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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管理 信用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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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管理篇一

信用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五、交易信息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

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八、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卡利率纳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月进行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月9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报送工作,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前,填报2017年1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国性银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九、信用卡业务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发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自律机制,制定信用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4月15日

信用卡管理篇二

单位信用卡管理制度

XX公司信用卡管理制度

1、公司信用卡发放对象:因工作需要,企业可以向公司总裁、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公司信用卡。

2、企业为上述高管人员申请办理信用卡前,必须事先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批准。

3、财务部应当与发卡银行签订公司信用卡管理协议,要求发卡银行每月直接向企业财务部提交信用卡使用对账单。

4、财务部应事先设计好信用卡使用规定和承担后果责任保证书。企业所有领卡人在领卡时,必须同时填写保证书(见附录)。

5、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司信用卡的登记、账单收取、与银行和持卡人对账、办理消费报销、收回核销、资料登记等工作。

6、持卡人在没有办理完信用卡报销和交卡手续前,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其个人的人事调动手续。

7、企业内控经理应定期对公司信用卡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企业总经理

8、禁止持卡人利用公司信用卡从事个人业务,如垫支个人开支、为他人作担保等经济舞弊行为。

财务部如发现信用卡舞弊情况后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录-公司信用卡管理流程图

附录-信用卡使用保证书

本人,(姓名:)_________,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信用卡,卡号为:________并保证如下:

1. 本卡只用于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

2. 本卡不出借、转让给任何其它人使用;

3. 按银行关于信用卡使用的所有规定使用该卡;

4. 每月与公司财务对账;

5. 愿意承担信用卡遗失导致的一切损失;

6. 离开公司时,一定交还此卡;

如违反保证,本人愿意接受公司的一切合法的惩罚。以此为证。

保证人:

日期:

保证书一式四份,持卡人、子公司财务部、集团财务部、集团内控部各保留一份

信用卡管理篇三

信用卡风险控制与管理{信用卡管理}.

目 录

内容摘要 ............................................................. (1)

一、信用卡风险存在形式及风险管理的意义 ............................... (1)

1、信用卡风险存在的形式 ........................................... (1){信用卡管理}.

2、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意义 ........................................... (3)

二、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4)

1、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现状 ....................................... (4)

2、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5)

三、国际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比较 ................................... (7)

1、美国花旗银行的信用卡风险管理模式 ............................... (8)

2、国际信用卡风险管理比较 ......................................... (8)

四、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策略 ....................... (9)

1、制订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策略,增强控制风险能力 ................... (9)

2、制定合理的授信政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 (10)

3、加强征信审核业务管理,优化作业流程 ............................ (10)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欺诈风险 ................................ (11)

5、建立有效的催收体系,完善催收手段 .............................. (12)

6、拓宽信用卡增值业务,降低信用卡的同质化 ........................ (12)

7、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为信用风险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 (12)

8、加强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和失信惩罚机制 ............................ (13)

9、完善信用卡业务的监管体系 ...................................... (13) 参考文献 ............................................................ (14) Abstract ............................................................ (15)

信用卡风险控制与管理

摘要:信用卡是全球通用的、现代化的货币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银行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的利润一般会占到全部利润的30%以上,因此信用卡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业务品种。然而信用卡也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加强信用卡的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本文从信用卡的风险着手,系统的概述了我国信用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之后针对这些不同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整体上为信用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进行剖析。 关键词:信用卡 信用卡风险 风险管理

一、信用卡风险存在形式及风险管理的意义

1、信用卡风险存在的形式

广义上,信用卡风险是指在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各种不利因素而导致的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三方损失的可能性。狭义上,信用卡风险是指因信用卡无担保循环信贷的产品特性和贷款实际发生的非计划性、无固定场所、授贷个体多、单笔金额小等特点,导致发卡机构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信用卡风险危害很大,需要加以防范。

(1)监管风险

①法律完备性不足

在信用卡的产生及不断发展过程中, 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主体、 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例如, 客户的信息管理、银行的账务管理等,信用卡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如果不能规范相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不能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界定, 必然会产生争议。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信用卡的法律, 仅仅使用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信用卡管理的主要参考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以及信用卡市场新的变化,已有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过时,在很多方面都无法与现实环境相配套, 甚至还可能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②监管存在漏洞

