育、养老等理财需求的客户。

(一)、按年龄

重点推销30多岁的客户群体2、离、退休或接近离退、休人员

(二)、按家庭结构

1、三口之家—结婚10年以内,收入稳定,孩子上小、中学,独立居住的核心家庭。可动员家长为期子女办理,作为一种教育储备金。

2、成熟家庭—结婚10年以上,家庭结构稳定,经济基础稳定的家庭。可动员其办理:为子女—教育储蓄、父母—疾病保障、自已—意外或养老保障。

3、追求时尚的城市单身—接受过高等教育,工作2年以上,收入稳定的未婚城市青年,可作为自已买房或婚嫁储备。

(三)、邮政柜台来说:两类人群:一是存款转出户,二是三年以上长期储户,三是定期,存款金额10万元及以上储户。

十七、鸿丰产品与定期存款相比收益有什么差别?

十八、鸿丰产品窗口销售话术有哪些?

1、鸿丰是什么?

答:是由中国人寿专业设计的一种“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具有高保障、全返还、免三税、有分红及零风险这五大特点。我们邮政储蓄网点通过中国人寿公司授权可以专门代理销售这一产品。

2、为什么说鸿丰有高保障?

答:现代社会市民的风险意识越来越强了,高保障是鸿丰的最大特点,凡购买这个产品的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额一赔三,且疾病身故也有保障。这是同定期存款、国债、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最大区别。

3、鸿丰如何全返还?

答:同活期、定期、国债一样,鸿丰到期后全额返还本金,它不但是零风险投资业务且有固定收益。

4、免哪三税?

答:在保险期间,若一切正常,所领金额免所得税,且无须象存款那样扣除利息税;若不幸意外或疾病身故,赔付保险金额时,指定受益人也不必交遗产税。

5、鸿丰如何分红?

答: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可分配盈余,按分七留三的原则,在每一年度将盈余按所交保费分配给客户,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至合同终止时给付。

6、鸿丰是零风险吗?

答:鸿丰购买是以协议文本形式确立并发生相关法律权益,有中国人寿、百年邮政双重信誉保证,还有国家保监部门的监督。根本没有股票、房地产、期货、基金等投资类产品的风险

7、鸿丰期交的优势是什么?

答:较趸交相比,有以下几点优势:

1)、保险期间较趸交时间长,即趸交保险期间为5年或10年,而期交5年或10年保险期间都是10年。

2)、每年交固定保费,而不用一次性交清,减轻家庭投资负担。

十九、国寿鸿丰产品趸交与期交的区别是什么?

答:(1)投保年龄范围不同:

趸交:30天——60周岁

期交:30天——55周岁。(2)保险期间不同:趸交保险期间为5年、10年两种。而期交保险期间无论是5年交还是10年交均为10年。

(3)缴费期间不同:趸交为一次性交清,期交为年交有5年交和10年交两种。(4)保险责任不同:

⏹满期保险金

趸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期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身故保险金

*一年内病故:无息退还保费

*一年后病故:趸交: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期交: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趸交:基本保险金额× 3

期交: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3

二十、30岁客户投保1万元鸿丰趸交产品,收益是多少? 有哪些保障? 如遇意外身故,可获得多少赔偿?

答:6—35岁客户投保1万元鸿丰趸交5年期产品,它的具体收益及保障如下:

本金:1万元

固定收益:630元,假设分红:185X5=925元,

5年后本息合计:630+925=1555

保障:疾病身故保障:一年内疾病身故返还1万元,一年后疾病身故10630元+分红;三倍意外保障:10630×3+分红=31890元+分红。

二十一、30岁客户投保1万元鸿丰5年期期交产品,收益是多少,有哪些保障? 如遇意外身故,可获得多少赔偿?

答:26-35岁客户投保年交1万元鸿丰期交5年期产品,它的具体收益及保障如下:

本金:1万×5=5万

固定收益:1490×5=7450元,假设分红累计:7920元,5年后本息合计:50000+7450+7920=65370元

保障:疾病身故保障:一年内疾病身故返还1万元,一年后疾病身故11490元×身故时交费年度+分红;三倍意外保障:11490×身故时交费年度×3+分红。

二十二、国寿鸿丰趸交退保手续费(现金价值表)是多少?

国寿鸿丰趸交现金价值表

(1000元) 单位:元

二十三、国寿鸿丰期交退保手续费(现金价值表)是多少?

鸿丰期交现金价值表及退保手续费

1000元现金价值表 单位:元

解除合同处理说明:

1、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我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一保险年度内退费金额为所交保险费的75%;第二保险年度内退费金额为第一保险年度内所交保险费的75%与第二保险年度内所交保险费的85%之和。

2、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退还现金价值。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宽限期间除处)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时点为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在宽限期间内或合同效力中止后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计算时点为最后一期已交保费的交至日。

3、保险年度末解除合同时,现金价值为表中对应保险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其他时间解除合同时,以本现金价值表为基础,按我公司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篇五】保险知识问答

1.华夏保险的设立时间是()

A.2004年 B.2005年 C. 2006年 D.2008年

2. 以下哪项不是华夏保险的公司愿景()

A. 客户利益最好 B. 报酬福利最好 C. 业务成长最好 D.企业成长最好

3.华夏保险的核心价值观是()

A. 让华夏充满爱 B. 客户利益至上 C. 绩效第一 D. 向解放军学习

4.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为2009年()。

A.7月1日 B.8月1日 C.9月1日 D.10月1日

5.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保监会成立于()年。

A.1995 B.1996 C.1998 D.2001

6.1865年,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创立。

A.仁济和保险公司 B.大安产物保险公司

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D.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

7.下面属于人身危险的是( )。

A.信用危险 B.财产危险 C.责任危险 D.健康风险

8. 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这里描述的风险特征是( )。

A、普遍性 ?B、客观性 C、发展性 ?D、商品性

9.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是

  A、自然风险 ?B、投机风险  C、纯粹风险? D、财产风险

10.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的是。

A、识别风险 B、消灭风险 ?

C、转移风险  D、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11.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

  A、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B、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C、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D、车险和社会保险

12. 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不包括。

  A、人寿保险 ?B、健康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信用保险

13.(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保险费 ?D、保险费率

14. 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是( )。

  A、人寿保险 ?B、健康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个人保险

15. 在健康保险经营实务中,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防止逆选择,通常规定一定的期间作为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的适用对象是( )。

  A、初次投保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 B、初次投保健康保险的投保人

  C、续投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  D、续投健康保险的投保人

16. 意外事故是指( )。

  A、不可能发生的事故? B、一定会发生的事故

  C、可能发生的事故 ?D、不幸事件

17. 分红保险的红利下面哪项解释更为准确

  A、分红保险红利是固定的 B、分红保险红利是不固定的

  C、分红保险红利是不固定的,但是高于同期银行储蓄。

  D、分红保险红利是不固定的,红利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直接的关系

18. 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是( )。

  A、自愿保险? B、强制保险  C、商业保险? D、人寿保险

21.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合法领取的保险金,应( )。  A、在继承人中均分 B、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C、作为遗产处理? D、归受益人所有

22. 保险人必然要给付保险金的险种是( )

  A、定期死亡保险 B、定期生存年金保险

  C、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D、两全保险

23. 下面哪种情况下不成立法定保险利益关系:( )。

  A、夫妻双方? B、父母为子女

  C、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男女朋友 D、雇主为雇员

24.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应存在于( )。

  A、合同订立前? B、合同订立时

  C、保险事故发生时 D、合同订立与事故发生时

25. 不属于保险合同形式的是( )。

  A、保险计划书?B、保险单

  C、保险凭证?D、暂保单

26. 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 )。

  A、以血缘关系确定?B、依法确定

  C、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D、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

27. 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保险人义务中,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是。

  A、提供保险咨询服务?B、提供保险投资服务

  C、提供保险防灾服务?D、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28. 以下不属于投保人义务的是。

  A、缴纳保费B、防灾防损

  C、危险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D、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29.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是。

  A、暂保单?B、小保单?C、投保单?D、保险单

30.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订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小部分损失的条款,这一条款被称为。

  A、限额条款?B、共保条款

  C、免赔条款?D、责任条款

31.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灵魂是

  A、诚实信用?B、守法遵规

  C、客户至上?D、勤勉尽责

32. 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为。

  A、保险代理人B、保险经纪人

  C、保险公估人?D、保险业务员

33. 保守秘密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一项义务。

  这里所指的秘密是指。

  A、客户和所属机构的秘密

  B、仅指客户的秘密

  C、仅指所属机构的秘密

  D、保险代理人相互之间的秘密

34.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A、六十天?B、三个月?C、两年?D、五年

35.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A、六十天?B、三个月?C、两年?D、五年

36. 根据《保险法》(2009)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时,最低注册资本为。

  A、2亿元?B、3亿元?C、5亿元?D、10亿元

37.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A、30? B、40 ?C、50 ?D、60

3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年开始施行。

  A、2005? B、2006? C、2007? D、2008

39. 根据交管部门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标志要贴在前挡风玻璃的。

  A、左上角? B、右下角? C、右上角 ?D、左下角

40.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A、1? B、2 ?C、5? D、3

41.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A、缴费 ?B、成立? C、签订? D、赔付

42. 中国保监会开通的全国统一保险投诉电话是。

  A、12378? B、12580? C、58800? D、55345

43. 商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通常分为一次性领、年领以及()等三种方式。

  A、?半年领? B、季度领? C、月领? D、双月领

44. 某汽车由于第三者追尾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张某向保险人索赔8万元,保险人按车损险条款全额赔偿后,向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得5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5万元全部交给被保险人

  B、5万元归保险公司支配,不得向被保险人索要多余的赔偿

  C、向被保险人索要3万元

  D、与被保险人协商,平分多赔的3万元

45. 张某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了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病史,于保单生效1年后因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在死亡调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则保险公司。

  A、全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部分的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46. 赵甲为其母田某投保了人寿险,经田某同意,受益人为赵甲。2009赵甲回娘家看望其母,不料同时发生煤气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甲先于其母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甲已死亡,无受益人,保险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金作为赵甲的遗产,由赵甲的继承人继承

