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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侵权 餐饮加盟,小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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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加盟,小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
关于餐饮侵权 第一篇

  加盟由于相对省心,是不少投资者首选的投资方式之一,其中餐饮类项目又是加盟领域中的热点之热点。但是作为投资者,你应知道如果不慎,作为加盟商的你可能会因为侵权而被告上法庭。

  盟主侵权,加盟商吃挂捞

  这是业内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加盟商本身是无辜的,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能钱没有赚到,就要赔别人钱。

  由于餐饮加盟领域的技术门槛相对较低,而且又是热点领域,所以有一些专门“炒”项目的公司会挑选一些当下市场中比较热的项目作为样本,开始重新包装炒作。由于这些新出炉的项目与无论是品牌包装,还是项目特点,甚至连食品的包装袋都与市场中现有的项目十分相似,如果人们不仔细看,可能会认为两个项目就是一类项目,因此很容易涉及到侵权问题。

  当这些“山寨”项目刚刚起步时,因对正统项目影响不大,所以对方不会追究,当“山寨”项目影响大了,特别是正统项目加盟店的生存时,对方就会寻求法律保护。这时往往吃亏的就是加盟商。因为盟主们都是常年混迹项目江湖,里面的各种规矩门清,所以在注册的时候,肯定会规避日后会引起法律纠纷的问题,但是他们在宣传的时候,则会故意隐瞒这些,让加盟商们以为自己加盟的就是正统品牌。这就会误导加盟商们在宣传时无意侵权,有的加盟商甚至连宣传资料都是正统创业项目的。这时,正统项目只要能收集到文字资料,官司肯定能打赢。最后的结果,通常是盟主可能一点法律责任不用承担,而加盟商则会赔付不少金钱出去。

  所以投资者在选择项目时,一定要谨慎,最好考证清楚再加盟,避免陷入纠纷迷局。

  不愿续约,被告侵权没商量

  前文已经说过,餐饮项目的技术门槛很低,有些“聪明”的加盟商通过两三年的琢磨,会将总部提供的配料破解,此时他们就认为继续加盟总部没有任何意义,会选择放弃继续与总部续约,更改一下招牌就继续经营,有的投资者甚至连招牌都懒得改就继续经营。殊不知,投资者已经触及了法律,侵权了!这时总部一告一准。

  因为,如果投资者选择不继续加盟,那么大到品牌、装修,小到配料等都不能继续使用盟主的,只要有一点使用就是侵权。有的投资者说了,我自己配的配料,怎么就能说我侵权了呢?只要盟主的配料申请了专利,无论投资者是否真是自己研究出来的,都涉及侵权。

  目前市场中已经出现了一批专门以打官司吃赔偿的项目公司,他们专门包装一些配料极为容易“破解”的餐饮项目[

  卧底“潜伏”学技术,侵权被告几率高

  有一些聪明的投资者,不愿意受总部的约束,所以他们选择的投资方式是自营。至于技术方面,他们通常会选择卧底到总部,通过“潜伏”几个月学到技术或者配方。

  表面上看,投资者并没有什么不对的,但是事后一旦被项目方发现,后果会更加严重,除了会被项目方以侵权诉讼,还有可能会以商业间谍的身份被起诉。前者只是民事纠纷,后者则是刑事案件,性质更加严重。

  当然,这种创业方式并不是全盘否定,核心关键还是在于项目方的技术或者配方等是否申请专利保护。只要申请了,只要不是项目方主动告诉投资者,并且有文本做备案,即使项目方的配方持有人亲口告诉投资者配方如何制作,一旦他反悔,这个官司投资者就是吃定了,而且几乎没有赢的可能。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般做得不好的品牌或者特别火的品牌,特别关注这样的事情。因为,前者需要打官司提升知名度,以及多赚取一些补偿金;后者则怕投资者毁了他们精心创建的品牌。

  案例:

  大塘烧鹅爆出商标侵权,据称大部分门店未经授权是山寨店

  恶臭鸡脂煎油涂米蒸饭,弥漫着腥臭尿骚味的厨房……这是近期新快报记者在“大塘烧鹅国雄店”卧底暗访时发现的情景(详见本报2月16日A10、A11版报道)。报道出街后,引起市民关注及有关部门重视,而涉事的这家“大塘烧鹅”分店也因未能出示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立案查处。

  正当“大塘烧鹅”总部表示将加强自身各连锁分店管理时,广州海呐百村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呐公司”)则称,其才是国家认可的“大塘烧鹅”餐饮类商标持有人。海呐公司称,广州市除三家“大塘烧鹅”餐饮店为其授权经营外,其它“大塘烧鹅”餐饮分店,包括被曝光的国雄店在内,均为侵权假冒。目前,海呐公司已向广州市工商局提请控诉,并准备向法院提请诉讼。

  “大塘烧鹅”客流下降

  肇庆人李先生是广州市多家知名餐饮连锁的老总,2月16日新快报关于“大塘烧鹅国雄店”卫生问题的报道出街后,李先生的手机几乎被打爆。“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才是‘大塘烧鹅’餐饮类商标的真正持有者,别人都以为是我的店出了问题。”李先生说,受此影响,其公司下属三家“大塘烧鹅”餐饮店都出现客流下降、亏损等状况。而记者走访发现,其它“大塘烧鹅”门店,在用餐高峰期也仍有大量空位,不少店员都表示,客流量不如从前。