信用卡业务是我国近年来新兴的银行业务, 但是与信用卡运营相配套的金融监管系统并没有同时建立。目前, 我国针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十分薄弱,监管者很难随时掌握有关客户信用危机、 信用卡欺诈、银行违规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特别是随着金融业的不断电子化、全球化发展, 金融监管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技术手段上都非常滞后,迫切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以有效进行信用卡业务监管。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发卡行在日常业务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信用风险的存在会导致发卡行投入费用增加。信用风险是指发卡行因持卡人没有能力或不愿偿还信用卡债务使得发卡行不能或不能及时回收资金而给发卡行带来的可能损失,主要包括发卡风险和贷后风险。一是在发卡环节存在风险,因为我国银行没有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和一个较为成熟的信用评分标准,所以发卡行片面追求数量,大多根据本银行的评分标准及经验来作决定,对客户的信用和资质的审查流于形式,使得大量信用度低下或没有足够经济基础的人成为信用卡持卡人;二是贷后风险,主要表现为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凭卡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备用金账户的余额,由于银行缺乏有效监测过度授信的手段,为个别不法分子恶意透支开了绿灯,造成过度授信从而产生风险,这种信用风险的存在对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造成了直接威胁。

①客户信用危机

我国的信用卡市场发育较晚,尤其是受中国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持卡消费比例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消费者消费观念不够规范,对于信用卡集信用和结算为一体的特征并不十分了解, 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够明晰,导致一部分持卡人不能在申领卡、 持卡消费等环节遵守信用,使用不当或恶意操作的行为时有发生。发卡行一般根据客户在申请办卡时的经济状况和信誉程度作为发放信用卡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持卡人恶意透支、利用信用卡透支金额发放高利贷等等,因此, 当客户的职业、收入、社会地位等情况发生变动时, 可能会导致其经济情况恶化, 以致无法还款, 若由此引发信用危机, 必然会导致银行出现损失。

②金融危机影响

美国在2008年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 此次危机波及全球,严重阻碍了世界经济发展。与此同时, 金融危机也正在向信用卡市场渗透, 信用卡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危机影响密切相关。若经济衰退,企业生产经营就会萎缩,为了应对危机,企业通常会选择裁员, 而当失业率不断上升时, 持卡人收入将普遍下降,甚至会失去收入来源,引发债务危机,当消费者无法偿还贷款时,信用卡的违约率必然会随之上升。

(3) 经营风险

①无序竞争

银行卡业务的风险在大规模拓展市场时表现得十分明显,主要是发卡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埋下的隐患。发卡机构为了争夺客户,降低风险控制标准, 用各种各样的优惠条件来吸引客户,导致客户质量下降, 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激增,这样必然会造成风险膨胀。激烈竞争带来的不仅仅是风险,还有相当严重的资源浪费。据统计,中国目前发行的信用卡中, 有 70% 左右的卡属于睡眠卡,导致银行要用活卡的收入来维持不能带来任务收入的睡眠卡费用,这本身就是一种浪费,同时也是对消费者严重的不公平。

②配套服务不到位

随着信用卡市场的不断发展,客户对信用卡的相关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银行形成信用卡相关产业链,要求银行能够在发卡通道、账单打印、账单邮寄、信用卡推广等方面提升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以方便客户,为客户营造更为便利的用卡环境。我国的信用卡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卡行仅仅将发卡数量作为重点,忽视综合服务的发展。

③操作环境复杂

在信用卡发行流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工作人员并不遵守规章制度,为了牟利而时常违规操作,给信用卡运行带来风险,更有些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监督机制和审计机制的不健全,如不乏雇员的欺诈,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给银行带来风险损失。

2、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意义

随着全球信用卡时代的到来以及信用卡风险的大量涌现,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有效的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力的能力;能促使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得整个发卡行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卡环境,达到最佳的社会效益。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银行在社会中的形象,因此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意义重大。

(1)控制成本,获得收益

风险的存在与发生极大程度的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进而影响到银行利润的增加。信用卡业务的盈利模式以及功能在银行各项业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若想取得尽可能多的收益,首先应辨别信用卡业务的应付成本,其中主要有:管理成本,指银行在实施信用卡风险管理是所耗费的各项成本,如信用卡部门日常运行的人力成本、行销投入、广告支出、催收成本等;机会成本,因银行投入到信用卡风险防范上而丧失将这笔款项运用到其他业务上所能获得的收益;信贷资金及风险资金成本,银行可能运用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来应对所面临的风险,但是此类金融工具本身又可能引起其

他的风险,银行运用不同的风险管理模式所投入的成本各不相同,应该根据自身的收益目标采取不同的成本控制模式,从而使发卡机构的效益能够持续稳定的增长。

(2)获得优势客户,树立银行形象

银行对信用卡进行风险管理可以在损失到来之前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在信用卡申领时,因为一般发卡机构难以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作出全面的调查,或者无法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所以可以拒发该申请人信用卡以规避风险。经过严格的资质审定并获取优质客户,通过高水平的服务,良好的用卡环境维系既有客户。优质客户的较好信用给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利润,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在社会上建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3)风险发生后管控、挽回损失

