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项目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

【www.dagaqi.com--创业项目】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第一篇

  【摘要】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正在蓬勃与健康的姿态不断向前迈进,并且为我国市场经济以及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作出了非常显著的贡献,并且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当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有待于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将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诸多问题加以解决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详细的剖析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深入的探讨了解决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措施

  1. 前言

  自从我国颁布实施《招投标法》以来,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逐渐的步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强制形式要求必须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招投标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建筑工程承发包当中的腐败行为,同时也为了有效的确保建筑工程的内在质量,防止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然而,近些年来,不断发生的建筑工程事故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所存在的问题。

  2.建筑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当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与我国当前所处的双重转型发展阶段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当今体制转换的特殊时期,改革的不到位以及改革的渐进性所导致的监管监督缺失、制度缺陷等是产生建筑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最根本的原因。

  2.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是由我国的政府各级人大、地方人大、国家相关部委和全国人大等部门分别制定的,由于各自的立场与角度不同,并且受到了部门利益的负面性影响,导致实际上的部门垄断、条块分割,甚至产生上位法和下位法二者之间的抵触和冲突问题,上位法的《招投标法》和一些地方及部委的招投标文件二者相冲突,这便大大的使得法律约束力降低。由于现行有关招投标管理的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法律法规所涉及的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不同,而且调整的是不同的工程项目,共同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加以规范,再加上制定的各方严重的缺乏协调与配合,最终导致执行的不到位。

  2.2缺乏必要的监督

  建筑工程项目存在诸多漏洞,并且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监管手段落后,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未切实的根据监督管理的程序进行监管,也没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和多角度的监管。

  根据有形建筑市场的具体要求,建筑工程交易应当由业主招标、政府监督、中介代理,三者互相牵制,并且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然而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相关职能部门行为不规范、职责不明确,对招投标共同的监管严重的不到位。一方面是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交易中心职能上的混淆;另一方面则是体制方面的原因。除此之外,职能部门的监督不力和管理不严方面的影响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2.3存在多头领导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当中存在着严重的多头管理的不良现象,从中央级开始,便划分成了各专业部委和建设部委,并且顺着这两条主要的脉络进而又发展成了各省市地方建筑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以及专业部委所创设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机构。这两类不同的机构设置,根据自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实施发布着各自不同的招投标规定,这便使得原本较为统一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在建筑工程项目发包当中,人为的被划分为了专业工程和建筑工程,导致政府部门所设置的建筑项目主管部门只能对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进行管理,但是却无法涉及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这种职能方面的重叠设置,削弱和分割了建筑工程项目的市场功能。

  2.4行政干预,政企不分

  很多地方建设管理部门不仅担当着企业经理人的角色,而且担当者主要部门领导的角色,自己既要进行政策的制定,而且还得自行的监督和执行,最终使得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无法顺利的开展,并且也无法形成以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员以行政的方式来对建筑市场进行干预,比如打电话、写条子、介绍施工单位和施工队伍等等,对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干扰。

  3.解决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措施

  3.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应当加强招投标备案制度,切实的贯彻落实有关招投标管理的书面报告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等;在监督工作上,应当深入的加以延伸与拓展,对招投标结果和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在重视程序性监督的前提下,重点突出建筑招投标内容方面的合法性监督及合理性监督;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具体现状,明确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文件编制、合同及标底的履行、投标人资格审查等操作规程,并且对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进行统一规范,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招标人,依法进行招投标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3.2强化招投标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应当有针对性、有计划、有目的的培养出一批综合素质较高的招投标管理人才,并且对招投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审查,考核合格之后才可以持证上岗。与此同时应当将业绩专评和上岗证的时效性挂钩,使招投标管理人员在自加压、有竞争以及有条件的环境当中去鞭策自我与创造自我。

  3.3处理好行业管理与统一管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有形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市场的建立,应当始终坚持行业管理和统一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统一管理机构应当主动与积极的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尊重行业主观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行业工程的特点,共同携手来将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抓好;(2)必须切实的维护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以及任何行业的建筑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的根据相关规定来公开招标。

  3.4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应当深入的探究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监督不力的根本原因,并且不断的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增加必要的经费,与此同时不断的加大监管的力度,真正的落实我国《招投标法》当中所列举的诸多的违法乱纪恶劣行为的处罚,全面的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4.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核心所体现的是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和诱惑下,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当中出现了许多的不正当竞争以及不公平竞争,进而导致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属性严重的受到了扭曲,再加上各级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和监管不力等一系列问题存在,最终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严重的制约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由此看来,详细以及深入的分析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过程当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产生的具体原因,并且有针对性的将这些问题加以有效的解决,是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关管理人员、各级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政府部门的一项迫切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廖义东.对当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6).

  [2]肖方.浅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设计管理,2011(9).

  [3]程宝良.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相关问题与解决对策[J].黑龙江冶金,2011(1).

  [4]李云涛.浅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J].网络财富,2009(9).

