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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危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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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私家侦探危险吗
私家侦探揭秘 职业捉奸人的危险大多来自于委托人

两位调查员前往“目标”小区

  碰面是大忌

  周六上午,地铁站里显得有些空旷,偶尔有一两个人走下站台。阿风(化名)已经在闸机旁站了半个多小时,却迟迟没有刷卡出站,他在确定“目标”人员的位置。几小时前,他得到消息,“目标”人员可能会在附近出现。

  紧盯了一会儿手机屏幕后,他突然转身,快步走向站台,赶在关门铃结束前,跳进了车厢。“好像要换地方了啊。难道是去单位加班?”他笑了笑。因为“目标”突然改变行程,他不得不立刻跟过去。

  “心情很复杂,每捉到一对,就意味着又一个家庭要散了。”阿风对前街一号记者(微信号:qianjieyihao)说道。在他们看来,职业捉奸人这个称呼,显得有些夸张,他们更愿意把自己的工作概括为“调查取证”。

  中午12点,“目标”人员从单位出来,副驾驶上坐着的,正是可能与其有特殊关系的怀疑对象。向记者做了一个噤声的手势,阿风掏出DV,站在树后开始拍摄“目标”车辆。驶出大门后,一转弯,车辆已经消失在拐角处。

  阿风并不着急,他再次从兜里拿出手机,低头仔细看着屏幕。通过这部连接“后台”的手机,他可以获取“目标”人员的位置。只要“目标”一动,他就能立刻得知。

  半小时后,“目标”人员开车驶进了工作单位附近的一个小区。跟着进了小区后,阿风开始仔细查看小区里停放的车辆。可是,已经在小区里来来回回转了三四圈,看遍了所有的停车位,阿风仍然没有找到对方的车。

  信息显示,“目标”本人就在距离阿风不过100米左右的位置。“看来应该是在那里面。”阿风指着面前不远处的一堵院墙,小院子内有几排整齐的小房间,看起来像是单位宿舍,但大门紧闭,外人无法进入。

  思考片刻,阿风回到小区门外继续等待。因为这一单刚开始接不久,距离最后的捉还有段时间,他并不急于跟得太近,免得引起怀疑。“这种时候不能跟得太近,如果不小心和他撞了正面,就犯了大忌。”

  下午1点,“目标”人员重新回到单位。1小时后,车辆再次驶出单位大门,但这次副驾驶并没有人。如果换做平时,团队会派专门的车来跟,但今天车暂时来不了,阿风只能坐地铁直奔对方的目的地。

  这次,阿风很快就在路口找到了那辆车。他选了一个方便观察的位置,开始了新一轮的蹲守。下午四点半,阿风终于又一次捕捉到了那个身影,立即拿出DV开始拍,但没过多久,他便收起机器,说“看来今天可以早收工了。”

  一起走到车旁的,还有“目标”人物的妻子和女儿。接下来三人应该会一起回家,他今天也就不需要再跟,但还得随时盯着,以免被调查者到家后再有其他活动。

  像猎人一样

  即使已经确定眼前的地点就是两人约会见面的地方,但为了确保万无一失,调查员们总会等到亲眼看到两个人一起进入房间时,才会向队长汇报。等待的时间或长或短,顺利的话,一个星期就能够完成调查,如果不顺利,拖上一个多月也是常有的事。

  调 查员的工作,看似时间灵活自由,但背后常常要付出很多艰辛。一旦接单后,调查员的生活作息就要完全跟着被调查者的规律来。“等、跟、拍、捉。”阿风这样概 括自己的工作内容。等待是工作的常态。在阿风看来,这项工作,70%的时间用来等,20%的时间用来跟,剩下的10%,才是真正用于捉奸的时间。调查员们 早已习惯了这种漫长的等待,“就像猎人一样,要有足够的耐心,才能等到最后胜利的那一刻。”

  曾 经有一次,一位丈夫在被捉奸过一次后,过了几个月竟然又跟小三在一起,但第二次,被调查者显然已经有了一些经验。两人为了开房,绕了大半个城市,仍然没有 甩掉阿风,最后两人选定了一个偏僻的宾馆,但仅仅用了半小时,两人就退房离开。当时阿风已经在两人的隔壁开了一间房,准备连夜监控,没想到两人竟然如此迅 速就离开,但两人的画面还是被阿风捕捉到了。

  晚上9点,阿风来到另一处小区,看看自己的另一位工作伙伴。他的这位同事从早上7点开始就在小区楼下蹲守,但他的“目标”自从早上进了屋子以后,直到天黑都没有再出来。两人互相交流了今天的工作进展,今天两人都可以提前收工。在旁边的餐馆吃过晚饭后,两人在夜幕中踏上了回家的路。

  你抓到我一次,

  还能抓到我第二次吗

  有5年从业经历的阿风,已经算是团队里经验丰富的“老手”。相比之下,团队负责人翁语(化名)更加资深。2008年前后,在律师朋友的介绍下,翁语开始接手类似的单子,后来成立了“赤色女子调查团队”,专门接待女性客户。

  一开始,翁语自己也曾被“丈夫们”的所作所为震撼过。“那时候也会觉得,世界上怎么还有这样的人渣啊。”后来见得多了,她已经不再觉得惊讶,因为觉得什么样的人都有,转而认为“这种人渣就得好好收拾才行。”

  “你不知道他们有多过分。”翁语说。遭遇妻子质问的丈夫们,通常不会承认自己出轨。更有甚者,还会挑衅式地跟妻子说:“你有证据吗?”还有的丈夫,出轨后还会直接起诉离婚,被动的妻子只能选择应诉,但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丈夫有过错。

  有丈夫为了顺利离婚,在向法庭提交的诉状里面列举了一大堆妻子的缺点,将这些作为离婚的理由,却绝口不提自己有外遇的事。“甚至连孩子考不上大学都能作为离婚理由列在里面,很可笑吧。”翁语说,如果不是被丈夫逼到一定程度,委托人也不会来找他们。

  曾经有一个委托人,在联系翁语之前,已经自己抓到过一次丈夫出轨,因为当时丈夫直接把小三带回了家中,被出差回家的委托人当场撞破。在丈夫的忏悔下,委托人没有大闹没有报警。但第二天,丈夫矢口否认被捉奸,说委托人有病胡思乱想。此时的丈夫全然没有了上次的窘态,而是径直凑到妻子的脸前,抬眼看着她说小声说,“你抓到我一次,还能抓到我第二次吗?”。翁语说,显然男方已经咨询过律师,既然妻子没留有证据,以防妻子录音,从而死不承认被捉奸。

  并不是每一个委托人都为了财产。有些委托人,只是单纯受不了丈夫盛气凌人的模样,还有些就想看看小三长什么样子。这些委托人里,有事业成功的外企高管,也有相夫教子的全职太太,共同特点是,他们都拥有较好的经济基础。

  每年的3、4月份以及9月份是高峰期。翁语解释说,一方面是已经过完年,家庭内部积压已久的矛盾会在这时释放,另一个时间段,则是因为家里的孩子可能在9月份升入大学,妻子们终于可以不再顾忌,直面家中的矛盾。

篇二 私家侦探危险吗
中国私家侦探怎么产生的?