再完善的风险管理也难免存在局限性,因此,并不是所用的风险都能够百分百的回避。因此,风险产生后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也至关重要,银行必须采取及时得当的管理措施,担负起风险发生后的挽回义务,努力削减风险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的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现状

为促进我国信用卡事业稳固有序并且健康持久的开拓发展,各有关部门就其风险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

(1)银监会为规范信用卡各业务环节的操作程序,加强风险管理而制定了相关的规范要求

银监会于2009年6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提出了个方面的规范要求,包括信用卡的发卡营销管理、收单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催收外包管理和投诉处理等,旨在不断提高信用卡对公业务的服务质量,监督并指导信用卡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以防范相关业务的风险。《通知》的发布,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促进了市场公平,更好的维护了持卡人的利益。

(2)司法部门为防范信用卡欺诈行为的风险管理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而构成犯罪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界定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别,该法已于2009年12月6日起实施。

《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透支期限,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及时归还的,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未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其他形式的催款文书,而未能及时还款的非故意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

另外,此次还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明确作出了规定,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

信用卡管理篇四

关于信用卡的管理办法

信用卡管理办法摘要

1、《信用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2、信用卡不得转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提现,不得用于公务招待以外的其他公务消费支出。提现或用于个人消费将处以10%罚款,提现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一律不予报销;如发生公务招待以外的其他公务消费支出,持卡人应走正常费用报销程序,该部分支出财务部不安排打款或下次打款时扣出。

3、信用卡还款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持卡人应于限额还款到期日之前三日,将还款日期、最低还款额及借支单传真至财务部,并电话与费用会计确认。

4、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一日仍未收到银行收款的短信通知,应及时与费用会计联系。

5、持卡人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公务消费报销单据及《公务招待(刷卡)报销明细表》(见附件2)报送财务部,同时在规定期限之前将银行明细对账单递交财务部。如无纸质对账单,应打印电子对账单传真至财务部。

6、财务部由费用会计对信用卡进行管理和跟踪,对持卡人刷卡后提交的报销单据和银行明细对账单进行对应检查和校核,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

7、职务变更或离职人员或严重违规人员,公司一般要求持卡人对信用卡进行注销,如不同意注销,持卡人应针对继续持卡事项发表声明。

财务部

起草人:唐庆礼 杨双双

关于信用卡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公务招待信用卡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保证公务招待及时性、合理性、有效性,维护持卡人个人信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由公司组织统一办理的、实际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保管和使用的、专门用于公务招待支出的信用卡。

第三条 信用卡信息登记与管理

持卡人在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的信用卡,应自收到信用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信用卡相关信息上报至公司财务部费用会计,上报的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信用卡银行详细名称、信用卡卡号、信用卡实际领用时间、信用卡有效期截止期限、信用卡可透支币别及额度、信用卡透支后限额还款天数等,相关登记信息详见《信用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如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信用额度变更的情况,持卡人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财务部费用会计。

财务部费用会计将上述信用卡信息(包括变更信息)登记在册,以备查阅。

第四条 信用卡保管和使用

1、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保管和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信用卡不得提现,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也不得用于公务招待以外的其他公务消费支出。如发生提现或以信用卡支付个人消费

的情况,公司将对持卡人处以提现金额或个人消费金额的10%罚款;如发生公务招待以外的其他公务消费支出,该消费支出金额财务部将从下次打款中扣除,持卡人必须补充填列报销单,按正常程序走备用金报销流程。信用卡提现或用于个人消费所发生的一切银行扣款费用支出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信用卡明细对账单的报送和核对

1、持卡人应于次月20日之前将盖有银行公章的上月银行明细对账单(纸质)提交财务部,如因银行原因纸质对账单无法按规定期限提交财务部的,持卡人应及时将银行电子对账单下载打印后传真至公司财务部。

2、针对上述信用卡对账单,财务部费用会计应逐笔核对,如发现异常或违规事项,按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信用卡还款

1、信用卡还款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

2、持卡人在最低还款限额到期日之前三日将借支单以传真件形式告知财务部标明最低还款金额,并电话向收件人(费用会计)确认。财务部根据请款要求在信用卡最低还款限额到期日之前安排打款。

