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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项目_项目投资_【投资项目管理】 企业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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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项目_项目投资_【投资项目管理】 企业篇之一

【关于投资项目】一:项目投资

1、本题考核项目总投资的概念。项目总投资=原始投资+建设期资本化利息,如果存在建设期,资金来源结构不同,则项目总投资就不同。原始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都不考虑资金来源。

2、某单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固定资产投资23000元,建设期为1年,建设期资本化利息为1000元,投产后每年的净现金流量均为9700元,则包括建设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为3.47年。(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计算静态投资回收期时,分子是“原始投资”,“原始投资”中不包括“建设期资本化利息”,因此,包括建设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123000/97003.37(年)。

3、如果所得税率为0,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的多少不影响运营期净现金流量。( )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净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如果所得税率为0,则运营期某年净现金流量=该年因使用该固定资产新增的息税前利润+该年因使用该固定资产新增的折旧+该年新增的摊销+该年回收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由于在计算新增的息税前利润时减去了新增的折旧与摊销,前面减去,后面加上,意味着对净现金流量没有影响。

4、假设以下指标均不为零,那么在基本预备费的估算中,会涉及到的指标包括( )。

A.安装工程费

B.开办费

C.基本预备费率

D.非专利技术投资

【您的答案】 A, B, D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基本预备费=(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形成其他资产的费用)×基本预备费率,所以选项C正确;安装工程费是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所以选项A正确;开办费是形成其他资产的费用,所以选项B正确;非专利技术投资是形成无形资产费用的一部分,所以选项D正确。

(1)项目计算期的构成: 项目计算期=建设期+运营期
(2)项目投资的类型:

    单纯固定资产投资、完整工业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①单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金流量

    建设期某年净现金流量=-该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运营期某年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该年因使用该固定资产新增的息税前利润+该年因使用该固定资产新增的折旧+该年回收的(投资的)固定资产净残值

    运营期某年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

    =运营期某年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该年因使用该固定资产新增的所得税

    ②完整工业投资项目现金流量

    建设期某年净现金流量=-该年原始投资额

    运营期某年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

    =该年息税前利润+该年折旧+该年摊销+该年回收额-该年维持运营投资

    运营期某年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

    =该年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该年折旧+该年摊销+该年回收额-该年维持运营投资=该年自由现金流量

    ③更新改造投资项目现金流量

    建设期某年净现金流量=-(该年发生的新固定资产投资-旧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

    建设期末的净现金流量=因旧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发生净损失而递减的所得税税额

    如果建设期为零:

    运营期第一年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该年因更新改造而增加的息税前利润(注意,首先计算不包括财务费用的总成本费用的变动额)×(1-所得税率)+该年因更新改造而增加的折旧(根据更新设备比继续使用旧设备增加的投资额计算,不是使用该固定资产新增的折旧计算)+因旧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发生净损失而递减的所得税税额

    运营期其他各年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该年因更新改造而增加的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该年因更新改造而增加的折旧+该年回收新固定资产净残值超过假定继续使用的旧固定资产净残值差额

总结:1、①②思路相同(可用表格指标计算):1、建设期、运营期2、指标:息税前利润;②原始投资含流动资产投资 3、运营期回收固定资产净残值。

           2、 ③是重点,思路与①②不一样。1、增加的投资额2、增加的折旧3、总成本费用的变动额4、三个增加项目的运算。

 

