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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揭秘杠杆炒股:身无分文却把股价抬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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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杠杆炒股:身无分文却把股价抬560%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第一篇

  炒股的小散对这种情形不会陌生:某只表现平平的股票,突然像坐了火箭一样往上冲,一两个月内股价抬升数倍,持有股票的人因此赚得盆满钵满;然而几个月之后,这只股票又不明原因地下跌,没来得及清仓的小散会把老本都赔进去。

  这些走势既不受大盘干扰、也无关公司业绩的股票中,有一部分,很可能就是杠杆资金操纵的结果。

  记者调查发现,有些人会以10倍杠杆筹钱,然后参与并购。这种并购往往伴随着股价的非理性上涨和恐怖下跌。

  解释:杠杆炒股中所指的杠杆,主要是指融资,在证券公司用十万可以在证券公司借十万,等于二十万抄股,获取的收益(亏损)比原来放大1倍,这就是杠杆,现在还有民间配资公司,用十万能借到四十万,共五十万,盈亏放大到五倍。

  1、10亿本金弄到100亿操纵股价

  巨大缺口谁买单

  “有些潮汕老板以10亿元本金,用各种办法加杠杆,最终弄到了100个亿,参与了大老板的激情并购。”深圳某私募基金负责人向记者透露。

  事实上,杠杆并购的模式并不是秘密,当前的故事只是历史的不断重演。结果也只有一个,公司股价遭哄抬后又急剧缩水,这个过程中,那些“门口的野蛮人”成利益收割者。

  华东地区某中型证券公司机构部业务经理向记者介绍称,2015-2016年恰逢股价在低位,很多公司大股东为了减持或融资,有把股价炒起来的诉求,证券公司便向其积极推销新业务,让大股东进行股票质押,证券公司提供4-5倍的资金杠杆,多方配合炒高股票,交易放在证券公司营业所的账户上进行,因此从外面看不到是大股东在进行买卖,显示的是证券公司营业部,也能规避监管。

  但是,当“野蛮人”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杠杆被监管层继续严厉追查,当资金链无法支撑住利息和债务,不得不卖出股票的时候,或者系统性的风险来临,股票组中的标的同时下跌造成浮亏的时候,失去赚钱效应的高杠杆资金,如何支付高额利息和债务?谁来买单?答案不言自明。

  值得一提的是,12月12日,A股重挫,上证指数大跌2.47%,万科A跌幅6.25%,南玻A几乎跌停,尤夫股份跌幅5.52%,格力电器跌幅6.11%。这些股票,都是野蛮收购的受害者。

  2、操纵样本

  身无分文却把股价抬560%

  中国股票市场上最早的杠杆收购或许当属上世纪90年代吕梁操作康达尔股票。当时,几乎身无分文的吕梁,从朱焕良手中取得大量康达尔的股票,以这些股票为抵押,在市场上融得巨额资金,之后再以这些资金,在股票市场上操控康达尔股价,使得康达尔的股价从1998年三季度的6元左右上涨到2000年2月的40元之上。随着股价上涨,不断质押股票,融得更多的资金,再用得到的资金,继续炒高股价。

  为配合炒作,吕梁提出了华丽的噱头,称“将长期投资,引入美国做市商的理念”,改组康达尔董事会,展开外延并购。最后,由于盟友朱焕良违背诺言,提前抛售股票,导致吕梁资金链断裂,生意垮台,康达尔股价急速坍塌至3元附近。

  杠杆幽灵再现,类似操作不断上演。记者发现,在近期交易所针对杠杆收购所发送询问函的多家公司中,尤夫股份的回复及收购过程引人注意。通过股权质押,新股东获得了杠杆融资,从原股东手中买到了尤夫股份的股权,交易作价19亿元左右,而在交易之前,(或许是为了获取更高的交易对价),原股东通过定增募集资金、收购等动作,促使公司市值暴涨。2015年5月22日前后,尤夫股份的股价突然暴涨,到6月2日,短短两周多的时间里,股价从15元左右上涨一倍,超过30元。不过到6月26日,尤夫股份开始急速下滑,到9月跌到最低的8.99元。

  3、杠杆放贷中

  银证等机构稳赚不赔

  杠杆收购往往带来股票价格的戏剧性变化。“行业强盗”裹挟着放贷者、投机者在市场上纵情狂欢。

  放贷者在这个链条上操持着真正稳赚不赔的生意。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是这个生意中的放贷者。万能险成为保险公司最畅销的新产品,而证券公司最火热的新业务,是给上市公司大股东提供定增过桥资金、股权质押,提供1∶5的资金杠杆。

  “证券公司近段时间最火爆的业务是,给上市公司大股东提供定增所需的过桥资金、股票质押,给大股东提供市值管理的资金,股价炒高之后,再做一次股票质押,从而帮助大股东套取更多的资金出来。”前述华东地区中型证券公司机构部业务经理介绍。

  除了交易佣金,证券公司在生意中还能赚到6%-8%的利息费。在股价炒高之后,证券公司帮客户解除此前质押的股票,上市公司重新把股票拿去质押,在股价高位,同样数量的股票可以质押得到更多的资金。华南地区某大型银行行长对记者透露,大型的银行或证券公司,也会为企业并购提供并购贷款,但提供的杠杆一般为1倍,不会超过2倍。

  ■据时代周报

  民间杠杆炒股案例:股民162万加4倍杠杆入市 遭强制平仓引发纠纷

  今年5月份,股民宋某出资本金162万加近4倍杠杆炒股,在未达到亏损50%的情况下遭遇强行平仓。宋某将为其配资600万的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及负责人返还炒股本金。昨天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了解,这是沪上首例涉强行平仓的纠纷。

