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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国有资产投资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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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投资风险及防范措施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一篇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生命周期的缩短,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加剧,迫使企业寻求新的出路。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摆脱困境,搞多元化投资,有些国有企业为追究利益最大化进入风险高的行业领域,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抢占市场,扩大产业规模等等进行了一系列投资。由多方面原因结果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社会资源严重浪费。

  【关键字】 国有资产 投资

  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

  国有企业投资的主要风险有投资项目的风险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风险,按照风险发生的要素主要分为:战略风险、投资风险、融资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项目运营风险、内部管理风险等。

  (一)战略风险

  企业战略是企业以未来为基点,为寻求和维持持久竞争优势而做出的有关全局的筹划和谋略。在经济全球化,技术日新月异,新的经营方式不断涌现及信息交流过程发生根本性变革的背景下,战略管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如果企业战略定位不准、发展规划和长远目标不切实际,业务选择出现偏离等导致风险。

  (二)投资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决策风险,指投资缺乏严格的决策程序,或对投资项目论证失真,对投资对象的价值评估与定价失真导致决策失误。主观方面,可能由于评估人员知识背景和能力局限,对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及投资报酬预测判断不准确,导致对项目的错误选择;客观方面,主要是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未来不确定性导致的风险。二是环境风险,指投资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产生的风险,表现在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市场环境、技术环境等方面。三是政策风险,因宏观经济与产业投资政策,管理体制、规划的变动,税率、利率、汇率变化或行业专项整治,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等影响导致的风险。

  (三)融资风险

  主要考虑融资的结构风险,成本风险,信用风险和偿债能力风险等。如债务的长短期结构与投资期限不匹配,或因融资成本过高,导致投资效益低下。

  (四)财务风险

  指因财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风险。主要在投资收益、现金流量、成本费用控制等方面出现的风险或不确定性。如投资周期长,前期投入资金大,资金回笼缓慢等。

  (五)法律风险

  主要是针对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内在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影响。

  (六)项目运营风险

  如果立项的可行性研究不到位,决策不当,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工程监理不到位,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资金不到位,可能导致进度延迟或中断;竣工验收不规范,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七)内部管理风险

  因管理流程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力,激励机制欠科学,监督约束机制不严,监督不力造成管理失控等。

  二、投资案例简要分析

  (一)投资失败案例分析

  纵观中国很多垮掉的企业,在于它的投资太多。企业把钱东投西投,遵循着“东方不亮西方亮”、“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投资了很多领域,哪些领域赚钱,就投到什么地方。投资与主业无关、不熟悉的领域会拖累企业。譬如四川长虹的多元化进程。

  虽然长虹集团遍地撒网、多方位投资,但彩电和空调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反而费用与收入的比从4%上升到12%,资产收益率也仅为0.68%,远低于彩电行业的2.46%和空调行业的3.3%。最后承担着37亿元的巨亏,以失败而告终。

  (二)投资成功案例分析

  “娃哈哈”纯净水就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娃哈哈”纯净水定位就是水,只要保证自己所生产出的“娃哈哈”矿泉水是干净、卫生、能解渴就行了。当然,其它品牌的水也可以和它竞争,在浙江“娃哈哈”的市场份额并不是最高的,但是走出浙江,它的天地就无限宽广。它为了打败其它的竞争对手,选择的途径就是两个:第一,降价。第二就是销地产,在销售的地方生产,以降低成本。“娃哈哈”在湖北、广安、黑龙江、西北都开设了分厂。在这些地方,其它的品牌就无从与“娃哈哈”竞争了。全国最多的就是“娃哈哈”。这就是它成功的原因。它已经在纯净水方面形成了寡头垄断。

