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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货款中扣除的质量赔款、合同违约金、合同执行中的罚款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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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中扣除的质量赔款、合同违约金、合同执行中的罚款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第一篇

  老师:我想问一下,从货款中扣除的质量赔款、合同违约金、合同执行中的罚款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专家回复:

  1、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专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依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用货抵债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如何处理?
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第二篇

  【例】A企业欠B企业的货款用茶叶抵款,B企业收到茶叶,A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B企业做了进项抵扣,由于茶叶销售时市场价格低于A企业抵债时的价格,B企业削价销售。

  那么,这笔用货抵债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B方削价销售茶叶,其低于A企业抵债时价格的部分属于“其他非正常损失”,这部分“损失”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因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例如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上述两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8.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

  其中,第6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93)财会字第083号文件(《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规定,这部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应当作为销售成本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第三篇


   
  4.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些企业在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的现象,这是不允许的。对于纳税人进货退出或折让而不扣减当期进项税额,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都将被认定为是偷税行为,并按偷税予以处罚。
   
  【实务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销售A产品70台,不含税单价7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
   
  (2)积极研发B产品,将50台分配给投资商,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单位成本为500元。
   
  (3)单位内部基本建设领用甲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10元。
   
  (4)当月仓库失火,损失乙材料2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5)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为6700元,全部取得增值税发票并通过了认证。
   
  已知: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口%,税务局核定的B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要求:计算当月增值税税额。
   
  【案例解析】
   
  (1)销售A产品销项税额=700x70x17%=8330元
   
  将B产品分配给投资商的销项税额=500x(l+10%)x50xl7%=46*75元当月销项税额=8330+4675=13005元
   
  (2)当月进项税转出:单位内部基建领用甲材料=1000x10xn%=1700元
   
  当月损失乙材料=200x20x17%=680元进项税转出合计=1700+680=2380元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6700-2380=43沈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3005-4320=8685元

上一页  [1] [2] 

  

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第四篇

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今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司空见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纠纷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何种解决方法,最终可能以其中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此情形下,纳税人收到对方的赔偿款应不应该纳税?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

为此探讨如下。

一、纳税情形分析

1、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引起的赔偿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有观点认为这种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如果

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销售方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合同已经履行,或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定销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给甲公司,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30万元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视情况增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笔者观点),

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情形: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也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即销售方还没有形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

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购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赔偿款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3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但必须注意的是,实务中对甲公司为生产所订购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扣除,也有人认为因没

有明文规定故不可以扣除。笔者认为,如果该批货物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30万元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那么,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2)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销售方的情形,也就不存在购买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公司因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货方乙公司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支付30万元赔偿金给乙公司。对于乙公司而言,由于乙公司仅是购买货物而非销售货物,所以,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乙公司应将此30万元作为所购进货物的抵减额冲减相关产品的购进成本(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对于甲公司而言,所支付的30万元实际上相当于对乙公司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

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此分两种情形:

一是,甲公司可以依据乙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

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调减销售额30万元并相应减少应纳增值税;

二是,如果甲公司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索取到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

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甲公司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30万元并少缴税款。

但对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赔偿费的问题必须注意两

一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

取的,则应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的,则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

定,应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而引起的赔偿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1)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果因受让方违约,提供方从受让方收取的赔偿款是否纳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未有明确规定,但财税[2003)1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在应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受让方违约而由受让方支付给提供方的赔偿款,提供方均需缴纳营业税,而不管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提供。另外,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即提供方取得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受让方支付的赔偿款视情况

作增加相关项目的营业成本或作营业外支出进行账务处理。

(2)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在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中,对于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方因提供方违约而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收入,因接受方没有对提供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因此不存在接受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所以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款也无需缴纳营业税。接受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为

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提供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比照上述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3、所得税的考虑

笔者认为,对于纳税人收到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都需要将赔偿款在扣除缴纳的流转税和相关损失后的净收益并入计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涉及按照上述折扣、折让情形进行处理的,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发票的收回、开具或重新开具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索取等方面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折扣、折让额不可以计算抵减流转税,也不可以减少计税所得额。

