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开店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开网店骗局:数百大学生开网店上当被骂“活该被骗”

|

【www.dagaqi.com--加盟开店】

开网店骗局:数百大学生开网店上当被骂“活该被骗”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第一篇

  正值“双11”购物季,许多网店跃跃欲试,等待大丰收时,一些想在网上创业的青年却向“青年之声”反映,他们在开网店时遭遇骗局,不仅没有卖出一件商品,数千块的加盟费也打了水漂。

  中国青年网记者调查发现,郑州市有很多以“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注册的公司,雇佣一批业务员去网上寻找有意开网店的青年,告诉他们公司可以帮助装修店铺、产品上架、推广、刷信誉,价格从680元到2880元不等,一般都是加盟前承诺提供各种服务,加盟后不兑现承诺,当加盟者要求退钱时,就各种推托。

  其中,郑州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被媒体曝光有约200名业务员,其中一位业务员在QQ空间晒业绩显示一天之内就有20人“加盟”;而郑州淘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则在电话里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我们公司有一万多会员。”

  交1880元“加盟费”教你10天开成网店

  小梁向中国青年网讲述了他的遭遇。他想在淘宝网上开一家网店,在查找相关信息时认识一位网友李某,李某推荐其加盟一家“提供开网店一条龙服务的公司”。

  小梁说,李某提供了一个QQ号码,加为好友后,对方发来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图片,显示公司为“郑州淘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随后,对方发来服务项目和套餐费用,“交1880元加盟费,可以享受认证店铺、装修店铺、精准推广、指导评信、一件代发、处理售后、广告扶持等VIP服务。”

  10月11日,小梁通过微信付了1880元之后,对方只是给他申请了一个淘宝卖家的账户,装修店铺、精准推广等服务并未履行。

  与小梁遭遇相同的多名网友向中国青年网提供了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合同,在合同的第六条明确写着“甲方在收到乙方加盟费用后,十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建成网店,超过约定时间乙方有权申请退还费用。”

  然而,“我交了钱公司就给了两个视频让我自行学习,我再问就说不能什么都靠公司,然后就不再理我,无论说什么都不回。”受害人小张说。

  眼瞅着十天过去了,承诺的服务却没有兑现,有些人急了,要求退钱,但当他们说出这句话以后大多数人得到的结果是被拉黑,少部分人会收到回复“向公司反映了”。

  至于何时能退钱,业务员说:“公司需要一个流程。”“这个流程正常途径是没法通关的。”一位要求退钱一个多月却未能成功的受访者说。

  弘之博公司的一位业务员则更直接,被一再要求退钱的加盟者激怒的她回复对方:“活该被骗。”

  也有极个别人收到了退款,他们的身份是大型维权群群主,在将群解散并承诺不再参与维权后,获得了退款。

  中国青年网记者多次就此事致电两家公司。弘之博公司公开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按照“受害人”提供的该公司一位主管的手机号打过去,也始终无人接听。淘泽公司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则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绝对不可能!我们公司一万多会员,90%以上都在10天内建成网店了。”

  30年后才缴注册资本的公司

  记者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郑州弘之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淘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都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登记过。郑州弘之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今年5月18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郑州淘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日期更早,为2014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同样为10万元,但记者查询其2014年度报告发现,该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30年后的2044年11月21日,且对从业人数、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等一概不予公示;另外,明确公示无网站或网店。然而,该公司业务员告知加盟者的信息里却明明白白显示该公司有网站。

  “钱少事小”无人接手

  一位弘之博公司的加盟者表示,当初开设网店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减轻家中的负担。急于求成的她希望通过加盟公司将网店尽快建设起来并打响知名度,没想到最终损失了近两千元。

  多名“受害者”向记者表示,他们在向公司要求退款无果后,多次向工商局、公安局打电话报案,但可能因为被骗金额少事情也不大,没能引起工商、公安的重视。

  据媒体报道,有记者曾致电该公司辖区工商所——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区分局庙李工商所,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此前他们也接到过类似的投诉,这属于新型产业,服务都是软服务,法规上没有规定针对这些给予多少处罚。针对小赵的遭遇,该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可以进行调查。如果按双方合同规定,公司未履行服务这是一种合同纠纷,工商所可以进行调解,要求该公司退还加盟费或者继续按合同要求进行服务。他同时表示,如果涉嫌欺骗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则构成诈骗,消费者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国青年网记者也曾多次拨打该工商所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当中国青年网记者致电负责此类案件的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分局经侦支队时,一位杜姓警官表示,此类事情一般属于合同纠纷,不一定是诈骗,建议加盟者向法院起诉。但是,小梁告诉记者,“去法院起诉成本太高了,时间也太长,承担不起。”

