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各自的优缺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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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篇一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各自的优缺点是什么?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二者具有不少联系。

1、不管是社会保险,也不管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2、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3、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第三个联系,而且商业保险的这项活动十分鲜明。实行“个人账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措施也同样鲜明。即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建立基本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很近似。

5、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区别也很大——

1、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做。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5、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6、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在我国从1996年以后,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即采取储蓄方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但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订营业费用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负担,具有科学、合理、可靠的特点。

7、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8、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困难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其实商业保险公司的年金式养老保险都是带有抵御通货膨胀作用的,也可以按月领取,它比社保还有些优势,就是全额返还的优势,一旦被保险人没有领取全部资金,那么没有领取的资金可以直接给付给身故受益人,而社保却没有这个优势,不管领取多久,哪怕只有一个月,您缴纳的大部分资金都归社会统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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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强化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

2010-03-15 17:37来源:中国保险报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只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发展才有持久的动力,社会才有牢固的基础,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保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个关键环节,需要我们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程度,使社会保障主体和方式更加多元化,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安全网。而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将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则是推动社会保障体系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特殊的人口状况决定了社会保障体制的发展和完善要比其他国家面临更多的困难。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已有老龄人口1.69亿,占总人口数的12%,在一些大中城市,老龄化比例甚至更高。而且,我国的老龄化进程是跟城市化进程基本同步的,呈现出农村老龄化比城市老龄化速度更快的趋势。数额巨大的老龄人口数、不合理的人口结构,给我国本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造成更大的压力。除了人口方面,我国社会保障还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社会保障基础还很薄弱,农民的社会保障程度非常低,如何使农民尤其是留在农村的老年人得到切实充分的保障更是亟待政府解决的问题。

去年,我国在社会保障问题上作出了几个大动作。9月,我国宣布启动普惠式农民养老

保险试点。在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养老保险试点就使得全国10%的地区1300多万名农村60岁以上的居民开始享受最基本的养老保障。这项举措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是中国首次明确国家财政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上的责任。新农保规定,将支付结构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年底,中国城镇职工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发布,这种全国统筹协调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流动劳动力的后顾之忧,这表明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退保,想为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尽管以上这些措施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但是我们看到了政府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信心和决心。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扎实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将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要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将全国130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在深化对社会保障问题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我国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能够提高社会保障的程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结构,还能够使社会保障形式多元化,我国现在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政府的财力决定了我们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只能提供最基本的、低水平的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方面应该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面来支持。对于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这一块,商业保险就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这样,基本需求层次的保障可以由社会保险覆盖,而有条件的人超过社会保险保障程度的需求则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例如,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就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如果没有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发挥作用,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政府、企业、个人三个支柱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企业在市场化运营中,还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管理和风险处理经验,我国的社保基金可以让商业保险企业参与运用,通过对商业保险企业经验的有效利用,实现社保基金的稳健高效运用。商业保险企业还可以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优质的中间业务服务,比如管理结算、支付的服务,这些服务能够在社会保障的链条上起到很好的润滑作用。将社会保险的形式和商业保险的运作结合起来,就为优化配置我国的社会保障资源,提高保险的社会管理效能,提供了一条良好的发展道路。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努力在保险产品的设计、服务手段的提升、保险网络的安排以及扩大保险覆盖层面等方面下工夫,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争取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而

改善民生的过程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下,在推动社会主义民生建设的根本目标下,积极应对未来3至10年的战略机遇期,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切实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实现社会保障在某些地区从无到有、保障范围从小到大、保障程度从低到高的渐进式发展过程。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篇二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篇三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保险,它是国家管理部门以法律为依据,以行政手段进行实施和管理的保险。凡是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成年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它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经济保障。因为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所以它带有强制性的特点。雇主(或机构)在雇用雇员时应该签定劳动合同,雇主(或机构)应该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这是雇主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个体人员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社保,之后要履行按时、足额、连续缴费的义务。参保人员在遇到以上问题时,可以得到相关方面的经济保障。{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社保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参保人员每人只有一份),它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保障是保而不包。所以,它的保障度是不能完全满足个人需求的,于是,就需要商业保险来做补充了。

商业保险:是集社会(参保人员)力量为少部分被保险人在遇到某些(如: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健康 „„ 等)人身风险时提供应有经济保障的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它应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购买的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它就带有强烈的商业色彩,它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购买,买的多,保障多,买的少,保障少,不买就没有保障),它的定位应该是:社会保险的补充。购买原则是:自愿原则。

这两种保险的共同特点: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经济保障。社保是一定要买的,因为它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至于商业保险买与不买?你最需要买什么险种?买多少?那要根据你自己的需求和经济支付能力来确定。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功能与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功能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由劳动者、劳动单位、国家三方共同筹集资金,在劳动者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遇到风险时,给予最基本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