  

项目稽查在建设过程中的实施与运用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第二篇

  【摘要】政府投资项目随着国家投资力度的加强加快了步伐。如何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做到决策科学、监管到位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运用项目稽察方法透析了普遍存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问题,并通过动态投资控制、规范招投标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方法,科学动态的管理整个项目建设过程。基于项目稽察的重要性,政府部门需健全项目稽查工作的制度化与运行体系,从而增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关键词】项目稽察;科学决策;动态管理;制度化;运行体系

  一、加大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上海市各区县为了加强重大项目的稽查力度,都在区政府机关单独设置了稽查办公室机构,配备了独立编制,牵头开展项目稽查工作,并由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规土局、审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稽查工作小组,注重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项目稽察工作机制和运行体系。常规的做法是:各区县每年在全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抽取小比例开展稽查工作。通过几年具体稽查工作的实践,发现了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了共性问题,集中在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内容改变、招投标、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进度、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引起政府主管单位的高度关注。

  二、项目稽查过程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

  (1)建设程序方面。一是未按各类别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项目,不应简化程序的却简化了程序。例如,某些政府投资项目明明超过了3000万元,却未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只是实施了邀请招投标。二是开工后补办必要的文件。项目开工时未办备各种批准文件,建设中逐步补齐。三是批复文件的时间顺序不符合规定。有的审批文件齐全,但批复时间顺序不合规。四是项目建成后未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有些项目甚至拖了2~3年还未办理竣工验收或进行审计决算,不办理房产证等,大多是因为前期建设程序做不全或做不到位。(2)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方面。一是资金不落实或资金拨付不及时,有些是财政资金拨付不及时或者是地区配套或自筹资金不到位;二是投资严重超概算或投资规模失控;滞留、截留和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三是资金混帐管理、未分帐核算;财务管理不规范。(3)项目建设管理方面。未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未严格落实项目合同管理制;未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项目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现场管理不规范;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质量不合格。(4)招投标方面。一是应实行招投标而未实行招投标,常常存在规避招标的嫌疑,如以补充协议或续标方式规避招标;仅主体工程进行招标,对配套工程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二是邀请招标未经批准,未经审批擅自改为邀请招标,或者提出各种理由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三是先开工后补办招标手续,招投标只是走形式;中标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或者签订合同后项目实施单位与合同单位不符,挂靠单位虚假投标。四是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出现自行招标人员能力、资格等不符合要求;招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设定 “门槛”限制具备资格的投标人入围等现象。五是招标手续不完备,组织方式和管理不规范。例如: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不符合规定,公开性不够;缺少评标报告,招投标资料管理不规范等现象。(5)建设内容改变问题。一是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有的项目因前期工作不深,在实施中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情况;甚至有的项目置批准内容不顾,自行建设;二是建设规模报大建小或报小建大,取消或增加了部分内容;三是改变了建筑物用途,厂房改为办公楼、实验楼,社会化服务体系改为教室、办公室等;四是改变了购置设备,调整了设备能力、台套或型号;五是改变建设标准。政府投资项目提高装修标准的问题普遍存在,而在防地震等级、防洪标准却往往不达标。而调整较大设计方案有些没有报批或报备,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6)项目合同管理问题。一是不依法签订合同,不签订合同,特别是部分小型施工项目不签订合同;后补合同。二是合同文件不规范。合同主要条款不完整,合同内容该填写末填写;合同签订日期不准确。三是合同签订不及时,未在发放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合同价与中标价有变化;未按招投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四是合同执行不到位。不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款项支付,超合同支付工程款;自行变更合同内容,特别是建设单位随意增减承包人的工作范围;一级队伍签订合同,二级队伍进场,三级队伍施工。(7)项目投资管理问题。一是造价控制不力,投资超概算。二是设计文件质量不高,丢项、漏项多,造成超概算。三是工程内容增减、标准提高和方案变化随意,或丢掉概算实施,导致投资无法控制。四是招投标走形式,未能有效节约投资。五是设计变更管理不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和方案变化未履行审批程序。六是工程招标清单编制不准确,内容含糊,丢项漏项。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科学运用稽查工作方法

  (1)有些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期法人或项目代建单位,因

  某些地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但实际代建的单位却缺乏必要的资质和人员配合,造成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的无序。针对项目建设主体管理无序化的现象,建议在项目建设期法人制或项目代建管理中要配备人员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特别是计划、设计、技术、施工、造价控制、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专门工程技术人员,并要健全管理制度。(2)项目往往存在投资控制目标不明确的问题。项目投资监理通常以总承包投标报价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与相关政策规定不符。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目标应严格按照该项目的批准概算为建设投资控制目标。建议在建设项目中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应严格按照批准概算中项目造价指标进行投资的控制手段,杜绝人为提高建设标准的现象发生。(3)项目投资动态控制工作有所不足。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动态控制计划编制不及时,没有达到对项目投资控制要求,且重大设计变更没有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根据《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投资动态控制计划,及时反应项目投资执行情况,为实现控制目标创造条件。同时,重大设计变更发生,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4)投资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因项目初步设计深度不足,批准概算偏低,以致在施工图设计中无法做到限额设计,是造成该项目投资增加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初步设计深度不足,是财力投资项目的普遍现象,其原因在于设计单位以政府投资项目“赶工期”为理由,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与施工图设计偏差较大。建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施工图设计必须采用限额设计,相关部门对设计工作质量应建立有效的考核制度。(5)政府投资项目因实行集中代建制,因此代建制公司或城投公司未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如建设单位将项目账目核算与自身日常生产业务核算或期货建设项目混在一起;项目的成本分散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务账簿中核算或转移、挪用建设资金,或将专项建设资金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建议项目建设单位正确执行基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单独设置基建财务帐,实行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按合同支付。大额现金支付要用严格的审批流程。工程计量结算支付手续和凭证签字要齐全完备,原始凭证要妥善保存。竣工财务决算手续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四、政府部门需健全项目稽查工作的制度化与运行体系