中国私家侦探怎么产生的?

在西方国家,私人侦探业的产生、发展不但与其社会阶层的激剧分化、企业与公民个人的迫切需求、也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专业化以及近代民主与法制体制的确立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那么中国民间侦探业产生与发展的原因与深层背景是不是也与他们一样呢?

实事求是地说,这里边既有着一些共同的相通点与一致性,也有着一些基于中国特殊国情所带来的特殊点。我个人认为其原因主要也是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本身确实存在着对这一行业的客观需求,而且这种需求似乎将越来越大!

对企业而言,首先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

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型而来的,其本身就比较缺乏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意识。兼之一些地区、一些企业缺乏基本的法制意识与商业道德,大肆制造、仿制、销售知名企业的知名品牌。而单靠工商、技监的力量事实已证明很难有效地发现、监控这些已越来越狡猾、猖獗的制售假行为——无论在情报收集还是调查取证能力上,这里显然就需要受过更多专业训练、拥有专业设备与能力的专业人员与机构的帮助!在目前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力量仍然比较有限且查办此类案件费用较高、成效尚难以预计的情况下,民间的侦探(调查)机构显然就是一个理想得多的选择了。

俗话说,只有会开锁的人,才懂得怎么防范别人开锁!民间的侦探(调查)机构一般对各类不规范、特殊的调查手段、措施都比较熟悉,因此在我国市场秩序仍极不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遍地开花的情况下,也只有民间侦探(调查)机构才能较好地起到其它专业公司、甚至政府机构起不到的作用,真正为企业反击与防范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驾护航。雇员行为调查与企业资信调查领域:

我国现在已明显地进入了一个加快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新时期,无论从历史的经验还是从现实的状况来看,这个时期往往是一个社会阶层分化加剧、原有社会控制体系解体而新型控制体系尚未建立的转轨混乱阶段,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在解体,社会大流动使得人们更容易做出违规之举而较难于被追究——这一切都使得整个社会人与人关系变得越来越具有不安全感,日常的经济交往也越来越具有不确定性!既然这样,企业需要一种专门的机构利用专业的手段与方法,为之进行此类调查服务——以保障自己在与客户谈判签约前能知己知彼;在招募一个重要岗位的负责人前能对其过往经历、品行知根知底也就毫不为怪了!对公民个人而言: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民事经济案件审判制度的改革,对"法律上真实"(区别于学术界所称的另一种事实上的真实)的追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愈来愈得到认同!由此,证据对于胜诉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审判机关作为"中立公正"的裁判者自己在收集各种证据方面的功能则日趋淡化!这样,对于案件当事人双方如何尽可能地收集到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就成了打赢"官司"的首要前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要求公民个人、企业自身担负起具有极强专业性并需要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诉讼证据收集工作就确实有些勉为其难了!——无论是时间上、专业知识上,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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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手段上、方法上!这样也就为一些原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调查渠道与相关素质的侦探(调查员)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现有公营执法部门、律师等传统法律服务机构不能有效地满足这种需求:

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传统公营保安部门在提供具个性化、具有商业契约性特殊化服务方面都有较强的局限性,甚至可以说是不大可能!这一点不管是哪个国家都概莫能外——很难想象当具体的被服务方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他(她)就可以对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公共执法部门的具体办案成效与完成时间、方式等方面的内容说三道四!况且,这类事务一般都具有一定隐私性与先在性,当事人一则不太愿意这类事被太多无关人员所知晓;再则,在涉及到一些具有威胁内容的调查服务中,当事人更需要的是一种预防性的服务!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是相当级别的政府官员或社会名流,事实上是很难得到公营保安部门足够的预先保护的!可要等到有了明确怀疑对象或证据,到那时侵害结果往往都已经发生了。

因此,在这些个性化、具有商业契约性的调查服务方面,传统公营保安部门是很难有效地满足这种需求的!同样,由于调查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性,律师本身也很难单独承担其此类工作!以打假与某些诉讼证据收集工作为例,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更多是办理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律师,谁能做得到冒生命危险,潜入制假基地,收集拍摄有关的证据资料、现场照片?!又有几个律师愿意改头换面,十多天如一刻地盯住某个可疑对象,从正面、侧面各个渠道收集可能有帮助的各种信息?!

显然,这些也都不是单凭律师本身能做得到或适合其干的工作!这些都需要有另一种专业的调查力量——那就是民间的侦探(调查)机构!

三、特殊的时代背景与国情土壤正在进一步地催生这一行业的成长:

1、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经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国际化、全球化无论是在经济领域本身,还是在社会、文化、大众传媒都逐步成为一种大势所趋!中国加入WTO以后则更是如此!既然要融入全球化,就不可能完全另取炉灶地重订一套游戏规则!即便自己想掌握游戏规则的制定权,也应当在先顺应、学习国际规则、惯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 在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民间侦探机构已经被普遍接受,跟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一样都是有专业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并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一种行业。可以说,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私人侦探业事实上在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法律事务、为公民解决各种紧迫问题上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部分!

中国加入WTO以后,在经济等各个领域都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国外的各类经济联系也日益密切,若没有自身一个成熟、高效的侦探服务机构,在这些方面若完全依赖国外机构,从长远来说,很难在涉外的经济交往中有效地维护民族利益。另一方面,国外大型跨国集团大举进入中国市场,按照它们的操作模式,在很多涉及到公司关键利益的问题,它们都会寻求民间侦探机构的协助(事实上,如知识产权领域平克顿等公司已经进入了中国市场)。而这里边有很多事务专业性都很强——并不适合律师事务所等一般法律机构操作,找政府又往往存在一些障碍!在这种情况下,难道我们能允许国外的侦探与保安机构到中国来随便调查

取证或提供安全咨询方面的服务吗?——这样不但危害国家主权,而且确实也有可能给国家安全埋下隐患!

