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贷款

保证贷款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

【www.dagaqi.com--各类贷款】

保证贷款篇一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 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贷款行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贷款行原则上应当采用总行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贷款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有相应贷款审批权的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行申请本外币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保证人。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二条 贷款行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第(一)、(三)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和组织,为低风险类保证人: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与我行有正式代理关系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在我行代理

行评级中被评为一类代理行的境内外外资金融机构;

(三)《财富》杂志最新评出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所在地在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卢森堡等经济发达国家或穆迪、标准普尔长期信用评级在A以上(含穆迪A1、A2、A3和标准普尔A+、A、A-),且其在中国(不含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外方股东;

(四)我行驻外金融机构;

(五)总行规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第十五条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保证保险险种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

(三)保险金额原则上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

(四)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

(六)贷款行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贷款行接受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保证保险担保的,应当报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批准。{保证贷款}.

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行)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五)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七)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六)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保证贷款}.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四)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五)章程;

(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九)预留印鉴卡;

(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十一)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材料。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五)、(六)、(七)、(八)、(九)、

(十)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第二十二条 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银行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 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的批文;

(二)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三)保证保险合同及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五)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

第二十六条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有关业务规定。

对须经本级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或须报上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和相关文件,业务主办部门应在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或上报审批前,专送法律事务部门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确定保证担保的可靠性。

对持有贷款卡的保证人,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查验保证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保证人贷款卡的状态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 贷款行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评估,但须事前报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在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信用等级条件确定其保证人资格:

(一)新增贷款的保证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二)信用等级为A-和BBB级的保证人为新增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须报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审批。

(三)信用等级低于A级但有一定担保能力的原保证人,可以继续为存量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和收回再贷提供保证担保。

对未经我行信用评级的保证人,贷款行应当先将其各项资料提交相关信用评级部门,按照总行有关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但尚未纳入我行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在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保证人的保证额度:

保证贷款篇二

担保方式

介绍八种担保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信用担保、互保和联保以及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全程保证担保和抵押+过程控制担保三种组合担保方式。

其中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属于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后三种担保属于组合担保

1.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以合法形式取得、并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下财产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已被抵押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定程序确定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同共有财产。

(八)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现值根据不同种类财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可变现程度,由贷款人与抵押人共同协商估价。按规定需要评估的或双方对抵押价值有争议的,可以委托有资格评估的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经贷款人同意以双方协商的价款转让抵押物的,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抵押期间,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被征用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贷款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的部分,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另行追偿不足部分或及时要求其提供新的担保。

2. 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可以转让的权利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动产和权利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上述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贷款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用于质押的为质物。 出质人必须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担保的动产和权利有:

(一)出质人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动产。

(二)出质人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提单等。

(三)出质人依法可转让的股票、股份。

(四)出质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保证金等形式,移交贷款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贷款采用动产质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现值的80%;采用权利质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现值的90%。

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动产所生的收益。

质押期间,贷款人会计部门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管理制度。因保管不善致使动产或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 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指保证人(即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这里的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 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贷款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一种担保方式。

5. 互保和联保

互保和联保都属于保证贷款,由两个企业之间对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简称为“互保”,即甲、乙两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联保贷款是为解决个人贷款难、担保难而设立的一种贷款品种,由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彼此相互担保的贷款。

6. 抵押+阶段性保证方式

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属于组合担保方式。借款人以所购房屋用于贷款抵押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担保单位必须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等两证办下来,可以凭证到相关部门做担保方式变更,使用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作抵押,作抵押贷款。

7. 抵押+全程保证担保方式

抵押+全程保证担保属于组合担保方式。借款人用于抵押的物权价值不抵贷款金额时,担保单位全程为其做保证担保,担保出抵押物担保价值外的有限责任。

8. 抵押+过程控制担保方式

抵押+过程控制担保属于组合担保方式。贷款由于购置经营性物权,贷款金额分次到账。这时借款人除了需要抵押物之外,还需提交经营物权的相关资料,证明自己贷款的资金都用在了规定范围内。

最后,关于抵押和质押有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抵押是东西在自己手里,但是别人对你的东西可以主张权利,不还钱,别人起诉可以卖掉换钱;质押就是把东西放到别人手里,不还钱,别人直接给你卖了。

保证贷款篇三

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为提高贷款的安全性,防范贷款风险,规范担保贷款审核与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民法通则》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保证人的资格界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5、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的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二)核保程序及内容

核实保证是指去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否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否系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制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无效。要求支行调查人必须双人核保,着重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

1、担保资格审核的内容

(1)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和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的签字和印鉴。

(2)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公司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3)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不应该接受为保证人。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2、信贷员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