  综上所述,在项目建设阶段就开展项目稽查工作是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决策、高效快速建设的有效手段。而完善项目稽查工作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一是实行项目稽察计划制,强化稽察工作的指导性。上海以及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要根据稽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按年度、季度和月度明确和细化稽察工作任务,做到按计划、定目标、有步骤地开展稽察。二是全面推行“双重责任制”:一方面,落实政府牵头责任,明确第一责任人,负责区域内相关项目的总体组织、协调和调度;另一方面,建立部门工作落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落实,确保项目建设监管责任到位。三是实行项目稽察考核制,强化稽察工作的严肃性。将项目稽察纳入各级发改委或稽查办等部门绩效评估的范畴,对稽察工作不到位、项目建设推进不力、或没有达到预期目标要求的,实行问责制。

  

加强施工监理中的质量控制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第三篇

  摘要:施工中的监理质量控制好坏,直接影响着项目成败与优劣,因此加强现场质量控制是摆在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面前的重要任务。阐述如何做好监理施工质量控制应从哪方面入手。

  关键词:监理;素质教育;设计;技术;工程质量

  一、紧抓监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由于现在工程监理工作还在发展阶段,监理人员从技术水平、思想素质和检测方法和手段等不同程度上还存在了一些问题,比如说:不明白专业技术、不明白路桥的施工方法、不明白监理的方法程序。所以,应该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施工方法、思想素质方面的教育,还要对其岗前进行培训,让他们可以再较短的时间在各个方面的知识得到大幅度提升。

  二、紧抓监理人员思想素质教育

  熟练地并不能证明在施工监理质量控制中是一名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队伍必须有娴熟的技术和过硬的作风,所以人员的素质是在选择监理人员的首要注重的问题。比如:有的施工单位在进度上急于求成,它本身的质量大多不合格,但是他们为了能把不合格的东西变成合格的东西会采取很多不正规、不正当的手段,用物质利益引诱思想意志比较薄弱的监理人员,为其大开绿灯,造成质量隐患。因此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必须严抓监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对不合格人员及时调离监理岗位,对因受贿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三、合同是关键

  在签订监理合同前,须检查施工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在运作时是否具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的综合考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则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要仔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和审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以杜绝质量事故隐患的产生。

  四、认真熟悉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

  在施工准备的阶段中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合同文件是监理质量控制的依据。监理人员熟悉设计图纸,掌握技术规范,是做好施工质量控制的前提。在工程开始前,监理人员应认真仔细地复核施工图纸,认真审查设计图纸,找出图纸中的“错”、“漏”、“差”,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错”、“漏”、“差”而造成返工和索赔等。

  在熟悉设计文件的过程中要掌握工程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掌握工程特点后对本合同段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工程质量、通病进行分析,以便在监理工作中引起重视,做到有的放矢的开展监理工作。通过学习技术规范,掌握本标段的工程技术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

  五、严格检查工程施工材料

  在对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作检查和控制时,首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进场材料,必须严格按检验频率送检、抽检,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针对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的实际情况,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都必须做到“双控”(既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要及时清退出场。

  六、根据本标段特点,设置监理质量控制机构

  根据工程特点、难点,结合监理工程师的实际情况、业务专长、工作经验等,对监理工程师进行组织分工,建立必要的专业机构。如成立桥梁组、道路组、测量组等,人数根据工程的数量和难易程度确定。部门建立后明确岗位责任,落实这些部门在质量控制中的权利责任,同时必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协同运作。

  七、严格执行“十六字方针”

  搞好质量控制的关键是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循“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十六字方针。所谓“严格监理”就是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始终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来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所谓“热情服务”就是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要立足帮助,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的每个环节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提出可能的问题,应如何避免问题。当出现问题后应主动与承包人研究处理方案。所谓“秉公办事”指监理工程师既不站在业主的立场,也不站在承包人立场,而是秉着为国家负责,以质量为前提,站在公正的立场处理问题。所谓“一丝不苟”就是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不能有丝毫的松懈怠慢和马虎思想,必须树立科学态度。有了这些科学态度,监理工程师才能在质量控制中把握好质量标准。

  八、按照工程特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监理工程师掌握了工程的特点和重点后,要突出抓重点工程,总揽全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就是把总监办的精兵强将,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安排在重点工程上,但对于建设项目施工中的其他环节也不能疏漏。比如小型构件、附属工程。由于监理工作不到位,出现质量问题的地方也经常出现。因此对重要部位如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材料质量等要坚持全过程旁站,抓关键问题,对附属工程要经常通过巡视、抽查,控制质量。

  九、工程质量控制具体做法

  9.1对承包人严格要求

  工程是承包人干出来的,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主力。只有充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提高承包人的质量意识,才是做好质量监理的首要条件,因此首先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的自检体系。做好施工前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监理对承包人应从以下二点抓起:

  (1)审查施工方案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员应对承包人上报的各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对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可靠性进行论证,对重大施工方案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使方案万无一失。

  (2)督促检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从工程进场开始,监理工程师就应该严格检查承包人测量、试验、质量自检三大体系。

  9.2监理人员自身所采取的措施

  (1)落实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规定严格的奖罚制度。对监理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直接追究监理人员责任。实践证明,监理人员的职责明确和落实,对于工程质量控制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2)根据工程特点,抓重点工程、重要部位的质量管理。

  (3)严格工序检查程序,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工序检查是监理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为把好这一关,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应始终坚持质量标准,并做到全天候、全过程进行监理,对每一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才允许下道工序施工。

  (4)认真对待质量事故。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上报,从严处理。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分级进行监督处理。

  (5)经常组织质量检查验收。为了搞好质量控制,总监办与驻地办联合项目部要经常对施工过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查跟踪,对质量差的限期改正。

  (6)注重内在质量的同时加强外观质量控制。高等级公路目前特别强调外观,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要求顺势美观,混凝土外观质量更是重点。因此监理在进行质量检查时更要把好外观质量。

  十、结语

  搞好工程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充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又要从每一个细节抓起,建立起严格质量控制网络,落实全员质量责任制,在质量管理上全面安排,统筹兼顾,只有这样才能做一流工程,创一流质量。

  参考文献:

  [1]冯波. 浅谈桥梁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控制要点[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11).

