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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风险化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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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风险化解方法一:企业化解财务风险和规避风险的几种方法

  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可化解和规避风险,使风险损失减至最小。由于企业所面临着的财务风险,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与之相对应,预警机制的建立应是多元的。就企业微观操作而言,有以下方法可供选择: 

  1回避风险法 

  企业在选择理财方案时,应综合评价各种方案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在保证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案,以达到回避财务风险的目的。例如,债权性投资如果能够使企业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应尽可能采用债权性投资,因为债权性投资风险大大低于股权投资的风险。尽管股权投资可能带来更多的投资收益,但从回避风险的角度考虑,企业还是应当谨慎从事股权性投资。当然,采用回避法并不是说企业不能进行风险性投资,企业为达到影响甚至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目的,只能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承担适当的投资风险是必要的。 

  2降低风险法 

  即企业面对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努力采取措施降低财务风险的方法。降低风险法可以采取三种策略:一是通过支付一定的代价,减少风险损失出现的可能性,降低损失程度。如企业可以建立风险预警、控制系统,配备专门人员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分析、监控。二是采取措施增强风险主体抵御风险损失的能力。如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设计、努力开发新产品及开拓新市场等手段,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因产品滞销、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产生的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财务风险。三是通过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来减少损失出现的可能性,如企业采购材料时,坚持验货付款,就可能减少货款被骗的可能性。 

  3分散风险法 

  即通过企业之间联营、多元化经营及对外投资多元化等方式分散财务风险。 

  对于风险投资方案,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共同出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样就将应由本企业独家承担的风险。改为由联营企业之间共同承担。实际上这种做法也可以说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方法,因为它将一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其他企业。 

  多元化经营,是企业分散风险的通常做法。指一家企业同时介入若干个基本互无关联的产业部门,生产经营若干类无关联的产品,在若干个基本互无关联的市场上与相应的对手展开竞争。多元化经营使企业在突出主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结合自身的人力、财力与技术研制和开发能力,适度涉足多元化经营,分散财务风险。 

  对外投资多项化,又称多元投资,是企业分散风险的另一种有效手段,即企业对外投资时,应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的投资品种,以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多元投资可以达到以丰补歉、以盈补亏、取长补短的目的。当然,风险越大,可能产生的收益也就越大。对外投资多项化进行分散投资风险的前提就是保证预期的投资益的实现。 

  4转移风险法 

  即企业通过某种手段将部分或全部财务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的方法。转移风险通常有多种形式:如购买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司将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采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方式,将风险大的业务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来经营,企业定期收取承包费或租金。 

  5风险自保法 【股权风险化解方法】

  即平时分期预先提取专项的风险补偿金以补偿将来可能出现的损失。一方面可以建立风险基金,为风险较大的长期负债设立偿债基金;另一方面是提取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等来降低和缓冲财务风险。如提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等。 

  事实上、任何危机预警模型都只能为分析人员提供关于企业财务危机发生可能性的线索,而并不能确切地告知是否会发生财务危机,它并不能替代经营者解决。无疑它更需要分析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包括对整个宏观走势的判断和把握。企业应根据本身的行业或产业特质,直接或间接、简单或综合地运用各项指标,并借助专业人员、咨询公司等对企业行业地位、前景分析的判断,在长期的实践中构造适合的预测模式和寻找化解危机的方法。

股权风险化解方法二:股权众筹各阶段的投资风险

  证监会关于股权众筹规则的研究调研表明,股权众筹的合法性问题即将解决。西少爷肉夹馍股权众筹的争议则表明,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股权众筹中投资人的风险如何把控。在股权众筹投资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存在问题,市场各方应当正视这些问题、探索解决方案。

  一、股权众筹有风险

  众筹,顾名思义,众人为某项事业筹集资金。众筹是互联网下的产物,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募集小笔资金,可以大大地降低交易成本;众筹也使投资人和资金需求方直接联系起来,省却了作为中间人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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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筹一般有四种形式:(1)捐赠众筹,这种方式下投资人对资金回报没有任何要求。一些免费软件、开源软件会有“捐赠(donate)”链接,这应该是互联网中较早的捐赠众筹;而众信徒向寺庙捐香火钱,可能算是人类历史中最古老的捐赠众筹。(2)产品众筹,投资人投资是为了获得项目产生的产品(实物或服务),而不是资金回报。现在很常见的产品众筹包括:硬件众筹开发的智能产品、电影众筹的电影票、咖啡馆众筹的会员消费卡。(3)借款众筹,投资人可以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到期后还可以收回本金。部分P2P贷款模式就是典型的借款众筹。(4)股权众筹(Equity Crowdfunding)。投资人投资后获得一定的股权,并希望以股权为载体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股权众筹比其他形式的众筹更复杂。