因此,从健全市场服务体制、改善投资环境、遵守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当而且必须拥有一个自己民族的民间侦探服务行业。其实也可能恰巧是这一因素,在中国决定加入WTO以后,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对民间侦探业的态度也才有了一些好的变化!

2、特定的国情所造成的社会土壤与基础:

一个行业的产生与迅速发展不但需要有社会的需求,而且还应有一定的条件或基础!特定的国情所造成的社会土壤与基础!

上海福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是综合性商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私人事务咨询的服务型公司。主要提供私人协助民事调证。公司秉承合情合理合法的工作原则和全心全意全责的服务理念,由各界精英组成强大的专业咨询调证团队,高效严密的管理制度,科学全面的调证手段,真实有效的证据收集,快速机动的全天候待命机制,时刻站在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中立的立场和扶持弱势促进社会和谐遵纪守法的高度,确保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安全保密高效专业的尊贵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坚持以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合法取证为原则。为客户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使客户在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合理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聚集各界人士,多年来形成了一支由各具专业技能又机智干练的优秀人才组成的商

篇三 私家侦探危险吗
私家侦探—调查方法与技巧

私家侦探—调查方法与技巧(一)(2009-03-16 14:49:01)标签:杂谈 分类:调查方法与技巧 在人类社会中,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和规律,都有它本身固有的特性,以区别于其他事物。为此,我们研究调查业时,就必须探讨调查活动的方法和技巧。 徒步跟踪调查调 查准备工作 1.当调查人员使用常规的调查手段,得不到更多的资料时,就要考虑实施人员监视来获取材料。实施人员监视时,调查人员将直接观察想要了解的情况,包括设法取得有关特定的证据;如有可能,要设法对调查对象正在进行的行为进行直接观察,使用任何种类的人员监视行动的真正目的,是取得有关材料或证据。 监视行动成功与否,主要是根据在实施监视行动之前,制定的预定行动计划的详尽和慎重的程度。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无论当时的情况是需要运动监视、步行监视或乘车监视、还是定点监视,预定计划的重要性是无可非议的。 实施人员监视时,调查人员必须考虑到,在将要实施的实际监视工作中,调查工作本身和各种环境的特定要求。为了获取一般需要的材料,例如对象的习惯、社会交往以及生活方式,是采取一般性尾随监视呢?还是因为案件性质的敏感性和需要时刻密切观察对象的活动,采用紧紧咬住的监视?如果要想保证监视行动有个令人满意的结果,调查人员要考虑到这些客观因素。制定出的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要么导致监视行动失败,要么是在时间与经费上作出不必要的支出。制定出的监视行动方案的范围包括:根据案情所需要的调查人员数量;整个监视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技术装备;以及可能会出现的疵漏问题;实施运动监视时随身携带数量充足的现金,这包括小面额钞票和零钱,这样才能确保对象无论选用什么手段运动到任何地方,调查人员都能方便地尾随其后。 2.初步调查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尤其是在处理极为敏感的案子时,用两名调查人员分别进行初步调查的事屡见不鲜。然后公司对这两个调查方案进行检查核实,在制定计划时作为参考的依据。基本上可以这么说:调查人员首先应该明确地确定一下,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材料和情报,然后再设法开展一段时间的监视行动。只有这样,才有希望得到所需的情报。当调查人员对自己是否能搞到所需要的情报感到到信心不足、抱着一种怀疑态度时,使用这种方法的话,就能使调查人员在观察对象期间,不会浪费时间。在许多要求取得对象背景材料的案例中,已证明这种办法是行之有效的。为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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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的背景材料,调查人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 3.准备工作阶段,调查人员应设法确定出实施监视的最佳期时间。在任何行动中,对某人监视的时间越长,引起对象警觉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在制定有效的监视行动方案时,要考虑到两个最佳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尽量减少被对象侦察出的机会和把时间与经费降低最低限度。调查人员在进行初步调查时,要挑选几套式样与监视地区情况相符的衣服。如果实施运动监视,对实施监视行动的整个地区都进行一次调查,而且对对象可能将要通过的地区也进行调查,实施完初步调查之后,调查人员对于需要使用什么器材,心中就完全有数了,并能决定使用哪一类器材,如望远装置、夜视仪或照相机。 4、监视人员在结束监视行动时,要写一份书面报告总结整个监视过程,因此在制定计划时也要有相应的思想准备。初步调查任何监视行动,无论是运动监视还是定点监视,在制定方案期间,调查人员对将要监视对象的地区、或第一次看到对象的地点,最好进行-下初步调查,例如:如果是在对象清早离开家时实施运动监视,调查人员对对象的邻居实施事前调查,这样他就能够选择一个有利的出发点:从这个出发点上能观察到对象家周围的情况,并等待对象的出现。如果实施的是定点监视,而且实施的监视行动要诞续很长一段时间的话,在实施初步调查时,调查人员要格外地小心谨慎,并且选择最佳位置。 跟踪对象的识别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调查人员开始实施监视时就跟错了对象;或出发时是正确的,但在监视过程中的某个时刻,失去了真正对象的行踪,到最后才发现自已跟踪的是一名与对象极为相似的人。 所以,制定监视行动计划方案时,最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对象的识别。如有可能,调查人员在接受任务之后、实施监视行动之前,设法搞到对象的照片和完整的文字描述材料。如果能做出安排的话,最好找个认识对象的人向调查人员指认。由于跟踪监视一般是从对象后面进行,因此在准备工作中必须熟悉对象的各种特征,尤其是从他的背后观察时有与众不同的特点,调查人员必须要掌握住。从背后寻找个人特点在监视中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从众多人员的后部识别出对象。另外,调查人员必须养成观察人的习惯,不能根据衣帽取人。因为对象在行进的路途中,可能会在某个地方换衣服。一个人换衣服后,也不能改变走路姿势或走路方式,也无法改变身高体重。监视人员必须对这类情况有所警惕。 除有详尽描述对象的文字材料外,

