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保险

保疾病的保险 社保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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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疾病的保险篇一

社保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社保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社保是决定幸福生活指数的一个指标,同时也是人们基本经济保障。社保重大疾病保险也是人们参保的首要选择。那么,社保重大疾病包括哪些呢?下面大

家就随着本文一起去了解下吧!

社保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社保重大疾病包括哪些?07年公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各家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疾病范围里必须包括六种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这六类已经包括了普通大众常发的疾病,而且理赔的93.7%集中在这六类。这里面,第一类癌症理赔的占到86%,并不是所列疾病种类越多,就越有保障。除此以外还可以选择使用十九种有行业标准的其他疾病,现在规范后,那么将来发生理赔,在哪家公司理赔所遵循的标准都是完全相同的。除了行业规定的这25种重大疾病之外,各家公司还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添加一些病种,具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把自己的健康情况如实告诉保险公司。

社保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其承保方式有哪些

通过以上介绍,大家知道了社保重大疾病包括哪些?不少地方政府制定的重大保险的报销范围、筹资和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和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都能满足人们的保障需求。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都可参加投标,中标后会以保险合同的方式来承办大病保险,承担大病保险的风险和盈亏自负。

社保重大疾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上重大疾病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使大多数的人不再用疾病而陷入经济困境。

重庆医疗保险政策出台的好处

重庆医疗保险政策的推出,大大提高了重庆市医保个人账户的医保资金的利用率。新政策的出台可以让更多的重庆市民享受医疗保险政策所带来的便利。在这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社会医保所带来的医疗保险非常有限。重庆市民想要进一步完善自身保障,可以购买一份适合自己的商业医疗保险。而商业医疗保险的选择也是非常关键。对此,保险专家推荐招商信诺的乐康无忧返还型住院医疗保险,该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和保费返还双重功能。其优势主要有:1、生存至合同满期,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赔付,返还128%全部已交保险费;2、住院收入有保证,兼顾意外及疾病住院责任,不影响社保和其他医疗保障,住院津贴按日提供且不扣免赔天数;3、额外赠送一年期《第二医疗意见服务》,由世界顶级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诊疗建议,免去误诊的担心,确保治疗及时有效。

社保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首选招商信诺

针对重大疾病患病率高的问题,更有效地解决因患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昂贵的问题。对此,招商信诺推出一款安享康健重大疾病健康险。该保险具有以下优势:

一、覆盖60种重疾。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首次确诊60种重疾中任何一种可赔付基本保额(其中第41种重疾为埃博拉病毒感染;第50种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前提供保障);

二、覆盖10种轻症疾病。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首次确诊10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可赔付基本保额的20%,合同继续有效;

三、期满返还。生存至满期且无危重疾病理赔,超额返还所交保费

110%(保险期间20年)/128%(保险期间至70周岁)/150%(保险期间至100周岁)。仅产生轻症理赔依然享受保费返还;

四、身故保障。被保险人身故,赔付基本保额或无息退还已交保费;

五、第二医疗意见。可为您咨询世界顶尖级医疗机构所组成的咨询网络,向您提供专业书面医疗建议。保障期内均可使用该服务;

六、投保简单。不需要体检,电话即可核保,方便简单。

希望以上“社保重大疾病包括哪些”的介绍,能对朋友们有所帮助,同时也愿大家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保疾病的保险篇二

长期疾病保险推荐

长期疾病保险推荐

安心伊人长期女性防癌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保障期限:20/30年

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女性专属,双倍给付 长期保障,安心相伴 增值服务,额外

尊享 身故保障,返还保费 投保便捷,及时给付详情 保障项目:

{保疾病的保险}.

 1.身故保险金:有 2.恶性肿瘤保险金:有 3.女性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有 4.原位癌保险金:有

长保安康长期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个人

{保疾病的保险}.

 产品特色: 三次重疾递增赔付; 额外轻症更多关怀; 豁免保费后续无忧; 身价

体现长保安康; 生命末期人性关爱。

保障项目:

 1.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2.生命末期保险金:有 3.身故保险金:有 4.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5.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6.额外疾病保险金:有

中宏安康无忧长期疾病保险

保障期限:40年

适合人群:个人

 产品特色: 长期保障40年,保障35种重大疾病,一经确诊一种或多种立即给付保

险金

保障项目:{保疾病的保险}.

