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保险公司为什么到理赔的时候就能查出你十年前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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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应该谁来做有点问题。应该投保人来做。

    最直接的逻辑就是你想来买保险保险公司给你介绍了产品,看叻条款、投保告知、健康告知,你一项项签了字,结果说尽管我签字了,但是我其实并不知道这说的是什么,但是我也不问保险公司,也不问我的医生,就是强行签字了。那……似乎不大合适。       保险公司不是可以查到所有就诊记录吗?       可以,但       有些是客户授权之后才能进行的,不然你只是来买个保险而已,我直接查出来你过去15年医疗记录,还不需要你的授权你不是要吓死了,咱们社会就这么没有个人隐私的嘛。       你以为这些不要钱的嘛?我就给你卖个没多少钱的产品,小本生意,还做这些尽调,这些个成本都算在保费里你肯接收嘛?       随便贴个文章看看保险公司怎么知道这些医疗信息:元保提醒:理赔时,保险公司是怎样查到我的就医记录的?1、网络查询医疗记录2、走访医院3、面访4、委托第三方调查       大生意(保额超过核保限额的或保费超高的产品)会触发线下健康核保和财务核保,例如要求到指定机构体检,或者提供银行流水、资产整明之类的。       既然如此是否是保险公司失察的责任呢?       首先这个既然如此有毛病,上面说过了不是如此;       其次不知道就不失察。但是假设保险公司知道了你没如实告知,并且知道了不处理,这就是失察了,并且处理是有时效的,30日。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客户又不懂什么是应该告知的什么是重要的,不记得不是也很正常?       不正常。       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有明确的投保告知/健康告知需要客户签字确认,不存在不知道需要看什么。不懂的话可以问销售人员/保险电话客服。如果都不肯干,然后强行签字买了,那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任,那如果理赔的时候发现真的因为未如实告知的项目导致理赔也就只能解除合同了。       通常如果未告知的项目和理赔原因没有关联的话不影响理赔,适用保险法第16条里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比如投保了一款综合保险,保障意外和重大疾病,然后因为意外死亡,但是投保人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得了糖尿病,那不影响意外险的理赔。但是是否可以追缴重疾差额?或者认定重疾自始无效?这个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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