还应尽可能多地掌握有关对象的各种材料,例如对象的习惯、生活方式、结交的朋友、家庭情况、本人工作等。掌握了这些材料,就能更好地解释对象可能要干的事情,而且在对象摆脱掉跟踪后--不论是有意无意的,调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材料,能够重新找到对象的行踪。 对象徒步行走时,调查人员也要步行跟在对象后进行监视。实施行监视时,事前必须估计到对象使用某些交通工具的可能性,例如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电车以及火车等。实施步行监视时,可使用一名调查人员,但使用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会大大提高行动效率。 实施步行监视工作前,调查人员首先要获得充足的金经费的供给,这样才能物质上保证对象走到哪里,就能跟踪到哪里。例如,对象在行走的途中登上一辆公共汽车,如果调查人员为了使自已时时处于优势地位,并有利于实施监视,就应在事前估计到这种情况,并且准备了相当数量的小面额钞票;对象也可能买张飞机票去另一个城市,调查人员认为应该跟踪时,不仅也要购买机票,还应该带足准备在外地食宿的费用。 实施步行监视时,主要有两种危险:被跟踪对象发现,或失去行踪目标。但只要在实施监视工作前,调查人员对目标有较全面的了解,掌握对象的生活习惯,并了解监视地区的地理环境,就是出现失去对象行踪的情况,找到对象的机会还是有的,这两种可能性就会小得多。 步行跟踪监视方法 步行跟踪监视时,对象与监视人员之间的距离,主要受周围环境、行人流量、现场情况的可视度影响。从逻辑上讲,调查人员与对象之间保持的距离,必须要近到能看到对象的活动、不会失去对象的行踪,远到不被他发现或察觉才算合适。 如果在熙熙攘攘的繁华地区实施监视,为防止失去对象的行踪,调查人员与对象之间保持的距离,要比在相对安静的居住区实施监视时的距离更近一些。同理,在人群拥挤的建筑物里实施监视时,调查人员尽管与对象保持相当近的距离,但被发现的机会是很小的。而在行人相对稀少的安静地区实施监视时,这种方法就不适用了。因此,要根据具体的客观情况保持恰当的距离。可以从近到两三米、远到半条街或更远的距离范围内进行变换。缺乏良好的判断力和实践经验的新调查人员,只要在实践中专心学习和勤于思考,就能很快掌握这方面的有关知识。 在案情严重、使用多个调查人员实施步行监视技术,一般称为A B C方法。使用多人监视手段,不仅可以使与对象接触的调查人员轮流换位,而且在对象拐过街角时,从侧面对他进行观察

,成功的机会远远超过出一名调查人员时的效果。A B C方法并不复杂,只要经过适当的实践练习,就可以很好地掌握它。而且调查人员掌握后,在实践中很快就能达到配合默契的程度。若想取得监视行动的成功,最重要的是,在实际行动实施之前,有关的调查人员要仔细讨论一下行动的细节及应付紧急情况的措施,并演练一下战术。 对象怀疑或害怕受到监视时,可能会使用种种手段,想方设侦查出或摆脱跟在他身后的调查人员。调查人员应该知道的一些普通的规避战术,经验不太丰富的调查人员应有更充分的思想准备,在这些情况出现时,能很好地控制它。因此,调查人员必须随机应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反应。 调查人员在秘密跟踪的时候,既要防止被监视对象发现,也要防止被警察干扰,还要提防爱管闲事的公民,因为他们可能会打电话叫警察来把调查人员当作可疑人赶跑。调查人员在警察到来时可以证明自己的身分并说明自己呆在那里的理由,但是警察、警车、警灯和围观的人群显然会破坏其监视活动的隐蔽性或秘密性。 私家侦探—调查方法与技巧(二)(2009-03-16 14:55:30)标签:杂谈 分类:调查方法与技巧 车辆监视调查 车辆监视准备 使用两辆在行动时各车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器材,最理想的是每辆车的颜色各不相同,每车配备两名调查人员。一名调查人员集中精力驾驶车辆时,另一名调查人员负责观察对象车,必要时同其它车上的调查人员保持通讯联络,做记录;如有必要,还必须下车用步行方法跟踪对象。 准备阶段,还必须考虑到做笔记的几种方法。监视时不是由第二位调查人员作笔记,最好找一块在车辆行驶时容易记笔记用的夹板,可以把一个厚的公文包放在司机座位边上,上面放上垫本子的夹板,这样可以提高书写位置。夜间做笔记,最好考虑做笔记时能安全照明的方法,确保在做笔记时,能看清楚写下的内容。如果调查人员单独执行监视任务,可以准备一个带有口述录音话筒的录音机,以便迅速且清晰地录下重要情况,例如时间、地点、转弯方向、地址、车辆牌照号码等。使用口述话筒时,只需简单地操纵麦克风上的“开关”钮,就能开启或关上录音机,从而确保调查人员既能集中精力观察对象的行动,又能专心于驾驶。使用口述话筒时,启动录音机后要等一秒钟,在马达转速达到正常工作速度时再开始讲话。否则,事后想要听一下录音,并准备起草监视报告时,就会发现铸成了令人惋惜的差错。 对象出现并开始向前运动时,如果调查人员在事先已经对对象可能要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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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有了充分的估计并做好了各种准备,考虑到了在发生某种情况时应采取的行动,调查人员将占有很大的优势。许多乘车监视的失败事例都证实了这一点:调查人员往往在驶过几个街区后就出现了差错。这是由于有关的调查人员对不利情况、以及会铸成的错误,在事前没有充分地估计到,因此也没有做好应付意外情况的准备。调查人员在事前不仅要对对象可能要走的路线有充分的估计,而且还要对自已准备采取何种相应的行动有充分的准备。调查人员还不应忽略自已出发的合理性:在开始实施监视时,待对象出发后,过一会儿调查人员再出发,紧紧地在对象后面跟着。但调查人员不应在认识上发生错误即认为只有而且必须经常跟在对象后面,才能有效地监视住对象的行动。 实施监视时,也可使用电子定位测试系统来取代其它监视车辆。这种系统被称为防震发射机。包括一个小型无线电讯号发射机,外型同香烟盒大小,贴在对象汽车底部,一般人难以发现;还有一个用于接收讯号的无线电接收机,用来接收发射机的脉冲讯号。在这类系统中,包括一些具有测定方向能力的器材。既是技术不太复的尖端系统,能给监视工作提供巨大的帮助。 车辆监视技巧 当被跟踪的对象使用各种机动化交通工具时,调查人员也就有必要使用车辆实施监视。使用车辆进行监视时,有许多监视技巧可以利用,但要根据正在实施监视行动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各种技巧。交通流量情况会影响监视者与对象之间应保持多大距离,才不致被对象发现监视者存在。随着两车之间距离拉大,失去对象车行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监视车与对象车之间的距离过近,被对象发现受到监视的可能性也会增加。两车之间保持的最佳距离,最好是离对象车近到不致失去对象行踪、但又不会被对象发觉的距离。实施监视时,如果使用多辆汽车,最好是频繁变换各监视车的位置,以防一辆监视车跟在对象车后面的时间过长。既要设法保持对象处于自己观察之下、又避免被对象发现,有许多简单的方法可以使用。这些方法就是使监视车外观特征、车内人员有些小小的变化。进行监视时,准备一些在车内摆放的物品,以及可以使自已改变外貌的化装品。如果某位调查人员必须由自已一人实施整个监视行动,而在接受任务时没有人按正常程序介绍对象情况,准备上述物品,就显的更加重要了。这类物品包括一两顶型式不同的帽子、假发、墨镜或一副平光眼镜,两面可穿的夹克衫,以及任何看上去与具体的监视环境相适合的物品。 监视时不断对车辆进行伪

