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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投资 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资金如何合法出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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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投资篇一

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资金如何合法出境(下)

1常见个人境外投资结构合规和开户问题

1.1 境外银行不允许开立账户的结构

1.1(1) 中外自然人单纯设立离岸公司 -- 无法开户,不合规

除中国个人获得外汇局37号文批文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外是不合规的,即使你设了公司,目前由于对离岸免税公司税务信息数据交换和国际反洗钱监管的原因,银行不予开户。

1.1(2) 在香港设公司 -- 可开户,仍不合规

可解决银行开户问题(因为银行认为香港公司是实体公司,不是离岸公司,可以有监管渠道)。但是从法律上仍然不合规,因为它还是中国个人去完成了境外直接投资,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开放的领域。

1.2 境外银行允许开立账户的结构

1.2(1) 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不同层级的公司 -- 有批文,合规

如果这个投资行为经过了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银行)的审批或备案,有政府机构的批文,境外银行给予开户。

1.2(2)离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 有批文,合规

第二种是常见的VIE结构(也有WALK SLOW两步走结构),像百度、腾讯、阿里这样的红筹结构,这是唯一一块中国人境外直接投资开放的绿地,需要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境外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且获得银行(外汇局授权下方银行审批)37号文的备案批文之后,其境外设立的BVI公司、CAYMAN公司、HK公司银行才可以给予开户。

2常见境外银行开户所需注意事项

2.1 个人或公司股东若是人大代表或者政要人物,开户时银行会很审查严格,很警惕。

2.2 个人或者公司股东及其持股企业与受限制国家(缅甸、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克里米亚、塞瓦斯托波尔)有生意往来。开户很难。

比如有一个矿产企业,拟在香港上市,他们国内需要履行的所有境外投资批文都已办理齐全,但是境外银行给他们境外公司开户的过程中,在该公司网站上搜索到一篇“中朝人民友谊万古长青”的宣传报道,银行据此认为该公司与被制裁的国家有交易而拒绝了境外公司的开户申请。

所以大家要注意如果你公司涉及军事交易或者跟受制裁的国家有交易,你们境外公司很难开户。

2.3 个人或者公司股东及其持股企业、关联企业有负面新闻

2.4 境外公司超过四层的复杂结构

2.5 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会被银行定期清理关闭账户

3 反避税信息中心及全球税收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

3.1 小范围的反逃税联盟

2004年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OINTINTERNATIONAL TAX SHELTER

INFORMATION CENTRE,JITSIC)成立,目前JITSIC 共有7个成员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英国、美国、韩国和中国)以及2个观察员国(法国和德国)。像美国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简称“FATCA”,就是美国对于本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查税制度,一个非常严格并且落实到美国税务居民开户环节的措施,FATCA申报表格分类非常详细,表格中信息披露充分,重点要点全部纳入。

3.2 AEOI体系建立对中国人的影响

现在反避税联盟共有131个国家签署,该体系2017年的1月1号开始全面实施,中国政府计划从2018年1月1号开始实施,交换的税务信息是2016年1月1号之后的数据,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1号以后你在全球性的银行账户的信息都是要被银行提交给中国政府税务局的,是逃不掉的,建议尽快把自己的全球个人银行账户做一个全面的清理。

3.3 注意事项

由于中国境内个人除37号文项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外,由于中国境内个人目前仍然不被允许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因此所有以个人做股东境外投资的不合规公司都需要进行合规化处理:由中国个人先在境内设立企业,再通过这家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把之前不合规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尽快合规合法化纳入境内企业名下。每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都需要定期向商务部和外汇局申报年报和对外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经过这一系列合规合法处理之后,应对AEOI的对策仅仅是境外公司的合理税务筹划一个问题了。

4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途径(资本项目下)

由于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不予受理和批准。QDII2(一般指个人境外投资金融产品)拟在上海、深圳、武汉、温州、重庆、福州等六个城市试点,目前仍然未实质性开放。

唯一的绿地是外汇局37号文规定项下境内居民个人在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外资企业。

还有两类境内居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比较特殊,就是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外汇局法条上不要求税单,但不同的地方监管不一样,有的地方要求你对财产的合法性提供证明文件。这里边就有一些地方要求提供税单作为合法证明,就像刚才我讲到的那对加拿大夫妇,国内收入没有合法纳税,移民加拿大后每月低申报收入,名下房产多处和豪车几辆,每月定期收到国内亲戚汇入个人账户的不菲资金,被加拿大税务局提请中国税务局稽查移民前收入的合法性,最后不能在国内补缴了个人所得税,而且在加拿大的税收需要重新申报并补缴。 5 个人置业及投资资金合法出境解决方案

通过个人在境内设立一个全资公司,然后该公司经过发改委、商务委、银行(外汇局)的批准或备案,到境外投资设立公司,境外投资公司有两种常用的解决方案:

第一种,第一层公司设立在BVI,因为2017年以后全球AEOI要实施交换,那么在BVI公司上面做一个信托,这样政府税务查起来就需要花时间核查信托机构的文件,这里BVI公司是一个做信托的前置工具。由于政府要求最终目的公司为实体公司,因此BVI公司下面需要在设立最终目的公司为HK公司。

第二种,也是简易的做法,就是直接将第一层公司和最终目的公司合二为一个公司设立在香港,为什么不选择设立在新加坡呢?因为按照新加坡法律要求新加坡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住身份持有人或工作签证身份持有人,这样公司会为额外聘请这样的董事支付每年的报酬,并且每次公司决议签署也需要有这名董事的签字,这名董事会要求每次法律文件的签署额外支付报酬,这样新加坡公司会增加额外人工成本,当然除非公司本来就有一名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住身份或工作签证身份持有人而不需外聘。

境外公司设立资金合法汇入后,如果个人需要购置房产,接下来有两种买法:一种方式是让香港公司作为房东,那么由香港公司直接汇款给房地产公司,不过房产的所有权是香港公司。还有一种方式是个人持有,尽管只要你拿出合法的用汇说明,可以从香港公司账户把资金汇入你在境外开立的个人账户上,从你个人账户汇款到房地产公司房产就在你个人名下购买完成了,但是考虑到你个人名下您的房产可能出租可能出售,不论出租还是出售的钱又会回到你个人的账户,

2018年以后这些银行账户的信息就要自动交换给中国税务局,你仍然要说清楚你这部分资金是否合法纳税。因此我们建议如果买房产,能用公司持有的最好不要用个人持有,而且在你的房产要出售时只需要对公司的股权做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即可,房屋出租的租金安排公司申报纳税,就完全合规了。

出国投资篇二

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情况

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情况

****************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万元。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生产型的进出口综合企业,公司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总资产***亿元,现有员工****余人。公司主导产品:*****、*****二大系列******多个品种。产品****出口到欧美、东南亚、澳大利亚、中东等国家和地区。

通过数据分析,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比例减少,受到其它企业产品的有利竞争,国内市场增长机遇减少。目前我公司的***出口仍然以售后维修市场为主,但随着整体技术以及质量水平的提高,加上我公司*****产品出色的性价比优势,未来进入主机厂OEM市场的比例将逐渐提高。广阔的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鉴于以上各种因素,同时我公司又具有跨国经营及国外投资的实力,我公司“走出去”是完全有必要的。经过调研,我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人币在美国洛杉矶建设*****销售公司。该公司成立后主要销售*****、*******、*******等汽车零部件。

出国投资篇三

境内自然人的境外投资问题

近几年,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以及境外投资成本的降低,境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境外投资,作为境内自然人是否可以到境外投资呢?

关于境内主体到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详细规定如下: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令第2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两条规定表明,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是境内各类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第五条规定,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第六条规定,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七条规定,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即境内合格主体到境外投资的大额用汇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的非大额项目自主决策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上述规定表明,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属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主体,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无论用汇额大小都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该规定适用的主体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不适用于境内自然人,因此,如果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监管

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境内的机构,不适用于境内自然人,即外汇管理局不会对境内自然人到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登记管理,那么就存在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的资金不能合法汇出,境外投资的收益不能合法汇入的情形。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该规定仅适用境内居民自然人到境外投资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情形,若境内居民自然人投资的公司不是以返程投资为目的而是投资实业则不适用该规定。

5、《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78号)第二条规定,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公司和非中资控股公司;“境内公司”是指境外上市公司本身,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第三条规定,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一)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选择一家境内机构统一代为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可以是境外上市公司的一家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或具有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二)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外汇资产管理和证劵业务外汇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及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制定的股票。(三)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外银行,托管个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的全部境外资产。该规定是关于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一种情形,但仅限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不适用境内自然人到境外直接投资的情形。

6、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8月20日公布的《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第二条规定,(一)本试点方案中“境内个人”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二)试点期间投资范围首先为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三)投资者应通过中银国际办理证券买卖和托管,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证券投资资金存管与清算。(四)投资者以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投资。该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购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该方案允许所有大陆公民直接或间接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投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投资者以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投资,购汇规模也不受限制。但投资对象仅仅限于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且该方案的实施目前已经被无限期的推迟。 7、2011年1月12日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了《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该规定对当地自然人到境外直接投资进行了规定。第一条规定,投资主体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并取得因私护照;(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18周岁以上;(4)拥有温州户籍。第二条规定,投资方式限定为: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该方案是放宽外汇管制,允许自然人到境外直接投资的重大改革,但该方案是由温州外经贸、外汇管理、发改委等部门研究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实施的,目前尚不清楚其是否经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以及商务部的批准或同意。

综上所述,发改委的规定是允许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的,商务部没有关于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的规定,外汇管理局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有严格限制,仅仅限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温州相关部门试点开放境内个人到境外投资,截至目前还没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明确批准。境内自然人若想到境外直接投资,最好先成立一个公司,公司形式可灵活选择,一个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均可。

总之,目前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还存在不少制度障碍,投资渠道还很狭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的大量积累,国家会逐步放宽个人对外投资的限制,允许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促进境内自然人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