  有着多年餐饮行业经验的李先生认为,连锁餐饮业拥有知名商标非常重要。2009年,鉴于“大塘烧鹅”在广州的知名度,他决定购买下这一商标,并准备以标准化的连锁模式发展。经过查询,国家认可的餐饮类“大塘烧鹅”注册商标所有者,是一个叫王安的私营快餐连锁店老板。

  近日,新快报记者联系王安后得知,2004年,其从山西老家来到广州打拼发现烧腊行业大有前景,于是便与广州一名友人合伙在白云区开了第一家烧腊快餐店。一年后,快餐店已具规模,王安便着手连锁扩张发展。他决定用“大塘烧鹅”作为品牌标识,并于2005年8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注册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即餐饮服务行业。

  “正宗门店”仅有三家

  由于申请商标注册时间较长,直到2009年4月,王安才拿到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大塘烧鹅”商标注册证。而此时,自己仅有5家分店的王安发现,广州已出现了大批同样打着“大塘烧鹅”招牌的快餐连锁店。“这些山寨的‘大塘烧鹅’,基本都是商标注册证还没发下来时开的,所以在此之前我也没办法投诉。”王安说,后来由于发展失误,自己的5家分店现已关闭两家,根本没有心思去追究山寨店侵权。

  2009年8月,打算转行的王安决定将“大塘烧鹅”商标转让给李先生,双方经过协商之后,2011年底,李先生获得了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重新颁发的“大塘烧鹅”商标注册证。

  李先生表示,接手这个商标时,广州数十家打着“大塘烧鹅”招牌的餐饮店中,只有3家是经过授权的,其余均为侵权假冒。“还没等我向有关部门反映侵权,国雄店就出了卫生问题,为了保障自己权益,我准备先起诉国雄店。”李先生称,根据他的调查,市面上未经其授权的“大塘烧鹅”餐饮店良莠不齐,卫生状况堪忧,势必对其品牌的日后发展带来不利因素。

  那么,李先生口中这些“山寨”门店究竟向谁加盟?他们是否可以使用“大塘烧鹅”的品牌?李先生带着这些疑问昨日向工商部门提起了控诉。

  授权国雄店加盟的食品类商标持有人合筷意公司称

  “大塘烧鹅”餐饮类商标遭恶意抢注

  昨日,“大塘烧鹅”餐饮类商标注册人广州海呐百村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先生,来到广州市工商局提交控诉材料。工商部门表示,李先生所述市面大部分“大塘烧鹅”餐饮店侵权情况是否属实仍有待调查,不过,有商标法专业人士认为,从目前递交材料来看,侵权行为已很明显。

  而另一方“大塘烧鹅”的经营者广州市合筷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雄店”向其加盟)却认为,其为“大塘烧鹅”品牌的最早使用者,“大塘烧鹅”餐饮类商标为遭人恶意抢注。

  工商部门

  已接到权利人控诉材料

  昨天上午,海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捧着大沓材料来到广州市工商局,向商标管理处反映自己拥有的“大塘烧鹅”餐饮类商标遭到侵权行为。商标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接收了材料,并表示工作人员需要对李先生的身份、企业以及市面上各“大塘烧鹅”餐饮店进行调查,再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该处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商标侵权类案件比较复杂,因而在调查过程中都会更加谨慎,“现在情况这么复杂,我们也要去调查一下,看他们说的是否属实。因为他是权利人这一方,我们现在还没调查,他只是上午交了一些材料过来。”该负责人说,在调查结果出来前,他们将暂不会对此事作出评论意见。

  注册查询

  “大塘烧鹅”商标有四个

  昨日,新快报记者委托广州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查询打印了档案,发现目前以“大塘烧鹅”为注册名称的商标共有4例。4份注册商标均为普通商标,但分类上有所不同。

  海呐公司所注册的“大塘烧鹅”商标为2005年8月5日申请,专用期限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其国际分类为43,“商品/服务”范围是“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店;流动饮食供应”。其余3份“大塘烧鹅”商标注册人均为李健强,不过在商标图案上与海呐公司所注册的不同。其中一份字体上有差别,另两份不仅字体不同,而且在“大塘烧鹅”四字基础上添加了大写的“DATANG ROAST GOOSE”英文字母。李健强注册的商标在2006年不同月份提出申请。其国际分类为29或30,“商品/服务”范围为“烧鹅;腌肉;肉汤;肉罐头;果肉;速冻方便菜肴;食用油脂”和“盒饭;方便米饭;糕点;谷类制品;方便面;食用淀粉产品;冰淇淋;调味品;非医用营养液;茶饮料”。

  商标管理处

  商标同名不同类没冲突

  广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商标国际分类一共45类,其中1到34类为商品。例如29类为烧鹅等肉类食品,而43类则是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4份商标在分类上不同,不存在冲突,均能够注册成功。“一般情况下,在不同类别以外,不会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该工作人员说,获得商标注册证就等于国家承认有效,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个类别里,不能有同一个名字。即海呐公司注册了“大塘烧鹅”43类商标,这意味着在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同类情况下,除该公司或其授权外使用,其余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大塘烧鹅”商标经营餐饮行业。