篇四 私家侦探危险吗
职业侦探讲述真实国内私家侦探的处境

职业侦探讲述真实国内私家侦探的处境 首先说一下国内私家侦探行业的性质,要知道,国家在很早以前就颁布了法律说明不许以个人的形式注册侦探社,私人调查等公司,所以说,现在国内的侦探公司都是处于一种灰色地带,稍有不慎就会被判定为违法,也根本不可能接触到真正的刑事案件,主要业务都是外遇调查。

说白了,外遇调查,采用的手段大多数是跟踪,还有一些办法是靠移动联通公司甚至小派 出 所的内部人员,查到目标电话的通话记录,通话录音(你的电话里每一句话都是有通讯公司路录音的哦),甚至开房记录(住旅馆要登记身份证的,如果一男一女两个人的身份证多次在同一家旅馆同一时间登记,傻子也能知道他们有问题)。

很恐怖吧,是不是觉得你的隐私其实早已不在是什么秘密。不过好在,国家今年年初大力打击了出卖个人信息的个人和单位,抓获了大批从事侦探行业或者跟侦探行业勾结的人员。现在,至少在大城市,除了公检法和部队官兵在任务需要的时候,几乎不可能有私人能调出上面说的那些个人隐私。这也是我改行的原因之一吧。(不过现在想想,真恐怖,感觉自己就像一个脱光衣服的少女,暴露在众目睽睽下,没有半点隐私可言。虽然砸了我的饭碗,但我也很支持国家做这样的规范)

再说说跟踪,跟踪其实很简单,很多小孩子都会偷偷的跟着班长,看他有没有对老师告状,但是跟踪要注意的几点是,跟人比跟车容易许多,这点下面会提到,先说跟人。

1.如果在街上,最好保持目标身后间隔一到两个人,不能太多,否则会在转角处会看花眼,尽量别用眼镜看目标,记住他的衣服,用余光瞟他的衣角即可。这样保持,只要不是很警觉的人,跟他十条街都不会被发现,因为人在走路的时候,基本是不会回头的,他的余光范围也有限,最多在转角处能瞟到他身后的一个人,你在那个人后面,他很难注意。

2.如果在小区,也就是对方做电梯上楼的时候,你要跟他一起上楼摸清他的门牌号,这样就不得不跟他打照面了,如果跟他一同上电梯,在同一层楼下,90%会被他怀疑,毕竟住同一楼,现在邻里关系再差,也打过几次照面,一个陌生人突然跟他一起出电梯,而且下来之后不去敲门也不摸钥匙,暴露的可能性很高。所以这里我们一般采取两个步骤,需要二到三个人,先跟他一起上电梯,记下他按的楼层,随便找一楼下去,最好比他的楼层高,原因下面有解释,第二天再派一个人在他的楼层楼梯间等他,楼下跟踪的人看到他上电梯后,跟他一起上去,按下比他高的楼层,跟昨天一样,打电话给楼上,扯些家常,暗示他已经跟目标上来了,让他在电梯快到的时侯按下电梯下行的按钮,如果电梯里面有人坐跟高的楼层,电梯会继续上行,楼梯间的人可以装做等电梯下楼,靠余光来瞟到他到底住哪个房间,当然,他住最高层或者楼层很大,电梯间的视线看不完全的话,就只有靠开门关门的声音和刚关门后门的震动(不怎么准~)来判断他到底住几户了,还有个办法是在电梯快上来的时候,在每个门上都卡一张名片,就是那些送餐的,贷款的,定机票的什么名片,很常见的,卡在门把手上,正常人开门的时候都会将名片取下来要么丢掉,要么带走,不会留在门把手上。

3.前面提过,跟车难度比跟人大得多,原因是开车的人都会看后视镜,如果一两车一直跟着他,多少会留意到,如果中间隔的车辆开多,一个堵车,红绿灯,就可能将你们分开十万八千里。具体怎么做,要看个人技术了,这个真没发说清楚,反正要记住,车的外观和品牌别那么显眼,反正以前我们公司用的帕萨特,后来老大找了钱,换了宝马525i之后,失败的几率大了不是一点半点(万恶的天使眼)。

说了这么多,只想告诉大家,现实是私家侦探,至少在国内,真没有那么高深莫测,处理的也都是找人,外遇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用的方法也是很浅显的笨办法,很少用到推理。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家禁止私人调查行业,有能力的人都被警界要么任用,要么请去当顾问,很多私家侦探都是黑涩会性质的团伙,要知道侦探在国内出不起价钱的,委托人一般都是30几岁男人出轨的欧巴桑,很抠的。所以做侦探的一般还会找一些副职,甚至把侦探当成副职(一般找的副职都是收 债~),还有就是,别那么看不起JC JC里也有许多精英的,没有小说里面那么2,现在科技发达了,很多高智商犯罪都栽在高科技的手上,最典型的就是柯南里面的一集,那个电台主持人要杀制片人,打电话说他要自杀了,引制片人脑袋伸出窗口去看,再一枪在楼上弊了他,当时的科技来说,确实可以算比较聪明的做法,如果不是毛利小五郎在节目中用他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很难有证据。换做现在,只要JC调出被害人当时的通话录音,就真相大白了~

你非要说现在依然有很多JC没破的悬案,我只能说,JC不是销售人员,破一件案子是没有提成的,就算有奖励,也被上面的人吃的差不多了,破不了案子最多一个处分,哪有那么多JC愿意冒着生命危险去抓那些穷凶极恶的歹徒的。如果真的需要,JC也可以在短时间内处理一件案子的,最典型的就是日 本某个自行车爱好者骑车环游世界,在中国自行车被偷的

