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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储蓄账户查询 如何查询被执行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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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储蓄账户查询篇一

如何查询被执行的银行账号

如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

申请人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一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银行账户,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股东信息,而这其中,银行账户又是重中之重。

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执行,往往跟申请人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在自己很多账户上并没有存有大笔现金,让法院难以直接执行。

因此,被执行人到底有多少银行账户,申请人应向法院一一提供,而且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账户信息,只有这样,法院才会有的放矢,并最终收到理想的执行效果。

那么,如何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呢?又去哪些单位查询呢?本律师结合办案实际情况,总结出以下几点方式,特别是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时,效果很好,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去工商局查询。律师去工商局可以查询企业的工商内档,里面有企业基本情况 ,有企业银行开户情况;

二、去银行查询。律师可以去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查询企业的基本开户情况;

三、去税务局查询。企业需要交纳各种税款,律师可以去税务局(包括国税、地税)查询企业缴纳税务款项的账户;

四、去电信局查询。企业需要缴纳电话费,律师正好可以查询企业交纳电话费的账户;

五、去电力公司查询。企业需要交纳电费,律师可以查询企业缴纳电费的帐户;

六、去其他相关服务公司查询。律师可以去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供热公司、物业公司等查询企业缴纳水费、煤气费、供热费、物业费等费用的帐户;

七、找方法查询。申请人可以用第三方名义,以谈业务为名,要求企业提供账户以支付定金,然后套取企业账户;

八、找熟人查询。申请人可以找企业的员工,看有没有熟人,然后,通过被执行企业给员工发工资的银行,再查找企业银行账户。

以上查找方法,对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很管用,但对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也大多适用。当然,针对这些方法,有的需要律师持法院开的调查令后进行查找,有的需要律师本人从律所开介绍信后查找,查找时需要一些证明材料。但有的查询方法只要申请人自己想办法,也可以轻松查找,因此,申请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并最终达到自己的执行目的。

开通储蓄账户查询篇二

如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如何尽快查询到被查者银行开户情况?

任何企业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银行,查封银行帐户是最直接最快速的清欠法律手段,因此研究查封银行帐户的方法和策略是清欠工作的重点之一;而查询到被查者银行开户情况是开始,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如何尽快查询到被查者银行开户情况呢?大略可以概括为十招。

第一招,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开户情况,有外币业务的单位到中国人民银行外资科查询外币开户情况。

第二招,到工商局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其中有企业银行开户情况,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有审计报告,可从审计报告中查询企业存借款银行帐户。 第三招,到国税局查询企业缴纳增值税银行帐户。

第四招,到地税局查询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情况银行帐户。 第五招,到电信局查询企业电话费从那个银行帐户交纳(适合被执行人为大型企业及其集团)。

第六招,到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查询企业缴纳水费、煤气费银行帐户。 第七招,到电力局查询企业缴纳电费帐户。

第八招,以采购方的身份电话谈业务,问对方将钱打到那个帐户上。(此招防不胜防)

第九招,通过银行查银行,通过查询银行来往帐及单据,摸清对方资金走向。

第十招, 通过职工发工资所在银行倒查企业存款情况。

开通储蓄账户查询篇三

怎样查询自己身份证下面开的银行卡以及信用卡

怎样查询自己身份证下面开的银行卡以及信用卡

防止别人盗用/冒用身份证开立信用卡,个人个人征信记录可查(中国人民银行)

附:全国各大银行客服电话 全国各大银行客服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兴业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开通储蓄账户查询}.

95588 95533 95555 95599 95566 95508 95561 95559

021-58845000 95568 025-96400 95558

10 民生银行 11 南京银行 12 中信银行

两种方法:

1.麻烦的方法,本人带上身份证到各家银行柜台查询在各家银行的你名下的帐户,看是否有信用卡。

2.简单的方法,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可以查询你在所有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情况。具体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的个人征信里面查询当地的查询地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职能部门,成立于2003年11月,负责信贷征信业的管理工作。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采集四大类信息。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担保信息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四是信贷信息以外的信用信息,如公积金、社保等非银行信用信息。{开通储蓄账户查询}.

