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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贷款 农商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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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贷款篇一

农商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 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和经营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的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 项目融资业务办理条件

第四条 在贷款行申请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 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六)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以新设立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保、土地、规划、安全生产和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五)项目资本金已落实的证明文件。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包括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产品支付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贷款担保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融资金额、期限及相关管理要求

第六条 项目融资金额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需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风险水平和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七条 项目融资期限是指贷款第一笔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和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要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的发放。

第八条 项目融资须实行分期还款。要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一)应从项目建设期完成时即开始还款,并应采用按月或按季还款。

(二)还款金额应与项目建设、运营进度相匹配。

第九条 项目融资贷款的利率按照我行对外公布利率执行。

第十条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可根据项目建设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

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十一条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一)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可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四章 项目融资业务的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尽职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实力、财务状况、融资状况;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审批核准情况等。

(四)项目市场分析,包括项目市场环境、供求关系和未来变化趋势等。

(五)项目投资及偿债能力分析,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

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和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六)贷款担保情况。

第十三条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贷款审查人员应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项目融资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审查内容重点包括: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合法、合规性。

(二)项目建设条件。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动力等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和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设备的采购引进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包括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现状、价格和竞争能力、盈利能力等。

(四)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获得性。

(五)项目效益与风险。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合理性,项目投入运营后产生的现金流量足以支付生产经营费用和偿还到期债务的可靠性。

(六)项目发起人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整体经营情况等。

(七)项目风险的分担,项目风险在各个项目参与方之间分配的合理性。

(八)其他风险。包括行业基本面、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供应环保风险和成本风险等,以及可能对项目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 项目资产或项目收费权可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应

农商银行贷款篇二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 贷前调查

第四条 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

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

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 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农商银行贷款}.

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

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如何。

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如何。

4.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流动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该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

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还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

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

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国债、存

单),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

11.借款人申请中长期(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及情况:

⑴项目可行性报告;

⑵项目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⑶项目自筹资金及外来投资到位情况;

⑷经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投资批文;

⑸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

⑹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如果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调查以下内容: ⑴出票人资信状况和信用等级,出票人如属合作银行新客户的,还须按有关规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测评;

⑵出票人的近期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⑶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履行情况,签开承兑汇票的内容是否与合同有关内容相匹配;

⑷银行承兑汇票用途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的真实一致性。

(二)自然人

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人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

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

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 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

完整的调查报告,按授信审批权限逐级进行授信审批,按放款权限逐级进行贷款审批。中长期(项目)贷款和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必须有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书面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基本情况。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⑵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⑶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及景气程度;

⑷目前是否存在诉讼及合同纠纷等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

2.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结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有关指标及要求分析评价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了解和说明企业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强弱。

⑴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分析;

⑵销售情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现有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

⑶对企业总体盈利能力情况及产品盈利能力情况分析,尤其是要测算其真实的净现金流量;

⑷对企业总体及产品前景进行分析。

3.贷款项目情况:

⑴阐明企业要求新增贷款的实际理由;

农商银行贷款篇三

贷款申请书.docx(农商行)

贷款申请书

江华农商银行营业部:

我名叫蒋兴来,男,现年41岁,家住江华县沱江镇农贸小区68号,身份证号为:432926197309162013,从事屠宰业。配偶杨明銮,身份证号为:432926197211150049,现从事屠宰业。本人因在沱江镇架枧田小街建房,需要投入资金80多万元,以投资金40多万元,还尚缺40万元装修费用。现特向江华农商行营业部申请借款40万元整,期限叁年,本人用江华县沱江镇农贸小区68号房产作抵押,房权证号为沱江字第060157号,建筑面积251.61平方米,本人保证按季还息,到期还本,请贵行给予支持,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农商银行贷款篇四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明确授信工作人员贷款责任,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本行对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制度。

第三条 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正常程序或非正常程序发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 责任人

{农商银行贷款}.

第四条 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客户经理在分级经营管理的原则下,对全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相关授信工作人员都必须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

第六条 第一个受理并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贷款授信工作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营业机构发放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八条 风险部对辖内各营业机构贷款管理责任人分别建立管理责任台帐,要据实登记,并依此考核。

第九条 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按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由授信工作人员直接经办,独任负责包放、包收的小额贷款,授信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农商银行贷款}.

超过授信工作人员审批权限,授信工作人员审查同意报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发放的贷款,授信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50%责任,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50%责任。

授信工作人员审查后不同意,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坚持发放的贷款,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授信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2、超过各营业机构审批权限,各营业机构审查同意并上报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发放的贷款,各营业机构经办的授信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50%责任,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总行各授信工作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40%和10%责任。

各营业机构授信工作人员不同意,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坚持上报并发放的贷款,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总行授信工作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各营业机构授信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3、由总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书面推荐各营业机构发放的贷款,总行贷款管理委员会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

第十条 各营业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总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中,领导的责任为其他单个人的两倍。

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会计人员的贷款管理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责任:

1、会计人员收到授信工作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贷款到期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帐上有钱,会计未扣收贷款,因

此而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帐上资金或者到期贷款二者的较小额,会计负50%责任。会计人员未收到授信工作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

2、贷款结息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帐上有钱,会计未扣收贷款利息,因此而造成贷款利息不能收回的,按借款人帐上资金或者贷款利息二者的较小额,会计负50%责任。

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要对贷款管理责任人进行贷款赔偿和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大小,对贷款管理责任人进行贷款赔偿和处分的形式有:

1、贷款赔偿

(1)全额赔偿;

(2)非全额赔偿。

2、处分

(1)工作处分:

①取消授信工作资格;

②停止责任人贷款审批权;

③停职离岗收贷。

(2)行政处分:

①警告;

②记过或者记大过;

③降低行政职务;

④撤销行政职务;

⑤开除留用;

⑥开除。

3、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以上处分形式可以并处。

第十四条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赔偿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

第四章 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 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额赔偿:

1、授信工作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

2、非授信工作人员发放的贷款;

3、实行包放包收的小额贷款(由于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风险或损失的贷款除外)。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农商银行贷款}.