  三、加强国有资产投资风险控制机制

  长虹、TCL家电企业至今一蹶不振,源于当年战略决策失误而巨亏;新加坡中航油炒作石油期货濒临破产,其根源在于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失灵。这些案例引起了国民对国有资产管理及安全的担忧。原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提到“企业最大的本事就是化解风险。”风险管理与控制已成为现代企业重点研究的内容,对于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经营来说,风险管理也是实现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所以在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培养与建设中应当将风险管理作为重要方面,在投资管理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将风险意识摆在突出位置。

  (一)要建立国有资产投资风险的管控机制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作为独立法人,以公司制实施内部治理,既担负投资经营确保资产增值义务,也要承担投资失败带来的风险,以往不注重投资效率、投资浪费或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无人问责的状况也要改变。

  1、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机制

  提高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首先要有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也可将风险控制职能纳入现有的职能部门,如内审部、法律部等。建立由审计委员会、内审部、法律顾问部、财务部及各子公司内设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监控体系。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对公司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是,提出防范建议。

  2、明确投资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作为一种约束机制,有利于投资决策者树立风险意识、规范投资决策过程。

  3、建立风险评估和分析机制

  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建立风险预测系统,运用风险管理技术,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手段进行预测分析,量化风险。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明确风险预警标准,确定预警线,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订应急预案,规范处理程序,以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理。

  (二)加强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的研究

  国有资产投资效率低下一直困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对投资项目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造成目前国内经济中部分行业投资过热、重复建设,生产性企业产能过剩、浪费严重;而部分行业由于投资回报期长、规模大、技术复杂等原因造成投资不足,产业结构不合理。所以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既要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所投资的行业及其外部环境进行系统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又要立足长远战略,注重投资的长期稳定回报。

  (三)根据企业自身条件,选择最适当的投资方式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资金情况、人力资源情况、运营经验情况等自身条件,选择最适当的投资方式,以达到投资资金效率的最优化。

  (四)规范投资决策和投资实施过程

  任何投资决策和投资实施都有过程,如投资前期的调研分析、专家报告、可行性分析等以及投资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如项目实施质量、工作时间、财务审查等。因为投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投资的最终效果,给投资主体带来损失,所以投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风险。

  对投资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具体来讲,首先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按计划方案有步骤实施,并依客观情况作必要调整,对投资项目进行追踪管理与控制,尽可能排除不确定性因素干扰;其次对投资实施后的后续分析与评价,比如将实际回报收益与预期收益作比较分析,分析差距原因;最后提出风险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高瑞忠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注意的几个风险问题

  [2]郑绍祖 改进国企投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山西财税 2007

  

浅谈分散采购工作的风险与防范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二篇

  摘 要: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其范围是除本级政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表示:“要在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的同时,做好分散采购工作”。针对政府分散采购工作的潜在风险,提出进一步完善分散采购管理、防范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风险;防范措施

  采购风险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采购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的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它的性质决定其必然存在公平性、竞争性、廉洁、道德、诚信、采购质量以及制度执行与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风险,如何正确认识与有效防范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领域存在的风险,是政府采购提升整体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选择。

  1 分散采购的潜在风险

  分散采购风险涉及的领域应该说贯穿分散采购的整个过程,每一个环节稍有不慎,有可能制造风险,而一旦处理不规范将会进一步扩大风险的范围与等级,形成难以收拾的局面。目前逐渐显露出来的分散采购存在的风险表现在:

  (1)采购价格与价值异化,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而造成的潜在风险,采购机构也难以逃采购质量控制不力之罪,政府采购的形象将会蒙受损失是小事,但政府采购事业由此遭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对这种有损政府采购基石的风险,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2)采购公平性缺乏而导致的竞争风险,政府采购领域必须要保证供应商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而目前并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存在投诉的隐患。如信息不对称、招标信息公布不及时、发标书时间短、开标时间不符合要求、对供应商资质的歧视性要求、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等,都会导致供应商的不公平竞争。