  C、保险金作为田某的遗产,由田某的继承人继承

  D、保险金由田某继承人和赵甲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47.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何人不得解除合同(A)

A. 保险人 B. 投保人 C. 被保险人 D. 受益人

48.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情形复杂的应在 日内作出核定;在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做出核定之日起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D)

A. 三十 ;五 B. 二十 ;三

C. 二十;五 D. 三十 ;三

49. 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 被保险人 B.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 被保险人的配偶 D. 被保险人的子女

50. 对于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怎样做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C)

A. 三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B. 二十 ;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C. 三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 二十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1.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B)

A.保险代理人既可为单位,也可为个人

B.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C.保险代理人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D.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52.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选项所列哪种情形必然导致保险人免责(A)

A.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

B.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

C. 被保险人犯罪

D. 被保险人自杀

53. 假设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D)

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4.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退还保险费(C)

A.重大过失;可以 B.过失; 可以

C.重大过失;应当 A.过失; 应当

55. 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另外,其有一儿子4周岁、其母57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张某因外出交通事故死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办理(D)

A. 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 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C. 应由张妻、张子二人取得保险金

D. 保险金应归张妻一人

56. 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其年仅4周岁之子小张为受益人。后小张意外夭折。张某有妻子王某,张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张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A )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转继承

D.应作为遗产由甲子继承,因甲子先于甲死亡,故由甲妻单独继承

57. 王某于200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2007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王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王强终身残废。依照《保险法》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C )

A.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但王强仍有权向医院请求赔偿

B.王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C.王某须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若王强不幸身故,则保险金由其继承人受领

58.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B)

A.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B.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有两种以上理解的,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直接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59.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在何种情形下,会造成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BD)

A.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二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B.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C.超过约定的期限五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D.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60.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描述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为(AD)

A.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具有保险利益

B.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C.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D.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61. 下列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描述,不正确的为(BC)

A.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者数人

B.受益人只能由投保人单独指定

C.投保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而不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D.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62. 下列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描述,正确的为(ACD)

A.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且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除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63.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BD )

A.房屋保险合同 B.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C.车辆保险合同 D.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64. 在设立保险公司时,对主要股东的资质要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为(ABC)

A.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

B.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C.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D.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65. 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下列说法正确的为(BCD)

A.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B.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C.投资不动产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66.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情形为(AD)

A.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B.公司未依照相关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C.公司未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D.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67.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BCD)

A.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B.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C.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D.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68. 违反《保险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给予何种处罚(CD)

A.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D.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9. 张某为其子张三(现年15岁)投了人身保险,至今已交纳保险费满3年,受益人为其妻刘某和其母赵氏。以下说法正确的为(BCD)

A.如该人身保险合同为死亡险,则未经张三书面同意,该合同无效

B.假设张三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经张某屡次管教仍不改正,张某自觉无脸面对邻居、同事,遂下药毒死其子,但由于剂量掌握不准,毒成了植物人,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在B项中,倘为刘某毒死其子,则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刘某丧失受益权,此时受益人仅为赵氏

D.假设张三由于走私毒品在逃避警察追捕的过程中摔断双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受益人为刘某与赵氏

70. 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B)

A.设3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B.设王某应于200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7年12月7日王南出车祸身亡时王某尚未交保险费,依据新《保险法》,此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C.设王某应于200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依据新《保险法》,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71.关于人寿保险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D)

A.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B.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C.保险公司不得将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混业经营

D.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应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72.张某为其62岁的母亲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3年后,张某的母亲因车祸死亡,该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保险金(ABCD)

A.如果张某母亲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B.如果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该保险公司应当向该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C.如果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假设张某与母亲在同一车祸中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向张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D.如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向张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73.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ABCD)

A.欺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B.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C.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D.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74.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ACE)

A、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B、限制经营区域

C、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D、责令停业整顿

E、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75.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BC)

A、保险公司未依照保险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B、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C、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D、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

76.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CD)

A、责令调整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B、责令限期改正

C、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D、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篇六】保险知识问答

人寿保险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

二、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什么是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四、什么是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五、什么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

六、什么是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七、什么是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身故给付、生存给付、伤残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等。

八、什么是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范围,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等。

九、什么是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

十、什么是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所支付的款项。

【篇七】保险知识问答

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1、我国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目标:“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就是“低水平,广覆盖”。

原则: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属地参保原则,统筹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分担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由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参加的统账结合(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也包括困难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的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没有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金制度。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还享有公务员医疗补助。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4、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地医保,中央、省驻毫单位、市直属单位参加市直医疗保险,县、区所属单位参加县区医疗保险。

参保提供资料: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及工资花名册,用人单位财务报表或工资报表。

5、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合同后如何参保?

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合同后,应及时办理保险接续手续,也可以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

如果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缴纳费用。

6、职工调动时医疗保险怎么办?

职工在本市调入、调出时,可以凭调动证明到市医保中心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职工调出市外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程序:先在调入地办理参保手续,然后提供调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基金帐号,到调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账手续,不能提取现金。

7、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怎么办?

职工退休时,凭退休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费用(退休前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除外)。

8、企业合并、兼并、转让或租赁时,职工医疗保险如何解决?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或租赁后,与现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其医疗保险应由接收或继续经营者承担其医疗保险责任。

9、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怎么办?

(1)关闭、破产、改制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应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支出水平和平均余命(15年)确定缴费标准,医疗待遇与参加统帐结合医疗保险的职工相同;

(2)关闭、破产、改制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可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医疗待遇与参加单建统筹保险的职工相同。

10、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有哪些政策?

困难企业参保可以按照单建统筹保险形式参保,缴费以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缴纳,不设个人帐户。

11、大、中专院校学生是否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2、职工因工(公)负伤和女职工生育待遇如何解决?

职工因工负伤、女职工生育不按医疗保险途径解决,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1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如何规定的?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执行。

14、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本人月平均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费用。

15、市直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如何确定?

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个人帐户;二是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结构划分,具体为45岁以下(含45岁)1.3%,45岁以上1.69%,退休人员3.9%。

16、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或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帐户基金通过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消费。

17、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18、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门槛费)和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多少?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今年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市直单位目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进入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

19、市直单位医疗保险住院费起付标准是多少?

(1)第一次住院市级医院为500元;市级以下医院为300元;

(2)第二次住院市级医院为200元;市级以下医院为200元;

(3)第三次及多次住院的,不论定点医院级别,皆为100元;

(4)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起付标准为300元;

(5)慢性病门诊补助起付标准为300元。

20、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报销费用封顶线是多少?

(1)基本医疗费用年度封顶线为5万元;

(2)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封顶线为:参保1年的为16万元,参保2年以上的为20万元。

(3)转诊门诊每次费用封顶线为2000元,一个年度内不得超过5次。

21、本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在市级医院(市人民医院)住院,在职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

(2)在市级以下医院(本地其他医院)住院,在职职工为85%,退休人员为90%。

22、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应承担哪些费用?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2)乙类药品个人先予支付的费用(10%);

(3)转诊时个人先予支付费用;

(4)特殊诊疗和检查项目个人先支付部分(20%);

(5)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费用;

(6)超过规定标准的床位费;

(7)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8)以上扣除后剩余部分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的费用。

23、职工住院床位费报销有哪些规定?

本市二级甲等定点医院不得超过40元/日,本地其他定点医院不得超过30元/日,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转外地住院的床位费标准参照本地医院床位费标准执行。

24、特殊检查、诊疗项目费用报销有哪些规定?

特殊检查、诊疗项目是指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特殊检查、诊疗项目由国家统一制订公布。特殊检查、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有关审核办法报销。

25、职工看病需转外地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转省内、省外协作医院的,比本地市级医院增加10%;

省内协作医院:

①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院)②阜阳市人民医院③蚌医附院(蚌埠肿瘤医院)④省立医院⑤安医附院⑥安中医附院⑦105医院⑧武警总院。

省外协作医院

①北京解放军总医院②北京301医院③北京302医院④北京阜外医院⑤北京安贞医院⑥南京军区总医院⑦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⑧复旦大学附属医院⑨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列入各省、市医疗保险定点的省、部级三甲专科医院或研究所。

(2)转到省内或省外非协作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自付的比例比本地市级医院增加40%。

26、到外地看病的门诊费用如何报销的?

经批准转出看病门诊费用实行限额补助,一次门诊费用报销限额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60%,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27、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组织器官移植的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段内的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审核,按80%报销;

(2)属于大病救助医疗费用段内的费用,按照大病救助医疗规定的审核办法和比例报销。

28、国家规定不能报销有哪些药品?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2)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3)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霍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桔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灵芝、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麦芽、牡蛎、木瓜、马齿苋、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芦根、鲜白茅根、香薷、香橼、小茴香、韭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钱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29、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特殊检查、诊疗项目)包括哪些?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③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④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类

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②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③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30、职工需安装人工器官或进行器官、组织移植的,需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意见,科室会诊同意后,填写特殊医疗申请表,申请表由医院分管院长签字、医保办签章,职工单位签章,报医保中心审批。

在外转医院治疗的,也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有哪些?

(1)服务项目类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④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诊疗项目

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3)膳食费;

(4)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3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包括哪些?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34、本市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费用包括哪些?

(1)职工因工(公)负伤、女职工生育费用、职工疗养费用;

(2)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

(3)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发生的医疗费。

(4)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

(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费用。

(6)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它药品,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7)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的医疗费用。

(8)除急诊抢救及批准转院患者外,凡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和非定点药店购药的药品费。

(9)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非公干(探亲、进修、旅游等)发生的医疗费

35、职工住院时要办理哪些手续?

①职工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持《医保手册》、医保卡到定点医院住院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②职工住院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要与本人《医保手册》相一致,《医保手册》不得转借使用。

③职工住院期间应配合医保部门的检查,不得出现空床现象(办理了住院手续而未在医院住院),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36、职工住院期间享有哪些权力?

①可以要求医生开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药品。

②可以向医院索要每日费用清单,也可以在出院时索要总费用清单。

37、职工住院期间在零售药店购药能否报销?

职工住院期间除急救、抢救外,在零售药店购药不能在统筹基金中报销。

38、住院费用现金报销应注意哪些事项?