  4倍杠杆入市遭强制平仓

  原告宋先生称,2015年3月25日,宋先生和被告鞠某、上海赏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证券配资合作协议》和《风险管理协议》。5月20日,宋先生通过银行转账162万元至鞠某账户。鞠某配资600万元,并为宋先生在HOMS系统中开设账号63316244号供场外配资炒股,鞠某掌控账户密码。同年6月3日,鞠某在宋先生未达到亏损情况下强行平仓。7月2日,鞠某在宋先生催促下归还69万余元,至今仍有92万余元未归还。

  宋先生因此将鞠某、上海赏利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签订的《证券配资合作协议》、风险管理协议无效;判令两被告连带责任归还原告投资款922486元;判令两被告承担利息,以922486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3日至全部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方辩称,鞠某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的是赏利投资公司,与鞠某无关。其次,鞠某是职务行为,赏利投资公司、原告宋先生、鞠某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赏利投资公司帮助原告宋先生融资借款600万元,具体资金运作和股票购买由原告独立操作,账号和密码由原告掌握。原告自负盈亏,与被告无关。原告为了得到融资借款,仅向赏利公司交付12万元利息,应扣除。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操作过程中,存在风险,有可能导致原告遭受财产损失。赏利投资公司不承担风险责任,原告资金非赏利投资公司、鞠某控制,被告也无法掌控,原告是实际操作人,交易平台非赏利投资公司所有,原告明知且接受,因此原告此次起诉没有依据。

  宋先生称,股票账户被强制平仓之前,2015年6月3日最后一次操作,账户资产738万元。后来密码被修改,就不能看了,密码、账号由被告掌控。但被告却称,账户、密码不是由其掌控的,现在无法查实配资炒股的账户。而且,强制平仓也是HOMS平台自动进行的,并非被告下达的强平指令。被告还称,HOMS无法提交账户明细,也不能肯定HOMS平台会接受法院查询。

  浦东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如何,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是否有效;合同项下是否产生损失,损失如何认定,损失由哪方承担;在股票交易情况不能查明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和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总体上看,原告方认为,他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是证券配资合作协议,不是借款协议,证券配资协议违反了证券管理规定,因此是无效协议。被告方则表示,双方法律关系不能仅仅依据签订的书面协议名称作为认定依据,应取决于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评判。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只是提供600万元借款给原告炒股,所以不承担风险。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也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自然应该遵守条款,承担后果。 (中国证券报 )

  

小心生意场中的存折掉包、注资陷阱和汇款空手道等骗术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第二篇

  存折“掉包”术

  在浙江某市场经营炊具的陈老板日前迎来了两位大客户,他们挑选了20多套价值7万元的货物。客户提出请陈老板去楼下的某银行开个活期结算账户,然后通过存折就可以办理转账了。陈老板知道,现在存折结算比现金结算更安全方便,于是便按照他们要求开了一张活期存折。拿到活期存折之后,这时会计又提出为了确保下午能如约取货,让陈老板存入8万块钱,假如取货时刘老板违约,就用存折中的钱当违约金。陈老板当时觉得存折在自己手上,存取款还不是自己说了算,于是便又按要求到储蓄所存了8万块钱。

  到了下午,对方没按时来付款取货,陈老板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钱会出什么问题,可第二天他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8万元已经被人支取了。经鉴定,他手中拿的实际不是他自己开的存折,而是在和那伙人商量存违约金的时候已经被人“掉包”了。这张存折其实是那伙人事先开好、户名与刘老板的名字相同、并且已经办理了配套储蓄卡的冒牌存折。那天他存款时,实际上是把8万块钱存入了别人的存折中,然后骗子用储蓄卡迅速支取了存款。

  “注资”陷阱

  广东的张先生开办了一家小型企业,因为刚接了一笔大的订单,所以急需资金购买原料,但企业规模较小,无法获取银行贷款,正在束手无策之际,他听说某投资公司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可以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题,和这家公司取得联系后,他发现此公司非常正规,营业执照等各种手续一应俱全,并且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数千万元,公司人来人往,生意兴隆。

  经过协商和实地考察,这家公司决定向张先生的企业投资50万元,按照10%的年息享受分红。不过,公司要求张先生先支付5万元的考察费和资产评估费后方能办理注资手续,因为看到这家公司确有投资实力,求资若渴的张先生便想法东借西凑筹集了5万元钱,交给了投资公司。谁知,交款之后公司总是以正在研究等理由进行推托,再后来这家公司竟然忽然蒸发了。

  骗子正是利用一些企业和个人因创业和扩大经营而急需资金支持的心理,以手头上拥有充足资金,欲与对方合作经营项目、投资为由引对方上钩,然后再提出先行支付考察费、评估费等要求,等钱骗到手后就一走了之。

  汇款“空手道”

  山东的王老板与某地的张先生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按照合同要求,王老板在收到张先生的汇款后,应在汇款通知单到达两小时内向张先生发出货物。结果,王老板非常守信,收到邮局送来的汇款通知单后,便立即办理了发货手续。可谁知,第二天他去邮局取款时,却被告知汇款方已经于汇款当日下午把汇款撤销了。再联系张先生,手机已经关机,王老板这时才知道上当受骗。

  按照邮局的规定,在取款人未领取汇款前,汇款人凭身份证可以申请撤销汇款,所以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履行使用邮政汇款结算的供货合同时,必须在收到汇款通知单,并去邮局支取后,方能办理发货事宜。另外,结算生意资金,应尽量要求对方采用同一系统银行的实时汇兑,这样,资金可以在几分钟内到账,而银行汇款一旦进入了收款人的账户,对方就不能撤单了;假如还是不放心,可以立即将这笔汇款支取或转入其它账户,这样就能确保万无一失了。

  文/佚名

  

盘点民间十大骗贷案案例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第三篇

  文/本刊记者 刘畅

在地下金融缺乏有效监管的背景下,民间的高息借贷极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行为,一旦资金链断裂,资金融出方将遭遇巨额财产损失。本刊通过对10 个民间借贷骗案的盘点,告诉大家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要提高警惕,不要忽视风险。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民间的高息借贷以及非法集资行为频繁发生,并引发众多司法案件。从今年的情况看,目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爆发量持续攀升,已经处于历史第二高位。

