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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 电子式国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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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篇一

电子式国债的理解

电子式国债

电子式国债是我国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不可交易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一、特点:

1、针对个人投资者。认购对象仅限境内的中国公民,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同时设立了单个帐户单期购买上限,充分考虑并保护了个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不可流通性。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

3、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有专门的计算机系统用于记录和管理投资者的债权,免去了投资者保管纸制债权凭证的麻烦,债权查询方便;

4、收益安全稳定。由财政部发行并负责还本付息。票面利率在发行时就已确定(不随市场利率或者储蓄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免交利息税,适合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

5、鼓励持有到期。电子式国债设有最低持有期限,在持满最低期限后方可办理提前对比兑取,并被扣除部分利息,同时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6、手续简单化。省去了不得兑付手续,本金或者利息到期直接转入投资者资金帐户;

7、付息方式比较为多样。设计了按年支付利息的品种,适合个人投资者存本取息的投资习惯。

二、购买方法:

投资者必须通过其在任意一家承办银行开立的个人国债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国债账户)购买电子式储蓄国债。投资者可从2006年6月26日开始,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承办银行其中一家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到对应承办银行办理国债账户开户手续,国债账户不收取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用,一旦开立可终身使用。

三、常见品种:

电子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主要有两个品种,分别是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储蓄国债和固定利率变动期限储蓄国债。 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储蓄国债类似于现有的

凭证式国债,国债的期限和计息利率(即票面利率)是唯一的并且在发行时已经确定,该品种的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

四、兑付兑取:

财政部委托承办银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将储蓄国债利息或本金自动存入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无需投资者上门办理。

投资者如需提前兑取,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国债账户和开户所使用的存折(或借记卡)到原承办银行的联网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兑取本金的1‰向承办银行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和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开始停止办理提前兑取业务,付息日后恢复办理。提前兑取的有关条件将在各期国债的发行公告中公布,也可以参照各行在办理储蓄国债认购业务时的回单。

五、投资优势:

1、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由于储蓄国债是财政部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是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的,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其信用等级最高,这是其他以商业信用为担保的投资工具所无法比拟的。

2、利息免税,收益稳定。储蓄国债利率固定,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发行利率高于相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税后收益;在储蓄国债到期前的整个存续期内,面值稳定并随着时间增加而自然获取利息,没有价格涨跌波动风险。

3、购买方便,管理科学。试点期间的储蓄国债在中国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近6万多个营业网点销售,城乡居民可就近购买;储蓄国债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债权,并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债权复核查询,管理更加科学、债权更加安全。

4、变现灵活,流动性好。储蓄国债虽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按规定提前兑取现金;投资者在购买储蓄国债的同时,即获得了一个优良的融资工具,当需要小额贷款时,可用储蓄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质押贷款。前海首华将为您准备更多的相关金融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同时也希望能对您产生帮助,感谢您的学习。

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篇二

国债基础知识

国债基础知识

目 录

1、什么是国债? ....................................................................... 2

2、国债有哪些主要功能? ....................................................... 2

3、国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 2

4、我国国债具体如何分类? ................................................... 3

5、我国国债市场的组织结构是怎样的? ............................... 4

6、我国国债发行市场采取什么样的发行模式? ................... 5

7、我国记账式国债发行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 5

8、我国国债交易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 5

9、我国国债交易市场的定价机制是怎样的? ....................... 6

10、国债价格和市场利率的关系是什么? ............................. 7

11、我国国债市场规模有多大? ............................................. 7

12、我国国债覆盖的期限范围是否广泛? ............................. 9

13、我国国债二级市场交易是否活跃? ................................. 9

1、什么是国债?

国债又称公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中央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向投资者出具,承诺在一定时间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在一国债券市场中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往往被公认为是安全的投资工具。

2、国债有哪些主要功能?

国债的基本功能包括财政功能和金融功能:一是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弥补国际收支的不足;二是形成市场基准利率,成为其他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三是作为机构投资者融资的工具之一,可调节短期资金的余缺;四是作为公开市场操作工具,调节资金供求和货币流通量。

3、国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国债作为一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安全性高,以国家的信用作为国债还本付息的保证,几乎不存在违约风险;

二是流动性强,信用等级高,在市场上容易变现; 三是收益稳定,价格波动幅度较小。

4、我国国债具体如何分类?