案子,由于关系到中日件交(那时钓鱼岛事件还没闹这么大),JC很快就将偷车者抓获,将车还给了那个小日本,而老百姓一年丢了不知道多少自行车,也没见有几个小偷被抓住将车还给你的。

最后说一下~在国内私家侦探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说还构不成犯罪(违法和犯罪差别很大哦,闯红灯也是违法的~~),不过也是不对的,请大家不要盲目的崇拜这个行业。别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也别那么埋怨JC,他们也要养儿养母,脱了那身皮,就跟普通人没什么区别,为了破案,抓获一些没太大权势的智商型罪犯还好(侦探小说里基本都是这样的罪犯)但是这种人毕竟是少数,要是查来查去,查到某个高层身上,又有几个人敢说他能做到公正廉洁呢?弄不个好就丢了饭碗。久而久之,他们也产生了惰性,我敢说,80%的JC在JC学校的时候,他们都是一腔热血,希望能破几个大案子,出人头地,就像小说里那样,只是现实远比理想残酷。

当中国的JC有一天能够真正的做到正直,积极,廉洁,不畏权贵(这点几乎不可能,全世界几千年历史也没几个例子)的话,我相信一定能打击绝大多数犯罪,阻止罪犯逍遥法外。因为我相信他们有这个能力,各种高科技设备,手段,各种情报资源信息(想想现在网上经常发生的人肉搜索,你不会以为JC还不如普通的网民吧)还有一颗颗受过警校专业培训有着多年侦办经验的头脑,足以令罪犯无处遁形。

篇五 私家侦探危险吗
法律,如何面对私家侦探

1法制与新闻杂志与三位著名法学家的对话 本刊特约记者:王新环 8年前,中国第一家“私家侦探”在上海创立。如今,在北京、南京、成都、沈阳等大中城市“私家侦探”以“调查事务机构”的名义公开或隐蔽地存在人们生活中,并且发挥着各种各样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规范却相当滞后,如何正确对待这一“新生事物”已引起社会及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位于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爱智维权商务调查中心接受国内外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的委托,代理权利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协助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打击,包括“侦查诱饵”的运用,帮助权利人尽快提供权利凭证、出具鉴定等工作。“爱智维权”现已培养和拥有了一大批优秀的专职调查员,到目前已完成百余件调查和咨询事务,从而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而著称于中关村„„ 提起私家侦探,人们自然会想起那大名鼎鼎的传奇人物福尔摩斯。如今在西方国家,私家侦探已成为一种像律师或医生一样的普通职业。然而对中国老百姓来说,私家侦探还是一个陌生而又新鲜的事物。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私家侦探”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相继出现。“私家侦探”作为调查机构在某些范围内活动,其业务范围相当广泛且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而不同地方的执法机关在是否允许其存在的问题上采取准予注册规范发展和坚决取缔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呢?就此问题记者分别走访了我国著名的刑事程序方面的权威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何家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汪建成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周其华教授。下面便是记者访谈的主要内容。 “私家侦探”产生的社会背景 王新环:私家侦探现象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你们三位教授都曾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思考并有一定见解和成果,那么,私家侦探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什么? 何家弘教授:私家侦探在英美国家有着长期的发展过程。自我保护是人类维持生存的需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种自我保护主要是以个人为单位来实现的,而且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人身安全。警察的出现,逐渐把这种“私人保安”转化为“公共保安”。 不同国家对其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护的方式往往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在美国,公民个人和民间组织在社会治安和犯罪预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传统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英国殖民者的影响。英国的治安体制具有“居民自治”的特点。17世纪,北美殖民地内一些市镇的地方政府又效仿英国的作法成立了由当地居民组成的“巡夜队”。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社会治安问题日益严重,公众要求增加安全保障的呼声也日渐高涨。终于,人们认识到了这种治安体制的缺陷,认识到了单纯靠民众组织来维护社会治安的方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一些城市便建立了专职的薪金制官方警察机构。 警察机构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民众参与治安工作的结束。由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日益猖獗,而警察对此颇有些力不从心,所以很多工商企业都在寻找更有效的财产保安力量。于是,私人侦探业——私人保安业便应运而生了。这说明民众治安组织已经由业余性转化为专业性了。在这一转化中,阿伦。平克顿是个最为重要的历史人物。对美国人来说,平克顿一词几乎就是19世纪后期美国和私人侦探的同义语。1850年,平克顿辞去了在芝加哥警察局中的职务,创建了美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平克顿侦探公司。平克顿侦探公司的早期业务主要是侦破发生在铁路上的盗窃案件和向铁路公司提供各种警卫性服务。美国内战结束后,面对盗劫银行、杀人越货等野蛮的犯罪,警方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于是,一些地方政府便求助于平克顿侦探公司,大量的产业主也纷纷把财产安危托付给平克顿侦探公司。侦探们以大胆机智的行动博得了守法人的赞誉和违法者的恐惧。 阿伦。平克顿在创建侦探公司时十分重视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他主持制定了“平克顿准则”以规范侦探们的职业道德。该准则中规定公司雇员不得私收酬金、不得调查公共官员的行为、不得染指社会丑闻、不得直接为政党服务,等等。继后,美国一些人也纷纷投身于私人保安业。20世纪以后,美国工商业界对于私家侦探的关心日益加强,这是因为经济的迅速发展促进了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并导致各种犯罪活动的剧增。这样雇主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多方面的严重威胁,而警察根本没有能力向他

