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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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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第一篇

  一、引言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正式开启了税制改革的大幕,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特征是抵扣机制,其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均需纳一次税,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税制的完善、有利于企业税收成本的降低,进而有助于企业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提高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业税对所得税有减税效应,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增值税采用抵扣机制,优点在于有效避免重复征税。“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抵扣多少等均将影响到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整体税负情况。

  (一)“营改增”对收入、成本的影响

  1.对收入的影响

  征收营业税时,计税依据为建筑企业的全部工程造价,“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时应以不含税的工程造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税负通过销售转移给购买方,针对建筑业“营改增”,长期看税负将转移到建设单位,但不会在短期内实现,本文仅考虑无法转嫁下游的情况,这样有利于比较税改前后收入、成本、利润和税负的变化情况。

  增值税的计税计税基础是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率),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率)]×100%,建筑业预留税率窗口为11%,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收入将减少9.9%。

  2.对成本的影响

  营业税下的成本为价税合计数,该征增值税,成本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一部分构成真正的成本,另一部分是进项税额,根据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对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抵扣的数额由供应商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目前建筑企业上游大多数为小微企业,从上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小幅提高,利润也将会随之有所下降。

  三、对材料费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材料主要包括三大主材、地材、混凝土等:建筑工程的三大主材中钢筋通常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水泥占10%-20%,增值税税率均为17%,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之后,成本将减少14.5%,木材增值税税率为13%,不含税成本将减少11.5%。地材的生产厂家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后可要求供应商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购买地材的建筑企业按3%抵扣税款,地材成本将减少2.9%,购买混凝土建筑企业只能抵扣6%的增值税,商品混凝土的成本下降5.6%。

  四、对人工费的影响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大约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0%左右,目前针对不同情况主要有两种征税方法,一是分包某个工程的纯劳务部分的情况下,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的建筑业营业税;二是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服务费为从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及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应就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服务业营业税。建筑劳务也属于建筑业,但如对建筑劳务按11%征税,将导致劳务费价格大幅上升。维持建筑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征税体制,虽有利于劳务提供者和劳务公司,但建筑企业的人工费不能得到抵扣,不利于建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建筑劳务抵扣的话,对建筑劳务企业可适用3%的征收率,并区分建筑劳务承包和建筑工程施工两类,对建筑劳务承包按取得的收入与转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的差额按6%缴纳增值税,对建筑工程施工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1.对建筑业现行征税体制的影响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例如钢材、管材、水泥等基本都是由缴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取得,流转环节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建筑行业缴纳营业税,则购进的建筑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就税后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现象。建筑行业存在普遍的特点是分包现象,企业集团中标之后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分包商,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分包方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很难将分包额全部扣除,极易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金额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准,具体金额为总包开出发票和收到分包发票的差额。

  2.对部分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营改增”后,购买机械设备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利于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和企业资产结构的优化,同时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与生产线,可以减少人工耗费,从而降低人工费用,进项税额提高可以增加进项税额可抵项目,进而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此外,企业的期初存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之后,对企业税负也有较大影响。

  3.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环节比较简便,征收成本相对较低,增值税的征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以及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开票对象等有比较严格的规范要求,“营改增”对企业管理产生一定程度影响。

  营业税只在会计核算进行计提和缴纳时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增值税在材料购进、材料发出、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多个环节都涉及会计核算,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多个科目的核算,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含税工程款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据以计算销项税额。

  五、对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的建议

  (加强纳税筹划)

  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例如建筑企业组建建材、混凝土、物流公司等子公司,建筑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对每个环节在价格和税金之间进行平衡,例如小规模的设备供应商通常价格较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可以提供进项税额抵扣;尽量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公司等进行合作,以取得最大限度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等。