  而至于注册为“大塘烧鹅”29类商标能否用于开餐馆?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商标所有者及其授权方可以生产销售以“大塘烧鹅”为商标的产品,但不能将商标用于经营餐饮业。

  专家分析

  大部分门店侵权行为明显

  若工商认定侵权,侵权者要面临多重处罚

  市面上大部分的“大塘烧鹅”餐饮店是否构成侵权,仍有待工商部门调查。但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一位精通商标法的权威人士处获悉,从目前海呐公司提交的材料看,大部分“大塘烧鹅”侵权行为已经很明显。

  “一个是餐饮店的商标,一个是产品的商标,后者肯定不能开餐馆,开了就侵犯了前者的权益。”该人士说,李健强所注册的“大塘烧鹅”,均为食品类商标,如果其生产烧鹅、盒饭等产品,可以在这些产品上标出“大塘烧鹅”商标,但是如果用于餐饮等服务行业,把店名也叫做“大塘烧鹅”,则明显构成侵权。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在查处认定其侵权后,侵权者要面临多重处罚。一方面,工商会对其作出停止侵权、罚款等处罚;另一方面,经营期间利用侵权商标所获得的收益、对真正商标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等,也要酌情通过协商、法院判定等方式向受害者作出赔偿。

  此外,该人士认为,目前市面上的“大塘烧鹅”餐饮店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营业执照的名字与招牌名必须相符,否则就会视为广告牌,而广告牌需要工商部门审批。目前广告牌审批非常严格,这些店是不可能全部获得审批的。”他表示,这些店面高挂“大塘烧鹅”店名,一方面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部分执法者的疏忽。

  国雄店:

  付加盟费取得使用权

  合筷意公司称其“最早使用‘大塘烧鹅’品牌”,已向法院提请申诉

  昨日,新快报记者将海呐公司准备状告“大塘烧鹅国雄店”侵权一事告诉该店老板黄先生后,其表示,国雄店作为“大塘烧鹅”加盟店,他已支付加盟费,并取得了“大塘烧鹅”商标使用权。“我加盟他(‘大塘烧鹅’),他们肯定给个招牌给我用的。”黄先生说,国雄店所挂的招牌是他自行制作的,但关于加盟协议方面的具体内容等问题,黄先生称需咨询总部。

  广州市合筷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何先生表示,市面上大部分“大塘烧鹅”餐饮店均为其公司直营、加盟店,并经过该公司书面授权使用“大塘烧鹅”商标。据何先生介绍,“大塘烧鹅”品牌为该公司创始人李启培于1981年在海珠区大塘创立,经过多年发展拥有了现在的规模。

  “我们是‘大塘烧鹅’最早的使用者,没想到餐饮类商标后来被人抢注了。”何先生说,2005年发现“大塘烧鹅”餐饮类商标被人先行注册后,其公司于次年用“大塘烧鹅”注册了食品类商标,随后开始在各连锁门店使用“大塘烧鹅”作为招牌使用。

  何先生还表示,早在1982年国家商标法实施前,其公司就已使用“大塘烧鹅”品牌,并且涉足餐饮行业,因此作为“大塘烧鹅”品牌最早使用者,应具备持有“大塘烧鹅”餐饮类商标的优先权。“为了要回这个商标,我们已向法院提请申诉。”何先生说,目前关于“大塘烧鹅”餐饮类商标归属问题,预计将在今年8月份出结果。

  商标不同持有人

  餐饮类:海呐公司

  申请时间为2005年8月5日,专用期限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

  该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为43,“商品/服务”范围是“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店;流动饮食供应”。

  食品类:合筷意公司

  三个商标在2006年不同月份提出申请。

  商标的国际分类为29或30.“商品/服务”范围为“烧鹅;腌肉;肉汤;肉罐头;果肉;速冻方便菜肴;食用油脂”和“盒饭;方便米饭;糕点;谷类制品;方便面;食用淀粉产品;冰淇淋;调味品;非医用营养液;茶饮料”。

 

  

餐馆投资1:餐饮投资指南
关于餐饮侵权 第二篇

  纵观国内成功的餐饮企业,其竞争的三宝就是口味、口味、口味。换句话说,特色菜,人无我有的经典产品才是餐饮企业立足的根本。不过这里的三个“口味”也有不同的含义,第一个口味可以看作是厨师推出菜品的口味;第二个口味是不断创新、符合大众消费所需求的口味;第三个口味则是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企业发展的口味。 

  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恐怕没有什么创业项目比餐饮业更吸引人了。一则投资可大可小,既可爱猫扑.爱生活经营,也可联营、加盟;二则投资周期短、见效快,做上路了,短短几年时间,就能完成从单店到连锁的整个发展过程,做到资金的快速增值;三则门槛不高,进退自如。因此,做餐饮也就成为众多创业者首次创业的最佳选择。 

  然而,任何一个行当都是一门学问,常言说“隔行如隔山”,餐饮业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众多“门外汉”涌向餐饮业后,或许可以很快通过独特的菜品和创意抓住消费者,但随后却很难继续扩大影响,走规模化发展道路。令人不禁感叹,餐饮业的水太深了。 