  股权众筹,是众人筹集资金投资到一家公司,获得一定的股权,以股东的身份获得投资回报。公司上市IPO,实际上也是一种“股权众筹”,只是门槛更高、投资人更多、市场更公开、涉及资金量更大,因此也受到更严格的监管。现在所说的股权众筹,主要是指投资到非上市公司,实践中往往侧重于初创企业、创新企业。

  如果股权众筹投资的是一家初创企业、创新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常关注的那种高风险、高回报的企业,投资人可能就必须认识到:这类企业失败的几率相当高,投资人很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投资人必须非常谨慎地判断,投资是否已超出了自己能够承受损失的范围。

  美国证监会前首席审计师Lynn Turner在评价股权众筹时强调认为,投资初创企业是有很大的经营风险,因为大部分的初创企业都会以倒闭告终。[1]根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的报告,在美国通常只有一半的企业可以存活到5年以上,存活10年以上的企业则只有三分之一。[2]欧盟统计局(Eurostat)的数据则表明,在欧洲,存活期达到1年的企业大概占81%,而存活期超过五年的企业则只有46%。[3]即使专业的投资人,投资初创企业的失败率仍然是很高的,以哈佛商学院高级讲师Shikhar Ghosh的数据为例,2012年美国有2000家企业获得了风险投资,其中有30-40%的企业垮掉了,并且超过95%的投资没有产生预期的投资回报。[4]

  二、股权众筹投资风险来源

  Lynn Turner认为,如果每个人都参与股权投资,将会是一件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如果投资人没有专业的能力和充分的退出机会,那么股权众筹投资和赌博没有本质的区别。[5]这是因为,一方面,投资人需要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在投资前深入调查众筹企业、在投资后监管众筹企业。另一方面,如果投资人很难有途径出售手中的股权,那么他便没有机会退出变现。

  1、专业能力不足

  通常,初创企业的资金一般来自三个方面:自有资金(包括家人朋友提供的资金)、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现在股权众筹提供了第四种资金来源。股权众筹和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一样,都是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外部资金。但是,正如沃顿商学院教授Luke Taylor所认为的,股权众筹导致了投资人的普遍化,一般情况下,比起专业的风险投资人或天使投资人,普通人没有足够的能力从坏公司中筛选出好公司。[6]

  2、退出渠道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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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众筹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可能有分红、并购、IPO上市三种形式。(1)分红:众筹企业如果有利润,而且公司决定分红(创业网:

  对于分红,一方面,众筹股东持股比例通常非常低,可获得的分红也会非常少;另一方面,初创企业的利润又往往相当微薄,甚至长期不盈利、乃至亏损。所以,分红的投资回报也就成了镜中花。对于并购和上市,绝大部分初创企业都会在五年内垮掉,能成功被并购和上市的是极少数。欧洲风险投资协会(EVCA)2012年度报告表明。在欧洲,2012年只有15%风险投资通过并购实现了退出;通过IPO退出的几率更低,只有5%。[7]因此并购和IPO对于众筹投资人来说很可能也只是水中月。

  三、股权众筹各阶段风险

  一个完整的股权众筹项目,在各个阶段都可能存在对众筹投资人不利的情况。

  1、考察众筹企业

  投资前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是确保投资回报的一个重要因素。有报告表明,尽职调查时间在20小时以上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回报会高于尽职调查时间不足于此的投资项目。[8]在投资一家企业之前,风险投资人或专业的天使投资人一般都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这种尽职调查可能需要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但是众筹投资往往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尽职调查。

  众筹投资人本人,大部分也都不是专业的投资人,不具备正确评估一家公司的专业能力。如果聘请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的话,由于众筹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一般比较小,也不太可能承担得起这样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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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众筹投资人在考察投资对象时,可能会受到社会潮流和羊群效应的影响,盲目跟从其他人的投资决策。而且,在实践中,无论是投资人还是众筹企业,都会存在盲目高估投资回报和企业前景的心理倾向。