二、需考虑的问题

1、要有合法和合理依据

对于收到或支付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都必须由各方分别提供收取或支付赔偿款的合法、合理的依据。此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真实存在的合法、合理的依据;二是作为

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合法依据。笔者认为,这些依据应该是如下几种: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2、防止弄虚作假

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如一些纳税人可能将支付给对方的折扣、折让、回扣、佣金或其他性质的返还款等作为赔偿款支付,以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所以,对于赔偿款真伪的判断尤为重要。对于判定为虚假的赔偿款,一方面需查明其真实意图,另一方面还需分析和考虑支付方是否不得扣减计税额

(包括流转税计税额和所得税计税额),以及收取方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的问题。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方,年底双方签订了一赔偿协议,协议注明,因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需付给乙公司赔偿款30万元,甲公司出具了由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由甲公司开具了30万元红宇发票。实际情况是,甲公司为了将其应税利润转移给免征所得税的关联企业乙公司而采取的转移利润的行为。该行为即为弄虚作假的赔偿行为,

不但不可以抵减增值税,也不可以少缴所得税。

赔偿款收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第五篇

赔偿款收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玉树藏族自治州会计咨询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赔偿款收支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经济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如何解决,最终很可能以一方支付另一方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呢?笔者为此分析如下。

一、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一)涉及增值税的赔偿

1、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许多人认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依据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笔者认为,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此赔偿款就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作营业外收入处理,而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则应视情况增加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另外,如果购买方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定销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50万元给甲公司,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50万元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50万元视情况增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二是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仅作营业外收入,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作营业外支出。

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购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50万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50万元赔偿款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5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5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5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

但必须注意的是,实务中对甲公司为生产所订购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说发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扣除,也有人认为因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扣除。

笔者认为,因为该批货物未能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50万元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所以,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2、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销售方的情形,即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此时,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经完成,则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为购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抵

减额(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而销售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按照折扣、折让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应税事项没有完成,则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营业外收入处理,销售方支付的赔偿款应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例如:甲公司因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货方乙公司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支付50万元赔偿金给乙公司。对于乙公司而言,由于乙公司仅是购买货物而非销售货物,所以,乙公司收取的5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乙公司应将此50万元作为所购进货物的抵减额冲减相关产品的购进成本(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对于甲公司而言,所支付的50万元实际上相当于对乙公司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此分两种情形:

一是甲公司可以依据乙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调减原销售额50万元并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

二是如果甲公司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索取到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甲公司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50万元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另外,对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赔偿费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如果是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但商业企业又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商业企业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则应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如果是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如果商业企业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则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涉及消费税的赔偿对于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经营行为,如果交易双方在经营过程中收到或支付赔偿款,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本文上述对增值税的分析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三)涉及营业税的赔偿

1、提供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果因受让方违约,提供方从受让方收取的赔偿款是否纳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无明确规定,但财税[2003]1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在应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受让方违约而由受让方支付给提供方的赔偿款,提供方均需缴纳营业税,而不管该应税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另外,提供方取得的赔偿款需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受让方支付的赔偿款视情况作营业外支出或增加所接受营业税项目的成本。

2、受让方收到的赔偿款

在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中,如果受让方因提供方违约而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款,因受让方没有对提供方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因此受让方不存在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受让方收到的赔偿款就无需缴纳营业税,应视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分别作营业外收入或抵减所接受应税项目的成本;而对于提供方而言,也应视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提供分别作营业外支出或按照有关折扣、折让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所得税的考虑对于纳税人收到的赔偿款,都应扣除缴纳的流转税(未缴纳的则无扣除)和相关损失后的收益并入收到赔偿款当期的计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涉及按照有关折扣、折让情形进行处理的,则在发票的收回、开具或重新开具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索取等方面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折扣、折让额不可以计算抵减流转税和计税所得额。

二、需考虑的两大相关问题

1、会计处理依据对于收到或支付的赔偿款,双方都必须有合法、合理的证据,以作为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真实、存在的依据及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依据。这些证据主要是:

(1)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或调解书;

(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2、防止弄虚作假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利用赔偿款的名义弄虚作假的问题,如一些纳税人可能将支付给对方的回扣、佣金等返还款以赔偿款的名义支付,甚至还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用合法外衣掩盖偷税事实以减轻纳税义务,所以,对于赔偿款真伪的判断尤为重要。