  (3)廉洁公道方面的道德风险以及人员素质风险。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至今,行业内的职业道德建设并没有形成体系,大家基本上是依仗自己的觉悟与经验抵制着各方面的侵蚀,带有个体性质,可以说政府采购职业道德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难免对各种腐败行为的控制力度不够,存在职业道德问题,职业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 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1)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是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要求。在《采购法》的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由此可见,“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一样,都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操作形式,只不过它们之间的实施主体不同而已,因此,对“分散”采购的具体操作也必须要严格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同样要受到《采购法》的监督与管理,而不能将其看成是一种“自由”或“无序”式的采购;另外,在《采购法》的第八条还规定了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明确规定,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任何采购项目,均应实施政府采购,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凡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任何采购项目, 即“分散”采购项目就都应实施政府采购,都同样要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而不能游离于《采购法》的管理与约束。

  (2)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是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就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等,而“分散采购”不仅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而且,从采购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大多数地区的集中采购资金仅占其财政支出的3%?10%之间,而大量的财政支出行为都是通过“分散采购”的形式实现的,虽然这些分散采购支出,存在着项目多、单项采购金额小、采购范围广等许多难以管理的特点,但,如果放松对其管理与监督,就不但达不到“全面”监管财政资金支出行为的目的,而且,还很容易会滋生出种种舞弊行为甚至于腐败问题,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宗旨,因此,加强对“分散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不仅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更是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的基本要求,而一旦忽略了对“分散采购”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就会使政府采购工作出现了管理上盲区、监督上的真空。

  3 加强分散采购监督管理的措施建议

  针对“分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问题,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规范和约束,减少分散采购风险,以使分散采购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1)采购价格与价值相统一,能够有效的防止意想不到的采购风险,但作为一种机制建设,相关部门要出台操作方面的实施意见,进行明确规定。制定针对具体采购实务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定标原则,尤为关键。

  (2)采取制度和法律规范控制采购风险。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第一步,也是有效控制后期履约风险的强有力的手段。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就是便于投标过程秩序的控制,防止供应商投标过程的撤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等采购风险。项目验收是政府采购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口,来不得一丝一毫的差错,验收制度化建设是确保验收质量,减少采购质量风险的必然选择。

  (3)规范采购程序,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这是保持政府采购良好秩序的必要措施,能够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合理,避免人为腐败行为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更加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

  (4)建立对采购人员监管制度,制定采购人员道德规范。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教育,使分散采购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廉洁自律、防腐拒变的意识,从源头上根除隐患、防患于未然。提高分散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由于集中采购人员要尽快地熟悉业务知识,明确工作内容及操作要点,避免因业务不熟,职责不清而造成管理不力的局面。

  4 结论

  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但同作为一种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J]. 中国政府采购.2003,(04).

  [2]高地.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风险与防范[J].黑龙江金融.2006,(10)

  [3]岳永生.集中采购在发展中规范[J]. 新疆金融.2004,(04).

  [4]田静敏.高校集中采购权力的监督与制约[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1).

  [5]杨娟, 李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J].中国政府采购. 2005,(03).

  

试析当前企业资产管理所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三篇

  【摘要】本文针对企业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从体制、财务、市场等多个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探索企业资产管理的内在规律,以期望找出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法,帮助企业有效地进行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关键词】企业;资产管理;风险;建议

  一、企业资产管理

  企业资产管理是指企业对于企业资产的一系列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的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旨在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管理,以达到提高企业收益水平的目的。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的投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一系列资产协调、监督、控制的过程。资产的投资管理是指企业将资产投入到社会中去,加入到社会的再生产过程当中。资产收益分配是指企业支配利润,并且对利润的分配进行监督。企业资产的处置是指将企业资产发包、参股、出售、拍卖等一系列的处理活动。

