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理财

邮政储蓄保险 邮政储蓄所保险营销员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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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保险篇一

邮政储蓄所保险营销员事迹材料

邮政储蓄所保险营销员事迹材料

是一个很有灵气、很真诚的女孩,今年25岁的她,参加工作5年了,别看她年纪轻,工作干劲儿却不小,提起保险营销,说的头头是道。仅有两年储蓄工作经验的她,凭借着对保险业务的热爱、理解和娴熟的业务功底,独特的营销技巧,今年完成保额0万元,成为市邮政局当之无愧的保险营销状元。

娴熟业务是“金”

在保险营销中夺魁,这与她的勤奋努力是分不开的。最初,她与许多储蓄员一样,只是简单地把保险好处介绍给用户,缺乏有说服力的依据,营销的成功率较低。多次的营销失败使她意识到,熟练、准确地将各种保险的特点、功能介绍给用户是做好保险业务的前提。于是,她除了参加本单位及保险公司组织的培训外,还利用业余时间阅读大量的保险业务书籍,上网了解有关保险业务的新消息,学习好经验、好做法,从而增强自己宣传保险业务的信心。

一次,为一对年轻夫妇在办理储蓄存款业务时,发现用户的活期存折中有百余万元的存款。于是,她抓住机会积极向用户介绍分红型险。开始夫妻二人不愿接受,马上换了种介绍方式,从理财的角度,帮助用户分析现有的存款怎样进行短、中、长期投资分配才能取得更大的收益,并把保险保障方面的知识耐心地介绍给用户。用户听完的介绍后,又向她咨询办理这项业务的相关事宜,并将60万元的活期存款转为了期的保险,这是挖到的“第一桶金”。

营销技巧是“金”

在工作中了解到,用户存款意识是不同的,面对不同层次、不同年龄的用户,必须采用合适的语言和贴近用户需求的营销方式。针对喜欢投资的用户,向其推荐“红利发”五年期保险;针对保守一点的用户,向其推荐“稳赢一生”;针对下岗、买断工龄或失业的人群,向其推荐“黄金十年”等。对待年轻、年老的用户,也有一套打法,就是对年轻的用户多介绍关于保险保障方面的知识,对于年纪较长的用户,就从分红型保险不扣利息税、保本保息、无风险等方面去介绍。这样,销售保险的成功率就会特别高。同时,她还总结出一套保险业务营销的技巧,即“眼明、手快、嘴要勤,忙时简要、闲时细致”。她就是凭借这样的营销技巧,使一位王先生将100万元活期储蓄转成了期的分红型险。目前,已发展了两张均为100万元的大额保单。

优质服务是“金”

在的心中,始终记着这样一个理儿,买保险不像买商品,买错了也就吃亏上当这一次,而保险动的是用户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积蓄,一定要设身处地为用户着想。去年6月,一位姓李的用户有3万元的存款到期想投资股市,推心置腹地与他交谈,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向他推荐了分红型保险,详细介绍了险种的特点、功能及保险的保障功能。她的真诚打动了李先生,将3万元购买了保险。此后,李先生陆续将10余万元投入保险,还向身边的朋友介绍宣传保险。经李先生介绍来的用户,保险金额就达50万元。(1026期)

资料来源:

邮政储蓄保险篇二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

管理办法

(2014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1

第三章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2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4

第五章

则 .............................................. 附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和人员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12‟2503号)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包括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工作人员。

{邮政储蓄保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邮储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第六条 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准入标准:

(一) 具备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文件;

{邮政储蓄保险}.

(二) 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条件;

(三) 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有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

(四) 保险单证管理能力符合邮储银行总行及合作保险公司的要求。

第七条 营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金融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和代销产品清单。

第八条 营业机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第九条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营业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邮政储蓄保险}.

第十条 营业机构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邮政储蓄保险}.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加强销售人员管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避免出现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

第三章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邮政储蓄保险}.

第十二条 销售人员应当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销售人员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人。

第十四条 销售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十五条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第十六条 销售人员应确保将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录入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十九条 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第二十条 销售人员应当按照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私自销售非本行准入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 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客户保费。

邮政储蓄保险篇三

邮储银行_学生儿童账户(用于一老一小保险)办理流程

邮储银行关于学生/儿童借记卡用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老一小)

办理流程(客户版)

适用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所有人民币借记卡(附属卡除外)与活期存折(结算账户)均支持一老一小保险资金缴存和扣划。

办理手续:邮储银行任意网点均可办理开户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如为16周岁以下子女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

1.学生/儿童本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

2.学生/儿童家长(即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3.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或出生证明),要求家长和孩子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同一户口本或出生证明上体现,且家长仅限于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邮政储蓄保险}.