调查人必须双人核保,通过实地核查了解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的真实性。

(1)、对担保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A、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B、查验客户法人代表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C、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D、验证担保人和法人代表的印鉴是否与在公司预留的印鉴相符。

(2)、调查担保人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A、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担保人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B、调查了解担保单位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3)、对担保人的资产实力、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发展前景进行调查;分析其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内容包括:

A、财务状况分析。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分析客户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项目、财务指标、财务比率及其变动情况。

B、生产经营分析。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经营能力,包括客户地理位置、组织架构、内控制度、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产(购)销情况等。调查了解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C、市场环境分析。分析客户所属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市场占有率,市场

应变能力、客户在资源方面(原材料、货源等)的优势,以及金融同业对客户的态度。

D、现金流量分析与预测。分析客户现金流量的构成和变动情况,并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量。

E、信誉状况分析。主要分析客户与银行、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及其主要客户(包括供货商和购货商)的往来情况及履约情况。

综合分析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已提供的各类担保总额、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按有关规定测算其保证能力;对专业担保机构,应综合分析保证人资信情况、经营管理情况等,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保证能力;对自然人,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核定其保证额度。对低风险保证,需依据辅助调查结果判断担保是否真实、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核保完毕后,信贷员应出具核保意见,确定担保人能够提供有效担保的金额,然后根据核保结果,如实填写《担保核实书》,并由担保单位签字盖章,核保人双人签字确认。

二、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拥有或有处置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一)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以下几类: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财产,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抵押。

(二) 禁止抵押的财产有以下内容: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保证贷款}.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保证贷款}.

6、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采矿权、金银及其制品等);

7、自然资源;

8、租用的财产;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抵押贷款核押的程序及内容

调查人必须实行双人核押,通过实地核查了解抵押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物权及价值的真实性。

主要核实以下内容:

1、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有效。

2、要审查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物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4、抵押物清单所列内容是否完整,抵押物与抵押物清单所列内容是否一致。

5、抵押物是否存在出租、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6、抵押物的所在地及存在状态是否与产权证书的指向相符。有条件的支行还可以将抵押物以图像或照片的形式存档备查。

7、经办行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

抵押人属国有企业的,须有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同意书;属集体所有的,须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审查是否有共有各方同意设定其为抵押物的书面证明。

抵押物担保能力分析。主要分析抵押物变现的难易程度、变现能力的大小。确定抵押率,根据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结果,核定抵押物的最高担保额度。

核押完毕后,核押人应出具核押意见,确定抵押物能够提供有效担保的金额,如实填写《资产抵押核实书》,并由抵押人签字盖章、核押人双人签字确认。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以质物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

人,银行为质权人,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由此,质押贷款又分为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两种。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应主要考虑选择权利质押的方式,其中以定期存单和国库券为主。

(一)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 质押贷款的审查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在提交借款申请书、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同时,还要提交《质物或权利凭证清单》。《质物或权利凭证清单》要载明:质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权属及其证明评估价值、已为其他债权设定质押价值和其他事项,或载明权利凭证名称、票面价值、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

银行的信贷部门受理质押贷款申请后,除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外,还要对质物进行认定选择。

1、质物的查证认定

动产质押贷款,信贷调查人员要根据出质人提交的质物清单,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该动产可否作为质物:{保证贷款}.

(1) 了解该动产能否移交给银行保管与封存,不能移交给银行的动产不能作质物;

(2) 了解该动产能否变现,适用性差、销路不好和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不能作为质物;

(3) 了解该动产是否易于保管,其价值在短期内不会减少,否则不能作为质物。

2 、权利的查证认定

权利质押贷款,信贷调查人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查认定;

(1) 该权利是否是法律允许出质的权利;

(2) 该权利的变现性;

(3) 该权利的市场价格是否稳定;

(4) 该权利价值是否易于估算;

(5) 要验证权利的真伪,其中以票据、单证等有价证券出质的,要与签发人

保证贷款篇四

贷款保证分析

Ⅲ贷款保证分析

一、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那些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能作保证人。

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下两个含义:

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二个含义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作为保证人不仅要满足上述两个要件,还要受下述各条件的限制:

①《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②《担保法》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并进一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③《担保法》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并且,提供保证的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还要就提供保证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评价

信贷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的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保证限额分析等几个方面。

(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①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金融机构;

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

②商业银行不可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贷款}.

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测算信用风险限额。

(3)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

保证人保证限额,是指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得出的数值。

(4)保证率的计算

在计算出保证限额后,还应计算保证率。通过计算保证率,进一步衡量保证担保的充足性。保证率计算公式为:

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100%

(5)经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由信贷人员撰写《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评价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担保评价审查人员及审定人员应认真审查保证人的材料和《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

二、贷款保证风险分析

1.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担保人不能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

(2)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如果保证人没有能够代为清偿借款人的财产,或者有财务但不具有处分权,或者有处分权但无法变现清偿。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

(3)虚假担保人

借款人以不同名称的公司向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基层单位借款,而且相互提供担保,借款和担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同一人兼任的。这样的贷款,带有一定程度的诈骗性质,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保证贷款}.

