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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想问一下,从货款中扣除的质量赔款、合同违约金、合同执行中的罚款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专家回复:
1、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专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依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那么,这笔用货抵债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B方削价销售茶叶,其低于A企业抵债时价格的部分属于“其他非正常损失”,这部分“损失”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因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www.cyone.Com.cn/]、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例如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上述两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8.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
其中,第6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93)财会字第083号文件(《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规定,这部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应当作为销售成本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今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司空见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纠纷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何种解决方法,最终可能以其中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此情形下,纳税人收到对方的赔偿款应不应该纳税?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
为此探讨如下。
一、纳税情形分析
1、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引起的赔偿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有观点认为这种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如果
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销售方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合同已经履行,或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定销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给甲公司,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30万元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视情况增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笔者观点),
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情形: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也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即销售方还没有形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
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购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赔偿款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3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但必须注意的是,实务中对甲公司为生产所订购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扣除,也有人认为因没对供应商赔偿的违约金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有明文规定故不可以扣除。笔者认为,如果该批货物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30万元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那么,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2)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销售方的情形,也就不存在购买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公司因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货方乙公司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支付30万元赔偿金给乙公司。对于乙公司而言,由于乙公司仅是购买货物而非销售货物,所以,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乙公司应将此30万元作为所购进货物的抵减额冲减相关产品的购进成本(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对于甲公司而言,所支付的30万元实际上相当于对乙公司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
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此分两种情形:
一是,甲公司可以依据乙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
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调减销售额30万元并相应减少应纳增值税;
二是,如果甲公司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索取到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
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甲公司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30万元并少缴税款。
但对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赔偿费的问题必须注意两
一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
取的,则应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的,则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
定,应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而引起的赔偿
(1)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果因受让方违约,提供方从受让方收取的赔偿款是否纳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未有明确规定,但财税[2003)1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在应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受让方违约而由受让方支付给提供方的赔偿款,提供方均需缴纳营业税,而不管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提供。另外,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即提供方取得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受让方支付的赔偿款视情况
作增加相关项目的营业成本或作营业外支出进行账务处理。
(2)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在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中,对于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方因提供方违约而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收入,因接受方没有对提供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因此不存在接受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所以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款也无需缴纳营业税。接受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为
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提供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比照上述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所得税的考虑
笔者认为,对于纳税人收到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都需要将赔偿款在扣除缴纳的流转税和相关损失后的净收益并入计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涉及按照上述折扣、折让情形进行处理的,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发票的收回、开具或重新开具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索取等方面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折扣、折让额不可以计算抵减流转税,也不可以减少计税所得额。
二、需考虑的问题
1、要有合法和合理依据
对于收到或支付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都必须由各方分别提供收取或支付赔偿款的合法、合理的依据。此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真实存在的合法、合理的依据;二是作为
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合法依据。笔者认为,这些依据应该是如下几种:
(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2、防止弄虚作假
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如一些纳税人可能将支付给对方的折扣、折让、回扣、佣金或其他性质的返还款等作为赔偿款支付,以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所以,对于赔偿款真伪的判断尤为重要。对于判定为虚假的赔偿款,一方面需查明其真实意图,另一方面还需分析和考虑支付方是否不得扣减计税额
(包括流转税计税额和所得税计税额),以及收取方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的问题。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方,年底双方签订了一赔偿协议,协议注明,因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需付给乙公司赔偿款30万元,甲公司出具了由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由甲公司开具了30万元红宇发票。实际情况是,甲公司为了将其应税利润转移给免征所得税的关联企业乙公司而采取的转移利润的行为。该行为即为弄虚作假的赔偿行为,
不但不可以抵减增值税,也不可以少缴所得税。
赔偿款收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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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经济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如何解决,最终很可能以一方支付另一方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呢?笔者为此分析如下。
一、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一)涉及增值税的赔偿
1、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许多人认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依据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笔者认为,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此赔偿款就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作营业外收入处理,而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则应视情况增加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另外,如果购买方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定销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50万元给甲公司,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50万元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50万元视情况增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二是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仅作营业外收入,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作营业外支出。