1、由于折旧在计算息税前利润时被扣除了,而他属于非付现成本,在计算差额净现金流量时加回来。 1.为什么计算运营期的NCF时,在息前税后利润的基础上要加上折旧和摊销? 【解答】折旧和摊销是息税前利润的减项,会导致息税前利润减少(减少的数额等于折旧和摊销的数额),进而使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从而导致现金净流量增加(增加的数额=折旧和摊销×所得税税率)。所以,在计算净现金流量时必须加上由此导致的所得税的减少额。 息前税后利润=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税率),折旧和摊销导致息前税后利润减少的数额=折旧和摊销×(1-所得税税率)=折旧和摊销-折旧和摊销×所得税税率,故在息前税后利润的基础上加上折旧和摊销后,正好反映折旧和摊销导致净现金流量增加的数额,即“折旧和摊销×所得税税率”。   2.运营期第1年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该年因更新改造而增加的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税率)+该年因更新改造而增加的折旧+因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发生净损失而抵减的所得税额”,上述公式中为什么要加上“因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发生损失而抵减的所得税额”? 【解答】应当这样理解这个问题,上面所说的公式中的“息税前利润”没有扣除“因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发生的损失”,所以,需要单独加上“因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发生损失而抵减的所得税额”以反映报废损失减税对于现金净流量的影响。   3.因旧设备提前报废发生的净损失为什么不当作现金流出量,而它所引起的所得税抵减却导致现金净流量增加? 【解答】因旧设备提前报废发生的净损失并没有导致现金流出企业,而由此产生的所得税抵减使得企业的现金流出减少,从而导致现金净流量增加。 例如,假设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报废的变现净收入为50万元,所得税率为30%,则固定资产报废发生的净损失为30万元。显然,固定资产报废并没有导致30万元现金流出企业。但是,该30万元的损失导致所得税减少30×30%=9(万元),导致现金流出量减少9万元,减少的所得税导致现金净流量增加9万元。   4.如何理解流动资金投资不属于建设投资的内容? 【解答】因为流动资金投资属于用于运营期周转使用的投资。   5.息税前利润、税前利润、利润总额、营业利润、税后利润、净利润、息前税后利润之间是什么关系? 【解答】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折旧与摊销 税前利润=利润总额=营业利润+非营业利润=息税前利润-利息 净利润=税后利润=税前利润×(1-所得税税率) 息前税后利润=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税率)(税前利润+利息)×(1-所得税税率) =税前利润×(1-所得税税率)+利息×(1-所得税税率) =净利润+税后利息 息税前利润=税前利润+利息 =净利润+所得税+利息   6.回收固定资产余值的估算只需要在项目终结点估计一次。这个说法是否正确? 【解答】这个说法不正确。回收固定资产余值的估算,对于更新改造项目往往需要进行两次:第一次估算在建设起点发生的回收余值,即根据提前变卖的旧设备可变现净值来确认;第二次仿照建设项目的办法估算在终结点发生的回收余值(即新设备的净残值)。   7.“在全部投资均于建设起点一次投入,建设期为0,投产后每年净现金流量相等的条件下,为计算内部收益率所求得的年金现值系数的数值应等于该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指标的值。”这个说法是否正确? 【解答】这个说法正确。在全部投资均于建设起点一次投入,建设期为0,投产后每年净现金流量相等的条件下:投资回收期=原始投资额/投产后每年相等的净现金流量=C/NCF,而净现值为0时:NCF×(P/A,IRR,N)-C=0。 所以,年金现值系数(P/A,IRR,N)=C/NCF=投资回收期。 例如,已知某投资的项目计算期是12年,全部投资于建设起点一次投入,当年完工并投产,投产后每年净现金流量相等,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是8年,则按内部收益率确定的年金现值系数是多少? 根据“当年完工并投产”可知,该项目的建设期为0,所以,该题按内部收益率确定的年金现值系数=投资回收期=8。   8.如何理解“完整的工业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入中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 【解答】现金流量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是非付现成本,引起现金净流量增加的折旧抵减的所得税。     原文来源:  http://


第四章 投资
管理

  知识点十五、两种特殊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一)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决策

  这类决策一般采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因此,这里计算的是差量税后净现金流量——使用新设备与使用旧设备税后净现金流量之差,即使用新设备比使用旧设备增加的税后净现金流量。

  1.零时点净现金流量=-(该年新固定资产投资-旧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

【关于投资项目】

  2.运营期第一年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该年因更新改造增加的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税率)+该年因更新改造增加的折旧+因旧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发生净损益而影响的所得税额

  【提示】

  (1)“该年因更新改造增加的息税前利润”中不应包括“旧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发生的净损失”。

  (2)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净损失(净收益)减税(纳税),在没有建设期时发生在第一年年末。

