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创业

农村创业扶持政策 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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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创业扶持政策篇一

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

西乡县新型职业农民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即: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中省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四条 促进资源要素流转。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林权、农村房产、果园、养殖基地、机械设备确权赋能,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

第五条 实施用地用电保障。对发展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占用耕

地,在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的控制规模内,按照农用地管理。从事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用电的新型职业农民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服务。

第六条 加大项目配套扶持。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涉农项目,镇办为单位从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逐步探索新增惠农补贴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七条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帮扶成效作为今后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评和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项目的可享受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自主创办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可提供1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合伙创办农业企业的可提供5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按其规模可提供30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久条 实行税费优惠减免。对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收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营业税,自产自销农

产品免征增值税。开展的各类生产设施建设属区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一律从低收取;代中、省收取的行政事业型收费一律低限收取。

第十条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大力推行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产、农业订单、机械、果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等用益物权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创业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拓展农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保险品种,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暴风雨、暴风、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在加强能繁母猪、油菜保险的同时,扩大小麦、玉米、设施蔬菜、主要畜牧产品等保险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银保合作,力促以“农业+金融+保险”模式发展。

第十二条 扶持产品营销体系建设。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各大中城市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三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可享受进城落户(居住)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政策,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办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 逐步推行免费培训。整合“雨露计划”、“职业技能培训”将扶贫办“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林业局“退耕还林后续产业技术培训项目”库区办“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残联“残疾人技能培训项目”、人社局“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定期选拔优秀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研修学习,并补贴部分学习费用,全面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优化队伍建设环境。各级各部门都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收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纪检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县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乡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创业扶持政策篇二

我国现行的七大主要创业政策

农村创业扶持政策篇三

创业扶持政策分类表

创业扶持政策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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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创业扶持政策篇四

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工作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工作的建议

清远有农村青年64.2万人,农青比例达69.3%,大力扶持和鼓励农村青年就地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是促进清远市农村发展、构建幸福清远的必然要求。做好农村青年的创业、就业工作,关系农村青年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清远市农村青年创业就业现状

去年11月至今,结合团省委“两进三同”活动,团清远市委专门就农村青年就业创业情况作了专题调研。调研显示,清远市农村青年就业情况主要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农村青年流动性较强,外出务工青年占较大比重。二是青年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实用型技术培训需求大;三是农村青年创业积极性较高,面对的是项目和资金难题。创业项目方面也多集中在农副产品加工、科学种养殖等低端方面。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对他们发展现状的基本研判,可以将他们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归结为如下四个方面:{农村创业扶持政策}.

1、资金瓶颈的制约。资金不足,或者说缺乏资金保障是调研过程中听到、看到和农村青年反映最多、最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返乡青年、留守农村的青年自身资金积累较少,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创业需要。金融贷款是农村青年解决创业资金困难的首选办法,但由于农村地区融资渠道狭窄,且农村创业青年普遍缺少可抵押物和担保,导致青年从金融机构获得创业资金贷款的机会较少,政府虽然运用小额贷款政策扶持创业,但小额贷款额度不高,手续复杂、还贷周期短、利率过高等自身问题又制约其有效发挥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的作用。资金瓶颈影响了农村青年创业的热情,限制了他们发展的水平和深度。

2、创业者素质偏低。在调查和走访中,发现有相当部分青年现有技能和受教育程度与参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差距巨大,表现在高素质人才短缺,部分青年观念保守、诚信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创业能力不强,捕捉机遇的能力差等,阻碍了农村青年创业的进程。

3、创业项目储备不够。农村青年创业者往往在创业项目选择上面临较大困难。一些青年有创业的热情,也有了一定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积累,却苦于没有项目,不知从何下手,“创业无门”。而另外有些创业者独立依靠市场寻找的项目,往往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因此创业失败的可能性加大。无法正确的选择创业项目使一些青年在首次创业中遭受机较大挫折,对他们再次创业造成障碍。