(4)公司互保

甲公司在申请借款时因银行要求,不得不寻找业务关系较为密切的乙公司作为其保证人。但乙公司或者自身借款需要或者担心自己被卷入担保纠纷而遭受经济损失,故而反过来也要求甲公司为其向银行借款时作担保。这样就形成了甲乙公司之间的互保(互相保证)。这种形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被禁止,但银行也必须小心对待。因为互保企业,只要其中一方出问题被其他银行追诉,另一方可能由于承担保证责任而出现问题。

(5)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办理一笔保证贷款通常需要保证人出具保证函,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这些法律性文件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银行方面需要核对签字与印章。但在操作中,可能出现有公章但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公章,或者是未对上述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等重大遗漏。此外,还存在保证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将使保证合同产生重大隐患,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6)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有关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就一笔保证贷款而言,如果逾期时间超过2年,2年期间借款人未曾归还贷款本息,而贷款银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该笔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将丧失胜诉权。同样,就保证责任而言,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应依约定;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责任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上述规定的时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贷款}.

2.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1)核保

为了防范保证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所要做的就是核实保证。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制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保证人的,要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的签字。

②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不应接受为保证人。

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⑤核保必须双人同去,尤其是对于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更应强调双人实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证人蒙骗,或与企业勾结出具假保证,而双人能起到制约作用。 ⑥核保人必须亲眼所见保证人在保证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做好核保证实书,留银行备查。如有必要,也可将核保工作交由律师办理。

(2)签订好保证合同

商业银行经过对保证人的调查核保,认为保证人具备保证的主体资格,同意贷款后,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①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规定,书面保证合同可以单独订立,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②保证合同订立方式。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商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后者大大简化了保证手续。最高贷款限额包括贷款余额和最高贷款累计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加以明确,以免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③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贷款)种类和数额、贷款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尤其是从合同之间的当事人名称、借款与保证金额、有效日期等,一定要衔接一致。

(3)贷后管理

银行办完保证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①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变差,或其债务是否增加,包括向银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表现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展期后的贷款,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经协商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一笔新贷款用于归还拖欠的旧贷款,但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时可能写上“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这就出现与实际用途(归还旧贷款)不符的情况,某些没有诚意的保证人以此为由,提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除事前有书面约定外,银行对借款人有关合同方面的修改,都应取得保证人书面意见,否则保证可能由此落空。

保证贷款篇五

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建议

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建议

一、潜在风险

(一)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实力、手续审查不严,从而使保证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风险。一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行政职能部门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保证。二是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

(二)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两高一小”,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所谓“两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贷款抵押率确定高,抵押物实际抵偿价值小。一是机械类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购买时原始价值发票,作为动产抵押物价值依据,而信用社没有较专业或懂行的评估人员,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册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部门按照评估价值的金额大小收取评估费用,造成人为地对抵押物的高估,评估价值远远脱离市场价值。二是在确定贷款抵押率时,未按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设定,并区别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为抵押物,抵押率过高确定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上,且年复一年长期周转连续抵押,未随着折旧做到逐年压缩,造成抵押贷款潜在风险。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产同时抵押,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企业,在其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信用社通过法律

程序处理机械类动产抵押物还贷,由于在操作中存在“两高”现象,造成对动产拍卖或处理中抵偿价值小,贷款损失大。

(三)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保险脱保,未逐年压缩抵押贷款额度,造成贷款风险。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强制保险手续,并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险到期前未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续保手续,存在脱保现象,增加了信贷潜在风险。二是交通类动产其价值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且其折旧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压缩的信贷策略,产生抵押贷款额度未随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降低,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债,使信用社贷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在操作不当、调查失实、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而使抵押贷款产生风险。一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物的,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计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贷款风险。二是对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的共有人情况调查失实,出现办理贷款时无共有人,而在依法处理房产时共有人“复活”现象,使抵押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三是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房产证书和私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在贷款依法诉讼时,由于抵押人否认抵押事宜,法院判决抵押无效而造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由于农村情况的特殊性和受“有钱不买疙瘩产”的思想影响,信用社依法抵偿的农村房产处理难度较大,造成贷款风险。

(五)以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时,存在质押人未签名,未办理核押手续,使质押贷款存在贷款风险。一是在办理第三人质押存单贷款手续时,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单办理,没有对质押人