  [2]热比古丽·阿不都拉. 公路桥梁施工监理的探析[J]. 黑龙江交通科技,2012,(5).

  [3]王道平. 关于加强对路桥工程施工中质量问题处理的管理工作[J]. 广东建材,2012,(1).

  [4]吴晋升. 浅谈路桥工程施工监理[J]. 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2001,(2).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第四篇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其合同效力直接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此,民事法官应理清办案思路,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一、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主要表现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主体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即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二是工程的转包、分包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关于转包、分包,虽然《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有相应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存在着分歧。

二、关于合同主体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后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主体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况: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先来分析第一种情况。从民法行为理论上讲,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实际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具有的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既违反《民法通则》,也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其与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再来看第二种情况,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此类行为,被称为“挂靠”。《建筑法》第26条对“挂靠”行为作出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并在第66条规定了“挂靠”的三种情形:①转让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②出借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③其他方式。上述两种情况均导致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在责任承担上有一定的区别。对于第一种情况,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只需分清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各自过错即可;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的处理则要注意两点:一是被“挂靠”企业对“挂靠”行为有责任,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的相互串通行为,使发包人在审查承包人资格时难以发现事实真相,在客观上降低了发包人的过错程度,应减轻发包人对产生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责任承担。

三、关于工程转包、分包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后果

根据《合同法》、《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程转包属非法,是绝对禁止的。其分包也要依法进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结果均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其合同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认定建筑工程是否构成转包或违法分包问题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正确理解转包的构成要件。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筑工程后,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个人;二是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如果只是将部分工程转给第三人就是分包或违法分包而不是转包。2、是否属转包、分包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核实:①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已发生变更;②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方面、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③承包方的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④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自己供应;⑤用于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及主要设施是否为承包人所有。如果审查核实出实际施工单位不是承包人,而是第三人,承包人没有设立项目部,施工现场的管理、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等均隶属于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则可以认定该行为为承包人的转包行为。3、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①转包行为无效,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施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②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转包人因非法转包所获取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这种非法所得通常指的是转包人向转承包人收取的所谓“管理费”。③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应在欠付承包人(即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④依照《建筑法》,转包人还可能受到建设部门的行政处罚。

在审查处理建设工程转包、分包问题时,还应该注意正确认识和处理“转包与内部承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联系和区别。

关于“转包与内部承包”问题,主要看承包人之间的隶属关系。在实践中,一种是建筑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承包是否属转包性质。按照《公司法》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第五篇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签约对象(发包方)及工程项目的调查和审查

目前,由于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比较复杂,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施工方承揽工程比较难,一旦有了工 程信息,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工程搞到手,往往忽视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以及工程项目真实性的调查和评估,容易出现问题。因此,为防范欺诈情况的发生,减少交 易风险,必须加大对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以及项目的真实性的评估和调查力度。

1、调查事项(包括两部分)

(1)、发包单位的基本情况的调查。一旦有了工程方面的信息,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揽下工程,而首先想到的 是 调查发包单位基本情况,其中包括: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股东人数、企业年检情况、法定代表人、发包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发包单位的资产情况(特别注意搜集 发包单位的车辆、房产、土地等方面的情况)。调查上述事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查,以查证发包单位是不是真实存在以及发包方单位的经济实力如何,防止诈骗 情况的出现。案例:1992年3月,某省豪景花园有限公司(业主)与A地美华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在某市承建一座 豪景花园,合同主要条款约定:(1)承包方负责设计、施工等工程的所有事宜,承包方应保证工程的质量;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2)业主负责费用的支付,并有权验收工程;(3) 工程总价款为4000万元人民币,分四期支付,每期1000万元人民币;(4)为保证承包方按时到达某市,按时开工并能按时完工,双方协商后同意,由承包 人先行支付业主50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信誉金,待依合同履行义务后,随最后一批价款一并返还给承包方。 合同经双方签字,按合同规定于1992年3月20日生效。1992年3月3日,承包方即开出5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并通 过中国银行A地分行与中国银行某市支行的业务往来,打入发包方的帐户。1992年4月20日,承包方来到某市,准备如期开工,查找发包方支付第一期工程款 时,却发现发包方失踪了。其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帐户已经取消,资金已提走;在某市工商管理局的公司登记业已注销。经调查,某市豪景花园的业主是另一家公 司,某省豪景花园有限公司是

假业主。他在注册登记上,经营范围一栏填写的是“提供餐饮服务”。至此,承包方才发觉上当受骗,当时为了获得该工程项目的建 设,不惜同意先交信誉金的不公平条件,被假发包方借机所骗。在这个建筑工程合同陷阱中,发包方利用承包方急于获得工程项目的心理,用虚假的身份和不公平的 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前述案例中,承包方固然是受害者,但是承包方的许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将自己一步步推入陷阱。这里所说的承包方的责任就在于签订合同前 没有对发包方的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从而导致自己上当受骗。因此,施工方在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当先调查对方的基本情况、实力,再签 订施工合同。