  二、企业资产管理风险

  (1)企业资产管理风险。企业资产管理风险是指在企业资产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其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企业资产质量发生下降,即通常意义上的资产缩水。二是指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不能按照现行的规章制度对资产进行有效地管理,使得企业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资产出现流失的可能性较大。还有一种形式就是不良资产。(2)企业资产管理风险具体模式。第一,体制风险。体制风险是专门针对一些国有企业而专门存在的风险,因为国有企业由特有的体制组成,在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新和旧两种体制。新体制是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的运行,而旧体制则是为了约束或者激励,这两种体制的并存使得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较为复杂。首先是决策风险。由于国有企业的决策在一定的角度可以认为是行政审批的模式,在决策的过程中牵扯到各个部门、政府单位甚至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各部门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正确性。并且在决策的过程中,由于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对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不足,缺乏专业的市场化的目光去分析决策,造成了决策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体制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中还可能导致另外一种风险,就是经营风险。第二,市场风险。从资产管理的角度来讲,市场风险就是指在企业资产进行投资或者运营时,因为投资的目标或者市场运行状况的波动而带来的损失。市场风险的另外一种解释方式是产品销售是否顺畅,企业和产品是否有竞争力等等。市场的变化给企业资产管理带来的风险主要有:一是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给企业的资产管理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宏观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都能给企业资产的投资、运营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时,国家会对某些相应的行业出台一些政策,这些政策往往会给企业的资产管理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二是市场供需变化带来的风险,市场为了保持平衡,会在供需上保持平衡,但是一旦供需出现失衡,就会给企业资产管理带来风险。三是市场竞争态势。从市场竞争来看,一旦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变弱,就会给企业的资产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第三,财务风险。财务风险主要有资金结构不合理,权益和负债资金的比例不协调;企业竞争力较差,盈利能力较弱。再加上经营者管理不善、库存不良、资金管理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了企业资产管理面临着较大的财务风险。

  三、加强企业资产管理的建议

  (1)提高对企业资产管理的认识,提高资产管理意识。企业资产管理对于企业的资产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许多企业管理者对资产管理不够重视,认为企业的资产管理对提高企业利润没有太大的帮助。管理层的不重视导致了具体的资产管理项目不能有效地得到贯彻于实施,并且许多企业自上而下,资产管理意识不强,不能真正意识到资产管理的重要作用。(2)正确进行投资决策,减少投资风险。项目投资首先要有适当的方向,适合当时总体的宏观经济形势,其次要有适当的投资时机,并且要有科学良好的管理体系。(3)保持负债和收益的平衡,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企业负债和收益的平衡可以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4)建立有效地风险管理与预警体系。通过风险预警体系来及时的发布风险预警信息,让企业做好充分地准备。

  总之,企业的资产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有着丰富的内涵和作用。企业要充分地重视资产管理,并且正视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促进企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管理,降低成本,实现更多的利润,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1]叶祥松.两种不同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模式的比较分析[J].合肥联合大学学报.2009(3)

  [2]傅玉峰.建立完善财务总监制度的若干思考[J].中国农业会计.2008(11)

  [3]邵双林.浅谈对加强企业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经贸.2010(4)

  

企业融资应注意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四篇

企业融资应注意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摘要] 由于我国金融业具有高度垄断性、资金融通业务约束较多较严等原因,导致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各地几乎都为此专门成了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简称“打非办”)。企业融资中最容易触犯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本文首先界定非法集资的概念。其次对典型的两类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认定和处罚进行梳理,并分别列举案例。此外,鉴于创新型融资渠道成为新的非法集资高危区,对此也进行了关注。最后针对企业融资过程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出建议。

企业融资按是否通过金融中介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其中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金融中介机构,由资金短缺单位直接从资金供应者处取得资金;间接融资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融资活动,例如从银行获得贷款。

有调查显示,由于金融机构固有风险偏好认为贷款给国企更安全等原因,我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尤其小微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其所需资金近80%通过自我积累或民间融资获得。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管制,存贷款业务被银行尤其是各大国有银行垄断,民间借贷融资处于夹缝中艰难求生的状态,而且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有一纸之隔,一不小心就会触碰非法集资红线,危及企业生存发展,不少企业家甚至锒铛入狱,前功尽弃甚至家破人亡,媒体上常有这种令人扼腕叹息的报道。