  (3)因旧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发生净损益而影响的所得税额=旧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果盈利,变现的所得税金额为正,表现为现金流出量;

  如果亏损,变现所得税金额为负数,称之为抵税效应,表现为现金流入量。

  3.运营期其他各年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该年因更新改造增加的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税率)+该年因更新改造增加的折旧+该年回收新固定资产净残值超过假定继续使用的旧固定资产净残值之差额

  【提示】

  旧设备的年折旧不是按其原账面价值确定的,而是按更新改造当时旧设备的变价净收入确定,因为对于继续使用旧设备来说,变价净收入相当于旧设备的买价。

  旧设备的年折旧=(旧设备的变价净收入-旧设备预计净残值)/尚可使用年限

  (二)购买或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决策

项目投资是一种以特定项目为对象,直接与新建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有关的长期投资行为。项目投资按其涉及内容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单纯固定资产投资和完整工业投资项目。

投资分类

  按照投资时间,项目投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又称流动资产投资,是指在一年内能收回的投资。长期投资则是指一年以上才能收回的投资。由于长期投资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最大,所以长期投资有时专指固定资产投资。   从决策的角度看,可把投资分为采纳与否投资和互斥选择投资。采纳与否投资是指决定是否投资于某一独立项目的决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的决策叫做互斥选择投资决策。 按其涉及内容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单纯固定资产投资和完整工业投资项目。单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点在于:在投资中只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垫支资本投入而不涉及周转资本的投入;完整工业投资项目则不仅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而且还涉及到流动资金投资,甚至包括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如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投资。

税后现金流量

  在加入所得税因素以后,现金流量的计算有三种方法可用。   1、根据现金流量的定义计算   经营现金净流量(NCF)=营业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   2、根据年末营业结果来计算   营业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利润+折旧   另外若考虑开办费、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和项目终点时的残值、流动资金回收额,则上式还可以改写为:   营业现金流量(NCF)=息前税后利润+折旧+开办费、无形资产摊销额+终结点的回收额 【关于投资项目】   3、根据所得税对收入和折旧的影响计算   经营现金净流量(NCF)   =息前税后利润+折旧=(收入-成本)×(1-税率)十折旧   =(收入-付现成本-折旧)×(1-税率)十折旧   =收入×(1-税率)-付现成本×(1-税率)-折旧×(1-税率)+折旧   =收入×(1-税率)-付现成本×(1-税率)-折旧+折旧×税率+折旧   =收入×(1-税率)-付现成本×(1-税率)+折旧×税率  
【关于投资项目】二:【投资项目管理】 企业篇之一

         2016年来,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投资及项目管理行为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甘政发〔2016〕85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年)。


审批方式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一是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补助或贷款贴息等建设项目;二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一)核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陇政发〔2015〕10号)划分。

       目前,我市县级核准权限为50公顷以下的开荒项目,其余项目核准权限在省、市级核准机关。

       (二)备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目前,我市执行的备案权限为: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供稿:施晓潇;

编辑:李列; 审核:杨聪。



什么是非主业投资项目

非主业投资:是对新开发的项目的投资,该项目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一般来说,该项目所占的营业收入比例不会超过公司总营业收入的10%,所贡献的利润也不会超过公司总利润的10%。

关于建设投资和建设项目总投资如何区别

关于建设投资和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区别:

  1. 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其他投资(生产准备和开办费投资)。  

  2.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一个反映项目所需现实资金水平的价值指标。它是指为使项目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开展正常经营而投入的
    全部现实资金。从项目投资的角度看,建设项目总投资等于企业为使项目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开展正常经营而垫支的全部现实资金。

