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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信用卡小额贷款手续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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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信用卡小额贷款手续费是多少
闫先生听说建设银行信用卡小额贷款不要利息,只要手续费就可
以了,闫先生想申请信用卡小额贷款,他想咨询,建设银行信用卡小
额贷款的手续费是多少?
建行信用卡小额贷款,其实就是其分期付款下的“现金分期”业
务。据了解,建行信用卡小额贷款,可以选择分为3期、6期、12期、
18期和24期。其中,分3期月手续费率为0.81%,分6期、12期、
18期和24期的手续费率都为0.75%。那么,建行信用卡小额贷款手
续费是多少?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算一算。假设刘先生申请建行信用卡小额贷
款,其贷款额度为30000元。计算可知,分3期月手续费为243元,
手续费总额为729元;分6期、12期、18期和24期的月手续费都为
225元,手续费总额分别为1350元、2700元、4050元、5400元。
这里要提醒大家:建行信用卡小额贷款手续费,相比其消费分期
和账单分期都要高一些。所以,尽量选择后两种分期付款业务哦!
以上是建设银行信用卡小额贷款的手续费问题,如果大家还有其
他贷款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录从容网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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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小额贷款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建设银行 信贷审批部
附件1:
信贷审批部部门职责
一、部门职责:
信贷审批部是负责全行客户信用等级的审批认定、组织授信业务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的职能部门。内设个贷审批团队、信贷审批团队、综合管理团队3个团队。
主要职责:
1. 贯彻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和目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与本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
2. 负责根据总行信贷政策、制度及经营战略、规划和计划,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及细则。
3. 按照总行要求,对提高执行总分行重大信贷政策的适时性负责。
4. 负责组织分行授权以内信贷业务的审批。
5. 负责跟踪分行审批决策项目的执行情况。
6. 负责组织技术专家研究全区重要行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7. 负责组织本级权限内信用等级的审定工作
8. 负责定期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信用等级认定工作相关报告、报表,组织拟定本行信用等级审定工作操作规程;负责指导、检查、监督下级行审批部门的信用等级审定工作。
9. 负责落实总分行风险管理战略、经营战略和统一的审批标准。
10. 负责全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政策、制度的制定,建立个人信贷业务及合作楼盘准入审批工作风险内控体系,保持个人贷款审批人审批决策的独立性;负责优化、完善个人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时效。
11. 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加速贷:申请建行个人信用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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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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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20-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
2.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家庭年收入为2万元以上;具备建设银行评定或认可的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
3.信誉良好,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4.存量优质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客户,须同时符合相关条件;
5.存量优质公积金缴存客户,须同时符合相关条件;
6.在建行从未出现个人贷款拖欠记录和其他违约情形。
7.存量优质代发工资单位员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8.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 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其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 总分≥90分
B级 90分〉总分≥70分
C级 70分〉总分≥50分
D级 总分〈50分
第八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要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第三章 信贷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四条 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出票的,指定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承兑余额的审批权。汇票承兑余额是指建设银行承兑(包括已承兑和将要承兑)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出票人)已付建设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下列各种(含尚未终止的)本外币保函金额之和的审批权。
(一)本币担保业务中的预收款退款担保、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二)外币担保业务中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的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是指信用证开证业务、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及打包放款业务量之和。对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分设以下单项业务审批权。
(一)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具进口贸易项下的即期或180天内远期信用证时,可单笔减免或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出信用证的累计金额与收取保证金累计金额的差额。
(二)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在保留物权的情况下,同意承兑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或办理担保提货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以及支付开证申请人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汇票
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三)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承兑交单业务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和办理付款交单业务时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四)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议付、买入、贴现、垫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等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金额的审批权。
(五)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时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六)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以客户将国外银行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的各种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以行发文的方式允许开办的、以个人为贷款对象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贷款等。
第四章 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行各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要根据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按照以下原则决定:
(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相同的行,基准额度相等。
(二)在符合(一)的条件下,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准额度可以不相等。
(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和D级的行,其基准额度的差别一般按照2.5、2.0、1.5和1.0的比例设定。D级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额度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同时要考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设定。
(四)对于国际结算业务量较少的行,可以降低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权限的基准额度。
第二十三条 业务量调节系数由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与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的比例的N次方根确定。通过试算确定N的大小,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左右:
1/N
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某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某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区域内下一级分支机构个数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由其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确定,即:
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
第五章 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按照第二十四条确定的权限授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全额授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含各单项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并向所有二级分行全额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转授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所授权限。
第二十七条 二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城市(城区)支行再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并向所有支行全额再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再转授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行所转授权限。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不得向所属二级分行转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二级分行不得向所属支行再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
第六章 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初步方案,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拟定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基准额度,包括对于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的基准额度和相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内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基准额度;
(二)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
(三)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权限,包括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权限。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贷授权(或转授权、再转授权)权限,作为《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统一向所属行授予。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要定期对各所属行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各分支行在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行将调整其信贷授权权限,
必要时暂停乃至取消对其授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有关会计、统计数据的;
(二)超越信贷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
(三)发放账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的;
(四)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的;
(五)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建行信用贷款}.
(六)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的授权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对于所属的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级中的排头兵)、业务量很大的一级分行,可以全额授予某几项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 总行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产生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
----------------------------------------------------
| 考核指标| 计算公式 | 计分标
准 |标准分|
|-----|------------|---------------------------|---|
|全部利息实|(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 |90%以上得满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20 |
|收率 |息当年新增)/(贷款利息|扣完为
止。 | |
| |收入+待转营业收入
建设银行贷款产品细则
建设银行贷款产品细则{建行信用贷款}.
个人类:贷款
企业类:信贷类 保证类 中小企业业务
个人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二、个人消费类贷款业务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个人住房贷款 2、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3、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5、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6、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住房。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行信用贷款}.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5、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6、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3)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5)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再次交易住房。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建行信用贷款}.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5、贷款期限:最长30年。
6、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
(3)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
(4)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5)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客户贷款流程: 同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产品优点:贷款利率低,期限长,缓解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申请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有合法的身份;(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6)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7)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借款条件。
贷款额度:最高额度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内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个人客户操作流程如下:
①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建设银行负责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②签订合同。借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建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在建设银行开立龙卡或储蓄账户。
③抵押登记和保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建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合同公证及住房保险等手续。
④支用款项。建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售房款专用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内。
⑤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委托建设银行分期扣款或到建设银行柜面,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⑥合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可向建设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等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⑦贷款结清。建设银行为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取回抵押登记证明等文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贷款用途:用银行信贷资金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2、贷款对象: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住房的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3、贷款条件:
申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建设银行有关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法的身份;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5)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6)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合计最高为所购住房销售价格或评估价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80%,其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须按照当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贷款期限: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内(目前为30年),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贷款期限。
6、贷款利率:所贷款项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客户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银行依次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例如:收入证明、近三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和)资产证明等
(3)合法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批准文件;
(4)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5)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1、贷款用途: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商业用房住房。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至少有所购商业用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50%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商业用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商业用房销售价格或评估价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50%。
5、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6、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