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超千亿,如今仍以每年约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迅速增加。2009年底28岁的浙江“女富豪”吴英曾因非法集资7.7亿被判死刑,虽然最终获得缓期二年执行,仍让人闻风丧胆。

因此企业融资过程中务必要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而最大的也是最先要防范的就是非法集资风险,尤其易发多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

根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

非法集资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甚至是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主要涉及的罪名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以上多种多样而且还在不断推陈出新的各种非法集资行为,最终往往归入两种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句话就是“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我们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要还本付息。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这一罪名中,“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赋予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及内容的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尤其要注意不仅是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即向多数或者不特定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也构成此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

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以下行为也将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两种情况。

个人: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1、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达到什么程度算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指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两种情况。

个人: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位:1、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等13人以加盟巨鑫联盈公司可获高额回报的方式,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非法吸收4万余人的26亿余元。2014年8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朱梓君等13名被告人2年6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6年8月,肖章定在浙江衢州经营吾老七日用品公司期间,设计了一套消费者购买公司商品、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返利的“购物返利”经营模式,朱梓君时任该公司讲师。2007年3月,肖章定因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被判刑。2009年,朱梓君在该“购物返利”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创设了“联合加盟方案”的经营模式,并依托巨鑫联盈公司付诸实施。肖章定出狱后,加入巨鑫联盈公司,积极配合朱梓君对“联合加盟方案”的推广。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朱梓君、徐苏宁先后伙同张涛、刘京川、肖章定,并纠集倪志恩、邢安平、尹立强、刘颖、汤永花、张艳芳、郭强、李春华等人,假借销售商品之名,通过网络宣传、推介会等途径,以巨鑫联盈公司为依托,向社会公开宣传“联合加盟方案”,通过宣讲巨鑫联盈公司既往业绩,模拟营业额增长比例等方式,使社会公众认为加盟巨鑫联盈公司后,可通过领取运营补贴、招商补贴、顾问费、精英奖、排名奖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防范措施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五篇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防范措施

公众教育服务日活动专栏

非法集资是指在高额回报的利诱下,以合法的外衣如出具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等骗取群众信任;或者利用亲朋好友的关系拉拢群众参与;或者在能人引领和利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方式误导舆论,欺骗群众,拉人上钩;或用短期兑现的方式,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活动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所谓的“投资机会”,有五招可以简单分辨:

一是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

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二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三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四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是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审慎决策,不要盲目听从。

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风险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六篇

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风险

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只有正确选择融资方式来筹集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资金,才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企业集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而由于集资渠道的多样性,因此一些企业的集资方式(如向本企业职工集资)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风险,如何在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和取得有限的资金以支持企业发展是现代社会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本文只要在于给集资的企业提供一些规避陷入非法集资风险的途径和具体操作方法。

规避企业非法集资的途径主要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来,该《解释》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解释》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如果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目的,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项目具有合法手续,且已与买房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释》中提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意思就是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很大的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时主观上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解释》中可以看出,需要定义为“非法集资”行为,首要前提就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那么定义“非法集资”的前提就是不存在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当然,如果确实被涉及到“非法集资”,但是我们集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我们的项目的正常运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解释》中提到的一样,只要我们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们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我们不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甚至根本都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毕竟我们主观上根本就不具备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动机。

同时,《解释》中还提到一点就是在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况下,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财产;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我们只要不针对项目做大幅度公开宣传,而且我们针对某个特定群体对象来吸收资金,那么这个就是可以规避的,比如就好像之前提到的做高尔夫俱乐部这种类型的,针对我们特定的会员对象来吸收资金,也是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仔细研究《解释》,说起来关于“非法集资”是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但是字里行间又透露着相反的信息,所以我觉得本次《解释》的文件,也不全见得就对我们项目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及完善措施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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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现状及完善措施

作者:盛君

来源:《中国经贸》2014年第02期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破解企业融资难题成为了摆在企业管理者和相关管理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将对国有企业的融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现状;措施