持身份证到你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科免费查询你的信用调用情况就可以清楚哪些银行看过你的信用。

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中心查询。注意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不是中国银行。

直接到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看有没有信用卡用卡纪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地址:北京市金融街国际企业大厦3A22 邮编:100032 电话:010-60247871/2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上有许多关于征信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浏览。

开通储蓄账户查询篇四

查询银行账户心得

打赢官司输掉钱,生意场上不鲜见。因此,能够在官司伊始就冻结掉对方的银行账户,基本上是为诉讼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正所谓此之蜜糖,彼之砒霜,在这种零和博弈中,对方肯定也会紧紧护住其命脉、罩门,冻结银行账户注定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这里将一些心得写出来,供大家交流。

【心得一:防止银行通风报信】

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以后,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执行人员登记或要领导签字方可以查询,执行人员应严词加以拒绝,并告知其应该立即办理查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造成被执行人存款转移的现象屡见不鲜。

最典型的事例是,博主曾陪同某执行员前往一银行查封被告的银行账户。据说银行对大客户都有一些特别的保护措施,果不其然,执行员一出示协执通知后,柜台人员瞄了一眼,并没有立即操作,而是不漏声色地拎起电话。“放下电话!”执行员一声断喝,“给谁打电话啊?你应当清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严重后果吧!”柜台人员吓得愣了一下,手里的话筒停在半空中,有点结巴地说:“我没有给谁打电话啊……我们支行规定冻结账户要报行长批准的。” 执行员也算有经验了,严肃而不失灵活:“我现在要你本人协助执行,如果非得知会你们行长,你把电话给我,我来打。”电话打过去,结果行长真的下来了,一见面就问冻结多少。我们告诉他冻结两百万,行长立即面露难色地说:“这个,这个,我们规定是要汇报总行的。”执行员板着脸说:“你们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行长一听就耍赖了:“那我们真的没法给你冻结。”执行员是退伍军人,一听就火了:“你是不是想要我们派两个法警来呢?我告诉你,从我们来这里到做好冻结手续期间,这个账户要是转走一分钱,当事人会不会向你银行索赔我不知道,但法院肯定可以对你本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行长一听硬话就软了,接下来的冻结也就顺利完成了。

【心得二:穷尽各种查询方法】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要求其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存款账户。只有在系统不能按照姓名查询时才可以按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并且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按照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而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没有身份证的登记或者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只有

按照被执行人姓名查询以后再按身份证号码核对、确认方能避免被执行人有存款却因未登记身份证号码或登记为十五位身份证号码而没有查询到存款的情况出现。

按自然人姓名或企业名称查询其银行账户,在技术上已经没有什么障碍了。根据“穷尽执行”原则,在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执行法院一般会依职权向法院所在地的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车管所、商业银行等发征询函,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可登记财产的线索。当然,在财产保全中只能靠当事人提供保全财产线索,一般不会主动采取这些穷尽手段。这种穷尽措施的实际效果,目前还受到地域限制,同时也与执行人员是否尽职尽责有关。博主原来办过一个执行案件,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例行公事地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征询函,但是如泥牛入海。于是,执行法官打电话动员我们撤回申请,不然就要中止执行。博主赶紧提醒法官:有没有按原来的十五位身份证号码查询银行账号啊?法官当时答应试一试,没想到几个礼拜之后,还真查到了被执行人一个银行账户!