  创业难,守业更难,而把事业做大做强更是难上加难。创业者可以凭借独特的产品优势,在市场的夹缝中杀出一条血路,可是往往站稳脚跟还没几年,就被群起的效仿、假冒搅得焦头烂额,或者一脚踩进错误投资、盲目扩大经营的污泥中,再也难以脱身。 

  餐饮业的水有多深?有人说:好学肯干的人,做3年才算入门;想当甩手掌柜,不出3月就得关门。一个餐馆,从选址到开业,从服务到采购,从点菜到收银,涉及太多的知识和细节。任何一个细节出现纰漏,都会在规模化发展的道路上埋下一颗地雷。地雷越多,隐患越大。 

  《科学投资》通过对餐饮业内几十家企业的跟踪和调查,为投资者、创业者解读餐饮企业内在的经营规律,挖掘餐饮业做大做强所需的营销技巧和经营手段,带领读者亲身感悟这个行业的经营难度,探查任何可能出现的隐患以及有效的解决办法,从而使经营者跨越成长的危险,寻找做大之道。虽然本文以餐饮业的经营案例为纲,但其中的诸多手法都可在其他行业中采用。只要经营者加入自己的创意,灵活加以运用,大的发展指日可待。 

  产品可以复制,技术可以复制,但创意无法复制,创意是思想的火花,因经验的积累而迸发;创意是开创市场的倚天剑,用这把剑就可以开拓一片新的疆土,创造一个新的世界。 

  口味创新 敢为天下“鲜”  

   进入餐饮行业的人形形色色,或者是因为生活所迫,无奈从几张桌子开始做起;或者是有某项拿手好菜,众人称赞之余开始筹划推向市场;亦或是阴差阳错,误打误撞进入这一领域。 

  餐饮业像一个魔力巨大的磁石,吸引着来自各行各业的人醉心其中。进入餐饮行业的人形形色色,或者是因为生活所迫,无奈从几张桌子开始做起;或者是有某项拿手好菜,众人称赞之余开始筹划推向市场;亦或是阴差阳错,误打误撞进入这一领域。 

  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餐饮业门槛低、投资小、收效快,进可攻,退可守,简直就是天生的投资宝地。然而餐饮业就像波光平静的海面,走进容易,但要往深处游,往往会遇到惊涛骇浪,要做出点样子、创出新意并不那么简单。 

  餐饮业内有句话叫:“眼光是金,特色是宝”。虽然经营者进入的形式各有不同,但不管其背景如何,要想在餐饮行业中树起一面大旗,找到立足之地,找对特色项目永远是最关键的一步。 

  福寿螺:新品种帮你忙 

  10年前,严琦和多数人一样,过着稳定舒适的工薪生活,在重庆市一家银行任会计师。 偶然的一个机会,她和朋友发现,重庆人喜欢到郊外尝鲜,

  

饭店噪声和排烟污染侵害相邻权诉讼案例
关于餐饮侵权 第三篇

饭店噪声和排烟污染侵害相邻权诉讼案例

陈洪森等以开设饭店产生噪声和排烟等侵害相邻权为由

诉邸哲明相邻关系案

作者: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魏莲

发布时间:2008-12-05 16:09:22

【要点提示】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0条已有明确规定“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5)龙民一初字第236号(2005年7月25日) 二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蚌民一终字第336号(2005年12月16日)

【案情】

原告陈洪森等27人,均住蚌埠市交通家园。

被告邸哲明,恒丰大酒店经营者,住蚌埠市交通路220号。

陈洪森等27位原告与被告邸哲明开设酒店的房屋同在本市交通路“交通花园”小区。27位原告系该区三栋坐北朝南住宅楼(均为六层)的部分住户,被告在该区开办了恒丰大酒店,从事餐饮业(未办理工商登记)。该酒店所处的裙楼为二层楼房,坐东朝西,位于2号住宅楼和1号、3号住宅楼(1号楼在东、3号楼在西,两楼相连)之间,与住宅楼垂直连成一体。被告开设的酒店的灶间(在二楼)上方为原告宋在文的住房,灶间引风机的声音对周围的住户形成噪声污染。被告又将酒店二楼东边的墙打通,开一门通向位于灶间北侧的平台(原为四周封闭)。灶间的烟囱向北平行穿越该平台后顺3号住宅楼楼梯间的墙壁往上延伸,达住宅楼第4层的高度。该平台下面系一楼的一间房屋,与被告饭店一楼相连,但不归被告所有。被告在此间房屋临交通花园小区的东墙上开出一门,装上防盗门,现已用角钢将门焊上。被告饭店的工作人员在平台上洗菜、洗碗,以致污水流至小区内。27位原告以被告开设的饭店产生的噪声、排烟等侵害相邻权为由,诉至本院。

关于餐饮侵权

原告陈洪森等诉称:2004年1月28日,被告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告居住的“交通花园”小区内开设饭店。并非法将公用房屋打开一个门通向小区,又利用二楼公用平台洗菜、洗刷餐具,污水流到小区内,造成污染。被告经营时,灶间引风机的噪音和所排放的烟雾都很大,被告的上述行为影响了小区的安全,造成了环境污染。故请求被告立即封上通向小区的门、退出公用平台、消除引风机震动的噪音,治理污染、合理排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被告邸哲明辩称:原告陈述的是原来的事实,被告现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已将一楼通向小区的门封上,不会影响小区安全。饭店开业初期有排放污水的事实,也已进行了改造,不再排污。对油烟机已进行了易位改造,且符合国家标准,已不存在噪音问题。二楼平台是被关于餐饮侵权