(2)、详细调查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主要调查发包人对被开发的土地是否持有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施工许可证。调查上述内容主要是为了防止项目根本不存在而上当受骗,或者工程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系违章工程,有可能被有关主管机 关以工程不合法为由责令停止施工。我在上面所举的案例,因其没有对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进行调查,也是上当受骗的一个原因。

调查主要从以下几个部门入手:工商管理局(发包方单位是否登记、目前是否通过年检)、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程项目是否立项、批准)、土地局(工程项目项下的土地是否在发包方名下)、规划局(工程项目是否合法)、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是否合法)、房地产管理 局(房产情况,以确定发包方的经济实力)、车辆管理所(同上)。

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1)、避免签订与中标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即黑合同)。按目前相关政策规定,绝大部分工程都需要经过招投标,这就需要注 意,一旦施工单位被确定为中标单位,那末,双方就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一些实质性条款不得违背(说明实质性条款是指合同价 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等),并要求发包方将所签订的合同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目前,由于市场处于发包方,发包方往往利用其优势 地

位强迫承包方签定价款低、工期短的“黑合同”,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黑合同” 属无效合同。

(2)、避免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禁止超越资质等级签订施工合同,如果签订就属无效合同,关于这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不再重复。

(3)、避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转包是指将工程整体转让给其他人施工。转包的情况不是太多,但也要注意尽量不要转包,因为非法转包 和违法分包所得利益按规定都是要被收缴的。关于分包的情况比较多,比方说,施工方承揽的工程很大,但工期较短,时间来不及,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将一部分 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不能分包,分包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才合法,其一,分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如果原合同中没有就此问题作出约定, 就必须有发包方的书面同意意见;其二,必须将工程分包给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其三,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另外,关于分包问 题,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实中,存在较多的由发包方指定某一项工程的分包单位,有的还可能由发包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直接由 发包方与发包单位结算。一旦遇到此种情况,应当特别注意,因为,作为总承包单位,在工期和工程质量上是要对发包方总负责的,由于分包单位是由发包方直接指 定的,往往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另一方面,一旦分包单位没有及时完工,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分包项目质量不合格,按照规定(包括法定合约 定),总承包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对总承包单位来说相当被动和不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采取下面的方法来应对:必须由发包方、总承包人、分 包人三方签订一个合同,合同要约定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具有总承包管理权,并约定指定分包单位在质量和工期上的违约责任所导致的损失赔偿应等同于总承包 单位为此需要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了确保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期,也可以要求指定的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将指定的分包单 位的工程款在支付时以适当百分比扣留在总承包单位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另外,绝对不允许发包方与分包单位直接结算工程款。

(4)、避免挂靠别人的资质或允许其他人使用自己的资质签订合同、施工。关于这个问题,注意两点:第一点,尽量不要使用别人的资质施 工,主要是结算时容易出现问题;第二点,不要允许其他人使用我们的资质签订合同、施工,这样做,可能收取一点管理费或挂靠费,但是工程一旦出现了问题,少 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更重要的一点是,所收取的挂靠费按规定是要被没收的。

2、合同用语要准确、通畅,理解上无歧义,更不能前后矛盾。这里我举两个例子,比方说,我们现在使用的施工合同中涉及 到两个概念,一个是“工程内容”,一个是“承包范围”,如果对这两个概念没弄清楚,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将产生不利的后果。这两个概念所指向的内容是不一 致的,“工程内容”是指工程概况,是一个笼统的名称,可以简单的概括一下就行了,比方说,可以简单的写:某某车间、某某厂房就行了,“承包范围”是指施工 的具体范围,也就是我们需要完成的任务,这方面要具体、明确;再比方说,关于钢材料价格,合同约定为每吨5000元,由承包方提供,这里就有一个问题,这 个5000元是出厂价,还是到工地的价格,约定不清,容易产生争议。上面两个例子是想告诉大家,签订合同,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3、合同签订以后,要督促发包方及时将合同备案,如果发包方不备案,我们必须妥善保管中标通知书,一方面,这是将来验收必备的材料,另一方面,一旦出现黑白合同,这也是我们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工程款的一个重要依据。

4、合同要明确写明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的姓名 ,并且记住不要出现错别字,如果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变更驻工地代表,必须要求发包方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新的驻工地代表,我们要妥善保管。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发包方不承认某些人的签字。(监理方更换工程师时,作法同上)。

5、合同中要注明施工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比方说要约定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关于这个问题,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已有规定,但实践中,有的往往在专用条款中不进一步作出明确约定,导致通用条款失去作用。

6、对增加的工程项目如何计算工程款要做出明确规定 特别是对采用大包形式(固定价款)的工程,有时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增加工程量,或者由于设计得变更而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此时,如果不规定具体的工程款计算方法,双方有

可能争执不下,有可能导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没有计算依据,此时,往往吃亏的是承包方。

7、采用大包或一次性包死的工程,一定要在合同中对有可能增加的工程排除在总工程价款以外,也就是说,合同要约定,对增加的工程要单独计算价款。在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本合同项下工程款为一次性包死的工程款,但本合同以外临时增加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等情况的出现而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增加的工程价款按某某标准另行计算。

8、对按形象进度拨款的问题,最好是明确、具体约定。就这个问题,有的合同往往只是简单的写“按形象进度拨款”,还有的写“工程量达到百分之几,付款要达到百分之几”。这两种约定非常模糊,一旦发生纠纷,付款时间不好确定,所以,建议在这个问题上,最好明确具体,不留活口。