4、政策导向不足。主要表现在创业扶持政策发布渠道不畅、落实效力不够。目前,各职能部门在工商业登记、税务、贷款支持、创业培训等方面出台了不少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但不同程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或各项创业政策之间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有效对接的机制还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配套的政策体系,难以为创业青年提供“一条龙”服务。同时,基层党政对农村创业青年的具体服务还不够贴心、不够细致,对农村青年创业就业的政策倾斜梯度还不够明显。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1、建立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激励机制。要在创业意识教育、创业典型选树两方面下工夫。帮助农村青年确立正确的就业观开始,采取优秀创业农村青年报告会、就业创业见习等多种形式,以更新创业观念为先导,引导广大农村青年摒弃等靠要思想。积极组织各类技能比武、岗位练兵、专场技能鉴定等活动,为农村青年学习技能提供平台,营造氛围。要大力选树农村青年创业典型,开展“清远市农村青年创业奖”评选等活动,选树一大批农村青年身边的创业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创业事迹,用他们身上所体现出来的时代创业精神激发广大农村青年的创业热情,引导农村青年在创业的过程中改变生存状态,体现自我价值。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提升评选活动的档次,激励更多的农村青年加入到创业队伍中,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广泛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的新局面;

2、创新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培训机制。联合人社局、农业局、人民团体等相关部门和组织,把农村青年的创业就业培训纳入政府以创业带动就业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管理。继续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农村留守青年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培训的宣传力度和资金扶持力度,力争使绝大多数农村青年都学得一项谋生技能、创业技能。增强培训的实用性,扩大订单式培训比例,以技术和岗位来提高农村青年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尝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模式,对符合标准的群团组织单独或联合创办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给予支持,为农村青年解决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问题,普及各类农业科技知识。

3、建立创业融资一体化机制。不断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法规,协调金融机构联手,打造农村青年创业统一的融资平台和担保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互通,对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特别是在小额贷款方面,实行优先办理、优惠利率、优化服务。一是建议市政府建立农村青年小额贷款贴息的保障和递增机制,适时考虑将农村青年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纳入市、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形成市县联动、层层支持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二是建议各放贷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下浮政策,降低融资门槛,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创业成本,从简化申办手续,利率优惠、扩大授信额度、加强服务引导等方面加强对小额贷款工作和贷款青年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三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设立“清远农村青年创业基金”,先期可由政府垫付一部分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和企业资金参与。待基金底盘达到一定规模且运转正常后,归还政府资金,由出资的社会各方共同管理,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为农村青年创业和二次创业提供启动资金和发展资金;

4、创建全程服务农村青年创业就业的新机制。一是建议政府牵头相关涉农部门以及各大金融机构,成立清远市农村青年创业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地服务农村青年创业工作提供系统的、一条龙的政策服务。二是通过建立农村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农村青年创业项目库、建立农村青年创业专家服务团、开展农村青年创业跟踪服务、进行创业评价等途径为农村青年创业提供项目论证、业务咨询、政策知晓、信贷支持、决策参考等服务,以降低农村青年创业成本,减少创业损失,提高创业成功率,铺设农村青年创业的绿色通道。三是利用政府、企业、社会的合力,推动“1+1群”农村青年创业。以“帮一个人创业,带一群人就业”为核心,以促进农村青年就业、再就业为目标,鼓励失业、待业农村青年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按照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开发既符合区域经济特点和社会发展需要,又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青年自主创业的经营服务项目,对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青年,开展创

业培训和全过程指导服务,鼓励自主创业,孵化一批创业型“小老板”,吸纳安置其他失业人员农村青年就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农村创业扶持政策篇五

返乡农民工创业政策

通知

瓮党办发„2011‟13号

中共瓮安县委办公室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瓮安县万名返乡农民工创业

带富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瓮安县万名返乡农民工创业带富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瓮安县委办公室

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

瓮安县万名返乡农民工创业带富工程

{农村创业扶持政策}.

实 施 意 见 (试 行)

为更好地引导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万名返乡农民工创业带富工程”,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农村创业扶持政策}.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领导作用,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切实增强农村致富带头人的示范引导作用,提升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富能力,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农村创业扶持政策}.