  3. 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两项具体内容。

投资项目有那财务规定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投资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投资公司会计核算法》(以下简称“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法。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本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短期委托贷款”、“待处置资产”、“长期委托贷款”、“政府委托投资”、“待转投资费用”、“股权转让收益”、“利息收入”、“委托管理收入”、“利息支出”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投资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宣传费、审计费、咨询费、租赁及物业管理费等;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障费用、计提的有关减值准备、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投资公司财务费用只反映结算、融资等发生的汇兑损益和各项手续费支出以及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103短期委托贷款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款项。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应计贷款本金;(二)非应计贷款本金;(三)减值准备。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短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按其本金,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短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在收到原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短期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表明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的,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短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1212待处置资产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已接受的债务人作为抵债并计划进行处置的资产价值。投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取得的各项待处置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待处置流动资产;(二)待处置固定资产;(三)待处置股权投资;(四)待处置无形资产;(五)减值准备。三、投资公司从债务单位取得各项抵债资产时,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长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长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四、投资公司对待处置资产不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对于取得的待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置股权投资)。公司取得待处置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则应在相关手续妥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期末,投资公司应对待处置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确定的应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尚未处置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1403长期委托贷款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款项。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应计贷款本金;(二)非应计贷款本金;(三)减值准备。三、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进行长期贷款,将贷款划入金融机构时,按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委托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借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设置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备查登记簿,登记已转入非应计贷款应收但未收取的利息。长期委托贷款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如果客户能够及时偿还以往所欠的本息,并有证据表明以后能够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则应将该笔贷款从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转回时,借记本科目(应计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非应计贷款本金)。在收到已从非应计贷款转为应计贷款的还款时,应先确认原冲回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非应计贷款转回应计贷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计提应收利息。五、期末,投资公司应按规定对委托长期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长期贷款本金的账面价值。1903定向投资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的定向投资,或有关部门无偿划拨给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投资三、投资公司收到定向投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在进行定向投资时,按照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投资公司取得无偿划入的投资项目时,按照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四、投资公司对“定向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投资公司对“定向投资-债权投资”应按期计提利息。五、本科目应按照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按规定进行的定向投资及无偿划入的各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1904待转投资费用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等。二、投资公司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入账,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账。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公司尚未结转的因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前期费用。5103股权转让收益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所实现的净收益。二、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定向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定向投资—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投资公司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三、本科目应按转让股权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5204利息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期末,按规定的利率计收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三、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时,借记“短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短期委托贷款—应计贷款本金”科目,或借记“长期委托贷款—非应计贷款本金”科目,贷记“长期委托贷款—应计贷款本金”科目。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转作表外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在备查簿作备查登记。四、本科目按贷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5205委托管理费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接受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委托,管理其投资项目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二、投资公司取得集团母公司或其他单位支付的委托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5403利息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投资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二、公司计提或发生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三、补充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一)投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二)本法对《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调整了部分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1.关于资产负债表(会企01表)项目补充和调整:(1)在“短期投资”项目下增加“其中:短期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投资公司短期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2)在流动资产项目内单列“待处置资产”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各项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3)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下增加“其中:长期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投资公司长期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4)在“长期投资合计”项目上增加“定向投资”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定向投资的账面价值,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不包括“定向投资”项目。(5)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加“其中:待转投资费用”项目,反映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投资费用。2.利润表(会企02表)格式如下:四、利润表编制说明(一)本表反映投资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或亏损)的实际情况。(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1.“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取得的收益总额。本项目根据“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不包括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科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4.“股权转让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股权转让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5.“委托管理费收入”项目,反映外商投资公司接受国外集团公司的委托,管理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项目而取得的国外集团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委托管理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6.“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事除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7、“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8、“营业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营业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9、“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0、“财务费用”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对各项借款按规定的适用利率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2、“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事除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投资公司日常活动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4、“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5、“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17、“所得税”项目,反映投资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18、“净利润”项目,反映投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五、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二)现金流量表应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三)本表主要变动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以下两方面内容:①收回的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变动,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与筹资活动”项目中反映。②收回的债权性投资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当期收回的各项债权投资本金,包括各类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2)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以下三方面的内容:①收到的存、贷款利息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的各项定期存、贷款利息,包括本期收到的存、贷款利息和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贷款利息。②分得股利和利润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股权性投资而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包括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当期实际收到合作投资收益也在本项目反映。③股权转让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因转让股权收到的现金收益。(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置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扣除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还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变卖收益以及遭受灾害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等。如处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列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4)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除上述各项投资活动以外,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其他现金流入如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以下两方面内容:①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等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②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当期发放的委托贷款等本金和各种债券。(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除上述各项投资活动以外,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其他现金流出如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增加资本所收到的现金。(2)借款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外,发生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其他现金流入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偿还债务本金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归还金融企业借款、偿付公司到期债券等。(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利润以及利息支出,其中利息支出作为其中项单独反映。(6)支付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本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以外,发生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如其他现金流出金额较大,应作出说明。一、资产类101现金102银行存款11l保证金存款114应收帐款117坏帐准备12l代偿担保款122其他应收款131材料物资132低值易耗品141待摊费用151短期投资161长期投资171固定资产172累计折旧173固定资产清理174在建工程175无形资产181递延资产191待处理财产损溢三、所有者权益类30l实收资本311资本公积312盈余公积313普通准备金321本年利润322利润分配四、损益类401担保费收入402会费收入403其他业务收入411再担保支出413担保损失415营业税金及附加421经营费用431管理费用441财务费用二、负债类201短期借款202应付帐款203其他应付款2l1应付工资213应付福利费221应交税金224其他应交款231预提费用241应付利润251责任准备金252追偿准备金27l长期借款272长期应付款280住房周转金451提存准备金453投资收益461汇兑损益465其他业务支出471营业外收472营业外支出480所得税485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曾在美国投资移民的朋友,我想知道些关于投资项目的事情或案例,成功失败都可以。希望懂的朋友多分享一下