  律师意见:涉嫌欺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对此表示,诚实信用是基本的道德准则,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交易行为都要遵照执行,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违反这一原则的典型表现。

  在此事中,有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服务指导,并明确了服务指导的范围,明确承诺为乙方提供货源,这就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双方在“聊天”过程中意思表示一致的记录,甲方承诺而乙方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聊天”记录都应当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与承诺差距太大,恐怕要涉嫌欺诈了。欺诈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是民事问题,乙方可以将其作为撤销合同的理由。如果只是以获取“网店建设服务费”为目的,根本就不想履约或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那恐怕要涉及刑事问题了,但是否属于刑事问题,需要警方认定。

  

承诺=骗局!2元店加盟总公司的承诺条款破解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第二篇

  在没交钱之前加盟总公司的承诺总是让你心动,在网站上我们可以经常看到什么“十大优势”“八大承诺”“九大绝招”等等,但其实都是千篇一律,空洞且毫无新意。

  现以2元店的一些盟主的方案为例,在这里作一个浅析(如果你找过多个加盟商家,你会发现很多人都是这么说):

  1.总部考察报销来回路费

  营销话述:没关系你可以到总部考察,我们会给你报销来回路费.

  分析:让你上门才好给你做当面营销,不要忘记春节联欢晚会小品“卖拐”中“忽悠”。还有报销成立的条件是你签订协议之后,然后再用你交的10000元,拿出1000元给你报销。不就是用你的钱给你报销,搞笑!

  2.总部给你全部搞定。

  营销话述:所有东西帮你搞定,即使你完全不懂也没有关系,每天数钱就好。

  分析:最好你什么都不要懂,这样更好管理加盟商,其实两元店,一个东西就两元有什么难的,很多人是没有经营经验,照样生意红火。生孩子谁有经验,还是不照样生了。

  3.上门选址装修

  营销话述:专人上门给你选址,给你标准的装修方案,专业人员上门指导。

  分析:总部一天10家加盟,而上门一趟来回需要10天,这样总部就需要100个“专业经理”才够,哪来那么多专业经理。反正就是随便找几个工作人员,拿你们的钱去旅行一趟,好爽!还可以拿工资。

  选址,就是到处看看店面,以后又不是自己经营,随便找个人多的地方,租金看你出多少钱,反正可选得就那么几间,随便挑一个就好。

  至于装修,还是到当地找个装修队,搞一下,可以赚材料费,还可以赚回扣。

  4.专业人员给你选货配货

  营销话述:我们会根据您的地段给你提供专业的选货,我们有经验,知道什么好卖什么不好卖,我们最专业。

  分析:总部每天10个客户,你认为最有经验的那个人,每天会有那么多时间给你配货,还要根据你的地段给你专业分析!拜托(创业第一步网

  总部给你配货,主动权全部在人家手上,傻子都知道,这么好的机会,什么利润高(不是你的利润高,是总部的利润高)给你配什么,什么滞销什么积压,给你配什么。杀猪啦!

  5. 我们给你区域保护

  营销话述:只要3000元给区域保护,6千元给你买断城市,保证不会有其他竞争对手。

  分析:全国1500个城市,当这一项就可以赚上百万,不错!以后换个品牌,还是两元店,就在你对面,你管不着,不算违约吧!!

  6.加盟费,保证金可全数退还。

  营销话述:放心10000元保证金,每进货2万就退回500,直到全部退还为止。

  分析:10000保证全部退回要进货40万!! 40万货款,他们利润有30% ,那就是要赚你12万,然后他返你1万。不到10%。

  反正他们价格就很高,根据协议,你不进货10000不退,你进货对他们就相当给你打了个97折。

  7.买不掉的可以退还,以后不开店了还可以货物全部返还。

  营销话述:绝对放心,你就想这些货如果你很长时间买不掉,可以给你退换,即使做最坏的打算,你如果因为什么原因经营不下去,可以帮你把货全部退回,绝对没问题。

  分析:你买不掉,挂了3个月的东西,总不收回去,反厂??你是厂家,你要不要,收回去做什么?你以为是彩电?

  退回很简单啊,反正总部配货,那就把你退的换给别人,别人退的,还给你,周转一下,用你的旧货换别人的旧货,没什么难的,至于运费反正客户自己承担,还有就是退还一般只能占总数20%,1元钱的东西,来回调换一次运费需要1毛,估计就没有哪个傻子会来回调换2次以上,反正换来换去都是别人买不掉的。

  不经营全部回收,简单啊!5折回收就好了,谁加盟就先丢给他。反正他不好卖,再给他换。.