因此,对于判定为虚假的赔偿款,一方面需查明其真实意图,另一方面还需分析和考虑支付方是否不得扣减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及收取方是否需缴纳流转税的问题(所得税均需缴纳)。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方,年底双方签订了一赔偿协议,协议注明,因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需付给乙公司赔偿款50万元,甲公司出具了由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由甲公司开具了50万元红字发票。实际情况是,甲公司为了将其应税利润转移给免征所得税的关联企业乙公司而采取的转移利润的行为。该行为即为弄虚作假的赔偿行为,不但不可以抵减增值税,也不可以少缴所得税。

会计继续教育判断题
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第六篇

1 “出口退税”专栏,适用于向境外提供适用增值税免税服务的企业。(错误)

2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正确)

3 “减免税款”专栏不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缴纳的技术维护费。(错误)

4 “进项税额转出”反映的是不允许企业从销售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正确) 5 “未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的是多交的增值税。(正确)

6 “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错误) 7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正确)

8 “销项税额”专栏,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正确)

9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正确)

10 “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错误)

11 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由企业自行计算,并于7月1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错误)

12 包装物出租业务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错误)

13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双方都应该作购销业务处理,如果自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换进货物的进项税。(正确) 14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双方都应该作购销业务处理,如果自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换进货物的进项税。(正确) 1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正确)

16 当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级距和税率确定以后,各级速算扣除数也固定不变。(正确) 17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错误)

18 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计征个人所得税。(错误)

19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退税率越高越好。(错误)

20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正确)

21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包括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错误)

22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正确)

23 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按收入扣除支付价款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错误)

24 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都是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正确) 25 个人所得税缴纳分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正确)

26 个人因担任法律顾问而取得的法律顾问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正确)

27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错误)

28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正确) 29 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劳务一般代表或反映雇佣单位的形象或利益。(正确)

30 购买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抵扣。(错误)

31 价外费用不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返还利润、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费用。(错误)

32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但在境外支付所得,该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错误)

33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错误)

34 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正确)

35 将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会计不作销售处理,所得税和增值税都作视同销售处理。(错误)

36 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发放,会计、所得税和增值税都作销售处理。(正确)

37 交通运输企业,日常购入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申报抵扣进项税。(正确)

38 净利润是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按照规定缴纳了所得税后的利润留成。正确

39 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正确)

40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通常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正确)

41 免抵退税计算中的免抵税额是通过免抵退税政策享受到的优惠额,无需计算缴纳城建税。(错误)

42 免抵退税计算中免税指的是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即出口货物不计销项税。(正确) 43 某增值税纳税人用当月外购原材料的50%加工制造成产成品实现销售,则计算其销售产品的应纳增值税时只允许抵扣外购原材料50%的进项税额,而不能全部抵扣。(错误) 44 纳税人,也叫纳税义务人,是指直接或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错误) 45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正确)

46 纳税人凭通用的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正确)

47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正确) 48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正确)

49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错误)

50 纳税人销售旧货,可以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错误)

51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正确)

52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要区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不能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错误) 53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正确)

54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正确)

55 期末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本期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的销项税额,差额便是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差额可以放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正确)

56 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做分配的利润,通过所有者权益体现,且在以后年度可以继续分配。(正确)

57 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主营业务成本。(错误)

58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正确) 59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

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正确)

60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包装物租金收入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正确)

61 企业取得存货、取得动产等固定资产时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错误)

62 企业收到实物返利时,无论对方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做相同的会计处理。(错误)

63 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来判断是否作为视同销售。(正确)

64 企业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错误)。 65 企业用自产产品偿债,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中不做销售处理。错误

66 企业月初结清上月应缴增值税时的会计处理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错误)

67 企业月度终了结转成本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同时贷记库存商品。(正确)

68 企业在购买基建工程材料时未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正确) 69 汽车经销商境内采购用于销售的小轿车所支付的运费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错误) 70 取得货物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要注意货物的用途和取得的凭据。(正确) 71 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检查出的“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数额,按纳税期逐期进行滚动计算,可以将其统算。错误 72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错误)

