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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加工诈骗 王女士被来料代加工充电宝陷阱骗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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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被来料代加工充电宝陷阱骗万元
代加工诈骗 第一篇


充电宝(图片来自网络,与下文无关)

  齐鲁晚报4月19日讯。随即,王女士就在网上查到了对方已发货的物流信息。4月13日,王女士接到该“公司“的电话,对方称货物已经发出,王女士需要预付一部分货款并缴纳保证金,共计13300元。付款后王女士再查询物流信息,却始终没有更新,打电话到“公司“时,发现对方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经侦查,警方发现该类电信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高薪回报”作为诱饵进行诈骗,作案目标主要是家庭主妇等寻找网络兼职工作的群体。犯罪分子先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加工返利招兼职工人,工作操作简便、报酬可观,让有意者通过QQ或电话联系,在被害人主通过通讯软件与其联系后,犯罪分子以交纳货款、保证金、办证等借口让被害人汇款进行诈骗作案。

  作者:徐良

  崔秋芬

  相关新闻:

  湖州日报讯日前,市民俞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看到一则“代加工充电宝”广告时动心了,向对方交纳了500元押金并签订了合同,但加工的成品没能通过商家的验收,经反复修改仍被告知不合格,且押金也不予退还,她这才意识到上当受骗了。

  记者了解到,俞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对于一些以高利润、零成本的幌子做诱饵,却要预先收取材料费或押金的所谓“代加工充电宝”,市民要提高警惕了,这很可能就是一个骗局,近年来类似的案例在我市已有好几起。比如刘女士支付了2.5万元的押金,加盟一家公司加工十字绣产品。本指望可以获得高额加工费,没想到加工了产品后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而拿在手中所谓的产品原材料价值远远小于支付的押金,同样受骗的还有多位加盟商。

  其实,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代加工”如充电宝加工陷阱欺诈者大多穿着美丽的外衣,或以重金相诱,或提出一些很优厚的条件。由于这些手工艺活大多生产标准模糊不清,也给市民维权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在选择类似的赚钱项目时,提醒市民一定要谨慎,特别是商家以各种名目提出要收取押金时,更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警惕性,以免挣不到钱还亏钱。  

  

高额报酬是代加工骗局(案例)
代加工诈骗 第二篇

    法制网江苏频道讯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QQ上冒出许多寻求加工服务的信息,乍一看开出的条件非常诱人,几乎都是每天200元以上的报酬。这对于许多没有工作或是收入微薄的人来说诱惑不小,殊不知这只是骗子的圈套。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在网上以寻求加工服务为名实为诈骗的代加工骗局案件,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朱某是一个连初中都没有毕业的无业游民,平时好吃懒做,所以想出了个骗钱的法子。2013年8月期间,朱某在互联网上通过QQ发布大量寻求加工的信息。     为博取别人的信任,他谎称自己是北京某公司的经理,因为有外贸大单,来不及加工,工人又招不到,一时无奈所以寻求代加工,并配上假的工商执照、厂房照片。     此外,他还鼓吹自己的公司注册资金上亿,公司建筑面积几万平方,承诺工资日结算,200元每天,做的多的话可以达到350元每天。     信息发布后,在诱人条件面前早已心动的陆某表明了代为加工的意向,此时朱某拟了一份含有保证金内容的代加工合同,要求陆某先交保证金,最终骗得陆某保证金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目前,诈骗手段趋于复杂化、多样化,网络作为虚拟世界,也是诈骗的重灾区和多发区,面对这种主动找上门来的发财之道,要特别提高警惕代加工骗局,不能轻易相信,以免上当受骗。     泉州晚报讯 (记者杨佳彬 实习生黄严禾)昨日,读者林先生拨打本社24小时热线96339反映称,不久前,他和妻子轻信“代加工”广告,本来想干点手工活赚点钱,可没想到钱没赚到,交上的押金却打了水漂。警方提醒,市民不要轻信此类“代加工”骗局信息。     林先生说,不久前[来源     学习后,一名负责接待的人员表示,领取每件物品需要交保证金1.5元,并签相应的合同书,等做完相应的活儿就能得到每件物品2元的回报。因没有携带太多的现金,林先生只交了300元的保证金并签订了一份3000件物品的合同。当天,对方又电话催促,林先生便将剩余的4200元保证金打到对方指定的账户。     几天后,林先生夫妇加班加点,终于将3000件物品制作完成,并发回该工厂。不料,对方却表示,他们制作的物品大部分不合格,只能给予800元的回报。当时林先生并未细想,事后想起还有4500元的保证金没有退还,等他再打电话过去时,对方已关机。     警方表示,不少“代加工骗局”骗人的把戏主要是利用部分人员求职难、急致富的现状,抛出一些诱人的、热门的经营项目,如布艺、打火机、绣花等手工制品,以“方便好学、容易上手,且投资少、回报大”为诱饵吸引市民。在签订委托加工、加工定做、提供种源、回收成品等合同后,骗子往往以种种借口把违约责任推给对方,从而达到诈取定金、保证金、违约金、样品鉴定服务费、资料费、设备款等费用的目的。     警方提醒,在签订协议之前最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对公司的营业执照、合同书甚至办公场所都要调查清楚,如果存在猫腻,切莫轻易签订协议,这样面对代加工骗局才不会轻易上当。