  8. 央视广告,电视采访,实体店火爆。

  营销话述:我们中央台,地方台那么多广告,.电视台创业营销栏目还采访过,而且实体店生意的确很好,肯定不会假的。

  分析:投入100万广告,赚1000万,干啥不投,在贴点钱让自己的示范店生意红的发紫,搞个电视台采访一下,案例营销,现在人就相信这个。

  两元产品利润本省不大,广告做得越大,报道越厉害,他哪来的钱做广告,你就准备好帮他一起承担广告费了!

  9.上门考察服务很好,样品间产品很漂亮

  营销话述:我们绝对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分析:

  前期是营销人员:你加盟他们就得1000,为了1000元,绝对给你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说得没错。

  样品间不搞漂亮点能行的。

  后期服务这么差:后期是服务部门的事,关销售部门屁事。服务部门拿固定工资,每月1000元,每天要对付10个客户的订单,20个客户的反单,上万种货要处理,换成您,每天那么多事情,服务能好到哪去

  10.加盟总部,营销人员,以及代理店之间的利益关系:

  营销人员提成制:

  加盟总部的营销人员都是拿提成的,而不用管后期服务,加盟成功一家就可以得1000元提成。既然只是打工,以后服务不用自己做,那只要把产品卖出去就好,所有营销人员就抱这样的心理,当你上门之后就会把一些说得很好告诉你,即使进价5元的东西,就告诉你这是1元,反正以后你找麻烦是找公司,到时候他早就不干了。提成到手是大事!!

  要你真去公司,那公司就告诉你,是业务员说得,公司没这样说,以公司管理不当已经把这个业务员辞了,你找谁去。打官司,你怎么告?.

  代理店分红制:

  各地代理店,有人通过代理店加盟,就可以白得3000元分红,那我就可以进很多超值的商品商品,搞得生意特别红火,那别人看我红火,自然眼红了。眼红了就加盟了,加盟了分红就白得了,比买商品钱来得快!!.

  最后忠告: 经营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加盟被骗后怎样打赢官司:一个如何与与骗子维权的完整案例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第三篇

  很多网友都被加盟总公司骗了,有部分最终追回了被骗后的钱财,但是绝大部分朋友分文未得。这是为什么?

  我们要学习杨先生,他最终赢得了诉讼,除了律师的努力,法官的公正以外,杨先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也是本案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杨先生虽然被骗,但是他保留了加盟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所以原告的证据充分,再一点,杨先生能够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为其赢得了时间,最终能够胜诉并挽回损失。其实,诉讼并非想象那样复杂!

  只要不害怕,并且细心点保留证据,你就有机会,与骗子们打赢官司,毕竟,现在是法制社会,法律只会越来越健全。

  请看:加盟被骗后怎样打官司:一个如何与骗子维权的完整纪实


  一、“梁律师,我被骗了!”

  “梁律师,我被骗了!”

  一上班,接到一个咨询电话。

  “您好,请问梁律师吗?”

  “我是,您是哪位?”

  “梁律师,我被骗了!您看我该怎么办才好?”

  对方的声音非常急促而紧迫。

  “您慢点说,具体是什么问题,把问题简单叙述一下,这样我才知道如何帮您。”

  “我姓杨,是一个记者告诉我你的电话。我加盟了×××二元超市店,但是他给我的产品都是次品,从我这够买商品的很多消费者都退货了,我实在无法经营了,但总部又不允许我退出,仅同意退我部分货物,不退我加盟费。除非我找到下一家加盟商,把我的店转让出去才行,这让我去哪儿找?店面是我租的,一天租金很贵呢,我拖不起啊,我该怎么办呢??如果起诉的话我能不能赢?”

  虽然他说的不太具体,但我明白他遇到的问题了,这又是一起被骗加盟费的案子!我对他讲,如果诉讼,关键要看证据,我现在还没有看到你的材料,还不确定能不能诉;我要求他带齐所有加盟资料来我们律师事务所面谈,包括合同书、收据、发票、经营手册、开店手册、员工手册、货物样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或者发票等等,一切与加盟有关的书面材料,先做一下案情分析,然后再出具法律意见,仅是电话交流无法做出判断。然后我和杨先生约好明天在我们律所见面。

  近几年因加盟而受骗的案子很多。加盟商从电视、网络上看到相关“报道”,轻信特许人(总部)的虚假承诺,签订对加盟商十分不利的合同,然后缴纳加盟费或者服务费,再订购大量价高质次的货物,收到货物后,加盟商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加盟服装的,衣服不是过时,就是粗制滥造;加盟饰品的,饰品却不合时宜,丑陋不堪,很少有人购买;总部公司一般同意给予换货,但是换来的货物和以前的一样劣质,还要自己搭上运费;但总公司一般不予退货,如果退出加盟,一切费用概不返还!遇到强硬的,到总部公司去闹的,退一部分加盟费,但大部分损失却由自己来承担!部分加盟商自认倒霉,而不诉讼,认为自己无法和那些大企业抗衡,认为那些企业和法院有关系,从而放弃诉讼,其实这是受中国司法界所谓“潜规则”的影响导致的,但愿杨先生敢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杨先生的加盟过程