在目前中国地下金融监管缺失的背景下,高息的民间借贷极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活动,而一旦资金断裂,数以亿元计的民间资金将打水漂。

在绍兴,一个小企业主,几千万元资金被借走参与放贷,最后颗粒无收,他脑溢血发作,企业倒闭;在常熟,一个当地小有成就的地产老板被骗走1.8亿元;而在湖南湘西,参与非法集资的吴某见集资款兑付无望,在市中心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

这些惨痛的案例,只是掀开了疯狂的民间非法集资活动的冰山一角。

在本刊盘点的近几年来爆发的十大非法集资案件中,有的涉案金额超过50亿元,有的参与集资群众多达两万人,还有的横跨多省、持续10 余年。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间高息借贷有风险,而参与非法集资则是风险更高的行为。一旦参与非法集资,不仅利息所得面临追缴,本金也大多灰飞烟灭,更产生一系列的家庭悲剧。

骗贷手法:五花八门

民间的非法集资案主要有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两种类型,其特点都是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非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从法律角度狭义的分类来看,集资过程中如伴有欺诈行为的构成“集资诈骗”。

不过,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每一宗非法集资案件之所以被曝光、被立案,都是因为其许诺的利息不能支付,并且给广大出资人带来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本金损失,涉案金额动辄数亿元,把这样的非法集资活动统称之为“骗贷”并不为过。

现实生活中,骗贷者往往采用各种花样翻新的手段,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手法隐蔽,且可能涉及诸多专业性知识,一般的老百姓很难识别。通过分析“民间骗贷十大案”,目前社会上五花八门的骗贷手法可以归结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投资型”。其特点是,包装一个热门的投资项目,许以高额利润回报,邀请你参与投资;或者以投资这个项目为名,承诺高额的利息向你借款。这些投资内容,既可以是房地产、教育、矿业、林业、养殖等实业型投资,也可以是信托、基金等理财产品,还可以是收藏品、艺术品等实物。在这一类型中,骗贷者吸收的资金往往没有投资到所谓的项目中,真实的资金流向多数是为了还债或者放“高利贷”。今年6 月初曝光的“上海优道”涉嫌非法集资案,就是包装虚假的理财产品进行骗贷的典型案例。

第二类是“经营型”。其特点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链突然遭遇紧张,在此情况下以高息向社会集资。当企业的资金窟窿不能堵上时,月息3 分、4 分甚至更高的利息便形成恶性循环,最后导致企业资不抵债、非法集资活动曝光。审理时间长达数年,并且社会影响极大的吴英案、曾成杰案,以及今年5 月下旬曝光的柳州正菱非法集资案就是这一类型的代表。

第三类是“金融型”,也就是常说的“放高利贷”。通常以个人或者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名义,先高息揽储,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对外放贷,当放款无法收回、资金链断裂后,案件爆发。例如,今年5 月刚刚宣判的浙江江山银通担保有限公司陈小林案。

骗贷数量:呈增长势头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民间的高息借贷以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集资行为频繁发生。尤其是2011 年,温州老板爆发跑路潮,大量的非法集资活动浮现出水面,并引发司法诉讼。这期间,关于非法集资如何界定、如何量刑、如何处置资产等话题,均引起社会范围内广泛的讨论。在此背景下,2011 年1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2013 年4 月26 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司法解释出台后首场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披露的数据显示,司法解释生效以来两年时间内,全国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293 件,结案3552 件,对4170 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

今年4 月21 日,国务院新闻办再次举行同一主题的新闻发布。数据显示,2013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 余起。相比2011~2012 年每年约2000 起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案件发案数量呈现增长态势。

在这次会议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指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二是发案区域广泛,全国31 个省(区、直辖市)、87%的市都有非法集资案件立案。

今年二季度以来,非法集资大案更是被频繁曝光。在本刊筛选出的“民间骗贷十大案”中就有4 起是今年二季度以后引起司法介入的,此外还有两起在今年5 月进行了首次审理。而在6 月下旬,又接连有最新的非法集资案曝光,分别是杭州中都集团董事长杨定国欠债跑路案、宁波平安银行女老总陈渊高利贷案。

深层原因:民间金融处于真空地带

长期以来,中国民间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渠道,加之近年来楼市限购、股市长期低迷,使民间积累了大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存放在银行只能享受很低的利率,如果遇到CPI 高企的年份,甚至是负利率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财富有追求更高资本回报的冲动。而从需求端来看,小微企业从传统银行体系“贷款难”问题已非一日两日,加上楼市调控,中小开发商开发贷款受限,于是这些企业只好把民间资本作为筹资的渠道之一。

由此可见,当前中国的民间金融市场 正处于供需两旺的状态。西南财经大学今年5 月20 日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则显示,2013 年中国家庭民间金融市场规模为5.28 万亿元,民间借款中的有息借款占比增至14.8%;约有166 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户均借出款余额约为45 万元;高息借贷资金的整体规模超过7500 亿元,年利率平均为36.2%。此外,民间贷款的资金主要是流向小微公司以及民间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正规的金融形式,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但由于对民间金融一直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加上民间贷款利率大大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民间金融极易发生放贷风险,并引发大范围的骗贷行为发生。

如果说供需两旺而又缺乏有效监管的中国民间金融体系是一个“火药桶”,那么,现阶段“经济下行”的现状则是导火索。

6 月19 日,瑞银证券发表研报指出,地产调整周期、债务偿还周期及影子银行治理周期的叠加,使得中国今年信用违约事件将更加频繁;与2011 年温州情形对比,不同点在于涉及的债务规模更大(已经超过536 亿元),区域已扩散到6 个省市,后果也可能更严重。

这些信用违约事件的背后,又会隐藏着多少民间骗贷大案呢?