9、对不可抗力尽可能量化。因为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没有明确,一旦遇到情况容易产生纠纷,所以,最好量化。比方说,可以约定几级以上大风、几级以上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降雨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工期的顺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0、合同中要写明发包方审查施工方所做决算的期限,要特别注明,超过规定的时间,视为发包方认可施工方所做的决算。

三、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免不了会发生一些突发性的情况,因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或者变更的事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现场签证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签证问题相当重要。首先要明确签证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一些小的项目的增减,并且现场马上就可以解决的一些问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而形成的书面材料,在形式上往往采用由发包方签字确认的形式出现,同时签证也是将来诉讼的主要依据。因此,签证工作以及签证文件的保管就显得非常重要。关于签证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及时签证。如果出现了需要签证的

工程量清单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分析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第六篇

工程量清单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分析

【摘要】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施工合同的履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明确工程量清单与建设施工合同的关系的基础上,着重从合同价款计算、工程量的确认、工程变更、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工程索赔以及合同风险分担几个方面分析了工程量清单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合同

从2003年7月起,我国开始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转变。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体系中重中之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环节,也与之相适应,制订了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相关措施。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程量清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工程量清单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合同价款计算和确认工程量;⑵工程变更价款计算和追加合同价款;⑶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决算计算;⑷工程索赔;⑸风险分担。

1 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

工程施工合同不仅仅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协议书,它还包括与建设项目施工有关的资料和施工过程的补充、变更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颁布实施后,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其施工合同称之为“工程量清单合同”或者“单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招标工程而言,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二者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合同文件除了工程量清单外,主要的部分还有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的技术文件、图纸和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合同文件各部分之间出现矛盾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优先次序来解释。非招标的建设项目,其计价活动也必须遵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和施工履行的标准之一,其合同内容也必须涵盖工程量清单。因此,无论招标抑或非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都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2 工程量清单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分析

2.1 工程量清单对合同价款计算和工作量确认的影响

2.1.1 合同价款的计算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第七篇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email protected])。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支付了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前,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支付的合同履行保证金发包方应当全额返还;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应当另行查明,明确责任后,由有过错方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0年6月,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晟重工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由被告总承包华晟公司船坞、土建等建设工程。2010年7月29日,被告将总承包工程中的船台及大拼装项目的单项

工程分包给俩原告,并与俩原告签订了《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约定俩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先汇保证金200万元,工程进场后再汇100万元保证金,并约定了分包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俩原告按约向被告汇付了合同履行保证金200万元。约1个月后,俩原告按被告通知先行进场,并完成了施工场地的平整及各种临时设施建设。2010年9月,被告称华晟公司书面通知与被告解除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俩原告被迫撤离了施工现场。2010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总经理邱某某在《损失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俩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为802046元。同日,又签订《承诺书》承诺另行补偿原告间接损失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两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应否返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唐某某、方某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因此,原告唐某某、方某某与被告签订的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保证金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与华晟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原、被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之必要,故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已付的保证金200万元上诉人应予返还。

二、案件来源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1)舟岱民初字第86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舟民终字第311号

三、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晟重工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由被告总承包华晟公司船坞、土建等建设工程。2010年7月29日,被告将总承包工程中的船台及大拼装项目的单项工程分包给俩原告,并与俩原告签订了《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约定俩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先汇保证金200万元,工程进场后再汇100万元保证金,并约定了分包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俩原告按约向被告汇付了合同履行保证金200万元。约1个月后,俩原告按被告通知先行进场,并完成了施工场地的平整及各种临时设施建设。2010年9月,被告称华晟公司书面通知与被告解除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俩原告被迫撤离了施工现场。2010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总经理邱某某在《损失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俩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为802046元。同日,又签订《承诺书》承诺另行补偿原告间接损失50万元。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四、法院审理

原审认为,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唐某某、方某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因此,原告唐某某、方某某与被告签订的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保证金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与华晟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原、被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之必要,故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损失问题。原告提供了被告公司总经理邱某某签字确认的《损失确认单》及《承诺书》予以证明,因邱某某系被告公司的总经理,且邱某某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邱某某的行为系公司的行为,故对确认的原告损失,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故双方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某某、方某某保证金200万元,并赔偿损失846329.9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3216元,由原告唐某某、方某某负担4566元,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650元。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已付的保证金200万元上诉人应予返还。邱某某系上诉人公司的总经理,与华晟公司的总承包合同以及与被上诉人的分包合同,均由其代表上诉人签订,故邱某某的行为可以代表上诉人。邱某某代表上诉人在《损失确认单》上签字,确认被上诉人实际经济损失为802046元以及承诺另行赔偿被上诉人间接损失50万元,是上诉人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而对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承诺。被上诉人据此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原审确认的赔偿金额846329.90元,并未超出上诉人承诺的范围,被上诉人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

浅析工程合同管理风险及防范措施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第八篇

浅析工程合同管理风险及防范措施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所以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也是当前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合同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经济目的,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因此,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必须妥善解决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工程 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合同分析 合同履行

企业合同管理既是一种为了取得经营效益的经济活动,也是一种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法律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内容完善、履行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防止财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和保证,其中工程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一、工程合同管理重要环节分析

我国法律要求,任何一项工程须有合同约束,即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以约束双方的行为,从而保证交易安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主要有四个重要环节: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全过程跟踪、合同运行质量分析、科学的档案管理。注重合同的过程管理既是为防范企业自身风险,也是对工程进度、成本与质量的跟踪落实。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也必将能够引进更多的工程施工企业,扩大承包商的选择范围,真正做到择优选商,扩大竞争,降低经营成本,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1.规范合同的签订行为,保证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是西方的一句谚语。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要求,工程建设施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合同签订不规范,将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埋下风险隐患,会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签订合同时,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并选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填写合同文本时还要注意下列事项:按照符合合同目的实现的要求填写,不出现缺项、落项;合同条款要条理清晰,语言准确,涉及企业利益方面的条款要认真核对;在合同签订时要避免在需有权人签字处出现代签的不规范行为,保证合同签订的有效性。