  

代加工及贴牌生产协议
代加工诈骗 第三篇

代加工及贴牌生产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能充分发挥双方企业资源优势,本着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项目达成如下条款:

一、双方交换企业资信材料,且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商标受理书(注册证);

二、协议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贴牌生产牌应确保资质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2、甲方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开发市场、销售贴牌产品;乙方利用其技术、设备、人力等资源生产制造符合甲方要求并经甲方认可的贴牌产品。

3、贴牌产品完全由甲方销售,乙方不负责销售,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生产的贴牌产品转卖给任何第三方。

4、双方合作期满后或终止合作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有乙方厂家标识的产品,甲方若违反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按销售所得的10倍进行赔偿。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

1、乙方发货到甲方指定仓库或双方协定的交货点,所产生运费由乙方支付;

2、乙方严格按订购计划单中规定的数量和日期准时交货;

3、乙方在装车或交付托运后须在8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甲方发货情况及预计到货时间、地点,以便甲方及时提货。

四、产品包装与防护要求

1、产品的包装所需要的制版费由甲方负责支付;

2、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应达到甲方认可的包装要求,有足够的强度,以便适应运输及气候变化的要求,达到防潮、防震、防跌等作用;

五、提出交货、质量异常及期限

1、交货数量和时间以订购计划单为准;

2、乙方接到订购计划单后若有异议,应在接到订购计划单24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订单;

六、价格与结算方式

1、产品价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若价格有变动须经双协商同意,并确定新的价格及执行日期,乙方应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并通过提高加工效率等来降低产品成本和价格;

2、货款结算:首货到付款,货款到期日的计算方法为成批结算方式,即当批货物到货3个工作日内付清前一批的所有货款。

3、从合同签定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收取甲方贴牌费用。

七、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标准;

3、有必要时,经双方确认,可采取封样的方式来确定上述条款未能确定的产品要求。

八、品牌管理

1、甲方提供的商标(包括包装设计、图形、汉字、英文及其组合等)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或扩大其使用范围;

2、甲方负责委托加工产品的全部销售。乙方只负责委托加工生产,对甲方所委托加工的产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产品销售。

九、售后服务

1、对于因乙方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退货、换货,乙方应予以全力支持,与此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产品因非正常存放而损坏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产品认证、检验报告与专利申请

1、甲方委托乙方贴牌生产的产品,乙方已有产品认证证书与第三方检测报告应免费提供给甲方;

2、甲方所需而乙方所没有的产品认证证书与相关第三方检测报告,乙方应全力予以支持与协助,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要求办理的专利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办理或通过。

十一、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条款,并无合理解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未结算的货款甲方推迟为三个月后给付;

2、乙方若提前解除合同,应在甲方未找到替代生产商前继续供货,保持甲方的经营销售正常运行,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3、甲方若提前解除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结清余款并保证无任何欠款。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成本价格等商业机密一任何形式出示或借用、转让、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已经与乙方订立采购产品合同或服务这一情况进行广告宣传或公之于众,也不多在广告中使用甲方或甲方任何客户的名称。

3、甲方确保“”贴牌商标的独占性与无争议性,如贴牌商标出了险争议的,该争议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本合同为总合同,每批订单执行以双方确定的《采购计划单》为准,《采购计划单》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以合同签订日起计算);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无意见则自动续约一年。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016代加工委托合同
代加工诈骗 第四篇

代加工委托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

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定牌生产 滑燕麦 系列产品,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委托加工

1.1.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定牌生产

系列产品共 款产品。

1.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样品中规定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及订单规定

的数量为甲方加工产品,并保证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全部为符合本合同规定

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且交付的时间,数量,方式符合本合同及订单所作

的约定。

1.4.甲方负责销售所委托加工的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自行销售或向第三方提供甲方定牌加工的产品。

1.5、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交首批订单,并支付支付相应全

额货款;

1.6.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B1801、1804室 电话:0951-5095364