告购买房屋的附属物,不属公共平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不存在,被告亦不应退出二楼平台。

【审判】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各方相邻,应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来处理相邻关系。被告邸哲明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设酒店,产生的噪声和排放的油烟造成周围环境污染,干扰了27位原告正常的生活,其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饭店灶间引风机发出的声音,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造成噪声污染,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防碍的请求,于法相符,法院予以支持。灶间北侧的平台系公用平台,被告擅自占用并在此排放洗物之污水,污染了小区环境应当退出平台,并将打开的墙壁恢复原状。被告的酒店虽树立烟囱排烟,但高度欠妥,已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原则考虑,被告应对烟囱进行重作,高度应高于住宅楼的最高点为宜。被告在临小区的一楼不归自己所有的房屋的墙上擅自开门,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其虽已将此门封上,但并未将破坏的墙体复原,原告的请求于理于法相符,被告应将该处开通的门砌上,恢复原状。被告辩称没有造成小区环境污染以及二楼平台是其购买房屋附属物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34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5)项、第(6)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邸哲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其恒丰大酒店灶间的引风机,同时将烟囱升高(升高后的烟囱排烟处的高度应当高于交通花园住宅楼的最高点)。

2、邸哲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其饭店灶间北侧的平台迁出,迁出时将其打开的门砌上。同一时间内将平台下面一楼房屋东墙开向小区的门砌上,恢复原状。

【上诉】

一审宣判后,邸哲明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其抽油烟机的安装符合标准,不存在噪音污染;所占用的二楼平台不是公用的,应是饭店的附属设施,且通向小区的门已封上,判决封上该门没有实际意义。

陈洪森等27位被上诉人同意原判。

二审中,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异议,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其灶间引风机的声音对周围住户形成噪声污染有异议外,对其他事实基本无异议,据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辩解其灶间不存在噪音污染问题,提供的主要证据为2005年3月24日其单方委托的,由蚌埠铁路分局环境检测站对其酒店做出的《质量检测报告书》,证明其所经营的酒店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对周围群众不造成危害。经质证,被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蚌埠铁路分局环境检测站检测资格、监测的方式、方法合法性持有异议,认为此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合双方举证、质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之规定,上诉人作为环境噪声污染的加害方,

应由其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仅提供了其单方委托蚌埠铁路分局环境检测站所作的《质量检测报告书》,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检测单位及监测人员具有相关检测资质,不能证明其监测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被上诉人对该证据也不认可,仅凭该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完成举证责任,其辩解认为排污行为合法,应予免除依据不足。

另查,上诉人主张其所用的二楼平台是其饭店的附属设施,不是公用平台一节,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二审所述的“已将饭店通向小区的门封上”的行为发生于一审判决做出后后。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邸哲明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即开始经营酒店,产生的噪音和排放的油烟造成周围环境污染。邸哲明辩解其排污行为符合国家标准,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作为致害方对27位被上诉人正常的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开发商在建设住宅小区的同时,均将住宅底层建成商业用房进行出售。但在设计过程中,很少考虑经营设备、设施的安放问题。购房者利用商业用房开设酒店、从事餐饮的情况较多,从而引出了噪声、油污等环境问题以及其他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不能融洽,造成此类案件逐年上升,是较难审理的民事案件之一。难就难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且实践中对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或扩张的“度”难以把握,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较复杂,既有噪声、油烟排放等环境侵害,又有侵占公共部位的侵权问题。

一、关于噪声是否构成环境污染

目前建设的小区均是商业房和住宅房连为一体,而酒店的灶间多设在其背后与住宅房相近的地方,由此引起“噪声扰民、油烟污民”的现象。噪声污染对人体的健康危害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短期可能觉察不到。环境保护是世界性的主题,环境侵害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生产经营中不可能没有声音,酒店灶间的鼓风机、引风机产生的声音超出标准即为噪声,可形成噪声污染,其对人体的危害大、过程长。本案被告对其引风机产生的声音是否超标、是否噪声,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声音在规定的限度内,不能证明没有造成噪声污染,故推定被告的灶间引风机的噪声造成环境污染,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油烟的排放是否侵害相邻权

只要开设酒店,就存在油烟排放问题。如合理排放油烟亦不会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关于油烟排放的焦点问题是烟囱的设置是否合理合法。被告酒店的烟囱出口处只与住宅楼第四层等高,没有达到规定的高度。烟囱低于住宅楼的高度,可想而知,排放的油烟随风飘荡,居民

有窗户不敢开、有衣服不敢晒,影响通风和生活质量,深受其害。如判决拆除烟囱,虽方便众原告的生活,但不利于被告的生产经营。所以,本案从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出发,参照相关规章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寻求衡平。判决被告将烟囱重作,即将烟囱升高,排烟处超出住宅楼最高点。

