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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个体工商户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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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的免征额目前为3500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创业项目网www.dagaqi.com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年个体工商户起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个体工商户起征点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9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本期我们将对此项工作中地税部门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问这次小微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和原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在适用范围上有什么样的调整变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在执行的过程中,该政策的适用对象仅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仍然执行的是营业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本次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不仅涵盖“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同时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问我有一家餐馆,9月份的月营业额为28000元,不到3万元,请问在10月份营业税申报期进行申报的时候,是否可以享受这项免税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指的是取得收入所属月份的税款所属期,而非纳税申报期,你在10月份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9月,因此不能按照财税〔2014〕71号执行,需根据财税〔2013〕52号规定判断,其9月份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应正常申报缴纳税款,待2014年11月纳税申报10月所属期税款时执行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问我办了一家物业公司,如果10月份所属期的营业额正好是3万元的话,是否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呢?答:本次政策规定的“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是包括2万元和3万元本数的,因此月营业额恰好为3万元整的营业税纳税人,也同样可以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适用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1、纳税起征点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2、个人所得税(1)单项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单项带征率: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租柜经营的为3%;专营鲜花的为6%;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专营酒吧的为8%;专营出租汽车的为6%;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2)综合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3)纯益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4)查帐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3、所得税起征点(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2017年个体工商户起征点

  全国人大代表、三门峡市委书记赵海燕提出建议,将个体工商户流转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减轻纳税人负担,从而更加彰显社会公平,也更有利于税务部门管理服务。赵海燕代表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分别对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两个流转税规定了起征点,目前全国多数省份财税部门确定的起征点标准为月营业额(销售额)2万元,这一政策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赵海燕代表举了河南三门峡市地税系统的例子来加以说明。三门峡市全市共登记纳税户30884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8810户,占总户数的61%,而在个体工商户中未达起征点户为16579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88.14%,征收面积仅有11.86%。近年来,在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的管理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起征点政策的一些弊端,建议将流转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更能减轻纳税人负担、更加彰显社会公平,更有利于税务部门管理服务。赵海燕代表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她认为目前起征点政策主要存在三方面弊端。首先是有失公平,效率偏低。在目前执行的2万元起征点之前,还有0.2万元和0.5万元,以前由于起征点较低,大多数个体户都要缴税,而只有少量不缴税,多数纳税人不会感受到不公平;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之后,特别是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扩大到3万元之后。多数个体户不需要缴税,这就使缴税的个体户感觉到不公平,尤其是营业额(销售额)刚刚超过临界点的纳税人,反应尤其强烈。其次是增加了纳税人偷逃税和权力寻租动机。目前起征点金额较大,如果享受起征点政策,则每年能节省税费负担1万元左右,利益驱使一些纳税人通过隐瞒收入、调整定额等方式偷逃税款。同时,增加了税务机关核定税款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容易形成新的征纳矛盾。另外还存在损害纳税人权益的可能。一些地方可能会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人为提高纳税人营业额(销售额)的核定标准,使符合条件纳税人不能享受起征点政策。赵海燕代表对中国经济网记者例数了实施免征额的三个优点:一是免征额对所有个体户和小微企业纳税人施行,保证了税收的中性和公平。二是免征额普遍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减少了偷逃税和寻租的动机。同时使纳税人更易接受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销售额),缓和征纳矛盾。三是从根本上避免了变相调高纳税人核定营业额(销售额)的可能,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017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目前是35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将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的免征额从2000元上调至3500元,目前未有调征决定。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延伸阅读——哪些收入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名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公司薪金所得。

  4.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5.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的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6.“五险一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捐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对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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