3、如持卡人在信用卡限额还款期之前一日仍未收到银行收款短信通知,应及时与财务部费用会计联系,催问信用卡还款落实情况,否则由此影响到持卡人个人信用,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信用卡消费报销

1、持卡人因公务招待透支消费后,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将上月消费报销单据移交财务部,财务部按照公司相关费用报销制度审核。报销时应按日期、按刷卡次数顺序贴单,以《公务招待(刷卡)报销

明细表》(见附件2)作为附件,与信用卡银行对账单对应报销。

2、收到信用卡后,持卡人发生的公务招待一般需刷卡付款,财务部将不再接受信用卡以外的其他报销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应列明具体原因以书面形式报送财务部。

第八条 报销单据和银行明细对账单的检查与校核

财务部费用会计对持卡人提交的报销单据及银行对账单进行详细核单,检查与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刷卡支出是否为公务消费;

2、刷卡金额与信用卡对账单金额是否相互一致。

第九条 信用卡注销

1、公务招待支出信用卡数量多、涉及部门多,财务部日常管理难度大,各持卡人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务招待并向财务部提交相关单据。如持卡人习惯性违规使用信用卡,并不能妥善收集、保管和提交相关单据,经劝说无效的,财务部在请求公司分管领导后,提请持卡人注销信用卡,注销费用由持卡人本人自行承担。如持卡人不同意注销信用卡,公司财务部将不再安排向该信用卡打款,持卡人应向公司出具《继续持卡声明书》(见附件3)。

2、持卡人因个人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不再需要以本公司名义进行公务招待的,原则上应对信用卡进行注销,注销费用由公司承担,并作为工作移交内容之一。

如因个人原因不同意注销信用卡的,持卡人应对继续持卡事项进行特别声明(见附件3)。

第十条 附则

1、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生效,以前相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3、本管理办法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

1、信用卡信息登记表

2、公务招待(刷卡)报销明细表

3、继续持卡声明

信用卡管理篇五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 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信用卡管理}.

持卡人凭信用卡办理转帐结算、支取现金时,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十六条 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信用卡在异地和其领卡城市范围内银行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干元。

第十八条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二十条 各发卡银行的透支业务须纳入其信贷规模进行管理。透支额转入短期贷款核算。

第二十一条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过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信用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

(一)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币信用卡的业务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所属分、支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须报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补充规定

的资产负责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信用卡章程及卡样;

(三)信用控制、风险管理计划及电信设备配备情况;

(四)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

(五)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信用卡名称、种类、发行对象;

(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三)各项手续费收费标准;

(四)发卡银行与特约单位、持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信用卡管理篇六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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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分 类】 金融管理

【时 效 性 】 有效

【颁布时间】 1996.04.01

【实施时间】 1996.04.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 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 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信用卡管理}.

第四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 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I下称IC卡) 。

第五条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 业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发卡银行负 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 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 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 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信用卡管理}.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

文章来源:/Content-287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信用卡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 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 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 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 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持卡人凭信用卡办理转帐结算、支取现金时,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 行的授权。

第十六条 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信用卡在异地和其领卡城市范围内银行网点及 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 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千元。

第十八条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 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 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 档次计息。

第二十条 各发卡银行的透支业务须纳入其信贷规模进行管理。透支额转入短 期贷款核算。

第二十一条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 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 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

(一)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 境外机构分别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币信用卡的业务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信用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所属分、 支行办理信用卡业务,须报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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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补充规定的资产负 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管理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信用卡章程及卡样;

(三)信用控制、风险管理计划及电信设备配备情况;

(四)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

(五)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信用卡名称、种类、发行对象;

(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三)各项手续费收费标准;

(四)发卡银行与特约单位、持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发行外币信用卡、IC卡,以及修改信用卡章程,须报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参与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在开办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 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总行须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卡 业务统计报表,其发行信用卡的分、支机构须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 信用卡业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 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第三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 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 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 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 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

文章来源:/Content-287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卡。

第三十五条 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 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 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 卡及其帐户。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 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九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就近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十条 持卡人申请挂失后,找回信用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止付。

第五章 转帐结算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 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 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第四十三条 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五)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第四十四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 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 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

文章来源:/Content-287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 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四十五条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 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 银行办理进帐。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压(刷)卡,并将退 货单金额在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第四十七条 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的,来特约 单位办理进帐,并与发卡银行清算资金。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 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在异地凭卡通过银行向收款人办理转帐时,银行应按特约 单位的有关处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存取现金

第五十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 理。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应在存款单上压卡, 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 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 续。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发卡银行 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 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 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 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收、付款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 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发行IC卡、外币信用卡的。

第五十四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违 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其处以10万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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