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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微信_信披如何同时保障投资人知情权和借款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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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专栏作者“乌鸦公子”原创作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官方立场。

  8月28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与此前8月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再次刷新了“世上最严信批标准”的纪录。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有6项,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除了客观真实之外,信息披露需要充分披露融资项目风险及其不确定性。现在讲求的的“以人为本”,大家都比较注重隐私的保护,对于信息涉密的问题,原则显示“拟披露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做出相应说明;拟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作出相应说明,平台将对相应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义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披露。”

     本文系专栏作者“乌鸦公子”原创作品,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官方立场。

  8月28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与此前8月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再次刷新了“世上最严信批标准”的纪录。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有6项,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除了客观真实之外,信息披露需要充分披露融资项目风险及其不确定性。现在讲求的的“以人为本”,大家都比较注重隐私的保护,对于信息涉密的问题,原则显示“拟披露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做出相应说明;拟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作出相应说明,平台将对相应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义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披露。”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信息算是个人隐私?

  首先,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工作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比如说你有多少存款,你有几套房产,甚至说你有几个女朋友,这些属于你的个人隐私。

  其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隐私权的定义。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原则上的个人隐私只有这些,这要不触犯以上几项就不算是侵犯个人隐私,但是在我们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借钱、债务这类信息一般都不希望被其他人所了解,特别是亲朋好友,所以国人对于公布其债务、借款行为这种事情向来反感。

  而且从国家对于个人征信问题的查询问题就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公民征信问题也是采取保护措施,曾经银行内部查询个人征信是很容易的,甚至何曾几时个人征信还可以修改,然而近年,个人征信的查询需要本人签署《授权书》,并且会有查询记录,银行内部人员查询客户的征信也需要权限,不再是无限制的随意查取了。

  再说了,借款人只是来借款,又不是所有的借款人都是老赖,在逾期或者坏账前都是正常借款人,有权利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所以对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采取脱敏处理。

  那第二个问题来了,怎么脱敏?

  在个人网络借贷整个环节中,平台被强行作为信息中介存在,理论上平台不参与借贷环节,债务人是借款人,债权人是投资人。

  如果平台对于公众全部采取脱敏信息披露,也就是说作为投资人,我完全不知道我的钱是给了谁,只知道是张X三或者是XX养殖场。脱敏只是保护了借款人的隐私,但却剥夺了投资人的知情权。

  所以我认为对于项目的投资人应该显示完整的信息,对于未投资的潜在客户可以显示脱敏之后信息,从而在保护借款人隐私权的同时,保证了投资人的知情权。

  第三个问题,不是所有的借款人都是良心借款人,还有一种叫老赖,对于老赖的信息应该如何处理?

  老赖一直都是网络借贷中的毒瘤,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平台,都深受其害。对老赖可以说是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在坏账发生前,无法绝对的判定是否是老赖,就和薛定谔的猫一样,打开盒子前,你不知道猫是死是活。

  所以互金协会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但是信息共享平台成立之初只有17家成员,对于2000余家平台来说只能说比例低的可怜,平台的作用现在只能说聊胜于无。

  所以对于当下阶段的老赖问题,如何信息披露,如何防范老赖?还需要行业内外的大神们积极献策。

  此次《信息披露标准》,把平台和借款人的祖坟又向下深挖了三尺,但全面性有了,如何监管信息的真实性,还是没有一个有效的举措,比如说借款人的限额问题,就是咬死没到限额,平台也无处查证。所以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才是保证信息披露标准有效实行的前提。

作者:乌鸦公子  微信:w27569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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