名词解释

关于非法集资你必须知道的几个常识

1.什么是非法集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利息是否合法?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3.被查封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置?查

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4.同一案情,涉及民事案件的如何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十大骗贷案案例之一 

包装“神话” 迷惑公众

资本市场的“神话”故事大都不可靠,但总有人会追逐“神话”去投资,最终都输得很惨。2006 年10 月,“从天而降”的吴英位列“胡润女富榜”第6 位,总资产达38 亿元。对于这个财富界的女黑马,就在吴英的老家浙江东阳也被当作“神话”来看待。然而,这一切竟然是靠借来的钱堆积而成的。

案例回放

80 后的吴英出生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没读完技校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

后来她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当年流行的“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这些项目让她在短短几年内就积累了1000 多万元原始资金。

就在2006 年前后,经商小有成就的吴英开始改变商业策略。短短3 个月内,她在东阳市工商局完成了15 个公司及分公司的登记、备案事项,涉及汽车、网络、商贸、酒店、广告、婚庆等多个不相干行业。吴英在当地的高调吸引了媒体的注意和质疑,“这个凭空冒出的富姐,她的钱从哪里来”?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英在2006 年4 月成立多个公司之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 元、40 元、50 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 余万元。而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延续资金链,她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

据统计,从2005 年5 月至2007 年2 月,吴英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 人处非法集资7.73 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等,案发时尚有3.84亿元无法归还。该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单位的人员就达66 人。

反思与教训

吴英案曝光后,引发财经界、学术界广泛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就是,当时吴英的公司经营虽然出现困难,但尚存资产可以支付债务。不过,现在再探讨这点已经毫无意义,因为吴英案发后,当时的资产便被迅速处置。

值得反思的是,对于当时仅26 岁的吴英来说,也许早期的第一桶金来得太容易,于是便把生意当儿戏了。至少她犯了两条商家大忌。首先,多元化扩张太激进,而且吴英当时的经营理念实在令人眩目。比如本色车业免费洗车活动,单这一个项目就烧掉1000 万元左右;而她旗下的布兰妮连锁洗衣店每天为前百名顾客免费洗衣,更有“买床上用品送彩电”的壮举。这些吸引眼球的行为令当地商界轰动,但无法持续,加之当地市场需求有限,热度过后,铺得过大的摊子就成了沉重的负担。

此外,高负债经营成了压垮吴英的最后一棵稻草。对于利润率比较高的房地产行业来说,10 倍的资金杠杆已经是极限了,而吴英所投资的行业普遍没有房地产的利润率高,她却用1000 万元的原始积累做几亿元的生意。这么高的杠杆率已经惊人,更神奇的是扩张的资金还全都是来自高利贷。因此,吴英神话的灰飞烟灭是早就注定的。

吴英直接的借款人只有11 个,而这些人都是地下钱庄的老板,通过高息揽储再放高利贷。吴英一倒,背后地下钱庄千百个“储户”们的资金就打了水漂。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从吴英案吸取的教训就是:千万别把地下钱庄当成银行,参与地下钱庄的吸储是高风险行为。

判决结果

2009 年12 月18日,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2012 年1月18 日,吴英案二审判决维持死刑判决。2012 年5 月21 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终审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目前两年缓刑期已结束,监狱方面已经把吴英的减刑建议上报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果还没有公布。

  

非法买卖银行卡报告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第四篇

**分行开展整治非法买卖

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工作报告

为做好整治银行卡非法买卖专项行动工作,市分行根据总省行文件精神,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 展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银行卡信息非法买卖等犯罪行为,保障用卡环境安全,规范**银行卡账户申领程序,强化银行卡账户信息管理,增强业务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持卡人合法合规用卡意识,维护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

2.组织机构情况:市分公司、市分行成立了整治银行卡信息非法买卖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副行长担任,市分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市分公司金融业务局负责人,市分行个人金融部、会计与营运部、法律与合规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

二、采取措施及工作成果

1.银行卡业务制度检查。为强化银行卡发卡机制、发卡管理、银行卡信息安全管理,**对现行银行卡业

务制度进行梳理。现行制度包括:*** 。

2.开展银行卡受理环境安全检查。根据人民银行及上级行要求,**于2016年下半年对**布放的所有存量POS终端进行了非接受理环境改造,经过改造**所有POS终端均已符合监管机构要求。同时,**安排专人根据POS商户风险等级定期对商户进行现场回访,回访内容包括商户经营情况、商户培训情况、商户POS机具使用情况。其中,商户POS机具使用情况包括商户是否存在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行为、POS机是否完好,是否被拆机或加装其他外接设备等安全及风险防范等内容。另外,**还执行对所有收单商户进行每年两次培训制度及每年年检一次制度。

3.开展账户信息安全保护自查工作。为维护客户权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结合监管机构要求,严格管理个人账户信息,由总、省行进行数据的保管。对于所辖机构个人客户信息数据提,取均需通过公文系统提交正式数据提取申请,并由相关技术、业务部门、行领导核实数据提取真实性、并层层审批、严格把关。法律合规部在网点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随机调取监控录像,防止代理开户未留存代理人信息、视作客户本人办理的行为发生。

4.银行卡支付结算方面的信息安全。一是针对银行卡的开销户、挂失、冲销、补卡等风险类交易进行风险检查,通过对挂失登记台账、客户办卡留存账户资料,发卡机发卡后留存回单等资料调阅检查,发现柜员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基本都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二是在**布放的自助机具醒目位置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安全用卡。在营业前台、自助网点张贴风险提示,提醒客户不要将密码泄露,不要设置太简单的密码,提醒客户妥善保管银行卡等。要求网点柜员提醒客户在办理前阅读开卡协议书,如实填写开卡申请表,并且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三是严禁从业人员非法存储、窃取、泄露、买卖银行卡支付敏感信息。