第二条 加工订单

2.1.甲方将根据市场情况,以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含信函、传真、扫描件、

电子邮件、微信、彩信等,以下同。)向乙方下达加工订单,加工订单需

在交货期前 15日传真或送达到乙方,订单应具体明确产品的种类,数量、

地址、交付时间等事宜。

2.2.乙方对甲方按2.1条规定方式下达的加工订单如有异议的,须在收到

订单的3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书面方式将异议函传真到达甲方相关部

门。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收到乙方书面异议函的,视为乙方接受订单(甲

方未支付该笔订单货款除外)。乙方应根据订单组织加工。

2.3.如果乙方因设备原因、人员配备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造成未

能及时供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

外。

2.4.乙方实际交货量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订单数的±5% ,甲方实际验收数

量以乙方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第三条 原材料供应

3.1.原辅材料采购遵照以下分工:

原料由 乙方 负责,检验标准由 乙方 提供。 包材(含周转箱)采购由 甲方负责,检验标准由 甲方 提供,乙方

在收货时按此标准执行,验收后入库。

3.2.甲方所负责采购的包装材料在订单生效前运送到乙方。若由于以上材

料的延误,造成了乙方交货的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保证把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B1801、1804室 电话:0951-5095364

所有的特定包装材料用于根据本合同加工的产品。

3.3.乙方应检查所有的特定包装材料,当其不符合甲方确定的规格和标准,或不符合本合同中的其它条款时,乙方有权拒收。

3.4.所有原材料在乙方的照管、保存或控制之下时,乙方承担原材料的损失或损坏风险的一切责任。包材的生产损耗在 5%以内。

3.5.甲方委托的产品的包装卷膜,甲方自行设计、制版、印刷、采购、负责运费送达乙方所在地,版权归甲方所有。合同结束时或甲方要求将剩余包材退还时,乙方应无条件将所剩包材退还给甲方,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质量

4.1.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甲方确认的产品标准、产品配方及产品品质测试要求进行加工、检测和产品放行。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且其工厂车间符合食品企业的卫生要求。

4.2.乙方加工产品的质量需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本合同及附件中规定有质量检测方法的,应按规定的方法检测。无规定质量检测方法的,按国家标准仲裁检测方法检测。

4.3.如甲方对乙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可在乙方监督下由甲方操作复检,如仍有疑义,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按乙方企业标准检测;如检测结果仍不符合乙方的企业标准,则乙方应无条件立即收回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且承担由本批次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4.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属于甲方对产品保存、运输不当引起的品质变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B1801、1804室 电话:0951-5095364

代加工诈骗

化而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若是由乙方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则由乙方负责。

4.5.对于不合格产品,如尚处于乙方保管的,乙方不得擅自处理,应在甲方监督下集中销毁;如已转为甲方保管的,则由甲方自行销毁。由此发生的损失按本合同规定承担。

4.6.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以保证产品的质量,但下列措施的采取与否均不构成按4.4条规定应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一方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理由:

4.6.1. 协助乙方进行人员培训、补充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向乙方提供其它必要的技术协助。

4.6.2.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质量控制记录和报告,并免费为甲方提供合理数量用于质量控制的样品。

4.7.甲方委托甲方生产的产品为粮食类产品,此类产品受储藏环境影响极大,容易产生吸潮结块、霉变及生虫情况,如出现此类情况,除非甲方交货后一个月内提出质量异议,一个月后出现此类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交货

5.1. 交(提)货地点:乙方厂区。如甲方需要,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办托运手续。

5.2.运输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除在乙方厂区发生的装车费用外,一切运输、装卸费

用由甲方承担。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B1801、1804室 电话:0951-5095364代加工诈骗

5.3.由甲方临时改变交货地址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4.交货前,甲方有权抽验产品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可扩大采样比例),抽检合格后向乙方出具收货报告,对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收或提出调换。损失由按4.4条规定的责任方承担。代加工诈骗

第六条 价格和结算

6.1.产品结算价格(含税价) 。若品种、规格和数量有调整,则可另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的附件。

6.2. 结款金额以实际验收合格之收货品种、数量为准。

6.3. 在甲方每次下达加工订单的当天需要按订单金额付款乙方,乙方以款到时间视为甲方正式下达订单的时间。乙方在每月20日前提供甲方上月货款的对账清单,甲方在支付下一笔订单货款时可对清单的余额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

第七条 商标和包装

7.1. 双方同意并明确所有甲方提供的包装材料的商标,商号及包装图案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B1801、1804室 电话:0951-5095364

产品代加工合同
代加工诈骗 第五篇

代加工诈骗

委 托 加 工 合 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数量、款式、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分别向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 产品。

2.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书。

3.向乙方提供加工产品的款式、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的设计。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6.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不合格产品可拒绝收货。

7 .本合同所的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8. 甲方给予乙方包材定金:¥ 元,直至合同期履行结束,如没有多余的包材,乙方应如数归还给甲方;

9.合同履行结束时多余出的印有甲方公司的相关物料(包装品、印刷品、瓶子等)甲方自愿以原价购回。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甲方确定的质量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 国家标准 的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使得代加工的产品质量不达标。

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4.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及包装等丢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标生产。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付款方式:

月结: 每月的25日为对账截止日,次月的10日前必须将货款汇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包装、运费的规定与要求:

1、 每6瓶用PE收缩模一小包装,每8个小包装为一箱,一箱的包装规格为:1X8X6(共 48瓶/箱);外用由甲方指定的纸箱材质,用胶带封口。用打包胶条一横两竖进行打包。箱外要在醒目位置标识商标名称、规格和数量。

2、 运费支付:由乙方支付到甲方公司或直接送到广州市内托运部的运费(包含退换货品在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如气味、不防冻等)所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负责包退换。

注:防冻质保气温范围 -5℃(含-5℃在内)以上至常温;-5℃至-50℃均不属于质保的气温范围。

2、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或超出质保的气温范围而导致产品变质的,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3、关于该产品的品牌管理权及维护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只负责代加工生产的业务范畴以内,超出代加工生产的业务范畴以外的由甲方负责。

4、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乙方根据甲方的市场销售情况和订单数量进行生产,如生产出来的产品未出现质量问题的,均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货要求,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坦(包括库存在内)

6.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贴牌生产代加工协议
代加工诈骗 第六篇

贴 牌 生 产 协 议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为了能充分发挥双方企业资源优势,本着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净水机贴牌生产项目达成如下条款:

一、 双方交换企业资信材料,且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 商标受理书(注册证);

5、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6、 乙方应提供产品尺寸图和结构明细、零配件明细表、水路原理图、电路控制面板原理图、关键元器件规格书等以及它相关的检证证书与检验检测报告。

二、 协议范围代加工诈骗

甲方委托乙方贴牌生产 “品牌” 牌 系列产品,采用甲方的厂名、厂址、品牌标识;乙方应确保这些产品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甲方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开发市场、销售贴牌产品;乙方利用其技术、设备、人力等资源生产制造符合甲方要求并经甲方认可的贴牌产品。

贴牌产品完全由甲方销售,乙方不负责销售,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生产的贴牌产品转卖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合作期满后或终止合作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生产或销售有甲方品牌标识的产品,乙方若违反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销售所得的10倍进行赔偿。

甲方有权派员监督贴牌产品的原料、配件、生产的整个过程、产品质量等,乙方应予以全力配合与协助。

对于甲方所有或甲方买断的模具,不允许乙方提供给第三方或自行使用。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只能在相应订单范围内采购、生产,并保证全部销售给甲方,不得销售给第三方或自行使用。

三、产品名称、型号、价格(RMB)【见附件:产品采购计划单】

共4页 第1页

体承担情况见产品价格表。

代加工诈骗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

乙方直接送货到甲方指定仓库或双方协定的交货点,单价含运费; 产品价格应包含内外包装、说明书、标贴、合格证、保修卡等相关包装费用(含增值税发票),具

乙方严格按订购计划单中规定的数量和日期准时交货;乙方在装车或交付托运后须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甲方发货情况及预计到货时间、地点,以便甲方及时提货。

五、产品包装与防护要求

外箱包装、内盒小包装、说明书、标贴、铭牌、合格证、保修卡等相关包材由甲方提供设计稿,乙方负责采购,包装箱生产或采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样品由甲方确认封样;

产品的包装所需要的制版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应达到甲方认可的包装要求,有足够的强度,以便适应运输及气候变化的要求,达到防潮、防震、防压等作用;

乙方应保证不出现说明书、标贴、合格证、保修卡等产品资料错放、漏放、多放的情况。

六、提出交货、质量异常及期限

交货数量和时间以订购计划单为准;乙方接到订购计划单后若有异议,应在接到订购计划单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订单;对于不能及时供货,造成甲方损失的,按每个品种2000元/天赔偿。

七、价格与结算方式

产品价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若价格有变动须经双协商同意,并确定新的价格及执行日期,乙方应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并通过提高加工效率等来降低产品成本和价格;

双方确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例:2013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货款,甲方在次月月底前结清。

八、质量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应适时满足国家标准的有关最新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符合甲方的《产品规格书》与《检验规范》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应达到双方所签的《质量保证协议》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有必要时,经双方确认,可采取封样的方式来确定上述条款未能确定的产品要求。

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厂新的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进口部件必须是正常进口。

九、品牌管理

甲方提供的商标(包括包装设计、图形、汉字、英文及其组合等)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或扩大其使用范围;

双方合作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即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生产任何带有甲方标识的产品。

十、售后服务

乙方必须严格履行《质量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对于因乙方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退货、换货,乙方应予以全力解决,与此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产品因非正常使用而损坏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乙方对所贴牌生产的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工业产品售后服务法规进行售后服务保证,免费保修

共4页 第2页

十四个月(日期以乙方销售出库日开始计算),终身成本维修;甲方对乙方所贴牌生产的产品进行售后服务,甲方无法维修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将产品维修好;