出国投资篇四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的规模一直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截至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年境外投资规模超过千亿美元,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为此,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并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

本次3号令的发布意味着,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9号令”)之后,商务部也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对原《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原5号令”)进行了修订。

根据我们对于3号令的理解,现就其相较原5号令的主要变化,进行以下解读和分析:

一、 3号令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 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原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是境内企业所签署境外投资相关协议的生效要件之一。

而本次3号令第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至此,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无需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是约定以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生效要件。

(二) 全面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3号令取消了原5号令中规定的全面核准制度,而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相关具体措施如下:

1、设立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

准,即实行的是全面核准制度。

而3号令则首次设立备案管理制度,明确了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除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1、敏感行业2的,仍然实行核准管理之外,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均适用备案管理制度。{出国投资}.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仅需提供《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两项文件即可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如《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3号令第四条3所列情形的,即可在商务部门收到《备案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机关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出国投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号令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践中同样存在商务部不予备案、撤销备案的可能性,即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境外投资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出国投资}.

2、缩小核准范围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在未建交国家投资、在特定国家和地区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以及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五种情形由商务部核准;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三种情形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而3号令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及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明确了仅当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才需要报请商务部核准。

3、缩短核准办理时限 1 敏感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其中,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cs.mfa.gov.cn/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retype/zoom/ceb8515980eb6294dc886c31?pn=5&x=0&y=0&raww=642&rawh=297&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222.05607476635515&md5sum=34d43157b3495c4c392291a35b8ac1c6&sign=f8d788aab3&zoom=&png=155-388&jpg=352-34017" target="_blank">

出国投资篇五

境外投资程序,如何办理境外投资登记2014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审批程序

一、总体程序介绍

(一)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

锘晟源向您说明一下三个部门的情况,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出国投资}.

(二)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历的流程环节如下所示

1、中国企业投资者需获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如果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或使用大量外汇,则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2、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中国企业投资者还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于某些国家或行业的投资,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

3、中国企业投资者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4、对于境外并购类项目,投资者需根据规定履行向商务部及外管局前期报告的义务。

5、如果一切顺利,整个审批流程可能要花费数月的时间。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核准——发改委进行核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应经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核准。在取得发改委核准之前,中国投资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注: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项目信息报告

中国投资者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出国投资}.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3、报批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②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③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④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⑤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4、审批时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商务主管部门

在取得发改委的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应当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09年5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生效,极大的简化了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并减少了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复审批事项。除了部分大型和敏感项目的投资管辖权外,大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都下放给了各地方商务部门。

1、审批权限

(1)第一类:商务部核准项目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国投资}.

(2)第二类: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项目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第三类:不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其他项目

央企在境外投资设立非金融企业、或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收购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权利的,由商务部核准;非央企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般都会征询中国驻该国或地区的使领馆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获得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必须在中国驻东道国或地区使领馆进行登记,并向原审核部门报告所要求的境外投资的经营和数据信息。

商务部门的核准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通过已有的境外机构进行再投资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

2、申请文件

(1)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注: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出国投资}.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出国投资篇六

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第一步:发展与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

一、项目审批部门——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

涉及到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项目核准程序

1、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及下发《确认函》

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确认函是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2、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等约5项内容。同时,《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等。

3、省级发改委初审及上报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省级发改委管辖的,由省级发改委审核核准;应由国家发改委审核核准的,则由省级发改委初审后上报

国家发改委。

省级发改委初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故省级发改委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直至出具“审核文件”转报国家发改委的审核时间约为20个工作日。

4、国家发改委核准和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因此,国家发改委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直至出具“批复文件”给省级发改委的核准时间约为20个至30个工作日。

如遇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务院台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审核期限将更长。

5、国家发改委备案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出国投资}.

第二步:商务部门的投资主体审批

中方投资主体审批主管单位为商务部门,其进行核准的法律依据包括《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 “《投资办法》”)。

《投资办法》中的核准程序主要体现在其第六、第七和第八条,不同的投资类型适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一、《投资办法》第六条投资申报与审批程序

《投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类型有:(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材料申报

企业就《投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类型进行投资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境外投资项目的发证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 “《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投资办法》第七条投资申报与审批程序

根据第七条规定,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根据规定报送材料并经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申报材料比照前述《投资办法》第六条的材料申报类型申报。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企业开展上述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

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境外投资项目的发证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投资办法》第八条投资与审批程序

《投资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资类型主要是指企业开展《投资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并按进行核准。

核准与发证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三步:国内外汇主管部门的外汇审批

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审批的法律依据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包括:

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的申请,申请时一并提交商务部颁发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家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外管局审核并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期限为20个工作日。

购汇汇出

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购汇汇出程序期限为7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通常需

要遵循以上步骤,履行审批程序。当然,在履行境内审批程序的同时,还必须搭建合适的海外架构,并尽可能多地了解投资当地国家的法律结构,以便与境外投资结构对接。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touziyingli/5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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