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

第三者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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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保险篇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B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

(中保协条款[2007]2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条款设计说明

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各公司可自主选择作为基本险或者附加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第三者保险}.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保险}.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公司赔偿范围或超出本公司应赔偿金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第三者保险}.

第十九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重复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责任限额与重复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者保险篇二

你买的保险够赔吗 教你如何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你买的保险够赔吗 教你如何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如今,越来越多的高档车、豪华车在路上跑。如果不慎“邂逅”一辆过百万元的豪车,事故金额可能就会比较高,甚至超出自己投保的三者险额度。记得前两年被炒得火热的“劳斯莱斯天价之吻”事件中,一辆雅阁轿车与一辆身价1200万元的黑色劳斯莱斯发生碰撞。劳斯莱斯只是轮毂上有点破损,右侧车门被刮花。但豪车车主的朋友当场提出了200万元的赔付天价。此事经报道后,引起开车人极大关注。虽然经4S店定损,负全责的雅阁车主最终只需赔付维修费35万元,但由于雅阁车主仅购买了20万元的三者险,除去免赔部分,保险公司赔了16.2万元,雅阁车主还需自掏腰包18.8万元,相当于把一台全新的雅阁车赔了出去。

用车环境的日益复杂,加上人身损害赔付标准的提高,让不少车主开始有意识地提高了商业三者险的投保额,由过去的以10万元保额为主,逐渐过渡到目前以20万或30万元保额为主。

有些车主就会问,那么投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够吗?这个问题没有确切的答案,因为在不同城市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倘若是在一线城市,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额度可能显得有些不足。换而言之,若是在一些小乡村,投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是足够了。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或三者险),全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其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三者责任险你知多少?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件“神器”有哪些需要我们去了解的地方。

1.第三者责任险有哪些不同的赔偿限额?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针对第三者责任险都有这几种不同的赔偿额度: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保险公司的价格均有所不同,实际价格也还需要到店详谈。根据实际情况和价格的不同,大家在购买的时候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购买。了解了第三责任险以及额度限制和作用,对于帮助广大车主更好地选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保障自己及他人的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广大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情况,决定第三者责任险的额度。

2.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是多少?

什么是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率是指除事故免赔额外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除一定比例的赔偿额。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在投第三者责任险时没有指定驾驶人和驾驶区域,在进行理赔时绝对免赔率都为0。如果你在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而发生事故时不是指定驾驶人驾驶,那么就要算上10%(某保险公司)的绝对免赔率;同样,如果你在你投保时指定驾驶区域,而发生事故时不是在指定区域内,那么也要算上10%(某保险公司)的绝对免赔率。

注意几种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况 尽管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它也不是万能的,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对于这些免责赔偿的情况,车主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避免后期索赔时出现纠纷,下面列举了几种常见的不赔情况:

1、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赔;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免责条款呢?例如,可能儿子故意将父亲杀害以此来获得保险赔偿额,这称为“道德风险”。而该免责条款的出台就是为了防止此类“骗保”事件的发生。

2、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赔; 3、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事故损失的,不赔; 4、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不赔; 大家记得购车后,在没有真正上牌之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是不赔偿的。还没上牌就上路,相当于非法上路,出了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另外一种情况,假若开车的并非车主,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是否仍然有效呢?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只要对方拥有驾照,未喝酒,谁开车并不是关键。这些情况下,第三责任险仍然能够生效。关键在于发生的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有超过的部分就需要有车主自己承担了。

总结:

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汽车四大基本险之一,建议大家为自己的车辆买上。现在路上的机动车越来越多,行人、电动车不按规定而乱窜的现象随处可见,小的刮蹭事故常常会发生,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类似追尾别的车或者被别的车蹭到这种小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在自己身上发生,这时第三者责任险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最关键的就是,不管买什么保险,对于保险的免责条款一定要仔细看清楚,这关系到日后的赔偿问题。

第三者保险篇三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区别于联系

第三者保险篇四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三者保险}.

第二条 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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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第三者保险}.

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4、严重超载驾驶的;

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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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臵,造成风险增加的;

(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伤亡;

(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四)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八)任何间接损失;

(九)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保险车辆造成动植物、标本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十一)本保险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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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损失。

第七条 对于以下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车辆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二)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

(四)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五)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六)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4―

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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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保险篇五

第三者责任险的认定及典型事例

《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认定

经贸院 经济统计学1301班 蒋娇 2013324100121 15733225908

一、案例汇总

【案例一】2012年9月30日20时50分,张某驾驶鲁BM957*/ BK87*挂号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206线与莒安路交汇处时,因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导致熄火,其在未采取制动措施的情况下在车前下方检查维修车辆。后车辆向前滑行并碾压张某致其当场死亡。 争议焦点:驾驶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案例二】朱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疾驰时,由于对路面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原本乘坐在驾驶室内的李忠因车辆惯性被甩出车外致高位截瘫。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忠受伤后住院治疗6个多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存在部分医疗依赖。事故造成原告李忠等各项损失共计64.82万元,李忠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车上摔下之人是否属于第三者。