不少中国申请人由于受到宣传的误导,误以为只要有钱有项目就能拿到绿卡,却并不知道,投资移民最为重要的是满足相关移民法的各项规定,才能获批绿卡,其次才是考虑投资回报的问题。若轻信投资回报的神话,不但拿不到绿卡,甚至连投资款也可能血本无归,实在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早先在国内火热宣传的诸多EB项目中,不乏彻底失败的案例,如深陷诉讼泥潭、遭到移民局关闭的艾尔蒙特和胜利谷区域中心,以及被证明为“惊天骗局”的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相信足以警醒投资人谨慎选择。
值此今新年即将来临之际,法佑编辑特选本网过去数年中所报道过最为典型的EB-5案例,汇成一篇,并附上法佑律师点评,以供读者借鉴参考。
一、从热门移民项目到亿元骗局:芝加哥会议中心落幕始末
一对在芝加哥惨淡经营旅馆的父子,在中国移民中介的一手包装下,摇身一变成为酒店经营世家,雄心勃勃要从中国集资2.5亿美元兴建会议中心,引来250名移民投资者慷慨解囊。针对各方质疑,该项目却宣称是竞争对手造谣。两年后美国证交会果然指控其欺诈,投资人的移民计划成为泡影;个中经过不可不令人深思。
随着芝加哥会议中心骗局败露,SEC申请法院下令冻结芝加哥会议中心的投资人自2011年11月以来,向该中心在SunTrust银行中的两个托管账户内汇入的147,105,946.03美元。2013年4月19日,联邦伊州东区初审法官Amy J. St. Eve已签署退款令,要求托管银行向投资人退款。
针对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法佑网早在2011年12月就已经提出强烈质疑,并持续跟踪报道。根据收到的读者反馈,有相当多人由此避免了堕入此巨大骗局之中,实属不幸之中的万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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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艾尔蒙特区域中心已遭关闭 原开发商仍在中国招揽投资者
2011年9月19日,美国联邦移民局正式下令,终止位于加州艾尔蒙特市(El Monte)的EB-5区域中心资格。该中心自设立不久便曝出重重财务丑闻,管理陷入混乱,当局认为其现状已不再符合“可提供就业机会和振兴当地经济”的设立初衷。这无疑是一个EB-5投资移民项目失败的灾难性例子。而就在该区域中心遭关闭不久前,该区域中心的大众转运村(Transit Village)的原开放商仍打着当地政府的旗号,在中国大肆招揽投资移民,可能已有不少无辜者上当受骗。
艾市区域中心陷入诉讼泥潭,起因是大众转运村的两名高管因贪污被捕,市政府欲与其切割,未料引来诉讼,遭半途杀入的中国地产大亨索赔1800万美元。而与此同时,仍有中文网站对外宣称艾尔蒙特区域中心“享有全方位的政府支持”、“投资人的资金可得到高度保护”,借此招募有意投资EB-5项目的人士。
据调查,在艾尔蒙特区域中心存续的三年之中,仅有两名海外投资者真正对其投入过资本,其中一名投资人获得了临时绿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但在该中心被关闭后,该投资人已不可能因这一项目而拿到正式绿卡(permanent green card)了。
回顾艾市区域中心的来龙去脉,读者可以了解到一项表面上涉及12亿美元重建项目的宏伟计划,其幕后管理竟如此混乱不堪;在将来选择投资移民项目之时,或许能多一份审慎,少一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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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EB-5投资移民神话破灭:标榜“政府担保” 胜利谷区域中心终被关闭
一个不足一年即被叫停的EB-5投资移民项目,却凭借诱人广告吸引到约20名投资人斥资近千万美元。市政府虽曾试图换回败局,但上述资金终不免付诸东流,投资人既拿不到绿卡,也收不回投资,而移民局则明确表示不会过问退款事项.....以上种种,无异于投资移民者的噩梦,然而却在加州胜利谷市(Victorville)真实发生。
胜利谷市区域中心在2009年7月获准设立,此后共有19名投资人参与这一项目,每人各缴纳50万美元;市政府计划利用这笔钱来偿还南加州后勤机场附近一家勉强支撑的废水处理厂所拖欠的受限资金(restricted funds)。未料移民局在2010年10月以“重大事实不符”(material factual discrepancies)为由,终止了该投资移民项目,这在美国尚属首次。