  1.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基础

  “营改增”的过程之中,企业的纳税环节和手续均将更为复杂,要求建筑企业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例如,建筑企业应对企业管理进行相应的改进,对实际财务分析进行模拟,重点分析对企业损益和现金流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企业现有管理系统中工程预结算系统、成本管理系统等进行合理的评估,为“营改增”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试点工作开始后可以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准确地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再比如企业的合同管理方面,企业需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营改增”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及业务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企业的相关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平台、接受培训等途径,及时掌握“营改增”工作的新动向,更新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养,适应“营改增”工作的新要求,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第二篇

  2011年11月17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进行明确。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随着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推进与扩大,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将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我国目前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将结束。

  一、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根据不同的计税依据对征税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并以此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额。

  (二)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1、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2、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三)营业税的计税办法。

  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营业额€姿奥?

  (四)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1、企业日常活动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计算应交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非日常活动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销售不动产: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销售无形资产: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核算。

  二、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中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即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增值税税目与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商品,17%,13%,6%,3%等

  (三)计税办法: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四)企业日常活动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计算应交增值税:销售时: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购进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增值税“扩围”改革,其核心是把现在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增值税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表明我国政府希望以此为催动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铺平道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有交易额度大,利润小等特点,国家试点将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政府在当前金融危机深层次发展背景下减轻这些企业税负的一项举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相关文件: 财税[2011]1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正式启动,这将很大程度改变现时中国流转税制度,使得中国的流转税制度更加接近于世界范围内所公认的最佳操作模式。

  会计核算:过去采用营业税,只有在涉及营业税计提和缴纳时才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而现在采用增值税,在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价外税的问题,将已税收入还原为未税收入。总之会计核算将更加规范,这也是对企业的一个挑战。

  (一)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影响。

  1、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角度。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入账金额不同。

  在征收营业税的时候,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以含营业税税款的买价入账,即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含有一部分营业税,而在营改增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独列示,以此,此时的入账价值是不含增值税的买入价。

  2、从提供劳务的角度。

  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等原营业税企业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经营用物资,其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在营改增之前,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按照营业税额的3%交营业税,因此其购入的材料以全部买入价入账;而在营改增之后,按照增值税的有关特征,购入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按照《试点方案》其适用税率为11%,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入账金额的含义不同,之前企业账务系统记录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含有营业税的,同时,营业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而其对应计入的是“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而在改革之后,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增值税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第三篇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9月1日在北京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0月1日在江苏省、安徽省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1月1日在福建省、广东省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2月1日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主要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对于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的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金融保险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的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政府、企业乃至于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功与否的关键。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负影响的因素分析

  企业的税负是企业一定时期的税收负担。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用绝对数和相对数来表示:企业的绝对税收负担就是企业一定时期缴纳的各种税收的绝对额,企业的相对税收负担就是企业一定时期缴纳的各种税收的绝对额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所以,影响企业税负的因素主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延期缴纳税费的金额。

  (一)资产计税基础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假设资产含税的市场价格不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购进生产经营用资产价格中含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在相同条件下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比缴纳营业税时资产的价值要低。资产计税基础的降低分以下三种情况影响企业的税负:

  1.非流动资产计税基础降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非流动资产计税基础降低使得企业每期折旧(或摊销)额降低,导致当期成本费用有所降低,在同等条件下使企业当期所得税前利润得到提高,进而增加了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加重。

  (2)非流动资产中增值税允许抵扣,记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而非流动资产的成本是分期折旧或摊销转入成本费用的,进而使得企业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降低,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减轻。

  2.流动资产计税基础降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流动资产计税基础降低使得当期成本费用有所降低,在同等条件下使企业当期所得税前利润得到提高,进而增加了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加重。

  (2)流动资产中增值税允许抵扣,记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对税负的影响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当期增加的流动资产大于减少的流动资产,使得企业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降低,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减轻;

  第二,如果当期增加的流动资产小于减少的流动资产,使得企业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增加,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加重;

  第三,如果当期增加的流动资产等于减少的流动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对企业的税负不会产生额外影响。