  第二天上午,杨先生如约来到律师事务所,我给他倒了杯茶,他让我看了加盟的相关材料,并详细讲述了整个加盟过程。

  杨先生今年29岁,山东人,已经在北京打工七年,也有一些积蓄,但自结婚,生子后,生活有些压力,从亲朋好友那借来一些钱,打算自己开个店。2008年春节过后,经常关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寻找投资项目。其间,他去武汉考察过新型燃料项目,感觉项目很假,也考察过电话充值卡项目,其实就是传销。2008年3月份,在网易上看到了关于×××二元超市加盟的采访报道,这篇报道让他感觉很真实,项目也很有吸引力。他通过网络继续搜索相关的资料,他发现不仅网易进行了报道,搜狐、新浪、人民网、腾讯网等大型门户网站均有相关的报道,如此以来,让他觉得这样项目更具有投资价值了。

  为谨慎起见,他还亲自到该公司的总部去考察。该公司的总部办公室设置在北京一幢高档写字楼内,办公面积很大,租金不菲,看起来很有实力;而公司的业务经理也相当热情,虽然他仅想加盟一个便利店,但是他们仍然把杨先生当作大客户看待,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状况,全国各地的加盟商数量,×××二元超市的市场前景,一旦加盟如何赚钱等等,还交待他们公司是北京为数不多的几家在商务局备案的企业,而且他们公司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并且商标局已经受理。考察完毕,杨先生对该公司以及该项目都十分满意,做出了初步投资的意向。杨先生通过房屋中介找到了一处门面房,总部派人进行了查看,并认为可以作店面。杨先生一提到这个门面房就特生气,因为在整个加盟过程中,房屋租赁费占到他损失的一半以上,而且这个位置并不适合经营二元超市,该门面房位于北京三环内的一个中档小区附近,租金相当高,半年租金就四万多,而附近的居民一般都是白领,他们并不怎么光顾二元店。但是总部派人协助选址时,却认为这个位置很好,现在想来,总部为骗取加盟费不惜任何手段。

  便利店的地址定下来后,杨先生到总部正式签订了合同,并缴纳了品牌服务费9800元,并根据总部要求第一次订货10000元,全部打进总部指定的个人账户。自此,杨先生满怀激情地开始了创业之路,按照总部要求,对店铺进行了装修,购买了货架,装上灯箱,想到自己马上成为老板,以后可以让妻子和女儿生活得更好,那感觉非常好。终于盼到总部发来的货物,“看到货,我有些失望,因为这些货和我在总部展厅看到的不一样,粗糙多了!”杨先生如是说!虽然就这个问题问过总部,但总部的经理说,先销售着,如果销量不好,再调换。但开业以来,杨先生的便利店就没什么销量,即使销售了几件,还不时有消费者前来退货:儿童带的手表使手腕过敏;闹钟根本不响;小台灯不亮,诸如此类的问题不断,而且杨先生自己也发现产品质量存在一些有问题,护肤品过期,女孩饰品掉粉末, 这简直让杨先生无法经营,产品如此差,附近小区的居民谁还会来光顾!谁还会信任这家超市!经营十天后,杨先生实在无法再继续下去了,客人越来越少,再这样下去亏损更大。杨先生直接向总部要求退货,返还加盟费,总部仅同意退货,但不同意返回加盟费,因为根据合同规定,只有不断进货才可以返还加盟费。最后仅退了部分货物,总部以其他货物影响了二次销售,而不退,其实很多货物包装都很完整。杨先生很无奈,他仔细看了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却是他违约了,但是他感觉自己是被骗了。“我现在的损失都已经五万多了,还不包括间接损失,这段时间我什么也没做!”杨先生现在非常后悔当初的决定。

  杨先生的加盟过程,和其他受骗的加盟者遇到的情形是一样的。加盟前,他们一般都是受到盟主(总部)在正规媒体发布的虚假的、夸大的不切实际广告的影响,在考察时,又受到业务经理花言巧语的欺骗和许诺,利用展厅样品的障眼法,最后引诱你签订合同,特别是这份合同简直就是一个没有任何缝隙的网,而且让你有苦说不出,明明是吃亏但根据合同却是自己违约!杨先生真的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来看一下杨先生都带来哪些证据材料吧。

  

