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指导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

【www.dagaqi.com--创业指导】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第一篇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合理减税有方法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第二篇

  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实施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扣除的项目大幅增加,税务处理上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个体工商户老李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租赁一套门面房200平方米做生意,月租金1.6万元,水、电、气、垃圾费等月支出4000元,每月合计费用为2万元。老李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计税办法实施后,老李在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上有哪些选择空间呢? 

  第一,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新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于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方案A:老李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2万元的费用可全额扣除。 

  方案B:老李不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其2万元的费用只能扣除40%,可扣除8000元。 

  老李采用方案A可多扣除费用1.2万元。 

  第二,开办费用可选择扣除方式。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假定老李1月开张营业,花掉开办费10万元。在2月1日获得5万元的营业额。老李面临两种选择。 

  方案A:以取得第一笔销售额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当年可扣除10万元。 

  方案B:自当年1月起的3年内摊销扣除,每年可摊销额则为10÷36×12=3.33(万元)。 

  如果老李当年经营收入大、利润回报率高,建议一次性扣除,反之则选择分期扣除。 

  第三,考虑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格。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在新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下,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价格。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前述购置费,就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了,这就意味着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就要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摊销。因此个体户在购入测试仪器时,应把握10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临界点问题。 

  方案A:老李准备添置1台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经过与卖家的讨价还价最终以单台价值9.99万元成交。虽说老李所购仪器只比原单台价值便宜了100元,但涉税帐务处理就发生了较大变化,老李可在当期直接扣除仪器购置费9.99万元。 

  方案B:如果老李与卖家按单台价值10万元的价格成交,则测试仪器购置费﹙开发费﹚总额为10万元。假设测试仪器寿命为4年。依据新计税办法规定,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逐年摊销。如果老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则有每年应提折旧额2.5万元。 

  显然,老李选择当期直接扣除购置费9.99万元优于分4年逐年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2.5万元。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5一张图解读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第三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一图帮您读懂。

 

  附: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第四篇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率问题的意见

【标    签】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09-23

【实施时间】2011-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9月22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云地税二字﹝2003﹞146号)废止后,为了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于2011年9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全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幅度

  (1)制造业:0.5%-1.5% ;(2)加工、修理业:0.5%-1.5%;(3)商业:0.5%-1.5% ;(4)交通运输业:0.5%-2.5%  ;(5)采掘业:0.5%-2.5%;(6)砖瓦行业:1%-2%;(7)建筑安装业:1%-2%;   (8)装修装饰业:2%-4%;(9)饮食业:0.5%-2.5%;(10)租赁和商务服

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3%;(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5% ;(12)其他行

业:2%-5%。

  四、附征率的确定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在昆明市区域内的征收管理户,按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附征率执行。

  五、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本意见执行。

  特此公告。

个体工商户如何纳税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第五篇

一、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申报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采取定期定额的纳税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办理流程 (一)确定申报时间。按照所缴纳税款种类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办理 (二)确定申报方式。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内按照定税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办理申报纳税。 (三)正常申报程序。个体工商户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领取申报表并填写后,随同相关资料直接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需要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缴款后,税务机关打印完税证明。 (四)简易申报程序。经税务机关批准,实施简易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但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1.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2.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个体工商户酒楼的营业税采用定额征收,那他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与申报呢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第六篇

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所包括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的省份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也包含在内)、个人所得税。 个体定期定额管理户采取简便征期简易征收的办法,因此,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定额和纳税期限缴纳的税款,而定额税款包括了个人所得税,不必要另行申报。如果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到地税局申报个人所得税。

《惠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第七篇

惠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注:1.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2.不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个体工商户纳税计算方法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第八篇

个体工商户纳税计算方法

一、国税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 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二、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

1. 按增值税额依税率计算缴纳;(税率:在城市7%;县

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2. 按增值税额依3%计算缴纳。

3. 按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的,减除成

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 对于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应

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一. 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二. 税率表一

2011年9 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如:某人某月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后为5500 元,个税计算:(5500-3500)*10%-105=95元

三.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只对80%的部分征税;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第九篇

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通过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所得。税收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是现金的净流出,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及兼并、重组等事项做出筹划和安排,以实现最低税负或延迟纳税的一系列策略和行为。作为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来合法减少税负呢?