5.安排专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协查。截至目前,未发现客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POS机具改装活动,也没有公安机关前来**调查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案件。**安排法律与合规部、个人金融部、办公室的案防联系人随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行动。

6.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内部宣传方面,市分行个金部安排了一起信用卡培训班,讲解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醒员工或银行客户不要将自己信用卡借给别人刷,信用卡套现问题需要防范。外部宣传方面邮银双方所有网点显示屏中滚动播放“非法买卖银行卡,害人害己祸无穷”、“银行卡买卖害人害己,劝君莫要贪图小利”等宣传警示标语,在市分行微信公众中做了3期的专题宣传,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客户提高认识,自觉抵制非法买卖银行卡。受众人数达到62150人。

三、整改措施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1.自查中发现,**现行的2012年发文的**需要根据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重点--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专项检查内容进行修订。已于2016年四季度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导小组会议上安排个人金融部予以修订。

2.**于2016年7月由上级机构技术人员对存量账户中非实名账户进行筛选,并结合账户实际进行账户止付,以便客户及时至就近网点开展存量账户核实验证工作,共止付账户42185户,防止假名账户、匿名账户被用于买卖银行卡、非法利用涉及洗钱,并要求网点柜员对止付的客户信息逐一进行核实、清理。同时在日常检查过程中,重点查找柜员是否仍存在开立假名账户的操作风险,加大考核力度,形成高压线。

3.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文件要求,我公司要求网点柜员在为客户办理开户业务之前先查询客户持卡张数,对在我邮储机构己办理四张卡的用户,不再接受客户办卡申请,对持有超过四张卡的客户,要求其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同时在本单位内部开展员工超量储蓄卡的清理工作。

四、存在问题

部分柜员防范意识不强,对银行卡犯罪认识不足;业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自助设备的安全风险检查力度有待加强。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五、工作建议

外部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益重视,而**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业务部门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售前、售中、售后各环节不敏感,建议上级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消保意识宣贯,规避行政处罚。

贩卖毒品成功案例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第五篇

痴情港女贩冰毒,力挽狂澜获轻判

【案情简介】

Z系一名年轻的香港钢琴教师,因陷入香港毒枭K编织的情网,在2014年9月被利用帮助K在大陆的朋友H贩卖毒品(后鉴定冰毒数量为11.15克),后经深圳警方特情引诱在皇岗口岸附近被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Z对K仍抱有幻想,极力隐瞒K幕后操控的事实。后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建议量刑7-9年,Z的母亲得知消息后悲伤过度,旋即不幸罹患癌症,令陷入绝境的家庭雪上加霜。

【办案过程】

马成律师临危受命,通过多达二十余次会见,对Z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让其道出真相,勇敢指证幕后黑手K。马成律师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董玉琴律师携手合作,鏖战法庭,本案共历经三次庭审,历时一年,因不利供述在前,更是困难重重。前两次庭审中二位律师结合现有证据共同提出了从犯、特情介入、犯罪未遂、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毒品数量认定有误、初犯等八大辩护要点,引起法庭高度重视。随着庭审进程的推进,公诉人对马成律师的辩护思路逐渐认可,针对Z的指控态势也不断缓和。

然而,同案犯H的辩护人却步步紧逼,在第三次庭审时进行证据突袭,向合议庭提交了对Z极其不利的证人证言,意图指证Z实际上是毒贩“老板娘”,以减轻H的责任。合议庭对此十分重视,H的辩护人更是藉此对Z进行连番发问,形势严峻。然而在辩论阶段,马律师凭借丰富的辩护经验力挽狂澜,以Z被K欺骗感情为切入点,历数证人证言之诸多瑕疵,重新梳理案情并提示合议庭及公诉人应当抓主要矛盾:尽管H与Z均系被K利用,都应被认定从犯,但H是犯意发起人,提供接送又约定交易地点,积极联络买卖双方,故其作用远大于Z。最后,马成律师融情理于法理,恳请法官考量Z的家庭困境,从轻发落,让母女不至于因女儿一时的遇人不淑而招致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辩护意见发表完毕后,Z及父母泣不成声,庭审现场无人不为之动容。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办案结果】

最终法官采纳了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Z系从犯、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应减轻、从轻处罚,最终仅判处Z有期徒刑三年,为该刑档的最低刑期。Z的父母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二位律师十分感谢。马成律师考虑到Z家庭困难,主动对其相关费用进行减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第六篇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26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

2、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3、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

4、石超故意杀人案

5、宁钢抢劫案

案例1

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

——纠集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子尔火,男,彝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无业。

2011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子尔火邀约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均系同案被告人),从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携带毒品分乘两辆摩托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当日2时25分,孙子尔火一行四人行驶至西定乡旧过村委会勐安查缉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6287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9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子尔火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孙子尔火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孙子尔火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尔火判处并核准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犯孙子尔火已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黄红中系累犯,王玉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

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均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红中,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农民。1998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玉,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无业。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红中在广东省东莞市雇请车辆,指使王桂军(已另案判刑)乘车将所获毒品带至辽宁省大连市,自己另乘飞机返回大连市。王桂军将毒品运至大连市后据为己有,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2克。同月31日,王桂军准备再次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王桂军的房间搜出甲基苯丙胺894.34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40.6克。同年8月9日,黄红中在大连市一饭店门前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3.22克、“麻古”0.4克、海洛因21.28克。

被告人王玉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12月被抓获,201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上半年,王玉在大连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黄红中处购买共计37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后王玉通过吴小利(同案被告人)结识了王辉明、廖友全(均系同案被告人)。同年7月,王玉、吴小利与廖友全、王辉明商议合作买卖甲基苯丙胺,由王玉出资,王辉明被留在大连市作人质,廖友全到四川省购买甲基苯丙胺运至大连市卖给王玉。同月28日,廖友全携带甲基苯丙胺乘车到达大连市与王玉交接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廖友全处搜出甲基苯丙胺317.5克,从王玉处搜出“麻古”14.61克。

