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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银行的一名
信用卡持卡人挑战银行业扣款的“潜规则”。因不满银行先将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钱扣光,再扣
信用卡中的存入款项,以致多余的钱款留在信用卡上支取不便,愤怒之下将该银行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以及三倍赔偿。
日前,法院对这起信用卡纠纷作出判决,虽因被告已赔偿了原告的利息损失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但仍认定被告银行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并建议银行改进服务。
不满扣款方式起诉银行欺诈
为还款方便,上海的张先生将信用卡与自己的
储蓄卡进行了绑定。按照银行账单要求,张先生应于2013年8月30日清偿当月还款额,计人民币40762.10元。但是到了8月30日当天,张先生发现
储蓄卡账户里的余额不足,只有3289.03元,当晚接近22时,张先生通过ATM机向信用卡存入了38300元用于还款,并当场收到了还款短信通知。这下,信用卡存款和储蓄卡余额相加,就多出826.93元。
次日,张先生收到通知,银行将储蓄卡内的3289.03元也全部扣除了。张先生又仔细核对了账户,发现银行先是将储蓄卡内的金额扣光,剩下的才从信用卡内扣,826.93元就留在了信用卡,取现不便,也无利息收入。
经过多次交涉后,银行才将张先生的信用卡内的钱转到了储蓄卡账户上。张先生认为,银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权,遂将建行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多扣划储蓄卡存款金额部分的三天利息0.4元以及占用资金的三倍2,478.90元。
法官建议:银行扣款程序和服务可作改进
该案的主审法官黄宗琴建议,首先,虽然银行业目前普遍实行先扣约定账户再扣信用卡账户,但是鉴于合同中很多细节问题并未有明确的约定,容易引发双方的分歧,银行应于合同中明确告知信用卡持卡人最后还款日的最后还款时间点,以及完善合同中关于账户扣款顺序的约定。
其次,在本案中,被告于还款日次日早晨扣划储蓄卡账户内余额时,信用卡还款的资金此时仍未入账,银行方可以考虑完善扣款系统,如设置系统自动扣款时自前一日24点开始预留一定时间,待确定信用卡资金有无到账之后再进行扣划。
最后,银行也可对信用卡扣款服务进行改进,如持卡人提出申请,允许类似本案情形下的信用卡余额转至储蓄卡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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