【案例1】个体工商户小王经营一家饰品店,主要销售各种银饰、水晶等饰品。第一年由于小于眼光独特,经营的饰品大受欢迎,虽然价格贵了点,但仍有很多顾客,甚至在圣诞前夕有几个客户订购了20000元的饰品,第一年取得净收益60000元。第二年,在小于店旁又开了2家饰品店,竞争异常激烈,小王只得降低商品售价。即便如此,第二年的生意还是不怎么好,净收益只有20000元。

方案一: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35%-6750=14250(元);

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20%-1250=2750(元);

两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250+2750=17000(元)。

方案二:假设小王在第一年与其客户商议圣诞前夕的那部分货款20000元延

至第二年支付。

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30%-4250=7750(元);

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30%-4250=7750(元);

两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750+7750=15500(元)。

共可减轻税负=17000-15500=1500(元)。

如果个体工商户某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过高,就要按较高的税率纳税,此时,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采取递延收入的方式来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或使

纳税人当期适用较低的税率的作用。一般递延收入的方式有:一是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二是改一次性收款销售为分期收款销售。

【案例2】小陈开了一家小饭馆,由于经营不善,只得缩小经营规模,空出一间房准备另行出租。现有两个方案:方案一是以小饭馆为出租人;方案二为把这个空房产权归到陈某名下,以小陈为出租人。假设小陈的饭馆年经营净收益80000元,房屋出租取得净收益30000元。

方案一: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30000)×35%-6750=31750(元)。 方案二:饭馆经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35%-6750=21250(元);

出租房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1-20%)×20%=4800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21250+4800=2605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5700元(31750-26050)

个体工商户通过分散收人,可以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常用的方法有:区分收入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借助与分支机构和关联机构的交易将收入分散;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将一人投资变更为多人投资,便可以将全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散到多个投资人的名下;借助信托公司,将集中的收入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

【案例3】个体工商户小张开了一家电脑零配件批发的小店,第一年经营所得400000元,发生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包含业务招待费)150000元,另发生业务招待费4000元;第二年经营所得500000元,发生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包含业务招待费)200000元,另发生业务招待费500元。以上业务招待费均取得合法单据。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规定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本例中,若小张未进行纳税筹划,则按税法规定第一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0000×5‰=2000(元)。

但因其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00元>2000元,故第一年实际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00元,另外2000元由于超出了规定限额,无法扣除。

方案一:第一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0000×5‰=2000(元)。

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0-150000-2000)×35%-6750

=80050(元)。

第二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00000×50‰=2500(元)。

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0-200000-500)×35%-6750

=98075(元)。

两年共纳个人所得税额=80050+98075=178125(元)。

方案二:若小张进行纳税筹划,第一年业务招待费只申报2000元,余下2000

元于第二年申报。

第一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0000×50‰=2000(元)。

第一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00-150000-2000)×35%-6750

=80050(元)。

按税法规定第二年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00000×5%=2500(元)。 因第二年申报的业务招待费=2000(上年转入)+500(本年发生)

=2500(元),故第二年实际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500元。

第二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0-200000-2500)×35%-6750

=97375(元)。

两年共纳个人所得税额=80050+97375=177425(元)。

共可减轻税负=178125-177425=700(元)。

合理扩大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是个体工商户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实现节税目的的有效手段。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达到税务筹划目的:尽量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尽可能地将资本性支出合法地转化为收益性支出;如果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则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支出范围;使用家庭成员或雇用临时工,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范围。

同时需要个体工商户注意的是,在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过程中,很多纳税人申报的成本费用被剔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究其原因,是因为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凭证,所以纳税人平时应注意保管好原始凭证,发生的损失必须报告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chuangyezhidao/27668.html

《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