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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防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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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解开“计划”的两个汉字来看,“计”是的表意是计算,“划”的表意是分割,“计划”从属于目标达成而存在,“计划”的表意定义:计划是分析计算如何达成目标、并将目标分解成子目标的过程及结论。大家创业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梅毒防治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选择。

  梅毒防治工作计划

  为落实《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维护妇幼健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计划:

  一、加强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组织管理

  (-)完善以领导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成立以妇女保险、儿童保险为组长的项目技术指导小组,相关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做好艾滋病梅毒乙肝免费筛查试剂的收集和筛查登记,确保免费疫苗接种的实施。

  二: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健康教育活动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开展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主题活动,结合“38*劳动妇女节”、“61*儿童节”艾滋病患者等节假日,提高目标人群意识

  (三)利用门诊为目标人群提供面对面的传播教育,增强预防意识。

  三: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能力

  (一)定期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服务技能

  (二)定期举办技术培训班,使他们进一步了解掌握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履行好岗位职能。

  四:全方位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二)为艾滋病孕产妇及新生儿提供知情终止妊娠,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随访与检测等服务

  (三)为梅毒感染的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治疗率达100%。为乙肝表面抗原阳*的孕产妇所出生的胎儿24小时内免费注*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注*率达100%

  五:规范信息上报制度

  完善信息资料上报,提高信息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梅毒防治工作计划

  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根据自治区、银川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要求,现将灵武市2018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与分工,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有专人负责本机构内的项目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二、强化培训,提高能力

      为让项目工作人员及时掌握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计划在今年6月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举办由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妇产科及检验科负责人,各乡镇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人员,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分管领导、妇产科、检验科和产房负责人参加的业务技术培训班。

      三、广泛宣传,确保实施

      为切实增强全市广大群众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提高知晓率,市卫计局将联合市妇联、计生等部门,结合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利用产后访视、节假日等机会,通过在街头、各乡镇、社区、村委会散发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开辟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知识。同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妇保门诊、儿保门诊、婚前保健门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服务场所开展预防知识的健康教育,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

      四、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尽量在孕早期进行相关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及早为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及时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阻断的干预措施。

      (二)医务人员要积极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

  (三)要为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对阳性孕产妇和所生儿童按要求规范服用抗病毒药物和预防性治疗,指派专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

  五、为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和保健服务

  (一)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要尽早开始按规范服用抗病毒药物和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对要求分娩的阳性孕产妇指定专人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人工喂养、产后恶露的处置,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督促抗病毒药物应用,服药期间观察临床检验指标;指定专人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时按要求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服务。

  (二)对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和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对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预防性治疗,指定专人按要求进行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及治疗。

  (三)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单位)及乙肝疫苗。

   六、强化信息管理与监督指导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于每月5日将相关报表上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经汇总整理后上报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为保证2018年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推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卫计局将每季度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梅毒防治工作计划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一种传染病,可引起神经、心血管等多系统损害,甚至威胁生命。梅毒可通过胎盘传染胎儿,导致自发性流产、死产或先天梅毒等。感染梅毒可促进艾滋病的传播。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有效控制艾滋病和梅毒传播,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百色市1999年梅毒报告病例219例,年发病率为7.23/10万,2009年报告病例631例,年发病率为19.52/10万,报告病例年均增长19.79%。2000年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为2例,至2009年报告病例数累计为246例。2009年,我市梅毒报告病例数在乙类传染病报告中居第三位。高危人群梅毒感染率高,2006-2007年对部分发廊、路边店高危人群干预结果表明,暗娼人群梅毒抗体阳性率达5.09%。今年上半年对市区部分娱乐场所进行性病艾滋病监测,结果暗娼人群梅毒抗体阳性率高达14.3%。

