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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将可异地处理 5月1日起实施附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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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违法行为将可异地处理

  2020年5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将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程序规定》重点对6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该措施5月起将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10日减少到5日,并拓展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zhuanti/t411572.html

《交通违法行为将可异地处理 5月1日起实施附处理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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