乙方应供给甲方足够的零配件以保证甲方进行售后服务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1、 原则上,配件发放按以旧换新来操作;

2、 在保修期内,乙方按货款2%的比率免费提供易损件供甲方维修使用(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扣除货款的2%作为替代);如甲方所需的易损件超出乙方的配备数,则甲方所需配件应以旧换新,否则,乙方有权收取超出部分的成本费;

3、 超出保修期所用维修物料,甲方需按材料成本价向乙方购买;

4、 甲方下达派件发放通知单后,乙方应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配件准备完成,并按甲方退回的旧配 实际 件数量及时发出,运费由乙方支付;

乙方有义务在双方协定的地点为甲方人员与甲方客户的售后人员免费提供售后培训。

贴牌产品本身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责任赔付费及法律责任等。

十一、产品认证、检验报告与专利申请

甲方委托乙方贴牌生产的产品,乙方已有产品认证证书与第三方检测报告应免费提供给甲方; 甲方所需而乙方所没有的产品认证证书与相关第三方检测报告,乙方应全力予以支持与协助,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要求办理的专利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办理或通过。

十二、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条款,并无合理解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未结算的货款甲方推迟为三个月后给付;

乙方若提前解除合同,应在甲方未找到替代供应商前继续供货,保持甲方的经营销售正常运行,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甲方若提前解除合同,应保证消耗完乙方根据甲方订单生产的产品,并按合同规定的方式结清余款;

无论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仍有义务按成本价向甲方提供足够的零配件以供甲方进行售后服务。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其他约定

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图纸、资料、检验标准及合同内容、价格等商业机密以任何形式出示或借用、转让、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已经与乙方订立采购产品合同或服务这一情况进行广告宣传或公之于众,也不能在广告中使用甲方或甲方任何客户的名称。

甲方确保“ 品牌 ”贴牌商标的独占性与无争议性,如贴牌商标出了争议的,该争议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为总合同,每批订单执行以双方确定的《采购计划单》为准,《采购计划单》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以合同签订

共4页 第3页

日起计算);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无意见则自动续约一年。

十六、不可抗力声明

不可抗力系指协议双方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含洪水、火灾、地震、龙卷风、战争、政府禁令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该方应于事件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用特快专递向对方发出事件发生地点有关政府部门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七、附件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附件和本合同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双方依据本合同签署的生效订单、子协议以及后续的各类修订补充文件,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八、合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修改、补充内容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由双方委派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这些文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合同附则

1、合同解除:甲、乙任何一方如果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协议,或在双方合

作过程中被他方发现带有如下商业欺诈行为,他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或)生效订单,解除合同不影响他方的索赔权利:

[1]提供给对方虚假信息以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

[2]通过与对方内部任何人员以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合作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3]导致对方的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经对方催告后7天内而受催告之一方不予合理解释的行为。

2、合同变更:所有合同的变更(包括补充、修订等)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后才能生效。

3、信息传递: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地址、账号、法定代表人等),可能对双方的合作

产生影响时,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

甲方(签章):

法人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共4页 第4页 乙方(签章): 法人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代加工协议书
代加工诈骗 第七篇

代加工协议书

1、代加工协议书

甲方(供给方,受托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需求方,委托方):

甲方为各系列数字电测仪表专业生产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以OEM代加工方式委托甲方,定牌生产各系列数字电测仪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

xx科技有限公司以OEM方式为乙方定牌生产各系列数字电测仪表,按甲乙双方所签订单(合同)为乙方生产产品。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所要求的产品。

2.甲方提供乙方或其客户的产品网络技术支持和电话技术支持。

3.对于乙方提供的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对产品升级。

4.对于乙方要求甲方对产品进行更改或功能扩充,双方进行协商,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甲方在最快时间内对产品进行修改并提供给乙方。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OEM加工产品的价格,应低于甲方同类产品对外销售价及甲方给代理商的销售价格。

6.甲方若对产品代理价进行更改,须在半个月前通知乙方。

7.甲方不得泄漏乙方让甲方代加工产品的各种信息。

8.合作期间甲方免费提供各系列代加工产品的成品样机给乙方,若双方解除合作乙方应在1个月内退回给甲方。

9.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应及时免费更换。

10.甲方应向外界不泄露与乙方的相关合作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产品的OEM加工价格,低于甲方产品对外销售价及给代理商的销售价格。

2.乙方可获得甲方的互联网在线技术支持和电话技术支持。

3.乙方销售过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坏甲方自主品牌产品的经营及品牌宣传等。

4.乙方可自行设定OEM产品的直接用户价。

5.乙方可要求甲方对乙方进行上门技术支持和服务,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尽力推广OEM产品,并及时支付款项。

7.乙方单位已不存在或变动,必须尽快告知甲方。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其产品,进行非法销售等。

