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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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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需要缴税吗?答案是肯定的。个体户如何缴税,可是各位下海经商的朋友们的必修课。创业项目网www.dagaqi.com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

  (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七、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账户内存款数额,应当足以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

  八、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九、《办法》第二十条“……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中的“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

  十、滞纳金的有关问题

  (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十一、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应当办理分月汇总申报。

  十二、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十三、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其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我是个体工商户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哪些规定-我国税法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具体规定了两种税率,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另一种是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税率表见后)。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个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见后)。

  ③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若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附表如下: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而设的应税项目,根据我国国情和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作了具体规定,主要理由是:

  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籍人员到我国从事个体经营会逐渐增多,按照税收管辖权原则,对其在华取得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亦应同样征税。

  ②对无照个体户在取消了营为昌经营项目之后,应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故将其列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中。

  ③办学、医疗、咨询所得,现行规定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考虑到有的纳税人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专门从事这些经营活动,与一般偶尔的劳务不同,属经营行为,故将其归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纳税对象是怎样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所得,其范围主要包括: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③个体工商户的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转让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等项收入。

  (4)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企业相近,对其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办法,可以参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在计算机应纳税所得时亦然,并可根据税法规定予以调整确定。

  对于纳税人即户主的计税工资扣除,规定为每月800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相同,以保证其生计的费用需要。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

  对必要费用为每月800元,亦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扣除相同。

  此外,有的承包人、承租人还要另外领取工资或薪金,应将其并入砂包、承租所得征税。

  (5)对个体工商户怎样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征税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改正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种行业,并且四种行业的所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红民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种行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lilv/59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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