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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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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篇一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8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 根据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第六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的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篇二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制定本表,扣缴义务人应将当月所扣的税款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会计主管签字: 负责人签字: 扣缴单位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

说明

除下列条款外,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的有关要求填写。本说明与前述两个文件有矛盾的,以本说明为准:

1、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本表应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填报,即按法定税率(20%)和不同的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本表。

4、本表项目涉及外币折合人民币的,应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

5、本期结付利息额:应填写本期实际结付的利息额。

6、其他专项储蓄:是指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等免税的专项基金存款。

7、表格中活期存款包括定活两便存款和通知存款。

国税发[2002]7号

1、“本期结付利息存款金额”、“本期期末储蓄存款金额”应填列人民币和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合计数。其中,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2、“本期结付利息额”应填列应税利息额。其中“本期结付利息额”中“外币折合人民币”金额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上述各栏次所填列的金额为外币折算成人民币的,折算方法如下:

美元、日元、港币应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 入

其他外币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

价折算成人民币。

国税函〔1999〕699号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篇三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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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

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一率一表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7﹞89号

【发文日期】2007-07-30

【实施时间】2007-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减后的扣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报告表,继续沿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中的附件1。

  二、各储蓄机构进行扣缴申报时,应继续按“一率一表”的要求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即按调整前的税率20%、调整后的税率5%,以及不同的税收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一率一表”的要求,进行归档、统计、分析。

  四、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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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篇四

国务院关于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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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

法》的命令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务院令﹝1999﹞272

【发文日期】1999-09-30

【实施时间】1999-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

  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人规定数额资金、用

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第六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人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人中央国库。

  第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依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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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项目的个人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篇五

我国目前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 A.0 B.5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篇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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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标    签】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179号

【发文日期】1999-10-08

【实施时间】1999-10-0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通知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或由其上一级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三、外资银行以设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为扣缴义务人。

  四、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难以认定扣缴义务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便于扣缴义务人操作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有利于明确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原则进行

认定。

  第三条 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前款所称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是指向个人储户支付利息、结息日和办理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息。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及有关事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库。

  第八条 现有储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于《实施办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11月1日后成立的储蓄机构,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依法对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税务机关在依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为储户保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登记建档,建立收入统计台账,及时对征收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预测。

  第十一条 其他征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所得税额。

  二、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表要用中文填写。

  五、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编码。

  2.填表日期:填写办理扣缴申报时的实际日期。

  3.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单位的法定名称。  4.五年期:应填写五年期和八年期储蓄存款的有关数据。

  5.本期结付利息存款金额:填写税款所属当月实际结付利息的储蓄存款金额。

  6.扣缴所得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扣缴所得税额=结付利息额×;适用税率

  7.扣缴税款人次:当月实际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次。  8.本期期末储蓄存款余额:填写税款所属当月月末的储蓄存款余额。

  9.声明人:填写扣缴义务人法定名称。

  10.备注:填写适用税收协定税率征税的本期结付利息额、扣缴所得税额和扣缴税款人次。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chuangyezhidao/1143.html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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