终止加盟协议书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第四篇

加盟合同终止申请

致 事业部: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地

址: 】是店号【 】店名: 的加盟者,因个人原因,现申请终止与 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自愿放弃加盟权,并不再使用

品牌及与 相同或相似的品牌。

本人已了解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与流程,并保证完成以下具体事项:

1、 与 公司结清一切货款、商品借款、设备借款等全部款项;

2、 与直配商品供应商结清全部货款,例如:香烟、报纸等;

3、 退还借用公司、供应商以及增值服务项目的所有设备;

4、 付清房东的租金、水电费和工商税务等费用;

5、 拆除招牌、灯箱等全部 标识物;

6、 以上未提及的其它与 公司相关的事项。 敬请尽快回复并办理费用结算! 申请人: 门店盖章: 日 期 :篇二:终止加盟合约协议书5.25 终止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特

许加盟合约协议书》。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名、商标、店面等与甲方相关

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行为识别系统,并不得再以甲方特许加盟连锁店的名义进行经营。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以甲方为名义办理的证照进行注销、

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加盖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审核。

三、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给甲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

日 加盟费共计:拾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

四、本协议终止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约协议书》,对双方而言互

不违约,双方均无需承担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签定之日并在乙方交给甲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加盟费拾万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后,双方互不负债权债务。

六、乙方对以甲方为名义办理的证照进行注销、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加盖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审核后,同时全部交付给甲方加盟费拾万元后,甲方退回乙方

押金 伍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篇三:加盟店如何终止合同与处理赔偿 加盟店如何终止合同与处理赔偿 如因任何情况总店丧失了货品之制造、经营及分销权,则合约自动终止,而加盟店已支

付的加盟费则按合约剩余日数的比例由总店返还加盟店。如总店违反合约任何条款,受许人

亦有权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并向总店要求赔偿,但不限于双倍赔偿保证金。 如加盟店或特许人宣布破产或清盘,合约将自动终止。

1. 赔偿

如下列情况下,总店有权在通知加盟店后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及毋须作出任何赔偿:

1) 加盟店违反合约任何条件;

2)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未经总店书面同意而在另一

场地经营与货品相同的产品(无论任何品牌);

3) 加盟店的任何股东或职员企图阻止任何总店授权人士进入加盟店的营业范围、货仓范

围、办公范围;

4) 加盟店未得到总店事先书面同意利用总店拥有的任何商标在中国制造、经营、分销货

品;

5) 加盟店破坏商标的商誉及形象;

6) 加盟店有损害总店商业信誉的行为;

7) 加盟店在其范围内从事任何零售货品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行动;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8) 加盟店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末缴纳合约规定的费用或其它应付款项;

9) 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业务或将零售价定于超 过总店准许的价格;

10)加盟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处理

加盟店在合约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合约被终止之后约定期限内,总店有权免费收回按合约

由总店免费提供给加盟店的所有物品。 如加盟店不遵守合约的任何条文或违反合约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总店单方面取消合约及终

止提供产品予加盟店,总店将保留向加盟店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合约期满不获续期或由于任何原因终止后,加盟店必须做到:

1) 支付应付的款项予总店;

2) 停止经营,并不可对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总店的一部分;

3) 停止使用总店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 将有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与总店及加盟店有关的宣传材料、营运守则、经营手册、

文具、发票、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退回总店;

5) 将所有关于总店及加盟店名称的宣传招牌拆毁;

6) 将仍持有但未付款予总店的产品退还总店;

7) 继续遵守合约的条款,特别是有关保密的责任;

8) 其它条款(基本上是总店对加盟店的限制)。

3. 禁止

加盟店的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及合约到期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可直接或间接地:

1) 经营、参与或涉及任何与加盟店销售货品的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 竞争的行业;

2) 雇用或企图雇用任何在合约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总店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

开他们原来的单位;

3) 招揽总店或其它加盟店的顾客。 来源:中国加盟服务网篇四:合同终止协议 合 同 终 止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就 店铺特许加盟授权事宜签订了《特许

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甲、乙双方同意于年月日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双方

权利、义务(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保密及后续解约环节的约

定)自此终止,无其他纠葛;

2、合同解除后,双方未结清款项的结算应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自此双方财务结算清楚,

无纠葛;

3、乙方保证在年月日前归还与特许授权有关的授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物品;并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售卖乙方在加盟期间订购的但未销售完的库存货品,自此之后不再进行任何

售卖,一经发现,向甲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

4、乙方保证在日前撤掉店铺门头和涉及“xx系统”的店铺装修,并同时办理相关注销

工商营业执照,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xx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类似“xx”或“xx”

的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xx任何其他名称或标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被授予的xx加盟

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称、标示或标记、或类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则,由乙方或本单位承