73 如果不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而采用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或以委托方的名义购买原料及主要材料等形式的所谓“加工”,均不能定性为加工,而要按销售计算增值税税款。(正确)

74 如果企业收取的服务款为价税合计数(如开具普通发票),则应将款项进行价税分离。(正确)

75 如果政策导向为不鼓励出口,则会提高退税率。(错误)

76 若销售退回的同时已发生现金折扣,则应在退回次月处理,并将已在财务费用中扣除的现金折扣冲回。(错误)

77 若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本科目。(错误)

78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冲减进项税额。(正确)

79 实物折扣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正确)

80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正确)

81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错误)

82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错误) 83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正确)

84 视同买断方式销售商品,双方协议明确规定,无论受托方是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应于商品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错误)

85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有些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

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正确)

86 受托加工货物,即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错误)

87 外贸企业的退税申报期限为第二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期限前。(正确)

88 外贸企业的退税依据为出口报关单,与发票无关。(错误)

89 为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我国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并退税。(错误)

90 委托方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应按销售价款和增值税之和确认销售收入。(错误)

91 委托方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应按销售价款和增值税之和确认销售收入。(错误)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92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从实质上讲属于财税合一。(正确)

93 我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错误)

94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正确) 95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正确)

96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次天。(错误)

97 销售商品涉及商品折扣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方法一致,进行增值税处理时,均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错误 )

98 销售商品涉及商品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正确)

99 销售商品涉及销售退回时,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方法一致,进行增值税处理时,当销售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时,销售方能否用红字冲减销项税额,关键看是否按税法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

100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正确)

101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正确) 102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正确)

103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正确)

104 小规模纳税人月份终了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转出(多交增值税)”。(错误)

105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比较简单,直观度强。(正确)

106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包装物租金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错误)

107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错误)

108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货物移送的当天。(错误)

109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杂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错误)

110 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凡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均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错误)

111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会计模式中设4个2级科目,比营业税科目设置复杂。(错误) 112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正确)

113 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不得再作为进项税用于抵扣增值税。(正确)

114 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损失,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错误)

115 因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正确)

116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错误) 117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应税服务中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正确)

118 应交税费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量的,因此应交税费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错误)

119 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正确)

120 与外贸企业相比,生产企业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出口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正确) 121 月度终了结转成本时,企业应当根据本月销售的各种商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正确)

122 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错误)

123 在计算境内居住时间时,相应扣减临时离境的天数。(错误)

124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正确)

125 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销售退回商品处理。(错误)

126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税控收款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错误)

127 增值税纳税人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错误)

128 增值税纳税人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科目。(正确)

12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增值税纳税情况检查时,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错误)

13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购买额货物用于劳动保护和无偿赠送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正确)

1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正确)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正确)

133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正确)

赔偿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第七篇

赔偿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兴安盟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赔偿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现今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司空见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纠纷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何种解决方法,最终可能以其中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此情形下,纳税人收到对方的赔偿款应不应该纳税?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为此探讨如下。

一、纳税情形分析

1、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引起的赔偿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有观点认为这种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销售方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合同已经履行,或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定销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给甲公司,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30万元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视情况增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笔者观点),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情形: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也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即销售方还没有形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购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赔偿款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3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但必须注意的是,实务中对甲公司为生产所订购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扣除,也有人认为因没有明文规定故不可以扣除。笔者认为,如果该批货物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30万元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那么,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2)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销售方的情形,也就不存在购买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公司因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货方乙公司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支付30万元赔偿金

给乙公司。对于乙公司而言,由于乙公司仅是购买货物而非销售货物,所以,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乙公司应将此30万元作为所购进货物的抵减额冲减相关产品的购进成本(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对于甲公司而言,所支付的30万元实际上相当于对乙公司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此分两种情形:

一是,甲公司可以依据乙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调减销售额30万元并相应减少应纳增值税;

二是,如果甲公司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索取到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甲公司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30万元并少缴税款。

但对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赔偿费的问题必须注意两

一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的,则应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的,则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应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而引起的赔偿