  2、估值

  众筹企业准备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时,对其市场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企业自己确定的。众筹企业一般倾向于抬高自己的估值。但很多时候,众筹企业拥有的只是一个商业计划书,甚至仅仅一个创业点子,而这些本身是不值钱的。

  众筹投资人投资金额不大、缺乏议价能力,且投资人人数众多、难以协调一致行动,因此众筹投资人通常不太善于与众筹企业协商估值问题。如果对企业没有正确的估值,那么即使企业发展成功了,投资人也很可能得不到预想的投资回报。

  3、投资

  由于初创企业具有极高的投资风险,因此在专业天使人或风险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会设定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比如,对赌条款、反稀释条款、优先权条款、跟随权、回购权等。股权众筹投资时,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要么是众筹平台统一提供的模板,要么是众筹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前述投资人保护性条款很可能不会出现在股权众筹的投资协议中。

  4、投资后监督和管理

  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人对创业企业的作用,不仅是投入资金,还会提供资源,包括积极帮助企业改善管理、开拓市场、提升企业价值,从而使其投资增值。众筹投资人可能也会对企业提供这样的支持,但是通常其支持的力度会远远小于专业的投资人。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各个众筹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不大,其很可能没有积极性参与为众筹企业提供资源。即使企业因某个投资人的帮助提升了价值,平摊到这个投资人身上投资回报也并不多;另一方面,如果太多投资人积极参与,那么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去协调和管理一大堆热情高涨的投资人,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还很可能耗尽了企业绝大部分的精力和成本。

  此外,投资后管理中也存在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也限制了投资人参与监督管理的可能性。公司法虽然赋予了股东知情权,但是这些知情权都局限在非常宽泛的事项上,如财务报告和账簿,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众筹股东几乎不太可能有机会了解和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实际上,即使众筹股东掌握到足够的信息,他也可能没有专业能力去辨识其中的经营风险。与之相对应的,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人很可能会在企业中拥有董事会席位,有的天使投资人还积极参与到初创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众筹投资人几乎无法监管企业。

  最后,股权众筹也缺乏必要的信用体系。如果是网购,由于存在信用评级系统,店家会很注意自己的行为,尽可能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以保持一定的信用等级,从而有利于长期的商业交易活动。但是股权众筹则往往是一锤子买卖、偶然性交易,通常一个众筹企业或者一个众筹发起人,只会有一次众筹行为,因此其很可能没有足够的动力和远见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此外也没有一个合适的平台为众筹企业建立相应的信用机制。

  5、退出

  即使企业顺利实现了并购或IPO,在这之前往往都需要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比如企业做到IPO很可能需要5-10年乃至更久。而众筹投资人通常很可能没有意识到,股权众筹投资实际上是一种长期性投资。更何况,其中大部分投资是无法收回回报的。在这么漫长的时间里,众筹投资人对企业还缺乏有效地监管,这导致获得投资回报的可能性将进一步更低。

  众筹投资人的投资不仅具有长期性,还具有低流动性的特点。众筹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其股权无法公开、自由地买卖。众筹企业的经营信息不公开,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评估,因此众筹投资人很难找到愿意接盘的人;即使找到了,如果没有完善的股权交易系统,那么每个投资人都频繁的进行股权交易,企业将会被这些事务占去太多的精力,以至于影响经营。

  相比之下,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人在进入企业时,已经以退出为核心建立了完整的投资策略,比如,通过对赌机制确保必要时股权回购,在后续轮融资时转让部分股权,积极推动企业被并购或上市。这些都是众筹投资人无法做到的。

  四、如何把控股权众筹的投资风险

【股权风险化解方法】

  股权众筹最大的价值是,使投资民主化、投资人普遍化,任何人都有可能参与企业投资,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阿里巴巴”的投资人之一。股权众筹最大的问题,也是投资民主化、投资人普遍化,他允许任何一个非专业、缺乏风险把控能力的投资人,都参与到专业的投资行为之中。股权众筹的各种风险,均源自于此。

  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二:一是交给市场。比如在投资人和企业之间,建立一种中介(如股权众筹平台),由中介来弥补投资人能力的不足;再比如,运用互联网化的众包模式,来把控风险。二是交给政府,通过法律来抬高投资门槛,只有部分合格的投资人才能参与股权众筹,如收入和财产达到一定水平、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某个标准。目前美国证监会采取的就是这个思路,中国证监会在调研方案中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