  梅毒可通过性、血液和母婴途径传播,传播途径与艾滋病基本一致,感染梅毒后只要及早发现并进行规范治疗是可以治愈的。目前,我市梅毒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部分人群存在卖淫嫖娼、婚前和婚外性接触等多性伴高危行为;宣传教育不够深入,缺乏针对性,重点人群梅毒防治知识和防范意识不高,预防干预措施覆盖面不足;部分医疗机构梅毒诊疗服务不规范、服务机制不健全、可及性不够,防治队伍能力不足。我市梅毒流行形势日益严峻,控制任务艰巨,工作亟待加强。

  二、指导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整合资源,综合防治。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三、目标

  (一)总目标。加强梅毒和艾滋病防治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梅毒控制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到2015年,有效遏制梅毒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到2020年,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和2020年底分别实现相应控制目标。

  1.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全市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农村居民达到75%,流动人口达到80%;暗娼人群达到90%。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5%;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0%。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8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0%,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0%。

  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80%,农村达到6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0%。

  基本建立梅毒监测检测网络和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梅毒监测检测和疫情报告质量明显提高。

  2.到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全市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实现基本消除先天梅毒的目标。

  全市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80%,流动人口达到85%;暗娼人群达到95%。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100%;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90%。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9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5%,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5%。

  城市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5%。

  梅毒监测检测网络进一步完善,梅毒监测结果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效果评估的重要指标。

  四、策略和措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梅毒防治知识。

  加强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梅毒防治知识和正确求医信息等内容结合到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广泛宣传梅毒的危害、早期发现和规范诊疗的重要性,以及梅毒感染与艾滋病传播的关系。各县(区)要积极协调、指导和支持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梅毒防治宣传作为预防艾滋病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梅毒防治的专题活动,制作公益广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普及梅毒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社会歧视。

  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各县(区)要积极支持妇联和人口计生服务系统发挥网络优势,在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中宣传梅毒防治知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妇女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常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开设预防知识讲座,设立宣传栏,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知识水平。各县(区)要在厂矿企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或居住地等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场所组织开展梅毒防治健康教育,促进正确求医行为。加强对青少年的梅毒等性病防治健康教育,支持教育部门结合艾滋病宣传教育将梅毒防治知识纳入高中健康教育课程。指导各类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将梅毒等性病防治知识作为学生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青少年学生感染梅毒等性病的风险。

  加强高危人群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性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等在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中,应当将梅毒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组织有针对性的梅毒预防讲座、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同时要支持和指导社会组织深入高危人群中开展梅毒防治宣传教育,提高梅毒防病知识知晓率、避免和减少危险行为的发生和促进正确的求医行为。加强性病门诊就诊者的宣传教育。各性病诊疗机构要在性病门诊设立宣传栏,在诊室及候诊区提供健康教育处方和宣传材料,提高梅毒防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二)开展综合干预,阻断梅毒传播。

  落实公共场所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性病防治机构要以艾滋病和梅毒高危人群较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主要工作地点,组织开展正确使用安全套的同伴教育培训,倡导采取安全性行为。通过免费发放、社会营销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减少高危行为的发生。各县(区)要积极协调工商、公安、文化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安全套供应情况纳入对目标场所的监管内容。

  依托医疗机构开展预防干预。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当地针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干预工作,要主动走进社区,走进公共场所,接近目标人群,提供咨询及转诊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梅毒防治知识宣传和干预;同时结合提供规范和优质的性病诊疗服务,提高目标人群的诊疗服务依从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性病防治机构要积极支持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干预工作,协助制定干预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动员社会组织参与,扩大干预覆盖面。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分布和活动情况,统筹资源,指导制定综合干预规划。

  (三)提高监测检测质量,开展主动检测,促进梅毒早期诊断。

  进一步完善全市梅毒监测网络,加强梅毒病例报告和患病率监测。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梅毒疫情报告工作,强化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梅毒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市皮肤病防治院、各县(区)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性病诊疗机构及疫情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梅毒疫情报告的质量,减少重复报告、误报和漏报。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的数量和分布,定期开展梅毒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监测。加强梅毒监测检测资料的分析与利用,将监测结果应用于指导梅毒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及评价防治效果。