 1.身故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老有保恶性肿瘤长期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个人

 产品特色: 提供恶性肿瘤、高费用恶性肿瘤、身故保障。 保障项目:

 1.恶性肿瘤保险金:有 2.高费用恶性肿瘤保险金:有 3.身故保险金:有

都会珍爱恶性肿瘤长期疾病保险(2010 版)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个人

 产品特色: 提供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额外给付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以及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1.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有 2.额外给付保险金:有 3.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有 4.恶性肿瘤手术津贴保

中宏长保安康(尊享版)长期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适合人群:个人

 产品特色: 提供身故、重疾、额外疾病以及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2.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3.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4.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

中宏安享无忧长期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20年

适合人群:个人

 产品特色: 提供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1.身故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利益给付:有

保疾病的保险篇三

买重大疾病保险的误区有哪些

买重大疾病保险的误区有哪些?

我们约见了一些保险行业的资深代理人,也参照了网上的一些投保案例,最终总结出以下8大买重大疾病保险的误区,请投保人投保前仔细参看!

误区一:重大疾病保险有保25种大病的,有保36种大病的,那保障疾病种类越多的产品就越好? 是不是保险保障的疾病种类数量越多越好呢?很多投保人在比较重疾险的时候会拿这个数据做参考,以为保障越多就是越全,自然也就越好。事实是不是这样呢?听下专家怎么说:

据广州友邦保险资深保险人介绍,重大疾病保险最开始是保7种大病到70岁,随着各公司的竞争发展到保10种、11种,到现在保20、30多种,还有保终生的。

单从病种来看,是增加的趋势。但是,重疾险的保险费是保险精算师按照该险所含各种疾病的发病比率等各种指标综合得出的,保障的病种越多,保费自然越高。而对于具体的投保人来说,有些疾病的发生率几乎为零,几乎不存在保险的必要;而死亡率排名前四位的疾病就占了80%(肿瘤、脑/心血管疾病、呼吸类、损伤中毒症——2002年全国主要大城市统计数字)。市场上各公司的重疾险,在常设病种上是基本相同的。 选择重疾险时最重要的是考察条款中是否包含了常见的脑/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有了这三大类,基本上就满足了一般投保人的保障需求。另外,还要注意为自己度身订做,比如儿童购买重疾险一定要其中保有白血病的;女性可考虑购买涵盖了乳房癌等女性多发病种的重疾险等。

还要值得注意的是,从便于理赔的角度看,有些保险公司增加病种的同时,自行提高理赔标准或责任免除范围。有些疾病虽然列入了保障范围之内,但条款对疾病的发生程度限制相当严格,到了条文中规定程度的患者一般已是重症中的重症,即便得到保险金也几乎没有机会生还,这种现象很容易引发理赔纠纷和公众的反感,直接影响“保险的行业信誉”。

所以,重疾险的好坏不是要比保障范围,投保人在选择的时候要注意条款中有没有规定常见大病为必保范围,加上产品性价比是否合理,最后,要参考保险公司的实力怎么样,不要投保那些没实力只有“噱头”的保险公司,因为如果是那样,即使他承诺保100种大病,最后你也不可能享受的到。

误区二:既然大病治疗费用那么高,那选择重疾险的时候就应该要尽可能的选择高保额,因为保额高赔的多,就越放心?

保险专家介绍,重疾保额最低以10w为宜,而10w保额的重疾险保费大约每年2-3k元左右。不少人觉得治一场大病十几万根本没有用,所以希望买保险的保额尽可能的高才好。是不是这样呢?其实不然,这也是一种误导。

某寿险公司相关人士称,保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定,并非越高越好。他建议说,除了要和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外,投保人还应该详细了解目前患重大疾病之后,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据了解,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少则7万~8万元,多则10多万元甚至更高,因此购买10万~20万元的保额比较合适,低于10万元的保障功能太弱,而超过30万元对普通大众来说也没有必要。该人士同时建议说,每隔三五年,投保人就应该对保单进行检查,看看是否有必要追加保额,并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要想获得利益最大化,该人士建议说,还应特别注意对于投保人年龄的明确规定。重疾险的购买不宜等到50岁以后,那样保费总支出会和保障总额相当,是很不划算的。以一名24岁的男性购买一份10万元保额的险种为例,每年需缴3090元保费,共缴20年,也就是6万多元;而一名55岁的男性购买该险,每年需缴19880元,交5年,与保障额相差无几。“也就是说,要想获得的补偿额越多,就应该越早投保。” 小贴士:不是保额越高越好,更不是越贵越好。

以友邦保险公司产品为例,30周岁男性投保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若选择“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缴费至59周岁,需年缴保费2840元;保障27种重大疾病到88周岁,并享有身故给付和满期给付。若选择另一款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在30周岁时年缴保费仅需280元,其后每5年保费调整一次;保障16种重大疾病和4款手术。{保疾病的保险}.