2.对合同履行进行跟踪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会遇到无法预见的干扰,干扰可能来自业主方、设计方或合同本身的缺陷等,导致合同内容需不断补充,即“合同变更”。如果能够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将实际情况与合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在合同履行中的偏差,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就能降低发生合同纠纷的几率。特别是当因合同变更造成停工、返工、窝工时,要注意收集整理证据,以便索赔时有据可查。

对合同实施状况进行跟踪,必须强化履约意识。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违约行为要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即采取仲裁或诉讼手段,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

3.合同运行质量分析

工程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就要在施工过程中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做到随时查阅合同,加之合同条款繁多,条款之间的联系复杂,增加了企业对合同内容理解和掌握的难度,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对合同进行细致分析和分解就显得极为重要。分析就是关注合同履行中的重点部分,评估工程建设各项活动的法律后果,并将措施和要求分解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使工程施工的全程能按照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

4.科学规范的合同档案管理

与其他合同相比,工程合同的资料复杂繁多,但部分组成相对固定,且有自成一体的解释顺序,若企业有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体系和档案管理系统,则可快速便捷地查询合同资料;相反,如果管理失范、混乱将导致查询无从下手或效率低下。所以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档案管理系统,对各种合同资料进行及时全面的收集整理,快速进入档案系统,包括合同相关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设计变更、来往信函、设计方的索赔报告及其他意见等。

在工程合同管理的合同签订、履行跟踪、运行分析、资料归档四个环节中,以合同签订为重点,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地化解经营风险;以履行跟踪与运行分析为切入点,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以合同归档管理为信息化建设的要点,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提高管理效率。

二、工程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

1.合同签订不规范。工程项目的合同谈判通常是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的,招投标文件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招投标文件的作用往往流于形式,使得施工合同与招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脱节,无法及时掌握施工进度的有关情况,许多签证及变更手续没有经过有效确认。同时还存在招投标文件中部分重要内容没有转到施工合同中,合同条款本身有缺陷,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时,解释不清,推卸责任,不积极解决问题。

2.合同变更事项多、随意性大。工程范围扩大、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设计失误、设计文件交付延迟、工期改变(包括推迟开工和提前或延迟竣工)、材料代用、设备材料供应延误等事项导致合同变更,且随意性大。

3.履行迟延问题严重。一是设计图纸未及时下达,现场施工条件限制,交叉施工,互相牵制相互影响工期。二是基本建设过热,劳动力组织难度大,工人技术水平跟不上发展要求。目前,民工荒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可能会因劳动力不足而延误工期。三是施工方承担项目过多,施工组织不到位,劳动力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工期。

4.合同资料管理不规范。合同文本分发管理不规范,发放记录不准确,合同文本及资料丢失,无法掌握准确的合同履行要求。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三、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1.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工程交底不清,工程设计不规范,施工准备不足,施工组织不科学,施工企业能力不足,自然环境影响。

2.经济方面的风险。一是对设计图纸、工程质量、合同条款以及成本因素分析、研究不足,造成价格波动大。二是对国家劳动力市场政策调整以及物资市场价格变化给工程造价造成的影响分析、研究不足,给施工带来一定影响。

3.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合同条款表述不完整,缺少担保、索赔、保险、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关键性条款;由于选择分包商不当或分包合同有漏洞,分包商违约;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发出错误指令;施工企

业不执行项目管理制度、指挥错误等。

4.违法违规的风险。发包方对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1. 建立规范化的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合同管理体系是以专业管理为核心,合同管理为纽带,科学有序地组织工程建设,其他相关环节紧密配合,分步把关。多层次、全方位的组织体系是影响合同管理作用与效能的决定性因素。工程管理单位对合同的来龙去脉最为清楚,是管理体系的核心,反映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由工程管理单位详细掌握涉及到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合同变更的前因后果,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由其统一解释、协调,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2.规范合同签订,强化风险意识,划清风险界面,保障双方利益。将合同谈判与合同文本签订紧密结合,把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转化为合同的条款。合同双方应强化合同风险意识,比如,固定总价合同并非承诺对价格绝对不作调整,施工企业依经验和驾驭建设工程施工的能力,在承担了一定风险后,将正常范围以外的风险在业主与自己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建设单位应适当接受。当然这需要施工方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预先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从根本上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应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物资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此类工程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会很低,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由此而引发争议概率小,符合双方的利益。

3.加强合同履行动态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落实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因素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其中有业主方的原因,也有施工企业的原因。作为工程管理单位应该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向合同管理部门提供合同履行报告,对各工程施工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统一归纳、整理。对于有关工期及设计变更的情况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合同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动态。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就要求在质量、安全、技术、人员、物资等方面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综合管理能力。

4.开展合同运行分析。对合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记录,搭建工程管理与合同管理单位之间沟通的桥梁,使其相互间能更及时地发现合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也为合同履行评价及对施工企业评价提供详实依据。

5.规范分包合同管理。总包方负有协调和管理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分包的工程要严格管理,督促分包商认真履行分包合同。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将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时间和方法明确、具体地纳入相应条款。