国债可以按照债券形式、付息方式、票面利率和发行期限等进行分类:{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

(1)按债券形式分类

我国目前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储蓄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两种。

储蓄国债:是政府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不可流通且记名的国债品种。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按照记录债权形式的不同又分为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凭证式国债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电子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

记账式国债:以电子记账形式记录债权,由财政部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可以记名、挂失、上市和流通转让的国债品种。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采用无纸化形式,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性好。

(2)按付息方式分类

我国发行的国债按付息方式划分,可分为贴现国债、附息国债。

{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

贴现国债: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往往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债券。从利息支付方式来看,贴现国债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发行。

附息国债:利息一般按年或半年支付,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3)按票面利率分类

我国发行的国债按票面利率划分,可分为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国债。

固定利率国债是指票面利率在发行时确定,在国债的整个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浮动利率国债是指国债付息的利率一般为相同期限的市场利率加上一个固定利差来确定,在我国国债市场,浮动利率国债的利率一般参照一年定存利率确定。

(4)按债券发行期限分类

我国发行的国债按债券发行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国债(1年以内)、中期国债(1年以上,10年以下)和长期国债(10年以上)。

5、我国国债市场的组织结构是怎样的?

国债市场是国债发行和交易的场所,一般由一级发行市场、二级交易市场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市场组成。其中,二级市场根据交易场所不同又可分为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

当前,在我国国债场内市场主要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主要是指银行间市场,风险管理市场主要是指利率衍生品市场。

6、我国国债发行市场采取什么样的发行模式?

我国国债发行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以市场化的招标方式向国债一级承销商发行可上市国债;

二是以承销方式向承销商,比如商业银行和财政部门所属国债经营机构,出售不上市的储蓄国债;

三是以定向招募方式向社会保障机构和保险公司出售定向国债。

7、我国记账式国债发行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记账式国债采用面向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承销团成员包括从事国债承销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财政部的安排,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为55家,含17家甲类成员、38家乙类成员。按机构类别来看,含31家中资银行、18家证券公司、3家外资银行、2家保险公司,以及1家政策性银行。

8、我国国债交易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我国国债市场包括场内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以沪、深交易所为主体,参与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与个人投资者。场外市场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包括商业银行等金融

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篇三

储蓄国债的ABC{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

储蓄国债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已经有很多年历史,虽然其占有的投资市场份额并不大,但由于其品种设计能够满足个人投资者的需要,降低发行人的筹资成本,所以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并通过不断创新逐渐演变出多种类型的投资品种。

发行规模

美国的储蓄国债是由政府发行的不可转让债券。截至2004年1月底,美国政府的债务总额为41000亿美元,不可流通的零售债务占5%,其中储蓄债券占3%。与1945年储蓄国债在债务总额中所占26%的比重相比,相对债务比重已经大幅下降。虽然近年发行比重有降低趋势,但是在绝对数额上依然增长较快。

英国的储蓄国债也有一定的规模。截至2003年3月,英国政府的债务余额为4420亿英镑,不可流通的零售债务占14%,其中,储蓄债券占27%,政府有奖储蓄债券占31%,直接储蓄账户占16%。

品种设计

从种类看,储蓄国债可划分为固定利率类、浮(变)动利率类和零息债券类。

美国储蓄国债的种类较为丰富,品种设计上能充分满足并保护个人投资者的需要和利益。其主要的储蓄国债品种有ee储蓄国债、ⅰ系列通胀指数储蓄国债和hh储蓄国债。其中ee系列储蓄国债共有50~10000美元不等的8种面值。而hh系列储蓄国债则由500美元以上的系列ee债券转换而来,有500~10000美元不等的4种面值。ⅰ系列通胀指数储蓄国债于1998年9月开始发行,其收益与通货膨胀率挂钩,持有者在持有期内的收益率为固定利率加上通货膨胀指数,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这种债券也有50~10000美元不等的8种面值。

英国的储蓄类债券品种也较多,主要分为固定利率产品和变动利率产品。变动利率产品包括有奖债券和便捷储蓄凭证,固定利率产品包括固定和指数挂钩类储蓄债券。其中可变利率类的存量大于固定利率类的存量,这种变动利率的储蓄国债,给投资者提供了各种获得回报的机会。

储蓄国债的品种期限有多种选择,最短2年,最长为30年。对于30年期国债,持有满17年时债券价格将翻番达到或超过面值。若持有满17年后的收益率达不到面值,财政部就会把债券一次调整至面值水平。在不同的储蓄国债品种中设计有可转换条款,当投资者持有原ee系列储蓄债券满30年后,可有两种选择:兑付本息或将其转换为hh系列债券。

