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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 以实物资产投资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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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篇一

以实物资产投资的涉税问题

以实物资产投资的涉税问题

一、以存货对外投资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包括原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等)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

1、涉及的流转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作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投资者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存货对外投资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投资方企业,符合抵扣条件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存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缴纳所得税税款。如果投资者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应属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其他投资单位(如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应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具体为: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所得税;除个人外的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所得税。如果投资者为除上述外的企业或其他投资单位,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投资转让资产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存货,可按计税价值确定有关存货的成本。

3、涉及的其他税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还应按协议投资额或实际投资额计缴印花税,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

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购买或已使用并作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

1、涉及的流转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但是不包括摩托车、游艇、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以上规定当然适用于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不同的投资者应根据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投资者以新的未使用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资产投资}.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机器设备,可按计税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机器设备的成本,并计提折旧。

3、涉及的其他税

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基本相同。

三、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拥有产权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

1、涉及的流转税

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股权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及后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应按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2003年1月1日后(含)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2)2003年1月1日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未交纳的,应予补税。

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并计算摊稍。

3、涉及的其他税

投资者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的范围;另外,接受投资方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契税。除前面所述外,涉及的其他税基本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相同。

资产投资篇二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作者 税务案例研究中心 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 肖太寿博士

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以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1],例如土地、房屋、公司股权、公司债权、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到许多法律和税务问题,为了更清晰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必须先从法律的视角了解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非货币性资产可以评估作价投资{资产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3月1日执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必须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和八十三条都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土地、房产投资,必须到国土部门和不动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总投资额中,没有70%比例限制

自2014年3月1日执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对2006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进行了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如下:

1、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即出资额可以是任意金额,也可以是任意非货币出资。

2、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不受公司注册资本的70%限制,可以全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4、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不再要求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但是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6、取消了“首次出资额不少于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其余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分期出资期限的限制。

(四)公司股权和公司债权可以作价投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

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资产投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但是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4、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主要分为以设备、存货等动产投资;以土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和以房屋等不动产投资等三种投资情况,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处理,具体论述如下:

(一)以设备和存货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进行一定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1、视同销售的相关涉税法律依据

(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的规定,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应该按照视同销售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他所得税。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采取务必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投资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要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向被投资者开具销售发票。如果以使用过的设备进行投资,则根据国税发[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向被投资方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如果以自己生产的新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则向被投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以生产的存货或新设备投资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资产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存货/固定资产——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存货/固定资产——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实收资本

(二)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在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相关涉税政策规定

(1)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要享受不征营业税,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投资者与接受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投资事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否则不可以享受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某企业为了实现销售一块土地不缴纳税收的目的,把该土地进行评估作价入股到另外一个企业名下,双方签订了股权入股协议,并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工商登记手续,但是,一个月后,马上进行了股权转让手续。由于股权投资是需要符合商业目的,本案例以土地投资入股的法律实质是以土地入股之名行土地之买卖实,不符合 [2002]191号)第一条关于投资双方必须以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关键性条件,不能够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

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于此文件规定,必须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房地产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必须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合并为一个房地产企业,且原房地产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房地产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房地产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房地产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房地产企业,对原房地产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房地产企业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必须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非房地产企业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资产投资}.

(3)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由于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必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因此,投资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分析,投资者以土地等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采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必须在投资合同中明确注明“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字样,而且投资方不能以投资入股之名行买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之实,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

(2)投资者是非房地产公司,无论以土地或房屋投资到房地产公司还是投资到非房地公司,都要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必须投资到非房地产公司名下。

(3)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需要聘请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不需要开发票给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以投资者聘请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入账即可。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规定,归纳起来如下几点:

(一)投资视同销售确认的转让所得可以在5年内分期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条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词“可”,意思是可以让投资企业自己决定分5年计算还是一次性计入当年。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件的规定一样,即取得收入应当年一次性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

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根据此规定,居民企业如果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则必须要请资产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例如,假设B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协议生效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如果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则B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如果企业选择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算“5年期限”第一年,后面四年分别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如果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即则B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为2015年2月1日,如果企业选择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就不算“5年期限”之内,2015年才算“5年期限”第一年,后面四年分别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所取得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财税〔2014〕11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根据此规定,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权计税基础=原计税成本+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案例分析:某企业用商标权投资的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分析][2]{资产投资}.