们提供有效的保护,所以他们只好求助于私人侦探公司或保安公司。 这种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不断地推动着私人侦探业的发展,并终于使之演化成综合性的私人保安业。 怎样正确看待西方国家私家侦探的发展趋势 王新环:西方国家私家侦探业和保安业在“二战”后继续发展,其表现为:队伍规范逐渐壮大,业务空间不断拓展,服务对象日益增加,用于保安费用逐年递增,私家侦探的数量明显超过正式警察的数量。西方国家私家侦探的这一发展趋势究竟是历史的倒退还是社会的进步? 何家弘教授:19世纪中后期是西方国家私家侦探事务所的萌芽和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初,西方社会都纷纷加强了官方的警察力量,私家侦探业的发展,特别是在犯罪案件的调查方面受到了限制。这期间私家侦探的服务重心已经从单纯的犯罪案件后的调查转移到综合的多种危险前的预防。由于危险前的预防恰恰是警方工作的薄弱环节,所以私家侦探业逐渐形成了一个以侦探调查、警卫巡逻、武装押运、保安设备、保安咨询和测谎审查等为主要业务形式的庞大的社会职业。本世纪60年代以来,私家侦探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规模的扩大和专业化的加强。 当然,社会对于私家保安业的发展褒贬不一。有人认为私家保安业的发展对社会有益,因为它填补了社会治安管理机制中的空白,弥补了官方警察力量的不足。有人则认为私家保安业的发展实际上是社会历史的一种倒退,因为很多私家保安业活动都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都是现代民主国家所必须禁止的。然而,无论人们赞成与否,私家侦探业的发展势头仍然有增无减。这种公民保安的私人形式并非社会的倒退,而是在更高水平上对人类社会早期功能的恢复。 私家侦探业的存在并不仅仅是西方国家中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北欧、南美和大洋洲的许多国家中也有私家侦探公司,就连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中也有私家侦探公司,如泰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等。我国历史上亦曾有过专为达官富贾保护财产、押送财物和提供人身警卫的“镖局”,其功能与西方国家早期的私家侦探事务所十分相似。 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和地区也纷纷成立了与此类似的“保安公司”。 私有侦探与保安业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王新环:在日常生活中,私人侦探业和私人保安业是密不可分的,私人保安业产生于私人侦探业,但私人侦探业只是私人保安业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私家侦探与保安业的范围有哪些呢? 何家弘教授:当人们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往往习惯于首先向警方求救。

篇六 私家侦探危险吗
论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积极意义

2009年9月(总第216期)!"

!!!"法制天地

!"

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2009NO.9,

(Cumulatively,NO.216)

论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积极意义

王向君

(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2.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因此,应允许其介入刑事诉讼。深入;

!!!"【私家侦探危险吗】

[摘要]在我国现阶段,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具有一定积极意义:1.能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有助于将刑事司法改革引向[关键词]私人侦探;刑事诉讼;积极意义

一、私人侦探的含义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私人侦探,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有偿利用专门知识和特

殊技能为其提供调查服务以获取有用信息的民间人员。它由四个要件构成:其一,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民事、刑事调查活动的人。其二,有偿提供调查服务。提供服务的目的是从委托人那里获取劳动报酬或佣金。其三,其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通过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为委托人获取有用信息或证据。其四,是民间人员,而非公职人员;其组织是民间营业机构,而非公共管理机构。私人侦探,肇始于19世纪中叶的欧美国家。1834年法国人尤根·维多克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个私人侦探机构,他本人也成为私人侦探的鼻祖。1850年,美国芝加哥警察平·克顿,应社会经济迅猛发展而导致犯罪率迅速上升的形势需要创办的平克顿侦探公司则对近现代私人侦探业影响更为深远。如今,私人侦探的足迹遍布世界各地,在法治国家被看成是一个极其平常的职业,就像律师和医生一样为人们所接受。

在我国,私人侦探业作为一种职业最早出现于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20世纪90年代,迄今已走过了17年的风雨历程。1992年退休刑警端木等人在上海成立的国内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虽因公安部“禁令”

的出台而夭折,但却拉开了我国私人侦探业发展的帷幕。此

后,一些热衷此道的人士便纷纷效仿,在全国各地成立了各种名目的社会事务调查机构,从事私人侦探活动。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国民观念的变化以及官方的默许,国内的侦探业也获得重新发展。“到2007年底,据业内人员估计,全国各种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已超过10万家,从业

人员约80万人。”[1]

毋庸置疑,作为一支迅速庞大的从业大军,

其触角已经遍布城乡各地。然而,时至今日,私人侦探在我国仍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还不是一个合法的职业。它在使得公安机关面临尴尬的同时,②其本身也从未摆脱尴尬境地。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他们从事这种业务,认为其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另一方面,他们调查服务确实为所社会需要。正因如此,私人侦探不得不以“咨询中心”、“调查公司”等名义,变相从事着私人侦探活动,在夹缝中生存,在法律的边缘行走。

二、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积极意义

在理论界,关于私人侦探介入商务调查、民事诉讼证据调

查的合理性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当前亟待讨论的是私人侦

探应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刑事诉讼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应当允许其介入刑事诉讼。

(一)能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

1.能弥补侦查制度之不足,有助于将刑事司法改革引向深入。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吸取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一些合理因素,确立了对抗式诉讼结构。它要求无论在审判阶段还是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给予控辩双方以同等的力量配置。缺少控辩平衡,刑事诉讼公正就无从谈起。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刑事诉讼法在变职权主义结构为对抗式结构的过程中,只注重到审判程序的相应改造,忽略了在侦查阶段的力量均衡,在侦查模式和程序上并未作出相应的配套改革。我国仍实行强职权主义的单轨制侦查模式,侦查权由国家的公安、检察等机关垄断。由于侦查活动常常处于“暗箱操作”状态,缺少必要的监督,给侦查人员“有案不立”、“立案不破”等不作为行为以及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滥用职权的行为留有较大的空间。虽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监督”,但检察机关同时又“负有刑事追诉和法律监督职能,它既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追诉犯罪机关,极容易偏向侦查和公诉

的目标,而难以担当中立的司法监督机构的角色。”[2]

去监督并

纠正侦查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即便是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也往往因同属追诉犯罪的控诉一方,有着同样的追究愿望而“相互配合”并“协调一致”。这样自然会导致侦查机关及控方权力的过分膨胀。与此同时,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作为被追诉者的犯罪嫌疑人的对抗防御能力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没有沉默权、被讯问时没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辩护人不得介入侦查阶段,至于调查取证更无从谈起。这就势必造成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侦查中,辩护方防御能力的严重缺失,使得司法公正的目标无法实现。

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不仅可以弥补侦查制度存在的上述不足,还有利于将侦查模式改革引向深入。首先,可以通过及时发现侦查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保证侦查

工作的顺利合法进行”【私家侦探危险吗】

[3]

,来加强对国家公安、检察机关的监督;其次,它为国家侦查机关树立起竞争对手,促进侦查机关改善工作作风,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滥用侦查权的现象得以遏制。最后,有利于逐步缓解“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新的对抗式起诉、审判模式与旧的职权式侦查模式存在着机制上的硬冲突。”

[4]