担5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5、双方均不因合同终止而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篇五: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

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加盟方违约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的责任认定 ——上海高院判决月星公司诉大众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 案例指导 2011年6月16日 ) 裁判要旨

在不能证明已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因加盟方违约

而致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对于违约责任,应考虑合同的持续性特征,以特许方的损失为

基础,酌情予以确定。 案情 2008年11月2日,上海月星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星公司)与浙江

大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签订《品牌使用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月星公司

成立管理公司,对大众公司拥有的经营物业进行品牌经营和管理;月星公司须在3个月内完

成市场的品牌整合及入住率达90%以上;月星公司承诺合同生效一年以后招商入住率不低于

95%,如达不到该指标,大众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期限为8年,大众公司每年向月星公司

支付200万元品牌使用费;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若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支

付相当于合同未履行年限品牌使用费的违约金。 2009年6月30日,大众公司向月星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后双方确认合同已于当日

实际终止。 月星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大众公司违约,并支付1400万元违约金等,大众公司反诉月星

公司违约,请求判令返还100万元品牌使用费等。 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即合同履行尚不

到8个月时就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大众公司如认为月星公司经营市场3个月

后,入住率未达到90%,可据此追究月星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3

个月入住率未达到90%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年以后达不到95%的目的,故大众公司不能据此作为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大众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因双方合同仅履行约8个月,而合同期限为8年,以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品牌使用费为违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约金,明显偏高。故应综合考虑月星公司可能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

因素,酌情确定大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月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使3个月市

场入住率达到90%等违约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大众公司支付月星公

司违约金133万元,月星公司赔偿大众公司损失60万元。 大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反映了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事实时,另一方可否据此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实

际上约定了大众公司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当合同生效一年后,市场入住率如达不到

95%,大众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因一年的期间尚未届满,该条件未实际成就。案中查明的

事实是,合同生效3个月后,市场入住率未达到90%。但该条在合同中只是作为违约条款出

现,大众公司不能据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大众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另一

方面,大众公司解除合同也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大众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

于是否存在因月星公司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本案中,对于合同履行

3个月内市场入住率未达到90%的问题,合同对此的约定应看作月星公司的一项义务。但大众

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表明,因月星公司的违约致使一年以后入住率达到95%的目的难以实现,

故大众公司不能以此作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总之,在合同已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

对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应作严格限定。大众公司如认为月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

首要考虑的救济措施应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解除合同。 第二,对

于特许经营合同这样的持续性合同,如何认定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大众公司

在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违约责任

的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未履行年限的品牌使用费”,但大众公司指 出,该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裁判时,从实际

案情出发,综合考虑诸种因素,最终酌情确定了133万元的违约金数额。具体而言,违约金

应与月星公司的损失相符。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这样的持续性合同,特许方的损失主要表现为

合同终止后,应收而未收的品牌使用费。本案中,按约定,月星公司将其品牌许可大众公司

在温州地区独占使用,在大众公司表明提前解除合同后,客观上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月星

公司可另行授权他人使用。月星公司与下家协商谈判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的独占许可

使用费可看作月星公司的损失。这种情况类似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如租

期未届满,承租人欲提前解除合同,一般需支付出租人一段时间(如3个月至4个月)的租

金作为违约金。因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涉及内容较复杂,缔约过程也相应较长,故

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一段合理期限内的品牌使用费作为特许方因加盟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并

以此为基础计算违约金。本案中,考虑到合同仅履行了8个月,且月星公司在履约中也有未

尽义务之处,最终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约相当于8个月的品牌使用费。

连锁加盟政策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第五篇

2013外部加盟政策

说明会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目的

企业为拓宽经营管理思路,充分吸收、整合资源,以多元化

加盟战略扩大企业连锁规模,同

时为对红艳企业具有共同认知和

发展理念的各界人士提供实现自

我价值的机会和发展平台。

委托加盟

设计理念

“委托加盟”是指“总部委托加盟

都经营”的意思,委托加盟是典型的总

部拥有所有权而加盟都拥有经营权的加

盟形态,委托加盟店基本上是总部出资,

即正常营业的所有建置,而加盟者是以

加盟“三金”取得店铺的经营权,同时

承担全部的营运成本,自负经营损益之

责。

——台湾加盟实践

委托加盟

加盟方式:企业投入旧店(包括房租、装修、设施设备、商品等),加盟方投入品牌使用费1万元/年、保证金10万元(期满退还)、入网费免收,管理费免收。

合同期限:与门面租赁期限一致(或一年一签)。管理模式:加盟方负责日常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经营风险共同承担。