【心得三:通查各类银行账户】

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对于企业当事人,应查询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在执行实践中某些金融机构往往只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活期存款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以逃避存款的查询和冻结。

银行账户按储户主体可以分为单位银行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按计息方法可以分为定期存款账户和活期存款账户;按用途可以分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其中单位结算账户又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银行从为客户保密的角度出发,或者为了取悦大客户,一般是不情愿向法院提供查询信息的。所以,如果执行法院在协执通知里所列明的账户类型不全面,银行有可能敷衍塞责,仅仅提供协执通知上要求查询的账户信息,其他类型的账户能瞒则瞒,还不用担心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执行案件中主观能动性是很重要的,有些当事人求助于所谓的商务调查公司,商务调查公司再联系主管部门里的内鬼,以非法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线索,效率还不低!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资本原始积累基本也完成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提上了议程,博主觉得一个全国联网的财产信息数据库是不可或缺的。

【心得四:别拿空头账户不当回事】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应加以冻结,从而使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而不能流出。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上虽然在被查询时刻没有或仅有少量资金,但并不排除该账户以后会有大量资金流入的可能。因此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不要嫌麻烦而以后后悔莫及。

{开通储蓄账户查询}.

法院冻结当事人银行账户,应当要下裁定,而这个冻结裁定一般也是要送达当事人的;而裁定一旦送达对方当事人,想必傻子也不会再往这个账户里塞钱了。所以聪明的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时,往往很会恰准时机,算准了对方账户上有钱才下手,否则无异于打草惊蛇。也正是基于上述道理,一些人在查询到空头帐户后,往往会意兴阑珊地放弃冻结,觉得根本就没有价值。可是,也有例外。博主有一位师兄,从律一向细心谨慎,有一次和法官赴外地冻结对方当事人银行账户。柜台前边一查,发现账户里只剩一百多块,法官无奈地摇了摇头:“算了吧,这还有什么好冻结的?白跑一趟。”师兄很谨慎地说:“既然来了,还是封了这个账户吧。”法官也只好冻结了,因为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冻结裁定采取了公告送达。没想到后来发现,账户冻结后竟然还有一笔五十多万元的进账!真是天上掉下馅饼!不过这个大馅饼只砸在有想法的脑袋上。

【心得五:账户流水明细也有价值】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不应只看余款,还应查询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特别是对具有转移资金嫌疑的账户可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电脑中打印出交易明细。在执行实践中,通过观察资金流量可以清楚地看出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通过观察资金流向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查询该账户时是否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法院查银行账户,往往只看余额。其实,正如西谚有云“细节中有魔鬼”,银行账户流水单可能也会透露出户主的一些财务上的蛛丝马迹。不过,由于法院只能查询当事人的账户,而没有权利查询交易相对方账户信息,所以即使是福尔摩斯也不一定就能挖出有价值的线索来。这一招虽然不是普遍有效,但特定情境下可能会起到一定作用。博主曾作为一宗诉讼中的原告代理人,申请法院冻结被告的基本账户。法院在查询该账户时,博主就请求法官把该账户的流水记录调出来。看了流水记录后,博主发现该账户很少有被告的日常经营收入进账。顺着这一线索,经过多方面努力查探,发现被告的经营收入都进了控股股东的私人账户。于是,依靠以上证据,博主建议当事人把被告的控股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

【心得六:回执背书扫除查询死角】

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完毕以后,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注明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是否还开设其他账户。在执行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往往从本单位利益以及与被执行人业务利益考虑,抵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因此,有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常常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没有资金的账户或仅有少量资金的账户。如果不要求其注明,事后若执行人员通过其他手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有其他账户并存有资金时,金融机构往往会借此推脱或逃避责任。

所谓狡兔三窟,生意人在银行有几个马甲账户也很正常。前面已经讲到要按多种索引方式查询,要全面查询各类账户,但查询效果建立在经办人尽职尽责的基础上,即便如此也难保不会有漏洞,所以应当要求受询银行在查询通知上背书注明被查询人在该行是否还有其他账户。这样一来,银行从自身法律风险角度考虑,一般不敢轻易隐瞒被查询人在该行开立的其他账户。

开通储蓄账户查询篇五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机关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

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 、查询 、冻结、 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

(一)概述

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

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基本法律层面。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划拨”的一点零星规定。

2、一般法律层面

(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说是为国家机关查冻扣银行存款的权限定下了基调,请注意红色加粗字体的细微区别,此后关于查冻扣的其他法律或者法规都是在这两条授权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订立的。

(2)其他还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监狱法》、《反洗钱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等就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分别作出了规定,这里不再粘贴,下文论述需要时再行援引。

3、规范性文件层面

(1)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

(2)1999年4月22日[银发(1999)1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3)2000年9月4日[法发(20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开通储蓄账户查询}.