综上,被告人黄红中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610.56克、海洛因21.28克,被告人王玉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02.11克。

此外,2010年7月,被告人黄红中在大连市将自己所有的

手枪1支、子弹1发交给被告人王玉,王玉又将该手枪和子弹交给赵军善(已另案判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红中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玉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红中、王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又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黄红中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与王桂军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王玉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在与吴小利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主犯,且其在涉嫌贩卖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继续贩卖毒品,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黄红中、王玉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红中、王玉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吴小利、王辉明、廖友全均判处无期徒刑。

罪犯黄红中、王玉已于2013年1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

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

——二人共同出资去外地贩运毒品,均系毒品再犯,

孙弘还系累犯,均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俞彬,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无业。1988年10月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被告人孙弘,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无业。198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9月因

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6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俞彬、孙弘商议共同出资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运回浙江省杭州市贩卖。同月21日,孙弘租车,俞彬乘飞机,分别从杭州市前往武汉市。俞彬与他人联系购得毒品后,孙弘携带所购毒品返回杭州市。同月23日16时许,孙弘在携带所购毒品前往俞彬住处的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95.85克、海洛因99.86克、咖啡因20.36克,另从俞彬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2克、美沙酮99.78克、巴比妥6.93克、四氢大麻酚1.18克。

此外,2011年六七月间,被告人孙弘在杭州市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彬、孙弘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孙弘还贩卖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且二人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系毒品再犯,孙弘还系累犯,二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俞彬、孙弘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4

石超故意杀人案

——吸食毒品后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

罪行极其严重

倒卖银行卡背后暗藏六大陷阱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第七篇

倒卖银行卡背后暗藏:洗钱、盗劫、逃税、诈骗、行贿、躲避内幕交易检查、藏匿财产、网店刷信用、偷税漏税

卡买卖是一条灰色的产业链,为金融诈骗犯罪提供了可能,会影响社会安定,相关执法部门应尽快着手盐城这种违法行为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一、倒卖银行卡背后暗藏六大陷阱

网上频现收购个人银行卡广告普通卡100元口令卡220元 U盾卡270元———

“长期收购个人手中闲置的中行、工行、农行等各大银行借记卡,普通卡100元,口令卡220元,U盾卡270元,现金付账,绝不拖欠”、“本人长期收购银行卡 100一张”、“长期出售各大银行全新借记卡(口令卡,电子证书,U盾),随意转账绝无限制”……一段时间以来,这类买卖银行卡的短信和帖子随处可见。是什么原因让本来很私密的银行卡似乎成了“发财”的途径?什么人在收购银行卡?这些银行卡最后被用在了什么地方?出售银行卡会有哪些风险?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收卡中介网上论坛发帖

多留QQ号与有意者联系

记者发现,网上收卡和卖卡的实际是以此为生的中介。他们热衷于在论坛里发布收购信息,多喜欢用QQ号与有意者联系,绝大部分都不会留手机号。记者试图拨打其中两个留了手机号的收卡人,但发现对方都已停机。

一位收卡人告诉记者:“我们只收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借记卡,小银行的不要。”另外,还有一些收卡人表示,个人一两张卡的生意也不做,只接大批量的卡,比如学校学生或农民工集体办的卡。 收卡人一般不愿意采取见面交易的方式,多采用支付宝来买卖。具体流程是,卖卡者先将银行卡快递给收卡人,快递费由收卡者支付。收到卡后,先付一半的价钱;然后卖卡者再交出银行卡的密码,经验证后就能拿到剩下的价钱。还有一些收卡人要求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开卡凭单。

收购价80-300元

带身份证和U盾的要价最高

记者调查发现,事实上,中介收闲置银行卡已经不是新鲜事,早在3年前就有。有意思的是,银行卡收购价格也随着物价上涨而“随行就市”,如三年前一张卡一般50元起价,现在基本是开价80-100元。开通了网银功能、有U盾的银行卡更是可以卖到200元,如果能配上身份证原件还能加100。

除了收卡的,网上还有大批叫卖银行卡的。记者从其中一个买家了解到,带网银证书的银行卡一般要400元,有身份证原件的卡能到500元,工行的最贵要600元。如果买家要指定名字的银行卡,卖家也能办到,但需要“先办特殊证件,时间会长点,最少850元”。这样看来,每张卡一买一卖的差价至少上百元甚至翻倍。卖价高的卡似乎用起来更放心。

倒卖银行卡目的何在

多用来诈骗或地下交易

具体来看,银行卡最终会在六个方面派上用场,大部分都会对卡主构成很大的风险。

最危险的用途莫过于诈骗。此前北京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位七旬老太一天之内接到3个诈骗电话,上当后将近10万元打入对方指定的银行卡内。事后警方发现这些卡竟然是犯罪分子找人四处收购来的,专门用于诈骗和提款。

其次就是洗钱。很多人收购别人的银行卡是为了达到“匿名”接受汇款、转账、消费、送礼的目的,以逃避可能的检查。洗钱者将黑钱存入金融机构后,可以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等先进支付工具在多个银行卡账户之间进行多次跨行转账,使监管机构难以追查资金的真正来源。

第三就是逃税。知情人士透露,有些私人企业先买进大量银行卡,然后通过银行的工资发放系统给这些银行卡发工资,也可以是劳务费之类,最后迅速取出,从而在账目上虚构了大量的成本,实现了逃税

的目的。

有专家指出,如果银行卡的主人并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上得到了大量的各类收入,也没有去主动报税,那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约谈,同时补缴相应的税款。

第四就是躲避内幕交易检查。使用买来的银行卡开立股票账户,然后进行内幕交易,可以有效回避证监会的监管。这一做法对于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内幕交易的人来说,也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银行卡主人挂失银行卡,那么股票账户中的资金将难以取出。