二、如为16周岁以上子女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

1.学生/儿童本人身份证原件;

2.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根据监管要求,银行需要与学生本人电话核实代理行为是否本人意愿,如代办人为学生家长且可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即户口本或出生证明,银行可免除电话核实手续,因此建议由家长代办并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三、16周岁以上学生本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网点办理。

费用收取:开卡工本费按5元/张(部分种类免收工本费,详情请咨询办理网点)。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

四、可以继续使用在社保所参保时开立的账户缴费。

邮政储蓄保险篇四

2014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寿保险基础知识

邮政储蓄保险篇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

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理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促进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

【2010】4号)、总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授权准入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天津邮政代理保险的现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邮政公司及所属网点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产品的准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是分行实施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依据。{邮政储蓄保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和调整通过保险大集中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代理保险的准入原则{邮政储蓄保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由分行与市邮政公司相关部门共组成的保险产品评估委员会(下称“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由分行分管行长在分行行长授权下,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

意见批准代理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分管行长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以总行准入为基本原则,综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品牌信誉、市场份额、合作关系、风险控制及危机处理能力、投资类产品既往收益以及人员支撑能力等作为准入依据。

第七条 保险产品的准入原则。在总行准入的保险产品范围内,以保险产品准入到网点为原则,且产品准入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保险公司在相应区域有对应的分支机构;

(二) 代理趸交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支撑三个以下的销售网点;

(三) 代理期交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只允许支撑一个销售网点。

第八条 网点销售保险产品的原则。

(一) 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1. 获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网点,亮证经营;

2. 网点人员设臵符合岗位要求,有专职的理财经理,且理财经理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3. 理财专厅、专区或专柜建设符合相关要求;

4. 监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 根据网点经营管理水平、主要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能力、当地经济环境等因素可以准入3-5只产品。其中支局级网点

和全功能网点可以允许准入5只保险产品。

第九条 上述准入有效期与分行授权书有效期一致。

第三章 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

第十条 保险公司准入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行与总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另一类是总行与保险总公司没有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而省分行拟与其分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

第十一条 总总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交与分行深入合作的规划,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分支机构配臵和客户经理配备情况,待评估委员会评估完毕、分行准入后,将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和合作范围报备总行。

第十二条 总总没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供保险公司介绍、股东背景、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臵情况等资料;提交合作内容、合作区域、市场需求分析、合作契合点、近一至两年合作规划及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待评估委员会评估后,分行向总行上报正式合作请示,提交合作可行性报告。总行批复同意,分行方可准入,并按总行下发的版本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产品准入,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

(二) 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

(三) 产品宣传材料和培训课件;

(四) 产品管理费用说明书;

(五) 该产品拟销售的网点,及客户经理支撑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对保险公司提交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核,与市场同类产品比较优劣,对宣传材料和培训课件进行严格把关,并根据保险产品准入原则,审核产品准入的网点范围,待分行批准后方可准入。

第十五条 对于保险大集中系统中暂不存在的保险产品,分行须向总行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并提供第十三条的所有资料,总行同意并在系统中增加相关代码后方可进行产品准入。

第十六条 网点在确认落实以下工作后,方可进行保险产品准入:

(一) 确认保险公司支撑的客户经理的身份和持证资格是否与分行下发的准入通知一致;

(二) 销售保险产品的理财经理要接受过不少于12个小时的新产品培训,并有考核记录;理财经理清楚所销售产品的要素和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

(三) 保险产品销售需要的相关单证准备到位,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应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审查并存档:

1. 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

2. 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在醒目位臵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3. 确保代理保险产品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印刷带有邮储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邮储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

第四章 保险公司及产品的评价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在每年的11-12月份对于保险公司年度的运行情况和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评价。根据需要可增加评估评价频次。

第十八条 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保险产品销售质量的日常监测,负责定期发布保险产品退保率、回访率、期交续存率、投诉情况等关键指标的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九条 分行个人业务部在监测销售质量的过程中,将上述关键指标连续3个月出现问题,且经提示没有明显改观的保险公司上报评估委员会,进行重新评估。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年度的运行情况的评估包括:保险公司

邮政储蓄保险篇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投保提示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代理保险业务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购买的是由保险公司设 计、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签字确认。

一、该产品是保险公司独立开发兼具保障和理财两项功能的保险产品,并非银行单独开发或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发的金融产品。

二、您是否购买或购买多少,请根据个人需求和支付能力进行选择。

三、您购买该保险产品需分期付款的,请考虑在付款期限内是否有足够、稳定的经济来源支付保费,如果子现不能按期缴费的情况将影响您保险权益的实现。

四、购买前请详细阅读该款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方式、申请赔款的手续以及退保相关约定等。您可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逐条解释。

五、当您决定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在投保单上如实填

写个人信息,并且亲自签名、抄录有关内容。

六、当您购买了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后,因其它原因改变初衷时,可以在签收保单10天内(犹豫期)到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保费,但需要收取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若在犹豫期过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即保险公司会从收到您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中) 退还您所缴纳的保费。

七、如果您需要对保险产品有更多了解,请拔打提供该款产品的保险公司客服热线。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了《代理保险业务投保提示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购买该保险产品。

投保人(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chuxulicai/11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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