  (二)负债计税基础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假设资产或劳务的含税价格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是一样的,那么,为取得该项资产或劳务所发生的负债金额是不会变化的。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通过负债方式取得的资产或劳务价值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和资产计税基础的影响相同。

  (三)成本费用的影响

  成本费用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反映在资产或劳务的价值以及上缴国家的税费影响两个方面,资产或劳务的价值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在资产计税基础的影响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影响两个方面已经阐述,这里只从上缴国家的税费影响进行阐述。

  1.营业税的影响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这就使得当期的成本费用有所降低,进而增加了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加重。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因为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一般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分三种情况:

  (1)如果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大于在缴纳营业税时的营业税税额时,导致企业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负有所加重,但所得税税负减轻。

  (2)如果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小于在缴纳营业税时的营业税税额时,导致企业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负有所减轻,但所得税税负加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第四篇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第五篇

浅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第六篇

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第七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第八篇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第九篇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

蔡芳方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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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马上要面临财税方面的重大变革,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改革对施工企业可能会带来什么影响?施工企业将面临什么新的挑战?需要在哪些方面积极应对?本文将从两税的本质区别出发,结合施工企业的财税现状,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字】 增值税 计税依据 税款抵扣 税务筹划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简称《建议》),作为“十二五”期间有待启动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在国内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所谓增值税“扩围”,在《建议》中的表述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这项改革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意味着我国政府已决心推进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割裂16年之久的增值税链条有望被真正修复。

我国现行的税制制度是增值税营业税并行。在制造业的货物生产环节,主要征收增值税;在第三产业的劳务流动环节,主要征收营业税。但货物生产中也需消耗劳务,劳务提供亦需消耗货物,这种税制制度下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造成了第三产业企业购买设备等相关支出不能抵扣,重复征税,税负过重。

两税并行还存在着税负不均衡的现象。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征收主要集中于生产加工领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实现多项进项税额的抵扣,包括原材料购进、运输劳务(按7%抵扣),购进初级农产品(按13%抵扣)等。而集中于劳务领域的营业税纳税人,却缺乏与增值税相衔接的抵扣规定,造成了税负不均衡。有些服务业中间流转环节多,如金融、保险、信托理财、物流的中间环节特别多,每一道环节都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导致服务企业税负太高,阻碍了专业化分工。2009年增值税转制全面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但营业税纳税人因为没有销项税额故无法抵扣,但二者都有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这加重了税负的不均衡,而税负失衡必将阻碍产业结构的调整。

增值税“扩围”改革,其核心是把现在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增值税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表明我国政府希望以此为催动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铺平道路。

“根据五年总体规划,今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与此同时相应调减营业税,从制度上逐步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比如说在建筑安装领域是征营业税的,它的上游钢厂、水泥厂是征增值税的,中间出现了断层,下一步要把增值税扩大到生产性服务业领域,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2011年3月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梅地亚两会新闻中心的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如是答记者问。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在已经熟悉了营业税近二十年后,可能马上要面临财税方面的大变革。这项改革对施工企业究竟会带来什么影响?施工企业可能面临什么新的挑战?需要在哪些方面做出积极的应对?本文将从两税的本质区别出发来分析,结合施工企业的财税现状,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征税范围完全相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其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热力、电力、气体等)、应税劳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二者的征税范围是相互排斥的,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征增值税)之外的其他资产,即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除加工、修理修配(征增值税)之外的所有劳务。总之,对于一种货物或劳务,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二者互补但不交叉。前者侧重于劳务、无形、不动产;后者偏于商品、有形、动产。但这种划分显然并无可靠的科学依据,如修理修配劳务可以征收增值税,那么其他种类的劳务征收增值税也完全可以,通过征收范围的比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

(二)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的不同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无形资产的转让额、不动产的销售额(可统称为营业额)。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简言之,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实行价外税,即由消费者承担税款,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具体体现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收入。而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