加盟授权:使用红艳CIS系统并可具独立法人,所有权归红艳企业。

加盟范围:委托经营管理目前正在营业的直营店。

某某公司承诺书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第六篇

承诺书

**公司:

为保证网络交易真实可靠、安全无误,作为易牌网的供应商,我公司特做出如下承诺:

1.我公向贵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关许可证和相关审批手续等均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我公司严格遵守会员注册、加盟等有关的声明、协议、章程、合同约定等,因违反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3.我公司在易牌网发布的户外广告媒体均是我公司享有广告发布权的自有媒体,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手续和行政审批号,所有相关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并保证及时贯彻执行。

5.因媒体质量问题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交易成功后,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发布广告,任何延迟发布、不发布等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本承诺书在自承诺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加盟合同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第七篇

加盟合同

第一条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加盟方获得公司开发的“车管家”经营项目及“车管家APP”软件的特许经营权和使用权,并获得公司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加盟合作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公司许可加盟的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公司根据经营“车管家”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车管家”品牌为代表的经营系统,并许可加盟方在特许区域内实施。

第三条 公司与加盟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方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方不是公司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方不得以公司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和加盟方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五条 加盟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岁至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 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四)

加盟方签署本合同时应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若加盟方存在不接受公司培训、被服务对象的投诉或差评、不接受车管家APP软件发送的工作指令或拒绝公司临时工作指令及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情形时,公司有权予以相应扣除;若加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有困难,可以向公司申请借支缴纳。

第六条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公司经营“车管家”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公司注册的”车管家“产品(服务)商标;

(二)商号是指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_________,登记号为____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公司拥有的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_______,专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著作权是指公司创作的车管家APP软件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附件《车管家APP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商业秘密是指公司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以及_________;

(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营销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加盟方的许可区域,是指以公司在加盟方所在地拥有的合作商店面为中心半径_________米的市场范围。

第七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果加盟方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_________年,依此类推。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加盟方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

(二)

(三)

第八条 公司向加盟方出借公司制定的详细载明加盟方操作规则的《 经营手册》(简称经营手册)。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加盟方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加盟方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公司承担。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加盟方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加盟方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根据加盟方的实际情况,经公司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加盟方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

公司有权监督、检查加盟方执行《经营手册》,对违反《经营手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公司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加盟方应当向公司交回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加盟方进行为期_________天的初始培训,培训的内容、地点、时间由公司具体安排。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应当对加盟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加盟方不能通过初始培训或不参加后续培训,本合同终止执行,其交纳的加盟保证金不予返还。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公司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公司负担;加盟方要求公司举行的培训,费用由加盟方负担。

第十条 从加盟方签署本合同之时起时,公司从下列几个方面提供支持:

(一)公司根据加盟方的具体情况提供 个月的加盟补助费用;

(二) ;

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第八篇

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李广兴律师以案说法之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案情介绍

2007年1月17日,刘某(原告)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被告授权原告开设并经营酷××精彩卡通屋。双方合同第11条约定:酷××标志、标识及酷XX精彩卡通屋企业VI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属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所有,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第12条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辽宁省沈阳市××区开店并经营酷××精彩卡通屋,并可使用被告的标志标识、企业VI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第13条约定:原告应在授权经营地,从2007年1月17日起至2009年1月16日止,持续经营酷××精彩卡通屋,开店规模为店中店级别点;第21条约定:在协议签订时,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加盟费12800元,此费用在协议履约期内累计进货达到1万元时(从第二批进货起结算),被告返还加盟费人民币500元给原告,直至加盟费全部返还为止,若原告未达到规定进货量,则不享受加盟费返还政策;第22条约定: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协议履约保证金4000元,此费用在协议履约期满时被告一次性全额返还给原告;第31条约定:协议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等相关证件,有权要求原告按规定统一使用被告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第33条约定: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经营指导、营销培训及帮助原告搞好内部管理。第34条约定:被告免费向原告提供统一的酷××卡通屋店面设计和空间装修方案。第35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免费提供开店初期的开业赠品,包括吊旗、海报、特价牌、贵宾卡、购物袋等。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加盟费12800元及保证金4000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陆续累计向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支付货款27795元,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将货发给了刘某。刘某收到货以后,发现货物质量极差,与合同约定不符,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的宣传、承诺更是相差甚远。由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义务,其亦不具有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条件,致使刘某开业手续不完备,开业效果极差。刘某认为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遂将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刘某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退还刘某加盟费12800元、保证金4000元;3、判令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辩称,其没有违约行为,公司的宣传画册等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印制的宣传手册,是针对不特定人发出的,其目的在于邀请不特定的人订立合同,无须受宣传手册上内容的约束。提供的产品也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货物交付后,在刘某验货并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前提下,应该认定产品提供者已经完成了产品交付义务,并且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已履行协议约定的根本义务。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其次,刘某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本案中双方所签加盟合同的目的,是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与刘某进行合作经营,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授予刘某特许经营权并向其提供商品,