三、侵占公用部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在相邻关系案件中,关于排除妨碍的请求最多。本案中,被告擅自利用小区二楼公用平台洗菜、排污,侵害了居民的权利。二楼平台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公有部分,属小区全体居民所有,被告擅自占用是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同时,被告未经同意,在一楼东墙擅自拆墙开门,亦为侵权行为。其虽然将门封上,但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亦合理合法。

天茂城中央饭店排烟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政府工商部分声称已采取地下排烟措施,但作为天茂业主,至今没有看到实质性的改善,相反,天茂城中央不法饭店经营者大胆违背国法,藐视政府,继续侵害天茂业主们的身体健康。

建议天茂业主们联合起来,发起群体性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天茂不法饭店拆除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设施,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请大家关注北京市有关噪音污染的法律案例。

第一,丰台区庄维花园

2001年,李先生购买了丰台区庄维花园7号楼306单元的住房,该楼采用高压水泵从地下一层将水供向楼上,随着住户逐渐增多,水泵启动越来越频繁,随之产生了剧烈的噪音,每隔一两个小时,李先生家中就会出现长达十多分钟的嗡嗡声。李先生告诉记者,由于长期生活在噪声环境中,全家人都出现了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孩子的学习成绩也每况愈下。

2004年,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李先生家客厅的噪声进行检测,测得客厅内夜间噪音为39.7分贝。随后,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消除噪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最终,丰台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日内,对庄维花园7号楼水泵采取有效、可靠的隔声降噪措施。同时,于判决书生效七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关于餐饮侵权

第二,宣武区天桥北里小区

2002年,58岁的何先生搬到了宣武区天桥北里1号楼3层,没想到烦恼随之而来:“晚上睡觉时突然感觉床在颤抖,同时有嗡嗡的响声从楼下顺着床板传来,声音直钻到耳朵里。”后来,何先生发现噪音来自正对着他们房间的地下二层生活水泵间。中同律关于餐饮侵权

师事务所的律师顾新华解释说,天桥北里居民和其他居民遇到的这种情况,只要居民认为给他们带来了影响,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噪音如果超标的话,就属于环境污染;不超标的话,对居民也属于一般性侵权,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三,海淀区世纪城小区

18台供暖锅炉设在居民楼内,受震动、噪音困扰的“世纪城”业主将海淀消防监督处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锅炉房的批准审核意见。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的法官张杰承办该案,他倾听了23位业主的抱怨和开发商金源公司的意见。几次谈话,金源公司同意建起了一间单体房屋,将一部分发生噪音的设备引入,使噪音污染明显降低。同时,他们还将去规划局申请批准建立单体锅炉房。

第四,朝阳区南磨坊

某一家五口是“危改”回迁户,2000年1月,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他们安置了住房。住进去没多久,他们发现,家里总有严重的噪音,一打听才知道,原来居住房屋的地下一层是水泵房。后来虽经两次治理,但噪音依然超标。关于餐饮侵权

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一家生活在超噪声标准的环境下近4年,其身体、精神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其作为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向各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房地产公司赔偿刘某一家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18日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应尽快对水泵做降噪处理工作,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关于餐饮侵权

第五,北京工业大学职工家属楼

因为难以忍受楼下的水泵噪音,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的助理实验师杨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调换房屋并赔偿4万余元。杨某称,自己于2000年住进了学校分配给他的一套住房,但他家位于一楼,与安装在地下一层的水泵只隔一层地板。水泵一工作,他家就跟着一起“轰隆”,而且水泵经常连续工作24小时,严重影响了家人的休息。法院查明,北工大曾两次对水泵进行改造。目前杨某家中的噪音已经不高于规定的35分贝了。但由于杨家此前确实受到了噪音污染,因而法院判决北工大支付噪音补偿金2万元。

餐饮法规
关于餐饮侵权 第四篇

发现不洁食品,能否拒付全部就餐费用

案例介绍

2001年12月, 王先生全家到本市一家餐厅就餐。王先生在就餐中,发现鸡汤中有一只苍蝇,便找到餐厅的经理,要求拒付全部就餐费用,并提出索赔。餐厅经理表示,对此事感到抱歉,餐厅愿意免费为王先生换菜,至于其他要求免谈。双方坚持不下。王先生感到十分气愤,自己食用了含有苍蝇的鸡汤,现在连拒付就餐费用和请求赔偿的要求都不能实现,消费者的权利体现何在。

第二天,王先生便到市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通过市消费者协会向该餐厅提出了赔偿损失200元,并归还就餐费用的要求。然而该餐厅明确表示将不予采纳王先生的要求,并认为王先生有敲诈的意图。双方一度发生争执,引来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最终餐厅为了不扩大此事的负面影响,在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王先生和该餐厅达成了协议,该餐厅双倍返还王先生消费鸡汤的费用,并赔偿王先生55元. 消费者在餐厅就餐中,发现不洁食物,可以拒付全部就餐费用吗?消费者可以向餐厅提出哪些请求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本案涉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不洁食物,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任何社会组织、 团体、单位均应排除在“消费者”者概念之外 。只有分散的 、单个的自然人,才需要特殊保护;而个体社会或成员只有在为个人生活目的进行消费活动时,才被视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情况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判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放在了首位,其中

第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物质财产,是《宪法》和《民法》赋予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在消费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同时,消费者还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餐厅作为经营者,本身要依法履行保护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以及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