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

商业保险是自愿保险

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

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举办 举办主体不同

保费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保险费由 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商业保险保险费由 投保人缴纳{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保险金额不同

社会保险保险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只保证基本费用。

商业保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决定。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构成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社会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 贫困救济

社会福利

福利设施和服务

社会优抚和安置

军烈属抚恤补助 退伍军人安置 退休军人安置

国际社会保障体系的类型

传统型

强调待遇与收入及缴费相联系,保险缴费由个人、单位和政府三方负担。代表国家:美国、日本等

福利型

保费主要从国家税收中取得,实行“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设施体系化”和“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代表国家:瑞典、挪威等

储蓄型

通过强制个人储蓄计划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方式解决养老问题。代表国家:新加坡、智利等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篇四

社保和商业保险的优缺点

社保和商业保险的优缺点

有很多认为自己有了社保,就不需要其它保险了,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观念误区。社保是电风扇,商业保险就是空调;社保是九年国民义务教育,商业保险就是高中、大学,甚至硕士、博士;社保是内衣,商业保险就是外套,除了遮羞,还能取暖„„朱总理曾经说过:“社保是个好东西,可中国的现状决定了我们只能保不能包!”所以,如果费用合理,而且是我们能够承担的,何乐不拥有一些社保之外的保障呢?

社保与商业保险的优缺点:

●社保交费每年都会增加,而商业保险交费固定不变。

●社保养老没有受益人,如果中间出现意外,交的钱可能比领的钱多,而商业保险不管在哪种情况下,保证拿的钱比交的钱多,即使没有领到规定的年限,后代也可继承大笔的身故保障金。

●社会医保不能豁免保费,发生重大疾病时,社会医保还需继续交钱,而商业保险有豁免功能,由保险公司代交剩下的保费!

●社会医保保险责任有限,有很多不可保责任,如某些药品(新药、进口药、贵药等)以及一些诊疗项目不在报销范围之内,再如交通意外伤害、食物中毒造成的伤害、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造成的伤害、重要器官移植等都不在可保范围之内,而商业保险可以100%保额报销,并且还有津贴型保险,弥补生病请假带来的收入损失和部分医疗费!

●社会医保为事后报销(即出院结算后才能报销),下有门槛费(即免赔额,对免赔额以下部分不予报销),上有封顶线(对超过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而商业保险只要确诊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可凭医院的诊断证明获得赔付,且不管交了几次费用,都赔付保额,为被保人选择更好的医疗设备/药品/服务赢得更佳的医疗结果,甚至是为增加存活的几率提供了可贵的经济基础!

●社会养老保险只能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需求,且未来每年领取是不确定的,如果在没有领取前发生意外身故,只能拿回个人帐户里的钱和丧葬费、抚恤金,而没有别的补偿;而商业保险领多少由自己决定,而且是一定领那么多,还有红利抵制通货膨胀,让自己的老年时代过上更丰盛的生活,即使被保人身故时不仅剩下的保费由保险公司代交,而且也可由家人继续领取养老金!

具体一点来讲,就是:

最大区别就是社保是国家福利性质的;商业保险是私人性质的!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障范围的不同。社保较为复杂,保障程度也依具体情况差别较大,但在生命保障方面比较不足。{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生活中不幸的案例太多了,矿难、火灾、飞机失事„„社保对这些身故的人是没有补偿的,只是把社保中个人账户的钱退给遗属,这个时候,遗属的生活该怎么办,房贷车贷怎么办,孩子的教育怎么办?还有老人家的赡养等;其次,社保在意外保障方面也明显不足。如果意外发生在上下班或工作时,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可起保障作用。其他情况的意外如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或其他不幸,社保是不予负责的;其三,当发生伤残及大病无法正常工作时收入就会减少,社保在这方面也无能为力。

举例来讲,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对于一些多发病、常见病提供的保障是很有效的;但对于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相当重。以癌症为例,很多化疗药物都排除在医保目录之外,一些必要药物、先进疗法(如1998年从国外引进的基因疗法),也不在社会医疗保险之内.

