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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建设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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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支部,是任何一级政府,任何一个单位都具备的一个要素,其作用就是凝聚单位党员干部的战斗力,确保他们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大家创业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党支部建设基本原则,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支部建设基本原则

  一、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紧密围绕和谐呼铁建设和企业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好宣传引领、组织推动、攻坚克难的作用,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并作为检验党支部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根据铁路行业特点,区别不同系统、不同类型党支部情况,分别明确不同的工作标准、职责、重点和要求,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推动党支部建设上水平。

  三、坚持符合实际、务求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党内活动内容和形式注重贴近基层、贴近党员、贴近实际,工作方法、手段和措施务实有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面对铁路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途径,丰富新内容,创造新方法,使党支部工作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

  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职工。从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出发,通过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党员、职工群众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问题,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技术业务能力,调动工作积极性。

  党支部建设基本原则

  (1)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党支部的工作。围绕党的政治路线进行党的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重要原则,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由于党支部处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第一线,直接担负着组织领导的重大责任,因而更需要把确保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为加强自身建设和改进自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将在这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作为检验工作的主要依据。为此,要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党的建设与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现阶段,党的中心工作是经济建设,因此,党支部建设不能就党建抓党建,要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二是要处理好“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关系。党支部建设要围绕党的基本路线进行,就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上去了,并不等于说精神文明、党的建设就会自然上去。就一个单位来说,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搞不好,本单位的工作也不可能完成好。

  (2)必须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改进党支部的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改进、创新,在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善于运用以往的成功经验的同时,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而使党的建设适应时代的要求。

  (3)必须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增强党支部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针之一。党支部的地位决定了它在从严治党中负有特殊的责任。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支部担负着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党员的责任,严格党内生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才能使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从而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党支部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党的纪律来规范党员的言行。从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党员的素质,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严要严在教育管理上,严在执行纪律上,严在健全制度上。只有这样,才能弘扬正气,反对歪风,防止和克服治党不严、失之于宽的现象。

  (4)必须立足于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又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的过程。必须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才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党支部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党支部建设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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