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购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50万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50万元赔偿款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5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5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5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
但必须注意的是,实务中对甲公司为生产所订购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说发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扣除,也有人认为因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扣除。
笔者认为,因为该批货物未能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50万元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所以,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2、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销售方的情形,即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此时,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经完成,则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为购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抵
减额(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而销售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按照折扣、折让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应税事项没有完成,则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营业外收入处理,销售方支付的赔偿款应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例如:甲公司因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货方乙公司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支付50万元赔偿金给乙公司。对于乙公司而言,由于乙公司仅是购买货物而非销售货物,所以,乙公司收取的5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乙公司应将此50万元作为所购进货物的抵减额冲减相关产品的购进成本(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对于甲公司而言,所支付的50万元实际上相当于对乙公司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此分两种情形:
一是甲公司可以依据乙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调减原销售额50万元并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
二是如果甲公司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索取到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甲公司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50万元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另外,对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赔偿费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如果是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但商业企业又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商业企业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则应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如果是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如果商业企业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则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涉及消费税的赔偿对于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经营行为,如果交易双方在经营过程中收到或支付赔偿款,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本文上述对增值税的分析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三)涉及营业税的赔偿
1、提供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果因受让方违约,提供方从受让方收取的赔偿款是否纳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无明确规定,但财税[2003]1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在应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受让方违约而由受让方支付给提供方的赔偿款,提供方均需缴纳营业税,而不管该应税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另外,提供方取得的赔偿款需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受让方支付的赔偿款视情况作营业外支出或增加所接受营业税项目的成本。
2、受让方收到的赔偿款
在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中,如果受让方因提供方违约而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款,因受让方没有对提供方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因此受让方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受让方收到的赔偿款就无需缴纳营业税,应视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分别作营业外收入或抵减所接受应税项目的成本;而对于提供方而言,也应视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提供分别作营业外支出或按照有关折扣、折让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所得税的考虑对于纳税人收到的赔偿款,都应扣除缴纳的流转税(未缴纳的则无扣除)和相关损失后的收益并入收到赔偿款当期的计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涉及按照有关折扣、折让情形进行处理的,则在发票的收回、开具或重新开具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索取等方面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折扣、折让额不可以计算抵减流转税和计税所得额。
二、需考虑的两大相关问题
1、会计处理依据对于收到或支付的赔偿款,双方都必须有合法、合理的证据,以作为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真实、存在的依据及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依据。这些证据主要是:
(1)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或调解书;
(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2、防止弄虚作假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利用赔偿款的名义弄虚作假的问题,如一些纳税人可能将支付给对方的回扣、佣金等返还款以赔偿款的名义支付,甚至还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用合法外衣掩盖偷税事实以减轻纳税义务,所以,对于赔偿款真伪的判断尤为重要。
因此,对于判定为虚假的赔偿款,一方面需查明其真实意图,另一方面还需分析和考虑支付方是否不得扣减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及收取方是否需缴纳流转税的问题(所得税均需缴纳)。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方,年底双方签订了一赔偿协议,协议注明,因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需付给乙公司赔偿款50万元,甲公司出具了由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由甲公司开具了50万元红字发票。实际情况是,甲公司为了将其应税利润转移给免征所得税的关联企业乙公司而采取的转移利润的行为。该行为即为弄虚作假的赔偿行为,不但不可以抵减增值税,也不可以少缴所得税。
违约金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对当事人来说是双向的,此收彼付或彼收此付,在财务和税收上处理不一。本文就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违约金收付业务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财税处理的区别,简要分析如下。
违约金并非都作增值税、营业税价外费用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收费,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协议,甲方将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价)的货物销售给乙方(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协议约定,甲方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交付货物,乙方于货到之日起30日内付款。如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来,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乙方违约金5万元。则甲方应纳增值税:1000000×17%+50000÷1.17×17%=177264.96(元)。
当然,并非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如果上例中甲方违约,没能按期付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对乙方来说,从甲方取得违约金收入5万元,但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作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上述业务,甲方可以将违约金和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对因甲方违约、乙方收取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同样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违约金收付,税收及会计处理要区别对待
企业所得税法将违约金收入作为税法定义的其他收入,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税法规定,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税法上的违约金,
不仅限于合同法规范的各种合同、各种形式的违约金收入,也包括金钱和财物,其内涵大于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仍以上例为例。对甲企业来说,因乙方违约,取得违约金收入42735.04元(50000÷1.17),应当按照规定,合并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乙企业来说,因本身违约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含税部分42735.04元)可以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仍以上例为例):
甲方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收到货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2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营业外收入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4.96。
乙方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0。
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00
营业外支出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64.96
贷:银行存款 1220000。
支付及收取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计征所得税有依据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发生签订业务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情况。那么,支付及收取违约金的双方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呢?