第三条质量保证

1.甲方生产的定牌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并符合验收标准。

2.所有定牌产品甲方都须获得认证及提供权威机构出示的产品检验报告。

3.甲方须按乙方的要求在产品的机身、外包装上进行出厂编号。

4.甲方应进行严格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测试,以确保产品品质与合同条款和质量标准规定的内容相符

5.乙方可以通过其技术代表共同参与对出厂产品的质量控制。同时有权利不定期检查与定牌产品相关的检测设备、生产过程及材料零部件质量控制。

6.甲方生产定牌产品设计、规格、替代原材料及部件等方面如有变更,事前需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如果乙方提出任何变更要求,需甲方书面同意。

7. 如果定牌产品在交货后24个月内某一个型号出现批量性故障和缺陷由甲方应免费给予更换。

第四条 产品交货及运输

1. 合同交货履行地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指定地点。

2. 产品运输使用中铁快运或快递方式由甲方负责承担运费,航空方式则由乙方负责。

3. 乙方收到产品后若有产品质量及发错货等异议,应及时用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及时处理或退回有异议的产品。

4. 甲方原因不能按订单要求发货,延迟发货超过一天,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延迟损失按合同额每天按1%给予罚款,最高不超过10%。

第五条 OEM代加工产品型号种类——加工型号详见——附件价格表

注:甲方不得销售贴有乙方公司名称、型号、商标等混淆乙方的产品给第三方。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经双方协商约定,付款方式如下:款到发货

原则上按以上付款方式执行,特殊情况的双方协商,以签订的生产加工合同为准。因甲方质量原因造成的产品退货,甲方应在7天内退还该批退货产品的全部金额给乙方。

第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有限期限为两年,在两年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本协议有必要延长,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后延长。也可另签新协议。

第八条 协议解除、终止及责任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没有按时付款、乙方单位已不存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修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非法销售等,本协议即告终止,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所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当地法院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条 附则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页须经签字、盖章、乙方支付甲方所需的款项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附件

本协议附OEM产品价格表:见OEM代加工协议附件——数显电测仪表价格表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

邮编:325604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行: 开户行:

户 名: 户 名: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2、代加工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代加工——产品,乙方愿意采购设备、雇佣劳工为甲方代加工——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共有事项

1、甲方愿意常年提供生产订单给乙方加工。

2、乙方愿意购买**台***机器,为甲方常年加工**产品。

3、加工费标准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详见附件一《加工费标准确认单》)。

4、订单量和产量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详见附件二《订单量、产量计划书》)。

5、若遇特殊时期或者特殊环境,特别是发生人为不可抗拒等原因致使订单量、产量不

能满足对方需求时,未能满足方应主动提出协商申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订立相关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理机制。

6、双方应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结合工厂现有的设备状况、原材料供应情况等客观条件,共同协商确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或质量计划。

二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客户订单要求合理排列生产计划,必要时须插单满足客户需求。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事前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交期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做好客户验厂的相关准备工作,比如:清洁卫生、员工着装、现场纪律、安全规范等等。

4、甲方须按照事前确认的加工费标准、金额和付款方式按时结算加工费给乙方。

代加工诈骗

5、当现场因设备、人员等原因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共同处理好客户需求。

三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事前确定的加工费标准、结算方式按时结算加工费。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事前确定的订单计划,合理提供生产订单,以满足设备和工人的有效利用。

3、乙方须根据客户的订单要求合理排列生产计划,必要时须插单满足客户需求。

4、乙方须做好现场卫生、安全、环境、纪律等日常管理,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待客户参观工厂或者验厂。

5、乙方须根据事前确定的质量标准严格组织生产,确保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订单。

四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事前确定的加工费标准、结算方式按时结算加工费给乙方时,须按***标准赔偿乙方。

2、甲方未能按照事前确定的订单量给乙方生产时,按照**标准补偿乙方的误工费和设

OEM 生产、代加工中的商标侵权
代加工诈骗 第八篇

OEM 生产、代加工中的商标侵权

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OEM 生产, 即代工生产, 也称定点生产, 俗称代工, 基本含义为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 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 控制销售渠道, 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 然后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 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简称 OEM, 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被称为 OEM 厂商, 其生产的产品被称为 OEM 产品。 可见, 定点生产属于加工贸易中的“代工生产” 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1] 一、 定牌加工在国内的现状 OEM 最早出现在欧洲国家, 随着我国加入了 WTO, 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 很多世界级的企业开始在全世界设立工厂, 然后把 A 国生产的东西拿到 B 国去卖。 由于我们是发展中国家, 工人的工资相对于欧洲, 美国等发达国家要低一些, 而且我们也是一个勤劳勇敢, 聪明的民族,所以很多的跨国企业到中国来开工厂, 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生产自己的产品, 然后运到其他国家销售。 很多耳熟能详的企业,都在中国开了厂, 比如说 NIKON、 NIKE、 CANON、 LV、 HP、 APPLE„„如果继续写下去, 可以写一个晚上都写不完。 这些企业到中国来开厂, 中国是比较欢迎的, 人家来投资了, 能促进就业, 带动中国广大阶层致富, 促进经济的发展, 让中国的各个工商部门都能有所发展。 更成就了一批 OEM 的大企业, 比如富士康。 OEM 在一 定程度上是个双赢的结果。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中国良好的投资硬环境、 软环境都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来国内投资建厂。