①职工填写报销封面,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当地医保中心。

②医疗费用票据应附费用清单、病历资料或诊疗证明。

39、异地居住人员的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异地居住人员要到当地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首先填写《异地居住登记表》,登记表要由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盖章,职工要选择1-3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就诊医院。

异地居住人员看病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票及诊疗证明到原住地医保中心报销。

40、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吗?

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按照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比例提取补充医疗金,用于解决困难职工或大病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但不可以划入个人帐户。

41、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范围有哪些?

特大疾病:恶性肿瘤(化疗期)、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一般慢性病:高血压二期、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躁狂症、子宫腺肌症、雷诺氏症、股骨头坏死、银屑病、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子宫内膜异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活动性肝硬化、慢性纤维空洞性结核、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人工器官移植术后治疗。慢性病并发症符合上述病种范围和标准的,列入慢性病病种补助范围。

42、慢性病门诊补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慢性病患者一个年度内慢性病门诊费用超过300元以上者方可享受补助,300元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符合报销范围的慢性病门诊费用按80%比例报销。

43、慢性病患者就诊购药有哪些规定?

慢性病患者必须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也可凭定点医院外配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

慢性病就诊购药必须符合病种范围要求,不属于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的药品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者,由个人现金支付。

44、大病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108元,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承担50%。

45、大病医疗救助金缴纳有何规定?

(1)医疗救助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统一缴纳,医疗救助金在年初一次缴清。

(2)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职工,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46、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主要用于支付职工患大病、重病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包括:本地住院费用、转诊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的门诊费用。

47、市直单位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一年以下者为16万元,参保一年以上者为20万元。

48、大病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药品目录等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大病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对于癌症化疗、中毒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肝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临床用药,要适当放宽范围,真正体现大病医疗救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49、哪些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1)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列入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0、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1)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按每人每年108元的筹资标准直接划转到医疗救助金帐户,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公务员享受待遇按医疗救助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内,一个年度个人自付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60%实行补助。

(3)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篇八】保险知识问答

   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是什么?

  答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省属部队所属的驻湛企、事业单位以及参加省属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都必须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多少?(三)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开具托收单通过开户银行向单位收缴,任何单位不得拒甘。

  个体经济组织可委托银行办理代缴,也可以直接到地税部门缴纳。

  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哪两部分构成?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参保的所有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总额分为两部分,25%划入个人帐户,75%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如何划分?

  答在职职工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由个人全部缴费额、在单位缴费中划入的资金和本帐户利息构成;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单位缴费中划入的资金和本帐户利息构成。

  个人帐户的具体划入比例(含个人缴费)为(2)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以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划入。

  (六)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别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答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款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中需自付的费用,也可用于定点药店购药。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款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七)用人单位投保后,参保人员什么时候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答用人单位上月办妥投保手续并缴费到帐后,次月起其参保人员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按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足一年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一年的人员,只可享受个人帐户支付的门诊医疗待遇,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满一年后,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待遇。

  (八)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暂不参加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其所属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九)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其所属人员能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单位参加7基本医疗保险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费当月起,停止向其所属人员的个人帐户划入资金,原个人帐户有余额可继续使用。

  参保人在单位欠费前因病入院,欠费之后出院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在欠费期间入院的,入院时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预付相应的一个定额标准金额,可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待遇。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结清应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如果应由统筹基金支什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预付的定额标准金额的,待单位缴清所欠的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凭住院参保人的身份证、《住院手册》和预付款收据将预付款全部退还给单位或个人;如果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到预付的一个定额标准金额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凭住院参保人的身份证、《住院手册》和预付款收据将差额部分退还给单位或个人,并出具“代支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收据”,将来单位缴清所欠的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凭住院参保人的身份证、《住院手册》和“代支统筹基金收据”’将剩下的部分全部退还给单位或个人。

  (十)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时,如何清缴医疗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时,应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并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其标准为统筹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基本医疗费乘以10年。

  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

  (十一)用人单位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中负有哪些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当把医疗保险的缴费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如出现迟交、少交、不交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市社保局和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十二)参保人迁离本市、出境定居、死亡后,个人医疗账户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迁移离开本市时,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及利息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继续享用,如当地无相应机构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出境定居者,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及利息发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及利息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十三)为什么有的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钱多,有的钱少?

  答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由于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因职工年龄有差别;另一方面,决定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基数越高,划入个人帐户的钱就越多。用人单位如果少报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这就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十四)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如2000年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40元,那么,2000年当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6160元)。

  (十五)参保人住院时,如何分担医疗费用?

【篇九】保险知识问答

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1、我国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目标:“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就是“低水平,广覆盖”。

原则: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属地参保原则,统筹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分担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由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参加的统账结合(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也包括困难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的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没有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金制度。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还享有公务员医疗补助。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4、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地医保,中央、省驻毫单位、市直属单位参加市直医疗保险,县、区所属单位参加县区医疗保险。

参保提供资料: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及工资花名册,用人单位财务报表或工资报表。

5、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合同后如何参保?

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合同后,应及时办理保险接续手续,也可以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

如果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缴纳费用。

6、职工调动时医疗保险怎么办?

职工在本市调入、调出时,可以凭调动证明到市医保中心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职工调出市外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程序:先在调入地办理参保手续,然后提供调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基金帐号,到调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账手续,不能提取现金。

7、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怎么办?

职工退休时,凭退休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费用(退休前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除外)。

8、企业合并、兼并、转让或租赁时,职工医疗保险如何解决?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或租赁后,与现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其医疗保险应由接收或继续经营者承担其医疗保险责任。

9、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怎么办?

(1)关闭、破产、改制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应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支出水平和平均余命(15年)确定缴费标准,医疗待遇与参加统帐结合医疗保险的职工相同;

(2)关闭、破产、改制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可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医疗待遇与参加单建统筹保险的职工相同。

10、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有哪些政策?

困难企业参保可以按照单建统筹保险形式参保,缴费以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缴纳,不设个人帐户。

11、大、中专院校学生是否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2、职工因工(公)负伤和女职工生育待遇如何解决?

职工因工负伤、女职工生育不按医疗保险途径解决,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1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如何规定的?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执行。

14、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本人月平均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费用。

15、市直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如何确定?

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个人帐户;二是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年龄结构划分,具体为45岁以下(含45岁)1.3%,45岁以上1.69%,退休人员3.9%。

16、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或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帐户基金通过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消费。

17、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18、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门槛费)和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多少?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今年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市直单位目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进入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

19、市直单位医疗保险住院费起付标准是多少?

(1)第一次住院市级医院为500元;市级以下医院为300元;

(2)第二次住院市级医院为200元;市级以下医院为200元;

(3)第三次及多次住院的,不论定点医院级别,皆为100元;

(4)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起付标准为300元;

(5)慢性病门诊补助起付标准为300元。

20、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报销费用封顶线是多少?

(1)基本医疗费用年度封顶线为5万元;

(2)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封顶线为:参保1年的为16万元,参保2年以上的为20万元。

(3)转诊门诊每次费用封顶线为2000元,一个年度内不得超过5次。

21、本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在市级医院(市人民医院)住院,在职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

(2)在市级以下医院(本地其他医院)住院,在职职工为85%,退休人员为90%。

22、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应承担哪些费用?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2)乙类药品个人先予支付的费用(10%);

(3)转诊时个人先予支付费用;

(4)特殊诊疗和检查项目个人先支付部分(20%);

(5)国家规定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费用;

(6)超过规定标准的床位费;

(7)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8)以上扣除后剩余部分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的费用。

23、职工住院床位费报销有哪些规定?

本市二级甲等定点医院不得超过40元/日,本地其他定点医院不得超过30元/日,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转外地住院的床位费标准参照本地医院床位费标准执行。

24、特殊检查、诊疗项目费用报销有哪些规定?

特殊检查、诊疗项目是指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特殊检查、诊疗项目由国家统一制订公布。特殊检查、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有关审核办法报销。

25、职工看病需转外地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转省内、省外协作医院的,比本地市级医院增加10%;

省内协作医院:

①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院)②阜阳市人民医院 ③蚌医附院(蚌埠肿瘤医院)④省立医院⑤安医附院⑥安中医附院⑦105医院⑧武警总院。

省外协作医院

①北京解放军总医院 ②北京301医院 ③北京302医院④北京阜外医院 ⑤北京安贞医院⑥南京军区总医院⑦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⑧复旦大学附属医院⑨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列入各省、市医疗保险定点的省、部级三甲专科医院或研究所。

(2)转到省内或省外非协作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自付的比例比本地市级医院增加40%。

26、到外地看病的门诊费用如何报销的?

经批准转出看病门诊费用实行限额补助,一次门诊费用报销限额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60%,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27、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组织器官移植的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段内的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审核,按80%报销;

(2)属于大病救助医疗费用段内的费用,按照大病救助医疗规定的审核办法和比例报销。

28、国家规定不能报销有哪些药品?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2)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3)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霍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桔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灵芝、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麦芽、牡蛎、木瓜、马齿苋、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芦根、鲜白茅根、香薷、香橼、小茴香、韭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钱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29、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特殊检查、诊疗项目)包括哪些?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③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④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类

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②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③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30、职工需安装人工器官或进行器官、组织移植的,需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意见,科室会诊同意后,填写特殊医疗申请表,申请表由医院分管院长签字、医保办签章,职工单位签章,报医保中心审批。

在外转医院治疗的,也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有哪些?

(1)服务项目类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④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诊疗项目

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3)膳食费;

(4)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3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包括哪些?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34、本市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费用包括哪些?

(1)职工因工(公)负伤、女职工生育费用、职工疗养费用;

(2)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

(3)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发生的医疗费。

(4)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

(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费用。

(6)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它药品,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7)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的医疗费用。

(8)除急诊抢救及批准转院患者外,凡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和非定点药店购药的药品费。

(9)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非公干(探亲、进修、旅游等)发生的医疗费

35、职工住院时要办理哪些手续?

①职工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持《医保手册》、医保卡到定点医院住院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②职工住院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要与本人《医保手册》相一致,《医保手册》不得转借使用。

③职工住院期间应配合医保部门的检查,不得出现空床现象(办理了住院手续而未在医院住院),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36、职工住院期间享有哪些权力?