对于支付违约金一方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的内容,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收取违约金一方来说,属于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仍以上例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如甲方违约,乙方取得违约金收入5万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对供应商赔偿的违约金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甲方支付违约金,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跨国合同违约税收处理有风险
对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境内公司原因而违约,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如该非居民企业系缔约国一方居民,还要考虑两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居民企业以合同违约为由向境外支付违约金的案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某些中国居民企业利用某些协定中的“其他所得”条款中中国作为来源国无征税权的规定,将财产或者所得转移到境外,甚至虚构违约金支付行为,以逃避纳税义务;二是避重就轻,即使该违约金按10%扣缴预提所得税,但仍规避了居民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明显有利可图。因此,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事实,全面审查支付违约金行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审查境内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对该居民企业究竟有无经济意义,以及在签订合同时境内企业是否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有无转移利润的嫌疑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
(含实务案例及会计处理)
1.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会计
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 117,000
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117,000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04.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05.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交际应酬消费、职工个人的车辆加油费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第二至五种情形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同时用于正常缴纳增值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0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材料一批,该批材料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笔进项税额已抵扣。假设无相关责任人赔偿,则,该批材料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该笔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0
贷:原材料或相关科目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
借:管理费用 117,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0
0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08.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09.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对供应商赔偿的违约金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10.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纳税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劳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主要是避免虚开或将个人费用拿到企业进行抵扣。因此,
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职工报销差旅费,其中报销交通费用(飞机票)11,1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进项税额1100元。则,该笔旅客运输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该笔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相关损益类科目,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 11,100
贷:其他应收款—XX 11,100
11.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2.购进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3.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
[转载]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2013-04-13 21:27:27)
原文地址: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作者:中国财税老师
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及案例解析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大特点.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法、约定违约金和混合违约金。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当然,若个人取得违约金所得,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付行为,涉及
增值税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自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
受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应开
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1]:
A公司向B公司销售W货物,增值税税率17%,B公司未能及时验货推迟
支付货款,按照双方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A公司应当就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价外费用申缴增值税7264.96元(5000/1.17*17%)。
(二)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自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
供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
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案例分析2]:
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
时间提交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则B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1.17*17%)。
(三)与货物购销合同(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合同)有关,但相关购销未
实现(或劳务未提供)的情况下的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
此种情况下,由于就该经济业务而言,尚未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故不涉
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如上例[2]中,A公司因特殊原因,始终不能提交W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冲减进项税金。
二、营业税的税务处理
违约金涉及营业税问题比较简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3]:
A公司向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营业税税率5%,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A公司应当就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赔偿金收入申缴营业税2500元(5000*5%)。本例中,若A公司违约不能提供服务,B公司自A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则不涉及营业税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对供应商赔偿的违约金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一)取得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应该纳入应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如上述例[1]中,A公司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所得42735元(5000/1.17)应当纳入A公司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支付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
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上述例[1]中,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取得A公司开具的含税50000元的增值税违约金发票的,则其42735元违约支出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B公司未能取得A公司开具增值税违约金发票,或者B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其50000元违约支出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增值税
在企业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付行为,涉及增值税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自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自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
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3)与货物购销合同(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合同)有关,但相关购销未实现(或劳务未提供)
此种情况下,由于就该经济业务而言,尚未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故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上例[2]中,A公司因特殊原因,始终不能提交W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冲减进项税金,也不需开具发票,A公司可以凭收据或者法院判决、赔偿合同等有效依据据以税前列支。
2.营业税
违约金涉及营业税问题比较简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
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例[3]:A公司向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营业税税率5%,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A公司应当就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赔偿金收入申缴营业税2500元(5000*5%)。本例中,若A公司违约不能提供服务,B公司自A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则不涉及营业税问题。
3.企业所得税
1)取得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该纳入应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2)支付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它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
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它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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