刘某向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这个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这种违约行为不是合同解除的充分条件,故本合同不能解除,刘某的诉讼请求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合同的性质,主要应该根据合同所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合同所冠以的名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但其内容系被告将其拥有的产品标志、标识、企业形象、商标等经营资源许可原告使用,由原告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统一经营,原告为此支付相应费用,并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上述约定完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要素,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实质系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本案合同签订于2007年1月,因此本案应当参照在此期间施行的《商品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作为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目的,意在由特许人规定的统一系统或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具体来说即是协议中所约定的享有被告所提供的专业经营指导、营销培训以及统一的酷××精彩卡通屋店面设计和空间装修方案,并有权获得被告提供的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开业赠品、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相关手续,原告在此基础上进行经营,从而实现特许经营的成功复制。被告在审理中以原告出示的销售出库单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从而否定货物的真实性,同理,其向法庭出示的开业赠品清单、培训及应用手册、培训教程、教案等资料亦未加盖公司公章,故在原告否认收到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至于被告出示的企业标志准用证、授权委托书、开店资格证,由于其并未提供原告的签收手续,故对于其将上述证书已提供给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此被告于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于签约后向被特许人原告予以专业经营指导、营销培训及店面设计和空间装修方案,且不能证明已履行了诸如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开业赠品、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的义务,尽管被告主张上述义务应系附随义务,但对此本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并非一般的加盟代理合同,其主要特征之一即是受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统一系统或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换言之,受许人所开展的经营能够与特许人所经营的模式相复制,具体来说,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使用权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续,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此并非合同的附随义务而系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被告作为特许人未履行上述主要义务,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因此而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某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于二○○七年一月十七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某某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加盟费一万二千八百元及保证金四千元。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具体来说就是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渠道。而这些经营管理模式和经营资源就体现在门店的装修装潢、授权证书、经营指导和培训、监督等大量日常的工作当中。

特许经营合同主要特征之一即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规定的统一系统或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换言之,被特许人所开展的经营能够与特许人所经营的模式相复制,具体来说,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使用权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续,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被特许人做好开店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此系合同的主要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征,可以判定除了产品供应或技术服务传授之外,如何扶持被特许人成功运营复制过来的经营模式也是特许人的主要义务,这也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不同于一般商业活动的本质区别。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后,原告即向被告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商标准用证等相关证件以及交付开业赠品、彩色宣传画、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物品,并向原告提供经营指导及培训等义务,这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被告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虽然被告在答辩中称其已履行上述义务,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根据举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败诉是正确的。

目前许多企业不重视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后,建立“签收回执或服务备案制度”,认为做了就行了,但恰恰这样做风险很大,所以,建立“签收回执制度和构建经营指导制度”是切实的,更是必要的。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第九篇

合同法案例

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该承诺生效。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2. 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买方的承诺无效。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 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4.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不予理睬。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

(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

(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答:(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6. 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

⑶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⑷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不需要;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4)不能;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7.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答:(1)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要约;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

(2)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3)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4)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要约与承诺)

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

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2006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郭某遂诉至法院。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理由。

答: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本案中,根据宣传单的内容。具体理由有:1.从当事人的意思来看,电器公司的宣传行为应属于要约的意思表示。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2.从电器公司宣传单的内容看,其已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构成要约。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3.从交易习惯上看,也完全可以认定电器公司的宣传单是要约。因为普通民众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就具体品牌和型号的产品的购买最关注的便是价格。

10.房地产开发商时代鼎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甲,欲销售其开发的幸福住宅小区最后一套别墅,于是打电话给乙﹑丙﹑丁三人,具体说明了该类型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内容。并且声明,此信息有效期限为一个月。该信息发出后第十日,甲公司与乙签订了该别墅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该房屋于乙,乙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价款,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日,甲与丙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丙不知甲﹑乙之间已经就该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丙将该房屋办理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日,甲又与丁签订了就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而丁也不知道甲和乙﹑丙已经签订了该房屋买卖的合同。第二十九日,盖别墅因百年不遇的泥石流而遭毁灭。乙﹑丙﹑丁遂与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1)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2)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3)丁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4)该房屋毁灭的损失风险由谁来承担?

答:(1)在本案中,时代鼎盛房地产公司在给乙﹑丙﹑丁三人发出信息时,已经说明了其广告成为要约。合同的成立一般是由要约和承诺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jiamengkaidian/51182.html

《加盟公司承诺前后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开网店骗局:数百大学生开网店上当被骂“活该被骗”.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