二、 定牌加工的优势定牌加工有他的优点, 应该来说, 如果控制得比较好的话, 对于定作方和加工方都是很有好处的。

对于定作方的优势:

1 . 有利于利用全球范围内廉价的劳动力 , 降低制造成本 , 提升市场竞争力 ; 2 . 有利于避免资金不足 , 更快地扩大生产规模 , 提升品牌价值 。

对于加工厂商:

1 . 凭借对方大额定单, 快速达到生产的规模效应;

2 . 快速为企业带来研发, 设计和管理方面的优势;

3 . 获得国外的营销网络, 快速融入供应链。

三、 OEM 诉讼案例 近十年来, 我国的涉外 OEM 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法院及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理结果及理由都各有不同。

(一) 20xx 年 NIKE 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 浙江进出口公司、 嘉兴服装厂分别赔偿 4 万元和 6 万元,西班牙公司赔偿原告 20 万元, 并且西班牙公司对其他两被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

(二) 20xx 年广州绿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盈康公司、 真和公司案广州中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盈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8 万元, 真和公司赔偿 2 万元。 二审中广东省高院判定将赔偿项目变更为了原告为了制止侵权而支出的 15 万元的合理费用。 被控侵权商品并没有在中国销售而是全部出口, 绿色盈康公司并没有因为盈康公司的委托加工的行为遭受到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3]

(三) 20xx 年侵 犯 HENKEL 商标专用权案 20xx 年 10 月 22 日, 阿联酋客商史丹利公司委托佛山市泓信公司生产加工机动车使用的卤钨灯近14. 6 万只, 该批货物标注

“HENKEL” 商标 。 商标为史丹利公司在阿联酋的注册商标“HENKEL” , 也是深圳市恩同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 使用商品为第 11 类车辆灯、 车灯、 车辆照明设备灯等产品。 20xx 年 12 月 20 日, 泓信公司报关时, 应恩同公司的申请广州海关认定泓信公司的货品商标侵权, 并于 20xx 年 3月 30 日对该批货物作出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 2 万元的行政处罚。泓信公司由于不服广州海关的处罚, 于是泓信公司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xx 年 4 月 27 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认为泓信公司的侵权证据确凿,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的规定,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国家有权禁止, 海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条例对涉嫌可能侵权的货物进行调查和扣留, 一审判决被维持。 [4]

(四) 20xx 年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鳄鱼恤有限公司案。原告是受韩国公司委托代加工鳄鱼服装的, 韩国公司有新加坡鳄鱼公司的商标许可。 被告向上海海关举报并查扣了原告生产后出口韩国的服装。 20xx 年 10 月 11 日, 上海海关向被告发出了《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认定通知书》, 对原告申报出口的 3433条标有“CROCODILE” 商标的棉制梭织女士牛仔裤不能认定是否侵犯被告的“CROCODILE” 商标专用权, 请被告在 20xx 年 11 月8 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的措 施, 并将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送达海关。 被告到期并没有向法院提出申请, 上海海关已经将涉案牛仔裤放行。 后来, 原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不侵权。 [5]

四、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所存在的分歧焦点上面四个案例, 都集中体现了定牌加工生产中的关于商标侵权纠纷的情况。 这四个案例都有共性所在。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商标权也就具有了地域性, 于是这样的情况发生了, A 公司在甲国持有某个注册商标,而 B

公司在乙国持有相同的这个注册商标, A 公司发现乙国的制造成本比较低廉, 于是就到乙国找到乙国的 C 公司, 让 C 公司生产带有 A 公司在甲国持有的商标的产品, 并将商标贴在上面。 产品生产出来之后, 并不在乙国销售, 而是运出乙国, 运回乙国之外的国家进行销售。 这类案件, 在不同的地方受到的是不同的待遇。 有的法院判定的是 C 公司的生产行为构成侵权, 有的法院判定的是 C 公司不构成侵权。 归根到底, 就在于对于法条的理解的分歧上。 此类案件所涉及商标权保护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商标法实施条例》), 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 由于对于商标侵权构成的规定过于笼统、 解释余地较大, 导致实践中认定结果的不统一。