此后市政府虽对移民局提起诉讼,但因本来便面临财政难题,再加上起诉联邦政府需要高额的诉讼费,市政府早已“力不从心”,只好中途撤诉。这意味着该项目的十九名投资人不仅收不回资金,拿到绿卡的愿望也成泡影,值此可谓彻底绝望。
胜利谷项目被联邦政府叫停距今已久,但网络上仍能见到相关的募资广告,而此事的真相却鲜见报端;特此提醒广大有意投资移民者审慎挑选移民中介,最好聘请专业移民律师咨询投资移民事宜,平时多加关注法佑网等可靠美国华文媒体之相关报道,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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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型EB-5项目南达科塔州牛肉加工厂宣告破产 投资难收回敲响警钟
2013年7月,位于南达科塔州的一家大型EB-5投资移民项目北方牛肉包装有限合伙企业(NBP,以下简称北方牛肉厂)因经营失败、负债累累,依照破产法第11章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而该项目160余名外国投资人(其中大部分为中国人)的8000万资金难以收回,同时也无缘拿到绿卡,因为该项目根本无法满足为美国创造足够就业机会的要求。
按照EB-5有关法规,每名投资人必须为美国创造10个就业机会,才有资格拿到绿卡;以北方牛肉厂的160名投资人规模计算,该厂必须为当地创造至少1600个就业机会;但实际情况却是:该厂在2013年4月因资金不足,已经裁掉了108名员工,只剩300名雇员,当时该厂经理还表示“有信心”度过难关,而现在申请破产之后,该厂仅剩余6名雇员监督破产程序,拖欠水电费十余万美元,尚有两百多名债权人的债务尚待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推广者不愿承认,但大多数EB-5项目在本质上便属于欠佳项目,试想:如果项目方能从正常途径募集到资金,何必大费周章通过美国国土安全部向外国投资人做宣传?如果项目方只是想从外国募集资金,大可招募一名翻译将广告放出即可,而何必采用“投资移民”吸引眼球?事实上,这类项目因其前景不被看好,往往无人愿意投资,从而项目方不得不采取EB-5途径作为最后的选择。这也就说明了为何EB-5投资的风险,往往比其他类型投资的风险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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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马里兰州政府中心诉讼缠身 海外中介仍宣称“零风险”吸金害人
2012年2月,总价值15亿美元,计划向上百名投资人筹集2.3亿美元的EB-5项目——马里兰州政府中心(State Center, Baltimore)在开工数年后陷入诉讼泥潭,官司仍未了结;但该区域中心的合作募资人仍在海外大做广告,强调项目“零风险”,可完全放心投资。
事件起因是2009年底,州政府中心项目附近多名商业地产的业主向法院提出诉状,称马里兰州政府在工程中未遵守政府采购规定,当初在选择开发商的过程中未能公开竞标,同时还对兴建州政府中心的意义提出了质疑,在诉状中指出新修建的中心将导致大批政府岗位的流失,从而加重巴尔的摩市中心商业区的职位空缺率。
巴尔的摩市主计长Peter Franchot已宣布撤回对EB-5项目的支持,称州政府中心项目是在拿纳税人的钱冒险,将来可能因此欠债,损害州财政状况。马里兰州当地媒体频繁用“充斥争议”(controversial)一词来形容州政府中心项目,并提到上述问题已引发公众关注。
而与此同时,特区区域中心(DC Regional Center)在亚洲等地的募资合作伙伴仍在高调推广这一项目,并以“零风险”、“政府支持”等字样来吸引投资人,而对于该项目的真实情况绝口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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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奥尔良区域中心EB-5项目被指欺诈,多名投资人面临身份失效