①可以要求医生开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药品。

②可以向医院索要每日费用清单,也可以在出院时索要总费用清单。

37、职工住院期间在零售药店购药能否报销?

职工住院期间除急救、抢救外,在零售药店购药不能在统筹基金中报销。

38、住院费用现金报销应注意哪些事项?

①职工填写报销封面,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当地医保中心。

②医疗费用票据应附费用清单、病历资料或诊疗证明。

39、异地居住人员的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异地居住人员要到当地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首先填写《异地居住登记表》,登记表要由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盖章,职工要选择1-3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就诊医院。

异地居住人员看病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票及诊疗证明到原住地医保中心报销。

40、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吗?

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按照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比例提取补充医疗金,用于解决困难职工或大病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但不可以划入个人帐户。

41、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范围有哪些?

特大疾病:恶性肿瘤(化疗期)、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一般慢性病:高血压二期、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躁狂症、子宫腺肌症、雷诺氏症、股骨头坏死、银屑病、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子宫内膜异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活动性肝硬化、慢性纤维空洞性结核、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人工器官移植术后治疗。慢性病并发症符合上述病种范围和标准的,列入慢性病病种补助范围。

42、慢性病门诊补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慢性病患者一个年度内慢性病门诊费用超过300元以上者方可享受补助,300元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符合报销范围的慢性病门诊费用按80%比例报销。

43、慢性病患者就诊购药有哪些规定?

慢性病患者必须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也可凭定点医院外配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

慢性病就诊购药必须符合病种范围要求,不属于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的药品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者,由个人现金支付。

44、大病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108元,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承担50%。

45、大病医疗救助金缴纳有何规定?

(1)医疗救助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统一缴纳,医疗救助金在年初一次缴清。

(2)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职工,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46、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主要用于支付职工患大病、重病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包括:本地住院费用、转诊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的门诊费用。

47、市直单位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一年以下者为16万元,参保一年以上者为20万元。

48、大病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药品目录等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大病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对于癌症化疗、中毒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肝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临床用药,要适当放宽范围,真正体现大病医疗救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49、哪些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1)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列入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0、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1)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按每人每年108元的筹资标准直接划转到医疗救助金帐户,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公务员享受待遇按医疗救助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内,一个年度个人自付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60%实行补助。

(3)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篇十】保险知识问答

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1、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第2页

2、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第2页

3、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2页

4、企业申请参保怎么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如何计算 第3页

5、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办 第3页

6、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如何处理 第4页

7、缴费单位如何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4页

8、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第4页

9、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如何缴费 第5页

1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和内容是什么 第5页

11、目前,社会上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一些说法,一种是说交够15年就可以退休领养老金;另一种说交够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等到退休后领养老金就可以了。这些说法对吗 第5页

12、参保人员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6页

13、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从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第7页

14、现在由于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经常发生工作变动,甚至会转到外地工作,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第7页

1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是什么?怎么记载 第8页

16、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补办养老保险政策主要有哪些内容 第8页

17、原单位职工补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9页

18、原单位职工、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如何补办养老保险 第10页

1、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政府强制实施,在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后,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对于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解除在职职工的后顾之忧,均衡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作用。

2、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4、企业申请参保怎么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如何计算

企业申请参保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为方便企业办理社保业务,成立了社会保险缴费核定中心,企业可在核定中心一次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

缴纳养老保险的金额为: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的乘积构成。具体缴费比例是单位20%,个人8%。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包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包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包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包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5、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办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如何处理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上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7、缴费单位如何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8、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包头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规定,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

9、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如何缴费

个体劳动者缴费,2009年按包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为缴费基数,乘以20%确定缴费金额。并划分为12个缴费档次,每月最低缴纳318元,最高缴纳530元。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选缴费档次,按季、半年、一年缴费。

1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和内容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以及从单位缴费中划转到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额。职工离退休时依据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大比例计发养老金。

①单位划转部分。单位缴费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划转。1998年比例为6%,以后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最终递减为3%。从2006年1月起不再划转。

②个人缴纳部分。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缴纳,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1998年比例为5%,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③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计息办法按自治区规定执行)①②两项费率之和保持在11%。

11、目前,社会上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一些说法,一种是说交够15年就可以退休领养老金;另一种说交够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等到退休后领养老金就可以了。这些说法对吗

这两种说法都不对。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3、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我国法律规定,参与社会劳动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每一位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同时,我国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已将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直接挂钩,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越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12、参保人员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3、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是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是工作累计满8年。

13、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从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根据包头市目前实际运行情况,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其本人档案保存在市职业介绍中心,待符合退休条件时,统一由市职业介绍中心上报,经市养老保险中心进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审批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14、现在由于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经常发生工作变动,甚至会转到外地工作,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保人员在我市流动到新企业工作,应继续参保缴费,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该企业,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到包头市外用人单位工作,并在工作地又参加养老保险的,可按国家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该地区。这些人员以后回包头市重新就业的,可将原工作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包头市参保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体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可按以下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因正常工作调动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基金转往异地的,需携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商调表复印件,并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

2、因再就业等其它原因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转往异地的,需要携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并提供详细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

1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是什么?怎么记载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社保部门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了玉历宝钞个人账户,用来记录和管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将来参保人员退休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个人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属于参保人员的收益,也将计入个人账户。

16、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补办养老保险政策主要有哪些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具有包头市城镇户籍的私营企业员工、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退休年龄至今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2、缴费基数

(1)私营企业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按1998年后历年包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0%、70%、80%、90%、100%划分为5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2)个体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包头市规定的历年缴费标准执行。

3、缴费办法

(1)1998年1月包头市实施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在私营企业从业的员工及个体劳动者,从1998年1月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1998年1月后从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从业时间补缴。

(2)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滞纳金)一次缴清,全部缴入国库。

(3)个体劳动者可按季、半年、一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17、原单位职工补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具有包头市城镇户籍,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正式用工手续,接近或超过退休年龄至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2、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以历年包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0%、70%、80%、90%、100%划分为5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1998年1月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补缴1998年1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按当时的企业缴费标准执行。

3、缴费办法

(1)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包头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起至本人申报参保时间止补缴养老保险费。

(2)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包头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后纳入正常缴费。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滞纳金)一次缴清,全部缴入国库。

4、待遇计发

(1)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待遇计发按退休审批时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2)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以顺延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8、原单位职工、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如何补办养老保险

原单位职工、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统一由包头市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应补缴养老保险费,地税部门征收。土右旗、石拐区、白云区、达茂旗和固阳县的参保人员,由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到包头市养老保险中心办理核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具体办理参保手续程序:

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原单位职工还需要提供个人原始档案材料。

【篇十一】保险知识问答

保 险 基 本 知 识 问 答

一、何谓保险?

保险,就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了、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由此可见,保险就是一种按照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就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它既不同于以法规强社会保险,又不同于社会救济性质的慈善事业。

二、保险有什么特点?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它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就是补偿性。无论就是经济赔款还就是给付保险金,都就是一种经济补偿。

二就是契约性。保险的经济补偿就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都受到合同的约束。

三就是科学性。统计学的大数法则,就是保险产生的客观依据与合理计算收取保险费的理论依据。

四就是互助必一。某人被保险人通过投保来承担其她被保险人所发生损失的一部分,同时也把自己的风险损失摊给其她被保险人。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做法,充分说明了保险的互助性。

三、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为了与各种形式的灾害、事故作斗争,人们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了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三项主要措施:1、预防;2、、抢救;3、经济补偿。其中,预防措施虽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导致的损失,但不能完全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抢救措施只能在灾害、事故发生的损失;救济的办法也无法使被救济的人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储蓄,这种只靠自己积蓄的力量往往就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买保险(参加保险)就成了一种只花少量资金而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却可获得较高保障的好办法。

四、买保险后如果没有出险就是不就是吃亏了?

买不买保险大不一样。对于有些人来说,也许只有到了灾难之后,才会充分认识到买保险的必要。我国1999年2月14日的难事件发生后,遇难的61人中有14个买了航空意外保险的,其亲属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分别获得出20万元的保险金。1998年夏季,在我国长江流域发生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中,有的企业与个人事先都买了保险,因而获得了赔偿,许多没买保险的,巨大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有些企业与个人,总喜欢在买不买保险上打小算盘:买了保险没发生灾害,就觉得钱花得“冤枉”;殊不知,日常生活中常常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保险的独特作用就在于它能够“预防万一”。如前面提到的2、14空难中,买了保险的死难者,其每个亲属获得的20万元的保险金,就是她们各自只花了20元“买”的。那么,不出险就是不就是就花了“冤枉”钱呢?

保险就是一种风险补偿,没有风险也就得不到补偿。投保者花钱实际上就是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保障——使自身不受损失的保障,这种保障只有在保户遭受损失时才能充分体现出来。保险公司不就是慈善机构,它之所以能够拿出大把的钞票赔给出险的保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就是不出险的保户数量大大高于出险的保户。没有众多不出险保户的“白”交钱,出险保户出就不可能得到成百上千倍的补偿。因此,企业与个人在保险时不能只在花钱上“精打细算”,而更应着重于对风险的判断与承受上。如果自己对风险造成的后果完全有能力承担,那么不买保险也罢;如果自己无法承担风险损失,那么保险费还就是不能省的。以免省了小钱,丢了大钱。

五、保险公司会倒闭不?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并、分立,也可以解散、破产,经营不善时还可能被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如果就是这样,那么投了长期的人寿保险的保户的利益就是否就会受到完全的损害了呢?不会的。因为《保险法》还明确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一就是不准解散,二就是在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以后,该公司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即投保人手中持有的保险单)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如果不能同有关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保险公司接受,这就保证了投保人的利益不遭受重大损失。

当然,如果有一天某个保险公司真的被解散、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就是会给投保人带来一些损失的,这正就是我们平时在选择什么样的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考虑与重视的问题。

六、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个人还有买保险的必要不?