有效期限。”在本案中,餐厅提供给王先生的食物中含有苍蝇,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餐厅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和保证质量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王先生的安全保障权,王先生有权要求餐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牛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规定 :“经营者提供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王先生一家如果已食用了鸡汤,鸡汤又确实损害了王先生一家人的身体健康,王先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向餐厅提出 赔偿请求。如果餐厅主观上存在欺诈,那么王先生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但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限。

所以,在本案中,王先生不能向餐厅提出拒付全部就餐费用的要求。

一次性餐具能否重复使用

食物中毒起的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

2000年11月11日陈然在一个体户的饮食店里就餐,吃了一份酸菜鱼汤。一会儿便感到身体很不舒服,以为是感冒了,就回到家中。下午陈然呕吐不止,直喊肚子疼,于是家人将他送往医院急诊。经医院医生询问,才知道他中午吃了鱼.结合病情,医生认定陈然是吃了有毒的鱼以后引起的食物中毒。经过抢救,陈然于五日后病愈出院。陈然认为自己是因食用了那家个体户店中的鱼中毒住院的,要求其承担全部医疗费2000元.并支付营养费835元、交通费62元,合计2897元。店主亦意识到陈然中毒是因食用了自己购买的死鱼所做成的酸菜鱼汤所致,为不扩大影响,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但不愿承担其他费用。由于二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陈然于11月18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此案,经调查,双方对赔偿原因和责任均无明显分歧,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店主承担陈 然医疗费2000元,并承担误工工资400元、生活补助费200元,合计2600元。

建议

本案涉及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在《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因食物中毒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最常见的一种,除此以外便是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

赔偿责任需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侵权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即从事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承担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汪某加工鱼出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活动,符合食物中毒民事赔偿主体的资格。第二,因食物中毒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人身损害包括对个人生命、健康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客观明显的。而不能是精神性的、潜伏的危险。本案因食物中毒陈然发生了腹泻、呕吐等现象,他的健康权受到了严重损害,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身损害与食物中毒之间有因果联系。本案中陈然要求店主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但最后一项(交通费)与食物中毒无直接的联系。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不予承认。第四,侵害人主观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违反法律存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违法仍然追求危害社会的行为,过失指行为人应当知道行为违法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事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对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体户张某,用购买的死鱼做酸菜鱼汤,主观上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基本精神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本案陈然未死亡,仅是身体的健康受到损害,因此侵害人只需赔偿医疗费、

餐饮客诉处理
关于餐饮侵权 第五篇

国内首例酒店餐饮行业背景音乐侵权案
关于餐饮侵权 第六篇

国内首例酒店餐饮行业背景音乐侵权案

商场、饭店等营业场所播放未经著作人许可的音乐将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凯越酒店分公司和杭州九百碗连锁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侵权使用背景音乐的案件,这也是国内首例酒店和餐饮行业背景音乐侵权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诉讼书中称,被告杭州华溥实业有限公司凯越酒店分公司和杭州九百碗连锁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在没有征得其许可、没有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分别长期公开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场所的背景音乐,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诉讼书要求两家侵权单位在立即停止公开播放未经许可歌曲外,并各自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3.5万元。

据了解,背景音乐是在商场、饭店、酒吧、超市等营业性场所内,以机械表演的方式使用的音乐,使用背景音乐付费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作为全国首个"版权保护示范城市",杭州一直在努力加快版权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因此,在背景音乐的缴费问题上,大部分企业都能认识到背景音乐已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但是要将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使用费的工作落到实处,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阻碍。"对于诉讼的两家单位,我们此前都有过多次的干涉,但仍然无法使他们对音乐侵权事件引起重视,所以只能诉诸法律来解决。"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近年来在不断完善背景音乐法律服务和内容服务的基础上,同全国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以及商场、超市、航空公司、连锁餐饮等行业、企业签订了有偿使用许可协议。迄今为止,与他们签订背景音乐使用许可协议的商业场所已近万家。

关于餐饮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建议
关于餐饮侵权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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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建议

作者:胡倩云 郭胜伟

来源:《科技视界》2015年第35期

【摘 要】餐饮行业的发展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在对无锡部分餐饮单位和消费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餐饮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以期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餐饮;问题;建议

餐饮行业是我国食品服务业的支柱产业。据有关报道,2013年无锡市住宿和餐饮业部分实现零售额205.10亿元,同比增长9.4%[1];2014年实现零售额224.33亿元,同比增长

9.4%[2]。在餐饮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媒体也经常报导着餐饮行业的食品问题、卫生问题、污染问题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对社会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1 问题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就餐,餐饮行业发展很快。但是,餐饮行业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近日,笔者调查了23家餐饮单位,包括烧烤店、鸭血粉丝店、西式快餐店、小饭馆、路边摊、咖啡店等,通过观察内部环境,询问店员具体情况,听其他消费者的评价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另外,也对消费者发放了问卷调查215份,回收215份,有效份数198份。笔者根据此次社会调查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所见所闻来谈谈餐饮行业存在的问题。

1.1 各类证件不齐全

关于餐饮侵权

小吃店、路边摊缺少证件,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基本要求达不到;大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健康证,尤其是兼职人员。