两款重大疾病的保费相差10倍,但难以简单比较它们的优劣。“守御神”是一款主险,可单独购买,而且它是可返还的保险,所以保费教高。而“护身符”是一款附加险,只能在购买了定期寿险后购买,是纯消费型保险。

上述两款保险究竟选择谁?这取决于客户自己的理财需求。

若手上资金宽裕,有储蓄需求并想对家人起到保障作用,不妨选择“守御神”;若资金紧张,想以最低的保费得到最高的保障,则以“护身符”为宜,待日后资金宽裕时再作调整。

误区三:重大疾病的患病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高,那最好是能保终身的,因为谁也不知道谁哪天可能会得哪种病。终身的重大疾病保险更有保障吗?

就保障期限而言,重大疾病保险一般分为定期型(如到60周岁、65周岁)和终身型两种。定期型产品期满以后,如果未发生过重大疾病,可领取保险金;而终身型产品则保障被保险人终身,去世后由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很多寿险代理人告诉客户,重大疾病保险能否保障终身非常关键,一定优于定期型产品。事实上,这种说法有些夸大其辞:我们算一笔账就会发现,终身保障型产品在一定年龄后,实际保障功能已经微乎其微。 以平安保险公司的“康盛”终身重疾险为例,30周岁男性,保额10万元,30年缴费,每年2850元,30年共缴85500元。到他65周岁时,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为74860元。也就是说,如果到65周岁时退保,即可得到74860元,离保障额度的10万元已经相差不远。

而如果是选择一款保障至65周岁的定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到65周岁期满可领取10万元,既可储存下来作为大病治疗基金,也可活用为养老金;在灵活度方面远胜终身重大疾病险。

由此可以看出,在被保险人65周岁以后,能够得到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已非常有限;所谓“保障到终身”更大程度上是对心理上的安慰。投保终身型和定期型重大疾病保险的实质区别在于:在不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前者一般由受益人(如子女)领取保险金;而后者则可以在自己年老时领取,作为养老金使用。

以上三点是购买重疾险最常见的误区,也是我们选择重疾险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以下几点同样是投保误区,不过不是那么普遍,笔者列举如下:

误区四:所有疾病重疾险都能保?

很多人一听是重疾险,就以为是重病都能保,因此投保过程或者理赔过程会纠结许多。“并不是所有疾病重疾险都能保。”保险专家说,保险公司已经把能保的疾病以及罹患疾病的程度规定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才能获得赔付。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产品时一定要看清楚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应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病史,以免将来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误区五:保费趸缴更划算?

有些人在投保重疾险时,愿意趸交,其实买保险不像买房子,买保险你分期付款和一次性付清有很大区别的。消费者应尽量选择期缴方式,其好处在于:

首先,选择期缴方式,消费者虽然所付保费总额比趸缴略多一点,但每次缴费较少,不会给家庭带来较大经济压力。

其次,有的保险公司规定,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误区六:退保损失不大?

很多人投保的时候纯属头脑一热,总以为先投了再说,以后不想要了就退保,损失不了几个钱。事实是不是这样呢?保险专家说,重疾险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退保的损失大约相当于投保人所缴的保费;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大约只是所缴保费的三成多,即如果在投保两年后退保,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六成多将被扣除。

因此,消费者投保重疾险后不要轻易退保,可以考虑以下替代措施:变更缴费方式或更改险种,如将年缴变更为月缴、季缴、半年缴,将高费率险转变为低费率的其他健康险。

误区七:带分红类的返还型的重疾险更好?

很多人不买保险的原因无外乎觉得如果没有得病,保费就打了水漂。正因为人们的这种心理,保险公司推出返还型保险,所以很多人认为带有分红性质的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更好,是不是这样呢?

重大疾病险分为几个种类:一类是消费型,保费具有不返还性;还有一类储蓄型大病保险,有的会定期分红。专家说,偏向于分红型重疾险是没有必要的,购买保险主要是为了获得保障,不要本末倒置了,而且分红型重疾险保费高,消费型重疾险在保费相同的情况下,保障更大。

误区八:投保重疾险什么时候都可以,等以后有钱了再投?