有必要,原因有二:

一就是我国就是发展中的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目前开办的社会保险就是养老、医疗、失业等最基本的保险。根据有关法规,其保险费通常就是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负担,只能保障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等方面最低层次的基本需求,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所抚养的子女、亲属的经济保障需求,其保障面还就是很窄的,更谈不上对被保险人所拥有财产的保险保障。显然,在参加了社会保险以后,根据个人的经济力量与保障需求再选择必要的险种购买商业保险,完全就是有必要的。

二就是由于社会保险强调的就是“社会公平原则”,而保险方就是政府,为体现政府职责,不管被保险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就是统一的,再加上国家财力的限制,这种保障的水平属于最低层次的;而商业保险则强调“个人公平”原则,因商业保险的双方就是契约关系,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等。被保险人交费越多,赔偿与给付的标准也就越高。人们一生中的生活消费就是有层次的,为了满足比社会保险更高的保障需求,购买商业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就是,由于社会保险通常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管理,一般不交税,也不以盈得为目的,管理费用相对较低,因此商业保险的交费标准相对要高于社会保险。

七、什么叫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其法律上的资格可以就是自然人也可以就是法人。我国《保险法》上明确规定,保险人就是法人即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法》与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必须扔有不同规定数量的实收资本金方可开业经营,其实收货币资本金必须按其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八、什么叫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的人。如保险人接受其投保申请,则投保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就是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与个别财产保险中也有例外)。

九、什么叫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就是指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损害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就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其身体及生命保障的人;其没有被保险财产,只有被保险人自身,也就就是保险标的本身。

十、什么叫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就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就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就是每一个保险合同必有的对象。其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即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也可不明确指定;如果没有明确指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继承。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就是什么关系?

在保险合同中,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不就是同一个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都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也就就是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被保险人就就是投保人;也可以为直系亲属及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属、其她家庭成员投保,如为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等人投保。

受益人就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指定的人,可以就是被保险人自己,也可以就是其她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可以就是:

1、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均为一人。

2、投保人、受益人就是同一人,而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人。如丈夫为妻子投保,被保险人就是妻子而指定受益人就是丈夫自己。

第二,投保人为她人利益投保时可以就是:

1、投保人、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而受益人就是另一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如投保人为其子投保,并指定被保险人就就是受益人。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如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人寿保险,而指定其未成年的弟弟为受益人。又如雇主为其雇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指定其雇员的亲属为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十二、保险代理人为谁代理?

保险代理人就是保险业务的中介人之一,就是受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接受保险业务,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代理人可以就是法人也可以就是自然人。

十三、保险经纪人为谁经纪?

保险经纪人也就是保险业务中的中介人之一,俗称“保险掮客”。它就是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等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利用其娴熟的保险技术为投保人寻找保险公司,并洽谈保险业务,但其不能瓦投保人订阅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特别约定)。经纪人虽然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但仍然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因为在国际上保险人的业务往往来自于经纪人的活动。

经纪人与代理人在法律地位上就是不同的,她代表了投保人的利益,如由于经纪人的疏忽或差错而造成投保人的经济损失,经纪人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纪人必须就是法人,必须按有关法规才能成立;不允许经纪人自留任何保险业务。目前我国正在酝酿恢复保险经纪人制度。

十四、什么就是保险公证人?

保险公证人也就是保险中间人之一。她就是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等核定赔偿事务并给予证明、并向委托人收取劳务费的人。公证人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主要就是应用其技术专长,客观地为委托人进行查勘、定责、检验、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工作。

保险公证与司法公证不同。保险公证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使当事人以此为根据来确定赔偿金额。但可弥补被保险人、保险人的保险知识与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往往受到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欢迎。保险公证人也需具备一定资格,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成立。我国保险公证人制度正在恢复之中。

十五、什么叫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就是保险保障的目标与实体,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就是确定保险关系与保险责任的依据。损失保险的标的就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与责任。

十六、什么叫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就是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通常以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费率的大小一般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保险事故及损失程度的概率、经营费用等因素经科学计算而确定的。

全国性险种的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督机构厘定并颁布,各家保险公司均得按此执行。如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等险种的条款、保险费率均由保险监督机构确定。而一些地方性的险种如家庭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其条款、费率由某家保险公司的省级以上公司报经保险监督机构审批后,按批准的保险费率执行。

十七、什么叫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它就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应依据实际价值或保险费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就是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人身险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的最高金额。人身保险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因为人的生命与身体无法以金钱来估价,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只能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

十八、什么叫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为保费,就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交纳保险费就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不能生效。

保险费的多少,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来计算确定。通常计算方法就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例:某人将其家庭财产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年费率为1‰,保险期限为一年,应交纳的保险费=50万元*1‰*1=500元

有的险种也按固定金额来交付保险费。

十九、什么叫保险金?

保险金就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并因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保险合同期满,按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也称为赔款。

二十、什么叫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保险申请书或要保书。投保单指投保人要求参加保险并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就是保险人接受承保以后据此签发保险单的凭证。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投保的险别、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投保人地址及保险标的坐落地、保险责任起讫日期与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等。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与投保单一起构成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投保单应由投保人自己或在保险公司职员指导下填写。投保单北面书有保险条款。

二十一、什么叫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就是载明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约定的义务与权利的书面凭证。保单上的主要内容与投保单完全一致,由保险人签发,其正本交由被保险人存执;当被保险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或遭受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或期满要求给付时,它就是重要依据,也就是保险人处理赔款时的主要依据。保险单背面书有保险条款。

二十二、什么叫批单?

批单亦称“背书”,就是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补充文件;经过签章后附贴在保险单上的批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通常用批单形式来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主要有下列一些情况:变更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更名、财产转让等);变更保险标的名称代号,如船名、车辆牌照的改变;变更财产坐落地,包括被保险人迁址、财产坐落地增加、减少等;保险金额的变更,如企财险中的保险财产的增减、被保险人接受赔款以后保险金额的减少,变动保险费率、退保等。一般保险合同内容需变更应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签发批单。

凡经批单变更了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的,以最后批改为准。

二十三、什么叫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就是指保险合同内注明的条文,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以及其她保险事项,就是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合同只有将必要的条款记载明白后才能生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保险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与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金额。

4、 保险费。

5、 保险危险。

6、 除外责任及赔付方法。

7、 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8、 争议条款。

9、 订约的时间。

10、其她需说明的事项。

二十四、什么叫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就是指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致使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发生保险事故也称为“出险”。

被保险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有权向保险人申请赔偿。被保险人遭受非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失,保险人无赔偿的义务。

在人身险中发生保险人需要给付保险金的事件也称保险事件。如某人为其子参加了子女婚嫁金保险,当其子年满22周岁时,可以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事件。

二十五、什么叫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为分保,俗称为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就是指保险人将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她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原保险人,也称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也称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如果再保险人将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这叫做转分保。

二十六、什么叫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亦称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损害或灭失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这样的关系,就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就不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就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对可保利益这一概念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掌握:

1、可保利益必须就是合法的利益。它体现为:一就是标的存在的合法性;二就是投保人与标的关系的合法性。

2、可保利益只就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它必须就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利益。对于不能以货币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政治打击之类,保险就是无法也不应予以补偿的。在人身险中,由于人就是保险标的,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3、可保利益必须就是确定的利益。它包含了现在已确定的利益与能够确定的利益两层含义。现在已确定的利益可以用货币量为利益大小;能够确定的利益就是指期待利益或预期利益。如运费、利润、租金、存款利息等。预期利益的保险在国内保险业务中已逐步取得发展,如利润损失保险已作为一个独立险种在开办。

二十七、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提出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就就是告知与保证。

告知,就是指投保人在申请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如告知不实,漏报或误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保证,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的特定担保事项,即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就是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遵循义务的一部分。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样有告知与保证的责任与义务,其主要形式就是保险条款的告知,它一般都印在投保单与保险单的背面,保险人还负有及时、合理、准确的赔偿责任。

二十八、什么叫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就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案,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与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就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也就就是说保险的赔偿限于以保险危险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责任。

所谓近因,就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有效的原因,并不就是指时间上最近的原因,即效果上最近的原因。近来学者、法官对“近因”一般统一解释为:近因不就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就是最终的原因,而就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这既指原因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而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就是其中导致结果的起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原因。

二十九、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就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

保险补偿的原则就是经过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就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补偿型的保险,如医疗保险,而对人寿险适用性不大。

三十、什么叫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就是指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保险事故的责任者就是第三者,那么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后应将保险标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且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这一原则就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其依据就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权益转让原则也就就是代位原则,代位首先就是权利代位,即对第三者权利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换言之,如保险事故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则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了后者,那么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便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了以赔偿金额为限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权利代位又称代位求偿、代位追偿等。

在权利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一就是权利转移时就是在保险赔偿之时,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二就是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三就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

其次就是物上的代位,即保险标的所有权向保险人转移。物上代位通常发生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即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损失,在赔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即可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物上的代位有两种情况:一就是委付。委付一般发生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全部损失赔偿的同时,应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如接受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权,被保险人这时不能再撤回委付书。二就是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之后,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

三十一、投保前、投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投保前主要做好咨询、调查、综合分析工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

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在财产保险上要注意保全与保足。如李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项目有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装潢、家用电器、家具、衣物及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其她生活用品等。但李某只投保了自有房屋3万元(属政策优惠向单位购买的,而房屋的实际价值就是30万元)。订立保险合同后,李某因家中液化汽罐爆炸并酿成火灾,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其中房屋修复需5万元,经保险公司查勘核实后决定赔付5000元。为什么李某现实到15万元经济损失而只得到5000元的补偿呢?其原因一就是没有保全,二就是没有保足。那么李某房屋实际损失就是5万元为什么又不能获得5万元赔款呢?首先受到保险金额(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李某只保了3万元)。其次李某对其房屋的保险属不足额保险,李某将价值30万元的房屋只投保了实际价值1/10的3万元,也就意味着李某只将房屋风险的1/10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其余9/10风险属“自保”。因此李某的房屋即使全部烧毁,保险公司也只能补偿其3万元,也就就是总损失的1/10。李某的房屋实际损失为5万元即为部分损失,保险人也只能按其承担风险的1/10去补偿,5万元的1/10就就是5000元,这也就就是部分损失的比例赔偿办法。

一般财产保险在不足额保险时如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办法如下: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损余金额)*保险金额/实际价值(保险价值)

由此可见保全保足就是多么的重要。还值得一提的就是,保足就就是尽量使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一致,这样出险后无论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都按实际损失得到补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这种不保险应不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不保足保全不好,那么超额保险行不行呢?所谓超额就就是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一般的合同中超额部分属于无效,而恶意的超额保险合同全部属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且恶意投保人如造成保险人的损失在被查明后,要负赔偿责任。

三十二、保险单(投保单)中有时为什么需要有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就是一种附合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就是按保险监督部门的规定事先拟定好的,具有通用性的特点。这样一来,在具体的地区具体的情况下,对投保人就不完全适用。因此具体操作时,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可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作适当的微调,即对条款内容作一些局部的变更、补充、删减,以适应具体情况,更好地表达双方的意愿。其形式,一般采用“特别约定”来实现。

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不能违背我国当前的有关法规与社会道德规范;2、不能违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必须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

特别约定可以格式化,也可非格式化,但必须同时附贴在投保单、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或填写在投保单、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内,这样才能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三、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重复投保不?如果重复投保了出险后可以重复索赔不?