(1)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果因受让方违约,提供方从受让方收取的赔偿款是否纳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未有明确规定,但财税[2003)1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在应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受让方违约而由受让方支付给提供方的赔偿款,提供方均需缴纳营业税,而不管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提供。另外,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即提供方取得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受让方支付的赔偿款视情况作增加相关项目的营业成本或作营业外支出进行账务处理。

(2)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在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中,对于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方因提供方违约而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收入,因接受方没有对提供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因此不存在接受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所以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款也无需缴纳营业税。接受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提供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比照上述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所得税的考虑

笔者认为,对于纳税人收到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都需要将赔偿款在扣除缴纳的流转税和相关损失后的净收益并入计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涉及按照上述折扣、折让情形进行处理的,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发票的收回、开具或重新开具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索取等方面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折扣、折让额不可以计算抵减流转税,也不可以减少计税所得额。

二、需考虑的问题

1、要有合法和合理依据

对于收到或支付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都必须由各方分别提供收取或支付赔偿款的合法、合理的依据。此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真实存在的合法、合理的依据;二是作为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合法依据。笔者认为,这些依据应该是如下几种:

(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2、防止弄虚作假

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如一些纳税人可能将支付给对方的折扣、折让、回扣、佣金或其他性质的返还款等作为赔偿款支付,以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所以,对于赔偿款真伪的判断尤为重要。对于判定为虚假的赔偿款,一方面需查明其真实意图,另一方面还需分析和考虑支付方是否不得扣减计税额(包括流转税计税额和所得税计税额),以及收取方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的问题。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方,年底双方签订了一赔偿协议,协议注明,因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需付给乙公司赔偿款30万元,甲公司出具了由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由甲公司开具了30万元红宇发票。实际情况是,甲公司为了将其应税利润转移给免征所得税的关联企业乙公司而采取的转移利润的行为。该行为即为弄虚作假的赔偿行为,不但不可以抵减增值税,也不可以少缴所得税。

阜阳会计税务实务: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
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第八篇

阜阳会计税务实务: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

现今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司空见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纠纷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何种解决方法,最终可能以其中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此情形下,纳税人收到对方的赔偿款应不应该纳税?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为此探讨如下。

一、纳税情形分析

1、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引起的赔偿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有观点认为这种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销售方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合同已经履行,或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定销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给甲公司,

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30万元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视情况增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笔者观点),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情形: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也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即销售方还没有形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购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赔偿款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3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但必须注意的是,实务中对甲公司为生产所订购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扣除,也有人认为因没有明文规定故不可以扣除。笔者认为,如果该批货物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30万元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那么,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2)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销售方的情形,也就不存在购买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公司因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货方乙公司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支付30万元赔偿金给乙公司。对于乙公司而言,由于乙公司仅是购买货物而非销售货物,所以,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乙公司应将此30万元作为所购进货物的抵减额冲减相关产品的购进成本(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对于甲公司而言,所支付的30万元实际上相当于对乙公司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此分两种情形:

一是,甲公司可以依据乙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调减销售额30万元并相应减少应纳增值税;

二是,如果甲公司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索取到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甲公司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30万元并少缴税款。

但对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赔偿费的问题必须注意两

一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的,则应根据国税法

[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的,则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应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而引起的赔偿

(1)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果因受让方违约,提供方从受让方收取的赔偿款是否纳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未有明确规定,但财税[2003)1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在应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受让方违约而由受让方支付给提供方的赔偿款,提供方均需缴纳营业税,而不管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提供。另外,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即提供方取得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受让方支付的赔偿款视情况作增加相关项目的营业成本或作营业外支出进行账务处理。

(2)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在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中,对于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方因提供方违约而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收入,因接受方没有对提供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因此不存在接受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所以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款也无需缴纳营业税。接受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提供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比照上述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所得税的考虑

笔者认为,对于纳税人收到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都需要将赔偿款在扣除缴纳的流转税和相关损失后的净收益并入计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涉及按照上述折扣、折让情形进行处理的,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发票的收回、开具或重新开具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索取等方面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折扣、折让额不可以计算抵减流转税,也不可以减少计税所得额。

二、需考虑的问题

1、要有合法和合理依据

对于收到或支付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

违约金案例
违约金进项税用转出么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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