1、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相关决策和部署,以“创业带富工程”为核心,以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来确定创业方向,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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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作为创业领跑的着力点,引领全民创业、全民致富

2、坚持组织引导、党团员带头的原则。积极动员、引导、组织广大党员、青年团员、返乡农民工参与“创业带富工程”,增强领跑创业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和创造活力,带头参与“创业带富工程”。

3、坚持联动联创、合力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各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聚合党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力量,带动全县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跟进,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协力,共同推进“创业带富工程”的强大合力。

二、创业带富对象及任务目标

(一)创业带富对象:瓮安籍返乡创业人员。

(二)创业带富条件:返乡人员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实际投入30万元以上,用工20人以上。

(三)创业带富目标:力争吸引3‰—5‰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每个乡镇每年吸引不少于10名以上返乡农民工创业,到2015年,全县返乡创业带富人员达到100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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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机制

(一)政策扶持

1、创业带富对象在县内租赁、承包、流转农民土地,发展服务业、加工业(采掘业除外),实现规模化种植的,享受《中共瓮安县委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瓮党发„2009‟17号);《中共瓮安县委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暂行规定》(瓮党发„2009‟19号);《中共瓮安县委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瓮党发„2009‟20号);《中共瓮安县委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瓮安工业园区投资的若干规定》(瓮党发„2010‟14号);《中共瓮安县委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茶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瓮党发„2011‟10号);《中共瓮安县委办公室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发展金银花产业的实施意见>》(瓮委办字„2011‟19号);《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瓮安县畜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瓮府发„2010‟5号);《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瓮安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瓮安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瓮府发„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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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瓮府办发„2010‟139号);《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进一步加快酒店等服务行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0‟204号);《共青团瓮安县委中国银监会黔南监管分局瓮安办事处瓮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瓮青年发„2009‟1号);《瓮安县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实施方案》等优惠政策。

2、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可自建厂房或租用政府提供的标准厂房。

(二)资金扶持

从2011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3000万元建立“创业带富工程”基金,并逐年适度增加。主要用于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建设、贷款贴息、奖补扶持等。

(三)奖励扶持

1、入驻园区类。在瓮安工业园区设立2平方公里的瓮安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凡入驻“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200万元,用工达2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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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创业扶持政策篇六

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农村创业扶持政策}.

《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全文

时间:2015-06-22 10:10 | 来源:毕业生资讯 | 阅读 644次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推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意见》提出了支持返乡创业的五方面政策办法:

一是降低返乡创业门槛。

二是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减免政策。

{农村创业扶持政策}.

三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具备享受支农惠农、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纳入扶持范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四是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农村创业扶持政策}.

五是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办发 〔2015〕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办发 〔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 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

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 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 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 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 近就业机会,加快输出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 定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既要保证返乡创业人员平等享受普惠性政策,又要根据其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落实完善差别化的扶持性政策,努力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农村创业扶持政策}.

——坚持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要用好用活已有园区、项目、资金等存量资源全面支持返乡创业,同时积极探索公共创业服务新方法、新路径,开发增量资源,加大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要加强政府引导,按照绿色、集约、实用的原则,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返乡创业企业与龙头企业、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打造充满活力的创业生态系统。

——坚持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要推进创新创业资源跨地区整合,促进输入地与输出地在政策、服务、市场等方面的联动对接,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延长返乡创业产业链条。

二、主要任务

(三) 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输入地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对口帮扶输出地建设承接产业园区,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 员返乡创业。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输出地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 业、再发展。

(四)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带动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输出地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五)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等输出地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

(六)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七)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 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三、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

(八) 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 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其成为加强和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 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继续深化和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 范县工作,推动信息入户,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 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九)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 和基本需求基础上,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 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 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 础设施等统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 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十) 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 训项目,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 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 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 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输出地与东部地区对口协作,组织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定期到东部企业实习,为其学习和增强管理经验提供支持。发挥好 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十一)完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公共服务。各地应本着“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 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 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 制。

(十二)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 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成专业化、社 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三)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 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 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 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复制,不断输出新的创业理念,集聚创业活力,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 解决创业难题。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四、政策措施

(十 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 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 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 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 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 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五)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 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 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 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 位。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 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 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 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 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 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 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nongcunchuangye/96.html

《农村创业扶持政策 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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