  我个人认为,抬高投资门槛,有违股权众筹的基本理念,也有违市场发展的方向,即:投资民主化,让每个人都有机会投资。否则就又回到了传统金融的老路上去了。相比之下,利用股权众筹平台弥补投资人专业能力的不足,利用互联网消除信息和专业能力的不对称,似乎是更符合未来趋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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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众筹平台,可以作为众筹投资人的利益代表,为众筹投资人对众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估值、投资、投资后管理。当然,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比如,股权众筹平台的收益如果是来自众筹企业融资成功后的提成,那么在尽职调查、估值中其很可能会和众筹企业串通合谋,或者至少没有动力去发现问题、压低估值,这都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最好的做法是,让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人的利益保持一致,收益都来自退出与投资回报,不过目前似乎还没有众筹平台以此为主要商业模式。

  还有一种与之类似的变通做法,即:由专业的天使投资人领投,众筹投资人跟投,天使投资人来负责对众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估值、投资、投资后管理。这种做法也不能免除天使投资人与众筹企业串通合谋的风险。

  互联网化的众包模式,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途径。比如,尽职调查中的众包,可以交给社交网络平台,让网友来“人肉搜索”众筹企业、众筹发起人的信用信息、市场前景预测、财务资产情况,让网络上无数双眼睛来帮助众筹投资人盯着众筹企业。当然,这样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过早暴露了众筹企业的商业状况,让众筹企业在竞争对手面前“裸体化”,并在此后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

  在互联网背景下,在充分的市场机制下,股权众筹一定会探索出一条合理规避市场风险的模式。因此,应该让市场自己去试错,去探索出最佳解决方案。但在此之前,投资人最好尽可能将投资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因为无数次的金融危机表明,市场的自我规范,会产生非常高昂的成本,在市场完成自我纠正前,投资人很可能已经发生了损失。

  参考资料:

  [1] Patrick M. Sheridan, Invest in next Facebook...for a few bucks

  [2]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dvocacy: the voice of small business in government

  [3] Eurostat, Business demography statistics

  [4] Deborah Gage,The Venture Capital Secret: 3 Out of 4 Start-Ups Fail

  [5] Cadie Thompson, Why crowdfunding for start-ups could turn out to be a huge mess

  [6] The Promise and Perils of Equity Crowdfunding

  [7] EVCA , Yearbook 2012 Activity Data on Fundraising, Investments and Divestments by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Firms in Europe

  [8] Robert E. Wiltbank, Siding with the Angels: Business angel investing

  本文作者杜国栋,专注企业股权和企业法务。微博ID:杜果冻,个人微信:duguodong.

怎么化解股权继承的风险

一、股东身故——其他股东该如何是好?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未做明确性的限制,那么原自然人股东的所有继承人均可继承股东资格。然而,股东资格的继承,对其他股东带来的影响往往不是中性,而是负面。主要原因如下:
1、股权继承的障碍
在实践中,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存在着许多障碍。
首先,《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未明确规定由于多位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使得股东人数突破50人上限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存在身故股东继承人由于特殊身份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风险。
2、股权继承的隐患
即使股权被继承,对于其他股东而言也往往存在着很大隐患。
存在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虽然持股比例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在按股东人数的投票表决中,投票表决的格局可能发生变化。同时,股份可能会落到其完全不胜任股东的继承人手中,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并且身故股东的继承人能否获得利益、可以获得多少利益都具有不确定性。如果继承人是外籍,那么将造成公司变成一家合资公司,形成额外的审批义务与可能的经营范围的限制。
3、股乏饥催渴诎韭挫血旦摩权转让的隐患
《公司法》第71条有关向第三方转让股权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继承人希望转让股权,或者公司章程约定股权不得继承而应由其他股东购买,如果其他股东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购买身故股东的股权,股权可能会转让给第三方,甚至被转让至竞争对手。
4、其他附随义务无法实现的隐患
如果股东之间签署了约定追加投资或者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股东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很可能无法或者不愿意履行这些约定义务。如果股东未完全出资,已经认购但未实际缴纳的部分的出资,继承人是否愿意按期出资,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而通过诉讼解决不但成本大,而且结果不可控。
股权继承的风险,虽然出现过诸多的不愉快甚至悲剧收场的案例,但似乎并未引起投资界与创业人士的足够重视,在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中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也并不多见,或者寥寥数句话,并不能完全防范各种风险的暴露。
二、另辟蹊径——利益与诉求的平衡
为解决这种普遍性的风险,精明的境外保险公司推出了一种较优的解决办法——股东互保保险(But-sellPurchasePlanningUsingLifeInsurance)。
股东互保保险,是指是股东之间以一方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保险赔偿金只能用于购买身故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
在欧美发达国家、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地区,股东互保已经较为普及,企业及股东甚至把其当作一项当然事项。
关于股东互保保险合法性,即股东之间是否有保险利益,是素有争议的。现在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股东互保保险是为股权或合伙利益而订立的股东互保协议的一部分,其他股东对身故股东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股东互保不存在伦理上的障碍。
就实务操作而言,我们可参考香港的实务操作。某著名国际保险公司香港公司就推出了这样一种寿险计划:
(1)以公司为投保人(PolicyOwner)及受益人(Beneficiary),以公司要员(Keyman)为受保人(LifeInsured),在公司要员不幸身故后,公司可以获得保险金,使公司得以顺利完成过渡并维持经营的持续性;
(2)在保单权益转让或抵押转让时,通过附约的形式,确保公司为保单不可撤换受益人(Irrevo