这个问题不就是一概而论的。对于以人的生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一般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因为人的生命、身体就是无法用货币来计算其经济价值的,因此其可保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但对于财产保险则不可以重复投保,即使发生了重复保险也不可能获得重复的赔偿,就就是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损失金额的赔偿。

三十四、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就是何关系?

这里所指的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就是指主险(基本险)的合同与附加险的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开办的主险往往具有较广泛的适应性,为了满足广大投保人的需要,一般会在主险的基础上增加办理附加险,用以扩大保险责任或增加保险金额(主要在寿险中出现)。附加险的主要特点就是:

1、附加险不就是独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单独办理,只有办理主险时才能办理附加险。如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盗窃险,只有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才能投保附加盗窃险。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等,在附加条款中未加明确事项按主险相关约定执行。

3、附加险的合同不能单独存在,即主险合同因失效、解约或期满等原因,效力终止时,附加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4、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险的交费约定一并交纳。附加险的保险费率都有独立的标准。

三十五、投保后如想中途退保可以不?

根据保险自愿的原则,投保人一般就是可以中途退保的。退保,也就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终止期未到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即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交纳保险费的险种,退保时保险人一般只退还从退保之日起到保期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对于带有储蓄性质的险种,退何时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储金)。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此规定,投保人、保险人均无权解除合同;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即保险的货物未启运前,保险的运输工具未启航前(未行驶前),投保人还就是可以退保的,但退保时保险人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十六、什么叫保单的终止?

保单的终止也就就是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就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就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终止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就是一种与合同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终止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狭义合同终止就是保险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结果;广义的合同终止包括终止权的行使与自然终止。

第一,因行使终止权而使保险合同终止。行使终止权又称“解约告知”,就是当事人使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于中途失效的单方法律行为。终止权行使的结果就是使合同的效力自行使终止权时消灭。行使终止权的法律特征就是:

1、与合同失效不同。行使终止权后,合同不能复效。

2、与合同无效不同。行使终止权就是一方的意愿。无效合同就是指合同自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3、与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不同。行使终止权合同的效力只在终止权行使终止权时开始终止;而合同的解除权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自然终止就是指行使终止权以外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自然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

1、保险事故虽未发生,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合同即终止。即使保户到期后续保,只就是新合同的成立而不就是原合同的延续。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履行了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完全灭失,致使保险合同失去了保险标的。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财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非保险责任的事故致使保险财产灭失;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死亡。

保险合同终止权只对将来失去效力,并不溯及既往,当事人不承担回复原状的义务,所以合同终止前的保险费不返还。

三十七、保险合同签订后都就是有效的不?

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签订后都就是有效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无效。无效的情况有下列几种:1、从无效原因来分,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从无效范围来分,有全部无效与失效。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订立保险合同时危险已经发生或危险不存在,如汽车在签订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时该车已被撞毁。2、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恶意的重复保险(主要指财产保险);4、财产险中非恶意的超额保险,其中超过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部分保险金额无效,合同其她部分仍有效;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6、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的。

三十八、被保险人索赔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索赔的程序如下:

1、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俗称“报案”),将保险事故的基本情况报给保险人,这些情况包括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属何种灾害事故、可能的原因、施救情况、保险标的损失概况等,报案可以用电话、传真、电报、派员等方式进行。无论用什么方法报案,最终保户均需填写由保险公司印出险通知书与损失清单。

2、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一般财产保险的事故现场均需查勘)或进行调查,查明灾害事故的原因与损失情况,接受保险公司理赔业务人员的询问,提供查勘的方便。

3、向保险公司提供灾害事故的证明、有关单证等,以便保险公司能准确、迅速、合理地定责、定损。

4、接到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通知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确定的赔款金额如无异议,在10日内向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顺便提一下,关于索赔时效问题,即被保险人如投保的就是人寿保险以外的险种,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如两年内不行使索赔权,则其索赔权就自动消失,也就就是说索赔的时效只有两年,而人寿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

三十九、财产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如何恢复相应减少的保险金额?

在财产保险标的遭受部分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金额的减少与其恢复有以下三种情况:

1、对某些条款具有连续责任性质的,例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及其第三者责任险,只要就是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时(达到时则保险责任终止),保单继续有效,保额也不作相应的减少。

2、对大部分条款不具有连续责任的,例如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等,如发生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时(达到时,保险责任也即行终止),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要作相应的减少;被保险人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若未恢复保险金额,再次出险时,保险人将按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的理算;若二次以上(含)出险,其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终止。

3、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如因出险被保险人得到赔偿后,保单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应作相应减少,直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进,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四十、什么叫相对免赔率与相对免赔额?什么叫绝对免赔率与绝对免赔额?

相对免赔、绝对免赔都就是限额赔付的方式之一。用这两种限额赔付,一般原因都出自于减少小额赔款的理赔以简化手续,或被保险人为节约保险费的开支,或保险人为增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护意识而采取的一种方式。

相对免赔,即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超过相对免赔率或相对免赔额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计算公式就是: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必须就是:损失率>相对免赔率);

或: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必须就是:损失金额>相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超过绝对免赔率或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仅对超过的部分负责赔偿。其赔偿的计算公式就是: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绝对免赔率),(必须就是:损失率>绝对免赔率);

或: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绝对免赔额(必须就是:损失金额>绝对免赔额)。

采用相对免赔、绝对免赔时,都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采取哪种形式,及其具体数字或数额。

四十一、保户在索赔过程中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我国合同法与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1、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与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2、在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可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或经仲裁后一方对仲裁裁决拒不履行,另一方也可向法院起诉。

四十二、什么就是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就是以人的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三部分。

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经济的健康发展,人身保险的险种日益增多,不仅能满足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养老等保障的需要,而且能满足被保险人的生育、子女教育与婚嫁等方面的需要。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就是保障因被保险人死亡所致家庭损失的经济补偿,减轻家庭或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其遗属能够获得一定收入,以维持生活及偿付债务之需;二就是储蓄资金,以备将来自己生活所需。前者属保障型的,后者为储备型的。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三、什么就是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就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又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与“两全”保险三种。

生存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又分为定期寿保与终身寿保;前者保险期限就是某一期间,后者的保险期限就是被保险人的一生。“两全”保险的两全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需给付,在保险期满仍也需给付。

四十四、什么就是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就是人寿保险的一种,就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根据保险的期限,它分为定期死亡保险与终身死亡保险两种。

定期死亡保险在习惯上被称为定期寿险,它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5年、10年、20年、3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例如国寿目前开办的《祥运定期保险》,其条款中有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也就就是说到65周岁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只有保障功能,而没有储蓄功能。

终身死亡保险亦称终身寿险,就是一种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即保险人要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或者说,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论发生在什么时间,保险公司总就是要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终身寿险分为普通终身寿险与特种终身寿险,前者也称终身交费的终身保险,它就是国寿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具有终身交纳保费、终身获取保障以及保费较为低廉等特点;后者又称限期交费的终身寿险。特种终身寿险有两种形式:一就是一次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即趸交终身寿险。二就是限期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期限可以定为10年、20年、30年或用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来表示,如60岁、65岁、70岁。前者由于就是一次性把保费交完,采用此种交费方式的人较少。

四十五、什么就是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继续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所交保险费不退,充作所有生存期满日为止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生存保险主要有终身年金保险与定期年金保险两类。

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之需。

四十六、什么就是两全保险?它有什么特点?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保险,就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领取生存保险金。

两全保险的特点:

1、储蓄性。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同时又参加了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获得投资的利息收益。被保险人可按月(或每年)交付少量钱,存入保险公司,若遇到保险责任,即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平安安到保险期满时,可领回一笔很大数目的现金,用作养老或其她用途。

2、给付性与返还性。两全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件或合同期满时,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给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金,除了发生保险事故给付外,都就是确定的事件,如生存到期满返还被保险人的,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之前,这些保险费等于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作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储存起来。

两全保险在某种程度上通俗地讲,就就是我的钱就是我的,您的钱也就是我的,可较大地满足投保人取得生命的保障与投资的愿望。

四十七、什么就是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也称疾病保险,就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病所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其一就是由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用的医疗费用;其二就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收损失。前者称医疗保险,后者称残废收补偿保险。

医疗保险一般有90~180天的观察期。即在投保后90~180天内发生疾病住院,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只有在90~180天之后,保险公司才负保险责任。

四十八、什么就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责任范围就是什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些伤害责任一般就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不能与人为事件混为一谈。但目前有些保险公司开设的此类险种,其保险责任比较宽,既负责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又负责因意外产生到医院抢救的一部分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的责任范围有:爆炸、倒塌、烫灼、碰撞、雷击、触电、扭折、冻伤、中暑、淹溺、窒息、坠跌、急性中毒、被袭击,车辆、船舶、飞机失事以及劳动操作、使用机器时,发生的工伤事故等引起的伤害责任。

四十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何特点?

1、短期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短期险,通常都就是一年期,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工作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就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就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非从事非常危险职业的人均可参加。

3、保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五十、认定意外伤害的原则就是什么?