进而将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引向深入。

2.在公安机关保障不力的情况下,私人侦探可以发挥其特

5

殊作用。诚然,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主体,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侦破刑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经费不足致使公安人员办案力不从心以及办事效率低下、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受贿、渎职等时有发生,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些公民无法获得公正的公力救济。例如,拐卖人口案件的侦破。我国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儿童、妇女被拐卖到异地他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人力、财力的限制,使得查找、解救被拐卖人口的成功率不高。在这种情况下,由私人侦探介入调查,不仅可以帮助雇主找回亲人,还可能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可见,这种“公力保护与私人侦探相互关系

的恰当协调是符合现代国家发展要求的。”

[5]3.私人侦探能够克服刑事自诉制度设计的缺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反之,起诉将不被受理或被裁定驳回。按此规定,被害人如果是文化程度低下的文盲、

半文盲以及老弱病残者,在没有亲友或专业人士帮助的情况下,要自行收集到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标准要求的证据材料十分艰难。试想,如果被害人没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话,那么自诉制度这种公力救济的途径就必将是死路一条。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自诉案件中的第三种案件,即“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种通常被称作“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旨在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但是,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个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此类案件

的数量极为有限。”

[6]

这主要是由于在此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往往因搜集不到足够的证据而难以履行举证责任。可见,在司法实践中,

《刑事诉讼法》希望通过扩大自诉案件范围来解决被害人“告状难”的立法意图并未得以贯彻落实。其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缺欠,要使问题得以解决,只有从增强被害人举证能力方面找到突破口。如果由私人侦探帮助取证,

再由被害人交给法庭,就能实现对被害人的公力救济,从而使自诉制度得以完善。

4.私人侦探的介入有助于法院判决(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的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终得以实现。“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工作的一大难题。特别是法院推卸应尽责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更令民众倍感失望。在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时常会发生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藏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这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雇佣私人侦探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就摸清被告人的财产情况或赔偿能力。以避免因“无准备之仗”而陷入法院以“无可供执行财产”

为由中止执行的被动境地。(二)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首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现代

刑事诉讼可谓是建立在‘证据裁判主义’的基础之上”[7]

,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由已【私家侦探危险吗】

6

知推导未知的艰难过程。因此,查明案情的唯一途径就是侦控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要广泛全面地收集一切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

不仅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控诉证据;还要收集证明没有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证据。这样才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但侦控机关特定的诉讼地位和立场决定了公安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侧重于对控诉证据的收集,而往往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的收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和检察机关很难,而且也很少能全面、客观地收集认定事实的控辩证据。这就必然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会有失偏颇,从而常常导致无罪被判有罪或轻罪重判,影响案件的实体公正,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私人侦探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从事调查活动,能够加大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证据的收集力度,使辩方的辩护能力大大增强。进而加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避免

“错案”、冤案的发生。其次,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关于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对自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通常就是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前已述及,不再赘述。这里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加之公安司法机关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等原因,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现实生活中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司法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近年来司法腐败的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地位下降,一些被害人甚至对司法机关丧失信心,报案意愿低落。特别是当受到“有背景”的犯罪分子(如官员及其亲属、

当地黑恶势力)侵害后,往往会因为怕“官官相护”而不报案。随后,他们可能做以下处理:一种是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另一种是采取“以牙还牙”等私力报复手段,或者寻求“黑道保护”为自己讨回“公道”,以消除心中的愤懑。前者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后者必然会产生新的犯罪,都是相当危险的。私人侦探能够帮助被害人拿到控告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能增加被害人控告犯罪的勇气和信心;另一方面势必给侦查机关照成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不得不秉公执法、尽职尽责。从而实现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

2.有利于纠正程序违法,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前提。因此我国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参与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等。这足以反映我国法律对诉讼权利保护的重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情况时有发生。私人侦探的介入有利于纠正程序违法,加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

首先,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顺利行使。根据刑事诉

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

第2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

的,应当驳回申请。”

就是说,如果享有申请回避权的诉讼参与人不能提出足够的“有关证明材料”来证明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存在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的事实,那么,他的回避申请必将被司法机关以

“证据不足,不符合回避条件”被驳回。事实上,有关的证明材料是很难收集到的。因为不管是“请客者”还是

“吃请者”,无不怀有不轨的心理,前者往往是为了使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逃避法律责任而“行贿”,而后者则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受贿”。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与法律所不容,必然行踪诡秘,千方百计地逃避公众视线,特别是要避免被对方当事人“抓住把柄”。私人侦探是训练有术的专业人员,搜集证据是其专长。

如果提出回避申请的诉讼参与人事先委托私人侦探调查取证,将不仅大大增加申请被接受的几率,还会对办案人员形成“事先监督”,对“吃请、受贿”等司法腐败现象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其实,不仅是因第29条而申请回避的案件,即使对于因第2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而提出回避申请的案件也是如此。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申请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在申请提出前,能在私人侦探的帮助下,掌握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申请回避的理由”存在,也必将有利于申请回避权的顺利行使。

其次,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使。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辩护权的实现与否,是辩护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诉讼程序合法、公正至关重要。然而,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并不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刑事辩护存在较大的职业风险。一方面,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因为辩护律师

“替坏人说话”损害其利益而对其实施报复;另一方面,公检机关也可能会出于“胜诉心切”,而以辩护人触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毁灭证据、伪造证罪、妨害作证罪”

为借口,对辩护人施以打击或职业报复[8]。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代替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可以分担辩护律师的责任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集中精力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从而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实现。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犯罪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也使得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愈加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和高科技化等特点。这就加大了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从而必然导致人力不足的情况更加严重。这样一来,

要么会因案件不能及时侦破而影响诉讼效率,要么会因调查取证不足影响案件真实的查明而妨碍案件的客观公正。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公安司法机关的负担,使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大案要案上去。可见,私人侦探的介入能够使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局面得

以改善。与此同时,犯罪案件的增多,办案难度的增大,使得国家财政支付能力与办案经费不足的矛盾加剧。由于私人侦探的办案经费由当事人支付,它源自于民间,而非国家财政支出。因此,私人侦探的介入,能够使得这一矛盾得以缓解。既实现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又提高了诉讼效益。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阶段,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具有诸多反面的积极意义。我们必须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法律及行业规则。只有尽快对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

权利义务、主管机关、准入制度和受案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加以规范,才能因势利导,促使该行业向着健康向善的方向发展,从而在推进国家法治进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指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开办具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调查机构的通知》

。通知中称:“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②“禁令”尚未废除,仍然有效。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条。

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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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向君(1960—),女,吉林伊通人,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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