  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将梅毒检测质量管理纳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常规工作,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

  开展梅毒主动检测,促进患者早诊早治。各级性病诊疗机构要对性病就诊者、有高危行为史或有可疑梅毒临床表现者主动建议进行梅毒检测。要对就诊者提供检测前咨询,解释检测和规范治疗的意义,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梅毒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告知就诊者并提供有关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指导,不得歧视梅毒患者。开展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应当将梅毒咨询检测服务作为内容之一,促进患者早诊早治。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机构要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对门诊服药者和艾滋病求询者增加梅毒防治咨询检测的内容,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程序和要求参照艾滋病相关服务要求执行。

  建立梅毒血清确证检测和治疗的转诊制度。对不具备梅毒确证检测能力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检测的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应当将梅毒抗体阳性者转诊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梅毒确证检测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规范的诊疗服务和随访。

  市皮肤病防治院负责收集汇总全市梅毒监测检测信息,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梅毒监测检测信息纳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管理。

  (四)提供规范化梅毒医疗服务。

  完善性病诊疗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可及性。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梅毒流行情况和防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性病诊疗单位和科室,尤其要注重县级以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性病科室设置或培训性病防治人员,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梅毒诊疗服务的可及性。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梅毒会诊和转诊制度,使梅毒抗体检测阳性者能及时方便地获得确证和规范的诊疗服务。

  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的梅毒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应当制订梅毒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自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梅毒诊疗培训与艾滋病防治培训相结合,定期组织梅毒医疗服务质量的督导考核。

  规范梅毒医疗服务行为。梅毒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保密、尊重隐私和不歧视的原则。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梅毒诊断标准》、《国家梅毒诊疗规范和指南》等要求开展临床诊疗服务,合理规范使用药物,做好复查和随访。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及时进行梅毒疫情报告、检测结果的告知、随访和性伴通知,提供梅毒健康教育与咨询、安全套推广等预防服务。有条件的性病诊疗机构可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室,安排专职或兼职咨询员,提供梅毒咨询服务。梅毒预防服务质量应当作为临床考核指标之一。

  (五)预防和控制先天梅毒。

  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预防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先天梅毒防治工作与孕产期保健常规工作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密切结合,逐步形成以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主体、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提供婚前和孕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先天梅毒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鼓励就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主动接受梅毒检测,及早了解感染状态,及早治疗,减少孕产妇梅毒患者的发生。

  开展孕产妇梅毒患者的干预,减少先天梅毒婴儿的出生。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孕产妇的梅毒筛查和治疗,第一次产前检查即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检测,尽可能在孕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及早对孕产妇梅毒患者进行规范的治疗。

  加强对梅毒抗体阳性婴儿的随访管理和规范诊疗服务,减低梅毒对婴儿的影响。对孕产妇梅毒患者所生婴儿,应当根据其母亲的治疗情况、婴儿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规范要求对婴儿进行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建立转诊制度,将梅毒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婴儿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诊断治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机制。

  各县(区)要将梅毒控制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管理机制中,加强对梅毒防治工作的领导,制订梅毒控制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开展多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梅毒防治工作。将梅毒控制目标作为评价艾滋病防治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落实梅毒控制工作经费。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加大对梅毒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要结合当地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统筹安排梅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梅毒疫情较严重地区,还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支持,设立梅毒控制专项经费。

  (三)完善梅毒医疗保障体系。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继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为梅毒患者规范化医疗服务提供基本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梅毒治疗必需药品及检测试剂的生产与供应。

  (四)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梅毒控制人员培训与艾滋病防治、妇幼保健等能力建设有机结合,合理统筹资源,提高效率。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梅毒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的人员培训,加强各级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梅毒防治能力。

  六、督导与评估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和阶段性考核,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市卫生局在结合艾滋病防治督导评估对梅毒控制工作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外,将对各县(区)梅毒控制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导检查,对本规划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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