(4)2002年1月15日[银发(2002)1号]《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6)当然,上述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等下位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大诉讼法基础上制定的司法解释也不应排除。

二、查询、 冻结 、划拨银行存款的实务操作

(一) 存款查冻划行为的法定权限

前面已经讲到,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博主统计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本来想做一个表,但博客界面可能不支持格式):有权查询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则很少了,仅有法院、海关、税务。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根据权限的完整程度进行分类统计:

1、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2)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帮国家收账的,要是没有一杆到底的权限,办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国家的花销没有着落岂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关。《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第六十一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冻结的概念上,《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真是别出一格的啰嗦。《海关法》地三十七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另外,《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只能规定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没穿帮!

2、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权力的部门{开通储蓄账户查询}.

这些部门分别是: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刑事诉讼法》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也限定了;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四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3、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看来,监察机关也只能搞搞尽职调查。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开通储蓄账户查询篇六

企业银行帐户基本知识和查询方法

企业银行帐户基本知识和查询方法 律师在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经常需要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对方企业的银行帐户。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一些企业银行帐户的基本知识,掌握一些实用的查询企业帐号方法。本文拟就这方面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开通储蓄账户查询}.

一、 企业银行帐户的基本知识。

(一)企业银行帐户的种类。

企业银行帐户包括人民币结算帐户、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外汇帐户。

1、人民币结算结算帐户

企业人民币结算帐户是指银行为企业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结算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共四种。

(1)基本存款帐户

基本帐户是企业日常办理转帐资金收付和办理现金收付的帐户。它是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在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2)一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等专用资金的收付。支取现金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办理相关手续。

(4)临时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单位定期存款帐户

单位定期存款帐户是企业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帐户。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至少为1万元,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鉴于单位定期存款帐户的特点,我们只要有效控制企业基本帐户,就能控制单位定期存款的支出通道。

3、外汇帐户

外汇帐户,是企业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外币存款账户从开户资格、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方面都要受到严格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此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企业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查询外币存款帐户可以向外汇管理局进行查询。

鉴于单位定期存款帐户依赖基本帐户才能支出、外汇帐户受到严格管制容易查询的特点,本文随后内容将不再讨论这两类帐户。

(二)企业帐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企业帐户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帐户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企业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帐户,经银行审核同意可开户,但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银行帐号的查询方法

1、首先申请法院向人民银行查询。

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帐户管理,拥有全部的企业银行帐户信息,并有良好的企业帐户管理信息系统。要想查询企业银行帐号,我们首先应申请法院向人民银行查询。

实务中,有些商业银行未能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备企业的一般存款银行帐户,还需要我们用以下方法做进一步的查询。

2、搜集以往交易中对方的银行帐号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搜集以往交易中合同、票据、对方企业介绍等材料中显示的企业银行帐号。

3、申请法院向与企业发生联系的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查询。

企业在经营中需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各种事项,这些部门的档案材料中往往有企业的帐号信息情况。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向企业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查询。

4、向电信邮政、水电气等企业查询。

企业在经营中,离不开通讯、水、电、气等,需要缴纳上述费用。我们可以向电信、邮政、水电气等企业查询企业缴费信息,从而获知企业的帐号情况。

5、寻求第三人协助。

对于上述方法难以查询的企业帐号,鉴于对方对第三人不设防的特点。我们还可以通过第三人协助(第三人与对方生意洽谈,甚至发生小额交易),从中获取对方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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