1、案情介绍

2014年2月1日,A公司(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商标权作为出资,对B公司(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该商标权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200万元,与B公司全部股权的评估价值一致,并以此价格作为股权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请分析股权计税基础的调整及相关财税差异及调整。

2、股权计税基础调整计算

3.会计与税法差异

(1)纳税调整

资产投资篇三

资本性资产投资

资产投资篇四

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资产投资篇五

固定资产投资和GDP的关系分析

固定资产投资和GDP的关系分析

目前我市正处于新一轮经济周期的快速上升阶段。GDP、财政收入等指标保持高位增长,GDP五年增长近一倍,2010年GDP增速创造了近14年来的新高,达到15.6%,与其同时,我市的固定资产投资也呈现高速增长态势, 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成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的主引擎。本文分析近20年来我市投资与经济增长关系,对如何发挥好投资作用,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行思考。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从全球来看,所有工业化国家在经济起飞期的一个共同规律是高投资率。中国的资本形成率(投资率的测算方法之一,是指GDP 支出法测算中的资本形成总额占GDP的比重)2003年以后均在40%以上,2008年为44%,比1978年高出16个百分点,2009年更是达到创纪录的48%。安徽省2009年资本形成率达到48.83%,我市固定资本形成率和全省平均水平相当,2010年大约为49%左右。现在的发达国家在经济起飞过程中,也都经过一个投资加速的阶段,固定资本形成率普遍得到40%左右的水平。在特殊时期,投资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我国的产品出口下滑,外需拉动下降,国内生产形势严峻,国家果断采取增加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由此极大地带动了社会需求,从而使我国经济率先止跌回升,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

{资产投资}.

总体来看,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可以简单归纳为如下三方面:

一是即期直接拉动作用。固定资产投资是当年GDP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核算中,按支出法测算,GDP中有三个组成部分,即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资本形成总额包括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增加两部分,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是当年获得的固定资产减去退出生产或运行的固定资产价值总额。另外固定资产投资在当年对生产资料等构成消费,使此前已形成的相应生产能力得以发挥。比如基础设施投资,拉动水泥、钢材、交通等行业的发展;工矿企业的投资,拉动机械设备的需求;房地产的投资除了拉动建筑材料的需求,更拉动了家居装璜材料、家用电器的需求等等。因此,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当年GDP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增加一定量的投资,就促进GDP总量的相应增加,形成投资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与消费需求、出口需求一起被称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 二是即期间接拉动作用。投资具有乘数效应,这是由于企业的一笔投资会对其{资产投资}.

他企业的产品产生需求,在其他企业生产能力已被充分利用并获得赢利之后,就会引起这些企业也扩大投资,如此多次传递,投资需求会不断扩大,即增加一笔投资会带来大于这笔投资额数倍的GDP增加;相反,减少一笔投资也会引起其他企业减少投资,从而引起数倍于这笔投资额的GDP的减少。这就是凯恩斯的投资乘数理论。因此,投资需求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具有双向性。扩大投资需求,将对经济增长产生拉动作用;缩小投资需求,则会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另外投资间接促进消费的增长,固定资产投资通过建设过程的各种支出,有一定比例的投资资金要转入消费领域。据国家统计局1994年匡算,这个比例占固定资产投资的40%左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2003年研究计算得到的比例为58%。就拿我市来说,目前从事建筑业的从业人员达到20多万人,按人年均2万元工资收入计算,全年就达40多亿,这对拉动消费需求有着重大的作用。

三是远期拉动作用。也就是今天的投资将会形成未来生产和服务能力,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源源不断的动力。固定资产投资不仅通过消费投资品增加当年的GDP,而且本身会形成未来的生产和服务能力,一方面可以弥补因折旧和技术落后而淘汰的生产能力,即维持简单再生产,另一方面直接增加未来时期社会财富的创造能力,可以实现扩大再生产。例如,新建成一个工厂投产后,可以增加下一时期的生产量,为下一时期的投资、生产活动提供资本品和中间投入产品,或为社会提供最终消费品,这是固定资产投资的根本目的。

二、近20年来投资对我市GDP的拉动作用

通过近20年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和GDP增长对比分析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1、投资和GDP保持同步变化趋势。从“八五”到“十一五”近四个五年规划时期的投资波动和经济波动的对比来看,投资增长率的波动同GDP增长率的波动基本是一致的,且投资波动的幅度大于GDP波动的幅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高低直接决定了GDP的快慢,两者之间成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见下图:

2、GDP投资弹性系数上下波动,但差距不大。GDP投资弹性系数=GDP增长率÷投资增长率,是反映投资增长速度对GDP增长速度影响程度的指标。从“八五”到“十一五”时期,我市GDP投资弹性系数分别为34%、40%、32%、35%,20年平均GDP投资弹性系数为0.35,即固定资产投资每增长一个百分点,GDP大约会增长0.35个百分点。

3、投资效果系数越来越低。投资效果系数=GDP增加额÷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所增加的GDP数量。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最全面、综合性最强的指标。我市从“八五”到“十一五”时期的投资效果系数分别为1.75、0.37、0.28、0.23,即每百元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可新增加175元、37元、28元、23元的GDP,投资绩效越来越低,但降幅逐步减小并趋于稳定。