第五种用途是藏匿财产。记者曾看到,有人专门发帖求购银行卡,声明是为了避开老婆存私房钱。但使用买来的银行卡藏匿财产,一旦卡主挂失,买卡人可能会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

第六个用途是网店刷信用。在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平台上,新开的店铺需要短时间里建立起良好信誉,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刷信用”。信用炒家需要大量以不同身份证开立的银行卡购买店铺的产品,来逃避网站监控。

倒卖银行卡可能涉嫌销赃

闲卡不用可去银行销户

不难看出,出售个人银行卡表面上卖出的是卡,实际上出让的是自己的身份。最终买卡的人其实是要借用卡主的名义处理一些账务往来。正因为如此,业内人士强调,千万不能因为蝇头小利而出卖自己的闲置银行卡,如果有卡用不着,可以去银行销户。

此外,网上倒卖银行卡的行为,更多可能涉及犯罪分子销赃,应

引起有关部门的警惕和关注。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收购闲置银行卡用途可疑网店制造交易假象

有的网店店主用来制造频繁交易假象 有人为了不露痕迹地送礼行贿 有的成为行骗者账户———许多人闲置在手中的银行卡突然成为“香饽饽”,网上有人专门以这种银行卡为“猎物”进行倒买倒卖,网络倒卖银行卡正成为一股暗流,生意十分红火。然而,这些卖家到底是如何交易的?他们手中的银行卡又是从何而来?此外,是什么人热衷于网上购买银行卡?日前,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暗访。

“这些身份证也都是收上来的,我都不知道他们的主人是谁”,一名卖家这样说服着“担心安全”的记者。而当记者用买来的银行卡和密码在银行试用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卡为有效卡”。

-银行卡最低150元“中行”“邮政”最好卖

卡贩子非法倒卖银行卡 警方称买卖卡都涉嫌犯罪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第八篇

这些竟是“商品”!

网上偷偷销售银行卡的卖家多打着“卖银行卡包”的旗号,点开页面方见真实内容。

网上有不法分子倒卖信用卡,用以恶意透支,早已不是新闻;但你知道吗?你的一张普通的借记卡(比如工资卡),里面没有一分钱,在网上也能卖200元至500元!别惊讶,如今网上销售的各种银行卡应有尽有,甚至还提供开户人真实身份证„„一些卖卡者吹嘘称,什么样的银行卡都有,什么要求都可以办妥。 那么,卡贩子是如何获取这些银行卡的呢?到底是什么人在买这些银行卡呢?买去了又做什么用呢?近日,扬子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暗访。

店家月成交几百件

一单就卖几十上百张卡

昨天,扬子晚报记者在一家知名电子商务网站的“宝贝搜索”栏中输入银行卡三字,立即有一列自动搜索条目展开,其中银行卡销售竟赫然在列,并且宝贝显示数目多达208个。

尽管搜索出的宝贝均以销售卡包或银行卡为名,但是,商家对银行卡的销售行为并不遮掩,宝贝展示图像上罗列着一排各式各样的银行卡,并在图像上方用蓝绿色的字标注:低价出售银行卡,安全便捷。

占据搜索页面前四位的银行卡销售商铺显示地址均为广东深圳。这些店铺主页的共同特点是:仅有银行卡销售链接,并无任何多余的宝贝或者店铺信息介绍,一切从简。除了在该网站上能够联系上店家之外,宝贝描述里列有QQ号,暗示可以使用QQ私下联系。

扬子晚报记者还发现,有些店铺的销售情况很不错,其中一家店铺显示的6月20日-6月25日的成交记录为425件,虽然顾客仅有7人,但每单交易量都很可观,少则40张,多则100张。

有网站专售银行卡

称“随意转账绝无限制”

除了这些电商网站上的卖家,还有一些网站专门就是销售银行卡的:称长期回收、出售各种银行卡。昨天,扬子晚报记者很容易就搜索到了这样的一些网站。这些网站页面乍一看相当正常,里面主要是各种跟银行卡有关的资讯信息,甚至

有一些对银行卡诈骗行为的提醒。但是仔细打开各个子栏目,才能发现一些端倪,比如有栏目里称:“如客户有要求,可以按客户提供的名字开通网上银行,全新卡,无任何交易记录。”

那么,这种卡有什么作用呢?网站称:“随意转账绝无限制,是您理想的中转卡,如你正因为生意、业务等需要接受对方给你汇钱、转账、消费,但又不想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去银行开卡,请联系我,可根据客户要求开通网银服务,为你保密。”该网站还称:“我们银行卡出售的都是真卡,非复制卡,有银行的回执和开户人资料。”

一张银行卡五六百元

带网银和开户身份证信息

扬子晚报记者从店家那了解到,目前销售的银行卡形式多为一体式的,不光有一张银行卡,还可以包括开通的网银、身份证信息、开户资料,要价400-500元不等。

扬子晚报记者昨天先后联系了三个店家,其中一家店主则表示可以卖卡。不过,店主表示出售的卡都是已经办理好的卡,价格500元一张,带网银、开户身份证信息等。扬子晚报记者问能否指定开户名或开户地等信息,店家称其“又去不了外地开卡”,所以无法指定,办好的卡都是在广东开户的。

扬子晚报记者又问购买后何时能拿到卡?对方称,将以最快速度当天或者第二天通过快递发出,买家拿到卡的时间“最迟后天”。不过,当扬子晚报记者试图问更多关于这些卡的来源等信息时,这些店家就非常谨慎、不“搭理”记者了。 扬子晚报记者还通过一家号称做银行卡服务的网站客服QQ了解到,该网站出售的银行卡价格高达600元一张,每张银行卡包含身份证信息、开户资料和U盾。这个卡价格相对其他网店的略贵一些,不过客服人员表示可以指定开户地及开户名的。

网上卖的卡哪来的?