另外,医保药物目录过于狭窄,许多“救命”的新药、进口药被排除在医保的大门之外。比如,中老年人易患的心血管疾病,需要放支架,材料是进口,动辄几万元,可是进口材料往往也在医疗保险之外。对于疑难杂症、重大疾病,新药、新材料不断推出,但医保药物目录的更新却严重滞后。除了医药费无法完全解决之外,得了病住了院,休的是病假,休病假期间自然要扣除奖金和各种补贴,只能拿基本工资,到手的薪金还不够买营养品,这对于病人的生活无异于雪上加霜。正因为社保存在这些不足,才成就了商业保险的市场.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是完全商业化的,是由你个人全部承担的。而社保是福利性的,由企业和个人两者共同承担的。只要你缴纳了15年,那是你退休后将终身领取退休金,是终身的保障。即使是个人缴纳费用,其金额和商业保险比也是很少的,且只要缴纳15年,退休后将终身有保障。

相对于高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更需要保险保障,那么,中低收入家庭如何在有限的收入内规划设计家庭保障计划?保险专家认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险应以保障为先,投保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首先,应遵循“先大人后小孩”的投保原则。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家庭发生意外变故时,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使家庭经济不至于遭受重创。因此,中低收入家庭有限的保费预算应先考虑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投保,投保次序应该是“先大人后小孩”。

其次,先保障后投资。中低收入家庭应先投保一些没有投资功能、纯消费型的短期险种和一些纯保障的长期储蓄型险种,经济上比较充裕时,再考虑分红、万能、投资连接保险等投资型险种。在投保非投资型险种时,也应分清主次,即先投保寿险、健康险,然后投保养老险、教育险。

最后,适当缩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的长短与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相关,在寿险保障方面,一年一保的意外险和定期寿险的费率要比终身寿险低;在健康保障方面,一年一保的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费率也要比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低。同样是定期寿险,保险期限也有多种差别,其对应的保费也有多个级别。因此,为了节省保费,中低收入家庭应适当缩短保险期限,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能有保险保障即可。

问题一:什么人不需要购买保险?(不考虑避税、洗钱等因素)

每一个人都需要买保险,除非他钱已经多到数不清。

买保险只是一种风险的转移,通过购买保险,只需支付少额的保险费用就可以得到高额的保障,起到财务杠杆的左右,这是一种聪明的理财方法。

问题二:什么人需要购买保险呢?

保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商品,通过组合和规划能起到转移医疗及疾病风险、准备子女教育基金、准备养老金、理财投资等作用,当然你也可以通过别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那是你的选择,并不是保险没有用。

就好像买股票一样,有点人赚得盆满缽满,有的人输得哭爹喊娘,不是股票不好,是你不会玩,所以也不是保险不好,是你不会规划。

问题三:如果我需要保险,我需要多少?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理论上保险当然是越多越好,因为保障越全面越多,也意味着你未来的担忧会减少很多,万一你有一天不在了,你的家里人也能享享你的福。

买多少保险要根据自己的收入量力而行,另外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不要购买重复的保险、不要购买没用的保险;一般家庭的保险费支出控制在10-20%是比较合理的。

问题四:需要多长时间的保险?

人的一生都离不开生老病死,什么时候会不需要保险呢?

问题五:购买保险应选择公司,还是产品,还是代理人?

三样都要选择!

保险投资具有长期性,所以首先要选择一个实力大且稳健的公司;其次要选择产品,要看这个产品到底是不是适合自己;再其次是选择代理人,选择他对你的规划建议和长期的服务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篇五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区别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篇六

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 论文题目: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商业保险主要是人身保险与社保的区别在于:

一、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休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保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特色。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二、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 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三、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在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五、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六保费负担不同。交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与社保比,商业保险是交费自己选择,社保是不够温饱型的,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拐棍,是补充社保的,有商业保险你才可以保持自己的比较高的生活水准. 退休后的养老金是自己定的因为其实就看你交了多少钱在保险公司.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

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再次,费率管制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中介作用。保险经纪人能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他能为客户设计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费率管制情况下,保险经纪人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2.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事实上,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不可能作全面了解。因此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是一种必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质量、风险管理、

发展前途等真实情况很难让投保人所了解。

3.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保险市场中介机构迅速成长,截至2006年3月,在处于经营状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保险代理机构1349家,保险经纪机构275家,保险公估机构225家,分别占73%、15%和12%.到2006年3月底,全国共有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6家。保险中介迅速发展说明多元化的中介市场已经逐步形成。

尽管如此,保险中介机构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如有的保险中介机构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经营、私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与非法机构发生业务;其次,保险中介的内控薄弱。如财务业务管理不规范,长期不建立业务档案和专门账簿,不及时报送监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经营情况严重失真;第三,部分保险中介的法制意识不强。如虚构业务或虚开中介发票,协助保险公司或投保单位违规套取资金等。

除此之外,与保险业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还略显稚嫩,尤其是保险公估机构需要继续发展壮大。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发展得不够好的话,很可能会成为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缺陷的隐患。在保险中介人中,保险代理人是最先发展起来的,但一些保险公司对兼职代理人资格、条件不加审核,业务管理不严,使他们发生吃单、埋单等扭曲行为;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不力;保险代理人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普遍存在。