一般来讲,投保重疾险宜早不宜迟,出生满30天即可投保,但最多不超过65周岁,年老时才购买不但可能被拒保,而且保费高。还要注意的是,不同品种的重疾险保障期限不同,有终身保障也有定期保障,定期重疾险一般在65岁左右终止。因此,千万不要在意一年2-3k元的保费,晚投一年,你就多损失一些钱,只是那些钱是隐藏在你的费率里面了的,你看不见而已。

保疾病的保险篇四

最常见的6种重疾必须买保险

最常见的6种重疾必须买保险

厦门网[原海峡网] 2006-12-12 12:00 [来源:厦门晚报]

保监会出台《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个关于重疾险的行业规范

本报讯 (见习记者 张海军)很多人喜欢买重大疾病保险,但哪些疾病算重大疾病,保户心中并没有底。事实上,各家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的解释目前并不一致。

这种情况很快就要结束了。12月7日,中国保监会出台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至各寿险公司。这是我国首个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该规范规定,重大疾病保险一定要保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成年人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业务量最大,所以此次标准定义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最常见的25种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平安人寿的张飞先生说,《使用规范》规定,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如果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障范围中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频率最高的6种,不包含6种必保疾病的,将不能再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

在征求意见结束后,负责标准定义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再次征求医学专家的意见,争取在2007年年初完成定稿。厦门保险从业人士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大概会有半年的转换调整时间,未经标准化的重疾险,将逐渐停止销售。

平安人寿的张飞先生向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已经售出的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规定了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恶性肿瘤等6种必保疾病的保障责任,只是各家公司可能在疾病的定义上还存在差异,在表述上有所不同。

《使用规范》生效后新开发的保险产品,在某些疾病的保障范围方面,与原产品相比,有可能出现细微差别,一些产品的价格也可能略有变化。

如果您在购买重疾险时遇到什么难题,或者您对此次《使用规范》有什么意见,都可以

拨打电话13859959793向本报记者反映。

链接

6种必保疾病

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6种必保疾病是: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异体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

提醒

来年如何挑选重疾险?

由于新的规定即将实施,重疾险的定义也将发生变化,重疾险产品也会出现一定的改变,很可能会出现适合消费者各种需求的不同产品。但是,购买重疾险并不是保的疾病越多就越好,一般而言,按照个人健康状况和大众最容易患的疾病种类来投保比较合适。

保险专家提醒市民,要根据自己的具体特点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和保额。以重大疾病险为例,现在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一般在十几万元左右,因此普通人购买10万元至20万元的额度较为合适。?br/>

重大疾病险即将正式出台 必保癌症等6种大病

2006年12月08日07:08 重庆商报

第 1 234页

■我国首个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行业规范即将出台

■严重烧伤和瘫痪被排除在外

■最迟明年6月推行

本报讯(记者 刘定云)曾经被指责“保死不保生”的重大疾病保险即将拥有全国第一个规范标准,25种重大疾病被列入重疾险之中,其中6种重大疾病是必保病种。昨天,保监会称,在2006年4月启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经8个月努力制定的国内首个《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即将正式出台。

6大疾病成必保病种{保疾病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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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称,该《规范》在行业使用,并针对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业务量最大的特点,对最常见的25种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凡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这6种疾病是: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异体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如果不包含这6种疾病,那就不能取名为重大疾病保险。

下一页 重大疾病险术语将规范

另外,《规范》还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除外责任的最大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借鉴英国2006年4月发布的最新版《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引》的经验,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表述提出规范性要求。

保监会称,《规范》在2007年年初形成定稿,2007年6月1日前完成意见征求之后就有望向社会正式发布。此外,从英国的经验来看,可能会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形态发生变化:保险期限内定义可调整的产品及费率可调整的产品会增加。

新版重疾险的价格,保监会称,《使用规范》生效后新开发的产品与原产品相比较,在某些疾病的保障范围方面有可能出现细微的扩大或缩小,这可能会对一些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

相关新闻

2种疾病被排除“重大”范围

本报讯(记者 刘定云)约在今年7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透露,重大疾病保险有8种核心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后期、严重烧伤、瘫痪。而此次保监会公布的《规范》初稿中只有6种,严重烧伤、瘫痪2种外因性疾病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对6种疾病定义与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相关新闻:

我国首个重疾险规范最迟明年6月推行

重庆晨报综合 北京晨报、新华社报道我国第一个关于重大疾病保险(重疾险)的行业规范呼之欲出。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昨天披露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等6种疾病为重疾险必保疾病。

“保死不保病”已不可能

所谓重疾险,就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向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过去重疾险的理赔尺度比较严苛,许多消费者质疑重疾险“保死不保病”,理赔时也产生了很多纠纷。

为了规范和统一行业内重疾险使用的疾病定义,为消费者比较、选择重疾险产品提供方便,今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成立了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以共同制定我国重疾行业标准定义库及使用规范。

最迟明年6月启用

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多种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疾病有三至六种,这些疾病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最大。

保疾病的保险篇五

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

保疾病的保险篇六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

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

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保疾病的保险}.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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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shebaobaoxian/8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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