“买”民工身份证办卡有可能

如果买到的银行卡是真卡,这些银行卡又是从何而来?

在暗访中,卡贩子们表示,他们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获取银行卡:一是以每张1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二是批量购买遗失或被盗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证件,然后

办理银行卡;三是通过在银行的“内部关系”搞定。

而另外一种相对常见的方式是:有的卡贩子到各个工地上以10元/张的价格向农民工借身份证到银行开户开卡;有些不发达地区要求不严的银行留个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就开卡了,以这些身份证开的银行卡便成为网上售卖的银行卡来源。 银行员工倒卖卡划不来

在探访南京众多银行的过程中,一些一线或中层管理员工都认为,银行员工如果介入到银行卡倒卖的利益链中,风险太大。“现在造假很难,加上盗用客户信息倒卖银行卡的成本很高一旦被发现,对于银行员工来说并不划算,还不如做资金掮客获利多。”一位银行管理岗位的员工直言不讳地说,“克隆卡倒是听说过不少,但基本都刷不了”。

ATM吞的卡也不可能被卖

对于网上买卖的银行卡来源,扬子晚报记者提出了网友的一种猜想如果ATM柜员机吞的卡,是否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非法获得银行卡的一个渠道?

“基本没可能!”一家股份制银行专业人士分析,柜员机上吞的卡一周没人来认领,就会进行剪角或打孔处理以作废,而且这个过程都是双人操作、双人管理,后台都有记录,被吞的卡流失到外面的可能性几乎不可能。

谁在网上买卡?

网上购买非法银行卡

不乏企业避税及洗钱等

几位银行业知情人私下帮扬子晚报记者分析总结了上网购买非法银行卡的人群,大致分为五类:

一、有些企业为了避税或做假账等原因,非法虚开一些银行卡账号,将公司账号上的资金转移到个人账号上;

二、还有一些公司业务往来需要接受汇款、转账、消费、送礼等,又不想使用真实身份的,就去网上购买银行卡,便于转账;

三、从事诈骗、洗钱的犯罪分子,他们为了避开警方的调查,不会使用真实身份证开银行账户,必然会上网去买银行卡;

四、开信用卡套现的人;

五、网店店主。他们也是银行卡的主要购买人群。

在网上开店的话都要实名认证,有的店家在网上开很多店,不同的店用不同的银行卡,便于结账,而且新开一家网店往往需要开多个账户来炒作信用,不乏一些网店店主在开店初期购买大量的银行卡去刷信用。

事实证明,以他人姓名开设的银行账户确实为违法犯罪活动撑起了保护伞。 2013年1月16日,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原局长陶勇受贿案开庭。检察机关查证,为躲避司法机关的检察,陶勇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居民身份证,并利用“章伟”的假身份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个用来存放自己的私房钱,另一个则专门用于收受巨额贿赂。然而,陶勇的“精明”终究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探访

南京开卡审查非常严

现在去南京各家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或信用卡,办卡成本很低甚至免费。扬子晚报记者昨走访南京新街口附近多家银行发现,有的银行在借记卡开户时要求收取5元-10元工本费,也有的银行不收取这个费用,但要求最低限额存入10元-50不等。

但银行对借记卡及信用卡的办理资料审查严格,要求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银行柜台办理。如果替他人代办,则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开户人身份证原件至银行柜台办理。

提醒

身份证切莫借给他人

持卡人如何才能防范银行卡信息被倒卖呢?江苏银联人士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提醒,不要通过不良中介机构或委托他人办理信用卡;不要将身份证、护照、社保/医保卡、行驶证等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交给他人保管;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时要注明用途;不要随意放置或丢弃银行卡对账单;不回来历不明的短信;不要向不明身份的人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规途径办理银行卡,保管好自己的各类证件和密码,包括社保网、医保网、住房公积金网上的个人信息。 警方

买卖银行卡都涉嫌犯罪

据警方相关人士介绍,警方在日常侦查办案中发现,购买银行卡的人都是为了进行诈骗、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由于违法犯罪人员的真实身份不

明,给打击查处工作增加了很大困难。

此外,该警方人士还明确表示,买卖银行卡这一行为本身,就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旦达到一定数量,就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五)》之规定,对触犯此法律条款的,最高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实习生邢玉芳记者沈春宁薛蓓)

毒品犯罪指导案例大全
贩卖储蓄卡被判刑案例 第九篇

毒品犯罪指导案例大全(最新版·共108)

编者按:

2015年6月,笔者曾对当时公布的92个毒品犯罪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按时间顺序进行了归纳。一年过去,毒品犯罪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数量已由92个增加至108个。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 第011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死刑。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集 第012号唐有珍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集第027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对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集第028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在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集第0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以运输毒

品罪(未遂)定性;因对象不能犯形成的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集第054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刑。

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集第082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6集第108号张敏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集第163号郑大昌走私毒品案-——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1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集第164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诱。

1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集第191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1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8集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请人员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1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48号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如何定罪处罚。(以《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为准——编者按。)

1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49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

1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50号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被告人在羁押集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不能适用死刑。

1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6集第284号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4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含量极低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

1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5号宋国华贩卖毒品案——

对购买数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瘾者的应当如何定性。

1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6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从犯和适用刑罚。

2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第367号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2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第373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在逃下家的过程中,在公安人员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带着从下家处取回的数量巨大的海洛因回到公安机关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下家的住处和活动情况,使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数量巨大的毒品,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2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

2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第375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

——对接受藏匿有毒品的邮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2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9集 第392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是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以《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为准——编者按。)

2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集 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

2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集 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家庭成员参与毒品共同犯罪,依法均可判处死刑的,一般不宜对所有参与犯罪的家庭成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集 第414号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子亲属代为立功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

2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4集 第430号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chuxulicai/48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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