一就是外来的伤害。就是指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就是非本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就是疾病不属于意外。一些保户往往认为得了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血栓等)也就是意外,要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疾病虽就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了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就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就是剧烈的伤害。就是指造成机能丧失、残缺、机能障碍等伤害的意外事故。

三就是明显的伤害。就是指在责任期内(一般为90-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

四就是突然的伤害。就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不及预防的事故。

五十一、什么叫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就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2年)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在这一期限内为可抗辩期,2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

五十二、何为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且投保人交满一定期限(一般为2年)的保险费后,保险单积存的责任准备金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这部分现金价值可以作不退保金以现金返还给保单持有人,也可以作为趸交保费将该保险单改为减额交清。保单持有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

五十三、什么叫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不变更原保险期限与条件,以积存的保单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所能保障的金额,称为减额交清的保险选择。

在所有的普通寿险中,养老保险就是一种保险费较贵的保险商品。当保户交纳一定的保险费而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时,为了让保户不会因经济上的困难无法继续交纳保险费而失去保障,保险公司通常订有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而变更减额交清保险,即为其一。

减额交清就是在不变更原来保险期限与条件的原则下,以当时保单所积存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与利息、借款及利息后,将其余额一次交清,从此保户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到满期。作如此变更后的保单内容除保险金额减少外,其她内容与原保单无异。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而生存时,则按交清的保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减额交清的好处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来说,主要就是可以避免因交不起续交保费退保而造成的损失,避免因被保险人退保后,再想投保时因身体原因而不能参加人寿保险。

例如:王小姐现年25周岁,1999年7月1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10年交费的祥瑞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年交费4400元,交费5年后因经济原因不能再交费,申请减额交清,其保单在5年末的现金价值为11500元。根据该险种减额交清费率表的规定,被保险人至30周岁时每100元现金转换的减额交清保险金额为304元,因此办理减额交清后,王小姐此保单的保险金额为11500/100*304=34960元,保险期仍为终身。相反,如果王小姐此时进行退保,领取11500元后,再重新投保一次性交费方式的祥瑞终身保险,其保险金额只有28750元,明显低于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何况其身体条件也有可能会制约其重新投保。

五十四、什么就是年金保险与养老金保险?

年金保险就是指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保户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所谓年金,它就是收付款的一种方式,指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一定金额保险金的方式。

养老金保险,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在约定退休后领取年金的年金保险。因此,养老金保险就是年金保险的一种投保形式。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年金统称为养老金,在我国香港特区,所谓年金就就是指退休养老金。

年金给付的方式分为两类,一就是固定年金,即无论年度保险人在领取首次养老金后生与死,保险公司都对她给付到一定的年限。比如,被保险人投保约定10年,从55岁开始领取,但当她56岁时因病去世,那么其家属或受益人可继续领取保险金9年时间。二就是生存年金,就是指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就一直领下去,直至其身故,即为长命百岁,永远领钱。

年金保险的主要作用就是解决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得较为充裕的经济保障,即老有所养,提高生活质量。

五十五、何为合同效力复效?

合同效力复效也称合同效力恢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各方面原因发生了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事件 ,使得合同标的中断或叫合同效力中止。如等待事件消除后,合同的效力就可以恢复。例如,李某为自己投保了养老保险,分10年交清保险费,第二年因经济拮据,无力再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合同中止了;在中止后,如果李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如果第三年李某有经济条件,继续交费,那么李某就可以申请合同效力复效。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从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保险公司指定、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同意后,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合同效力恢复。那么,如果超过两年时间怎么办呢?如果在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五十六、什么就是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投保人逾宽限期限仍未交付保险费,如果保险合同当时已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以现金价值来垫交欠交的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好处就是,万一出现保户忘记或外出不能交保险费的情况,通过自动垫交,不会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护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

例如李小姐今年25周岁,1999年7月1日投保10年交费的祥瑞终身保险,保额10万元,年交费4400元;交费5年后现金价值为11500元,到2004年9月1日宽限期满时,第六次保费仍未交纳。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合同仍保持效力,启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从其现金价值中垫交4400元作为该保单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的保险费。到2005年6月30日,该保单的实际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扣除垫交保费及利息,即为此时退保金额)为14800-4400*1、025=10290元。从而保护了李小姐的保险利益。

五十七、什么叫保单借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当时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借款的利息按借款的数额、经过后天数、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保险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保单借款不等同于普通商业借贷,投保人借款不受必须还款的限制;投保人的借款请求权与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有关,实际上,保单借款权就是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的提前支付。

五十八、什么叫可转换权益?

就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任何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保险合同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两全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且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其好处就是,当投保人认为其她险种比现在自己投保的险种更具有需求时,则不需退保而重新投保,或因退保后,身体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参加保险,减少了退保带来的损失,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五十九、什么叫保额增加权益?

就是指被保险人就是标准体投保并且年满45周岁以前,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每届满5周年时,申请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而无需核保,所增加的保险金额每次不超过符合签单时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20%。新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其保险费按增加当时被保险人年龄的费率计算。

例如,张先生25周岁,于1999年7月1日投保了国寿祥瑞终身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如果张先生到2004年7月1日认为自己保额少了,要求增加保额,这时她可以在原有保额的基础上增加4万元的金额,按当时的年龄的费率计算保险费,而不需要进行重新体检等。

六十、何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金额就是指人身发生保险事故后的最高给付金额。人身保险不像财产保险,不存在就是否足额投保、超额投保的问题,有些险种在发生伤残事故后,合同继续有效,所以不一定只给付一次保险金额。

例如:国寿公司《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条款中所注明的保险金额,实际上包括三个给付金额,一就是伤残给付,二就是意外身故给付,三就是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关于伤残给付,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伤残,按条款给付一次保险金后,合同继续有效;此后又遭遇其她保险事故而遭受第二次伤残,又可领取第二次保险金。但伤残给付的累计金额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在养老保险中,年金的给付要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健康长寿,保险金的给付总额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

人身保险中,各险种的性质不同,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也不同,保险金的给付受每个险种最高保额的限制,但没有承保险种多少的限制,这也就是其她险种所没有的特点。

六十一、何为人寿保险费、保险费率?

保险费就是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保障而交纳的费用,其多少就是根据性别、年龄、风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保险公司专门的精算人员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用寿险数学的方法,经过一系列的计算确定的,并且报经监管部门批准。

保险费率就是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率,该付多少保险费,就是否如期交付,都就是合同就是否发生效力以及效力大小的依据。因此,合同上都载明了应付保险费的数额与费率。

储蓄性的险种中,还载明了交费方式。团体人寿保险与养老保险就是根据每月交纳保险费多少与交费期限的长短确定给付金额的。这些内容都直接关系到保险责任与合同效力,都就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必载内容。

人寿保险费不就是保险公司随意收取的,而就是根据收支相等的原则来确定的,即保险公司收取的所有保险费与保险公司各项支出包括保险金相等。

具体说来,人寿保险费就是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构成的。纯保费就是以预定死亡率与预定利率为基础所计算的保险费。在纯保险费中未计入保险业务经营中需要的业务费用。

附加保险费就是用于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开支。由于寿险期限较长,其费用比较复杂,有些费用只在保单第一年存在;有些费用分摊于保险的整个期间,有些费用可表示固定常数,而有些费用表示则为保险费或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由纯保险费与附加保险费构成的保险费称为营业保险费。营业保险费就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保险费。

六十二、什么叫保单现金价值?

所谓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它就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被保险人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付解约的退还金。

我们知道,随着人的年龄增加,死亡率为增大,即死亡的风险会增大,因此要付的保险费就较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用科学的方法将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均匀”地分摊到整个交费期内,使得每年交费有一个标准,年轻时“多”交一些,年龄大时“少”交一些。因此在保单生效后,“多”交的保险费便“存”在了保险单上,这部分“存”起来的保险费,便就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它主要用来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将来的给付义务。因此,如果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按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现金。但在保险单刚开始时,各项费用较大,如果此时退保,得到的钱就很少甚至没有。即使以后中途退保,也不值得,因为退保得到的钱,比将来到期给付的钱要少,甚至少得多。

六十三、投保人在交纳第一次保险费后可不可以取消合同?

人寿保险大多为长期性合同,所以,保户在投保时要审慎衡量自己的需要与交费能力,选择适当的险种与保额。有一些保户由于种种原因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想取消合同,这可不可以呢?可以,为了维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我国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合同撤回请求权”制度,让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仍有撤回投保书的机会。具体做法如下:

1、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连同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合同。保险公司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返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合同自始无效。

2、撤回投保书的效力,自邮寄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六十四、投保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可以宽限不?

有些保险条款要求投保人按期交纳保险费,而要长期准确地按规定日期交纳保险费实属不易,有时因为疏忽、经济收入的变化、临时变故或其她原因不能做到这一点。为了不致因上述原因而简单地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在保险费交纳期限到期后,允许投保人在一段时间内交纳所欠的保费,这段时间即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效力仍然有效。宽限期一般为60天。

如:李先生于1998年4月1 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约定1999年4月1日交第二期保险费,但由于李先生出差在外,她可以在1999年6月1日前将第二期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负保险责任,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六十五、投保后万一碰到交费困难怎么办?

保险交费,出险赔偿,这就是天经地义的、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的事。为了达到保障的目的,按期交纳保险费就是绝对必要的。但就是,中途万一交不出保险费怎么办?不要紧,保险公司为保户设计了许多应付交费困难的办法。除了利用宽限期适当推迟交费日期外,对于已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保险单,可依下列任一方式处理:

1、自动垫交保费:若保单现金价值大于应交保费及利息,投保人又无书面的异议,保险公司为使保险效力得以延续,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2、保单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范围内,投保人随时可在不需保证的情况下,办理保单借款,也可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3、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在缩小保险金额后,可不必再交保费,但可继续得到保障。

4、若不愿以上述方式办理,亦可申请终止合同。

应当注意,实行保险费自动垫交、保单贷款、减额交清保费等办法,并非《保险法》规定必需的内容,所以,并非所有的寿险公司都能提供此项服务,能否办理,要以保单规定为准。

六十六、投保人如果误报了年龄怎么办?