加以核实并当场签字,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处理质押存单时,质押人否认存单质押事宜,使质押贷款合同丧失法律保障。二是对质押的存单,未向签发行社办理质物核押登记止付手续,结果被提前挂失支取,使质押存单成为废纸,造成质押贷款风险。

二、防范建议

(一)重新完善担保手续,减少存量贷款风险。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对存量担保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借款人行业、贷款方式、贷款手续情况,对存量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如实认定,以真实地反映现有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补办。根据认定的贷款风险,按照先易后难,制定化解落实计划逐步进行完善。对担保操作手续不规范的贷款,要限期做好补办工作;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经济保证实力的存量贷款,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收回或置换成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对动产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贷款,要采取压缩或逐步增加其它担保的方式,进行有效落实和化解。对存量动产风险贷款的化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城区商品房地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率,以减少动产抵押贷款额度。再次要落实存量风险贷款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对存量风险贷款,要逐户逐笔把化解责任落实到人,联社要加大对信用社、信贷责任人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进度和质量的检查考核,实行任务完成的好坏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充分调动担保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存量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规范贷款操作,堵住新增贷款风险。首先要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联社要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堵塞担保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其次要严格执行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贷款业务操作。信用社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足值性、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担保手续的有效性的审查,从而使发生的每笔贷款业务合法合规。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的签订,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名达到法定董事人数,确保保证人签章的真实性;对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要根据动产净值并结合市场现值,区别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抵押,通用设备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专用设备抵押控制在30%以下;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要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并要结合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报废年限采取逐年压缩;对房产抵押贷款要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和共有人情况;对质押贷款要办妥质押物核押手续,确保质押人签章真实并确认质押事宜。

(三)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信贷管理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倒闭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从而使我们无法追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责任,出现企业亏损,法定代表人致富贷款无法落实的情况。据调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已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因此应有效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

潜在风险,尽最大限度减少贷款风险损失。可采取的措施有:(1)实行双重担保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或部分风险贷款,在办理有效抵押保证手续的基础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对贷款进行全额保证或部分保证,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2)置换借款人主体。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为借款人主体,即把公司贷款置换为自然人贷款,通过置换借款人主体,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延伸贷款追索。(3)落实私房抵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首先要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的私房作为贷款抵押,然后再考虑其它贷款方式,从而增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经营责任,有效减少信用社债权少受损失。

(四)加强培训教育,实行竞聘上岗。担保贷款工作做得好坏,关键取决于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的工作责任和各方面经验素质。因此这是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要提高上述人员思想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风险意识教育,使真正有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是让熟悉《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贷款规范化操作程序,并运用到贷款管理的实践中去,从而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对岗位实行竞聘制度。在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从而迫使担保人员勤动脑筋,多想办法,竭尽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贷款风险。营造一种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充满生机活力的激励机制。

保证贷款篇六

贷款互保合同

相互提供担保协议书

协议号: 甲 方: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使甲、乙双方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时,具备银行所要求的贷款保证条件,确保筹资效率,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权责对等的基础上,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依法以各自拥有财产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本协议第七条项下的保证责任,签订本协议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二条:甲、乙任何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保证担保,在借款方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正常的前提下 ,担保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第

七条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期限范围内,根据银行批准的借款合同和银行的要求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条:担保方在接受借款方的要求,为借款方提供保证前或之后,有权了解借款方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借款方有责任向担保方提供能反映本公司资信能力与清偿能力的财务资料,包括不限于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损益表,借款方也有义务协助担保方调查其资信能力。若借款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存在明显贷款偿还风险,或不符合银行有关贷款和担保资格的规定,担保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增加担保人、补充提供新的反担保或变更互保协议,甚至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担保,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借款方。若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及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消失,符合银行有关贷款和担保资格的规定,仍在互保期内时,担保方仍有义务为借款方提供担保。借款方未能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担保方履行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四条:甲乙双方互保的银行贷款专项用于各自的项目和生产经营周转。本着诚信合作的态度,甲乙双方不得在对方申报贷款期间或贷款发放、试用期间撤销互保或减少互保金额。

第五条:贷款到期前如需展期,借款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担保方,未经担保方同意办理展期手续的,担保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双方所担保贷款的总金额和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原则上是对等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本协议项下互保贷款总额为人民币 元,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担保期限为一年。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担

保期限内双方都有权向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本协议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互保期限是总则性的,总金额范围与期限内的每一、笔担保的具体金额、保证期限、保证责任及生效条件等由相应的具体保证合同约定。本互保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期。

第八条:甲、乙双方均应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义务因履行本协议获悉对方的有关商业资料保密,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中的内容如有变动,甲、乙需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动,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担保管理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双方应提供给对方相关的规定与决议。双方互保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或各自用其他担保方式置换出来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骑缝章要加盖双方公章)。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geleidaikuan/1821.html

《保证贷款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