真功夫 引入的风险投资能够化解股权结构纠纷吗

 真功夫的股权结构在
两位创始人之间保持了绝对的平衡,这种结构设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后期双方在争执中难分上下,对公司的最终决策权无法区分主次。案例提供的资料表明,随着企
业不断扩张和发展,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相比股权的平衡而言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调整。蔡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也因此渐渐超过潘,但是股权结构没
有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一个潜在的原因是蔡、潘之间的婚姻没有破裂,可以用亲情的关系来替代更明确的机制安排。但是,任何企业的创始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都
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与分歧,只有通过明晰的责权机制才能有效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架构股东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以股东在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贡献区
分角色,才是一个企业理性发展的必然方向。
  最后,创始人还将迟早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退出”还是“继续”的选择。作为创始人,从无到有创造出一家全新的公司,足以证明他们某些方面的能力。然而,创业能力并不完全等同于可以维持公司的持续运营和不断壮大所需要的能力。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通过制度和股权结构以及更加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系列公司治理机制,聘请职业经理人管理日常运营来分离股东与经理人的角色,也是解决创始人困境的一个选择。
风险投资的选择和风险投资进入公司的作用要体现得更加清楚,这对风险投资的口碑极其重要。风险投资在进入公司后,要本着把企业培养发展起来的目的,
协助公司把公司虎尝港妒蕃德歌泉攻沪治理做好,包括在股东层面解决股东的矛盾,在董事会层面解决公司战略的问题,也包括管理层的问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顺利上市,以及上
市之后能长远发展。公司在上市后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或经济效益的问题会对风投口碑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这样的风险投资也走不远。
  回到公司治理的角度,在公司从初创阶段、小规模阶段、成长阶段发展到较大阶段,风险投资介入了,这个阶段的公司治理非常重要。风险投资应当帮助
公司寻找合规的解决机制。另外,风险投资进入之后成为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利用合规手段解决冲突,而不能对争斗的股东采取“押宝”
的办法。“押”来“押”去,没有建立起公司依法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反而丧失了公司发展的机会,也就失去了风险投资进入公司的最初目标。

现在的股权有风险吗

哥们劝你一句不要沾,我朋友做的就是整个股票的产品,整个生态系统都了解,很坑人的,不要沾,劝你

股权融资有怎样的风险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对股权融资带来的突出问题是资本使用效率不高。毫不相干的产业中,放弃自己的长期发展战略,转而千方百计迎合市场喜好,在项目环境发生变化之后,又随意的变更投资方向,这样做的行为,从长远看,必然影响公司的盈利,影响公众投资的回报,最后会影响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资金风险。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企业发展越好,其对资金的需求量也越大,无论何种模式,公司上市的目的都包含了融资的考虑。股权融资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的融资活动,在股权融资活动中,提供资金者即股东,对入股资金不能需求偿还,但可从公司的收益中得到回报。从短期看,满足了投资者对股票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投机收益的可能,但从长远看,它必然影响公司盈利,影响公众投资的回报。
运作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证券市场上对股权融资的投向审批不严,上市公司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从事证券的发行发矗篡匪诂睹磋色单姬、交易、管理或者其他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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