利息确定

储蓄国债利息的确定充分考虑了二级市场同样期限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的收益率水平。除了一般固定利率品种外,其他类型的储蓄国债在发行时就明确了未来每一年不同的支付利率。储蓄国债的利息确定保证了储蓄国债的价值每个月都会增加。

认购限制

储蓄国债的认购对象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储蓄债券的持有者在各个收入阶层分布较为平均。年龄分布上,35~54岁的中年人占总人数的55%。{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

储蓄国债并不是可以无限额认购,投资者通常有购买限额规定,并且不同种类的储蓄国债购买限额也不同。英国规定,投资者最低申购额为500英镑,最大持有量为每期10000英镑。

利息税收

美国储蓄国债利息免缴州税和地方税,但不免联邦税,可以享受联邦所得税递延优惠,即直到债券到期或债券兑付时才缴纳所得税。其中ee储蓄国债可用于公司或个人的税收计划,且可享有税收递延的优惠,如将储蓄国债的利息收入用于孩子未来的教育支出,且夫妇调整后的总收入在一定限额之内,那么债券的利息收入可以免缴联邦所得税,这项税收减免依据调整后的总收入水平按比例递减。

罚息规定

由于储蓄国债以吸收长期储蓄资金为主要目的,因此,对于储蓄国债的提前兑付都有一定的罚息规定。如有的储蓄国债种类规定必须持有债券期限超过12个月后才能提前兑取,若投资者持有债券不满5年而要提前兑付,则要扣除3个月的罚息。有的储蓄国债规定1年以内要求兑付将不计利息,或者是任何时候的提前赎回都将只能得到较低的利息。

购买模式

相关链接

所谓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不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是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较多偏重储蓄功能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债务品种。

储蓄国债的主要特点包括:主要针对个人;不能上市流通;有最低持有期限制,可提前兑付,但要扣除一定的利息;票息的确定较为市场化,利率设计上有一定的灵活性;方便而多样化的发行方式和购买机制。

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篇四

储蓄国债操作手册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系统操作手册

1. 概念

1.1. 储蓄国债(电子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满足其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为目的,较多偏重储蓄功能而设计发行的不可流通的新国债品种。

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主要针对个人,充分考虑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可流通性,这也决定其任何时候不会有资本利得;有最低持有期限制,可提前兑付,但要扣除一定的利息;票息的确定较为市场化,利率设计上有一定的灵活性;无利率风险(主要指本金风险);税收优惠。

储蓄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相比主要的优势在于:在以往凭证式国债承购包销机制下,如果出现滞销,银行要占用资金被动持有剩余国债;如果处于利率上行周期,投资者提前兑付过去年度的低利率国债,还会给银行造成经营和支付的双重风险。而储蓄国债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代销券种改承购包销机制为纯代销机制,发行剩余部分退回财政部,提前兑付资金由财政部最后支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间业务。

储蓄国债与记账式国债的主要区别是:债券存续期内不可上市流通、但在规定时间内可提前兑付。

1.2. 固定期限利随本清债

指以固定期限的储蓄国债年利率为计息利率,投资人在储蓄国债兑付到期日利随本清一次性兑付的储蓄国债品种。

1.3. 变动期限利随本清债

指以分档期限的储蓄国债年利率为计息利率,投资人在任一档期的规定时间内可以提出提前终止投资申请,在相应到期日利随本清一次性兑付的储蓄国债品种。

1.4. 附息固定利率债

{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

指以固定期限的储蓄国债年利率为计息利率,按照一定的频率,在投资期内向投资人分期支付利息,在兑付到期日兑付本金的储蓄国债品种。

1.5. 附息浮动利率债

指以浮动利率(基准利率+固定利率;基准利率可以是法定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一年期记账式国债利率等;固定利率指利差)为计息周期的计息利率,按照一定的频率,在投资期内向投资人分期支付利息,在兑付到期日兑付本金的储蓄国债品种。

1.6. 附息通胀指数债

指以一定利差(固定利率)与相应通货膨胀率(基准利率)确定计息周期的计息利率,按照一定的频率,在投资期内向投资人分期支付利息,在兑付到期日兑付本金的储蓄国债品种。

1.7. 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债券账户是储蓄国债代销银行为投资人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和反映投资人持有的储蓄国债余额。

资金结算账户是投资人认购储蓄国债时用于资金结算的个人结算账户,现为借记卡主账户或活期结算存折(必须为凭密、通兑存折)账户。

债券账户与资金结算账户一一对应,因此可以使用卡号或存折账号来确定一个债券账户。

2. 产品功能

2.1. 账户管理

为投资人提供债券托管账户管理功能,包括签约、解约、更新债券账户信息等。

2.2. 认购与兑付

根据不同储蓄国债种类,银行按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对储蓄国债进行认购的功能,并在到期日兑付本金对客户支付利息。