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造成年龄不真实,一般可有两种办法处理:

1、对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2、对由于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少付的有权更正并要求补交,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其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调整给付额;对多付的,应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六十七、保户在规划寿险投保时应考虑哪些要素?

1、就目前来说,一般以个人的收入的1/10到1/5作为保险费较恰当,因为以此作为保费的参考金额不仅适宜,而且可买到相当于收入数倍的保障。不过这不就是绝对的,高收入者可以适当提高比例,较低收入者,可以调低比例。

2、保户退休后的预期生活水平。

由于退休之后,平日交际活动等各项开支减少,故所需的费用约为退休前的70%-80%左右,但医疗护理费用却有增无减,宜早作准备,以应急时之需。

3、考虑人生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

人生的每个阶段都会面临保障需求的变化,投保人应在不同阶段设计出不同的保险品种。一就是年轻时为事业打拼阶段:刚踏入社会有了收就应自筹保费,以免发生不幸后连累长辈。建议可以购买低保费、高保障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二就是筑巢育儿阶段:应优先考虑与加重家庭顶梁柱主要收入者的保障,其次,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再为婴幼儿终身安排少儿保险。三就是人到中年:这阶段应以退休养老为主要理财目标。应着重考虑晚年养老所需,如购买储蓄性养老保险、年金保险等,如第二款所述。

六十八、人寿保险中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何要进行体检?

对于普通人寿保险特别就是高额的个人寿险,保险人要求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因为任何保险人只能承保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能承保必然的风险,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前就有病,保险人就是不得承保的。有的险种有免交责任,即投保人在一定的年龄前身故,以后的保险费可以免交,保险公司仍然负责原有的保险责任。因此,体检十分必要。

体检应由专门人员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测定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体检报告就是被保险人经过医生的体检而由医生提供的报告,此报告一般应包括被保险人病历与被保险人体检的结果。

被保险人就是否需要体检一般就是由其年龄与投保金额所决定的,投保年龄越大、保险金额越高,就越需要体检。

六十九、为何人寿保险必须进行核保?

核保就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决定就是否接受风险进行承保,并在接受的情况下,决定保险费率的大小。因为并不就是所有相同年龄的保险都有相等的预期损失,有的高于平均数值,有的低于平均数值;且在人寿保险中又不能避免逆选择的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为了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保人,同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就要进行核保。

核保要素一般可分为:影响死亡率的要素与非死亡率的要素。

1、影响死亡率要素。

一就是年龄:年龄就是影响死亡率的首要因素。除幼年期外,年龄越大,死亡率也就越高,且年龄达到某一程度后,死亡率速度大幅度提高。

二就是性别:一般而言,女性的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即女性的死亡率较男性低。保险公司使用的经验生命表分为男性表与女性表。

三就是职业:某些职业风险程度较高,如矿工、建筑工人等,对她们一般不能按标准费率承保,而需适当提高保险费。

四就是健康状况: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在核保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集中表现在某些成员的病史,特别就是遗传病与传染病;个人的健康状则直接影响其死亡率的大小。

五就是其她因素:主要包括投保动机、居住环境、体格、习惯、嗜好、种族等。

2、非死亡率因素。

它主要包括:保额的大小;保险合同的种类;交纳保费的方式;受益人的情况等。这几项要素主要用于判断就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与道德风险。例如:保额大小应与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相一致,如果相差太大,则可能发生道德风险。

实际上,核保还应当包括生存调查。所谓生存调查,就是指体检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情况(如已往病史及现状、家属、职业、环境、经济状况及其她风险因素)进行调查。生存调查可由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委托专门机构与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

生存调查的具体内容,就是保险人根据投保单、体检报告、被保险人声明、报告等各种文件,对被保险人的体质、生存环境、从事职业、个人心理及道德等各种风险因素做出综合评价,然后决定就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保种费率。

七十、何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与身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以下几种人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还可指定她人为受益人,此时应视为被保险人把自己的利益转移,这就是处理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通常限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3、被抚养人。即被抚养人对抚养人有可保利益。

4、债务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可保利益,但这种利益以实际的债权数额为限。

5、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及与被保险人有业务关系的团体或个人。

6、为她人投保。在我国,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承认她有投保自己生命权的就具有可保利益。

七十一、何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发生间接关系的就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由于投保人的投保方式不同,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产生不同的关系:1、为自己投保。如果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生存保险,则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为一人,如普通养老保险;如果投保人为其父母投保死亡险,以自己为受益人,则投保人与受益人就是同一人,而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人。2、投保人为她人的利益而投保。如果父亲以自己的生命投保死亡险,指定其子女为受益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而受益人就是另一人;如果儿子为父亲投保生存保险,以父亲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则为另一人;如果雇主为其雇员投保意外伤害险,指定受益人为雇员的亲属,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不同的人。

七十二、人寿保险对附加风险如何承保?

附加风险承保即条件承保,就是根据额外风险的种类,选择相应的承保方式。额外风险的种类主要有:递增型额外风险、递减型额外风险与固定额外风险。对于不同类型的额外风险,承保方式主要有:

1、年龄增加法,即假设投保人的承保年龄比其实际年龄增高若干岁。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递增型额外风险,即额外风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如:对高血压、糖尿病附加风险的承保等。

2、保险金削减给付法,即允许投保人按照费率承保,但在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给付。这种削减通常仅在开始的若干年度内实行,逐渐趋于正常。此方法比较适用于递减型额外风险,即额外风险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减少,如被保险人刚刚做过手术,身体逐渐恢复,恢复期间可用保险金削减法。

3、额外保险费征收法,对于额外风险按其死亡率的大小,征收一定的额外保险费,且这个金额不随年龄的增加而变动,此种方法适用于固定型额外风险,即额外风险不随年龄的变化而变化。如:职业性风险、肺结核等。

七十三、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中止、恢复与解除合同的权利不?

有,但就是应当具备严格的限制条件:

1、关于中止合同与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投保人在宽限期(一般为两个月)后仍不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行使中止合同的权利。待其同意继续交费并补交合同中止前及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根据被保险人就是否符合保险条件来决定就是否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2、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一就是当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除外)。解除时,对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应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解约现金价值,一般在条款后附有现金价值表)。二就是当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七十四、何为人寿保险的理赔(给付)?

就是指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的保险责任就是死亡与到期生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则可领取生存保险金。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倾向衡量,所以人寿保险就是定额保险,保险金额就是由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在赔款时不能予以增减。

七十五、被保险人如果死亡,保险人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当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保险人则应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她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没有其她受益人的。

七十六、何为两项保险人法定责任免除?

1、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七十七、人寿保险索赔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

索赔伤残案件时要带的单证有:保险单、伤残鉴定表、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死亡案件时要带: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2、索赔时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权申请索赔,但有规定时效。它就是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不申请索赔,则索赔权自行消失。关于时效期,《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七十八、何为人寿保险协议书?

协议书就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前商定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书面凭证,适用于集体投保。由单位代理的保险业务协议书,较普遍地运用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取代了按人出单的保险凭证,大大提高了开展保险业务的实效。目前签订的保险协议书,大体上有如下三种类型:

1、轮船、汽车旅客(游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游泳者平安保险。

这些保险,一次客运、一个场次的旅客人数多达成千上万,一日十几次或更多,这样要在开始买票的一两个小时内,签订这么多单个保险凭证,当然就是难以做到的。通过保险人与代理单位签订协议书方式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保险费附加在车、船票、游泳票上。这样买了票,不用另办保险手续,假如发生保险事故,旅客(游客)都能得到保险的保障。

2、外出人员平安保险、技术咨询人员平安保险与电影摄制人员平安保险(航拍)。

这三种保险都就是由单位为派出、出差人员投保的险种。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地区与地区间横向联系频繁发展,不少单位出差任务频繁,人员、时间都难以事先确定,通过保险人与投保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人数与期限并可按实际情况增减,实行保险费按期结算。这样,大大简化了逐一出单的繁重手续。

七十九、寿险合同签订后马上生效不?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签章同意承保的时间即为寿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就是指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开始对合同主客体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寿险保单所载明的条款都对保险责任生效的时间有明确规定,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国寿福瑞两全保险》条款规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八十、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投保方有哪些权利?

投保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1、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解除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以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3、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险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4、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都有指定与变更受益人及受益顺序的权利,但投保人这一权利的行使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被保险人时,应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5、合法与生存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八十一、在什么情况下寿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寿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发生致死。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保险合同已无继续的必要,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未满两年,保单不具有现金价值时解除保险合同,就无法领到退保金。如合同订立超过两年,积存有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在终止合同后领取退保金。但退保金较所交纳的保险费为低,所以,投保人一般不宜随意终止合同。

5、保险公司提出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未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才可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因上述事由而终止时,保险合同自终止之日起消灭,但在终止日前的合同效力仍然存在。因此,保险公司对合同终止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负责,这与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将追溯到合同订立时。换言之,合同一旦解除,其效力自然不存在,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如发生有充分的解除合同的理由而加以解除时,也可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因不诚实告知而解除的合同,自订立时就无效。

八十二、何为寿险合同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保险条款一般都载明失效的时间),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审查同意并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必须向保险人:1、提交复效申请书;2、提供可保证明;3、付清欠交保险费用及利息;4、付清保单借款。

如果第二期以后的保险费未按期交纳,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要求复效有如下具体规定:对按年、按半年、按月交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给付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后,如投保人仍未交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办理保险合同复效的好处主要就是: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费仍以原来的投保年龄为准,可用较低的保险费得到相同的保障,而且原来的保单责任准备金也可继续累积。否则保险合同解除,不但领回的退保金比保单责任准备金低,而且还损失两者间的差额。若再重新买一张相同的保单,保险费必须依新的年龄重新计算,那将增加保险费的负担。相比之下,当然选择办理复效对保户有利。

不过必须注意,合同复效时,要受告知义务的限制。也就就是说,若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情,从复效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仍可据此解除合同。因此,在填写复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时,应与投保时填写投保书一样,要特别注意。

【篇十二】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工伤保险上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2、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3、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5、用人单位应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义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四、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职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职工发生工伤后,具备什么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九、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决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十、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不同,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488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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