2012年4月,27名EB-5签证项目投资人对新奥尔良区域中心(New Orleans Regional Center)的两名负责人提起诉讼,要求该中心立即提供有关其投资去向的会计报告,以及对于原告在美居留身份问题的解决方案;诉状称该中心的管理人违背受托人义务,实行不当管理,侵吞大笔投资,已构成欺诈,而投资人因此影响无法拿到绿卡,或将面临遣返。
本案原告为新奥尔良区域中心的27名投资人,多数为亚裔;被告为中心负责人William Hungerford和Tim Milbrath。诉状称被告的违法行为包括:重大管理失当、违背受托人义务、蓄意干预合同、侵吞基金财产和不当得利。
原告在诉状中指出,两被告所经营的NobleReach-NOLA投资移民项目,其唯一的用途便是作为实施欺诈和转移财产为私用的工具,除了为被告的违法活动服务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合法业务;被告创建的NobleOutReach Original Partners LLC是一家彻头彻尾的骗子公司;两名被告不仅隐瞒了有关该中心的真实财务报告,并暗中将基金的财产据为己有,还故意提供了具有误导性的不实陈述,以使原告对该基金所经营项目的盈利能力产生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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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名投资人起诉美国移民局,称投资千万绿卡却成泡影
来自中国、马来西亚、韩国、越南、英国、印度、伊朗、加拿大和荷兰的十八名投资人于 2012年9月将美国国土安全局告上法庭,称他们在投资1150万,为近300名美国人创造就业机会后,仍然未能拿到绿卡。
据十八名投资人称,他们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募集将近1200万美元资金,投资修复了河滨县废弃的办公室和库房区域,该项工程至少为美国劳动者创造了278个就业机会;而就在原告已经吸引了23名投资人并募资1150万,就在原告准备在投资60万用于改善和斥资240万用于购买相邻地皮之时,国土安全局却突然驳回了他们的正式绿卡申请,让他们的移民梦想化为泡影。
政府否决原告申请的理由是项目成效未达预期标准,认为原告的合伙企业并未购买产业,也未斥资修复产业,且企业基金被存放在托管账户中,原告的资产并未被用于经营和修缮,等等。当局对原告的全部资金是否能被实际用于业务运营和产生利润深表怀疑。不过原告认为,政府的否决理由并不能成立,真实原因仅仅是双方“缺乏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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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州区域中心陷财务困境 投资款“被担保”或致绿卡拒签
德克萨斯州北部地区EB-5区域中心于2010年10月获移民局批准,其网站上还发布有达拉斯市议员和州立法机构出具的支持信函。该公司的宣传手册上向外国投资者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投资款将由从事商业房地产且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在法默布兰奇市(Farmers Branch)有数百万美元的项目预计将在两年内竣工。
但是该区域中心如今却陷入财务困境。Armed Forces银行向联邦法院起诉了该区域中心的其中一名高管Steven A. Shelley以及两名公司职员。银行律师称这几名被告在11月设立了一家空壳公司“FRE Real Estate, Inc”,并在随后申请破产以此逃避未偿还的债务。
法佑律师点评:美国诸多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财务困难、虚假宣传等情况,而这些问题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投资者,不仅面临着钱收不回来的窘境,绿卡申请也很有可能没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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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海湾投资基金EB-5项目疑云:91名投资人仅1人获绿卡 移民局长本人受调查