一、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

1.直接融资方式

直接融资是一种相对比较简单的融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将资金短缺单位与资金盈余单位实现对接,通过协议或者金融工具等进行资金转移,以达到国有企业的融资目的。目前主要的直接融资方式就是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2.间接融资方式

间接融资就是国有企业通过金融中介获取资金的一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融资中介就是银行。目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依然将银行视作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企业融资来源的大部分仍是以银行贷款尤其是国有银行贷款为主。

3.其他融资方式

其他融资方式主要有政策性融资、境外融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融资等。政策性融资主要是指国有企业依据国家政策支持,通过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银行在某些项目上的获取资金支持。境外融资主要是国有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进行融资的方式,如中国移动在美国上市。融资租赁主要是指当企业无力购买或无需购买仅需使用大型固定资产时,可以租赁的形式向出租人承租设备等固定资产,以缓解资金压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是国有企业以合资合作、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从而为企业注入资金,实现融资目的。战略投资者关注的是企业的长远经济效益而非短期利益。

二、国有企业的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1.融资渠道过窄,过度依赖银行信贷

当前,我国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已经逐步发展出以银行业和证券市场为主导、其他多种融资渠道并存的企业资本市场。应该来说,企业的融资渠道相对来说比较宽泛,有较大的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及风险防范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八篇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所谓融资性贸易,指企业缺乏足够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与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

融资属于银行业的术语,在银行业中贸易与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有自偿性贸易融资。自偿性贸易融资就是根据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资信实力,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提供银行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以企业销售收入或贸易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但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一些贸易企业缺乏银行认可的资信,很难通过自偿性贸易融资获得银行资金支持。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这些企业会通过与有资信的第三方合作的方式,让第三方加入供销贸易链中。一般采用贸易企业委托第三方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采购或销售),并由第三方预付货款,一定期限内货物销售回款后支付给第三方的方式进行操作。此类操作的流程与上述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类似,第三方参与此类贸易主要是提供资金,因此可称此类贸易为融资性贸易。

在此类融资性贸易中,产品质量、数量、交货风险都由作为委托方的贸易企业承担,一旦发生贸易企业资金链断链

无法回款而需追偿的情况,往往是第三方承担责任。

融资性贸易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 隐含极大的资金风险。融资性贸易业务具有自偿性,贸易合作方的还款能力、资金实力和还款意愿对资金风险起着关键性作用,也就是说贸易合作方的信用风险很重要,直接影响到贸易资金风险的大小。且从贸易模式看,第三方没有控制货物,而第三方预付的资金已被对方掌控,资金结算很难在其监管能力范围内,风险隐患不言而喻。尤其在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贸易合作方的风险更会顺风而下,向提供融资性贸易支持的第三方传递,进而形成第三方的巨大债务。为了相应降低贸易的资金风险,虽由贸易合作方的关联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但如果发生系统性风险或事件,不但会使资金风险得不到缓解,更可能会由于关联关系使资金风险进一步扩大。

(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资金需求方一旦陷入困境,无法清偿债务,资金融出方如诉诸法律,将会由于此类融资性贸易不具有贸易实质性,而被认定为以贸易为手段开展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很可能一方面被判相关合同无效,包括贸易合同、担保合同等,对于开具发票的贸易,另一方面还被认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将承担重大损失,成为贸易链中的“冤大头”。

(三)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在融资性贸易中,由于上下游客户都由他人控制,上下游客户之间有时还存在

关联关系,很多贸易事实上不存在真实性,但往往又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通常以开票次数为货物的周转次数,按《刑法》规定,无真实贸易的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范畴。就算第三方照章纳税,但一旦对方企业利用第三方开具的融资性贸易发票偷逃增值税,其影响就很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为切实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出现,我们不建议公司及控股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业务。

浅析国有企业投资风险防范
国资企业集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九篇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zhongxiaotouzi/22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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