【案例三】车主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他的轻型普通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2010年3月,车主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运载饲料,车上乘坐卢某和谢某二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现水温过高,驾车掉头欲返回维修,当车辆返回至**线161KM+600M路段,水泥路潮湿路面、下坡,发现制动失效,卢某和谢某从驾驶室车门跳下逃生,卢某不幸被本车后轮碾轧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技术分析,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卢某死亡的事故责任,车主(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本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车主赔偿卢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8000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卢某是“本车车上人员”,非交强险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因此,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2010年7月,车主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车上跳下人员是否属第三者。

【案例四】黄某拥有的拖拉机于2009年6月1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09年8月17日13时20分许,黄某驾驶装载杉条的拖拉机搭载王某和刘某,行至一下坡路段时,因道路呈“S”急转弯下坡,车辆在倒车时方向失控滑出公路。黄某见状立即打开左侧车门跳下。车辆翻滚时,将王某、刘某甩出车外被轧,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刘某构成一级伤残,拖拉机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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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认定:黄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伤者刘某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死者王某的妻子,王某的妻子又以雇员受害赔偿追偿权为由起诉黄某,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黄某赔偿死者王某的妻子因雇员受害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赔偿伤者刘某的护理费(按600元/月的标准)。黄某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某保险公司以死者王某、伤者刘某均系车内人员为由,不同意赔偿保险金。

争议焦点:乘客是否属于第三者。

【案例五】甲某于2007年1月为自己所有的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之后,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在2007年5月由驾驶员丙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路人丁受重伤。而丁系驾驶员丙的父亲。乙保险公司称,由于受伤者丁系驾驶员丙的父亲,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争议焦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围。

{第三者保险}.

【案例六】2012年4月25日,项勇付(原告丈夫)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潼湖四分场大州砖厂路段倒车时碰撞行人项馨磊,造成项馨磊(原告之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仲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项勇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粤L39428在被告处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强制险和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157805元、丧葬费20387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抢救费411.4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原告遂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68192元。{第三者保险}.

争议焦点:父亲撞死儿子,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第三者责任。

二、现行的行政法规对“第三者”范围的相关规定

1.《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强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所以,《保险法》第65条对交强险是适用的。

2.《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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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

第48条的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即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伤害准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

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4.《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规定

《道交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98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道交法》是制定《交强险条例》的依据,所以,《交强险条例》的内容不能违背《道交法》的立法精神。

5.《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依照上述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应排除本车人员、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从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属于交强险保障对象的法定范围,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依法被排除在外。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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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4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5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一保险条款更加明确了“第三者”的含义。

三、保险实务中对第三者的判定存在的问题

1.目前各种法规中规定的“第三者”范围均过窄,使需要保护的正当利益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外。随着汽车社会的来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因大量肇事逃逸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率不高导致的赔偿问题,给受害人增加了许多困难。

2. 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遇到一些当事人文化层次较低,诉讼能力差,追加保险公司后经法官释明仍不变更诉讼请求,判决时法官直接变更其请求,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而超越职权;一些当事人拒不提供保险单,经释明后仍不提供;还有一些当事人拒不到庭,无法知道车辆投保情况。

3.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审判中的地位存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中存在冲突。由于冲突的存在以及各地法院对此理解、认识上的不同,使得交通事故案件在审判中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的确立处于混乱状态,进而使得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4. 目前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直接将机动车方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因地方性法规有强制性规定而视机动车方投保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按该条规定担责,这样的判决将直接影响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部分条款的效力,对保险公司不公。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按责赔偿,仅有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限额的规定,并不要求考虑事故发生后是否存在逃逸、事故是因酒后驾驶而造成等因素,也不考虑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的承担方式,而保险公司的免责也只有在符合该条第二款的情形之下才发生。

四、法院判例中对第三者的判定

【案例二】判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乘坐在驾驶室内,其是车上人员,但后来由于惯性作用,造成原告甩出车外跌伤,此时原告相对于车辆属于“第三者”,因此,朱某及其车辆所有人应承担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除了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8月17日,江西泰和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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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忠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4.82万元,其中的62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案例三】判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根据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和法律规定,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本案中,卢某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从车上跳下逃生,不幸被本车后轮碾轧当场死亡。卢某跳车后,脱离了本车,自跳车那一刻起,卢某与轻型普通货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即卢某不再是车上人员,而是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者。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卢某跳下车后,已经不是车上人员,属于第三者,因此属于保险的承保范围。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规定,**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

一审宣判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国外相关立法案例

(一)美国的汽车责任强制保险

美国的马萨诸赛州于1927年开始施行汽车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要求州内居民在取得汽车驾驶执照或车辆牌照之前,必须购买汽车责任保险。 现在在美国大多数的州都实行了这一制度。在该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中对保险责任作了以下规定:“我们对任何被保险人汽车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负责赔偿。损失包括被保险人应支付的判决之间的利息。除责任限额之外,我们还支付所有发生的诉讼费用。” 在美国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中,其核心概念实际上是“受害人”,不仅我们平常所说的车外人员等主体可以被加以该制度的保护,而且车上人员及驾驶人员亦能得到该制度的保护,这两类人均被涵盖在“受害人”或“第三者”的概念下。

(二)日本法的规定

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规定:为自己运行汽车者,因其运行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时,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只有车主自己实际控制自己的车辆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权益时,才要车主自己负责,其他情况下均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日本法对“第三者”的范围的限定,集中于对“他人性”的认定上,凡是符合“他人性”特征的受害人,均属于“第三者”的范围,可以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请求赔偿;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不受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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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保险篇六

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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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B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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