2013年7月23日美国司法部宣布,美国联邦移民局局长马卡约斯(Alejandro Mayorkas)因涉及一起EB-5投资移民项目而面临FBI调查,根据仅有的官方消息透露,当局怀疑马卡约斯协助一名中国公司高管取得 EB-5投资移民签证,而该投资项目由前国务卿希拉里的弟弟操办;目前尚无关于此事的详细信息,但就移民局长本人接受调查,以及希拉里弟弟涉案的情况来看,已足以暗示此事的严重性。
希拉里弟弟罗德曼所运营的EB-5美国区域中心“海湾投资基金”(Gulf Coast Funds Management LLC)共集资4550万美元,但91名投资人中仅1人获得绿卡。证交会日前已通过法庭调取了区域中心的相关投资文件,怀疑该区域中心以夸大回报的方式误导投资人。
法佑杨律师指出:由于中美文化及制度差异,中国人往往愿意花大钱找"关系",认为"关系"到位,一切皆能搞定,此案以及无数想靠"关系"在美办事的中国人最终的结果无一不是落到个鸡飞蛋打,花钱买个递解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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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EB-5区域中心老板Eddy Zai被指行贿欺诈 重罪成立获刑87个月
曾在中国广做宣传,大肆吸金的俄亥俄州克里夫兰EB-5区域中心总裁A. Eddy Zai于2012年2月10日被联邦大陪审团正式起诉,身负欺诈、行贿、洗钱和不实陈述等37项罪名,他在2013年2月被判处87个月监禁,外加假释五年,其名下的2300万美元资产被责令上缴充公。联邦检方形容其罪行“导致了史上最大的一次信用联盟崩溃事件”。
检方提到Zai利用他名下的克里夫兰集团(The Cleveland Group LLC)及其控制的十余家企业实施欺诈,其中不少公司根本没有合法业务,只是Zai用于欺诈和转移贷款的工具而已。
Eddy Zai获罪前曾多次来中国参加投资移民项目宣讲,为这些项目筹款上千万美元,为包括“克里夫兰大学医院”在内的EB-5项目做宣传,互联网上至今仍能搜索到上述投资项目的大量中文广告。有官员提到Zai是美国有史以来欺诈银行获得最高单笔贷款的罪犯,他现在身获重刑,罚没家产,是罪有应得。
法佑律师点评:从本案不难看出,EB-5投资移民中心的管理者良莠不齐,其中不乏像Eddy Zai这样的金融诈骗重罪犯;投资者切勿为其夸夸其谈的外表所欺骗,而应当仔细甄别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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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十大EB-5投资移民典型案例是否对您有所启发?法佑律师结合多年EB-5案件的经验,总结出三大诀窍:聘独立律师,免中介,勿信担保。聘请一名资深并具有丰富成功经验的律师,是投资移民成功至为关键的保证。一个好的律师,不但能够为你做出完美的申请材料,还能够为你甄别项目的好坏,调查项目背景,防止移民欺诈。如果你的申请失败,投资款也收不回,好的律师还可以帮你追讨投资款,乃至获取赔偿。

2015年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最新要求

项目资本金目前执行的是《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该通知规定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2015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关系国计民生”的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30%降为25%,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降为20%。但相关政策文件暂未下发。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zhongxiaotouzi/156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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