计税依据的不同直接导致了计税方法的差异。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应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但在实际中,商品新增价值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而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直接以营业额乘以收入即可。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计税依据及方法上的不同可以说是两个税种本质上的区别。增值税为间接税,税负转嫁程度高;营业税以营业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具有一定直接税的特征,税负相对难以转嫁,重复征税也与这种营业税的全额征税方式相关。这种区别也是造成税负不均衡的根本原因之一。

(三)税率不同

增值税通常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和税率。其基本税率为17%,另有低税率13%和零税率,因商品品种不同而异。营业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其中建筑业 3%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另有5%到20%不等的税率。

表面看营业税税率多为5%左右,远低于增值税税率,但中国人民大学专家做过测算,尽管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但因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大概仅为4%,而营业税税负达到了5%,高于增值税。这也是造成税负不均衡的一个原因。

以上对二税的对比分析,反映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揭示了重复征税、税负不均衡现状的部分原因,也是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两税合并)对施工企业影响分析的理论依据所在。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目前,增值税“扩围”仅处在试点阶段,关于“扩围”后的增值税新税率,有专家称可能要设置多档税率,除了保持17%这个基本税率,下面还要设置几档税率,分别对应不同行业;针对特殊的行业,可能需要相应的实施细则。由于尚无成形的条文可参考,本文暂忽略税率等细节问题,分析两税合并对施工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一)两税合并后对施工企业产生的积极作用

首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减少重复交税。经测算,增值税税率为17%时因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仅为4%左右,低于营业税税负,而有专家推测17%这个基本税率很可能是下调,因此从计税原理上看,已经是给施工企业降低税负了。目前由于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尤其在大型施工企业,如集团公司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施工或子公司以集团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子公司部分转包给其他分包商,环节日趋复杂。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很多情况下承包商须自行缴纳税金,而实际业务中,很可能难以将分包份额从总份额中剔除,造成重复纳税。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额抵扣了进项税额后金额,以开出的发票和收到的发票的差额为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错综复杂的环节进行规范,减少重复交税 。

其次,促进施工企业扩大运营规模。2009年增值税改制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施工企业必定有自己的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如果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大型施工企业也能享受此项政策,这无疑为此行业的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全面“扩围”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将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也必将促进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

此外,增值税是全球110多个国家实行的一个税种,在我国乃至国际上的相关会计处理相对成熟、规范。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能从根本上解决亟待规范的代扣代缴税金的会计核算问题。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论文1000字左右

(二)两税合并后施工企业面临的挑战

1.进项税额抵扣及发票管理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因此应重点关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需结合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

首先,分包方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如果对方须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能抵扣的比率不同。实际业务中,可能分包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合同中应当对增值税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合理转嫁税负。其次,能否在一定的期限内开出发票,这和能否抵扣或许也是相关的。现实中的税务问题并不如理论分析的简单,如拿到对方开来的发票,应注意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时间,发票章是否正确等。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发票因为涉及抵扣,有更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税收筹划

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如针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施工企业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商品,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然不方便抵扣,但价格很可能相对便宜。施工企业的钢筋、水泥等材料的运输费用,如取得了专用发票也可以一定比例抵扣,有的单位有自己的运输部门,但如果运输需求大,从节税角度考虑,甚至可以设立运输子公司。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而给予的价格优惠,例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

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在未来的新增值税下,对于出售应税劳务的施工企业,类似的规定下同样可以进行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游艇、摩托车和机动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基于本条规定,施工企业也可以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确定适当的售价从而使收益最大化。

此外还可以针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如与环保有关的产品或劳务很可能享受新增值税下的优惠。两税合并后,施工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而如果没有对相关规定深入挖掘,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求证,将不能充分利用增值税规定下的筹划空间,造成企业资源的白白浪费。

3.会计核算

过去采用营业税,只有在涉及营业税计提和缴纳时才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而将来如采用增值税,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价外税的问题,将已税收入还原为未税收入。总之会计核算上将更加规范,基于目前施工企业采用财务人员委派制下,财务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这也是对施工企业的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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