4、固定资产投资率逐步提高。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生产法GDP的比率这种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测算,近20年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率基本呈现逐年上升态势,由1991年的8%快速上升至2010年的74.9%(2010年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经省局最后修定为521.3亿元),说明我市投资规模增长迅速。

5、投资仍是经济增长的主动力。从2010年我市GDP的测算情况来看,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明显。从GDP的生产法测算结果来看,投资直接转化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50亿元,直接拉动GDP增长7.2%;从远期拉动来看。2010年我市新投产的规上工业企业81家,新增产值10亿元,而在近三年内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达到314家,占规上工业企业数的四分之一以上,比2007年新增产值近百亿元,单单近三年新增企业拉动2010年GDP增长4.4%。如果把这两块简单相加,投资对GDP的拉动超过了11.6%,对GDP增长贡献率超过了74.4%。另外投资也直接拉动金融业的增长。如果按照支出法GDP来测算,全省2010年资本形成总额(按现价计算)对经济的增长贡献率得到71%,我市投资的总量、速度在全省都靠前,资本形成总额对经济的增长贡献率在75%左右。从今年1季度来看,投资转化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加达10.4亿元,直接拉动GDP增长6.7个百分点,而近三年新投产的规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3.6亿元,拉动GDP增长2.7个百分点。合计拉动GDP增长9.4个百分点,对GDP增长贡献率达到68%。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判断:一是我市经济增长模式仍明显属于投资拉动型,总体上投资增速,GDP跟着增速,投资减速,GDP也跟着减速,但两者不完全同步;二是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尽管快速上升,但投资绩效越来越低,这制约了经济的更好增长。三是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往往需要依靠投资来拉动,尤其是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加大投入是实现经济腾飞不可逾越的阶段。根据经济学家钱纳里的理论判断,我市目前仍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工业不强,城镇发展水平不高,服务业体量不大,消费拉动力弱,这些都需要加大投资来解决。要延长我市这一轮经济发展的上升期,使经济增长能够平稳较快发展,必须保持投资的适

度增长。

三、制约投资作用发挥的因素

二十年来我市投资建设速度较快,但制约投资作用发挥的因素仍然存在。

1、投资尚处于补缺式增长阶段,对经济促进作用还有待显现。我市经济基础薄弱、人均水平较低、与发达地区差距较大。究其原因,相当程度上缘于长期投入不足。近年投资较快增长是在经济薄弱基础上的补缺式增长。因此投资的作用主要还是夯实基础,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入较多,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对经济的即期促进作用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2、投资类型仍为规模数量扩张型,高投入高消耗的增长模式仍较明显。 近五年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600多亿元,是前五年的3.4倍,投资呈高位运行并逐年提高之势。在投资强劲带动下,全市年营业收入超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由2000年底的367户增至2010年底的1299户,增长了2.5倍。而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新建、扩建投资比重大,2010年超过75%,而改建和技术改造占比不到25%,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一般将新建、扩建投资界定为规模扩张型投资,将改建投资界定为内涵效益型投资。新建、扩建投资比重越来越高,改建和技术改造投资比重越来越低,表明投资尚未实现从“高速度、低效率、规模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许多项目存在产业关联度低、产出系数不高、建设周期长等问题,因而导致投资结构质量效益不够理想,投资效果系数不升反降,具有较明显的经济增长方式外延扩张模式特征。

四、提高投资效益的对策措施

投资规模决定经济发展后劲,投资质量决定经济发展质量。因此,我市既要保持适度的投资规模和速度,又要准确把握投资方向,不断优化投资结构,努力提高投资绩效,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浪费资源,产出低,是抑制投资效益增长方式的主要障碍之一,必须坚决制止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投资效率低下的投资还会造成地方财政的恶化,会造成在未完成工业化时就陷入高负债的泥潭。

2、加大科技投入。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业结构的日趋成熟,投资带动经济增长的效应将逐渐弱化。而技术进步能够弥补资本、劳动要素投入所产生的规模效益递减效应,还能有效解决资源环境的瓶颈约束问题,因而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应在保持适度投资规模的同时,加大科

技投入,通过技术创新,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甄别选择好投资项目。目前土地的制约作用越来越强,如何使有限的土地产出最大的效益,这就要求我们在项目选择上,一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要体现先进性,做到设备先进、技术先进、产品先进、管理先进;三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做好环境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既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追求眼前的高效益,更不能为完成任务而盲目投资;四要集中力量谋划、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大项目,以增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另外对于落地项目要力促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益。

4、推进投资结构调整。投资结构是经济结构的基础,要进一步推进投资结构的调整。加大薄弱环节和优势行业的投资力度,以满足这些行业旺盛的投资需求,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加强对主导产业和市场占有率高的项目投资。兼顾各产业及其内部的均衡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现代农业、新兴服务业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

资产投资篇六

中国历年固定资产投资 1949-1997

历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单位:万元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touziyingli/436.html

《资产投资 以实物资产投资的涉税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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