二、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发展新趋势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世界,凯恩斯主义由盛而衰,新自由主义却颇为得势。受此思潮的影响,保险业也呈现自由化思潮。与此同时,西方保险实践为这种思潮的盛行提供了现实条件:首先,保险市场日益成熟。提供各类保险服务的市场主体齐备,西方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作为保险人和客户之间桥梁的各类保险中介人。保险市场已形成较为严密的监管法律体系。信息化程度较高;消费者保险意识和产品鉴赏能力较强。其次,保险业对外扩张。西方保险市场已经达到或渡过了各自的全盘状态,由于资本过剩及承保能力过剩,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商不断寻求资本和业务扩张的发展出路,向一些新兴的市场输出保险商品。成熟的保险市场为保险市场自由化、一体化提供了条件,也促使保险监管方式进行调整。受世界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影响和带动,近年在西方保险市场呈现了放宽监管的趋势。

(一)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步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提醒偿付能力不够充分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法》,强调了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并规定经营不同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美国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风险资本为基础(RBC)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监管指标;日本于1996年颁布了《新保险业法》,明确将保险监管工作重点由市场准人的严格审批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管理,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机构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监管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功能监管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在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传统的机构监管变得越来越不适应,因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已是现实的客观要求。

(三)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全球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保险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管制,支持保险企业上市和兼并,推动金融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英国已经通过改革,建立起了统一的监管框架,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由金融监管局的一个集团公司部监管;而对于单一保险公司,则仍然由保险监管部监管。日本一直维持原有的统一监管结构,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监督厅行使统一监管职能。

(四)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

西方现代保险监管模式诞生时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一直向强化的方向发展。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出现了逆转,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其原因是,传统的严格监管是以稳定性作为保险监管的惟一目标,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管不止仅有稳定性目标,单一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和扩张性目标。于是,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就必然放松保险管制。

(五)保险信息公开化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日本通过立法确认了保险业“经营信息公开”原则,还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每年需修改补充的《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量化了保险公司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英美等国正在酝酿一系列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也为健全保险信息网打下基础。

(六)保险监管法制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当前,世界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还要求,因为保险监管机构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

三、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

产权边界清晰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行为规范的基石。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产权清晰,因而他们为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一般不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建立起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遵循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确保公司长期正常运营。通过近几年的改革,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正是保险公司产权商业化市场化的标志。部分保险公司纷纷上市,更是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对传统保险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彻底明晰公司与国家产权边界,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市场有序发展,才能使保险监管建立起规范的易于监管的微观主体。

(二)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开始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保险产品价格确定有了更多自主权。在这基础上,应该进一步赋予保险公司更大范围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使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使保险公司作出切合实际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它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最近几十年,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多样化策略、

激烈的竞争、以及保险业为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而进入高风险领域投资,大大增加了保险业的风险程度,许多保险公司变得没有偿付能力。为此,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法规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这基础上,应该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发展,一是建立更高层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动态、量化监管;三是参照西方经验,继续完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重点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

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行为监管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基础,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我国恢复保险业才二十多年,保险市场结构垄断程度相当高,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特征明显。另外,我国保险市场信息阻隔,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存在,信息失真和财务信息失真,既误导消费者,也妨碍保险监管机构的正确决策。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现在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还缺乏必要的微观基础,必须完善对市场行为的监管。

(四)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透明度是保障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理性决定。而保险中介市场是信息传导的重要载体。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市场的发展,特别要强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这些中间机构在保险市场的信息传导中的作用。

目前已有调整保险中介机构的一些法规,但还需要进一步出台配套的法规,使之更规范更完整。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另外,要坚持市场化的准人和退出机制,认真细致把好专业中介机构的行政审批关。最后,要继续开展保险中介专项检查,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除了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外,还要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布各类保险损失和赔款数据,供承保人制定费率;审查保险公司报表,评估保险公司的信用,以确保保险信息畅通透明。

(五)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

从金融业分业向混业经营发展的方向来看,加强保险与银行、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非常必要。我国目前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银、证、保之间的业务联合已经出现,金融集团化在我国也已经显现,因此,传统的机构监管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在分业监管的框架内,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交流监管信息,发现分业监管中的问题,研究相应监管对策。

对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预测

中国保险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同社会经济基础相比较,仍然处于拓荒阶段。在1997年世界银行发布的129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规模排名表上,中国名列第7位,而当年中国的保费收入列世界排名表第21位,表明中国保险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

从总体来看,中国保险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其主要因素在于:一是国民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国家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断扩大国内需求,加大基础实施建设投资,这些必将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二是住房、医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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