1.2 餐具消毒杀菌不彻底,硬件设施不齐全

经营者贪图方便,将塑料袋套在碗上,食物放在塑料袋里,等顾客吃完后把塑料袋一扔,碗收起来等下一次套上塑料袋继续使用,并不清洗消毒。另外,小规模餐饮单位不具备餐饮加工的基本条件,没有杀菌消毒设施,食材、餐具都得不到充分的清洗消毒。

1.3 内部环境脏乱差

小吃店墙壁、桌面、地面污渍很多。如路边摊紧挨马路或施工工地,没有采取任何的防尘措施,直接暴露在灰尘中。有些路边摊附近是垃圾处理点,厨余垃圾散发出阵阵臭味,有些小摊桌子就设置在树下,不时会有杂物落入食物中。

餐饮业法规资料
关于餐饮侵权 第八篇

餐饮业法规

第1章 我国法律制度基本概念 ---------------------------------------------------------------- 1

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概述 ------------------------------------------------------------------------ 2

第3章 餐饮业法律关系 --------------------------------------------------------------------------- 4

第4章 餐饮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及运行 -------------------------------------------------- 4

第5章 餐饮企业连锁经营法律制度 ------------------------------------------------------------ 6

第6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7

第7章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 7

第8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10

第9章 餐饮业合同法律制度 -------------------------------------------------------------------- 12

第10章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1章 我国法律制度基本概念

1.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各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

3. 法的制定: 简称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从事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专门活动。

4. 法的实施:法律实施也称法律的运行,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实施原则:依法办事。

5. 法律关系: 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个最主要的特征:(1)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6. 法律责任: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领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1~3年)和刑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7. 法律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

8. 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10个部门:宪政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

9. 法的制定的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法律公布。

10. 我国法律实施的原则:依法办事。

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政策虽然在本质上和基本精神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

由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中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各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因此,法与政策又有明显的区别:

(1)法与政策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统治手段。(2)法与政策的实施方式不同,法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形式出现,政策表现为一种纲领、原则和方向。(3)法与政策的表现形式不同。(4)法与政策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条件,即:由法律规范加以规定的法律事实。 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的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概述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力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论个人不是团体,只有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当从出生时起开始是,直到其死亡时才终止。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要包括18周岁以上,精神健康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毒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2.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得、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3个显著特征:(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通常由法人最高行政负责人担任。

法人的实质变更是指其主体资格的变更,主要包括法人的分立和合并两种。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法人合并的,原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由合并后的新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原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由后的新法人享有和承担,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后的新法人对原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

3.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应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代理行为。(4)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2)法宝代理。(3)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其主要包括3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二是越权代理;三是行为人原有的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4.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是排他权。(3)所有权是一种完整、的物权。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等民事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某一项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5.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受损失的一种法律事实。因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人应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失的人;而利益受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一种法定根据。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须一方取得利益。(2)造成他人损失。(3)须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失有因果关系。(4)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受益人则负有偿还义务。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一种法定根据。

6.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a)有损害事实存在。(b)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c)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2)具有一般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形式既有财产责任也有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判、赔偿损失等;非财产责任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7.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宝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请求权、起诉权并不消灭,其依法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有权要求义务人改选其义务;义务人自愿改选义务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义务人改选义务后,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理由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特殊诉讼时效,长或短于2年;《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3)最长诉讼时效,不超过20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其时效期间断绝计算,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该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第3章 餐饮业法律关系

1. 餐饮业经营者的含义: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从事餐饮业经营,为餐饮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经营者。

2. 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包括消费服务关系和合同关系的双重法律关系。

3. 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餐饮业的发展政策规定。

(1)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1995年1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3)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 (4)2000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还发布了《关于规范餐饮连锁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4. 餐饮业行业发展方面的政策规定。

(1)国务院于1992年6月18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决定》提出:第三产业的加快发展是生产力提高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2)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0月10日发布了《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

第4章 餐饮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及运行

5. 企业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3种。

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商务服务的经济组织。

6.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1) 个人独资餐饮企业的设立

条件: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程序:(1)提交各项设立文件申请。(2)登记机关15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局面答复,并具体说明理由。

责任承担规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 合伙制餐饮企业的设立

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程序:(1)提交各项设立文件申请。(2)登记机关30日内对符合该法规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具体说明理由。

责任承担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 有限责任制餐饮企业的设立

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

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程序:(1)发起人发起。2~50人,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订立章程。(3)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4)验资。(5)登记注册。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尽收眼底;(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依据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尽收眼底;(9)公司依据证明。

4) 股份有限制餐饮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且有过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程序;(1)确定公司发起人。(2)报经审批。(3)订立公司章程。(4)股份的认缴和募集。(5)建立公司机构。(6)办理设立登记。

5)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营业。企业成立后,无正当这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年以上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的,企业当解散。

7.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餐饮企业的业主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自己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投资人和共有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全体合伙人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8.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公司权力机构;(2)董事会、经理。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13人;(3)监事会、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2)董事会、经理。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2~3人;(3)监事会。

9.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转让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让与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行为。股份一经发行,原则上即可自由转让。

10. 各类企业的解散原因及财产、债务处理。

1) 合伙制餐饮企业的解散

原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宝人数时,合伙企业解散。(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6)合伙企业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jiamengkaidian/47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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