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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人以上的个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制企业的特征:
1.以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的形式要件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质要件是第13条规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以上两个要件构成合伙协议的必备要求,缺一不可。
2.共享共担合伙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视同自然人的法律拟制主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一样。
3.共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合伙企业到期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之责,不得以同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责任约定、第三人担保、超额出资、债务责任份额划分为由主张免责。对于债权人,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合伙人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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