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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产品名称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产品说明
1.存款币种
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包括: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澳门元(仅限广东省)、韩元(仅限吉林省)。
2.外币储蓄存款品种
中国银行可为您提供的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
以上存款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您可以选择普通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单等多种存款方式。
3.取款交易
请您持存折/存单在储蓄柜台支取存款,需凭密码支取。
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您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请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您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等值1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币现金取款,请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银行,以便银行进行备付现金的准备。
4.存款交易
您可以在储蓄柜台存入现钞 ,或是从个人外币结算账户、汇入汇款等转入存款。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
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圴可在中国银行办理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办理流程
携相关证件到中行网点柜台办理。
提交证件
1.境内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2.境外个人: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
温馨提示
1.开户起存金额: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10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业务要求如下:
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境内个人外汇现钞账户与外汇现汇账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外汇储蓄}.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个人外汇政策解答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解答
1、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是什么?
答:境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带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但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细则》有关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3、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是否包括境外汇入的外汇和携入的外币现钞? 答:原兑换外汇仅指携入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
4、个人与其直系亲属的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划转是否要求提交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答:个人与其直系亲属的账户资金划转应提交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如何办理?
答:境内个人账户当日累计划出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5万美元以上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境外个人账户资金划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能否划转?
答: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7、现钞户和现汇户的管理还有差别吗?
答: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外汇管理角度讲,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可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不再对现钞户与现汇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从银行经营角度讲,由于现钞和现汇的运营成本不同,银行可能仍会对储户区分钞户和汇户,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或买卖价格,这属于银行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
8、哪些个人结售汇业务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个人售汇不管金额大小均要录入系统。
9、如何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撤销”和“修改”功能?
答:在个人结汇交易中“撤销”、“修改”功能只针对当天的结汇交易,即只能对当天的结汇交易进行“撤销”、“修改”。其中身份证号、结汇资金属性录入错误或此交易取消时,应使用“撤销”功能,再将正确信息重新输入,除此之外均可使用“修改”功能直接修改错误项。在个人购汇交易中“撤销”、“修改”功能可
以用于当天的结汇交易或隔日以上的交易撤销、修改。
10、个人结汇交易的“冲正”功能如何操作?
答:冲正主要是针对非当日办理的结汇交易进行修正,具体操作是:身份证号、结汇资金属性、金额或币种录入错误,均应先“冲零”(金额项输入原金额的相反值,其他项与原值一样),同时在备注栏写明冲正原因及原错误交易流水号。之后重新输入一笔正确的信息。
11、直系亲属包括哪些范畴?
答: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12、哪些凭证可作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13、个人结售汇系统中输入境外个人的护照号注意事项?
答:要输入Passport No.(或Passport Number或Number of Passport)下面的完整号码,系统会在该号码前自动加上国别代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号码如为顺序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入该顺序码。具体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版、97版)录入前8位号码。
14、如何处理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境外个人姓名栏不够录入全名?
答:境外个人姓名大于系统设定的字符,在姓名栏依次输入姓名至满格,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境外个人姓名全名。
15、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资金形态如何判断?
客户手持现钞结汇的选“外币现钞”;西联汇款等不入卡(折)的个人汇入汇款直接结汇选“汇入资金”;不管现钞或现汇性质,只要是存在卡(折)、存单等帐户里面的资金结汇均选择“帐户资金”。
16、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资金属性如何判断?
结汇业务境内个人按外汇来源判断有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境外个人按人民币用途判断有122旅游购物等;售汇业务境内个人按购汇用途判断有322旅游、留学等;境外个人购汇按人民币来源判断有322境外个人原币兑回等。要保证我行A系统、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系统三者的一致。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 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 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帐
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 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
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
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 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个人外汇储蓄}.
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
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 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 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 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帐户开户
一、 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存折、存
单或借记卡。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
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
它。
二、 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
转存业务。
三、 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 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
四、现汇存款账户支取现钞,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个人外汇储蓄帐户资金境内划转业务
1、本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4、境内个人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办理:
1、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2、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3、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4、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7、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8、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
五、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六、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七、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
第十六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帐户。
第十七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纳入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
个人外汇题库{个人外汇储蓄}.
科目名称知识模块
初赛管理试题
知识点
公共基础
11
公共基础21公共基础31公共基础41公共基础51公共基础61公共基础71公共基础81公共基础91公共基础101公共基础111
公共基础121公共基础
131
公共基础
141
公共基础
151
公共基础161公共基础
171
公共基础181
公共基础
191
公共基础
201
公共基础
211
公共基础
221
公共基础
231
公共基础{个人外汇储蓄}.
241公共基础251公共基础261公共基础271公共基础281公共基础12公共基础22公共基础32
公共基础42公共基础
52
公共基础
62
公共基础
72
公共基础
82
公共基础
92
公共基础102
公共基础
112
公共基础
122
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个人外汇管理试题{个人外汇储蓄}.
一、判断题
1、对通过外汇局“系统”办理的因私售汇业务,居民个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不可以办理。(×)
2、因私售汇业务中,售汇金额在年度总额以内的,银行可根据居民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办理。(√)
3、客户能持外币现钞或活期存款购买旅行支票。(√)
4、售汇金额超过年度购汇总额的,居民个人不须提交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5、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97版)录入前8位号码。(√)
6、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原兑换未用完的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12个月。(×)
7、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8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
8、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9、境外个人结汇时姓名输入只能用英文名或拼音,不能用汉字。(√)
10、银行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11、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为3000美元以下。(×)
12、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13、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0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4、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5、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16、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允许提取现钞。(×)
17、个人在5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视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18、我国目前对境外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19、对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错误信息进行跨月或跨年冲正时,须报外汇局批准。(√)
20、对出境定居项下售汇,可以在居民任意一次出境前办理。(×)
21、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项下售汇,只能因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
22、2009年5月1日起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2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可以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2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
2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外个人外汇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26、境外个人结汇时,结汇资金属性不能为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只适用我国境内居民。(√)
27、个人外币买卖,如个人将持有的美元兑换为欧元,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28、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29、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等值外币。(×)
30、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内个人进行管理。(×)
31、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业务,可以办理不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3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0
美元(含1000美元)的结汇可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33、对于非本行客户,单笔兑付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1000美元以上的,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4、我国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35、个人外汇按照交易性质可以区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36、个人外汇账户按照账户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
37、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
38、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到当地外汇管理局报备后在银行办理。(×)
39、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40、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经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结汇。(×)
41、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
业资本金账户。(√)
42、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43、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44、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45、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46、境内个人只可以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47、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48、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49、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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