五、 对于此类案件的几类主要观点

(一) 从商标的识别功能出发商标权所指代的对象不像其他的知识产权所指代的对象那样本身就具有很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 商标权所指代的对象---商标, 是一个标记, 创造出这 么一个标记不需要有太多的脑力劳动, 为什么商标成为了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商标体现的是企业主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联系----乔布斯语。 一个企业的商标所蕴含的不仅仅是一个符号那么简单, 它承载了一个企业费心费力在工商业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商誉、 口碑、以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联系, 能让消费者在众多的商品中, 仅仅凭借商标就能够快速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一种产品出来。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 商标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 因此,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一个识别功能, 即将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加以区分, 商标直接显示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同时商标又彰显了商品服务提供者或者生产者的商业信誉。 而有关的一系列的保护商标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 商标侵权行为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 都是对商标的识别功能的一种破坏, 让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来源发生了误认或者混淆。

(二) 从《商标法》(20xx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xx 年施行) 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商标侵权不以混淆和误认作为要件, 而是引用了商标法的第五十二条第(1) 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对于这个法条, 没有说需要以相关的公众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可能产生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这个法条的意思就是说只要实 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侵权。 但是对于这个法条的理解, 就产生

了很大的分歧。 一些法院对于这个条款中的“使用” 的理解就是说, 只要你在你生产的产品上印上了这个商标, 不管你有没有销售, 就算作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笔者认为, 关于这个法条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1. 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 需要结合法条系统地去理解它。 对于认为《商标法》第 52 条第(1) 项并不包含相关公众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可能会产生混淆的观点, 仅仅从字面理解了这么一个法条, 是比较孤立和机械地理解了这么一个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而笔者认为要更为系统地去理解这个法条。 那么, 与之相关的, 就是商标法的 52 条的全部条款: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 5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商标法第 52 条第(5) 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误导公众的;(2)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 运输、 邮寄、 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 1 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 52 条第(5) 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 复制、 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 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从上面引用的这些规定来看, 大部分法条都有“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误导公众” 这样的字眼。 这样的规定就表明了认定商标侵权的时候, 需要把相关的可能导致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结合起来看待, 所以商标法的立法者这样的一种表述其实是可以引申出这么一个意思来的。

2. 从商标法第 52 条本身来看, 这个法条有这么几款: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 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这个条款中, 条

文本身并没有排除会让相关的公众产生误认或者混淆这么一个侵权的构成要件, 而且我们也不能太过于机械刻板的看待第(1) 款所说的那样只要是 使用了, 就构成侵权, 因为从这个第 52 条法条整体来说, 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有了这么一个条款在就不能否定引起相关的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6]

(三) 从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各方利益主体所获得的利益得失来看经济学中的很多原理都在被法院使用, 从而成为了解决一些疑难法律问题的灵丹妙药。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案件处理中间, 往往都是涉及到了多方的利益, 而引用法条又感到特别困惑。 所以经济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 加工方, 也就是承担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定牌加工中, 承担加工业务的企业就是按照国外的订单, 生产出带有国外注册商标的产品, 然后送往国外。 这个其实就是很纯粹的加工行为, 他通过加工得到一点加工费, 主观上也没有侵权的恶意, 法律施加于加工方的义务也不宜过重。 产品生产完之后就完事了, 也不在国内销售, 直接运往国外, 之后的一系列的市场运作都在于委托加工方了。 本来对于一个加工企业来说, 本身已经负担了一定的常规的法律风险, 比如一般的合同风险, 如果说再让他承担上知识产权法上的义务, 那么, 这个对于他的收入来说是比较不相称的, 比如, 为了防止侵权, 他还需要一定的国外的途径, 了解委托方在国外是不是具有合法的注册商标, 如果委托方所在国家是一些特别小语种的国家, 加工企业还要苦苦寻觅懂他们国家语言的翻译人员去查询相关的事宜。 而且还需要查询委托方在国内的商标的注册情况, 这个法律义务太过于沉重 了。 而且就算双方在合同中订有权利担保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对外也是没有效力的, 加工方仍然会先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然后再对委托方进行追偿, 而跨国追偿牵涉涉外诉讼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难度可想而知。 而且加工方与国内的商标持有人和解的可能性也不是很高, 因为作为一个以利益为追求的商人, 让他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很难的, 因为一旦放弃利益, 对他来说是没有太多的利益可图的, 相反, 反而会有一些潜在的威胁存在。 如果法律认定 这种情况下是侵权, 那么定牌加工将会举步维艰。

2. 委托方, 也就是国外的商标持有人对于委托方来说, 之所以他会选择到国外去加工, 然后再拿回国内销售, 原因之一就是为了 减少成本, 看中了加工地国的低廉的加工成本和稳定的政治环境。 委托方也没有想在加工地国进行销售所委托加工的产品, 主观上也就没有了侵权的主观故意。 客观上, 委托方没有在加工地所在国家进行销售, 没有进入该国的销售领域, 对于加工地所在国的商标持有人没有造成直接的一种市场竞争, 对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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