2.3. 提前兑付(取)

在储蓄国债到期之前,允许客户提前兑取全部本金或部分本金,但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如果在提前兑付起息日后发生交易还要扣除一定月份数的利息。

2.4. 终止投资

对于变动期限利随本清债,投资人可以在相应档期规定时间内提出终止投资申请,在相应档次的到期日兑付部分或全部本金。

2.5. 过户

指在两个不同客户号的储蓄国债托管账户之间的储蓄国债的过户,提供非交易过户、司法过户、继承过户交易,满足赠予、抵债、法院扣划、财产继承等情况。

2.6. 冻结、解冻与司法强制兑付

冻结是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业务需要,对投资人的储蓄国债债券账户进行控制。解冻指解除冻结时产生的控制。系统提供冻结、解冻功能,并可以对司法冻结的债券进行司法强制兑付。另外,资产证明的开立与管理在资产证明系统中实现,储蓄国债系统根据资产证明开立的需要,仅提供对相应债券面值的冻结与解冻功能。

2.7. 储蓄国债质押贷款

储蓄国债质押贷款指银行以借款人本人拥有的依法可质押的储蓄国债作为质押物向借款人发放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系统提供质押贷款的功能主要有质押放款、还款、处置、还款试算、处置试算、贷款查询、质押物还款、剩余款提取、报表打印等功能。

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同属于个人质押贷款范畴,但在系统中,储蓄国债质押贷款(投资平台-储蓄国债代销系统)与个人质押贷款(资产业务子系统-个人质押贷款)分别在不同的功能模块下,实现的功能也不一样,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1、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发放时必须在储蓄国债开市时,否则不允许放款;而个人质押贷款发放不受时间限制。

2、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发放时不用进行质押物登记,可直接放款,在放款时自动进行质押物冻结;而个人质押贷款在发放前必须进行质押物登记。

3、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发放时只能一个储蓄国债债券发放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可用储蓄国债债券的90%,贷款到期日小于该储蓄国债债券到期日(不能等于);而个人质押贷款可对多个质押物进行登记,汇总为一笔贷款进行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质押物金额的90%,贷款到期日不超过质押物凭证最迟到期日。

4、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发放时不可选择发放的贷款任意进入不同的收款方账号,而是自动进入储蓄国债依托的资金结算账户中;而个人质押贷款可以选择现金放款、转账放款、放款转结算户等交易发放。

5、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不能手工进行质押、解质押处理,储蓄国债的质押冻结、解冻状态是系统根据该储蓄国债项下是否有贷款而自动赋予;而个人质押贷款可以通过手工进行质押、解质押操作。

2.8. 对账服务

指为投资者提供的债券持有情况、交易明细等对账服务。

对账服务可通过柜台查询、电话语音查询等渠道进行。

2.9. 更改资金结算账户(换卡)

投资者的资金结算账户变更时,为投资者提供的更改资金结算账户功能。

2.10. 国债公司语音查询系统密码重置{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

3. 内部管理功能

该产品提供的内部管理功能如下:

3.1. 产品开闭市管理

开、闭市可以对产品的所有交易和功能进行总体控制。

3.2. 债券参数信息管理

可以对债券的摘要和详细信息进行增、删、改、查。

3.3. 债券状态管理

每支债券根据所处的不同阶段均对应有注册、确认、开放、关闭四种状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改债券状态。

3.4. 提前兑付手续费管理

可以统一设定债券提前兑付手续费费率,并对当前的费率进行查询。

3.5. 债券交易限额管理

可以对债券的交易限额进行增、删、改、查,提供了全账户限额、单券种账户余额限额、单券种单笔交易限额三种管理方式,目前只启用了单券种账户余额限额。

3.6. 债券额度管理

额度可以在待售与可售间进行调整,也可以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向财政部申请机动额度,在额度过剩的情况下则可以接受财政部对本行额度的强制性调减。并且,可以即时监控当前的额度情况以及对以往的额度调整情况进行查询。

3.7. 节假日管理

可以将节假日更改为工作日,也可以将工作日更改为节假日。

3.8. 对账功能

通过查询交易、报表输出,可以对分行交易产生账务、认购、提前兑付、提前终止投资、付息兑付账务、发送和接收国债公司账务情况、清算数据等进行核对。

3.9. 数据文件传输管理

每日都要与国债公司进行数据交换,包括券种、额度信息数据、交易情况数据、结算账务数据等。

4. 储蓄国债开业流程

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篇五

储蓄国债业务介绍

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篇六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是指试点商业银行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及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政策,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资格,并对试点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开发和维护相应业务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并记录试点商业银行销售和被动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债权复核查询服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试点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指定付息日或到期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和本金。