6.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合同清单台账,由其实行分发管理,由合同管理单位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施工合同的风险防范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第九篇

施工合同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调整和完善经济运行关系,维护交易、生产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并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企业的经济行为通过合同获得的,称市场经济为合同经济,当今时代为合同时代并不为过。为此,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对我们建筑企业来说,施工合同管理贯穿在合同管理的始终,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加强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和索赔管理,防止减少企业损失,是我们需要十分重视、认真分析研究的问题。

一、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施工合同潜在高风险。 施工合同的特点取决于施工合同标的物的特殊,即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和其交易、生产周期等特点。这些特点可以用“特”“长”“多”“广”“严”五个字来概括。

1、“特”:就是合同“标的物”特殊:一是建筑产品的周期性和生产的流动性。二是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三是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2、“长”:即合同纠纷周期长,施工周期有多长,施工合同的执行期也有多长。

3、“多”:合同条款内容多,较其它类型合同内容多。

4、“广”:涉及面广,施工合同不但涉及双方当事人,涉及法律法规,还要涉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涉及其他单位及第三方和个人的利益等。

5、“严”:施工合同对合同承包方要求非常严,如应具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合格证、企业等级证明、外地企业进驻当地施工应办理有关手续等等。正由于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其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由此导致施工合同高风险性,施工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来分析研究风险产生原因和防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二、施工合同常见风险类型及其表现。

1、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① 地质地基条件。一般工程发包人提供一定的地基条件,往往这些条件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施工时会引起超挖、超填,处理特殊地质情况如流沙,或遇到其他障碍物和文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拖长工期。 ② 水文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出现,如风暴、特大暴雨、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都会造成工期拖延和损失。 ③ 施工准备。由于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有隐患或通水通电和交通等准备不足,带来承包人不能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给工程开工后造成后遗症。 ④ 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承包人的施工安排,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承包人窝工。 ⑤ 技术规范。特别是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往往由于发包人要求不合理或过于苛刻,而事先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⑥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选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选择,劳动力安排,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和漏洞,都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有着极大影响。 ⑦ 施工技术水平。由于承包人承揽了与自己

技术能力不太适应的工程项目,不能及时解决所遇到各类技术问题,或者是施工机械某些不配套或维修条件差等。

2、经济方面的风险。 ①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都潜在着经济风险,必须仔细分析研究。 ② 要素市场价格、材料设备供应。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这些市场价格变化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材料设备供应风险主要表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 ③ 国家政策调整。主要是国家对工资、税种、税率调整。 3、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风险。 ① 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合同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或者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过于苛刻的责权利不平衡、不平等条款。 ② 合同内没有或者不完善的风险转移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 ③ 合同内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 ④ 发包人资信因素。发包人履约能力差,由于发包人经济情况变化,无力支付工程款,或者发包人信誉差,不诚实,有意拖欠工程款。 ⑤ 分包。由于选择分包商不当,分包合同有漏洞,条款出现差错、矛盾等,会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分包工程,致使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特别是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 ⑥ 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是由于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或付款,或者发出错误指令。 二、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安排指挥错误和过失,

导致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 4、缺乏法律知识、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一是由于对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对相关规定执行不力,如对工程变更和时效等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或严重的经济损失。二是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追究法律责任,承担法律后果。如有的业主由于缺少资金或根本没有建设和开发资金,特别像有的房开公司没有资金就打空手道,打施工企业的主意,在未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前,要求施工企业借资垫资,往往出现阴阳合同、协议等,有的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为急于承接工程就提前投入大量资金,有的提前进场施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支持和保护,带给施工企业很大的风险。以上列举只是存在风险的主要方面,没有涉及的风险因素,随时随地可能发生,因此,了解和掌握施工合同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了解施工合同潜在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才能心中有数,做事有底,遇事不慌,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加强合同风险的分析,提高防风险管理能力,采取防风险有效措施。

我们所讲的施工合同风险防范的分析,采取防范的对策和措施,主要是指在施工合同形成的谈判、正式签约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处理风险的主要方法应做好:一是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价;二是控制风险;三是转移风险和开展合同索赔制度。 1、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价。风险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并非不可知,绝大多

数是可以预测,风险概率在一段时间、一定范围内是稳定的,如工期延误事件,工程设计变更事件,几乎在每一个施工阶段都会发生,就使这些风险事件概率相对稳定存在。风险虽然可以预测,但这种预测不是轻而易举,需要依靠观察掌握有关知识,调查采访,参考有关资料,熟悉法律法规,向有经验的请教,使致准确地对风险作出预测,就可以掌握适当的处理风险的方法。风险预测后,要进行分析和评价,通过分析和评价测定风险量,作出处理风险结果的评审。 2、控制风险。主要是在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前,合同谈判签订阶段,合同履行时全过程三个阶段的防风险。控制风险一是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三是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四是掌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五是加强合同管理,分析工程风险;六是管好分包商减少风险事件。 ① 合同谈判签订前的风险防范。这是施工合同事前要进行的防风险,投标前要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度,经营作风,履行能力和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相应条件。了解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四证(即立项、规划、土地、建设许可手续)是否完备,有否设计施工图,应拆迁是否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做好,项目周边是否存在矛盾和纠纷,房产开发商的开发条件和资质是否具备。还要侧面调查了解业主对项目工程的资金到位率情况,后续资金来源能否保证。还要了解业主方是独资企业,还是合资、合作企业,是否有债务等。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单位还应充分了解其以往工程招标签订合同条款进行对比,应对招投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chuangyexiangmu/18037.html

《工程合同执行不到位的后果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分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