2、违规发放的跨地区贷款;

3、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以贷还贷,以贷收息;

4、违规展期的贷款;

5、借名、顶名、假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

农商银行贷款篇五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 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

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行和担保人同意,可以展期。贷款行办理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利率由总行制定并发布执行,结息办法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调查和审查

第十八条 借款人条件。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贷款各营业网点的要求,一般应低于60%;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贷款时,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三)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关资信情况证明;

(四)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提供前三年度和前一月的财务报告(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

(五)借款和担保企(事)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影印件)、工

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历史背景、信用状况、道德品质、授信动机、管理水平等);

(六)借款和担保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经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八)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有法律效力的抵押(质押)物评估报告;

(九)借款和担保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十)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或承包经营性质的企业或组织,要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授信)和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借款和担保企业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三)借款(授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四)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行授信人员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

农商银行贷款篇六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品种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品种

农村新居工程个人贷款

业务简述:向2003年1月1日以后建成入住或在建的农村拆迁安置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和小型聚居点(下称“农村集中居住区”)内的自然人发放,用于自建或购买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的贷款。

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其自建房屋的证明材料或购买房屋的首付款证明;

3、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40%(含补偿金);

4、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年还贷本息金额之和≤其家庭年均净收入(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总支出后的可支配收入);

5、信誉良好;

6、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接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造(购)价的6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担保:新居工程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屋抵押担保和专业担保机构保证担保两类。

[特色乡镇个人住房(商铺)担保贷款]

业务简述:向特色乡镇个人发放的综合消费或生产经营贷款。

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誉良好;

4.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接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担保:包括抵押担保(含 “房屋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和专业担保机构保证担保两类。

[生源地助学贷款]

业务简述: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支行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农商银行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等;

3.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7.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8.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9.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额度: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

贷款期限:

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灾后农村自建住房保证担保贷款]

业务简述:指本行向在5.12地震中受灾的农户发放的,用于自建住房的,由受灾农户户籍所在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贷款。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是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和大邑支行服务辖区内的因灾住房受损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

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业务简述:指本行基于下岗失业人员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由受托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

贷款条件: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同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贷款额度:原则上单户不超过5万元,合伙共同经营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公职人员小额信用贷款]

业务简述:公职人员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如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等)和银行业、石油业、电力业、航空业、通讯业等具有稳定收入的工作人员发放的无需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贷款条件:

1.年龄和贷款期限之和,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

2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农商银行贷款}.

3.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4.自有资金不低于30%;

5.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收支状况及职位情况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个人汽车贷款]

业务简述: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买营运和非营运的新车或二手车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或有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其它稳定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已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在贷款人处存入首付款并出具相关证明,购买意愿真实;

5.如所购车辆为营运车辆,借款人应具备合法运营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汽车价格的80%,营运车辆及二手车分别不得超过70%和50%。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展期)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利率定价有关规定合理定价。

贷款担保:包括本车抵押、本车抵押加其他财产抵(质)押、本车抵押加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等三种方式。

[个人二手房产贷款]

业务简述:个人二手房产贷款是指本行向在成都市城镇范围内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住房、商业用房、停车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条件:

1.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户籍、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或所购房产在本行服务区域内;

2.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5.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6.按下述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7.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1、以所购普通住房(配套停车位)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

2、以所购商业用房和别墅(配套停车位)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

3、采用其它担保方式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

[个人房产按揭贷款]

业务简述: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商业用房或停车位的贷款。 贷款条件:

1.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户籍、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或所购房产在本行服务区域内;

2.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5.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

6.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1.购买普通住房(配套停车位)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80%;

2.购买个人商业用房、别墅(配套车位)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50%。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原则上最短不得低于一年,同时须满足按揭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实际年龄之和,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业务简述:指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要的贷款。 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4.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

5.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6.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从事与农业生产、收购、销售等的自然人,可以不须提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7.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9.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10.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原则上还应持有《贷款卡》;

11.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贷款期限:视用途等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五年。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业务简述:指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各类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2.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户籍或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3.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本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5.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6.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天府随心贷]

产品简介:

天府随心贷主要适用于本行开办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为本行个人类特色信贷业务。

产品特点:

一次授信、五年有效、授信额度无最高额限制。

适用对象:

资金效率要求较高的个人生产经营者及消费频率较高的个人。

业务办理流程:

①客户申请(填写授信申请表)并向贷款人受理岗提交天府随心贷申请资料;

②银行受理、调查并审批;

③签订《个人贷款综合授信合同》;

④随借随还、即用即支、循环使用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geleidaikuan/8907.html

《农商银行贷款 农商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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