第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执行。

第十三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件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仍执行原发行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推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和浮动利率固定期限两类品种。

第三章 试点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试点商业银行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从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确定。原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成为试点商业银行。

第十七条 申请承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承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申请书。

(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开发方案。

(三)业务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中央国债公司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

(四)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五)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单据。

(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被批准的试点商业银行应与财政部签订《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协议》。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试点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试点商业银行确定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后,应将营业网点名单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试点商业银行承办以下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二)通过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为投资者办理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资金清算业务。

(三)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应投资者要求为其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程、个人债权持有情况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试点商业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与财政部商定《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协议》条款内容。

(二)对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发行手续费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各类手续费收入。

(四)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试点商业银行应履行以下义务:

{储蓄国债是什么意思}.

(一)开发统一互联的业务系统,实现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一级法人集中管理,所有经办网点销售额度自由调剂和同城通买通兑。

(二)连续承销储蓄国债(电子式),按照规定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在申请到的额度以内对外销售;按时足额向财政部缴纳发行款,向投资者支付兑付资金。

(三)准确记载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保守债权秘密、确保债权安全。

(四)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格式向中央国债公司传递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配合中央国债公司进行账务核对。

(五)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建立内部考核和风险防范措施。

(六)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影响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在试点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开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投资者在同一试点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试点商业银行有权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在个人国债账户开户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

第二十七条 试点商业银行只能在规定的发行期内办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认购业务。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在预定包销额度内进行销售,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持有。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在各自申请到的额度内进行销售,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二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购买银行联网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提前兑取需做一定利益扣除,并按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条 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试点商业银行应依据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债权,应按照有关规定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时,应向试点商业银行提交书面指令。

试点商业银行应在其业务系统中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并按相关规定提供书面交割记录。试点商业银行在办理发行认购业务时,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附后。

第三十二条 遇法定节假日,试点商业银行照常办理提前兑取、付息和兑付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同为发行期,试点商业银行除办理上述业务外,还应办理开户和发行认购业务。

第三十三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和到期日前提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储蓄国债(电子式)免收个人国债账户开户费及服务费用。投资者申请开通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可以参照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债券托管账户开户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交易开通费,不再另收账户开户费;

试点商业银行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债券账户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办理其他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如需收费,须报财政部批准;试点商业银行不得因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清算业务而对相应资金清算账户增加收费。

第五章 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试点商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中央国债公司为试点商业银行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代理总账户,记载各试点商业银行销售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总量债权。中央国债公司为试点商业银行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自营总账户,记载各试点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总量债权。中央国债公司对一级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试点商业银行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记载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明细债权。经过中央国债公司核查后,试点商业银行所记载的个人国债账户中储蓄国债(电子式)余额为投资者所拥有的债券数额。试点商业银行对二级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二级托管债权不能在试点商业银行间办理转托管。

第三十九条 试点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数据传送至中央国债公司。中央国债公司应根据试点商业银行提供的业务数据,对其有关账户和债权数据进行复核,全部核对和调整工作应于次日内完成。

第四十条 试点商业银行建立债权查询系统,通过柜台和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债权余额及发生额查询服务;中央国债公司建立电话语音债权复核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债权余额复核查询服务。投资者对债券余额有疑问的,可先向试点商业银行提出咨询,未能得到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

第四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实行二级清算体制,财政部与试点商业银行进行一级清算,投资者与试点商业银行进行二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债券利息或本金划给试点商业银行;试点商业银行应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向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一次足额划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本息由试点商业银行暂时垫付,财政部在指定日期与试点商业银行清算。

对于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试点商业银行购回并持有。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清算,试点商业银行应当将无法支付的兑付资金设专户保留,并通知投资者,待投资者补充正确信息后支付相应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试点商业银行及中央国债公司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试点商业银行当地分支网点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公司可对试点商业银行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第四十七条 试点商业银行有以下行为之一,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试点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一)在储蓄国债(电子式)计算机管理系统外盗用国债名义发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

(二)不能及时、足额向财政部缴纳发行款或向投资者支付兑付资金。

(三)无故停办、缓办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利用储蓄国债(电子式)名义揽储。

(四)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泄露投资者账户秘密。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zhongxiaotouzi/9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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